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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范文1
一、2017年我镇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2017年,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我镇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加快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目标,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健全住房保障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镇住房公积金缴存总人数达到11863人,缴存单位228家,缴存总额18120.74万元。2017年新开户缴存单位数累计完成17户,本年度任务完成率为242.86%;新开户缴存人数2834人,本年度任务完成率为157.97%。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建制扩面氛围
我局通过多方宣传发动,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意识和使用意识,落实缴存责任。
一是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通过召开讲座、培训等多种途径,向广大企事业单位员工宣传公积金有关提取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及管理使用等有关知识,提高住房公积金基本知识的普及面。
二是加强和改进宣传方式,注重宣传实效,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介,送政策、送服务进园区、进企业,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知晓率,广泛宣传表扬先进单位,着力营造企业自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工作新常态。
三是深入企业调研,通过走访企业,发动企业主动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主要向企业主介绍有关缴存政策,同时主动了解企业、职工缴存意向以及存在困难,为企业缴存提供政策指引。
(二)以归集为重点,努力打开工作局面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缴存任务,我局制定实施计划,积极落实缴存归集工作,努力扩大缴存工作面。
一是抓好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缴存全覆盖,目前全镇已基本实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及各村(居)部门缴存全覆盖的目标;
二是重点开展企业扩面工作,按重点突破,引导推进的思路,首先落实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企业的缴存工作,扩大已开户企业的缴存规模,例如理文造纸厂、洪梅电器厂、台玻、富之源公司等,实现重点突破,建立标榜,进一步扩大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额。
三、2018公积金扩面工作计划
(一)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排,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行政执法,密切部门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扩大已有规模以上企业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让广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确实保障。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重点突破,通过在镇有线电视上进行宣传,召开企业座谈会,对新成立优质企业以及已缴存的规模以上企业进行上门走访,解读公积金政策等措施,从而进一步提高公积金归集额。同时,发挥政策的处罚和引导作用,运用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强新成立优质企业的开户缴存工作。
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范文2
关键词:公积金管理 问题 对策
随着这些年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子问题一步步地成为人们的焦点。从而带动了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发展,因此公积金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很大的变化。为了更好地了解现在公积金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我走访相关部门和服务单位,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地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坚持以人为镜,以社会为镜,收集各方面的资料,并相应地进行整理分类。
一、面临主要问题
1、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于建立。一是大部分国有企业因改制、破产、解散等原因造成大量职工下岗、离岗,使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出现锐减;二是住房公积金执法人力不足、执法难、执法力度不够,造成部分单位存在侥幸心理不建不缴住房公积金;三是宣传不到位、不够深入,部分单位和职工不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四是有部分中省属单位缴交额与市、县单位差距较大。五是部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偏低、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执行不一(5%-12%)。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完善。一是查询住房公积金渠道较单一,主要方式为打印住房公积金存折查询及电信声讯台查询,由于数据相对滞后,职工使用声讯台查询意愿不强;二是由于管理中心、贷款承办银行、归集承办银行、缴存单位分处不同地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费时费力,给职工带来不便;三是随着贷款利率的调增,职工还贷压力增大,职工要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意愿增强,但由于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按月提取还贷功能尚在测试,未全面推广,还无法满足职工这方面要求,导致职工意见较大;四是贷款办理流程尚未理顺,程序还比较烦琐,时效性较差,特别是2008 年7 月新的《 房屋登记办法》 实施后,房屋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得到了更有效的保护,但抵押登记流程却变得更加烦琐,给借款人造成了诸多不便。
3、贷款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一是对预购商品房项目贷前调查不够充分,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潜在的风险未予以高度重视,随着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和房地产市场变化,商品房项目潜在的风险将数倍放大并逐渐暴露出来,将有可能危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二是对逾期贷款催收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当前的贷款逾期率虽处于较低的水平,但贷后催收严重依赖贷款受托银行,催收工作较为被动,随着房地产市场进入调整周期,部分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或还款能力有可能降低,贷款逾期率有上升的趋势。
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内部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业务程序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等方面还存在欠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多面广,有些管理部分散于县(市),但在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尚未制订全面的规范化操作规程,在统一、规范、高效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程度不够,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不足。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审计实务工作起步较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建设不尽完善,人员少,进而直接影响内部审计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归集,努力扩大覆盖面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拟定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支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个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社会保障功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
2、加大宣传力度,印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将职工和单位所关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问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法规、文件印制成便于携带、针对性较强的宣传手册;拟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日(3 月24 日)定为宣传日,到单位、职工中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让单位和职工意识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要性、重要性、保障性。
3、目前关于住房公积金执法方面的法规只有《 条例》 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而且没有执法方面操作手册。针对这一情况,拟制定三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和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确实按《 条例》 规定执法,也让住房公积金执法做到有章可循。对不建不缴的单位寄送催建催缴函,限期办理缴存手续;对逾期不建不缴的单位采取行政处罚,及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实行“限高保低”政策,规范缴存行为
针对我市违规超标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市管委会己于2008 年7 月及时出台“限高保低”政策,即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三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政策出台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上组织归集承办银行落实这一政策,要求承办行严格按“限高保低”政策规定受理缴存业务,通过业务处理系统自动控制最高、最低缴存基数;对暂时无法实行系统控制的承办行,先行人工控制,并要尽快完善业务处理系统以满足业务要求;不得受理不符合“限高保低”政策的缴存业务。
(三)逐步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交比例
针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交比例比例执行不一的情况,建议政府部门要求和县(市)政府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以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时根据县(市)财力情况分阶段逐步统一县(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四)检查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1、拓宽、规范住房公积金查询渠道:每年七月向职工寄送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方式,时时更新数据,让职工随时随地上网查询住房公积金;及时向电信部门发送更新数据,尽量使电信部门数据与管理中心数据保持同步。
2、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项目组沟通,实时了解“冲还贷业务”项目开发、测试进度,待该项目开发成熟,争取尽早开办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业务。
3、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贷款操作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的审批、抵押、发放等环节作了严格的规定,保证了限时办结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沟通,双方共同研究、探讨新的《 房屋登记办法》 关于抵押有关规定,共同制订一个既符合规定又安全便利的抵押操作规程,既保证贷款安全又为借款人提供了方便。
(五)加强贷前项目审查,防范贷款风险。
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其县(市)管理部门成立项目审贷小组,规范贷款操作流程,对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进行充分地评估,在收集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现场勘察、上网(房地产管理网)查证等手段确定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开发前景,形成可行性报告,提出贷款意见。
(六)加强贷后催收工作,建立积极的贷款催收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利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适时查询贷款逾期情况,并积极与贷款受托银行联系,了解逾期贷款催收进度,针对个人贷款逾期的不同情况,通过电话、短信、发函、上门、发律师函、向法院等方式催收职工按时偿还贷款;同时,在内部制订考核指标,责任分解到个人,层层抓落实,有效地促进了贷款催收工作,将贷款逾期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汇总、整理了近年来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组织业务骨干进行修订,目前,已经修订完成《财产物资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办法》、《会计报表报送考核评比办法》、《会计、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开通网上银行,实时监控市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银行账户每日资金流动情况,并要求各受托银行市分行每月向市中心报送各县(市)管理部在其支行开设账户的月未余额,加强资金动态监管,防范风险。
(八)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完善落实工作制度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科室牵头,成立专门小组,着手制定了全市统一的归集、提取、贷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业务操作流程和操作手册,做到员工人手一册,9 月底即可完成该项工作,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按规范化操作流程进行;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管理部办公地点分散,不便于管理的实际,实施了以下措施:一是副主任实行分县包干制,每人负责5个县的督导工作,每季度至少下县一次检查县(市)管理部工作落实情况,提出督导意见。二是市中心职能科室负责监督指导县(市)管理部的对口业务工作。三是在住房公积金简报上定期通报各县(市)管理部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四是制定完善职能科室职责,建立并实行科室岗位考核制度。
(九)加强监督管理及审计队伍建设,确保资金的运作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业务科室部分职能和人员,充实内部审计稽核人员,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日常性稽核审计制度,每季度对县(市)管理部和职能科室归集、提取、贷款业务和会计核算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把审计监督作为一项经常性、持久性的工作来抓。
参考文献
[1] 住房公积金98问.法律出版社. 第1版.2006年12月.
[2]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法规 房改・房补・公积金;北京;2001-2-1.
[3]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知识读本.齐鲁书社.2007-5-14.
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范文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惠民措施。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 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 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 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 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 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 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范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运用制度;政策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7-0104-01
1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运用制度简介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运用制度规定了公积金使用的二个方面:一是缴存职工提取用于购、建和大修住房,或根据缴存职工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以由管理中心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进行保值,不得进行其它投资或挪作他用。
2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运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单一,作用减弱
全国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率一直徘徊在50%左右,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受到限制,国家现行政策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自行出台的政策存在很大差异。公积金可以用于购房或维修住房,但不能用于租赁住房,导致无力购房的低收入家庭享用不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这部分家庭蒙受了利息损失。
2.2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制度不合理
(1)利率管理主体不明确,协调机制失衡。现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确定,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而实际上该利率最终由央行确定,利率水平和结构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由于人民银行在指定利率的时候,更多的是从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和金融市场的角度出发,很少考虑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特殊性,因此住房存贷款利率很难根据住房公积金自身特点做灵活调整。
(2)利率调整不合理。住房公积金目前“低存低贷”利率机制设计初衷是考虑到住房公积金并不强调资金的收益性,只要有一定收益并能给予缴存者一定机会成本补偿和维持运转费用,所有资金都要尽可能的提供给需求者。这样管理层的思路就是用低利率收益维持成本,并且用低利率收益将资金尽可能赶入市场。而低的收益水平就确定了能提供低廉的贷款。但这种“低存”和“低贷”联系在一起的,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差必须保持在一个大于零的水平。而现行的利率机制中住房公积金存款、贷款利率并不紧密联系,每一次调息度可能造成利率差的浮动,从某种意义上说仅仅是“低存”和“低贷”,而不是一种有机的、自求平衡的“低存低贷”。
(3)利率优惠不够。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必须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家统一利率政策,并且不允许浮动,只有对利率的执行义务,而没有对利率浮动的决定权利,无法展示住房公积金利率的惠民特点,住房公积金执行利率属被动行为。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中德银行相差不大,优惠的幅度不足以让人心动,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缺乏弹性和银监部门从未就商业银行和开发商合作坑民的不正当竞争的违规行为进行过查处,更使住房公积金优惠大打折扣。
2.3 目前住房公积金配贷机制无法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导致制度目标扭曲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配贷机制对贷款人员条件与商业银行贷款一样并无特殊要求,也就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在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支付能力,谁收入高、支付能力强,谁就可以得到贷款,却很少评估他对住房储蓄的贡献。许多城市的住房公积金配贷既无最低储蓄年限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贷款最高限额依各地资金充裕程度而定,这种“随意”性,似乎在现阶段有利于刺激居民有效消费需求,扩大住房抵押信贷的规模,但却违背了住房储蓄权利与义务对称、互助、公平的原则,使得住房储蓄更像一个金融中介机构而非真正的互储蓄。同时,它加大了住房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换言之,该储户因此将获得高达88%的低息贷款补贴。而且这种底细储蓄多是那些可能比其收入水平低,且更需要得到这种互资金支持的居民所提供。
2.4 沉淀资金庞大,投资渠道窄
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3193.02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同比上升3.59个百分点。如此庞大的资金必然存在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然而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只能通过购买国债来实现保值,单一的投资渠道无法满足公积金沉淀资金的增殖性需求。因此,想解决公积金沉淀资金的问题就必须寻找其他安全途径来拓宽投资渠道。
2.5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权属不合理
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即“24号”文)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之后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也都贯彻了这个规定。然而这样做是否合理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权益理应归属全体缴存职工共有,应该优先用于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职工加强住房保障互助力度,而不是人为地将增值收益资金的受益群体转化为制度外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特别是在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力度不足、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比例低、只履行缴存义务却不能享受贷款权利的情况下,更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净缴存职工和中低收入职工的转移支付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秀萍.浅谈住房公积金利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文化,2008,(12).
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范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 现状 思考
【 abstract 】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is our country in the town of carrying out the wages of staff and workers a housing safeguard system, to advance our country the construc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play a pivotal role. In this paper, the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management and use of problems in the relevant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some ideas and opinions.
【 key words 】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of thinking
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商品化改革衍生出来的,他是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建立的。在我国,上海市率先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1991年5月1日,上海学习借鉴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熟经验,成为住房公积金的试点城市,由于住房公积金在住房资金的筹措方面取得的积极作用和为城镇住房提供了资金的援助,各地市纷纷效仿,从而在全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3月,国务院,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在实践的基础上,重修了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过二十年的努力,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日臻完善,为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和解决城镇人口住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在某些方面显露出它的一些弱点: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现状
1、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还需扩大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但目前就全国范围内来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企的正式职工。非公有制企业、民办企业职工占很少一部分,至于合同工和临时工基本就丧失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补贴和住房低息贷款的权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让制度惠及每个城镇居民,让“住有所居”不再是梦想,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管理最应重视的一点。
2、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不平衡
住房公积金从使用角度来看,低收入贷款人因为还贷风险问题、单位效益不好缴存不及时,缴存数额低,很难申请到公积金贷款,而高收入和中高收入人群因为良好的信用,稳定的收入保障,作为贷款优质客户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大收益人群。收入的不对等化,导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的厚此薄彼,妨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同时也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
3、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多而杂,不明晰
目前,监管的组织体系大致分为三种:一类垂直主管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国家级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省级有监管办、市级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类是专业监管住房公积金的部门,是国家、省、市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建设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等;第三类是对于监察纠风等方面的的违纪监管部门,如各级纪委。由于监管机构的复杂,住房公积金在运行中出现了监管的混乱和矛盾,甚至出现一个问题不同指导意见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多,反映出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视,但是,同样,指导监督的多头化,也使没有一个部门能统一为住房公积金的前景和未来考量,为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探析,求得出路,也就没有一个规范的指导意见,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避免多头管理,并且能使公积金管理强而有力。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思考
1、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范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民营、股份制企业一步步在发展壮大,公积金的归集要看到这个方面,将他们作为主攻对象,寻求新的增长点。向他们宣传住房公积金的优越性,引导单位负责人主动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向税务部门学习,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列入“优秀企业家”等评选内容,对有能力缴纳,却拖欠不缴或少缴的企业,联合税务部门代扣等方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要维护正式工的权益,还要维护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的利益,海口等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相继出台了政策,来规范单位对于“三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但住房公积金对于这几类人员的缴存还是依靠个人举报,才能执法处理。可见这个问题的解决还需很长的时间来调研探讨出治本之法。
2、让更多的人受益于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推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过程中,我们要意识到住房公积金不能仅仅让中高收入人”居者有其屋“,也要“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让低收入人群也能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低息贷款。
目前,国家政府在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建设中,住房公积金也投入了不少资金来支持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建设。面对低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些地市已经意识到,并出台了相关措施。如南平市和临沂市等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他们相继出台了《实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办法》,《办法》提出,发放适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以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减轻还贷压力,改善住房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在不断探索中,应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政策的优惠。面对低收入家庭,我们还应采取更多的手段来让他们有居住的处所,贴息、免税、贷款利率浮动、抵押等政策上都应倾斜一下。因人而异、因地制宜,让政策更人性化,更好的为百姓服务。
3、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更明确。
住房公积金管理应明确统一的管理部门,在国家建立不分属任何机构,不合署办公的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辖所有各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颁布政策,筹划运作。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无法有效地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资金管理运作,应改变住房公积金与他们的从属关系。住房公积金虽是国家政策性部门,但也存在市场运作、商业金融,对于资金的管理监管,由银监会协管为宜。
参考文献:、
【1】王铭:住房公积金更应关照中低收入者。中国社会报,2007.1.1
【2】顾爱怡: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商场现代化,2008(6)
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住房公积金;应对方案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2004001
1引言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制定、实施,是为了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变,逐步将实物福利住房分配转变为住房资金分配,以利于住房资金的周转、积累,最终形成个人、单位、国家共同解决住房筹资的合理机制。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日趋规范化,同时也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其基本保障了公积金的增值性、保值性、安全性。然而,从近年来的审计结果来看,住房公积金归集规模呈现出急剧膨胀趋势,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2当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分析
2.1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乏力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进行操作,银行负责储存,财政日常监督。然而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并未认真履行其职责,履职多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甚至都未能保证每年一次管委会会议的正常召开。管委会的所有职责几乎全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劳,从资金的归集、提取到发放贷款,再到购买国债、利益分配都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手操办,这无疑会给公积金管理埋下隐患,加大管理风险。在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必须接受社会公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然而这些监督几乎都为事后监督,在监督方式上也仅限于现场检查,未能对公积金运作全过程进行实时的监控,其监督作用十分有限,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公积金管理隐患与风险,保障公积金安全。
2.2住房公积金欠缴、停缴、不缴现象普遍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具有社会性、强制性、工资性的住房基金政策,所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单位、集体企业及其他企业)都应当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是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然而实际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基本上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主,少有非公有制单位(如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为员工缴存公积金。虽然在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予以经济处罚,然而申请强制执行,不但效率低、周期长,还会花费高额成本,所以这些都难以保证经济处罚的落实。
2.3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基数差异较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但是并未对最高缴存比例进行规定。在20世纪末期,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社会各企业、各阶层收入差距相对较小,在公积金缴存金额方面,没有太大差异。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社会各阶层人民的收入差距被逐渐拉大,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但是公积金制度并未及时作出调整,在同一地区,不同企业所执行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差异较大,一些缴存基数高的企业,缴存比例也较高,公积金月缴存额差距在三四十倍的也很多见,这种现象会使不同单位职员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2.4公积金政策未能惠及低收入人群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出发点是解决居民建房、买房的资金问题,实现普通员工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买得起房”的愿望。根据公积金政策规定,职工在使用公积金时,不仅可使用公积金账户资金购买住房,还可以在贷款方面享受优惠利率。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的贷款者都是高收入人群,其贷款目的不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而是改善住房条件。对于有真正住房困难问题的人群,在房价的飞速增长下,其难以承担购房款、还款的经济压力而买不起房,在公积金贷款方面,由于其担保条件严格,对资金的安全性要求较高,所以一些公积金缴存基数较低的人群无法利用公积金获取贷款,更谈不上享受优惠政策了。总体来看,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扶贫功能正在逐渐弱化,其难以实现低收入人群的购房愿望。
3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应对之策
3.1完善管理体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
第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加以调整、完善,使公积金管委会的监督、决策作用得以全面发挥。目前,公积金管委会属于临时的、松散的组织,其决策能力弱,不具有实际掌控权,所作决策难以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切实执行。基于此,有必要把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为常设机构,负责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运作,并服从管委会管理、监督,以解决管委会监管困难的问题。第二,完善外部监督、管理体制,将财经监督落到实处。财政部门在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其工作基本上仅限于审核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决算,并未对公积金提取、归集、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银行考核机制都以吸收、储存为中心,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一大客户,银行职员都是唯恐怠慢,对于监管职责,基本上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整顿。
3.2扩大公积金覆盖面
首先,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细化和改进,增强
其可操作性,可在条例中增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依据。其次,要增强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在公积金归集方面,可借鉴其他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归集手段,利用有效手段来落实行政执法职责。再次,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部门间的联系,实现资源共享,以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时掌握哪些单位没有缴纳公积金。最后,做好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促进公积金制度的落实,从而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覆盖面。
3.3健全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要科学核定,制定公积金年缴存额上限,限定缴存金额,从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缩小公积金缴存金额差距,矫正畸形、无序的分配制度。借鉴社保基金的征收办法,实现管理使用、征缴工作的分离开展,强化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对地方配套办法、制度加以完善,健全公积金缴纳办法,以免出现监管漏洞、税源流失。此外,公积金制度还应当适当向低收入人群倾斜。对于低收入人群、困难企业,可制定合理的倾斜政策,比如缴存最低额度。低收入人群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享受公积金贷款贴息优惠。对于从未使用、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人群,可在退休时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助。
4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我国实施十多年以来,虽然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但其也切实为部分城镇居民解决了住房资金问题,总体来说应当是功大于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问题的凸显,说明了相关政策的滞后性、不完善性,因此,我们必须强化监管体系、扩大政策覆盖面、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从而真正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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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裴伶俊.浅谈如何加强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J].会计之友,2011,(24):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