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积金缴存方式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单位公积金缴存方式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单位公积金缴存方式

单位公积金缴存方式范文1

【关键词】公积金制度;问题;解决思路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率先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是我国在福利住房制度向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一个由国家支持、单位资助、依靠职工群众自己力量解决住房问题的市场化机制开始形成。至今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特征越来越突出,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也意识到公积金制度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研究它的不足及提出建议性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1.公积金制度概述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二条中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的一种长期住房储蓄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蓄金。我们通过公积金的含义可以知道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专款专用、保障性、互等特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结合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施的一种房改政策,是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偿还等诸环节有机构成的整个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建立之后,不断发展完善。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并于2002年3月24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至今已十多年。其间,我国城镇住房建设环境、城镇居民构成、收入水平等立法背景均发生了巨大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需对其及时作出修改。

2.公积金制度具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2.1 公积金的归集问题

2.1.1 公积金缴存率低,保障功能范围小

我们知道按照《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除了离休干部、退休职工,合资企业里的外籍员工不缴存公积金外,公积金的缴存对象应该包括了其他的所有在职职工,当然也包括农民工,但在很多的中小城市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受局限并不符合要求,很多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相比存在一定差距是其主要原因。同时还有一些未覆盖人群也有缴存公积金的要求,例如自由职业者还有一些个体工商户,其实他们收入并不低,但是因为公积金缴存是依托单位的,所以这些人是不能缴存公积金的,当然就享受不了公积金的优惠政策了。

2.1.2 缴存分配有失公平

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就是这“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给很人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因此就出现了不同城市之间、单位之间及个人之间不同的缴纳比例。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利用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最终形成个人与单位公积金高缴存额;与此相反,有些单位,尤其是一些私企,按最低缴存比例给员工缴存公积金,甚至干脆不缴存,这些都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精神不符。国家规定公积金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所以这些有条件的单位通过提高公积金的形式增加员工的福利,这也就是变相多发工资。对于个人来说公积金不计入所得税纳税基数,因此如果两个收入都很高的职工来说,可以通过多缴公积金来逃避国家税收,造成税源的流失。

2.2 公积金的使用问题

公积金的使用包括两种使用方法:提取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贷款是现阶段购房者使用最普遍的方式,因为按照现在的房价水平提取公积金解决不了买房的问题,而贷款能够以少贷多。

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较有较强的优势,最主要的就是低利率,所以在购房贷款中人们会首选公积金贷款。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公积金贷款也有很多的限制条件:(1)公积金不能用作购房的首付。公积金账户里的资金比较多,但是手里没有什么积蓄的人来说,公积金贷款就有困难。在现在高房价的现状下100多万的房子很常见,如果申请公积金贷款最少也要准备20万的首付,就像我们刚刚提到的如果没有什么积蓄的人,就算他的公积金账户中有20万以上也不允许提出来作为首付,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申请不了公积金贷款。(2)大部分城市不能使用父母的公积金购房。刚刚工作不久的年青人,既没什么积蓄还贷能力又差,所以很难凭借自己的实力买到满意的房子。(3)不能使用公积金异地购房。通常情况下,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都是由各个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导致其不能跨区域使用公积金,因不能有效使用公积金而造成了浪费。(4)公积金贷款利率优势弱化。大家都知道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这也是公积金政策性的体现,但是在房地产市场不太景气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经常进行利率打折优惠,而公积金贷款已经是优惠利率,所以不会再打折,这样公积金的利率优势就显现不出来了。由于上述约束条件使很多人不能充分的享受公积金的优惠贷款政策,这就需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改进和完善。

2.3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问题

2.3.1 公积金还款手续还需进行简化

人们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月足额还款。大多数情况下(建行除外)月还款额需要借款人自己垫付而不能直接从公积金账户中扣除。也就是先还后提,而不是直接代扣。所以这样给借款人造成很大的麻烦,每月除了跑贷款银行还款还得去公积金缴存银行取出上月的月还款额,每月都得奔波与两个银行之间。如果是发生提前还款也得是借款人先行垫付,拿着还款凭证再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而不能直接就从公积金账户中扣除。

2.3.2 公积金的还款方式较单一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按月分期归还方式。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但是借款人的收入情况都有所不同,有年薪制、季度发薪、月薪还有日薪的,有上发薪下发薪的区别,所以局限与单调的还款方式难免会把很多借款人拒之门外。

2.4 公积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2.4.1 资金沉淀,使用率不高

在现行体制下,由于缺乏资金投资手段和渠道造成资金大量的沉淀,使用率不够高,截至2010年,我国公积金存款总数为12116亿元人民币,运用率仅为60%其沉淀资金数额相当巨大。也就是说40%的公积金都在“睡觉”,没有发挥效益,造成了职工利益的损失,加大了资金保值风险,这不符合收益原则。

2.4.2 公积金管理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情况严重

住房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但大多数地方没有健全的住房委员会制度,以致公积金的管理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说了算,存在大量违法发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挤占挪用公积金、违规分配和使用增值效益等问题,再加上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也缺乏竞争机制,长此以往,将使公积金制度失去活力和竞争力。

3.发展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思路

3.1 健全配套法律,加大执法力度

3.1.1 严格征缴执法,扩大公积金政策覆盖面

对于单位来讲资助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那是应尽的义务,对于职工本身来讲单位缴存公积金那是应当享有的权益,对于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缴、欠缴或截留挪用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必要惩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征缴执法力度,严格征缴执法,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到实处。同时推进制度建设,完善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现阶段不属于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经审查具备缴费能力又有意愿缴存公积金的个人也可以自行缴纳公积金,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这就需要健全配套法律法规,使之有法可依。

3.1.2 完善公积金政策法规,限定最高缴存比例和缴存额

为了避免公积金缴存过程中的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情况,应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公积金缴存的最高比例和最高限额的相关条文,实行最高限额和最低保障额制度,控制缴存差距,规范缴存行为,这样才能实现“公平分配”。

3.2 适时调整信贷政策,提高使用效率

3.2.1 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建立公积金贷款“一条龙”制度,实现各个环节的联合办公,职工从买房开始到贷款、担保、评估和后期的还款都实现机构之间的内部合作,方便广大职工。尤其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都比较长,大多集中在10年以上,所以对于日后还款方便与否至关重要,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尽早与受托银行建立公积金代扣制度,避免了职工从受托银行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回奔波,从而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3.2.2 借助金融创新,丰富还款方式

现有的等额本金与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不能满足广大职工多样化的需求,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其他国家的丰富的还款方式,针对不同的贷款人群都能找到适合的还款方式。例如逆向年金还款方式,漂浮式的还款方式,双周供等适合不同人群,这些还款方式在商业贷款还款中有所涉及,我们也可以把它引用到公积金贷款还款中来,再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完善。

3.3 构建完善的公积金使用制度

随时代的进步公积金贷款的很多限制条件已经制约了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把现在刚性需求买房的人都拒之门外。针对公积金贷款不能跨区域使用、缺乏灵活性、贷款利率优势不明显以及公积金使用还款程序繁琐等问题,只有构建完善的公积金使用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尽管相关部门已经提出许多改进措施,但是在管理和运行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这就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逐渐改善以上问题,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的购房者。

3.4 完善公积金监管制度,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3.4.1 明确合理的房贷比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总额总是要小于存款总额的,也就是说总是要有一部分资金沉淀在银行中,资金的正确使用就要处理好安全与收益这两个问题,一味的最求公积金的收益,大量投资贷款使用甚至是挪作他用,加大了公积金的管理风险;另一方面要防止管理部门怠于房贷或情愿将公积金沉淀在银行生息而不愿发放贷款,所以应该对公积金的汇集和房贷比例作出合理规定。

3.4.2 强化管理中心监督,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建立科学系统的内部审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应尽快建立上下联动、相关部分分工协作、多种监督形式并存的全方位监管机制,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对管理中心的权力运用、职责履行、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动态持续监督。

4.结束语

公积金制度是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偿还等诸环节有机构成的整个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它的最根本目的是发挥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让广大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公积金业务经过了这些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城镇住房建设环境、城镇居民构成、收入水平,房地产市场发展等均发生了巨大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因此积极探索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它的政策优势,让广大老百姓都能居者有其屋是当前迫切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刘长滨.房地产金融[J].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

[2]王淑敏.房地产金融实务[J].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3]黄正祥.浅谈住房公积金年贷款业务的创新[J].经济师,2010(5).

单位公积金缴存方式范文2

关键词 医院;住房公积金;核算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指出,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参照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职工薪酬》准则中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因此在医院的管理制度中,住房公积金与工资具有相同的作用。

根据医院资产要素的定义,医院资产是医院拥有或控制,能以货币计量并能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比较可见,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医院并不拥有所有权控制权。住房公积金未来所带来的收益或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所有(公积金投资收益),或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利息),不会给医院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医院资产范围。

二、目前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方式

对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财务核算问题,相关部门专门制定了核算办法,规范其管理与核算。但对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各企事业单位,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仅对列支方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①机关在预算中列支:②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③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对于医院将公积金缴存后,各医院如何管理和核算这笔资金,医院会计制度仅作出如下规定: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医院应设置辅助帐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和结余情况。但具体如何设帐、如何核算,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规定。这样,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单位采取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这些单位,在发放住房公积金时,

借:医疗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住房公积金(医院负担部分)

应付工资――住房公积金(职工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将公积金缴存管理部门时: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同时: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有的单位计入“其他货币资金”或“其他应收款”)

贷: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这样处理,用“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或者“其他货币资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核算医院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部门总额;用“专用基金―住房公积金”核算医院职工住房公积金总额。使住房公积金在单位会计报表即作为一项流动资产,又作为一项净资产。

但根据我们上文所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资金不能作为单位的资产,上述处理,虚增了单位的资产和净资产,甚至使医院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出现虚假资金情况,不能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误导会计报表使用者。

(二)在“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科目核算

多数医院单位采取这种处理方法。发放时:

借:医疗支出一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一住房公积金(医院支付部分)

应付工资――住房公积金(职工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时: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有的单位计人“其他货币资金”或“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这样处理,用“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或者“其他货币资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应收款一住房公积金”)核算医院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部门总额;用“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核算医院职工住房公积金总额。这样处理使住房公积金在单位报表即作为一项流动资产。又同时作为一项流动负债管理。

与第一种方法类似,虚增了单位资产和负债。给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信息误导。

(三)设置备查薄或者辅助帐

这下单位设置一些简易明细登记帐,简要登记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及余额,但缺少正规的核算,职工个人公积金查询、转移、支取、转入以及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对账管理不严格。

(四)单位汇缴后不作任何处理

一些单位认为,该资金已经转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属职工个人所有,不管是否支付已不属于医院的资产或负债,同时公积金管理部门又是政府专门的主管机构,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和严格的制度和办法,缴存到管理部门后,职工查询、支出均到管理部门办理即可,因此医院没有必要进行很规范的管理。

综上所述,同样一笔住房公积金资金,有的医院列入负债。有的列入净资产,还有的不在医院总帐中反映,加上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10余年来,各医院累积的资金余额已达数百万乃至上千万之多。

如此,造成资产、负债、净资产都不具有可靠性和可比性,影响现金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比率等重要指标,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甚至医院决策者。

三、住房公积金账务处理建议

住房公积金核算具有独特之处,资金动用必须满足相关法规的规定。不能自由支配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国家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医院在核算住房公积金计提、支付业务后,应当设置专门的、独立于医院总帐的住房公积金帐目。连续系统的反应医院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使用、结余情况,同时,定期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对。

住房公积金辅助帐,不存在核算收益的问题。科目设置可以简单明了,能够准确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结余情况即可。可以设置资产类科目“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核算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收支情况;设置负债类科目“住房公积金”,反映医院住房公积金缴交、提取和结余情况,且“住房公积金”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分户明细帐。期末。“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和“住房公积金”科目总量余额相等。

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1、单位汇缴时。根据缴款书凭证和银行收款通知书

医院财务总帐代扣代缴: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同时,医院住房公积金专门帐目: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贷: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科目;――××个人明细科目

2、新职工调入时,依据新职工调入开户手续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支付收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贷: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科目

3、职工离退或调出时,依据销户手续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支付收款凭证:

借: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4、职工因购房、维修提取时,依据住房公积金转移支付凭证:

借: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5、期末结算利息时,依据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利息结算单: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公积金缴存方式范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就业 房价 关系

今年,我国大学毕业生人数达到699万,受宏观经济的影响,招聘岗位比去年减少15%,专业对口率不到30%。期望月薪由2011年的5537.5元降至今年的3,683.6元,为近五年来最低,被称为“最难就业年”。在月薪持续走低的情况下,房价却在震荡中前行。在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结果的情况下,为防止就业与房价之间的矛盾加剧,本文建议采用住房公积金就二者关系进行调节。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2002年,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指出了需要缴存公积金的群体,将公积金释义的外延逐步扩大。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就业的关系

从资金的属性来看,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消费资金并且数额巨大,它的周转与运行可能影响社会的总需求。因而,住房公积金对就业与房价的调控作用越加明显,是经济的稳定器。

为何将住房公积金与就业进行综合考虑呢?这是因为,企业招聘一名员工,除缴纳所得税、流转税等相关税收外,还要承担员工的各项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即养老保险(工资的20%)、医疗保险(6%)、工伤保险(1%)、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6%),以上五项相加就达到员工工资的29.6%。①因各地的情况不同,所制定的缴纳标准也不同。在这里以云南省昆明市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为例。

例1 根据《关于调整2012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昆公积金[2012]65号),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上限定为10,410元,下限分别为:一类区950元;二类区845元。缴存的最高比例为12%,在排除其他工资等级和缴存比例的情况下,以公积金的上下限作为计算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则: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上限: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10,410×12%=1,249.2元

下限: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950×12%=114元

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845×12%=101.4元

综上分析,企业如果依照规定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那么,每月就要为每位员工缴存少则101.4元,多则1,249.2元的住房公积金。员工人数越多,缴存金额越大。所以,企业在尽量压缩用工成本的同时,也会采取裁员或者减少工作岗位的措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就业率逐渐降低,大学生的月薪期望值两年降两千的现象也就可以解释了。

三、住房公积金与房价的关系

民以食为天,以住为本。随着市场化改革及城市化进程,我国的住房问题日益严峻,为能否实现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为实现居者有其屋,我国推行了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核心的住房保障制度。但是,就公积金制度的实行效果来看,它的影响力有限。

(一)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支出的影响

在工资水平提高的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也逐渐提高。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最好体现。但是,在一切都高涨的情况下,房价又企会甘于落寞。

从图中可看出,近五年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介于两千至四千之间,总体呈平缓上升趋势。由于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在2012年出现下滑趋势。但商品房的成交均价却介于六千至八千之间,二者有四千的差价。如此严峻的形势,靠个人能力解决房子问题已成个例。在多方压力的挤压下,住房公积金贷款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它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储蓄制度,定向用于住房支出,必然对房地产业产生重大的影响。职工对公积金账户的缴存分两种情况,一是有住房者;另一种是无住房者,是潜在购房者。对有房者而言,其住房支出短期内为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建立为其增加了一笔资金。就长期来讲,可能会产生一笔住房支出,如翻新住房、购买新房等,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其提供资金来源。而对于无住房的职工,他们是住房的潜在购买者。潜在需求变为现实的购买行为,取决于职工家庭的财富存量。当财富存量不能够负担购房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其提供资金来源。就目前的形势来讲,高房价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人们的需求。对于利用公积金买房的高收入家庭,成为真正的受益者。对于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仍将维持在一个低水平,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成为一种强制储蓄。可见,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使购房因素大大提高,但因为很多情况的出现,使这一因素转化为强制储蓄。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房地产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住房储蓄能否成为住房投资,关键在于房价能否回落在职工收入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公积金制度。

(二)实例分析

要解决住房问题,本质因素就是资金来源。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的方法是银行借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为委托贷款、自营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委托贷款就是我们俗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自营贷款是商业贷款,我们以前两种作为分析对象。

例2 秦先生准备购买一套价值90万的自住房。由于资金紧缺,打算向银行委托借款20万,借款期限为20年。以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计算还款总额等相关数据,并与自营贷款进行比较。

以上表来看,自营借款的利率比委托借款高出近两个百分点。尽管银行会推出相应的优惠政策,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推出的住房借款打八五折的信贷产品,即自营借款利率降至5.5675%,但还是高于委托借款一个百分点。20年后,自营借款的还款总额比委托借款高出55617.6元。高出的这部分金额,也就是支付利息款高出的金额。由此可见,委托借款比自营借款更能成为人们买房的首选。

四、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2004年诞生以来,其功能经历了初始阶段以筹集资金支持住房建设到后来发放购房贷款支持住房消费的转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现。

(一)公积金覆盖面存在较大缺失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指出了需要缴存公积金的群体,是为在职职工谋求的福利。然而,在职职工只是就业人员的冰山一角,目前大量的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和越来越多的长期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民工兄弟等,由于就业状况而不能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他们的工资构成中也缺少了应有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同时也失去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储蓄,具有互,但是把最需要帮助的这部分人排除在外,显然没有起到它应起的作用。

(二)法律制度和相关制度的设立不科学

2002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提取条件等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所谓“政高一尺商高一丈”。再完善的规定,商家也能找出空子。首先,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仍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还没有一部关于这方面的基本法,也没有在《条例》之外出台对应缴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领导实施问责的相关制度。对各方面的约束明显缺乏刚性。因此,导致了人们对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样同属于社会保障范围的住房公积金出现认识上的偏差。同时,随着《条例》的出台,临时工、合同工应运而生,使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更加严重。虽然有处罚条例,但谁来监督条例的实施?谁来指出企业的违规现象?这个监督者不可能是职工本人,就业难的现实问题已经迫使职工的底线一降再降。不要求“五险”,更不奢望“一金”,只要有收入能糊口就已足矣。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使用模式欠公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单位两部分组成。缴存基数越大,公积金账户的数额越大。从数额上看,多者更多,少者更少,具有明显的“马太效应”。②从使用环节上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多为中高收入者。在进行借款申请时,有质的抵押,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换一种说法,也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借款人原有的资产额度决定将借到的额度。实际上,贷款买房的也多为中高收入者,而真正需要靠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低收入者却被拒之门外,这显然有悖于住房公积金建立的初衷。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和举措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尚未完善,但只要我们积极改进,定能为社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下面是笔者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公积金的覆盖面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应打破范围限定,即打破“在职职工”这一规制,遵循自愿原则来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是想交且有能力缴存的居民,都应纳入缴存的行列。我们应该借鉴新农合的模式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首先,组织领导或者代表学习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学习,以“传输带”的方式向下设部门灌输相关的知识,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市场,以提高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然后,设立两种公积金制度,一是在职职工模式;另一种是非在职职工的模式。在职职工的公积金由个人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组成,而非在职职工不能享受单位缴存的住房福利。但是,非在职职工可以将公积金账户作为自己的长期储蓄账户,一则可以养老;二则为买房储蓄资金;三则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先决条件。虽然采用储蓄账户与住房公积金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是否科学还未得到验证,但笔者认为,只要遵循惠民的理念,所提出的设想成为现实的可能性才会提高。

(二)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

每一部法律的颁布是在不断的修改中完成的,同时社会问题的出现,也为法律的完善提供了资料。要规范公积金市场,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据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获悉,深圳市住建局和深圳市总工会3月13日下发《关于做好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要求工会把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中。这是劳动者的福音,应当在全国尽快全面实施。另外,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部专门的《住房公积金法》,如果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加强约束力。再者,在立法的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不缴或者少缴的企业将严惩不贷。

(三)平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情况

应当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最大限度的减少政策带来的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其次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低收入群体购房补贴(可从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贴息)和放宽条件限制,降低准入门槛的相关政策,真正让低收入职工买得起房。对于无需购房的缴存职工,可通过若干人自愿、无偿或有偿担保的方式,帮助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个贷首付款问题。也就是说由担保人利用本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承担首付款偿还义务。这样更能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原则。

六、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提高职工的商品房购买能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几十年来在计划体制下职工完全依赖单位“等靠要”解决住房问题的福利分房体制,建立起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合理负担住房的新机制,在法律上保证了每个职工都享有以缴交住房公积金为形式的住房分配,较福利分房体制在住房公平性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这种住房货币化分配新机制,为国家最终出台切断实物福利分房、建立货币分房并逐步将住房理人工资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有效促进了“住房体制从福利走向市场”这一房改历史使命的顺利完成。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但只要我们同心协力,定能使这一制度成为一项真正的惠民制度。

注释

①肖文海:《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8。

②焦建国、郎大鹏:《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由来、问题、借鉴与改进建议》,载《经济研究参考》,2005(76)。

参考文献

[1]王琳.澳大利亚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启示[D].现代商贸工业2007,(8).

[2]黄丽娅.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实思考[D].现代管理.2007.

[3]廖静.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的几点思考[J].消费导刊.财经纵横.2008,(2).

单位公积金缴存方式范文4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

(一)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潜房委发[20*]3号文件规定,目前,我市单位和职工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6%—10%,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从20*年1月1日起,有条件的单位(含中央和省直管单位),可以由原来单位和职工个人各缴存职工工资总额的6%—10%提高到6%—15%。

(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工资性收入,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凡过去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迅速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本单位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及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于30日内分别办理公积金的缴存、变更或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分别办理帐户设立、转移或封存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帐户设立或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

(三)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已逐渐步入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就近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缴存手续,在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开设帐户的,可在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办理转帐手续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换取收据。

二、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职工个人确需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条例》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审批后方可提取。严禁违反《条例》规定提取公积金挪作他用。

(二)积极开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凡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职工可根据《条例》和《*市职工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贷款实施以下两种方式:

1、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5—8万元,贷款时限1—8年,每月定时等额偿还本息,贷款利率1—5年为3.6%,6—8年为4.05%。今后贷款利率随着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调整。

2、房屋抵押工资卡质押担保贷款,即将贷款人(指实行工资卡发放工资单位的职工)的住房进行具有法律效力评估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贷款人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和工资卡质押合同。同时,贷款人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将其工资卡和存折移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然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发放贷款。贷款额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0%发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贷款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1—5年为3.6%,6—10年为4.05%,今后贷款利率随着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调整。受委托银行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每月定期定额从贷款人工资卡上划转资金偿还贷款本息,至其贷款全部偿还完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工资卡及存折归还贷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法人及分管负责人责任制,谁审批,谁终身负责,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零风险。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营运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据准确,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储存安全、正常营运和有效增值,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缴交单位与职工的监督。

单位公积金缴存方式范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覆盖范围;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05-02

一、住房公积金的运行过程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运行过程,如下图所示:

其中R1表示职工的缴存比例,即职工所交部分与职工工资的比例,R2表示单位的缴存比例,这个比例越高,职工所能得到的利益越多,rs表示公积金存款利率,rL表示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住房公积金的运行过程中,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缴存比例不规范、缴存额差距大,分配不公

1、缴存基数差异大。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加之不同行业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虽然2005年建设部要求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城市平均工资的2-3倍,但无强制性。经对某城市住房公积金的调查,每月缴存基数最高为8万元,最低为10元,相差8000倍,单位平均缴存基数最高与最低相差408倍。

2、缴存比例差距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比例的上限,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3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6倍。

3、住房公积金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由于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税务部门有严格的限制,比例超过上限,超过部分企业和个人分别要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但对缴存基数却没有严格的规定,加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缴存基数审核流于形式,造成很多单位通过虚假高报工资基数,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工资薪金外发放奖金、津贴的渠道,从而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途径。

4、使用上存在不公。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部分中低收入者,却难以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而相对的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没有参加公积金使用的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损失。

(二)使用率不高,资金沉淀率高

截至2007年年末,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187.91万人,缴存总额为16230.30亿元,累计为830.04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565.90亿元,累计支持了4200多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数据截至2007年10月)。 2007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为74.58%,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7.24%,沉淀资金为2186.55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2.76%。之所以使用率偏低,首先是因为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要求高,使用渠道单一,想要使用公积金贷款,需要经过比较负责的手续申报,对贷款人的限制多,提取数受到限制。其次,由于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较低,消费者还不习惯负债消费,一般都通过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这部分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再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竞争意识不强,市场推广力度较弱,开发企业更愿意选择与商业贷款合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一直是银行的"优质品种",很多商业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要求开发企业从本行发放个人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此外,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表现在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需要办理组合贷款,额外多支出很多相关费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的积极性。

(三)覆盖面窄,受惠人数少

尽管截至2007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为7187.91万人,比2006年增长了3.77%,但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覆盖城镇在职职工的要求相比,仍然差距较大。原因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因改制脱离出公积金体系,原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因身份的改变而停缴了住房公积金。二是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愿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三是部分单位实行对所谓编制内的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聘用的员工则不予缴纳住房公积金。

与此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等群体还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之中。

(四)公积金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

虽然各地成立了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也制定了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规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但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不仅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而且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但事实上,财政部门或暗渡陈仓或明目张胆挪用公积金的事情屡屡发生。2007年,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余额为17.44亿元,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0.18%。银行以吸储为中心的考核机制,监管不力甚至不管、主客观上都为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留下了缺口。

(五)地区性和阶段性不均衡

住房公积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区公积金供不应求,需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另一些地区又大量闲置,使用效率不高。根据下表,可以看到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由表可知,尽管中西部地区的缴存额和发放贷款额的增长速度较快,但从总量上看与东部地区差距较大。同时,各地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整体运用和融资效率状况也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运用率平均达到75%以上,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较缓的西部及中部地区,住房公积金总体资金运用率平均仍不足50%。造成以上地区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

三、解决方案

针对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在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加强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一)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切实履行起职责,尽快按照要求,规范缴存基数,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超比例缴存公积金问题,避免公积金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薪金补贴及避税的渠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资金的管理,在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内开设公积金缴存、贷款及增值收益账户。购买国债应严格限定在一级市场。对委托中央债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国债应随时进行监管,避免发生国债回购、质押、担保等问题,保证国债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继续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逐步将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由现行的在职职工覆盖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结合农民工流动特点,探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关于农民工的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降低贷款门槛,增加参与者的利益

一是提高贷款限额。各个地方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放宽一手房屋的竣工年限。

三是降低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应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负担,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

(三)提高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沉淀

合理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就中西部地区而言,主要应进一步面向广大职工,大力发展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可适当放宽个人购房贷款的政策条件,扩大贷款政策额度,让更多的职工通过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购房以改善住房条件。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资金等相关基本住房消费。

(四)引导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

首先可把公积金账户发展为住房储蓄账户。公积金账户与住房储蓄账户的共同点是,其账户金额都只能用于住房消费;其不同点是,公积金账户的缴存额是有政策限制的,住房储蓄账户可实行在公积金提取比例之上、个人工资水平之内自愿缴存的政策。由于按政策存入这种账户的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实际上等于财政通过减免税的方式对缴存人提供购房补贴。这将极大提高“夹心层”人群购房能力,并促使他们更多依靠自己力量来满足住房需求。

(五)实行全国联网,统筹运用资金

近几年来,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虽然有上升的趋势,但地区间差异较大,经济发达、房地产业发展较快的城市,使用率最高的已超过90%,但在一些中小城市,受多种因素影响,最低的还不到30%。因此应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统筹运用的有效途径,实现全国联网,加强区域间的流通,合理调度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优势,更大程度的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红,殷红.房地产金融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 王全民等.房地产经济学[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单位公积金缴存方式范文6

关键词:覆盖面;欠缴;追缴;监督促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是改善和提高城镇职工住房水平的重要保障和主要途径。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而稳定的住房资金筹集渠道,截止2009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为26091.24亿元,同比增长26.05%,缴存余额为14648.80亿元。然而,随着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总量的持续增长,作为资金源头的归集管理工作在运行过程中也逐渐产生出系列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覆盖面狭窄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缴存的特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的城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交纳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只要是符合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就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009年末,全国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8031.30万人,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69.74%,较同口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加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职工人数少7800万人,大部分非公企业、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以及进城务工人员,还没有全面覆盖。

2、归集率低,缴存单位不能按月足额缴存,欠缴、缓缴情况严重

全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总额以年25%以上的速度递增,归集总额持续增长主要是受逐年增长利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提高的影响。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并没有显著提高,一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缴存登记,履行缴存义务,有许多已开户单位不能按月足额缴存,特别是企业单位存在欠缴、缓缴的情况。

3、执法稽查制度不健全,追讨工作缺乏法律约束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尽管《条例》已赋予管理中心相应的管理职能,但是对违规单位进行催缴、征缴的追讨工作成效仍不明显。

二、归集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意识差,影响住房公积金覆盖对象扩展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对象范围一致,但是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还存在偏差,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了解。非公有制单位受自身利益驱使,因考虑到经济利益,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意味着自身利益受损,因此对缴存住房公积金持消极态度;私营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大,而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手续繁杂,限制条件较多,诸多不便严重影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未建立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无法监督未缴存的单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单位不能足额缴存,发生欠缴的主要原因

(1)一些国有企业单位由于企业转制或机构精简,企业内部需要进行协调稳定,调整时间不能确定,因此不能实现按月缴存。

(2)有些企业效益不稳定,存在周期性差异,企业负责人往往会先考虑企业经营资金的充足率,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欠缴、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屡有发生。

(3)私营企业业主为谋取私利,只扣不缴。虽然每月都从职工工资中扣下职工负担部分,但企业配比部分却一直未能落实,有些单位一年只汇缴一至两次,甚至个别企业长时间挪用职工个人扣缴金额,严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4)缴存单位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认识模糊,尚未形成规章制度,缴存随意性较大,单位经办人员嫌每月缴交公积金麻烦,就几个月扣缴一次,此类情况较多,对归集率影响较大。

3、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使追缴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首先,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根据《条例》规定,管理中心虽然有权对欠缴、少缴的单位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但是,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和能力,未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细则和创造内部稽查的执法环境,运用执法手段追缴住房公积金存在极大困难。其次,行政追讨缺乏法律约束。住房公积金问题不属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和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机构因没有依据,一般不予受理。对于违规单位在限期内仍未纠正错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对单位不为其职工缴存或者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使行政追缴失去了法律约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济。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认知度

可以采取报纸、电视、宣传资料、会议、上门讲解等多种形式,对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的在职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重点的是提高企业领导的认识,如果没有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不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就难以推动建制工作。因此,宣传的重点是填补政策盲区,解决企业领导缴存责任意识不强问题,形成有利于扩面工作的舆论氛围。

2、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制订扩面目标计划

应选择典型的单位作为试点,以点带面,重点突破。例如,非公企业的职工人数多的单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劳资关系比较和谐的单位以及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等作为试点,耐心细致地做企业工作,要尊重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在重点单位树立典型并摸索经验,因循渐进,逐步在面上进行普及推广。要积极与工商、税务、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设立、登记等情况,长期平稳地推进建制缴存工作。

3、推行缴交监督机制,灵活调整缴交政策

(1)建立缴交保障机制,实时检查和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在利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缴交信息,但对缴交记录有效性分析及其此后的跟踪管理还很欠缺,建立缴交保障机制可以有效检查和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针对缴交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案,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①运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记录单位的

缴交情况,包括缴交职工人数、缴交金额、基数调整等,发现单位不正常缴交时,应尽快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缴交情况进行稽查,重点检查单位是否有故意压低或抬高工资基数而少缴或多缴、挪用住房公积金、不及时缴交等情况。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应督促单位限期改正。

③应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对缴交单位进行业务培训,使单位经办人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操作系统并全面掌握缴存业务流程和汇缴办理方式。

(2)对于各类企业缴存单位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制定灵活的缴交政策

企业单位的缴存经常会受到自身经济效益直接影响,资金周转紧张时,无法做到按时足额缴存。针对这种情况,管理中心应本着人性化管理原则,根据缴交单位的实际需求对缴交政策作出必要的调整。首先,对于一直保持良好缴存记录的企业,发生逾期缴存时要及时向企业单位了解逾期原因,企业单位可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并确定缓缴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如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补缴,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警告及处罚。其次,企业效益如果受季节或周期性影响,可以先与管理中心签订按季度或按年进行缴存协议,另外,企业效益持续下滑或资金紧张时,应允许企业单位先缴存职工扣缴部分或单位扣缴部分,另一部分匹配资金待企业效益转好时可进行补缴。

以上三种灵活的缴交政策实施的前提条件是,管理中心必须联合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实际资金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确保调查结果真实。

4、加强稽查执法力度

在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过程中,要加大稽查力度,将无视法律、法规,单位效益好,领导责任意识不足,职工反映强烈的未建单位,列入执法重点,启动执法程序,依法强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另外,可以改变旧的催建催缴的归集方法,探讨试行成立专门稽查机构(譬如稽查大队)对违规单位进行稽查,依法强制,威慑影响其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参考文献:

[1]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