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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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1

苗乐如:住房公积金“吃紧”的情况要具体地方具体分析,首先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有自己的计划安排,“吃紧”有可能是当地公积金使用效率超过了缴存数量;也可能是放开使用空间后,住房公积金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贷款还没有收回来,这是造成地方公积金吃紧的两个主要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从某种角度说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提高了,而不是过去常说的住房公积金大量沉淀了。当然这也提醒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需要加强管理计划。

从地方政府总体层面来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额度要在确保日常支取使用的前提下再考虑放开使用空间,一般要保留20%的住房公积金确保退休员工支取和日常提取;此外的80%可以供购房者贷款购房或支持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额度和需求之间要有一个紧密的关联。

汪利娜:改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使之成为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与时俱进地改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公积金的政策目标为住房保障服务,规范其信贷扶持的对象、资金用途、贷款规则(存贷挂钩、公平配贷);避免住房公积金利用低息优势与商业银行开展非理性竞争,盲目追求资金使用率导致资金断流(上海、江苏、浙江已面临上百亿元的资金短缺),以强化其公积金的政策性、专属性和互,并遵循资金有偿使用、本息回流的商业原则,以保障百姓个人储蓄资金“取之有方,用之有道”安全和高效。

严格实行缴存额上限,可减少企业和个人违规避税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和缴存者之间利益失衡。完善配贷机制,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称原则,将存款与贷款规模相匹配,优先保障缴存人的第一次贷款,提高二次贷款利率,严格限制三次贷款,形成与国家住房政策相一致的公积金信贷政策。

Q:公积金缴存者无力购房、公积金储蓄利率低,其“存与废”正在被关注,该如何理解公积金存在的意义?

苗乐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这么多年,在推进房改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新加坡住房问题解决得很好,也与他们的公积金制度完善有很大关系。公众近期更多的关注公积金制度,一方面是公积金在运行过程中确实遇到了问题,另一方面是公众对于公积金还没有进一步深入了解,不能简单地来评判废弃住房公积金制度。

刘洪玉: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与设立之初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在房价快速上涨和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到底应该扮演何种角色还没有思考清楚,这也是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迟迟没有形成共识的重要原因。从国际住房保障体系发展的情况来看,住房金融支持是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以外的第三个住房保障和住房支持工具,而且这个工具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所以我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安排,应该通过找准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定位、处理好与商业住房金融的关系,不断发展完善,成为提高全体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重要政策工具。

当然,由于导致住房问题的原因相当复杂,住房公积金不可能解决住房制度中的所有问题,但取消公积金制度只会使我们丧失一个解决问题的抓手。

汪利娜:目前全国有340多个公积金管理中心,加上省直中心、行业(民航、铁路)从业人员3万多,公积金资金来源稳定、利差大、增值收益稳定养活了一大批人,形成了一个固化的利益集团,这不是一般的改革可以触及的。且各城市的公积金发展好坏差异极大,也不是简单的“存与废”可以解决的。当下的关键是与时俱进地改革公积金制度,使之更好地为公积金缴存人服务。

Q:如何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能力?

汪利娜: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明确增值收益的法律归属,切实保护缴存人利益。依据《物权法》,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政府部门出台政策法规都应以国家大法为依据,应将公积金存款利率从活期、三个月定期利率提高到不低于一年定期利率,以减少存款人的损失。应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归缴存人共同所有。其属性并不妨碍公积金参与保障房建设,但需要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建立听证制度给资金所有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保障资金本息的安全,以保障缴存人的合法利益。

Q: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有何建议?

汪利娜:住房公积金掌控着上万亿的资金,涉及9000多万缴存人的利益,其安全性要建立政府监管、机构自律、专业审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层面明确核心责任主体,避免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弊端。建立统一规范的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提高管理中心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建立规范贷款服务、财务核算、业绩考核、责任追究和动态监控制度机制,提高防范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的能力;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给缴存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在强化审计监督的同时强化社会的监督。

苗乐如:在住房公积金运行报告方面,各地管理中心要出具更加详细、具体的年度报告,虽然我们现在也有相应的报告,但是内容较为简单,详细、具体的报告要让公积金缴存者明确地知道这些钱去向哪里、运转情况如何、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进展等。而在监督保障性住房方面,不仅要有公积金管委会执行监管,更要组织关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全面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在缴存者里也有着人大、政协代表,他们也要参与进来。

Q: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到了面临改革的时候?改革的方向又在哪里?

苗乐如:目前根据社会各方面反映和主管部门的体会,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适时完善了。从管理运行来讲,公积金用于保障性建房要注意风险的防范,可通过保障性住房的规模来衡量风险,如果是通过卖房来回收资金,风险较小,如果是公租房、廉租房,回收资金的风险就较大。住房公积金不是作为投资的资金,只能作为地方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周转性资金,所以需要严格的制度来执行监管。

刘洪玉: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提高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国家住房金融支持带来的利益;完善公积金制度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条件规定,提高其在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支持力度;建立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之间及中心与金融资本市场之间的关联,促使其向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转变;建立以考察其公共住房金融政策支持绩效、资产管理绩效和风险控制水平为主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透明度。

汪利娜: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的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我们认为,打造中国化的住房金融体系,构建商业性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并存,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金融体系对促进住宅产业健康、社会和谐、金融安全均至关重要。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2

[关键词]以房养老 思路 方式

我国正进入老龄社会,目前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预计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4.2亿,占总人口近25%。在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未富先老”的国情,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成为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问题与思考

“老有所养”的两大基本要素:一是有适合的居所,因为老年人生活内容主要是依托居住空间环境来实现,年龄越大对居所的依赖性越强;二是有相应的可支配收入,用来满足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

近几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养老事业,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养老金递增等方面实施政策倾斜。一是政府财政是养老事业的投资主体;二是机构养老(如养老院,托老所等)是政策优惠和资金投入的主要对象;三是政府可投入的养老资源与实际需求差距很大。目前社会各界议论和关注的热点主要围绕:政府应加大投入、老年公寓如何设计、如何服务等问题展开。但资金从何处来这一核心问题却被忽视。笔者认为,即使今后我国财力不断丰厚,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持续增加,也无法同步满足日益庞大的老龄群体和日益增长的物质及精神需求。

如:鞍钢目前大部分退休人员而言,其特点是原工资性收入较低,积蓄较少。通过房改获得的自有住房是其家庭最大的财产,也是在生活资料方面最大的社会资源存量,因此只有发挥和盘活现有住房,向存量住房要资金,将生活资料转化为养老资金,降低生活成本,提高支付能力,才能加快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

二、思路与方式

1.总体思路

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房养老、金融服务。

(1)政府引导。高度重视养老事业,鼓励引导以房养老,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倾斜,专项启动,积极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为养老事业服务。

(2)市场运作。按照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进行市场化运作,由银行、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管理和司法公证部门、拍卖行业、中介行业等机构和部门共同参与及操作。

(3)以房养老。实施住房生活资料与养老货币资金的互动与五个“转通”:

一是人与房转通。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

二是新与老转通。一方面是老年人与中年人转通,现有60岁及以上为“存量人”,将近退休的中年人为“增量人”,两者不能隔裂而应贯穿,破除现行就存量老人制订和开发各种优先政策及金融产品的思维定势;另一方面是老房与新房转通。现有自住产权房为存量房,需要购买新居房为增量房,在发掘、搞活现有存量房资源的同时,对后续新居增量房需求一并考虑,统筹建设,如适合老龄人居住的多功能老年公寓、普通商品房等。

三是房与钱转通。通过运作机构将住房变现金,用自己的房变现为自己的钱,用于提升养老生活质量。

四是购与租转通。根据老年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对购房、租房、调房应同步顾及、相互转通。

五是政策性住房与商业性住房转通。老龄群体中经济收入存在高、中、低三个层次。目前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在数量上难以普惠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老年人居所多为老、破、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这部分住房腾出,用于廉租住房房源。

(4)金融服务。目前无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政策性住房贷款,还是商业银行提供的经营性住房贷款,均以退休年龄为“红线”,申贷人资格和还贷期限一般截止到退休年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买断产权以房自助养老尤为重要。

自主开发创新,如:(1)由开发商建造新型养老公寓,个人购买,公益性机构管理;(2)由开发商建造,政府一次性买断,个人租用;(3)由开发商建造,政府租用,公益性机构管理;(4)由公益性机构建造,政府补贴,个人买或租:(5)老年人腾出的住房由政府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等,也可将各种方式组合交叉运作,充分调动市场各种存量房资源,加以重组整合,营造全新的格局。

2.养老方式

据20 1 5年国民经济长期规划预测,在本世纪前1 5年,我国将强调以家庭养老为主,走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道路,改造和新建多样化的老年住宅,增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改善家庭养老环境是我国老年安居环境建设的首要任务。

目前我国养老方式基本为四种:一是分散式居家养老,其住宅为本人或子女所有,生活自理或请保姆或由子女护理,这种传统型养老是目前主流方式。二是集中式机构养老(也称社会养老),即各种“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护理院”等等,由政府投入或社会捐赠,属社会福利性质,主要解决“三无”老人(无子女、无依靠、无经济实力)的养老问题。三是集中式老年公寓,由开发商建造,市场化运作,且带有一定的公益色彩,可购可租,配套设施齐全,实施产权式酒店管理和服务,是新型的居家养老方式。四是分散式社区养老,在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上,由社区建立专门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所在社区的老人,分门别类适时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及保健康复等方面的服务,是社区福利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及今后总体上是以居家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机构养老为补充。

目前我国独生子女政策形成“4:2:1”家庭结构的现状及占比持续扩大的趋势,老年人及青年人观念的不断转变,传统型分散式的居家养老方式将逐步被集中式新型老年公寓的养老所取代。但是在制定房地产开发政策和开发商新建住宅小区时,这一趋势尚未受到重视,在政策上只明确要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定销房和占70%的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房,以及绿化率、商场、服务行业、文体活动场所等生活服务设施,唯独没有提出有关老年公寓的政策要求。

建议在新住宅小区开发规划建设中,明确设定多功能老年公寓建设的量化比例,如1 0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应建若干比例面积的老年公寓,同时配套社区养老服务部门,使新建住宅小区成为适合老、中、青、幼四个层面宜居的和谐社区。

三、启动与试点

如何找准切入点,启动创新试点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住房金融入手。在老龄金融服务和以房养老方面,初步设计以下创新品种。

1.试办住房公积金“加按揭”贷款。“加按揭”贷款是指已办住房按揭贷款,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为现房的借款人提供一种“追加”贷款服务,包括两种涵义:一是根据其抵押房产的评估值和贷款成数,已还部分贷款后,房屋价值大于贷款余额,对已还贷款数仍可继续贷出。二是房价升值,现评估值超过原评估值,升值部分可按贷款成数计算后再追加部分贷款,增加的贷款可付现金用于合法的日常消费,对于即将退休或原贷款期限30年的借款人,突破原贷款政策以退休年龄为限的红线,增贷部分可以用于养老。

2.试办老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退休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退休时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者,可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用所购新房抵押,由本人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无贷款的子女偿还,原住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增值收益资金收购,用于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3.试办“以房自助养老”。对退休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已退休且年满65岁及以上的老人,可将自有产权住房卖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老人一次性收取房款,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将此房返租给老人,租期双方约定,租金与市场价相同。老人按租期年限将租金一次性付与管理中心,其他费用均由管理中心交付。租期满后,如老人健在则租金全免:如期内过世,剩余租金则退还老人的遗产继承人。这一办法侧重于居家养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终将其房屋用于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4.试办按揭与倒按揭串联接力贷款。对现有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房的职工,即将退休且正常还贷即将结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双方约定,再办理倒按揭贷款,对该房重新评估后再抵押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或按月取得一笔资金,用于养老费用,该房仍由本人居住直到去世,其房产可以由其子女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售,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如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置变现,价值大于贷款本息的,剩余部分退还给继承人。

5.试办产权回购或业务。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或老年公寓,由老人本人或家人全额付现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入住。次年起,开发商逐年向其回购部分产权,对全额付现购房者,其回购资金用于养老;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可以用回购资金偿还贷款。由于房价的升值,原则上可以住新房不花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购完毕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再循环使用。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3

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小户型住房。保障房本身福利性的特点决定了保障房建设特别是融资模式不能完全依靠市场化运作实现,自身融资非常困难,加上近年国家宏观房地产“不放松”政策的限制,保障房融资成为其建设发展的主要瓶颈。本文借鉴国内外一些城市及国家在保障房建设中取得的先进经验和采用的融资模式,罗列出主要的融资模式,结合我国保障房建设现状,分别就优劣势、适用性及可推广性进行详细分析,以期对解决保障房资金瓶颈提供一些政策建议。

二、保障房融资模式比较

(一)REITs融资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房地产及相关财务信托,通过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的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获得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

(1)融资优势。REITS能够广泛募集民间闲散资金,由于对投资者资金额度没有大的限制使得中小投资者也能参与融资的收益和风险分担,故REITS融资风险相对较低,且资金来源广泛。对于投资者而言,由于保障房建设中政府的监管特点及保障房后期出售或出租的稳定的现金流都使该融资方式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2)可行性分析。据《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显示的数据:我国2011年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82.7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余额高达人民币34.8万亿元。如果民间资本能够需要寻求收益高且稳定的投资渠道,这些资金充分利用起来完全可以解决保障房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是目前很多融资方式对投资额度的门槛设置较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REITS以收益稳定和风险较小的金融工具能够顺应民间资本的大潮,丰富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特别是保障房融资结构,满足了投资者的投资保值增值愿望。其次,国内外已有REITS用于保障房融资的成功经验也为我国保障房建设提供了借鉴的价值和措施,我国2007年4月成立的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专题研究领导小组,也标志着中国内地的REITs进入实际操作前的准备工作阶段。最后,REITS融资如果能得到政府补贴或税金减免政策的优惠,在保障房建设上如果能在周边商铺、停车场等项目上适当设计,进一步提高投资收益率,这种融资方式势必会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保证保障房运营取得更大的成功。

(3)政策建议。一是政策引导提高REITS融资信心。REITS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香港取得的成功经验都表明,借助政府公信度提高保障房融资收益,对这种融资方式的成功推广至关重要。多数民众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会选择收益率高、风险小的保值增值项目,保障房建设本身的福利性特点决定了REITS融资风险较小,但收益率也低。在REITS融资模式中,政府部门既是监管部门又是发起部门,政府部门既充当融资发起人角色,选择保障房投资项目、托管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又监管基金管理公司及保障房地产项目的交付、收费等。如果政府在这种融资模式上能够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如放宽保障房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条件,给予住户一定的租金补贴,减免交易中的某些税收,给参与保障房建设的开发商适当的贷款补息,这些都能够极大地提高民间投资者参与REITS的热情。二是多元化投资组合提高REITS收益率。保障房项目本身收益不高,如果能在配套项目如周边商铺、停车场、写字楼等项目上商业化运作,通过商铺、商场、停车场等项目的附加收入与保障房自身的销售收入、租金收入等相互补充,提高REITS的收益率。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及投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虽然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经验,但保障房毕竟是新生事物,国家很多法律法规在界定REITS时多划定为资金私募,收到诸多法律法规和门槛的限制,阻碍了大多民间资本的流通,在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上也急需借鉴美国或香港在公租房运用REITS的经验模式。另外,REITS是通过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的方式筹集资金,应该在公开市场上交易,而我国推出的房产信托基金多是非标准的集合投资信托,本质属于债券类产品,最多在场外交易市场提供转让服务,规模不大,缺乏流动性,这些都有待于完善的投融资平台和交易市场的搭建,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努力实现REITS的合法化和公开化、透明化,只有这样,民间资本才能远远不断流向保障房市场,才能真正意义解决保障房资金瓶颈的问题。

(二)PPP融资 PPP模式由1997年英国政府提出,随后在欧洲及北美国家兴起,是一种公共部门与民间私人在公共项目共同参与,相互合作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在PPP模式运行过程中,政府部门通过采购或招标的方式将特许经营权赋予私人财团(民间投资者),双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寻求建筑或经营企业负责公共设施或公共项目的建造、监管及移交。

(1)融资优势。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发挥民营企业资金和技术优势。PPP模式有效调动民间资本的参与积极性,私人企业不仅是投资者,也是经营者和参与者。在政府用于保障房的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私人资本参与保障房的项目招标并与公共部门成立特殊项目公司,负责保障房的建设、监管、移交等。整个建设过程中,私人资本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必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在项目建设速度、周期、质量等方面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实现双方共赢和社会资源的效益最大化。二是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政府监管水平。PPP有效地将政府的社会责任、整体规划和私营企业的庞大资金实力结合,在保障房建设过程中最大化地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和压力,使政府在繁重的日常事务中解放出来,降低项目融资的难度,尽快参与项目的立项、建设及移交监管等,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时由于私人资本的参与,分散了双方的项目风险,最大程度上整合力社会的各项资源,也使政府部门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中学习到私人部门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为后期参与更多保障房惠民项目提供可靠保证。

(2)可行性分析。一是国内外保障房建设PPP融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PPP模式起源于20世纪的英国政府,随后在欧美国家兴起。有几十年的应用于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成功经验,日本是亚洲首次在公共住房上面运用此模式的国家,香港政府也成功利用公私合作的方式解决了中低收入市民居住问题。北京、重庆和成都等城市也先后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进行过有益的探索,这些经验为PPP模式在我国的成功推行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二是PPP模式可引用充足的民间资本,加强政府与民营资本的长期合作。我国民营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目前已达到60%左右,这些民营经济同时也提供了70%左右的就业机会和岗位,如果能通过PPP模式加强与政府之间长期的合作关系,取得政策上相应的支持对民营企业本身意义重大。同时,政府利用庞大的社会资金有效解决保障房资金不足问题,在与民间资本合作的同时,学习民间私人部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对政府部门来说也是双赢的机会。目前国内政策环境宽松,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公共交通、公共住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PPP模式能够借鉴政府公信力,民间资本的技术资金优势以及保障房出售出租稳定的现金流为政府及民间资本创造了合作双赢的良好局面。

(3)政策建议。一是完善住房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房制度是政府对社会的中低收入者提供住房保障非常有效的举措之一,经济适用房是价格较低的准公共产品,在项目立项、建设、监管、移交等过程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如项目运行中对特殊项目公司(SPV)公司的特许经营权问题、保障房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程序、定价程序、项目移交等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要有法可依,明确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的权利义务,明确民间资本的法律地位,真正做到政策公开公平,避免挤出效应。其次,建立配套的投融资机制,除了吸收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房项目的同时,政府部门应继续完善金融、信贷方面的优惠政策,借鉴国外经验,对民间资本进行积极的引导和控制。二是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与合作机制。PPP模式核心在政府部门与私人资本的长效合作,将原是保障房项目的建设者-政府部门变为项目的监管者,私人部门则成为项目的主要投资者、供给方和运营商。激励机制和合作机制应针对两者都提出相应的要求。在激励方面,应通过保障房的完成情况对其政绩进行考核,鼓励各级政府在保障房建设上长期进行下去,同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减免、贴息补助等措施激励民间资本的参与热情,也可吸引外资进入保障房建设,改革投融资项目审批制度,协调好地方政府和民营资本的平衡关系;在监管方面,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私营企业的进入资质,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同时,对一些不合招标和经营资质的企业要严令禁止,防止以次充好,扰乱市场竞争机制,在对保障房项目的用地、准入、移交等环节要力争公开透明,可以适时建立专门机构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政府部门应保证企业收回成本获取合理利润的同时规避相应的项目风险,在移交环节对建设标准,户型及购买群体、购买价格都应有严格的审核机制,使得真正保障中低收入者的合法权益。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2009年,住建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出台《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利用闲置沉淀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提供了新思路。2010年在北京、天津、重庆等28个城市进行试点。住房公积金作为“专款专用”“低存低贷”的福利性工资,本身具有社会性和政策性的特点。

(1)融资优势。我国自1999年首次提出住房公积金概念以来,因其自身“存易贷难”和“专款专用”的特性,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的增长,闲置资金也不断增加,截止2011年底,公积金资金闲置数额已达到7000亿元,如果能将这部分资金运用到保障房建设中,将极大解决保障房融资瓶颈,但就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对住房贷款的作用而言,还是非常薄弱的,并没有真正起到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其次,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政策性的低息贷款,相对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息,通过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缓解商业贷款利息的一些压力,提供居民生活水平,对整个社会而言,缓解财政预算资金不足带来对保障房项目的约束,使政府能在保障房项目上做大做广,真正使老百姓享受保障房的福利。

(2)可行性分析。一是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充足可以缓解保障房融资瓶颈。公积金的专款专用属性决定了“存易贷难”,加上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中对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限制,公积金规模越大,沉淀的资金也就越充足。从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很多城市住房公积金闲置率很高,甚至能达到70%,将公积金运用保障房建设,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积金社会福利性,同时保证公积金保值增值。二是国内外保障房项目引用公积金贷款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2010年我国率先在北京、重庆等28个城市进行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项目的试点工作,国外也有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加之保障房项目在政策方面有优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收益会更稳定,风险也会更低,可以实现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3)政策建议。住房公积金制度用于保障房建设虽然已启动,但在相关法律制度上尚未明确,尽管《实施意见》已经出台,但真正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还未真正明确实施,有待进一步合法化。住房公积金各地政策规定不一,如想真正将公积金贷款完全融入保障房这种福利性质的建设项目中来,有必要统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是否运用保障房建设实施监督,必要时可成立第三方托管机构,成立专门的保障房基金投资公司,形成规模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障房投资,实现双赢。

当然,保障房融资除了上述三种方式外,还可以引入债券融资渠道,但考虑到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多为3-5年的企业债券,与保障房项目建设周期1-2年不很吻合,在这里就不作为主要的融资方式进行分析。无论采用哪种融资方式,都是为了能解决保障房融资困难的方法,都以最大限度地引入民间资本,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真正实现住有所居为终极目标,而每种融资方式的选择都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及保障房的类别进行,都需各地政府给予政策法律上的支持才能使保障房建设长期有效地得以推广。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4

论文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非公有制企业 原因 相应对策

一、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的成就

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1994年7月国发43号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定,1999年进一步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并于2002年对该条例做了进一步的修改。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通过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但广泛地推行了个人住房储蓄,还可成为一笔可观的住房社会保障资金,既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资金的的积累,特别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低于商业银行,也带有住房社会保障的性质,有利于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住房公积金在我国取得了持续而广泛的发展,尤其是近五年,资金流量明显加快,年平均缴存额增长额都在3000亿元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16000亿元,缴存余额9600亿元,通过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帮助4700万职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突破20000亿元大关,缴存余额达到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

二、非公有制企业成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薄弱环节

显然,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是保障每一个职工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缴纳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非公有制企业绝大多数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使实行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面前遭遇困境。乌日图委员说:我们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近年来出现了一个重要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小,引发社会困难人群对我们这个制度的取向产生了怀疑。截止到2012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多万,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万,再加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这说明现在参加人中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大量的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建立这项制度,我们的条例本身也不像社会保险的五项保险一样,不具有强制性。实际上,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各地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寥寥无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78%,另外还有34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这两项加起来中小企业总数达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每年新吸纳就业人数占全国新就业人数的90%左右。而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实有企业876.1万户,非公有制企业则首次达到520.5万户,占企业总户数的59.4%。个体工商户2621.4万户。不难看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例如山西,截止2010年底,山西省私营企业突破15.87万户,从业人员118.77万人,注册资本(金)4533.16亿元,个体经营企业总量首次突破100万户,加上3.17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3665户外资企业,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总数达到103.66万户,占到全省市场经济主体的94.33%。而2006年数据显示:山西省共有非公有制企业8.76万户,投资者20.49万人,雇工84.52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已占到山西省经济总量的52%。非公有制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当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对祖国的繁荣富强同样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面对目前高房价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更迫切地需要得到这项制度的扶持。可是,在公积金制度中,这些职工并没有和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一样享受到这个制度带来的好处,相反,我们的这个制度为我国的贫富差距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很多人戏称这项制度是劫贫济富,是为这些中高收入的人锦上添花。

三、原因探讨

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之所以成为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住房公积金对非公企业的吸引力不够。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可在税前列支,但毕竟要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营业成本,减少企业的经营利润。这对企业所有人来说,也意味着,如果执行这个制度,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降低收入。尤其是大型的企业,这笔支出的绝对金额会很大。除非,这个制度不会减少收入,否则,很难从主观上积极的予以缴纳。同时,按《条例》规定,所有单位的职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资基数、缴交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特别是城镇私营企业中,大多数职工的工资水平较低,每月在职工工资中扣除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相对较少。另外,住房公积金利息低,根据《条例》规定,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利率结算,结合物价上涨指数,这个金额就成了负增长。因此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对这些企业和职工吸引力不够。

2.认识不足。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够,没有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同等对待,往往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看作是增加企业负担。有的经营者甚至认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还不如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表明这些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作用缺乏了解。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认为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人数不多,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否不影响整个制度的贯彻实施。

3.宣传力度不够。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制度涉及了所有的职工,不论是国有、集体还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在城镇大部分职工中确立,其宣传力度有所减弱,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迅猛发展形成差距,因此,非公有制企业的多数职工不了解这个政策。

4.现实就业状况不容乐观。2004年4月26日,我国发表《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题阐述就业现状和就业政策的白皮书。该书提到我国的就业基本状况是:中国劳动年龄人口众多,国民教育水平较低,就业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根据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结果,中国内地总人口133972万人,全国劳动力资源人口为92148万人,比10年前增加了近1亿人,就业劳动力为78500万人,劳动力资源利用率为85%,人口就业率为58.6%(其中一部分在农业和农村表现为隐性失业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41%,在村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59%。

我国的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不容易,“饭碗”在前,公积金在后。

5.规模小的企业不易归集。规模小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由于没有专人负责,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国家大力提倡农民工也应缴纳公积金,但是,怎样落到实处需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许多人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说就像“画饼充饥”毫无实际意义。

6.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管理机构有行政执法权,但是这个权利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拒不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可以予以罚款,但是对于大型企业罚款数额与不交住房公积金的数额相比,那简直是小菜一碟,即便罚款也心甘情愿,毕竟省下的是罚款额的几倍乃至更多。况且,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具体实施起来很难办。按规定,处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但管理中心却没有相应的检查权,没有检查权,就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具体证据,所以就无法对拒缴企业实施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检查企业账目,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这几个部门共同参与公积金管理,各部门的管理合力难以形成。因此,公积金中心的处罚力度是纸上谈兵。

7.提取和贷款门槛高。《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中小企业的职工,面对目前的高房价,一般无能力购建住房,而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说,个人账户中住房公积金额对于房价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较高,手续繁琐,即便交了住房公积金,也未必符合其他的贷款条件。因此,这些职工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积极性。

四、相应对策

造成非公有制企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针对这些原因,笔者认为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一薄弱环节进行完善。

1.税收抵扣。中央党校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提到:从世界银行近几年对中国的调查看,中国创业和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在世界上属于较差的国家。改进的主要工作是要对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对小企业要减税减费,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并大力发展对小企业贷款的城乡社区小银行,对小企业和小经济案件给以司法关怀和便利,净化和营造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但是,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似乎进展不大,或者没有进展。

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较差,税负较高,笔者建议,在不减少企业利润的情况下,只能将单位补贴部分的公积金通过折抵税款来缴纳,这样的做法对于企业来说,这笔支出不是用来缴纳税款,而是用来缴纳公积金,企业总的支出没有改变,相当于国家给企业减免了部分税款,企业的积极性会增强,因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吸引人才,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那么,这部分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能否负担的起?以山西省为例,2010年,非公从业人数按120万人算,月工资人均1200元,一年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为1200*1200000*10%*12=17.28亿元,山西省2010年的财政收入为1800多亿,这部分优惠占不到1%。

2.加大宣传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与宣传力度不够有直接的关系。应坚持把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召开会议、印发文件资料、刷标语、办简报、开专栏、组织宣传车上街宣传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专题报道等方式,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3.加强培训。有的单位工作人员对这个业务不熟,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够了解,甚至有的单位没有设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这个制度是较新的制度,有关院校还没有设立相应的专业。但是,它涉及职工的利益,所以生命力非常旺盛。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也便于及时掌握公积金动态。

4.加大执法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的执法状况从全国各地来看都不容乐观。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一是与工商部门年检配合,凡是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得年检;二是与房地部门配合,可以将审核公积金作为建房、售房的前置手续,没有正常缴纳的不得建房、售房。作为政府部门,相同的目标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增长,所以,为了这个共同的目标,各部门互相联系,加强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5.借助社会中介机构促进归集。中介机构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兴起的第三产业,是社会服务的中坚力量,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婚介所等。这些机构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给广大人民带来了便利。因此,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问题上,可以借助于中介机构来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行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工商局注册进行中介机构的审批。这些中介机构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防止风险的发生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了这样的机构,个人、没有专人负责的非公有制企业等都可以委托其缴纳公积金。让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行业化后,同时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

6.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公积金中心要转变观念,摒弃“官本位”思想,强化服务意识,一切以缴存人的利益出发,降低提取和贷款门槛,简化手续。如提高贷款额度,公积金可以提取现金等,拓宽多种服务渠道,想老百姓所想,减少人为障碍。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5

由此,该为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缴多少,以及如何保证在依法纳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减免税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切实减轻中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保障这类收入人群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扩大需求,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需要。

大胆投资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要用好用足税收筹划这一节税工具,必须深入了解和分析具体的减免税条款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体现对纳税人的支持、鼓励和照顾,国家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具体包含免税、减税、税项扣除和税收抵免等四个方面,其中与广大工薪阶层纳税人密切相关的条款大致有: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合理理财减轻工薪层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为目标。其主要方法有:

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由于税率分级和优惠分等都存在临界点,因此,每当临界点被突破,随所适用的税率相应提高或税收优惠的相应减少,都会使应缴纳的税款增加。因此,分拆应税所得,使其尽量靠近税前扣除额或税率分级临界点可以起到节税的目的。这类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获得的全年奖金或劳务报酬所得等。例如,年终奖金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纳税。计税时该奖金以除以12个月得到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这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与作为“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相比适用的税率会更低,可直接减少应纳税款。对于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在计税时也可以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计税所用的税率比按实际发放的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适用的税率要低,也能减少应纳税款。

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福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住房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选择用工关系,通过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转化,也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增加税收减免额。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特别是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起到降低适用税率、节约税收支出的作用。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的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较多时,可以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抵扣金额,实现降低税款。此外,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还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但应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需依法纳税。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6

一、我县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构成及现状

住房保障制度一般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二限房”(限制价格、限定面积的普通商品房)等5种形式。我县目前正在实施的住房保障制度中,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相对成熟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至年底,全县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达9320人,年归集额突破3000万元,年支取住房公积金580万元,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250万元,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升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拉动房地产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初见成效的廉租住房制度。自年1月《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租住房屋补贴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截至年底,全县共有218户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获得廉租住房补贴,累计发放补贴资金17.04万元。今年,县政府对《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提高了补贴标准,扩大了补贴范围,增加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作用更加明显。三是探索完善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这项制度始于1996年县政府印发的《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由于当时制度不够完善、机制不够健全、运行不够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于2003年停止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年,面临新的发展形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再次被纳入议事日程。目前,《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也即将封顶。

二、我县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存在的不足

(一)住房保障体系的结构不够完善。我县自1994年推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通过公有住房私有化,打破了过去的住房实物分配、行政统一管理模式,但没有建立住房货币补贴和“二限房”制度,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分配制度、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城镇居民家庭中出现了一个“夹心层”,他们不属于高收入群体,人均收入水平又处于低收入家庭线以上,房改房没轮上,商品房买不起,建私房不允许,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又不够条件,难以享受到现行住房保障制度带来的实惠。据不完全统计,这个群体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约占在职人员的20%,并且比例随着每年新参加工作人数的增长而呈逐年增大趋势。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有限。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县当前较为完善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自1994年实施以来,缴存人数、归集额度、信贷额度逐年攀升。但是,从住房保障的角度分析,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还不够宽。年底,全县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仅占城镇居民人数的21.18%,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电力、石油、烟草、保险、电信等国有企业职工,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单位编外在岗人员等大多数城镇居民仍未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畴。

(三)住房供应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从我县住宅市场的供应渠道来看,住房供应体系还不够完善。一是自年以来,商品房成为我县城镇居民唯一的住房供应渠道,但大多数城镇居民尚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对商品房的承受能力有限。二是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自安居工程以后,基本上没有新的进展。三是廉租住房较受欢迎,但存在建设总量偏小、入住条件苛刻、后期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

(四)住房保障机构建设相对滞后。目前,已明确县房管局为全县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但房管局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支基本平衡,工作人员相对固定,对住房保障工作能够投入的人力和物力非常有限,导致住房保障工作始终处于较浅的层次,对全县住房保障工作难以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没有通盘考虑的长远规划,也没有科学可行的短期计划,工作成效不够理想。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适时出台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实施住房保障的一项具体措施。实施住房货币补贴制度,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需要,也是解决“夹心层”居民住房问题的有效手段。1999年公房出售工作结束后,当时受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限制(1999年全县地方财政收入5951万元,实施住房货币补贴预计需要资金1500万元以上),住房货币补贴制度一直未能实现。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实施住房货币补贴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一是财政承受能力大幅度提升。二是随着企业改制工作的结束,实施住房货币补贴面临的社会矛盾已降到最低。三是居民对住房货币补贴制度的期望值已降到低点,货币补贴的额度可以量入而出。四是住房公积金、房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对上争取资金等可以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的渠道越来越宽。五是与10年前相比,我县的商品房价格上涨了3倍,而双职工家庭的年平均收入只上升了1.5倍左右,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因此,应把住房货币补贴制度纳入住房保障体系范畴,逐步开展调查摸底、资金测算、方案制定等前期工作,一旦时机成熟,既可付诸实施。

(二)适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我县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但受益面较窄,应进一步扩大公积金覆盖面,完善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是要督促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在职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职工缴纳公积金,做到应缴尽缴。二是要在具备一定规模、员工相对稳定包括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三是要适度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还款时限,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程度。四是要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转化为住房保障资金,确保住房保障工作规范运行、稳步推进。

(三)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从总体形势来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大、中城市普遍受到“热捧”,而在中等以下城市比较“冷遇”,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欠发达的中等以下城市,住房矛盾不突出,群众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期望值不高,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既要政府划拨土地又要减免税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不够明显。但从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发展趋势来看,应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考虑综合平衡。首先,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因需定量,避免出现房屋积压。其次,应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与房地产开发商,约定其开发项目必须按规定比例配建一定数量的小户型住房,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购买小户型商品房,由县财政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资金给予补贴,改暗补为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