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1
1、如果个人是个体工商户的话,是可以给个人缴纳公积金的,因为我国国家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为自己缴纳公积金。
2、假如个人是单位职员的话,如果公司没有缴纳公积金项目,你可以尝试和公司领导沟通缴纳公积金的事宜,但是如果公司无法替你出的话,你可以自己来全部缴纳。
3、假如个人是无业、做微商或者做淘宝的话,你不是单位职业,同时也不是个体工商户的话,是无法缴纳公积金的,这种情况下你只能通过挂靠单位来自己缴纳公积金。
(来源:文章屋网 )
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2
【关键词】新加坡 养老保险 评析
一、引言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国家按照法律法规设立,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为劳动者提供的用于社会保障目的的专项货币基金。它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新加坡,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建设上有着自身独立的一套体系,这一体系在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完整性非常具有研究价值。
二、新加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梳理
1955年7月,新加坡政府成立了专门负责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央公积金局。这标志着作为一项以强制储蓄为原则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新加坡正式建立并开始实施。这一制度在运营资金的积累、投资账户分类、投资工具选择、投资风险控制、管理模式设立以及保障机制的建立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
(一)运营资金的积累
在养老保险资金的积累上,新加坡实行的是会员制,即所有新加坡永久居民和受雇佣的企业职员都是中央公积金局的会员,政府规定所有会员都必须按照标准每月缴纳强制性的社会养老保险金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运营资金的积累。新加坡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同时政府通过对缴纳保险金费用的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间接承担了部分养老保险金费用。其中,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金费率根据职工不同的年龄段有不同的规定。55岁以下、55岁至60岁、60岁至65岁以及年龄超过65岁的仍在职人员其养老金费用的征缴率分别为日工资的40%、25%、15%以及10%。企业和职工个人对缴纳的保险金费用各承担一半,一并由企业存入职工个人的公积金账户中。
(二)投资账户的分类
新加坡养老保险资金是由中央公积金委员会统一进行投资(通常是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但如果个人希望获得更高的回报率,则可以选择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自行投资。不过,为了控制投资风险,新加坡政府对个人账户进行了分类,不同的账户类型有不同的投资工具的选择范围。根据规定,55岁以下的中央公积金局会员个人账户主要分为普通账户、特别账户和保健储蓄账户。而55岁以上的中央公积金局会员其账户则变为退休账户和保健储蓄账户两种。普通账户中的存款可以作为购买房子、获政府批准的保险、教育等投资以及转拨款项填补父母退休户头之用;特别账户中的存款则作为晚年生活或平时应急之用,保健储蓄账户中的存款可被用作支付住院和医药方面的费用。通常情况下,普通账户、特别账户、保健储蓄账户中的资金占整个个人公积金储蓄比例分别为72.5%、10%以及17.5%。
(三)投资工具的选择
1986年,新加坡通过了《中央公积金法(修正案)》,修正案中规定,普通账户的储蓄资金可投资于以下金融产品:定期存款、新加坡政府债券、法定委员会债券、新加坡政府担保的债券、单位信托、基金管理账户、年金、养老保险、投资连接的保险产品、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基金。投资于这些产品时,投资比例不受限制。除了这些,普通账户储蓄资金还可以投资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以及黄金和黄金相关的衍生产品,但为控制风险,这类投资工具的投资资金比例有一定限制,投资于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最高比例不能超过普通账户资金的35%。黄金及黄金相关的衍生产品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普通账户资金的10%。
而特别账户中的储蓄资金投资有更为严格的标准。其主要用于投资以下金融产品:新加坡政府债券、法定委员会债券、新加坡政府担保的债券,以及经评级后风险位于后3位的单位信托、定期存款、年金、养老保险以及经选择的投资连接的保险产品和经选择的交易所上市的基金。
(四)投资风险的控制
为了控制中央公积金会员的投资风险,相关法案规定会员账户上的储蓄资金必须在中央公积金局的投资计划基础上进行投资,其投资计划主要有: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新加坡巴士有限公司股票计划,非住宅产业计划和教育计划,会员可以在这四项投资计划中自由选择。为了保障会员的基本收益,中央公积金局还对公积金会员个人账户基金在公积金局的投资给予2.5%的最低收益担保。但对基于会员个人投资选择的其他投资工具进行投资,则其风险和亏损完全由会员自身承担。此外,为保障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储蓄,会员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也不能支取,只能存留于账户中。
(五)管理模式的设立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采取的是高度集约化的运作模式,其参与主体是以政府为核心,主要由中央公积金局、货币管理局、政府投资管理公司和商业保险机构这几个部门进行分工管理和运作。其中中央公积金局是新加坡法定的中央公积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货币管理公司和政府投资管理公司则是公积金具体投资和运营的执行者,中央公积金局的投资决定都由他们执行。其中货币管理局负责中央公积金对银行存款和新加坡国债的投资管理,而政府投资管理公司则负责把积累的公积金投资到基础设施建设、国内住房建设以及一些国外资产中去。在货币管理公司和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的基础上,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补充,主要为公积金投资提供年金化的保险产品业务,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了养老储蓄市场。
(六)保障机制的建立
为进一步保障公积金的安全性,新加坡还实行了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在制度上保障和完善监管机制。市场准入监管制度是相关部门对公积金会员所能投资的金融产品的发行机构实施的制度。新加坡负责准入监管的主要机构有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独立的第三方投资顾问以及中央公积金理事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新加坡宏观经济政策,对金融机构及各个金融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具体负责审查筛选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央公积金会员所发行的投资产品申请。经过金融管理局的筛选后,将由独立的第三方投资顾问在中央公积金理事会的委托下对所筛选出来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投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参考的要点包括这些金融投资机构的过往业绩、企业的管理能力、企业文化、企业发展的稳定性等多个方面。评估出来的结果以报告的形式交由中央公积金理事会审议,并作出是否允许这些金融投资机构向中央公积金会员发行金融产品的最终决定。信息报告制度,即为降低中央公积金会员的投资风险,发行金融投资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必须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所发行产品的招募书披露,日常运作的信息披露等。
三、制度评析
新加坡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采取的是强制储蓄养老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这种强制性是由法律制度作保障的,制度运行的法制化是新加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能够正常运转的强大后盾。从1953年实施中央公积金之初,新加坡就颁布了《中央公积金法令》,为整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自觉有序规范的实施。除了这项基本法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民对社会保障需求的日益扩大,新加坡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还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其他许多社会养老体系相关的法律规则。例如上世纪60年代制定并实施了《新加坡建屋与发展法》,明确了政府发展公共住房的责任、方针及目标。同时还颁布了《建屋局法》和《特别物产法》等,从而逐步完善了住房法律体系。
此外,中央公积金局是新加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唯一法定的管理和运营机构,这种集约化管理模式责任明确设置合理,降低管理成本且利于监督。作为新加坡政府部门的劳工部,在基金运营过程中只负责政策的制定并进行监督,即充当指导和监督的职能,但不参与具体事务的运营,而所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与管理的具体政策和日常事务都是由具有半官方性质且相对独立的中央公积金局来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职能又交由专业的货币管理局和政府投资公司来执行,并进一步对其投资进行监督,这样一来,一方面基金的运营与管理即达到精简统一集中管理,提高了基金管理的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一个多方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社会保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行为,促进了基金高效的运营。
当然,这种制度还充分保障了新加坡国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一方面,政府财政部门制定法律规章制度对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管,为中央公积金的运营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公积金从汇集、运营、存储、结算到公积金会员获利都独立于政府财政,由专门性的独立于政府部门的机构进行运营和管理,使得公积金免受政府财政可能存在的赤字影响。在账户管理上还创新模式,推出中央公积金会员个人账户,以中央公积金管理局的投资为基础,允许个人为追求更高的收益选择有有安全有保障的其他投资工具,拓宽了收益的渠道。对提供投资工具的金融投资机构有极为严格的要求,会员的公积金可以选择投资的资产都是信用等级比较高的,这也确保了最低投资回报。同时,在每一个通过核准的投资计划里,中央公积金局作为公积金会员资产的受托人,也通过契约制的形式,避免了金融投资机构的经营风险转移到公积金会员的身上。
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3
由于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所以合理安排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可以实现节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区分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位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那么,如何界定“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呢?从形式上来说,确立雇佣关系必须通过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与受雇临时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被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临时人员”,否则将视为非企业临时人员。判别是否具有“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既要采用形式判别法,当然,还要注意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在区分时出来考虑劳动关系之外,还附加了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条件,例如:江苏地税对实际操作中的掌握标准作了规定,(1)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即存在了劳动关系;(2)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使职工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凡满足上述二项条件的,则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否则就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苏地税政二函[1999]1号)。
《广州关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明确: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作、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个人从事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符合好以下条件:(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4)其未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站在企业的角度区分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都属于劳动所得。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法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可见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是不相同的,实现二者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1)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20%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约税收。
(2)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
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公司欲聘用一知名专家设计师,双方商定每月的报酬为3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面临两种选择:是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还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合同?
方案一: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
如果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则该设计师每月30000元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30000-3500)×25%-1005=5620(元)
方案二:签订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合同
如果该设计师与房地产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一名兼职的工作人员,则其30000元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420元(5620元-5200元)。
在运用上述方法节税时,一定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同时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只有在劳动关系介于两者之间,且双方都同意,并且不会有其他劳动纠纷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否则会产生逃避纳税的嫌疑风险,或导致其他的劳动纠纷。
二、运用好保险与公积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际中许多单位或者没有为职工上齐保险与公积金,或者仍按7%的较低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一是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三是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一些保险公司的险种推销中,避税也是其一大卖点,需要避税的朋友可以考虑此类险种。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投资分红类保险中,保险收益也无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避免以下情况,否则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超过免税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缴付部分。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超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标准的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获得现金形式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由企业为个人缴付的免税保险费种类之外的保险。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如很多企业为员工上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等,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筹划案例】
某单位职工王某,每月应从单位取得工资5400元,减除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后,王某每月实际取得工资5100元,该单位未为王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个人也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也是5400元,其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假设本例中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元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筹划前: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100-3500)×10%-105=5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5×12=660(元)。
【筹划方案】
其他条件不变,企业将原来发给王某工资中按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部分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缴入王某住房公积金账户,王某个人也按同样的金额缴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筹划后:企业为王某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5400×12%=648(元),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648元,王某实际当月工资、薪金所得5400-300-648=4452(元),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452-3500)×3%=28.56(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8.56×12=342.72(元)。
【筹划结果】
王某在筹划后比筹划前全年少纳个税660-342.72=317.28(元)。
注意事项:职工只有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情形时,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企业可兼顾职工个人需求,视情况采取类似的税收筹划。此外,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控制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内,这样的筹划才更有意义。
三、设计好低价售房激励方案
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4
关键词:资本金 资本三原则 资本公积金 利润公积金 分红规制
我国公司立法一直受日本的影响,借鉴了日本人众多的公司制度,资本制度就是其中之一。然而,几年来,日本商法修改频繁,公司制度变化巨大,特别是2005年成立的日本公司法将原来规定在商法典中的有关公司的规定与作为单行法的有限公司法合并,独立成为全新的单行法之后,资本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梳理日本法资本制度的变迁,探究修改的成因,对于探索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未来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日本商法股份公司资本制度的原型
一般来说,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原则被认为是股份公司的特征之一。日本的商法典(明治32(1899)年商法)制定之初,股份公司必须在章程中明示、确定资本的数额,资本数额除以面额股的面额来计算出股份数,在此基础上确定认股人。也就是说,资本意味着股份面额的总额,与此总额相当的财产必须支付给公司。资本的数额对外通过商业登记簿加以公示。
日本商法采用了以上述资本金额的定义为前提的资本制度。由于强调资本的维持,公司的资本与盈利的区分显得特别重要,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中扣除资本数额之后所得余额才是可分配利润的上限,此外,公司还有义务从可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公积金。
二、1950年日本商法修改后的资本制度
1950年(昭和25年)的商法修改,大大改变了股份公司的资本制度。
(1)资本额不再是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仅仅是登记事项。与之相对应的是,公司预计发行的股份总数成了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授权总数)。修改的目的是让董事会灵活运用新股发行权限,筹集资金。不过,发行新股带来的资本额的增加不再需要变更章程。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
(2)无面额股的引进导致资本额计算的二元化。发行面额股的公司,按照原来的方法计算资本额。发行无面额股的公司,以发行价的总额作为资本金。不过为了取得与面额股溢价发行的平衡,以无面额股发行价总额的25%为上限,可以不计入资本金。
(3)资本额可能高于股份面额的总和。比如公积金计入资本,如果没有根据计入资本的公积金的数额发行新股,则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4)法定公积金区分为以资本盈余为财源的资本公积金与以利润为基本财源的利润公积金。从企业会计的角度看是采用了盈余区分原则,但是商法的修改只对法定公积金科目的财源加以区分,其他的盈余并不区分资本性质和盈利性质。从结果看,其他的资本盈余进入了可分配利润。
三、1981年至2000年的日本商法修改
(一)1981日本商法修改
当时日本公司发行新股尽管采用面额股,却采用时价发行方式。而公司如果发行无面额股,资本与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盈余)的比例是三比一,面额股和无面额股之间出现了不平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商法进行了修改。面额股原则上以发行价的总额作为资本金,但允许设定不计入资本金的比例,以此取得面额股与无面额股的统一,解决资本公积金可能高于资本金的问题。不过,在制度层面,这次商法修改没有废除面额股制度,股份的面额仍然作为计入资本金的最低限额。超出面额(溢价)部分如果计入资本金,计入资本金的总额除以面额所得数值作为可以发行新股(无偿配股)上限数量。很多公司将资本公积金改为资本金之后,发行新股,无偿配股。甚至有些公司故意将资本金定得很低,然后将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资本,发行新股,无偿分配给股东。资本制度变得非常复杂。
(二)1990年商法修改
此前的商法没有规定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金,此次修改不仅提高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至300万日元,还新规定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1000万日元。这个金额并不高,可能是考虑到已经存在的大量的中小型股份公司。但是如果达不到这个最低资本金,则只能改组为有限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公司。
(三)1999年、2000年商法修改
建立了股份交换、股份移转和公司分割制度,为企业界提供了改组企业的新制度。企业改组过程的规制基本上以合并为参照,资本金采用与合并一样的上限方式,并不设定资本金的满额上限,公司无需达到资本金上限,于是公司利用此制度,人为制造盈余,作为分红或回购股份的财源。
四、2001年6月日本商法修改后的资本制度
2001年一年之内日本商法进行了3次修改,其中6月的修改使得资本制度发生巨大变化。
首先,将回购股份按购买、持有和处分分别加以规制。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并以公司净资产为标准设定用于回购股份的金额上限,在上限范围内依据商法自由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意味着向股东返还股款。
其次,法定公积金制度做了重大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允许减少公积金的上限,但没有废除法定公积金制度
允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减少法定公积金,并规定了减少公积金的上限,但没有废除法定公积金制度。不论是资本公积金还是利润公积金,公司最低只需留存相当于资本金25%的公积金。
从此次修改的经济意义来看,减少的公积金可以返还给股东,也可以保留在公司,成为盈余,这可以作为回购股份的财源,也可以作为红利分配给股东。因减少利润公积金而发生“盈余”,计入利润盈余,可以作为分红的财源,而在商法修改之前,利润公积金与资本公积金一样受分红规制,不能自由地作为分红的财源。
(二)利润公积金积存规制的缓和
此次商法修改前,规定了不同于资本公积金的积存标准,商法修改后,二者的总和达到资本的25%即可(第288条)。因此资本公积金累积较多的公司大大减轻了积存利润公积金的负担,甚至可以将利润公积金降至零。由于利润公积金与资本公积金一样受分红规制,因此公司会尽量减少利润公积金,以此增加资金运用的自由度。
(三)资产负债表“资产”栏的标注方法做了修改
以前,资本栏中设有“法定公积金”一项,资本公积金和利润公积金分别记载于此科目下,这可以清楚地知道法定公积金的总额。商法修改后,根据新商法施行规则,资本栏分成了资本金和盈余两项,盈余科目又分成了资本盈余和利润盈余,资本公积金记录在资本盈余科目下,利润公积金记录于利润盈余科目下。资产负债表上并不显示资本公积金和利润公积金的总额,尽管这个总额在商法上很重要。
最后增加盈余的手段多了。由于可以直接减少法定公积金,加上各种各样的形式创设出来的资本盈余(实收资本盈余、公司合并盈余等各种盈余),经营者可以更容易地利用经营政策形式上增加盈余。尽管减少法定公积金需要股东大会决议,但实质上商法的资本维持规制的意义和作用都降低了,却并没有设置新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五、2005年公司法下的资本制度
2005年日本公司法是将商法第2编以及商法特例法和有限公司法合并而成的一部单行法。其中公司的资本部分,进行了实质性修改。这是自1899年(明治32年)商法制定以来关于资本制度和分红规制的根本性修改。以下是关于资本和会计的主要修改内容。
(一)最低资本制度的废除
2005年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一种形态,与股份公司合并,废除了1990年商法修改时采纳的最低资本制度。2002年日本产业省制定了《新事业创出促进法》,规定公司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免除商法最低资本金的要求。
最低资本制度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的最低限规制,②分红时的净资产规制,③作为资产负债表上资本额的下限规制。然而,事实上最低资本制度不仅起不到多少保护债权人的作用,反倒会制约人们设立公司。净资产规制可能比资本金规制更有效,公司实际资产低于资本金时,资产负债表上仍要列出资本金,从制度论角度显然不合理。因此,2005年公司法取消了最低资本要求。也就是说可以设立资本金为1日元的公司。
(二)资本充实、资本维持原则的放弃
公司法彻底放弃了资本充实原则,公司设立时所发行股份不再要求全部得到认购,以实际认购数计算公司资本额。公司法不是要求先确定资本额,然后要求与资本额对应的财产缴纳给公司,而是以实际缴纳给公司的财产作为资本。
由于放弃了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成立后资本金甚至可以减少为零。2001年6月商法修改要求法定公积金最低可以降至资本金的25%,公司法取消了这个限制,因此资本公积金也可以降至0。立法者认为,传统的资本维持制度只有在规制公司分红时起到一定的作用,在公司财产减少时并不起作用,传统商法将资本金设计为维持公司财产的重要参数实际上是一种错误。公司法彻底放弃了传统大陆法系商法采用的通过确保债务人担保能力来保护债权人的做法,改为采用美国式的通过证券市场规制保护投资人的做法。具体表现在通过公司财产的准确披露和;确保适当资产保留在公司来保护公司债权人。
(三)法定公积金的积存
公司法不区分资本公积金和利润公积金,统一作为公积金列出,并取消了商法对减少公积金的上限限制,也就是说公司可以将公积金减为0。这是由于减少公积金的比例限制使得有些公司在尚有公积金的时候却不得不减少资本金,这与资本金和公积金的性质矛盾,因为从法理上说资本金的减少应当比公积金的减少更严格。公司经营的自由度更大了。
(四)盈余分配
资本金和公积金返还给股东、股份回购与分红作本质上都是公司财产的流失,公司法将这几种形式统一作为盈余分配加以规制。因此,公司法创设了比利润内涵更大的盈余概念,同时创设了可分配余额(原文为“分配可能额”)概念。但如果公司净资产低于300万日元,则不能向股东分配盈余,以此保护公司债权人。
(五)净资产栏的创设
商法规定资产负债表由资产栏、负债栏和资本栏三部分组成,公司法下合并成了资产栏、负债及净资产栏两部分,负债及净资产栏下分负债栏和净资产栏,资本金成为净资产栏的一个科目。公司法将缺少一致性的商法规定的资本栏中与股东资本有关系的科目分离出来构成资本栏,剩余的科目以及原来作为中间科目的部分统一列入广义的净资产栏。
六、结语
我国1993年公司法严格采用传统的资本制度,规定很高的最低资本,并严格要求公司遵守资本三原则。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采用固定期限的分期缴纳股款的资本制度,并降低了最低资本要求,但本质上依然是严格的固定资本制度。公司溢价发行新股时,溢价部分需要计入资本公积金。利润公积金作为法定公积金,每年需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但总额达到注册资本50%后,可以不再提取。尽管对于资本充实和维持要求很高,但实际上在我国虚假出资非常普遍,需要重新探讨适合我国实际的公司资本制度。这方面,日本股份公司资本制度的演变或许可以提供很多启示、
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关于资本的规定非常原则,具体制度都放在会计法。事实上资本规制涉及公司治理,涉及经济政策,应该针对公司的特点,由公司法作出更加合理、更加详细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李海燕.日本公司资本制度变迁[J].改革与战略,2010-8
[2]刘永光.日本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立法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商研究,2004-1
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的特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可知,住房公积金的特性属于暂存资金,属于缴纳职工个人所有。依照现行行政体例,在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管理中心业务及公积金业务两方面的核算。
实施权责发生制
住房公积金在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为归集年度,并由受托银行或者管理中心依照国家的政策规定,依照利率将职工账户累积的缴存金额结息转入职工的账户。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期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应依照权责发生制度的原则,计算出应付给职工应有的利息,并通过利息的计提,计算会计核算当期的损益。
(二)区别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与其他核算
住房公积金在与其他一般经营性企业相比时最大的不同是,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不是以成本核算为侧重点。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目的在与保证归集资金的运营安全,和保值与增值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注重的是资金使用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为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和转变住房分配体制,并推动房地产发展,作为政策性的住房管理制度的住房公积金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今,我国各省市区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与运作,而管理中心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政府管理和协调职能管理,不是经营机构,可以拥有协调政府、单位和职工及银行多方关系的职能。
二、深究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缺陷
抵贷资金管理与核算缺陷。在清收单位和项目贷款与个人贷款时形成抵贷资金。单位及项目贷款清收在之前发放的项目贷款时,不仅回收货币资金,另外必须清收抵贷事物资金,因其清收项目种类繁多,造成的抵贷变现审批程序等的因素,抵贷资金的形成无法迅速变现。而且作为中心资金的抵贷资金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会计核算,而我国的相关政策却没有明确的关于抵贷资产业务核算规定。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利息核算存在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度的原则的提点,职工可以通过利息的计提和计算当期的损益得到定量的利息。不过当前的利息核算还包括应收利息核算和应付利息核算的两方面问题。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的加强,财会人员的定时业务提高提上日程,并定时反馈财务核算发现的问题,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切实实行,财会核算软件的规范统一,可以尽快实现即时的处理软件与会计制度。
(二)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
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支取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结算反映了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中心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反映了增值收益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时住房公积金存款类科目的两项工作。实际工作中的两个账号的存在,而额外增加了工作强度,年度结息和销户支取的转换更是增加工作的难度。风险准备、未分配增值收益和专项应付款是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净收入,此三者的合计为的增值收益存款,制度规定为管理中心可以使用的资金,但在实际应用中两种存款的区别较为困难。
切实强化公积金业务信息审查
现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业务和委托银行共同完成,造成的核算业务的内容复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难度加大,就正常的业务流程而言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与归集,委托贷款的发放和收回。从业务流程出发,在会计核算中要认真把握以下三点:第一,入账凭证的审核,尤其是资金流出中心时凭证的审核。第二,各类账户、表册信息的核对。尤其是与外部委托银行及缴存单位的相关账户信息的核对。第三,会计核算信息与公积金业务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
(一)加强政策管理,完善管理机制
为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必须要完善法律法规,履行领导职责,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和创新有续发展,切实实行透明操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内部的管理制度,制度的约束规范作用的充分发挥,强化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意识,确实提高服务水平。
(二)依法归集住房公积金,切实扩大公积金覆盖面积
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中的规定,依法对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民办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对民营和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作宣传力度,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督检查,对于现实中拒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真正做到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范围,维护应缴纳合法利益。
(三)尽快创新管理方式,增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因当前社会房地产市场时常处于低迷状态,房价虽在国家的强制执行力下,仍旧居高不下,为使广大群众获得实惠住房,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可以除用于购买或建造等住房用途的使用,还可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或物业管理等费用。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可以加大贷款的发放力度。
参考文献:
[1]张宏均.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J].企业经贸,2009,(02).
[2]张国成,胡建华,洪敏.浅探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08,(02).
公司缴纳公积金规定范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缴存扩面;互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1-0056-02
1 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现状
(1)概述。为推进住房货币化改革,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在学习、消化和吸收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现实国情,我国于1991年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上海率先实行。“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具有强制性、互和独立运作特点。自1994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公积金事业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10年,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共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43个。
(2)发展现状。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令),把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了法制化高速发展轨道,此后住房公积金社会影响力持续增强,覆盖率不断提高,归集规模逐年增加。截至2008年年末,全国累计缴存总额达到20699.78亿元,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2008年年末,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同比增加557.18万人,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在岗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计算,覆盖率为69.3%。
(3)缴存扩面存在的特点。第一,进展缓慢。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得到迅速发展,但制度覆盖范围有限,缴存扩面进展缓慢。2002年以来,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一直维持在60%~70%,缴存职工人数平均年增长率仅为2.4%。第二,分布不均衡。一是目前公积金建制单位大部分集中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非公企业覆盖情况不理想。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就业人员还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二是各地覆盖面区域间不平衡,一、二线城市公积金覆盖率比三、四线城市高。
2 造成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进展缓慢的复杂成因
(1)公积金制度本身局限所致。一是制度吸引力被削弱。公积金制度成立之初是作为一种住房实物和住房资金的转换机制而出现,它最初目的是为了解决当时住房建设资金短缺和住房供给严重不足问题,如今市场化住房体制已经确立,住房矛盾发生改变,如何建立健全完备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成为新任务。然而,公积金制度完善的滞后性制约了其在住房保障领域内的作用,受益面难以惠及中低收入职工群体,社会颇有微词,公积金制度本身优势和吸引力整体上被削弱。二是条例界定本身存有争议。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各类性质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关于“在职职工”的含义,各界解读不一,“在职不在岗”等特殊人群公积金该如何操作。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然而随着城乡一体化改革,大批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类人成为新新市民,这部分人的公积金权益该如何保障。
(2)政策法律支撑体系薄弱,强制力不足。一是公积金制度立法层次低,强制力不足。虽然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一些若干地方规定的支持,但公积金制度法律支撑体系十分分散与单薄。例如,目前对欠缴、未缴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追究难以实现,原因在于上述行为既不归属于劳动法范畴,也得不到劳动仲裁的支持,唯一的解决渠道是依靠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制,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权限不配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定位是隶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这就造成了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具备执法权。权限不清晰的窘境导致,当职工到中心维权时,中心的职责不是执法而是协调。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职工的维权时间成本高,为怕麻烦,少折腾,部分职工宁愿放弃本应该享有的公积金权益。
(3)宣传不到位,单位和职工认知欠缺。从笔者一线的工作经历获知,很多职工把公积金等同于社会保险基金(简称社保基金),认为公积金就是社保基金,或是误以为公积金是可以有选择地缴纳,非强制性,只有效益好的单位才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缴纳不缴纳公积金,演变成职工衡量企业良莠的参考依据。本应该享有的权益,变成了一种选择性“被赐予”。此外,对于参加公积金制度能得到什么样的好处,它与一般的商业银行以及社保基金之间的实质区别,绝大多数职工都是一知半解,不知者甚多。
(4)职能部门之间缺乏联动机制,监督有限。当前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升缴存扩面的主要途径有三种:一是通过职工,以点带面;二是通过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与相关部门数据进行比对,核查遗漏;三是阶段性获取工商部门企业注册信息,发信、发函督促新建立企业及时开户。这三种方式虽然都有一定成效,但相对被动,这种事后督查形成的劣势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企业动态信息的掌握较为滞后。另外企业改制、集团重组、委托人力资源等现象的产生也增加了公积金管理中心督查的难度。总而言之,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及时共享,缺乏联动监管平台和机制是公积金覆盖率难以较大提升的又一重要因素。
3 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可行性分析
(1)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储蓄政策,公积金制度是公积金事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石,而制度是需要与时俱进才会永葆生命力和吸引力。当前公积金制度新使命应该是维护缴存职工多渠道享受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优惠,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具体措施是:第一,修改完善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制度定位,由原来的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向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并重转型,增强公积金制度惠民的公平性;第二,扩大缴存政策辐射范围,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各类城镇劳动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使每一个就业者都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最终实现城镇劳动者全体缴存;第三,合理调整增值收益使用方向,拓展公积金作用面,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贴息特困缴交职工,使有限的资金惠及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第四,严格执行“控高保低”,在设定最高缴存基数上限的同时,明确规定个人缴存基数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若职工扣除公积金后工资收入低于最低标准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缴交,通过动态的浮动机制调动职工缴交积极性。
(2)建立行之有效的利益引导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关键策略是利益引导机制,把公积金制度的核心竞争力落实在可操作中。具体办法是:第一,创新贷款品种。目前我国公积金贷款的品种比较单一,鉴于当前购房层次的需求,有必要根据市场需求设计不同年限和比率的还贷方式,特别是针对中低收入职工的贷款品种,如可开设还贷递增抵押贷款、分段固定利率贷款等,缓解职工尤其是新就业职工前期还贷压力;第二,差别化信贷政策。充分考虑受益群体之间的经济差异,在积极支持缴存职工通过贷款购买首套自主住房以外,严格抑制投资性住房贷款需求,贷款按购房面积和购房贷款次数实行区别对待,面积越大,利率越高,贷款次数越多,利率上浮越多,有效避免“贫济富”,这样既有利于增强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能力,又有利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第三,低价配租。积极拓展公积金在保障性住房上的功能,对低收入无房缴存职工,在公积金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行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给缴存职工,并在租金上予以补贴和优惠,但需严谨设置进出机制;第四,储蓄奖励。公积金制度应该是“普惠式”的制度,对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也需要周全考虑,方法是这部分特殊群体在销户提取时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水平,给予合理的利息补偿和奖励,变“我要你缴”为“我主动要缴”,从而让全民总动员自愿加入到这一制度中来。
(3)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手段。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重要保障是强有力的法律制约。建议从三个方面重点开展:第一,立法保障,加快公积金立法步伐,把公积金写入劳动法或者是未来住房保障法中,有了立法的保障,公积金才能够有法可依,违法不难究。第二,成立专业稽查大队。集中专业力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那些无视法定义务,应建未建、应缴未缴的企业,一旦查处,在书面警示无效的情况下,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对已经享受过贷款又无正当理由停缴的职工应取消其贷款资格。第三,增加企业违法成本,联动查处。目前我国企业不按照规定缴交公积金的违法成本较低,除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以外,可尝试与相关部门联动,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不予相关证书年检、政策性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