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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工作方案范文1
一、监测目的
1.掌握区艾滋病性病流行状况和流行趋势。
2.根据艾滋病性病发病情况和危险因素分析,实施艾滋病性病的干预,并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者、静脉吸毒者、孕妇、人工流产者、同性恋者、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口。
三、监测工作的网络建设
1.成立区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工作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
参照国家和市级的监测技术要求,制定区的监测技术文件;解决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等。
2.监测报告及制度
为加强我区的艾滋病性病报告网络及制度建设,规范辖区性病门诊,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病例报告的各项规章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性病门诊病例的登记与报告制度、匿名报告制度、性病专用登记本的建立和性病报告卡的发放制度、疫情自查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性病资料的保密制度、门诊和实验室衔接制度、转诊制度等。
3.加强实验室建设
在年内建成市五医院、闵中心医院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并投入使用;对开设性病门诊的一级医院,要求开展淋球菌培养检验项目。每年由区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医院实验室试剂来源进行检查。
4.人员培训
对区内所有医疗单位开展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培训,重点掌握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各种法律法规、国家最新诊疗技术,经考试合格上岗。
5.加强协作
艾滋病行为监测要取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才能有助于调查者接近监测的目标人群和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1)公安局、司法局、计生委、人口办等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区卫生部门组织高危人群的行为调查和干预工作。
(2)各镇、街道落实相关人员,开展对辖区内高危人群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各项健康教育,配合区卫生部门进行行为调查和干预工作。
四、监测内容与方法
1.病例报告
凡在我区内开展性病艾滋病诊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在日常医疗服务工作中诊断的性病病例、艾滋病病例,包括在本地患病的外来流动人口,均须填写“性病报告卡”,并将传报卡报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包括总发病率、不同病种的发病率、构成比及流行特点,与历年同期比较。
2.开展不同人群的艾滋病筛查
区妇幼所提供婚前体检者的艾滋病性病数据。
医疗单位提前体检者、人工流产的艾滋病性病数据。
区公安局提供收容、劳教、戒毒等机构的艾滋病性病数据。
区人口计生委提供计划生育或生殖健康门诊中艾滋病性病数据。
3.行为监测
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计行为监测方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艾滋病性病防治人员落实方案的实施。行为监测对象主要有以下二类:
(1)高危人群:静脉注射者、暗、客、性病患者。
(2)重点人群:公共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外来流动人口。
五、监测资料的分析与反馈
每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监测资料分析,报区卫生局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
六、监测资料档案的管理
各医疗机构对《性病报告卡》、《性病疫情登记簿》、疫情分析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要装订成册,分类保存和管理,有专人负责。《性病报告卡》要求保存5年。《性病疫情登记簿》、疫情分析报告、《艾滋病性病监测资料年度汇编》等要求长期保存。
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工作方案
为了及时掌握艾滋病性病在人群中的分布、流行趋势及其各种影响因素,根据《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实施方案年-年)》文件精神和国家区域监测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1.掌握区艾滋病性病流行状况和流行趋势。
2.根据艾滋病性病发病情况和危险因素分析,实施艾滋病性病的干预,并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者、静脉吸毒者、孕妇、人工流产者、同性恋者、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口。
三、监测工作的网络建设
1.成立区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工作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
参照国家和市级的监测技术要求,制定区的监测技术文件;解决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等。
2.监测报告及制度
为加强我区的艾滋病性病报告网络及制度建设,规范辖区性病门诊,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病例报告的各项规章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性病门诊病例的登记与报告制度、匿名报告制度、性病专用登记本的建立和性病报告卡的发放制度、疫情自查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性病资料的保密制度、门诊和实验室衔接制度、转诊制度等。
3.加强实验室建设
在年内建成市五医院、闵中心医院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并投入使用;对开设性病门诊的一级医院,要求开展淋球菌培养检验项目。每年由区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医院实验室试剂来源进行检查。
4.人员培训
对区内所有医疗单位开展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培训,重点掌握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各种法律法规、国家最新诊疗技术,经考试合格上岗。
5.加强协作
艾滋病行为监测要取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才能有助于调查者接近监测的目标人群和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1)公安局、司法局、计生委、人口办等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区卫生部门组织高危人群的行为调查和干预工作。
(2)各镇、街道落实相关人员,开展对辖区内高危人群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各项健康教育,配合区卫生部门进行行为调查和干预工作。
四、监测内容与方法
1.病例报告
凡在我区内开展性病艾滋病诊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在日常医疗服务工作中诊断的性病病例、艾滋病病例,包括在本地患病的外来流动人口,均须填写“性病报告卡”,并将传报卡报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包括总发病率、不同病种的发病率、构成比及流行特点,与历年同期比较。
2.开展不同人群的艾滋病筛查
区妇幼所提供婚前体检者的艾滋病性病数据。
医疗单位提前体检者、人工流产的艾滋病性病数据。
区公安局提供收容、劳教、戒毒等机构的艾滋病性病数据。
区人口计生委提供计划生育或生殖健康门诊中艾滋病性病数据。
3.行为监测
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计行为监测方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艾滋病性病防治人员落实方案的实施。行为监测对象主要有以下二类:
(1)高危人群:静脉注射者、暗、客、性病患者。
(2)重点人群:公共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外来流动人口。
五、监测资料的分析与反馈
每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监测资料分析,报区卫生局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
监测工作方案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测组织建设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环境监测规范,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对全省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报告,向社会统一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污染事件等环境监测信息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环境要素的监测,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预警等所需的环境监测数据;
(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三)负责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督,收集、汇总、分析和核实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
(五)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监测、企业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治理设施效率的检查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跟踪性监测等;
(六)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有关部门所属的专业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部门、本系统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实施经批准的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
(四)参与有关环境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
(五)建立本部门、本系统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社会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单位环境监测计划,并对排污和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日常监测;
(二)制定合理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做好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测;
(三)建立本单位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测网。
第十三条环境监测网的成员单位应当联合协作,开展各项环境监测活动,按照环境监测网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完成所承担的环境监测任务,报送环境监测数据,汇总、整理监测资料,相互交流环境监测信息,为政府全面报告环境质量状况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省环境监测协会是环境监测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全省环境监测力量整合全省环境监测资源,参与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协助管理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组织人员进行科技攻关,促进和规范环境监测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环境监测管理
第十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准确、可靠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有关环境监测标准、监测规范和监测制度,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及时、准确。
第十七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等能力和条件,适应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
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所需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应当如期完成并上报监测结果,不得拒报、迟报、漏报、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公共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与管理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执行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管理规定,建立相应运行维护制度,规范数据采集、传输、校验、预警等监测监控行为,统一管理全省自动监测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的废水和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以及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等,应当达到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并设置统一标志物。
第二十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监测单位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被监测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和监测条件,不得拒绝和阻碍依法实施的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正式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保密范围的监测数据、资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纠纷监测数据的争议,由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技术仲裁。
第二十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性监测时,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监测工作方案范文3
责任领导:
主要责任单位:区商委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委、区工商分局和各镇街、园区(、风景区)
二、工作目标
对民爆物品储存、经营、运输、使用过程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清理,全区民爆物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要结合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要求。完善民爆物品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基本建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民爆物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规范民爆物品市场秩序。
三、工作步骤
分四个阶段进行:全区民爆物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时间从年7月20日至12月15日。
一)制订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年7月20日―8月10日)各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员,动员部署工作。
二)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大排查阶段(年8月11日―8月31日)民爆物品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继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摸清全区民爆物品安全基本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制定问题整改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大整治和大执法的相关工作。
三)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行动,大整治大执法阶段(年9月1日―11月15日)各镇街、园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要求。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总结成果,总结提高阶段(年11月16日―12月15日)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民爆物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长效机制。
四、工作内容
民爆物品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风险抵押金的缴纳,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情况;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执行安保互动政策的情况;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审查情况。
三)并持证上岗。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等。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演练情况。四)应急管理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
对安全隐患的防止措施。五)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限期治理。
六)安全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
七)违规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情况。
五、保障措施
凡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一)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公布非法从事民爆物品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活动的黑名单。新申请资质的一律不予批准;已经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
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二)加快技术改造提升。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保证安全投入,加快技术改造,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提高从业准入标准,三)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民爆物品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相应素质要求,作为安全许可条件,纳入审核范围。督促企业开展大宣传、大教育、大培训、大练兵活动,从业人员100%接受专业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从重处罚,四)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建立专账,五)严格执行经济政策。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项使用。足额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全员参加安全责任保险,增强企业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准入门槛。
六)由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全区民爆物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区商委、区公安分局、区交委、区工商分局及各镇街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职责分工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以及销售过程的储存、配送环节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以及爆破作业的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交通、工商等部门及镇街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商委牵头开展全区民爆物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是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效措施,加强领导。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把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作为预防事故、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机制,切实推进,确保民爆物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二)抓好落实。要督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切实抓好安全事故防范,突出重点。严防死守,坚决遏止民用爆炸物品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化管理水平。
三)严格执法。按照“三项行动”要求,加强督查。深入开展督查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大执法行动,强化监管。要坚持“严查、严管、严罚”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走过场、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治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要重处重罚,依法追究责任。
监测工作方案范文4
进一步提升我市风险监测能力,扎实做好药械化监测与评价等工作,全面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工作任务
全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620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260例。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药械化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监测工作,明确监测人员,细化指标任务,按要求及时、规范上报,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业务指导。
不定期组织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有关涉药单位监测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三)强化报告质量评估。
定期组织我市药械化不良反应专家组成员,随机抽取各报送单位药械化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报告质量评估工作。
四、工作要求
监测工作方案范文5
工 作 方 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 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和区教育局要求,我区作为本次监测的协议样本区,将参加2021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为确保监测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在全区的部署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樊明建 区委教育工委书记,区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洪侠 区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组 员:普教科、督导办、区教科院相关负责同志
联络员:区教育督导办主任 高远荣
信息员:区教科院教研员 张楠楠
二、监测内容与对象
(一)监测内容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学习质量、体育与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试点),以及课程开设、条件保障、教师配备、学科教学和学校管理等相关影响因素。
数学学业质量:重点测查数与代数、图形与几何、统计与概率,知识的了解、理解和运用,学习兴趣、学习信心和学习习惯等。
体育与健康状况:重点测查身高、体重,视力、肺活量,力量、速度、耐力,体育兴趣与态度,健康行为习惯等。
心理健康(试点):重点测查学生情绪、自我、人际交往、社会行为、心理问题与行为等。
(二)监测对象
2021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四年级和八年级学生,样本学校校长,2021年春季学期四年级和八年级数学、体育、心理健康教育和班主任教师。
(三)监测样本
在全区中抽取样本学校和样本学生。
(四)监测时间安排
5 月 27 日全天及 5 月 28 日上午。
日期
场次
学生测试
校长与教师网络问卷填答
5月27日
(第一天)
学生数学测试
09:00-10:20
09:30至全部填答完成
学生数学相关因素问卷填答
10:50-11:40
学生心理健康测试
14:00-15:20
学生心理健康相关因素问卷填答
15:50-16:30
5月28日
(第二天)
学生体育相关因素问卷填答
09:00-09:30
——
学生体育现场测试
10:00至全部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指导功能突出,各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由校长作为第一负责人,确保监测工作有序开展。要在监测实施的各个环节均安排专人负责数据质量,对上报数据认真核实、确保准确。对于存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程序等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个人及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强协调沟通
为协调部署监测工作,本项工作后续安排在“双流区教育质量监测群”(QQ群号:438103829)中通知,请还未入群的学校指派一名中层及以上干部作为联络员于3月12日前加入,加群备注名格式:学校+姓名。
(三)加强信息管理
各学校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材料。其中,3月15日上午10:00前须按规定的格式模板(见附件2、附件3),向以下联系人邮箱上报本校信息,信息报送完毕后,请电话告知该联系人。
初中:叶书艳,邮箱:8762808@qq.com,电话13730631780。
监测工作方案范文6
一、组织领导
成立人民政府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各县(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有关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各自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建设目标
根据《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十二五”发展规划》,我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新区和县已于2010年由省环保厅按照规划分别审批并委托资质1家检测站,4家检测站中红花岗区、汇川区、县已于2011年1月建成投运,新区检测站正在建设之中。其余11个县(市)按照规划将分别建设1家检测站,其中仁怀市、赤水市、余庆县、绥阳县、凤冈县、湄潭县规划于2011年建成,正安县、桐梓县、务川县、道真县、习水县规划于2012年建成。
三、实施步骤
(一)机动车排气检测站资格确定。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省在用机动车定期检测机构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黔环发[2009]3号)并结合辖区实际,我市机动车检测站资格确定分别按照县确定、市把关、省审批三个程序办理:
1.县确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社会第三方投资建设的模式要求,由各县(市)领导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排气污染检测站建设单位。
(1)各县(市)领导小组根据省环保厅《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印发“省在用机动车定期检测机构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黔环发[2009]3号)及本方案,制定本县(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实施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
(2)按照各县(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实施方案并根据省环保厅《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所明确的建站数量,各县(市)领导小组依照相关程序公开确定建设单位,并及时上报市环保局。
2.市把关:市环保局对各县(市)上报确定的建设单位,根据本文第四条要求,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技术审查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对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建设单位由市环保局报送省环保厅审批委托,对经审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上报县(市)并说明理由。被退回的县(市),应对退回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按程序重新组织确定工作。
3.省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关于印发“省在用机动车定期检测机构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黔环发[2009]3号),省环保厅对上报的机动车建设单位进行最终审批,经审批合格的建设单位,由省环保厅按照相关要求下达审批文件并颁发《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委托书》。
(二)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
经省环保厅依照规划审批并下达委托书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单位,须按照省环保厅规定要求开展建设并及时投入营运。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机动车检测站的建设以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环保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检测站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推进建设,并及时完成相关验收手续后投入运行。各县(市)环保局要加强同当地公安(交警)、交通、物价、质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计量认证等手续,并创造条件推进信息平台建设,促进辖区排气检测工作顺利推进。
(三)机动车排气检测站日常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机动车排气检测站日常监管由各县(市)环保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警、物价、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相关业务监督管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要积极协调省相关业务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监管职责,积极指导各县(市)业务管理部门抓好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并对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四、申请单位资格要求
申请参加检测站资质竞争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办公和检测场所的有效土地租凭合同(租凭期10年以上)或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三)拟建站厂区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四)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
五、检测站建设要求
(一)符合省环保厅《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固定的机动车环保检测场地,场地面积应在6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有四条以上检测线(其中两条轻型汽油车检测线、一条重型汽油车检测线,一条柴油车检测线,并预留一条摩托车检测线场地);
(三)所选场地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城市整体的规划要求,并靠近辖区内交通主干道,进出道路适合各类车辆通行,位置尽量考虑选择远离居民住宅区、应避免噪声与废气对居民和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四)所选场地应符合“便民原则”要求,方便广大车主前来办理排气检测业务。
六、委托资质管理
(一)《委托书》由省环保厅统一制发,有效期3年。
(二)委托资格的变更、注销,必须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省在用机动车定期检测机构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黔环发[2009]3号)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