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公积金缴存基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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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公积金缴存基数

如何提高公积金缴存基数范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国各大城市拉开帷幕。伴随着这一改革的正式启动,我国住房制度从实物分配转变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覆盖到全国各大中城市,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公积金制度已被百姓所熟知,公积金贷款成为很多百姓首选的贷款方式。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目前住房公积金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公积金制度在不同地区、企业中的覆盖面不同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政策性社会福利,在改善广大职工居住条件、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现在公积金覆盖面还是比较狭窄。

从地域来看,全国大中城市公积金政策都能覆盖到,而一些小城市尤其是乡镇地区都没有覆盖公积金政策,导致公积金政策在各地域差异较大。

从企业类型来看目前很多地区,尤其是一些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公积金缴存面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效益比较好的企事业单位,而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其他类型的企业很多都不给职工缴交公积金。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将此类人员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因此,公积金政策虽好,但不能享受到这项福利的人员并不在少数。

(二)各地区、各行业公积金缴存比例不统一,职工缴存额度差距较大

2002年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该项公积金政策的推出虽然使全国有了统一的公积金政策标准但是该项条例并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缴存比例,也没有限定缴存额度。而各地区根据该项条例制定出的当地的实际缴存比例和缴存额度各不相同,导致不同地区缴存比例差距大,缴存额度差异大。大中城市及东部沿海地区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相对较高,一些中西部小城市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都比较低。

同时,各行业缴存额度差距悬殊。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像银行、电力、煤炭等企业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都比较高。很多地区出现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比较低。

(三)公积金使用率不高

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随着城镇住房消费的日益增涨,居民住房条件不断改善,住房公积金越来越为百姓所熟知,但是近年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质疑声一直不断,质疑最大的就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高,沉淀资金过高。按常理讲,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本应成为买房人的融资首选,然而很多地方的中低收入者却很难通过这一渠道实现融资购房。从全国整体形势来看,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偏低,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发展相对滞后,资金大量沉淀在银行的问题非常突出。

因此如何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问题,不仅事关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进一步提升,而且还关系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及发展的意义,激活“沉睡”的住房公积金势在必行。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其覆盖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大量村镇转变为城市,住房问题成为众多农转非人员首要解决的问题。将这些地区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内,一来可以缓解城市化进程带来的住房紧张问题,同时也会减轻这部分群众因农转非带来的负担。

随着城市和经济的发展,大量外来人口的迅速涌入,势必会造成住房紧张的问题。从目前的形势来看,这些外来人口主要包含这样一些人群:一是刚刚从高校毕业的大学生;二是进城务工人员。这类人群想要满足住房需求势必要贷款购房,而公积金贷款将成为首选。所以公积金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发挥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将外来人口和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的范围内,减轻他们的购房负担,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二)统一我国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缩小地区和行业间的差距

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强制缴费的形式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没有完全发挥出公积金互助的作用。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不同,人为地拉大了职工收入分配差距,这种行为背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使改善居住条件最为迫切的中低收入职工无法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得更大的收益。

公积金制度应该借鉴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确立统一的缴存比例范围,设定缴存基数的上下限,减少职工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差距,缩小地区和行业间的差距。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率,进一步拓宽公积金贷款使用范围

公积金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是帮助职工实现住房愿望,让普通百姓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因此想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率首选应该考虑扩大个人住房贷款范围。

扩大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各地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和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二是依据个人申请贷款的客观实际,放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条件和程序,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满足职工对住房需求的愿望;三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地域局限性,部分职工跨市购房的要求不能满足,针对这一情况适当放宽贷款地域范围,增加异地贷款城市,为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综上所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和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还存在部分问题,但只要针对制度中的不同问题,采取合理有效的调整措施,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公积金政策,必将继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住业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2002年国务院令第26号.

[2]吕孝侠《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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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一条主线:住房公积金政策运行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学习新加坡公积金制度而在全国逐步建立起来的,时间短,发展快,政策往往滞后。2006年审计署组织实施的住房公积金审计的目标是“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所以住房公积金审计的主线应定位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运行”。要将检查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检查住房公积金政策与实际情况的适应性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全过程,贯穿于每一个环节和重点中。住房公积金政策运行一方面表现为住房公积金政策与实际情况的适应性。要判断住房公积金政策是否合理、是否与实际情况相吻合,不是看政策出自哪一级,而是要看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审计人员必须弄清。“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简单地说“居者有其屋”应当是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也就是说,审计评判住房公积金体制、管理、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的是与非,提出审计改进建议和意见都必须以是否有利于“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为标准。住房公积金政策运行另一方面表现是政策的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等政策法规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中心执行得如何?管委会、中心是否存在随意操阼,无政策操作现象,也就是审计要关注政策在各地的贯彻执行情况。

――突破二个难点:效益审计和计算机辅助审计

2006年全国同步实施的住房公积金审计项目,审计署划归效益审计范畴。财务收支真实、合规审计应当说审计人员很熟悉,审计目标好定位,审计依据好寻找――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但效益审计难度就大了,一是做得少,甚至从没做过;二是审计目标、审计依据灵活性大。将住房公积金审计定位于效益审计,效益审计怎么做,最终结果会不会不像效益审计?我认为做好住房公积金效益审计,首先要理念创新、思路创新。效益审计评判是不能死搬法规,不能总想这个问题怎么处理,那个问题如何处理?不能认为处理处罚不了,收缴不了违纪款审计就没力度。其次确定审计目标要考虑其重要性、风险性、时效性、可行性和增值性,所谓增值性就是可改进空间。选择评价标准不能只考虑强制性标准,更多的要考虑指导性、公允性和合理性标准,也就是要消除“事事奉行文件”。第二个难点是计算机辅助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在特派办不是什么问题了,已经达到了“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的程度,而在我省审计机关肯定不是这样。我们的计算机大多用于办公自动化,用于打开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账,改从账本上找问题为从荧光屏上找问题,也就是用于提高工作效率。但住房公积金审计要用计算机作辅助,就不是只提高工作效率问题了,而是没有计算机作辅助,花多少时间多少人员也无法得到审计方案上要求的资料,因为审计人员面临的是几百万条记录的数据库,是用纸张无法输出的数据库,是用眼睛无法找到问题位置的数据库。也就是住房公积金审计要求审计人员要达到利用计算机,模仿审计人员的思维和思路,编制审计程序的计算机运用水平。

――突出三个重点:管理体制不顺、缴存畸高畸低和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审计署通过2005年两个特派办的试点和各方面的审前调查,确定了五个方面的审计内容,五个方面的内容中管理体制不顺、缴存畸高畸低和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是审计重点。管理体制不顺,主要表现为《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没有得到完全贯彻,管委会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不应设立中心的也设立,同一城市政策不统一(特别是缴存、提取和贷款政策),资金体外循环等。缴存畸高畸低主要表现为缴存额高的是缴存额低的一千多倍,甚至几千倍,显失公平,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住房公积金属于再分配范畴,再分配应注重公平。造成缴存畸高畸低既有职工收入差异,更有政策原因。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主要表现为个贷率低,资金沉淀多,资金没有发挥效益。

――围绕四个环节:缴存、提取,贷款和收益分配

找到了工作重点,还要找准切入点。审计要针对体制不顺,缴存畸高畸低和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就必须找出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找出问题,就必须从缴存、提取、贷款和收益分配四个环节入手。缴存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定额缴存、基数长期不调整、基数绝对偏低、单边缴存、突出补缴、打捆缴存、体外循环、比例过低或过高等;提取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扩大提取项目,提取超过限额、提取内控制度不严;贷款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比例超过限额、超过额度、超期限、一人多贷、不正常缴费者贷款、以公积金抵押贷款、项目贷款等;收益分配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管理费提取没有审批或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风险金没有按规定提取、补充廉租房资金没有上缴财政管理等。审计人员应根据审前调查和以上提示的可能存在的问题,利用计算机,模仿审计人员的思维和思路,编制审计程序。

――实现审计目标: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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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 解决办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民营企业的从业人员越来越多,但从目前情况来,民营企业绝大多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如何有效的在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让广大的民营企业职工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当前一项重要工作。

一、我市民营企业的现状

截止到2011年底,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单位共有6800余户,开户职工约102万人,其中,民营企业约有800户,开户职工约5万人,但是有很多单位只是开个空户,并未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太原市的民营企业约有17万户,从业人员119万人左右(2010年底统计数字)。所以,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及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城市,在当前房价高涨的情况下,他们仅凭工资收入很难实现住房梦,也就难以融入城市。因此,大力在民营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让更多的人享受到这项政策,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前工作的重点。

二、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困难的原因

(一)法规强制性不足,威慑力不够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规定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对违反规定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处罚,但没有出台具体化的行政执法措施及办法,《条例》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手段也很空泛,缺乏强制执行手段和必要的检查或审查权,并且处罚数额不大(1-5万元),对企业缺乏威慑力。

(二)民营企业领导及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意识淡泊

大部分民营企业的领导及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了解,甚至将住房公积金理解为国家征收的一项费用。职工也不清楚住房公积金不仅个人要缴纳,单位也要缴纳,而这笔钱最终全部归个人所有,用于他们自身的购房。由于住房公积金对提取有一定限制,只能用于自住住房消费,如果职工没有购房行为,就只有等到退休才能提取,这也影响了一部分人。再有就是很多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多,职工的工资水平较低,每月再扣除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相对更少,职工认为不如不缴纳公积金而将其直接发给个人,增加其收入。而对于企业领导来说,即使按最低基数、最低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在当前企业税赋比较重的情况下,这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因此也影响了企业领导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三)民营企业职工法制意识不强

我国目前劳动力资源充裕,劳动用工的主动权在企业,职工为了保住工作,对企业不合理的制度不敢提出异议,许多单位与职工根本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连基本的权益都难以保障,更不用说缴纳住房公积金了。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只能是“敢怒不敢言”。还有的企业收入差异很大,效益好的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收入很高,年薪可达几十万元,住房公积金对他们来说可有可无;效益差的单位以及没有技术、没有专长的一般人员收入很低,只有几百、几千元,即使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是额度较低,甚至连最低的基数也达不到,也就影响到其贷款,造成住房公积金在解决其住房困难方面作用有限,也影响了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四)民营企业领导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好处认识不足

只简单的认为建立住房公积金会增加企业成本,没有看到对企业和职工的好处,比如,可以加快企业的正规化建设,留住更多的人才等。

三、主要对策及办法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各种配套措施

国家应修改相关法律、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扩大执法权限,加大对违反相关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重点要对企业的领导及职工代表进行宣传,使他们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此来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有利于推进这项工作开展的氛围。通过宣传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影响,增加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完善服务,做好中心本职工作

良好的服务可以拉近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距离。在具体工作中,要努力改善软硬件环境,在服务方面,要多站在缴存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如在业务大厅设立告知栏,准备好各种宣传资料,使职工办事时做到心中有数。要办好住房公积金网站,使群众可以通过网站随时了解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解决有关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来降低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的门槛,特别是提取和贷款政策,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开辟新的业务,提高资金的使用率,使更多的缴存人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使这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要灵活掌握政策,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以采取较低的比例和基数,以减轻企业负担,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在职工中,也可以先让一部分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待以后随着企业的发展,再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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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现状

(1)房价居高不下,居民购买力下降,近半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里面闲置。贷款购商品房的人都知道,低利率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大的优点,在当前许多地方让老百姓咋舌的房价面前,理应不愁贷不出去,也不愁没人来贷。但就全国而言,公积金的运用率也只有58%左右,大部分省市普遍面临运用率不足的压力。也就是说,全国将近一半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里面“睡觉”。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完善,使用条件限制太多。目前,大部分有改善住房需求的城镇职工因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有些已经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却因住房条件相对较好而缺乏贷款购房的内在需求。另外,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也是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积极性的重要原因。

2.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运用,提高管理水平有统计显示,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近万亿元,并有逐年上涨的趋势,除非法挪用外合理运用率仅为58%,这充分说明我国住房公积金存在许多弊端,所以在全国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力度,保证缴存单位按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及资金安全,维护缴存人的权益。应做好以下工作:

(1)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严格实行领导负责、专人管理、定期报告的工作制度。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加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领导,对于催建催缴等工作,各管理部应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便于归集业务的开展、管理与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内部管理,对所辖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查清理。对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非正常缴存、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等几类单位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分类管理,定期上报市中心,年终实行责任制考核,形成管理优化的激励机制。

(2)拓宽公积金政策弹性空间,让困难群体得到更多关爱,困难职工可提取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制度本来就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应明确规定职工在有些情况下持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决策者对困难群体的关爱。

(3)建立完善的资金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审核,防范风险。《条例》规定,对住房公积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等。然而,当前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挪用资金数额大,持续时间长,性质严重,还有个别地方管理中心负责人利用职权,严重违法,构成犯罪,如不及时消除这些风险隐患,不仅危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基础,甚至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3.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建立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构想

(1)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子系统。该子系统是整个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基础,实现中心为每个职工统一进行建账所要求的各种业务处理和管理功能:包括职工、单位的开户、销户等账户管理;缴存、支取、转移、计息等资金管理;并提供系统初始化、催缴处理、银行对账、财务凭证设置与生成功能;在管理信息的查询与报表输出方面,提供个人、单位、银行、管理中心等各相关部门对各类信息的需要。

(2)公积金个人贷款子系统。由管理中心、担保公司、银行等在同一系统上进行业务处理,从贷款的申请审批、合同签订、抵押担保、贷款发放实行一条龙综合服务,全面管理职工个人贷款的整个过程,包括三级审批、委贷户划款、贷款资格审查、抵押担保手续、贷款登记、个人贷款明细账、利息等计算、催款单、各类查询统计、生成财务凭证等功能。

(3)公积金财务核算子系统。该子系统符合财务管理的基础原理和相应的会计制度,适应住房公积金归集、个人贷款、单位贷款、政策性售房等住房基金财务管理的要求,通过凭证制作、记账审核、编制报表等环节,完成公积金财务核算的过程。可实现自动生成记账凭证、自动审核、自动与银行对账单进行自动对账,并灵活编报住房公积金适用的财务会计核算报表。

(4)住房公积金实时查询子系统。通过电话联网,该子系统可以通过输入公开指定的电话号码进入电话语音查询系统,根据语音提示输入相应的公积金账号后可查询到本人或本单位的包括公积金缴存情况、住房补贴缴存情况、贷款情况等实时的信息。也可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管理中心多媒体系统上进行综合查询、打印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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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以来,国内多家银行收紧房贷,八五折优惠利率渐少,到7月银行逐渐恢复放贷速度,进入“有序放贷,总体偏紧”的状况。与此同时,全国多地公积金余额吃紧,出现挤提、缓贷、断贷现象。

9月13日,济南持续多日的公积金“挤提”风潮,仍未退去。在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内,前来提取的人群有上百人。与最火爆的时相比,人潮已有所回落,在9月6日一天内有1500人提取公积金。在广州,公积金提取呈现出人数和金额大增的态势,提取人数比年初增长40%,提取金额比年初增长50%。

北京、上海等地频现公积金贷款难。市场传闻北京公积金贷款系统停止办理贷款达1个月之久,分析人士认为,因系统升级导致业务一个月不能办理,这种情况很少见,可能是一种阶段性管控方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称,今年上半年,上海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299亿元,但同期提取、住房贷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这三项支出的金额分别达到179亿元、334亿元、34亿元,支出合计几乎是收入的一倍。

杭州、南京等地的公积金贷款轮候已近3个月。在江苏泰州、苏州等多地已陆续收紧公积金贷款,或者是延长办理周期。

公积金吃紧,直接原因在于楼市持续走热,成交量大幅攀升。今年以来,严格限购仍然难以抑制市场反弹,前期购房需求集中释放,上半年多地楼市成量价齐升。

急剧膨胀的购房需求导致个人购房贷款快速增长。央行数据显示,上半年金融机构新增房地产类贷款1.3万亿元,几乎相当于去年全年贷款总和。其中,个人购房贷款9.07万亿元,约占整个涉房类新增贷款的70%之多。

受流动性不足影响,商业银行更愿意将紧张的余额放给利率更高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或者效益不错的企业。多家银行进一步上调了首套房贷款利率,更多的购房者被“挤到”公积金贷款。

在2011-2012年全国公积金年结余有四五千亿元,沉淀资金数额巨大。由于用途受限、提取困难,这笔巨款长期“沉睡”在银行的金库里。

中低收入者是缴存公积金的主力,以往他们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较少。而楼市火爆导致刚需恐慌性购房,在短时间内集中了大量的公积金贷款需求,就显示为公积金“入不敷出”。

多地公积金告急,除了楼市火爆的原因外,相关部门对市场动态缺乏有效预估,没有作出针对性部署等,也是加剧这一现象的原因。

地方政策缓燃眉之急

为缓解公积金运行压力,各地政府纷纷采取提高缴存基数、降低支取额度、一个家庭只能使用两次、期房没担保办不下公积金贷款等方式增高支取和放贷门槛。

年初,北京、苏州、东莞等城市就已经收紧了公积金政策,官方公布的原因或为配合调控,或为“保持公积金均衡持续运行”;天津、大连、桂林等多地提高缴存上限,武汉甚至取消实行了三年的公积金缴存“保底限高”政策;合肥施行“轮候制”,每月可贷额度将固定,一旦放完,申请人要排队等候下月指标。

与此同时,北京、杭州、徐州、常州等地推出了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方式。所谓“公转商”贴息贷款,就是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在住房公积金资金供应紧张达到设定预警条件时,将经审批同意的公积金贷款,转由商业银行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在职工偿还贷款期间,因商业贷款利率要比公积金利率高出两个百分点,公积金中心对购房者补贴利息差额。

分析人士表示,“公转商”贴息贷款属于“非常时期”的过渡性举措,体现了政府应对公积金压力的一次积极探索,为破解全国范围内较为普遍的住房公积金“吃紧”难题提供了一种思路。

但“公转商”毕竟是缓解燃眉之急的权宜之计,楼市低迷时,公积金过度结余会造成资源浪费;楼市火爆时,又容易出现余额不足的情况。因此,建立合理的公积金存贷机制,加大对公积金风险的管控才是长远之计。

公积金制度亟待完善

专业人士分析,我国公积金尚未建立存贷比率、稳定有效的保值增值投资渠道等机制,公积金超量发放、难以正常增值,以及存在“负福利”效应突出等问题。

公积金是低利率购房工具,4.5%的基准利率相当于商业贷款的7折左右,利息甚至低于银行保本理财或者3年期以上定存。而公积金利率低于CPI也让强制储存的公积金面临贬值的质疑。

因此,要拓展公积金保值增值渠道,需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改进管理和投资运营模式;要强化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起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机制,削弱公积金制度的不公平因素。

近几年房价上涨过快,导致很多中低收入职工虽然缴纳了公积金,但无力支付首付,这些资金长期沉淀在个人账户上,存款利率又很低。对这些“只缴不取”的低收入群体而言,缴存住房公积金难以达到购房目的,可谓形同虚设,这就变异为一个“劫贫济富”的政策,公积金贷款被用于那些收入相对更高,能支付得起首付的人。

学者建议,应改变目前“多数人缴纳、少数人享受”的“负福利”效应,尝试打破目前“低存低贷”的利率规则,实行“高存低贷”,即公积金存款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要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这样一来,低收入者即使不贷款也不会产生利息损失。此外,适时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用于支付租金、装修、交物业费、取暖费等与住房相关的各项支出。对特殊家庭,可以用于子女上学、医疗等应急性支出,减少强制储蓄对居民消费的抑制。

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应及时填补政策漏洞,加强与民政部门、社保部门以及公安部门联动,实行信息联网,对各类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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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的含义、性质和特点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种称谓,它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一般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的特点。

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相关的规定包括: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 12号)、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 [2004] 34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 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3] 70号)、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 [2002] 149号)、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电 [2002] 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的利率适用和计结息方式的通知》(银发 [2003] 122号),等等。

广东、广州本地的规定包括: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02] 63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 [2004] 31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4] 87号)、《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穗公积金管委会 [2004] 4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 [2003] 1号)、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 [1998] 3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 [2004] 8号),等等。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问题

目前,不少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认识不一。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般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

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用人单位的义务具体包括两个:

1、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37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第2条明也确规定:“凡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请尽快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再到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否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也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建立和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办理和补缴;逾期不办理和补缴的,要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1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有违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乃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职工个人也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现实中,一些劳动者出于眼前利益考虑,不愿意从本人工资中掏钱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要求将单位应缴部分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自己。这些认识同样不正确。虽然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劳动者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但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18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19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的通知》第8条则明确规定:“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可见,作为职工,也应当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权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率、办理手续以及工资基数上下限等的规定不尽相同,这里难以一一覆盖。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转移、注销以及申请贷款等。

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问题

现阶段,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力度不足,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不少人对于其提取、转移、封存等问题都缺乏认识。

1、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作了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以上是国家对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性规定,但由于各地开展情况不一样,因此各地也都相应出台了更加具体、细化的规定。例如,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0种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对照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现,不同省市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期限、额度、次数以及手续上均有所不同。

此外还应当注意,如职工离休、退休、死亡等情况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同时注销公积金账户;仅是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建房、租房等情况的,提取公积金时需保留一定余额。

2、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是指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从一家单位转移到另一家单位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4、15条对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作了规定,简单归纳主要两个情形:(一)职工发生工作调动时;(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情形时。具体到各地,对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情形、程序、限制又有所不同,这里不一一赘述。

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转移后,前后时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的封存。

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是指职工因失业、停薪留职等原因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但不符合提取、无法转移或注销帐户时所处的一种状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没有明确规定。参见各地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公积金的封存主要有下列情形:(一)职工被判刑、劳教的;(二)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未在其它单位就业的;(三)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断工资关系的;等等。

住房公积金封存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启封、转移、提取或注销。

五、住房公积金的追讨问题

针对当前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较为严重,劳动者如何追讨的问题,经常有当事人向笔者咨询,可以说是一个比较热点的话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展以来,由于缺乏明确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劳动者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向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即不具有可诉性),而作为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力度却又远远不够。笔者认为,这两点正是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未缴、欠缴情况严重的主要原因,它们折射了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处。具体来说:

1、目前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对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不予受理。

主要原因是:(一)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二)住房公积金问题属建设部门管理监督的职能之一,而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范围。因此,劳动者就住房公积金纠纷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机构因为没有依据,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2、目前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

据了解,多数地方法院是不受理此类案件的,理由是既非劳动争议也不属民事诉讼,例如广东省高院就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也有一些地方在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法规中规定“职工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天津、河南。之所以出现迥异不一的情况,主要是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劳动仲裁和诉讼都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了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第1条中规定: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如果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得以实施,将完善、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更好的保护职工权益。

3、目前劳动者解决住房公积金纠纷的途径是以举报投诉为主、行政诉讼为辅。

在最高院的相关解释正式出台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只能采取如下途径解决:

(一)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处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等职责”。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此外,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文件,也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负有行政监管职能。因此,如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