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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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范文1

一、切实提高对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特别是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事关公共卫生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和有关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执行不严、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防范知识缺乏,甚至存在违法保存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现象。同时,有些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监督不严,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当前,我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高度重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意识,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严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赋予兽医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一是依法把好实验活动审批关。要严格执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制度,未取得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格或者虽取得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格未经批准的兽医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或者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有关实验活动的,必须经省局初审后,报农业部审批。

二是切实加强菌(毒)种安全监管。要严格执行指定保藏制度。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农业部批准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其他任何实验室、单位和个人,不得保存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违法保存菌(毒)种和样本的,兽医主管部门要监督其就地销毁,或者立即送农业部指定的保藏机构保存。要加强菌(毒)种使用管理,实行菌(毒)种统一供应制度。保藏机构凭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实验活动结束后,实验室要及时将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并建立销毁或移交记录。

三是加强对动物病料采集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切实加强动物病料管理,防止采集和使用病料不当造成病原微生物的传播。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农业部或者省局批准,不得擅自采集、运输、保存病料;不得转让、赠送已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病或者已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的病料;不得将病料样本寄往国外或者携带出境。

四是做好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工作。“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各级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施设备、生物安全水平、实验室管理状况以及保存利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等情况进行收集、统计、分析的系统,通过该系统逐步建立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数据库,是兽医实验室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说明》的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检测、研究、教学、菌(毒)种保藏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兽医实验室基本情况的网上填报。

五是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宣传和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班,对兽医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进行培训;兽医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六是做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兽医实验室备案工作。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兽医实验室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省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份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局。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范文2

1.1学生生物安全意识淡薄

护理专业学生进入专业基础课学习阶段,缺乏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教学大纲没有特意安排相关内容和学习时间,实验课时少。因此,在学习过程中,护理专业学生生物安全意识淡薄,不重视生物安全,对实验过程中需要学习的一些样本,比如金黄色葡萄球菌菌落观察,护理专业学生对学习内容感到新鲜,但是对于其观察的样本可能会引起疾病的意识淡薄。观察完后,有的没有洗手,就翻书、拿手机、摸头发,甚至有个别同学在教室吃东西等不符合生物安全的一些行为习惯,这些都可能对自身和周围环境造成潜在的危害。加上护理专业学生多,每届大约有30个班级,1000多人,除此以外,还有其他专业的学生也要使用该实验室,因此人员相对比较集中,流动性也非常大,有一定的生物安全隐患。

1.2护理专业的特殊性

护理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护理专业的学生不管是在见习、实习还是以后工作,其对象是病人,并经常直接接触,还要经常采集、收集、运送一些感染性标本,如果不注意生物安全,其被感染的可能性很大。另外,临床护理专业人员工作特点之一是:医疗操作多,要求护理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严格的无菌观念和过硬的操作技能;消毒灭菌要求严格,要求护理专业人员不但要熟练掌握常用的消毒灭菌方法,而且必须确保消毒灭菌的效果。这些工作是确保医疗安全的基础。如果护理专业学生对职业要求和危害了解不全面,在面临危险因素时就会缺乏有效、完善的对应措施,这就要求护理专业的学生要有坚实的医学基础、熟练的护理技术,还要掌握相关的自我防护知识。因此,学生在进入医院见习、实习前就应具备最基本的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而病原生物学与免疫学实验课就是树立学生生物安全防护意识的最好时机。

1.3科学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实验室生物安全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世界卫生组织在1983年出版了《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并在2004年更新推出了第3版。自2003年SARS暴发以来,国务院相继颁发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将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到了议事日程。这些法规的颁布及实施,有利于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标志着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工作步入了科学、规范。

2护理专业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的对策

2.1强化教师的生物安全防护教育

要求每位病原生物学与免疫学教师熟练掌握卫生部颁发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教师从根本上高度重视护理专业学生的生物安全防护。

2.2加强护理专业学生的生物安全防护意识

加强护理专业学生的生物安全防护意识,是我们高度重视的问题,使学生意识到生物安全防护的重要性,建立自我保护意识,也是我们作为老师应有的责任。由于护理专业实验课时少,没有专门的生物安全实验课,因此实验室安全问题要贯穿到每次实验课中,尤其是第一次课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规则,一定要重点强调生物安全问题。比如: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工作服,离室脱下反折,经常清洗消毒;实验完后消毒洗手;不必要的物品不带入室内,必要的物品放在指定的地方;禁止吸烟、吃食物;在室内不允许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物品要归原,保持桌面干净整洁,传染性物品放入消毒容器内;如有菌材料溅出,应报告老师及时做出适当处理;合理使用实验器材,对实验用品不准随意抛掷;对潜在的带有生物危害的标本都要进行高压蒸汽灭菌或是其他方法消毒后才能处理。一定要严格按照生物安全实验的要求进行实验操作。在以后的每次实验课中也都贯穿相关生物安全的知识。比如微生物在空气中的分布检查,正常人体皮肤、咽喉部细菌检查;紫外线杀菌、高压蒸汽灭菌;生物安全柜的使用;皮肤消毒实验、常用化学消毒剂的消毒;细菌的生长现象观察等使学生充分了解微生物的分布情况,常用的消毒灭菌的方法和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知识。

2.3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范文3

实验室管理者的专业水平是直接影响到实验室作用发挥的重点,中职学校要为技术人员提供知识与技能的专门培训。并且致力于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的按照汽车与机电专业的专业需求以及学科的交叉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不同培训。此外,还应当为实验技术人员提供定期的外出进修或者进行技能学习的机会,还可以聘请专家进行理论知识的讲座,使其对于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性的操作仅能能够有更好的了解和掌握。在实验室管理人员日常的工作当中,中职学校可以进行工作质量抽查与管理水平评估,以督促其不断的进行自我的完善与专业技能的学习,真正提高实验室的综合管理水平。

二、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实验室管理体制

实验室以及实验室内的专业仪器与设备是中等职业学校的重要教学资源与资产,需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进行有条理性的科学管理。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能够确保实验室在正常的管理机制之下发挥其自身的教育与教学作用,真正为教学服务,培养专业人才。中职学校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实验室检查,以督促和帮助实验室管理人员与实验室使用人员严格的遵守实验室的使用与管理规定,监督实验室管理人员能够在遵守实验室管理条例的情况下进行教育教学的安排与设备仪器的使用。此外,实验室管理人员可以运用仪器使用提前预约的制度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使管理技术人员能够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有全面并且充分的了解,教学人员也能够按照一定的顺序合理的应用实验室设备进行专业教学。同时,还能够使设备仪器的利用效率得到提高,时间安排也能够更加合理。实验室技术人员可以合理的利用计算机进行设备的网络化高效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中职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使之能够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对于限制仪器与即将报废的实验室器材,计算机管理能够使设备的信息得到快速的交流,其共享使用效率也能够得到快速的提高。

三、强化安全管理,营造积极的实验环境

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开展除了进行技术人员的专业培养和建立完善实验室管理机制之外,还包括实验器材的安全管理与维护。安全管理是中职学校进行人才培养并且保障人才技术培养的必要条件,其不仅仅关系到学校教师与学生的生命安全,还关系着学校的资产安全,对于学校以及社会的正常稳定发展也起着一定的影响。实验室对中职教学的器材与设备有着重要的管理作用,实验室的各种实验设备在进行使用时,若有不恰当或者不谨慎就会产生危害,造成学校和国家财产的损失。因此,中职学校不仅要制定详细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实验设备的安全规划与管理维护,确保教师与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到威胁;还应当强化预防意外出现的思想,加强对于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加强中职学校实验室的防火防毒、防爆防盗等安全设备的建设。此外,对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教育工作也应当进行深入,促进实验室工作与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与预防理论,使技术人员能够熟练的理解和掌握安全知识,提高自身的实验室安全技能与素质。对于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定时抽查,及时的发现并且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当中职学生在实验室进行技能学习之前,应向其贯彻和教育安全意识,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课堂教学进行融合。

四、结语

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范文4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总则中,明确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方针,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并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由于国家对易制爆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使用单位在购买该类化学品前都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统一备案,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主要负责人,全面部署和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我国一些高校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责人直接由分管副校长或相关领导担任,国资部门或保卫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各项工作的部署开展。在此基础上,负责人与各基层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管理和安全责任由领用人具体承担,做到了化学品与责任人的一一对应。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根本目的。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对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加强,能够从制度规范上有效指导和约束相关工作的合理性、合法性,从而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校园内外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

2储存条件和领用程序

在理工类高校,易制爆化学品一般由学校安全管理机构或化学药品仓库统一进行采购、储存和发放,对于仓库的储存条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设置化学药品仓库,并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其进行安全评价。仓库应当专门划出区域单独存放易制爆化学品,根据储存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通讯报警、通风调温、防火防爆、防腐防雷、防盗等安全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具备化学品管理的基本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对于入库的易制爆化学品,必须有两人以上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台帐应当保留采购化学品时的原始审批单据并保持两年以上备查。易制爆化学品的领用人,必须是本校在编教职员工,在领用时,需签订易制爆化学品使用承诺,承诺领用的药品只用于本单位教学和科研,绝不用于制造危险品或其他非法行为,在从化学品领出开始直至使用完后空瓶处理期间,承担其管理责任。而领用人所在的教研室和院系,则承担化学品管理的监督责任。因此,易制爆化学品的领用审批,需由领用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教研室负责人、院系分管领导及药品仓库代表签字批准后,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报送公安部门备案,方可登记领用。此外,易制爆化学品中同属于爆炸品的药品,如高氯酸铵、二硝基(苯)酚[干的或含水<15%]等,应逐步纳入学校爆炸品管理体系,遵照公安部门对爆炸品管理规定执行。

3使用和回收处理过程

易制爆化学品在使用阶段的管理,存在多种复杂及不确定性因素。首先,使用者多为学生,对于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并不具备完整的知识体系。因此,在做好实验前安全教育的同时,药品负责人需要全面负责学生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问题,并做好指导和监督。其次,根据公安部门要求,易制爆化学品在实验室内必须储存于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药品柜内,上锁并由专人管理。由于规定出台不久,需要逐步落实药品的储存管理条件,学校在为各实验室配置专用药品柜的同时,应当在管理规定中明确符合标准的储存条件。对于如硝酸等具有金属腐蚀性的化学品,应专门配置防腐通风设备;对于高氯酸盐、硝基类化合物等本身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化学品,应单独配置隔离防爆措施;对于镁粉、铝粉等大量使用的袋装化学品,必要时应设置专用储藏间,并配备防火、防爆措施。由于实验室人员流动性大,化学品种类多,管理分散,还应当对易制爆化学品单独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该登记制度包含了领用审批、储存台帐、使用记录和空瓶回收等一系列登记手续,一方面,建立了实验室内易制爆化学品的进出台帐,另一方面,也对使用过程起到监控作用,便于药品负责人日常管理。为了避免易制爆化学品在社会上的无序流动,管理制度还应禁止本单位化学品对外进行借用、转让。对于从化学药品仓库以外任何单位领取或借用的易制爆化学品,在进入校园后,也应当同时纳入本校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对储存、使用等行为进行登记。为了防止易制爆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遗失、丢弃,防止同一化学品在单个实验室内的存量过大,高校在统一进行化学品空瓶处理时,应当对易制爆化学品空瓶单独进行登记。化学药品仓库根据各单位提出的化学品使用计划,确定各药品责任人领取易制爆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将空瓶的登记应与领用登记相对应,定期回收易制爆化学品空瓶,能够有效约束药品责任人做好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此外,由于易制爆化学品的残液和废液同样具有危险性,实验室内应做好分类回收工作,确保化学品不流入公共污水系统,高校在统一处理该类废液时也应提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发生事故或污染。

4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由于易制爆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性、腐蚀性等多种危险性,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如有不慎,极易发生化学灼伤、中毒、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为了快速、有序、高效的做好教学、科研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需要制定专门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事故的应急指挥小组和应急救援专业组由易制爆化学品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承担危险性分析及事故分析预测、应急救援响应、预防与预警、现场恢复与事故调查等职责。对于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针对存放点开展安全检查,能够不断优化“人防、物防、技防”;对于大量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实验,应贯彻落实安全性评审制度,在实验前开展安全性评审;定期组织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能够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在事故发生后,认真做好总结和善后工作,能够对现有管理制度提出客观评定,并给予修改和完善。

5小结

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检验监管;包装检验

[中图分类号]F7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10-0041-03

[作者简介]董新蕾(1982-),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研究方向: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一、前言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及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为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新职能,切实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12月30日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部分商品调入法检目录,要求各检验检疫机构于2012年2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监管。2012年1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出入境报检及检验有关新要求,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开始正式实行检验。

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内容

(一)受理范围

受理报检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品种。

(二)报检审核资料

报检审核的单据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包括下列材料:

1.进口报检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固定格式);(2)中文安全数据单(MSDS)、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3)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2.出口报检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固定格式);(2)《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4)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检验内容

1.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检验报检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2)检验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检验货物的包装型式、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质量、包装标记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与报检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检验货物的包装方式、包装使用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对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检验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2)检验货物中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按照海运、空运、汽车和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检验依据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2)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5)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高于以上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新规实施以来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检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范围不一致

按照文件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依据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2012年最新法检目录调整最大的变化是将160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列入法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62个HS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现行有效的法检目录内包含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远小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对属于法检目录同时也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无可厚非,但《危险化学品名录》内、法检目录外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实际上并不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出口危险化学品也只需实施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无须进行产品检验。这就导致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范围不一致。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与包装使用鉴定分两次进行

按照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除了需要进行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检验外,其包装还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但在很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实施产品检验和包装鉴定的并不是一个部门,导致企业出口一批危险化学品时需要向两个部门申请检验鉴定,延长通关时间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商检成本,如果两个部门的要求不一致,企业便会无所适从。

(三)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一致

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时大多采信以上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但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内容不一致。大多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进行,侧重于货物包装运输;仅有极少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同时包含GHS分类,从危险化学品生命全周期考虑其危险特性。二是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结果不一致。以活性碳(HS编码:3802109000)为例,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其危险货物编号42521,UN编号1362,应为4.2类自热物质,但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显示该物质为非危险品,企业据此申报为普通货物,造成逃漏检验。其他诸如油墨、硅铁和乳酸亚铁等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报告结果也不一致。

(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编制质量不高

新要求很大的一个变化是要求企业报检时提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样本,目前企业制作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制;二是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三是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编制。第一种途径由于企业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人员,编制过程随意,大多草草应付了事;第二种途径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样版也不尽相同;只有第三种途径编制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质量比较有保证,但由于费用偏高,中小企业普遍不愿采用这种方法,这就导致企业实际使用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可信度较低,篡改、缺项现象时有发生,不能真实表达危险品的危险公示信息。

(五)出口逐批检验模式不适应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即根据企业类别和产品的风险分级确定检验监管方式。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又规定: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法检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大多在此列,应采用严密监管方式,这就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其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逐批检验,随着危险化学品出口量的不断增加,逐批检验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出口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六)危险化学品的瞒报、误报、漏报时有发生

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出运既有监管机构自身检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险品托运人和货代公司瞒报、误报的原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可能未考虑到某些物质可能带有的危险性凭经验把危险货物误判为普通货物,如钢屑,本身是普通货物,但因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钢屑上沾有油类物质,从而成为易自燃固体而变成危险品。

四、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工作建议

(一)创新检验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有效性

一是尽快制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把国务院591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30号公告落实到每个关键点,明确监管范围、检验内容、检验依据、不合格处置和处罚等工作重点,统一检验依据,统一原始记录,统一证稿格式,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二是研究创新监管模式,探究分类管理、风险分析、电子监管和诚信管理等业务创新成果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的应用,构建既能确保安全又能便利企业的适应危险化学品外贸状况的监管模式。三是加强业务创新,将危险品分类鉴定、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的预审查环节放在企业出口之前进行,对企业出口的同一批次货物中包装使用鉴定和法定检验同步进行,做到一次报检、一次抽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缩短检验流程,减少通关费用。

(二)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一是加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投入,使其能够分别按照TDG和GHS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定级检测,同时可进行必须的危险化学品理化项目的检测;二是深入研究检测方法,组织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攻关和检测方法开发,力争尽早覆盖我国主要大宗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三是探索快速检测手段,在确保检测质量准确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检测,保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快速通关。四是强化技术指导,确保企业检测实验室发挥保障质量安全的有效作用。五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认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打破GHS全球实施后引发的技术壁垒。

(三)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专业性强,产品风险高,安全技术要求高且检验监管责任大,只有检验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规避检验环节的风险,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GHS制度及国外危险化学品技术贸易措施的研究,定期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业务学习和业务讨论,以过硬的业务素质武装自己,切实提升检验监管能力。同时还要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报检公司进行培训和重点政策讲解,明确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职责,统一做法,理顺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流程,引导企业诚信自律。

(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增强责任意识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的职责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适应,严格执行新要求。一是加强学习,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进出口产品情况,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二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顺利进出口;三是加强沟通配合。要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的施检和管理,加强与外方、货代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生产企业的沟通交流,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展开;四是不断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和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充分发挥质量主体作用,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加强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力保诚信,严抓质量。建议企业加强与国外供应商的联系沟通,要求供应商严格按照我国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输出产品中随附安全数据单和粘贴危险公示标签。

(五)完善标准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质检、环保、安监、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但目前这些法规、标准还不能做到产业链各环节间全覆盖,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既给不法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也给守法企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需要根据新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兵.推进GHS在中国的贯彻执行[J].中国标准化,2011(7):87-90.

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实验室 安全管理 工作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06C-

0081-02

实验室是培养学生的基本动手能力,同时也是学生实践能力快速提高、选拔操作技能比赛优秀选手、专业俱乐部开展活动的场所,是实验设备集中安置的地方,为实验提供电源、水源、气源等,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让学生掌握基本用电知识和急救技术,是学校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安全”,应从“工作现场管理要点”这个主题去理解。安全工作常常因为细小的疏忽而酿成大错,所以单是强调意识是不够的,它要成为一个行动要素。“安全”包括安全方面的规范与意识,真正将“安全”要素融入“6S”体系才是完整的。“6S”就是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安全(SECURITY)六个项目,因均以“S”开头,简称“6S”。笔者在进行“基于6S管理方法对实验教学环境的探讨和研究”、“校内实训基地安全保障措施研究与实践”等项目研究过程中,对如何将安全意识转化为具体的行动要素,为教师和学生们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实践教学环境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具体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级部门高度重视

(一)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工作。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不仅是大学生本人的问题,更是关系到每个学生家庭、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的问题,为此,学校领导应将安稳工作视做学校的头等大事,专门成立职能部门,自上而下签订安全维稳责任状,从领导到每一位职工从思想上、行动上,都参与到安全维稳工作当中。组织全校职工学习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并进行考试、实际演练等。学校可评选出“安全文明先进工作者”,以奖励为安全维稳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

(二)健全制度狠抓落实。职能部门出台安稳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如《安全稳定工作分工实施办法》、《校园安全防范管理规定》、《部门安全责任人职责》、《部门安全员职责》等,并定时定点地现场指导、检查、督促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员进行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提高师生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层层落实安全维稳责任。明确安稳工作的管理机制,谁主管,谁负责;谁教育,谁检查;谁实施,谁反馈。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是安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学院安稳工作;教学系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是部门第一责任者,负责教学安全、学生安全;系安全教育维稳小组和安全员,是落实安全教育教学实施,维护部门政治稳定和学生人身财产安全、部门日常安全维稳。

(四)吸纳有志于安全工作的学生组织。支持学院社团组织,成立学生的安全消防协会,配合、支持安全职能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如参与到日常的安全检查、巡视,配合、组织开展教师、学生的消防演练工作等。同时,在工作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二、制定并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对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实训教学团队的成员认真学习,并结合现代的实际环境进行深刻领会。在《实验室(训)安全守则》和《实验室管理员岗位职责》中,明确指出:实验室管理员是安全责任人。《学生实验(训)条例》强调要求: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训)安全守则》,注意防火、防腐、防爆、防毒,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安置位置,发现危险迹象,马上报告。在《实验(训)指导教师职责》里,也明确指出:实验指导老师负有督促学生遵守《实验室(训)安全守则》,对违章者及时制止和批评教育的职责。大家通过学习和讨论明确职责,并在工作中认真履行。在进行项目建设中,坚持执行安全守则的要求,安全员每天必须检查实验(训)安全情况,并在实验完毕后,做好关好水、电、气、门、窗等工作。

三、借助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近年来,党和政府及教育系统各级各部门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广西教育厅从2011年起将大学生安全教育课列入课堂教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它充分保证安全课程的授课时间,通过安全教育,不仅要让大学生学会一定的安全常识和基本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增强大学生的安全意识,让大学生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强烈理念。

安全意识离不开灌输与提醒,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的提升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安全教育是高校一个永恒的主题。可将安全意识贯穿于实验、实训的始终,让学生们每时每刻都有“安全第一”观念,从而建立起安全学习的环境,使所有的教学工作建立在安全的前提下。

首先,因时制宜进行安全内容的宣传。挂出精美的宣传标语,让学生来到实验室的时候,在课前课中课后,通过浏览张贴在实验室内的有关安全内容要点的标语,时时都可以感受到这些标语的良性刺激。

其次,开展动态的安全教育。结合项目要求,对于有电工技能综合实训的班级,专门购置、制作有关安全内容的光盘、PPT,安排上课前的时间,把更多的内涵呈现在学生的面前,让学生在实训中,在认知的过程中不断地实践,不断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

可结合高职院校实验(训)的实际情况,比如对电子与电气工程系的学生,制作《用电安全》、《触电急救》内容的PPT,将内容作重点讲授,更好地为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使其掌握基本用电知识和急救技术。

此外,学生在上第一次实验或实训课时,都必须认真学习《实验室(训)安全守则》、《学生实验(训)条例》,相继课程也要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提高学生的实验安全意识。在保证学生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确保安全,以人为本,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四、着眼安全重点整改

没有哪种措施和保护器是万无一失的,也没有哪种法律和规章制度是十分完善的。因此,在发现安全隐患的时候,应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和敏锐性,持“安全无小事”之观点,及时报告,上报相关部门尽快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件带来的损失和伤害。对曾经遇到的问题笔者采取以下的处理方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对日后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问题不放过。首先,改进电源控制方案。电工技术实验室一室,因设计安装原因,照明用电、风扇用电和实验动力电源安装不甚合理,在启用照明用电量和电风扇时,必须合上实验室的总电源,而此时实验设备的电源也随之接通,不利于在实验(训)教学中的管理、维修、清洁等,尽管在这之前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但是用电安全隐患还是存在。对此不应放过,应专门作出整改计划上报有关部门,以完成整改,并达到安全用电要求。其次,针对实训设备进行整改。专门为使用钳形表而使用的大功率的电动机,一直以来没有安全的保护,实验时轴头的转动是一大不安全因素,对此可作相应报告并加强安全防护,使学生实验安全得到更进一步的保障。

(二)提升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我们不缺乏安全维稳的各种规章制度,或许缺少的是对各种规章制度不折不扣的执行者。应提高实验室各安全管理者的责任感和执行力,在实际和具体的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督促落实反馈,并将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坚持下来,这是我们实践和努力的方向。实验安全员每日对实验室进行常规安全检查。每学期期初、期终、重大节假日前,由系主任领队,组织各安全员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的因素,汇总及时上报保卫处、后勤处,及时进行整改。这同时也是学院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共同合力完善设施。首先,应建议合理配置相关设施。笔者所在电子系实验室原本配置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针对电类实训室存在触电和电气火灾隐患的情况,系安全员、消防员及时向保卫处从技术层面上提出对策措施:各室增加一个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确保扑灭油类、可燃气体、电器设备等的初起火灾。其次,加强日常检查跟进反馈。对新增加的实验(训)室,及时统计报告职能部门,申请、跟踪配备消防器材,对不正常工作的消防应急灯及消防器材要及时反馈配齐。

(四)慎重处理不明物品。对于管辖区内不能确定的物品,宁愿信其有危害而慎重处理,而不能掉以轻心,草率处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笔者曾在清理原为其他系使用的一楼实验室时,发现数十瓶标签已经模糊或脱落的化学物品,作为安全员笔者坚持报告学院保卫处,请部门领导来到现场,根据情况进行妥善处理,从而避免了因随便倒放而造成的危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高职实验室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安全工作指导有以下三点经验:一是领导的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健全机制,落实到位,资金配套,责任到人,这是做好安全维稳工作的根本保证。二是实验安全工作贯穿于实训教学工作的始终,各级安全责任人员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这是做好安全维稳工作的关键。三是社会在发展,引发不安全状况的因素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应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和强化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指导,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营造安全和谐的实验教学环境。

【参考文献】

[1]孙友.电工基础及实训[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2]孙海潮.大学生安全教育[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201106LX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