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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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范文1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个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个人住房抵(质)押贷款(以下简称本项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人)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当地城镇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从业人员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抵(质)押贷款。

第三条  办理本项贷款实行个人财产抵押(或质押)和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项贷款对象为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本项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连续一年以上逐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专户;

(二)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已交付总价款的50%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可作为抵押的所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房地产,或可作为质押的受托贷款人认可的有价证券;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本项贷款额度按“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余额×倍数”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实际应付购、建、大修住房款的50%。其中,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从业人员,倍数不超过6;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从业人员,倍数不超过9.第七条  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从业人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从业人员,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八条  本项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年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年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从本项贷款回收的利息中向受托贷款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率按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确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本项贷款应向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以及交款凭证;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房证明文件和工程预算以及所建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合法的所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材料后进行初审,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委托受托贷款人进行贷前复审。受托贷款人接受委托后,应在一个月内做出贷款复查结论并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贷款复查结论认为可行的借款申请,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给予贷款的答复,并与受托贷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借款人应在接到答复后十五天内与受托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并办理法律公证手续,同时委托受托贷款人办法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在受托贷款人银行开立个人住房储蓄存款帐户。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手续完成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受托贷款人的委托贷款基金帐户。

第五章  贷款抵押或质押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本项贷款应以本人购、建住房在建工程或本人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或以本人合法拥有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

第十五条  本项贷款抵押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受托贷款人应对抵押物估价或委托有关机构估价,所需费用由抵押人即借款人负担,抵押率最高为抵押物估价值的50%;

(二)以购、建住房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应持与售、建房单位依法签订的有效购、建房合同,到在建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出售、建房单位提供担保,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有关评估、确认报告,到房地产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房屋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代之以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合同中注明受托贷款人为抵押权人;

(四)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均由受托贷款人保管,受托贷款人应出具保管证明并承担保管责任。抵押人即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转移、出租、变卖和馈赠,且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受托贷款人和为本项贷款提供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项贷款质押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受托贷款人应对出质人即借款人提交的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

(二)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有价证券交付质权人即受托贷款人保管,质押合同自有价证券交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终止。

(三)质押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责任,出质人对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本息及收益。

(四)质押的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应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质权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调换。

第六章  保险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委托受托贷款人与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本项贷款办理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

第十八条  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保险内容与责任按保险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投保额按贷款本息总额确定,保险费按“投保额×3.5%×保险年限”计算并一次付清。

第十九条  办理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二十条  抵押(或质押)期内,保险单由受托贷款人保管。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受托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贷款人负担。在保险期间,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贷款使用及偿还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将本项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购买、共建职工自住住房的,借款人不得自行从帐户中提取本项贷款资金,应委托受托贷款人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建房单位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内(节假日顺延),按月均还款办法归还贷款本息。其公式:

                                   n

                             AI(1+I)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n

                            (1+I)  -1

其中:A为贷款本金;n为贷款(月)期数;I为贷款月利率。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以后还款须先补还逾期尚欠本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在一至三个月(期)内的,受托贷款人应每月及时发出催交通知书;超过三个月的,受托贷款人应于第四个月起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继续向借款人催交三个月,如借款人仍未按合同约定偿还逾期部分贷款本息的,由保险公司即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并在此以后按抵(质)押贷款合同规定按时交付欠款,直至投保人恢复履行抵(质)押贷款合同或保险公司付清投保人的全部欠款为止。受托贷款人在取得保险公司代为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后,将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益通过合法手续让渡给保险公司。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如提前偿还贷款,应经受托贷款人同意,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持受托贷款人的书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保险公司经核实后按实际贷款期限(以年计算)计算应收保险费,退还多余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及保险三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其中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变更,按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即借款人还清合同规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违约及处置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约或无法履约:

(一)6个月以上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本项贷款用途,将资金挪作他用,或阻挠、拒绝受托贷款人及为本项贷款提供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四)未经受托贷款人同意,将抵押物或质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五)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六)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保险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九条所列违约或无法履约情形的,为本项贷款提供贷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扣缴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有关税款;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三)支付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的费用;

(四)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项贷款额度不足借款人实际应付购、建、大修住房款的50%的,借款人可就不足部分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其他住房资金贷款,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其他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范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 贷款

[DOI]10.13939/ki.zgsc.2016.42.090

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迅速,为缴存人在购房时提供了资金保障,也带动了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逐年提高。根据2016年5月30日住房城l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89490.36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3349.74亿元,个人住房贷款率已达到80.80%,比上年年末提高11.91个百分点。其中天津市、江苏省等6省市的个贷率已超过90%,全国住房公积金整体资金短缺风险与日俱增。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节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制约了其住房金融功能的充分发挥。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属地化管理,资金封闭运作。住房公积金不可以进行地区间的资金调拨,又不能与住房公积金体系之外的银行信贷资金或资本市场相互融通;另一方面,资产流动性差,住房公积金资金贷款业务单一,只能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城市试点保障房项目贷款)。一般来说,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一般实际还贷年限在 10 年以上,贷款资产的流动性较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调节能力差,在应对流动性不足的状况时难以从外界获得资金融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收益稳、风险小、信用好、小额分散的特点,正是理想的证券化资产类型,因此,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应运而生,用以拓宽筹集渠道和化解流动性风险。

1 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第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和证券交易市场的逐渐规范,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了场所和技术手段。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已基本构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公司债市场发展迅速,这些都为公积金证券化提供了场所。

第二,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和居民储蓄高速增长,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储备了充足的潜在投资者。同时,随着基本养老保险金覆盖面的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越来越高,资金的再投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中国的保险业在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业务后,参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投资将成为其新的投资领域。主要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等,均可将收益安全、稳定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作为其投资方向的理想选择。

第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完全满足证券化资产的基本条件:即可接受的信用特征(保持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拖欠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等),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量,现金流量的期限结构清晰,本息完全分期摊还,借款者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等统计分布,资产有较高的变现价值,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第四,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已有一定基础,并有银行类似成功经验可借鉴,同时,资本市场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面已具备一定法律基础。国家完全可以考虑将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政策性支持品种,在政策、税收、服务费用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2 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安排

2013年3月,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明确,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2014年9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出,增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2014年10月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提到要盘活存量贷款资产。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2016年2月,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指出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住房和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

3 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实例

武汉公积金中心依据住建部等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和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定,积极沟通有关方面,终于取得了支持。

2015年6月底,“汇富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正式发行,以武汉市公积金中心为原始权益人。证券发行规模为5亿元,其中优先级证券为4.75亿元,次级证券为0.25亿元,优先级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次级证券由武汉市公积金中心自持。

“汇富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将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收益权为偿付支持,就其资产特点而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收益稳定、风险较小、信用好的特点,是理想的证券化资产类型;以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为原始权益人,民生银行为托管银行和资产服务机构,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计划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为财务顾问和主承销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上海新世纪评级为本专项计划提供法律和评级服务。发行规模为5亿元,其中优先级证券为4.75亿元,次级证券为0.25亿元,优先级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详见下图。

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将公积金贷款资产转化为投资者可以购买的有价证券过程中,涉及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主承销商、托管银行、投资者等各方面的利益。武汉市此次成功的探索,不仅考虑了技术层面,更重要的是制度建设方面的突破,为各地公积金中心提供了新的思路,提出了一条实施直接融资的可行途径。

参考文献:

[1]刘畅.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思路及方案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5.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范文3

公司员工福利通知范文1

一、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利益,进一步推动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厦门达磊进出口公司的所有员工。需特别考核的部门、个人另外制定具体办法,作为本制度的附件。

三、种类

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按国家规定执行的福利待遇(政策福利),以及根据企业自身条件设置的福利待遇(生活补贴、带薪假期、各类礼金或实物形式等)。

四、权责

1、最高审核人:总经理

2、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相关部门从旁辅助执行。

五、具体内容及要求

(一)政策福利: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统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社会保险

(1)公司将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自办理转正手续后补交试用期的社医保。

(2)保险缴费标准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

(3)购买医疗保险后,员工患病应凭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的凭证,到规定的医院、卫生院等单位就医。在外地就医,应根据社会保险局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将药费单与诊断书交到社会保险局报销。如有特殊病症,须到特定医院就诊,应事前向社会保险局申请,公司将不再为员工报销医药费。

(4)根据岗位的特殊性,针对工作需要,部份岗位的员工公司将会另外缴交一份保险(团体意外险)。

2、住房公积金

(1)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自办理转正手续次月起缴纳。

(2)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及比例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员工缴交部分于员工每月工资内代扣。公司按100元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公司工作年满一年的员工,提高缴存比例。根据员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即增缴30元,凡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缴存上限标准的不再累加。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每年的7月1日调增缴存比例。

(二)、企业设置的其它福利待遇

1、带薪假:依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执行。

2、过节费(试用期为50%)、贺礼与慰问金(限转正后)。

(1)过节费一般标准为200 元(节日包括:五一、十一),试用期过节费为正式员工的50%。

(2)定期举办“中秋节博饼”、“年终尾牙”。

(3)女员工在“三八”妇女节、50 岁以上员工在重阳节,可享有100 元过节费。

(4)员工生日可享有100元生日礼金。

(5)如员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晚婚条件,在员工履行请婚假手续呈报人力资源部时,公司将致新婚贺礼一份(价值800元左右)。(在公司工龄必须达到一年或一年以上)

(6)六一儿童节,家里有小孩(小孩年龄小于10周岁)的员工可享有儿童礼物一份。

(7)如员工在子女出生满月时,公司将致贺礼一份(价值200元左右)。

(8)如员工在子女重点高中学校入学一个月内向人力资源部出示入学通知,公司为员工子女入读重中高中学校致贺礼人民币800元整;如员工在子女高等学校入学一个月内向人力资源部出示入学通知,公司为员工子女入读高等院校致贺礼。

·入学高等院校本一致贺礼人民币1000元整;

·入学高等院校本二致贺礼人民币500元整;

·入学高等院校本三致贺礼人民币300元整。

(9)员工在配偶、直系亲属(指子女、父母、外/祖父母)不幸去世,公司将致以慰问金人民币500元整。

3、经济补助

(1)该福利只针对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因突发事件而陷入严重经济困境需要帮助的员工。

(2)由人力资源部发起募捐活动,尽可能的给予求助者力所能及的帮助。

4、福利补贴

(1)包括午餐补贴、通讯补贴、高温补贴等,具体标准见相关管理规定。

(2)公司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每年将进行一次例行体检。

A.凡在本公司服务连续满一年的员工方可参加公司年度体检。

B.根据入职年限,员工享有不同体检的规定:

·1年≤工龄<3年,享有1年档体检:实行例行体检,检查经费300-500/人;

·3年≤工龄<5年,享有3年档体检:例行体检以外,增加针对性体检1-2项,检查经费500-800/人;

·工龄≥5年,享有5年档体检:例行体检以外,可增加多项针对性体检,检查经费800-1000/人。

C.公司员工每人每年享有一次,不重复享有。如果员工自动放弃的,公司不予经济补偿。

5、员工活动

(1)公司提供活动经费,供公司全体或各部门举行定期或不定期康乐活动,包括体育锻炼(如羽毛球比赛)、聚餐和娱乐活动等。

(2)公司根据当年度的销售业绩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公司员工每年享受一次国内(或者国外)的旅游活动。员工享有的旅游福利由公司安排,分两次成行。如有不参与旅游活动的员工公司给予部分休假补偿,但不予经济补偿。

六、其他规定

1、如本制度与国家法规发生冲突时,人力资源部提出修订方案,将更新细则呈报总经理审批。

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3、本制度呈报总经理核准签发,公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4、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公司员工福利通知范文2

亲爱的各位员工:

感谢各位员工对公司的辛勤工作,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各位员工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现经公司决定特增加以下员工福利;

1、 员工烧烤:在工作稍微空闲的时候,可以组织员工去进行烧烤活动,时间地点待定。

2、 员工旅游:在5——8月之间将安排一次员工旅游,时间地点待定。 员工家属聚餐:在年底的时候,将邀请员工家属一起吃团年饭,让家属之间能彼此认识,以便更好的支持我们的工作。

3、 庆功聚餐:在公司有楼盘开盘的时候,只要业绩理想,就会举行庆功聚餐,感谢各位员工的辛勤工作,团结合作。

4、 家庭小聚餐:哪位员工家里比较宽敞的,公司可以统一购买食物,去他们家里举行家庭式的小聚餐,一起轻松的聊聊天、吃吃饭、喝喝茶。

5、 与单位的合作联谊:在特殊的节日里,可以与相关单位举行联谊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也增进彼此之间的合作能力。

6、 员工生日福利:我们将对照员工的身份证信息,把大家的生日统计出来,以后每个月的员工生日,我们将送上一个蛋糕和生日红包一个。(假如一个月有几位员工生日,那我们将统一一个时间,一起庆祝,送一个蛋糕,大家一起分享,但红包每位寿星都有一份。)

希望各位员工在这个大集体里能工作的开心,生活的愉快!

xx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员工福利通知范文3

为提高车间员工的福利待遇,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结合公司订单量的不断增长,经公司研究决定执行如下待遇标准:

一、 老员工介绍新员工奖:(100元/人)

老员工介绍新员工入职,具体奖励条件如下:

A、 被介绍人必须在司工作满6个月,奖金在被介绍人的第六个月的工资里发放;

B、 被介绍的岗位为:平车、及车、肯车、特种车、查衫、查度、烫工; 享受时间:被介绍人入职时间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

C、 介绍范围:本厂的所有在职员工。

二、 新员工入职奖:(500元/人)

新员工入职的具体奖励条件如下:

A、 凡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时间段入职的平车、及车、肯车、特种车、查衫、查度、烫工均可享受;

B、 新员工必须满6个月,奖金发放时间是:满6个月后,在次月工资里发放;

三、 老员工工龄奖(年终奖):

A、工作期满1年以上(含1年)可享受年终奖200元;工作期满2年以上(含2年)可享受年终奖400元;工作期满3年以上(含3年)可享受年终奖600元;工作期满4年以上(含4年)可享受年终奖800元;工作期满5年以上(含5年)可享受年终奖1000元;

B、享受范围:全厂所有员工(管理人员除外);

C、享受条件:春节放假前一个月、后一个月内请假不超过16小时(病假除外,有病例单),按公司规定准时放假和准时开工者;

D、年终奖发放时间:每年3月份的工资里发放上一年的年终奖;

E、计算方式:自员工入职当天起开始计算,满年的,即可享受年终奖;举例:张三于20xx年x月x日入职,即20xx年x月x日为满一年,所以奖金在20xx年x月份的工资里发放。

四、 路费补贴:(280元/人)

A、 春节前后两个月内请假不超过8小时,并按公司的放假时间休假,按上班的时间准时上班;

B、享受岗位:裁床、查片、挂片、车位、中烫、特种车、查衫、烫位、每年四月份工资和六月份工资各发一半 查度、包装、装箱、剪线;

五、 老员工享受外出旅游:

具体条件如下:

A、 工作期满2年以上(含两年);

B、 工龄计算方式:按公司旅游日计算;举例: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的时间为20xx年x月x日,在x月20日之前入职满两年的员工都可参加,即20xx年x月x日之前入职的员工都可以参加旅游。

请各部门负责人了解以上的奖励条件,并向该部员工传达以上通知内容。

特此通知!

签名:

xx服饰有限公司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范文4

原告与被告D厂于x 年2 月28 日签订转贷协议,约定,贷款金额总计503 万美元,其中包括买方237万美元、101万美元两笔,期限分别为81个月、78个月,利率为5.17 % ;现汇贷款165万美元,期限六年,利率为五年以上半年浮动利率;同时,贷款人收取手续费年率0.05 %。同日,为上述协议的履行,原告与被告D厂签订抵押合同,D厂以其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办公楼抵押给原告,并无抵押清单,亦未办理登记。x年6月14日被告J公司为上述贷款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495万美元及利息所需外汇额度提供担保。x年11月Y公司前身单位为上述贷款出具书,担保上述贷款的偿还。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贷款后。D厂未全部履行还款责任,二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所律师担任Y公司诉讼人,以下为律师词摘要:

词:

首先、从本案证据情况来看,我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在庭审中,原告所举出所有证据,从内容上都与我方当事人没有直接的联系。我方当事人的全称是XX公司,它是于x年服从天津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依据国家法律设立的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本案中,原告方认为与我方当事人有关系的XX局,则是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公法人。我方当事人与其虽有着历史上的前后相继关系,但是因为法律性质的根本不同,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权利义务方面的承继关系。因此在x年才成立的我方当事人是不应对XX局在1993 年的行政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

其次、从天津市XX局的角度来看,XX局对本案中所涉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铝包钢丝绞线项目偿还贷款保证书》不应对x 年2 月28 日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所签的《转贷协议》 项下的债务产生法律后果。

本案原告依据其于x年2月28日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所签的《 转贷协议》 为事实基础提起对本案三个被告的诉讼,但是.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却实际发生于1993 年11月,这期间存在着将近4 个月的时差。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作为任何一项贷款的保证人所出具的还贷款的保证书都应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时或签订之后才应存在的法律文件而绝不会早在贷款协议签订前4个月就积极地为一个尚不存在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即使提供了保证,也并不导致XX局应对x年2 月28日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又签订的《转贷协议》 项下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根据《担保法》 实施前关于担保问题普遍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x]8号)》 第12 条规定,“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被保证人原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XX局即使曾为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签订的某个“贷款协议”提供过保证,其保证责任也应以原保证责任的期限为限,或者应当在被保证人原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应再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在1994 年2月28日又签订的《 转贷协议》项下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三)XX局于x年11 月所出具的《 XX局铝包钢丝纹线项目偿还贷款保证书》 并不具有以XX天津市冶金工业局的财产为本案中所涉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究其实质只是一个行政文件,而不应是一个可以被推定为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文书。

(四)即使XX局有为本案所涉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愿意为本案所涉债务提供保证;然而,其任何保证依据法律也均是无效的。这种意思表示不应对XX局,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对我方当事人也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8]39 号)第1 条规定:“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应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经济合同中以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其保证条款,应确认为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的立法精神。因此,在本案中即使与我方当事人有相继关系的XX局在当时有为本案所涉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也应确认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它不应对天津市冶金工业局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因此也不应对我方当事人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最后,原告要求我方当事人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一)所有证据材料均未有担保方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的约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x]8 号)》第7条“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人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明确规定,在本案中即使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所应承担的也仅是赔偿责任,而不绝应该是原告认为的连带担保责任

(二)、因为本案所涉债务是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务。因此本案的保证人也只应对案中所涉债权的“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承担赔偿责任。

在证据中可以清楚看到,本案所涉债务设有物的担保。然而对于人保与物保的关系问题,在涉案的《转贷协议》和《抵押合同》中均未有相关的约定,伺时在涉案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未有相关的规定。

《担保法》第28 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力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在多个当事人为同一笔借款进行担保的同时,D厂又以物提供了担保,这一情况与上述规定相符。故此担保各方仅应对本案中“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担保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X年,XX、XX夫妻以买房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XX向西定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提供了一份其本人与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协议,但XX并未实际购买该房屋。X年8月19日,XX、XX作为借款人,XX、XX(XX之妹)作为保证人与西定A银行签订了《北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同日,西定县公证处对该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公证内容包括三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上三方当事人的盖章、签字、指印属实等。同日,西定A银行向XX交付了10万元借款,XX在个人住房贷款凭证上签字确认。XX于X年9月、10月、11月、12月分别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3209.2元后于20xx年元月死亡,剩余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一直未予偿还。

X年6月23日,西定A银行向西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西定县A银行与XX、XX、XX、XX签订的借款合同,XX、XX、XX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诉讼费由XX、XX、XX负担。

20xx年12月29日该案经西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西定A银行与XX、被告XX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20xx年元月之后XX、XX一直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西定A银行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XX已去世,被告XX应当归还下欠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被告XX、XX作为XX、XX的借款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XX辨称XX借款并没有用于购房,西定A银行与XX属串通欺骗XX、XX提供担保,但XX改变借款用途是其个人的违约行为,亦无证据证实西定A银行与XX恶意串通的事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XX、XX辨称XX、XX、XX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未达到贷款数额的30%,违背了《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但该借款合同并未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XX辨称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XX在法庭向其释明后并未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照特别程序进行审查,故无法认定X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XX辨称西定A银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依照法律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引发的纠纷,贷款人(受托人)可以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XX的该辨称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一、解除XX、XX、XX、XX与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定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二、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定分行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利息从X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4.35‰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三、XX、XX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XX负担。

被告XX、X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中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西定A银行原告主体是否适格;2.XX、XX与西定A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对此,中院经审理认为: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6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还贷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本案中西定A银行主体适格。2.XX一审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其20xx年8月与西定A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签订合同当日西定县公证处对三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公证,XX未出示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书的效力,其次XX的利害关系人亦未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是否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确认。故不能认定XX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3.西定A银行与XX、XX及XX、XX于20xx年8月19日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综上,XX、XX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300元由XX、XX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争议焦点

关于“西定A银行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西定A银行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事实上就是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在银行委托贷款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委托方与银行以及借款人之间的争议,特别是在借款人借款不还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归还贷款,以及应当由谁来参与诉讼,成为了三方争议的焦点。

被告XX、XX认为:该案中,贷款协议中的资金出借方应为北宁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而非西定A银行,西定A银行只是接受委托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而非真正的资金出借方,因此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西定A银行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受托人和委托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原告西定A银行在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时有权提出上诉,原审程序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6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批复,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中,原告西定A银行作为受托人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西定A银行原告主体适格。

关于“借款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被告在上诉时提出:借款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同时提出了如下理由:(1)该笔贷款违背了《北宁市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的相关规定,未提供所购房屋总价30%的自筹资金证明和3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2)被告XX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XX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审法院错误地未予认定。(3)西定A银行对XX、XX不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及XX不具备担保人条件是明知的,其存在恶意串通坑害XX的行为,担保行为应为无效。(4)XX的借款用途是用于还与别人之间的借款,并未用于购房,是欺诈行为,担保应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只有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才无效,违反其他法律规范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北宁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和《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系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并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西定A银行与XX、XX及XX、XX于20xx年8月1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虽然违背了《北宁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和《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借款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合同。故被告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该借款担保合同是有效的。

XX一审出示的证据仅能证实其20xx年因患脑出血住院治疗及20xx年因脑出血术后患脑萎缩和痴呆症到医院治疗,并不能证实其20xx年8月与西定A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签订合同当日西定县公证处对三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上三方当事人的盖章、签字、指印属实进行了公证,XX未出示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书的效力,另外XX的利害关系人亦未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是否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确认。故XX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该借款担保合同是有效的。

被告并未举证证实恶意串通和欺诈事实的存在,因此被告的该上述理由不成立。该借款担保合同是有效的。

关于“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义务及违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从委托贷款的概念中可以知道,在“委托贷款”中存在三方主体,分别是:委托人、贷款人(银行)和借款人。三方主体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以及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法律关系。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是通过银行这个媒介联系起来。

那么在委托贷款的过程中一旦发生借款人到期不还的情况,委托人如何向借款人主张权利,银行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呢?从法理上说,委托贷款关系其实就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作者认为委托贷款关系要受到该条规定的规制,即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该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但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存在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应负赔偿责任。此时贷款人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其是否违反受托人应尽的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委托贷款中银行作为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除了上述规定以外,基于委托法律关系,银行在贷前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贷款支付及贷后管理等方面也必须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否则,造成委托人损失时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还需要将来在立法上给予更多的明确。

委托贷款中的违规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通常有以下几方面:从肯定性识别上,首先是否明确违反后果是合同无效,其次是否将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否定性识别上看,首先仅是为了实现管理需要,一般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针对调整对象而非行为内容而设定,一般也不属于。综合上面的考虑,在委托贷款的过程中出现了违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还要看违反的规定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本案而言,《北宁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和《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显然不属于。

本案的启示

为了防止发生类似案件使银行陷入信用风险纠纷,在委托贷款中,银行应当从贷前、贷后以及纠纷发生后权利的行使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使风险降到最低。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按照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及贷款支付,加强银行监管。虽然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由委托人确定,但银行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受托人也应该重视对借款人的资质、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信息进行调查分析,尽量减小发生借贷纠纷的概率。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范文5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要性分析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念。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是资产证券化中的一种,是指金融机构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能产生预期现金流的住房抵押贷款结构重组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利于有效分散和转移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银行不良资产率;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及盈利能力。对中央银行而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方面为央行调节货币供给稳定利率提供了新的工具;另一方面有利于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同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也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全面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商业银行参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动力不足。商业银行当前的一项迫切任务就是提高资产质量,而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为数不多的优质资产之一,随着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扩大,这项优质资产对银行整体资产质量的优化作用日趋明显。一方面,如果进行表外证券化,贷款转让给SPV后就不能记入银行资产,这等于减少了银行的优质资产,会进一步提高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另一方面,如果实施住房贷款证券化,那么原本由银行一家独享的收益就要在证券化过程中被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分享,银行的收益会减少。因此,目前商业银行要求实行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愿不强烈。

(二)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制度

1、相关法规不健全,具体操作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我国抵押贷款市场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时期,市场法规尚未形成体系。一、二级住房抵押贷款相关市场的法律建设还没跟上,特别是社会配套制度的政策法规还未出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涉及内容技术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程序复杂,没有健全有效的法律规范是不能操作的。我国近十几年出台的《担保法》、《破产法》、《信托法》虽然为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初步的制度框架,但在组建特设载体SPV、“真实出售”、“信用增级”及债权转让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障碍,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安排。

2、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障碍。发行MBS还会遇到会计、税收方面的问题,不但会影响证券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每一个参与者的利益。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处理上还是一片空白,主管部门很难对证券化业务实行有效的监控。另外,目前的税收制度对于资产销售的税收、特设载体的所得税处理,以及投资者的税收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降低证券化的融资成本,是推动我国MBS开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三)市场条件的制约

1、一级市场发展不成熟。(1)目前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还很小。截至2003年底,我国金融机构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为1.18万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余额的10%,与国际经验数据30%相比,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在银行资产中所占份额较低。而创立MBS市场时,需要将抵押贷款债权构建成标准化的资产池,如果没有相当规模的贷款积累,就无法找出足够多的在还款期限、利率标准、房产性质、违约率等方面相同的债权,当然就无法实施“打包”、“重组”等标准化操作,发行MBS的资产池也就无法建立。(2)我国住房抵押贷款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造成了不同金融机构的数据口径的不一致,直接影响到在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用时难以形成具有相同利率、期限、违约率及提前清偿率的抵押贷款组群。一方面限制了贷款需求范围,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降低抵押贷款的风险。(3)抵押贷款的保险制度有待完善。现有的保险制度无法满足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降低和分散风险的需要。

2、缺乏权威的中介机构。在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需要金融、证券、法律、信托、地产、保险等多方面机构的配合,涉及到很多中介机构,如信用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担保与保险机构、公证机构等。然而,我国的中介机构起步晚、运作不规范,彼此之间关系的协调、职责的分配等问题,目前在法律上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当前还没有资质较高的债券评级、政府及商业担保、保险信用增级、住房按揭债券发行与交易服务等机构。这些因素的存在,严重束缚了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

(四)相应的技术人才短缺。由于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涉及经济、金融、法律等各个方面,需要大量掌握金融工程、计算机等方面综合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我国目前十分缺乏相应的技术管理人才。

三、我国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法律支持

1、适时修改、补充和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破产法》等法律,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市场限制,积极培育投资主体。

2、积极研究制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专业性法规,如《住房金融机构组织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投资基金管理法》、《房地产信托法》等,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有序发展。

3、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和税收法则,结合资产证券化的特性,在会计和税收方面制订具体的适用制度,确保住房贷款证券化在规范化、法制化的良性轨道上顺利实施。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完善相关的会计制度,以便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务操作提供确切依据。另一方面,考虑到在最初阶段可能会由于较高的税务费用而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很难顺利开展的现实问题,政府应为相关的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

(二)完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

1、扩大住房消费信贷规模。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房居民消费热点的形成,商业银行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丰富贷款品种,增加对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投入,以适应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资产基础的客观需要。商业银行应根据购房者的年龄、收入、家庭情况、地区分布等的不同,针对不同市场制定出有差异的利率、期限、首付款组合,推行个性化服务,扩大市场规模。

2、规范住房抵押贷款发放运作机制。在积极扩大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同时,我们应加强对住房抵押贷款产品的标准化管理,商业银行应该推出标准化的住房抵押贷款操作管理规定,包括贷款程序、抵押合同、贷款合同、财产评估报告、利率、分期付款计划、贷款条件、保险服务、贷款管理等的标准化,实现风险防范与今后二级市场发展的统一。

(三)规范资产评估体系和信用评级体系。我国资信评级机构的建立应借鉴国外的发展模式,着重培育几家在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通过加强国内评级机构和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采用科学的评级方法,规范运作,完善资产评级标准体系。

(四)大力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1、加快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步伐,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银行体系,从源头上规范抵押贷款的管理,确保贷款资产的质量,这是我国抵押贷款证券化能否健康发展的前提。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客观上要求实行利率市场化,使住房金融一、二级市场实现互动,发挥利率对资金供求的调节功能,实现市场平衡。因此,必须给予商业银行一定的利率自,完善和优化现行的利率体系,逐步实现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这样才能保证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有一个合理的定价。

(五)建立政府主导运作方式。西方发达国家MBS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政府在MBS运作中起着核心作用。我们应该借鉴外国的发展经验,借助政府的支持。

1、借助政府支持,组建专门的住房抵押证券公司:SPV。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采取如下方式:由有政府参与或政府背景的住房贷款证券化机构来充当SPV,可由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资,也可由国有商业银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共同出资设立。此种做法的主要处于以下考虑:一是政府可以借助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引导与扶持住房金融机构的发展;二是有利于将抵押证券市场的发展纳入宏观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控体系,强对银行加强监管;三是有助于提高和强化SPV的资信能力,从而使SPV所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范文6

商品房购买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人: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 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

第九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 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m2,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4、_________;

5、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10、_________,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_________。

第十七条 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