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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范文1
(一)当前资金管理运作模式的由来
根据2002年国务院第350号令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10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级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县级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自2002年开始,全国各地按此规定的要求,重新调整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至2003年末,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工作基本到位。
由于《条例》中还规定,各地管理中心要根据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管委会的决策执行,也就确立了各地管理中心资金独立运作管理的模式。
(二)当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结构特点
1.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的基本构成
资金来源:《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必须缴纳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
资金提取:缴存职工有购房需求时,可以提取自己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退休或死亡的继承人也可以提取,等等。总之,最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还是要归还给缴存人。
资金使用:当在职缴存职工有合理的购房需求并自有资金不足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存在一个明显的资金流。资金流入=缴存归集资金+贷款归还资金;资金流出=提取资金+贷款资金;资金净额=流入资金-流出资金。
2.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收益构成
资金收入:贷款人有义务按时归还贷款,并支付一定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贷款利息收入是住房公积金资金收入的主要部分。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资金必须在银行专户存放,由此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也是住房公积金资金收益的重要构成。
成本支出: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还必须根据每个人账户资金的日均级数,向缴存职工支付利息(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这也是管理中心最主要的成本支出部分。
住房公积金业务必须委托商业银行审批业务、实施资金的转移手续等,也必须向业务委托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这是管理中心重要的成本支出部分。
由此可见,资金运作的净收益主要构成=贷款利息收入+沉淀资金利息收入-向缴存职工付息-向业务委托银行支付的手续费。
3.住房公积金资金收益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资金收益按规定上缴财政,支持当地廉租房的建设。
二、目前资金管理模式的困局
(一)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缴存归集虽然是政策规定的,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有的地区一定时间内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可能出现困难。
(二)有的地区经济发展过热,住房需求突然异常旺盛,资金存量可能无法满足所有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
(三)由于购房热或职工年龄断层等原因,很可能造成某一时间段里住房公积金提取异常。
(四)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要相应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也要调整,这就会极大影响管理中心资金运作收益。
(五)由于宏观调控中,利率杠杆是重要的调控工具,国家调控银行利率之后,管理中心向缴存职工支付的利息以及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也可能受重大影响。
如果管理中心能够自主运作住房公积金资金,便可以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状况,制定比较合适、合理的政策规定,提供有效的住房保障与发展政策,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可是管理中心运作的资金规模太小,在动态变化中保持整个资金流的稳定是有一定困难的,且由于没有规模效应的保障,管理中心就不一定能够保证每期收益都有盈余。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时期,各地管理中心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一定的资金困局。
三、解决目前管理问题的方法探讨
为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的困局,有人提出全国集中管理资金和各地管理中心结余资金集中管理的解决思路。笔者认为这两个都是解决目前问题的好办法,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特点,必须有相应的配套组合,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
(一)实施全国集中管理模式,将资金完全集中统一管理
实施全国集中管理,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一旦要求住房公积金资金全国集中管理,那么全国各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额度、缴存比例、个人贷款额度、贷款使用配额设定的难度就会很大。
2.必须与行政机构垂直管理模式匹配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机构管理模式是与2002年的《条例》相匹配的,如果保持目前的行政管理模式不变,仅仅将资金集中管理,由于利益划归体系发生重大变化,那么今后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可能会难以开展。资金全国集中管理模式,必须与行政垂直管理模式相匹配,才可能发挥最佳效力。这样的机构调整难度,也是很大的。
(二)实施各地管理中心部分结余资金全国集中管理的模式
这是为调剂各地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不平衡(尤其是东西部不平衡)、解决资金归集与使用不对称的一种方法。在现实中,东部城市(南京等)在楼市升温、放贷需求很大、自有存量资金不足时,的确有融入资金的需求;而西部某些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不高,由此沉淀资金收益也成问题,必然存在融出资金的需求。如果可以建立国家级的资金调剂中心,便能够调节这种资金不对称。但还必须处理好以下问题。
1.必须要设定规范性细则,确保拆借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归还
资金拆借时如何担保、违约后如何承担责任等,这些都要有详尽的规定才行。如果这个机制没有建立好,就将资金调剂中心搞起来了,今后也可能会出现诸多隐患。资金的安全和回收保障是资金调剂中心的根本基础。
2.参考银行间拆借市场的管理方法,设定合理的资金调剂方式方法
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范文2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使用效率 对策
我国从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仍然存在不少制约公积金发展的问题,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低。全国而言,住房公积金资金大量沉淀,住房公积金得不到保值与增值,严重阻碍住房公积金的进一步发展。亟需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使职工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福利。
一、目前制约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原因
(1)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单一
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费对象仅局限于职工和单位缴存,规定范围小,导致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账户少。加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约束作用不大,对企业缴纳不是硬性要求,可以选择性缴纳,导致很多企业为了节省用工成本,对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缴纳这一项福利。此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受政策规定的硬性约束,资金归集有限。因此,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积小,资金总量自然较少,制约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2)未形成多元化的资金运作渠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相关管理部门普遍存在求稳的心态,重政策,轻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重心仅是对资金归集,在资金使用上缺乏重视。加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公积金提取使用的宣传工作做不到位,很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知识不了解,大量的资金无法借贷出去,沉淀于银行中,没有相应的运作渠道,只能是以小额利率存款,无法发挥资金的作用。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职工的利益。
(3)住房公积金管理设计缺陷严重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不健全,在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的规定中,仅限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使用范围狭窄,条件苛刻,对提取公积金上严格控制,手续繁杂,无法满足住房公积金需求的增长。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还出现流动资金告急、公积金贷款轮候现象。总体来说,住房公积金用途单一,缺乏灵活,难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对策
(1)加大公积金制度宣传
为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能落实,需要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以扩大公积金覆盖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该通过新闻媒体、讲座宣讲、知识手册发放等方式,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与相关知识。介绍住房公积金缴存能给职工带来的福利,提高公民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公民监督单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公积金;鼓励更多的企业参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使企业意识到公积金福利能有效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是提高企业效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从而扩大公积金覆盖范围,提高公积金的归集资金,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供充实的资源。
(2)拓宽公积金投资运作渠道
保证公积金保值增值是推进住房公积金长期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提高公积金使用率的重要方法。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该重视公积金资金效益的发挥,在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遵循稳健审慎、组合投资的原则,寻求收益可观的投资运作渠道。可以在金融市场中,进入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参与市场化管理;也可以向商业银行出售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简便易行,也能满足流动性的需求;或者参与购买金融货币、债权、货币市场基金等相对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金融产品。调动资金的流动性,避免大量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沉淀,确保资金保值增值,从而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3)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只有系统性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前提,才能使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对房地产市场以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良好影响。首先,住房公积金要实现规范化、统一化管理,资金的归集、缴存、管理、提取、贷款操作规程方面,应该有完善的相关制度说明,尽量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公积金业务水平。第二,应适当宽松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刺激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需求,除了允许住房消费外,还应允许房屋装修、租房等其他改善住房条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尤其对于失业和患重大疾病职工,应该全面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第三,可以通过设计更为科学合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利率,可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与利率,进一步刺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此外,还需要建立相关的配套政策,如公积金管理与提取的审计监督制度,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内审工作,防范控制各项舞弊行为,对公积金提取申请进行严格监督与跟踪管理,杜绝出现套取公积金的现象,以有效监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结束语
由于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单一、未形成多元化的资金运作渠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设计缺陷严重的因素,制约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不利于住房公积金资金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住房公积金长期发展。因此,需要加大公积金制度宣传,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增大归集公积金资金;拓宽公积金投资运作渠道,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发挥资金的效益;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公积金管理水平,适当拓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加大配套政策的落实,强化内审监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薇,刘立群,杨春柏.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对策研究,建筑管理现代化,2009年1期.
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范文3
我省自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建立住房新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有些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在资金管理中存在着公积金归集率不高和资金多头管理、多头开户、挤占挪用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政策性住房资金管好、用好。政策性住房资金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新制度的关键、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政策性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心环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力度、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加强管理。
二、理顺住房资金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对住房政策性资金实行统管理、统一运作,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范违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每年年初,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房改部门报送政策性住房资金财务收支预算、业务收支预算和管理机构经费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房改领导小组审定执行。使用政策性住房资金时,公积金管理机构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并报上级房改部门备案。重大开支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要加强对政策性住房资金信贷业务管理,严禁多头开户。要建立和完善对住房抵押贷款的审批制度、加强贷款本息的清收工作,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政策性住房资金专款专用。
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范文4
一、全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我县自19*年参加住房公积金以来,截止20*年月6月30日止,全县共有184个单位,8209人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共归集住房公积金:5087万元,其中,累计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261万元,定期存款:2450万元,活期存款:523万元,贷款余额:853万元,(自参加住房公积金以来,发放贷款348笔共1185万元),现有住房公积金:3826万元,历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72万元。缴存比例:①县财政供养人员:按工资收入的5%缴交;②企业缴存比例皆超过5%,个别甚至达到20%。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从19*年开始逐年增加,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逐年上升。
二、管理运作情况
10年来,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从总体上来看还是好的。一是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50号令精神,遵循“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建立了公积金贷款会议审批制,为贷款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方面,也能按照全省统一的操作流程实施管理,对历年公积金增值收益的72万元的使用,除提取20万元作为贷款风险准备金外,其余用于管理费和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至今没有发现违规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总而言之,我县在机构设置、缴存、提取和使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工作都日趋完善,特别是在县房产管理局的不懈努力下,参缴住房公积金人员的住房环境得到了不断改善,全县住房公积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且走在了全省各县市的前列,受到了省主管部门的表扬。
三、存在问题
(一)没有给部分缴存户发放实名制储蓄卡,个人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体现。我县的住房公积金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支行开设了专户,工商银行已给其负责的乡镇和教育医疗及企业单位缴存个人发放了储蓄卡,缴存户随时可以查询缴存情况。但建设银行*支行至今尚未发放个人储蓄卡,造成其负责的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户无法晓知个人缴存数额和财政配套数额的详情,缴存户要求建设银行尽快发放个人储蓄卡。
(二)房改收入资金使用不够透明。全县收入的房改资金有多少,用于建设文明小区的资金有多少,现在还剩余多少,这些情况审计、纪检、公安、检察等部门都已审核过,但没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没有及时上墙,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县房产局虽然建起了新的营业大厅,改善了服务环境,但是没有及时把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有关事项的办理程序张贴在墙上,不利于缴存户办理有关公积金的各项事宜。
四、几点建议
(一)县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银行尽快发放实名制储蓄卡,还住房公积金缴存户的知情权。据了解建设银行已计划发卡,希望抓紧做好此项工作,因为现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十分发达,发卡并非难事,如果再拖是没有理由的。
(二)要建立和实施好基础性工作制度。一是各缴存单位要认真审核上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名册”;二是县房产管理局要向缴存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由单位发放到缴存户个人手中;三是年终各单位要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情况核对表”公布,让单位的缴存人员核对《住房公积金手册》的缴存情况,看是否相符。
(三)县房产管理局每年应该向社会公布全县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使用情况。公开的内容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的管理费和用于廉租房的补充资金等,以便缴存户监督。
(四)要提高我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政策规定,财政供养人员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能超过12%。据了解,省直机关的缴存比例已提高到8%。*市去年7月份起也按8%的标准缴存,而我县的缴存比例仍处在最低的底线。因此希望县委、县政府能够把我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8%。根据地方财政收入状况,逐年提高缴交比例,让广大干部职工享受到更高更好的住房公积金待遇。
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范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增值收益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A
一、增值收益产生以及分配使用现状
(一)增值收益的概念
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指归集手续费支出和贷款手续费支出)。
(二)增值收益的分配使用的相关规定
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9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三)增值收益及分配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它的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也随之大幅增加。截止2011年末,全国累计的可供分配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达到205亿元,其中建立风险准备金61亿元,中心管理费用59亿元,筹措廉租住房补充资金85亿元。
增值收益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少对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补偿分配机制
现行政策采取“低进低出”的存贷利率。这对公积金贷款者而言是一种制度优惠,然而,有相当一部分的缴存职工在很长时期内都不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这种利率安排让他们蒙受了很大的利息损失。而这部分缴存职工大多数是中低收入群体,正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初衷所要保障的对象,但在增值收益政策中没有针对这类对象进行利益补偿的安排。
(二)增值收益用作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引起很大争议
现行政策规定,增值收益在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作为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但绝大部分廉租住房使用对象并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却享受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带来的好处,造成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广大缴存职工觉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认为住房公积金在没有解决制度内职工住房保障问题的情况下,过多地承担了政府的职能,对此意见很大。
(三)风险准备金设置及提取标准不合理
现行分配制度中只设置了贷款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损失核销。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然而,这两种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差异很大,造成各地公积金中心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额度大相径庭,甚至还有城市中心根据增值收益的多少,随意变更提取办法,没有保持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另外,《补充规定》中并未明确,一旦发生实际风险超出风险准备金偿付能力的情况,如何处理,最终有谁承担责任。
此外,目前的分配制度中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风险设置相应的准备金。具体来说,就是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挪用或侵占住房公积金情况、因操作或技术上处理不当造成资金运作风险和投资国债带来的人违规操作风险、证券市场不规范风险和利率风险等问题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保障。
三、原因分析
(一)增值收益的产权属性界定不清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由《物权法》中物权所有人享有对物的权利(包括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推理判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属于缴存职工所有;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的政策特别是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分配又反映出增值收益属于国家所有,资金纳入财政统筹调度。由于《条例》规定的前后矛盾,很难判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属性。而住房公积金又是目前法律概念、性质及各方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一种公益资金,法律界和理论界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性质尚无明确的结论。以致社会各界对此争议颇大。
(二)政策设计存在局限性、调整滞后
《条例》的颁布距今已有10多年的时间。当时,住房公积金资金总量较少,增值收益普遍较低,所面临的风险还不明显。因此,当时政策在增值收益的分配方面考虑因素不尽全面,具有一定局限性。然而,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初期的制度安排已不能满足当下的管理要求,在执行过程产生了很多矛盾。另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需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从当前情况看,虽然制度较好地支持了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但仍有相当部分的中低收入缴存职工无法享受到制度带来的实惠却要遭受资金贬值的压力。现行的制度并未适时地做出调整,在维护这类对象权益方面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在增值收益分配方面也没有具体体现。
四、完善增值收益使用和分配方式的建议
(一)在《条例》中明确增值收益的资金属性
增值收益归根到底是由全体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创造出来的,它应属于私人储蓄财产的孽息,在法律属性上应归属于全体缴存职工所有。建议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归全体缴存职工所有”,并明确增值收益主要用于保障公积金运作安全的风险准备金提取、保障公积金正常运作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提取以及定向用于投资保障房建设,优先用于保障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方式,确保增值收益稳定增长
一是对现有的保值方式进行优化。国家应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个贷的利率优势,在控制好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限额、提升服务质量。另外,进一步提高公积金中心在银行的存款利率。可根据我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存款利率来确定,每半年调整一次。二是拓宽保值的渠道,优化保值结构。增值收益除投资国债外,还可投资一些金融债和企业债,也可投资一些资产状况良好且收益稳定的国家重点改制企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通过不断丰富各种投资的组合,实现增值收益的稳定增长。
(三)调整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属性
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范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财务监督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它的安全性关系到千家万户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能否解决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关系到民生大事和社会稳定。而财务监督是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财务监督是否健全、有效非常重要。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在工作实践中,对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监督有内部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形式,理论上比较健全,但是执行力度远远不够。如湖南郴州市原中心主任李树彪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调度资金,贪污挪用达1.2亿元;北京原个贷员梁山违规审批,渎职受贿;新疆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原职工伪造资料、私自支取其他职工公积金,吞噬公积金达300万元等。这些经济案件涉案人员权力不同,身份有别,但都利用管理漏洞进行了违法违纪的行为,充分说明财务监督工作力量薄弱,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财务人员监督意识、法律意识薄弱
财务人员的财务活动往往局限于机械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而没有意识到财务核算工作只是基础,财务监督才是重点。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跟着做没事;或者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打小算盘,搞些违规操作;当领导交办的任务与财务规定有违背原则性的,因为怕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视法规法纪于不顾。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存在对一般工作人员控制制约多,对管理层控制制约少;对会计人员操作环节制约多,对业务决策部门的管理和相互制约少;制度建立多,具体执行、真正落实少等问题。
(三)外部监督效能不高
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不健全,政策执行不得力,决策流于形式等问题;财政、审计、行业、社会等各种监督类型在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监督上不统一,落实上没力度。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的对策和措施
(一)按照住房公积金运作原则,加强财务监督
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和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财务监督首先要围绕这一基本原则进行。
1.充分发挥管委会的决策监督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代表了广大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受托银行确定、管理中心主任推荐、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年度预决算审议等重大事项都由其统一决策,因此决不能形同虚设。要进一步健全管委会工作机构,建立管委会决策公示制度、管委会成员任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管委会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2.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监督
一是加强财务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升人员素质。财务人员必须及时主动的进行知识更新,在搞好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拓宽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密切的经济、金融、房地产、计算机等相关的知识。实践证明,只有让财务人员的知识结构日趋合理,方能使财务会计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中行使全方位的有效监督。二是完善内控。建立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对关键岗位设置不相容和任职回避等岗位制衡机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稽核,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轮岗交流和离任离岗审计。三是加快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宗旨意识教育,树立财务人员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3.明确银行会计监督责任,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
住房公积金执行银行专户存储制度,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每一笔资金的支付都要通过银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中心与银行签订受托合同时,应明确规定银行的监督权力和义务。对管理中心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坚决拒付,不予办理。如受托银行放任违规支付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加强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的实质是政府监督,主要通过审计、财政、建设、监察以及司法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来实现。其中审计监督是实施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和灵魂,必须坚持好这个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提高监督效果。
(二)完善财务会计法制体系,强化法制监管
一是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住房公积金制度从90年代初期建立至今,随着实践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开发新的贷款品种,试点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的修订现有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法律法规,做到应对新情况,有法可依。
二是重视和加强现有法规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落实。住房公积金资金腐败等权力运行的不法现象究其原因是权力与责任相脱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结果。这就在提示我们,既要健全完善财务监督的有关法律制度,更要重视和加强现有法规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加大对典型案件惩戒力度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从根本上意识到违法违纪的严重后果。
(三)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效果
一是要求管理中心和监管部门及时落实信息披露、公示等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缴存职工通过查询政策规定、核定资金数额、办理存取使用手续等形式参与社会监督;三是畅通各级投诉举报渠道并建立举报处理制度,为社会监督提供沟通平台。
参考文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版.2002.
[2] 颜梦香.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增值[J].商业现代化,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