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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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1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各类突发性事件引起的**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正确应对突然发生的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或对正常电力供应构成严重影响的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安定和地方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0号)等,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对全市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和威胁的电网事故。按照性质和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一般突发事件(Ⅲ级)三个等级。

**电力系统特大突发事件(Ⅰ级):

因人员、设备、外力破(损)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全网减供负荷损失在40%及以上的停电事件;

一次事件死亡5人及其以上。

**电力系统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因人员、设备、外力破(损)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全网减供负荷损失在40%以下20%以上的停电事件;

一次事件死亡3人及其以上5人以下,或一次事件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

**电力系统一般突发事件(Ⅲ级):

**电网内110kV及以上重要线路故障停电达到3条及以上或重要变压器故障停运,并造成对用户大面积停电;

一次事件死亡1-2人。

2.本预案用于规范在发生电网事故情况下,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三)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突出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

2.统一指挥原则。

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抢险、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3.快速反应原则。

在应急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时,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坚持一个“快”字,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理快、恢复快。

4.先期处置原则。

电力系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市经贸委应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控制,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恢复重要负荷,以减少损失和社会影响。

5.协同配合原则。

各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电网事故的应急处理和善后恢复工作。

6.保证重点原则。

在电网突发事件处理和控制中,优先保证重要变电所的所用电源和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恢复,以提高整个系统恢复速度和效率。优先考虑对**市重要用户恢复供电(按重要用户顺序表),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市有序用电及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我市电网事故应急协调和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协调解决电网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电网恢复等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挥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主要包括:及时掌握电网事故的相关情况,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问题;执行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组织制订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协调落实社会应急救援措施。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市经贸委:负责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运以及必要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

2.市委宣传部及新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电网事故的情况通报工作,负责及时向社会有关供用电信息。

3.市公安局:负责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重要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做好消防工作。

4.市城建委:负责恢复城市燃气和道路设施照明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工作。

5.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预报工作。

6.市工商局:负责维护全市市场、超市、沿街商店等用户经营秩序。

7.市旅游局:负责维护全市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的经营秩序。

8.**海事局:负责海底电缆铺设以及海缆故障时,相关海域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省电网输送电的安全

9.市安全监管局: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10.市水务局:负责恢复城市供水及供、用水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工作。

11.市电力公司:负责分类应急预案的制订,定期组织演练,并根据**电力系统的变换,及时进行修订;随时掌握电力系统运行状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事故过程、停电范围、初步原因、发展趋势等信息;按照事故处置预案、调整规程等,处理电力系统事故,控制事故发展和事故范围,努力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重点地区及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执行上一级电网调度指令;组织电力系统各单位做好输变电设备的抢修、恢复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三)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处置电网事故应急预案。各县(区)要成立处置电网事故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建立完善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三、应急响应

(一)事件报告。

1.接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市电力公司应立即向市经贸委报告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等级、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2.市经贸委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停电区域、严重程度等情况,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发生可能产生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的,应及时上报市委宣传部并通报各新闻单位。

3.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分管副市长立即召集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其有关单位,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宣布启动本预案。成立由市经贸委和市电力公司组成的电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电网事故处置过程的现场指挥,并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4.发生重、特大突发电网事故需按规定向省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办公室负责及时报告。

(二)信息上报。

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设置接受突发事件信息的值班电话,值班电话装设在市电力公司调度所值班室;95598受理的突发事件信息按事件性质报有关人员,确保及时受理突发事件信息。

各部门接收到突发事件信息的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判断后报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上报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是否信息。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定值班人员,值班人员立即到应急值班地点值班,负责信息沟通和联系。

上报的信息内容尽可能快速、准确、全面,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象、影响、原因等情况。

(三)信息。

1.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后,在事故原因基本清楚后,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主要公共媒体通报事件情况,事件信息,引导舆论导向。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使公众对停电事件及处置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

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和对外重特大突发事件情况,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新闻工作,根据情况决定采取适当方式新闻和信息报道,就事件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及时向公众进行通报。应指定专人及时向市政府、省经贸委报送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和统计信息。

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要及时向公众通报信息。

2.各有关地方政府要组织力量,宣传、教育群众,防止公众产生恐慌心理,坚决打击趁机造谣惑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偷盗抢劫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四)应急处置。

1.电网与供电恢复。

当电网发生事故时,启动《**市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响应级别、应急事件的类型、程序归口部门启动相应应急处理预案。

因变电设备发生故障,引起电网大面积停电,启动《电网突发事件变电设备事故抢修预案》、《电网突发事件运行操作事故预案》、《电网突发事件县调处理预案》、《电网突发事件区调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变电所全停预案。

因线路设备故障,引起电网大面积停电,启动《电网突发事件送电线路事故抢修预案》、《电网突发事件运行操作事故预案》、《电网突发事件县调处理预案》、《电网突发事件区调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变电所全停预案。

因110kV系统发生故障引起重要用户全停,启动《电网重要用户停电应急处理预案》。

当发生地震、洪汛、台风及其它自然灾害、地质灾害或者火灾、人身伤亡事故时,按**市电力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防汛抗台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相应预案。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市电力公司调度所负责协调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动、用电恢复,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点地区、重点用户的电力供应。

??电厂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灾,修复被损电力设施,严格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发电能力。

??在供电恢复过程中,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地恢复各电力用户的用电。

2.社会应急。

发生电网事故后,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调动流动发电设备、事故抢险队伍和储备物质;有关成员单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排除险情,修复设备。受影响或波及的各有关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对停电后易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党政机关、军队、机场、港口、车站、医院、金融、通讯中心、新闻单位、体育场(馆)、高层建筑、化工等重要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车站、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重要用户,停电后应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们有序疏散或妥善安置,确保人身安全。

??公安部门要加强停电区域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巡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做好电网事故引发的各类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避免出现交通混乱,维护正常秩序。必要时请武警部队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经贸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应急物质的加工、生产、运输和供应,保证居民停电期间基本生活资料供给。

(五)应急结束。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由市经贸委根据突发事故的处置和恢复程度向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终止本预案的建议,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处置结束。

1.电网基本恢复正常运行,重要输变电设备故障已被隔离,**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并与浙江电网恢复联网。

2.电网停电负荷恢复80%及以上。

3.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4.突发事件现场的调查取证工作已完成。

四、后期处理

(一)事故调查。

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性质和责任,编写调查报告。

(二)改进措施。

市电力公司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组织生产、科研等部门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各相关地区、部门应总结社会应急救援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电网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三)补偿理赔。

对在处置电网事故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五、应急保障

(一)技术保障。

1.市电力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和事故规律,建立覆盖各类电网事故发生、发展、处理、恢复全过程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防止大面积停电的预防性措施,限制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及防止发生连锁反应的紧急控制措施,以及快速有效的生产恢复措施。

2.各单位、各部门可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电网事故应急联合演习,定期组织应急抢修、停电抢修演练。制定重要用户和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抢险的保电措施,并由相关单位予以落实。

3.加快电网建设和技术改造,强化电网结构;加强电网分析和仿真机演练;及时制订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和事故紧急拉限电方案,为电网事故处理提供有效手段。

4.要加大安全经费的投入,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不断完善防止各类突发性事件发生的技术措施。

(二)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市电力公司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通讯设备、交通设备、施工机械设备、保安装置、消防器材、医药用品、电力抢险物资和器材、流动发电或照明设备等的配备,建立备品备件和抢险抢修器材的台帐,做好备品备件和抢险抢修器材的储备和动态管理工作,保证抢修队伍的经费投入和开支。

(三)人员保障。

市电力公司应建立应急事件抢险抢修队伍档案,加强电网调度、运行值班、生产管理、事故抢修的队伍建设和人员技能培训,通过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市经贸委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能力。

(四)其他保障。

市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医疗卫生、通信保障等工作。

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2

    一、分级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妨碍,或对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有关部门和学校立即处置的紧急事件。一般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学校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学校设备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火灾安全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学生拥挤踩踏事故、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危险品安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集体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群发性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身体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非法集会、示威游行、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试卷泄密、考场失控、群体作弊等各类统一考试安全突发事件。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ⅳ级(一般)指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较小,可控性较好的;ⅲ级(较大)指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较大,情况较严重,较难控制的;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指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大,发生重特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二、组织机构

    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负责安全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下设抢险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有关应急小组。

    三、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在向xx街道办事、安阳教育学区、xx市教育局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力量深入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告xx街道办事、安阳教育学区、xx市教育局。基本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3.1食物中毒处置措施

    1、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要迅速向xx街道办事处、安阳教育学区、xx市教育局及xx市卫生局报告,并在第一时间将中毒人员送往xx市人民医院进行救助,安排校领导、教师负责陪护,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2、立即停止食堂的生产活动,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3、落实xx市卫生防疫站采取的其他消毒、防疫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4、向xx街道办事处、安阳教育学区、xx市教育局、xx市卫生局和xx市卫生防疫站报告事态发展的详细情况。

    5、配合xx市卫生局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2传染病疫情处置措施

    1、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应急领导小组要迅速向xx街道办事处、安阳教育学区、xx市教育局及xx市卫生局报告。应急领导小组要迅速协助xx市卫生局做好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的医疗救治和隔离工作,必要时配合xx市卫生局做好病人的抢救和转运工作。

    2、学校应急领导小组要在xx市卫生局的指导下,加强对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与应急接种和预防服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全方位消毒和个人防护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3、要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提高学生的防病意识,消除社会的恐慌情绪。

    4、协助xx市卫生局进行传染病控制措施效果评价,及时调整防控措施。

    3.3实验室有毒物品泄漏的处置措施

    1、试验室发生有毒物品泄漏后,应急领导小组要迅速组织学生有序的离开现场,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组织人员看护,禁止人群和车辆进入。

    2、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入现场救援,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且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进入现场后,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立即关闭阀门,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堵住泄漏处。

    3、泄漏物处置:

    (1)、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   

    (2)、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可用泡沫或其它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将收集的泄漏物移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3.4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1、发现火灾事故后,学应急领导小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教职员工解救受困人员(特别是学生),利用现有灭火器材进行灭火(严禁学生参与救火),以控制火势,并采取切断火灾现场电源、煤气,停止非消防用水等紧急措施,避免继发性灾害。

    2、根据灾情及时向xx市公安消防指挥中心119报警,必要时联系120急救,在消防、医护人员到场后,主动提供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医护、消防人员开展人员施救和灭火抢险工作。

    3、出现重大火警时应全力组织学生有序撤离,疏散至安全地带;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妥善安置伤病员。

    4、及时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确保人员、财产安全。协助xx市消防大队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取证。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切实解决好学生等受灾人员的安居问题。

    3.5房屋、围墙、厕所等建筑物倒塌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1、学校发生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遇有学生、教工受伤,应立即求助120急救部门,对伤员进行抢救。同时向xx街道办事处、安阳教育学区、xx市教育局报告。

    2、迅速采取切断现场电源、煤气等有效措施,并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

    3、在有关方面的帮助下组织解救受困人员,抢救伤病员。

    3.6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处置措施

    1、应急领导小组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第一线指挥,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xx街道办事处、安阳教育学区、xx市教育局报告。

    2、组织学校医护人员对受伤者进行人工呼吸、止血等应急抢救处置,尽快向120急救部门报告求援,将伤病员送往医院抢救,妥善安置伤病员。必要时请xx街道办事处支援帮助。

    3、迅速通知受害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和亲属情绪稳定。

    3.7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1、学校开展各类大型校外活动必须按程序报批,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报安阳教育学区、xx市教育局;举办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必须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遇有学生、教工受伤,立即求助120急救部门,对伤员进行抢救。

    3、活动组织者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维护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4、应急领导小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员。并及时向xx街道办事处、安阳教育学区、xx市教育局报告,寻求各部门的支持援助。

    3.8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1、加强租用车辆安全管理。租用车辆要在检查其是否有合法手续;是否经公安、交通部门审验合格,达到安全要求,具备营运资格;是否办理了相关保险之后再签订租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确保接送师生的安全。

    2、校园及周边发生涉及师生的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拨打110向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报告。遇有学生、教职工受伤,立即求助120急救部门,对伤员进行抢救。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

    4、协助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取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作出处理。

    3.9突发后勤安全保障事件处置措施

    1、要做好食堂等重点场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保障等环节的防控工作,对重点场所和关键部位要加强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种服务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发生水管爆裂、断电、燃气泄露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和抢救,控制事态。必要时请求当地有关专业部门支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3、食堂、餐厅、供水塔部位必须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一旦发生污染事件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现场保护,并联系xx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疫、化验和排污处理。

    3.10校园暴力侵害事故处置措施

强化门卫值班。对进入校园的人员严格实行盘查确认、登记准入、离校反馈制度,严控社会闲杂人员无故进入校园,严防非教学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对未经许可携带可疑物品强行闯入者,门卫和安全保卫人员应及时将其逐出学校,并发出警告。

    四、有关要求

    1、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3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和快速处理全区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切实维护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坚持快速反应、保障重点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省电力公司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4分级标准

按照全区电网停电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将事件分为I级和II级两个状态等级。

1.4.1电网I级停电事件状态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全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的。

(2)因电力供应持续危机,造成全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的。

1.4.2电网II级停电事件状态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全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的。

(2)因电力供应持续危机,造成全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的。

1.5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区应对和处置因电力生产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各类事件引起的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2)本预案适用于规范全区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情况下,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救援、抢险、应急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在区应急委员会领导下成立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区突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指挥部成员:区应急办主任、区发改委主任、区卫生局局长、供电分局局长、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主任:区发改委主任、供电分局局长

副主任:区发改委分管副主任、供电分局分管副局长、区应急办副主任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经贸局、区水务局、区电信局、区气象局、供电分局、公安分局、有关乡街。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法律、法规、规定。

(2)接受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情况,必要时向上级应急机构请求援助。

(3)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抢险及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4)宣布启动和结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

(5)负责新闻。

2.2.2应急办公室职责:

(1)监督全区电网运行状态,确定停电事件级别,收集电网停电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落实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执行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组织协调各种应急处置力量。

(3)督促各相关单位作好预警准备,监督执行有序供电、限电方案。

(4)在停电事件初期,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停电事件扩大,尽量减少影响范围。

(5)掌握应急处理和供电恢复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负责组织、联络有关应急专家介入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应对保障工作,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应对组织工作。

(2)区委宣传部: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信息和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3)区发改委:加强与供电分局的沟通联系,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的应急准备;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项日常工作。

(4)区卫生局: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医疗救护及保障。

(5)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大面积停电应急抢险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管工作。

(6)区建设局:负责监督、督促城市供热、燃气供应等单位落实应急自备、备用电源及保安措施;组织协调供热、燃气等单位做好因停电而引发灾害的应急处置;配合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中的相关抢修保障工作。

(7)区经贸局:协调、组织大面积停电事件中生活必须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8)区水务局:负责督促区内各水厂建立城市生活、生产供水的双电源供水系统,加强供水保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生活、生产供水因停电而引发灾害的应急处置。

(9)区电信局: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中通信保障工作。

(10)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的统一,及时提供气象信息。

(11)公安分局: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中的社会治安,保障交通秩序,作好消防抢险。

2.4供电分局、基层电力班站所和重要用户职责

2.4.1供电分局职责:

负责全区电网的运行维护、设备监测、调度指挥、抢修服务等;负责电网突发停电事件的灾情统计、分析、判断,积极行动、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范围、设备损坏和现场处置等情况;负责全区电网设施抢修、恢复和重建;协调电网、用户之间的电力恢复;负责电力设施应急抢修的物资储备和调配。

2.4.2基层电力班站所职责:

各基层电力班(站、所)是电网事故处理的具体实施者,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时运行方式的的指挥员,统一指挥调度供电辖区内的调管设备。

2.4.3区电网范围内110千伏专线用户职责:

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停电应急预案,当电网突发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启应急保安电源;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应急处置等工作,严格执行全区电网调度指令。

2.5应急指挥部专家组及职责

由应急指挥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分析研判电力灾情及其次生灾害应对,提出应对建议,组织处置突发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3.监测与预警

3.1预警分级

全区电网停电事件状态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从高至低依次

为:I级(红色)预警、II级(橙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Ⅳ级(蓝色)预警。

3.2预警

3.2.1电力部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预警的通知,应立即报告区应急办,由区政府组织预警信息。

3.2.2电力部门通过电网信息监测,或者接收上级发、供电单位相关出力和自然灾害等信息,通过分析研究,认为有可能出现影响全区电网安全供电的情况,且达到预警级别的,应立即向区应急办提出电网停电预警申请和预警级别,由区政府组织预警信息。

3.2.3全区电网可能发生I级停电事件时,应向社会电网停电I级(红色)预警。

3.2.4当全区电网可能发生II级停电事件时,应向社会电网停电II级(橙色)预警。

3.2.5当全区电网可能发生停电事件,将导致重点地区或重要用户断电,且其停电级别未达到I级或II级停电事件时,应根据停电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向该重点地区或重要用户电网停电Ⅲ级(黄色)或Ⅳ级(蓝色)预警。

3.3预警结束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可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1)电网接线恢复正常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

(2)事故停电负荷及事故拉、限电负荷基本恢复供电;

(3)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电力供应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4.应急响应

4.1响应启动条件和权限

4.1.1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涉及到全区电网,需应急响应时启动。

4.1.2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下令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响应必须启动。

4.1.3达到停电事件条件时,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2事件报告

4.2.1当全区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电力部门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停电影响范围,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停电区域、严重程度、可能导致的后果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等,判断是否达到I级或II级停电事件状态,并尽快将停电事件级别、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报应急办公室。

4.2.2应急办公室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汇报后,应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停电区域、严重程度等情况,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发生可能产生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的,应立即通知区委宣传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3应急指挥部接到有关报告之后,立即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各部门、各单位按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4当出现停电事件状态,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供电局应急办公室,就应急救援与处理工作接受指导,视情况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4.3响应行动

4.3.1应急指挥部应急行动

发生I、II级停电事件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立即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汇报。同时宣布启动预案。

4.3.2电力部门应急行动

(1)发生I、II级停电事件后,电力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灾,修复被损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电网供电。

(2)在电网恢复过程中,要协调好电网、用户之间的供电恢复工作,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留有一定裕度。在电网恢复过程中,要避免造成新的设备损坏和停电扩大。

(3)要按照先后次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对重点区域、重要负荷的电力供应。对于分区进行的恢复,条件具备时应尽快恢复联网运行。

(4)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各电力用户应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恢复用电。

(5)电力供应持续出现严重危机,有可能导致系统性供需失衡和大面积停电时,电力供应部门立即实施特殊时期限电方案,各用电单位应严格按照特殊时期限电方案,落实限电措施。

(6)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主电网安全稳定和重点区域、重要用户的供电,电力供应部门有权决定采取拉闸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一切必要手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电网运行稳定后将拉闸限电情况快速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4.3.3相关部门应急行动

(1)发生Ⅰ、II级停电事件后,受影响或受波及的各级各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2)对停电后易造成重大影响和生命财产损失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3)大型游乐设施、高层建筑、车站、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电力用户,停电后应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组织、有秩序地集中或疏散,确保所有人员人身安全。

(4)公安部门在发生停电的地区要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巡逻防范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要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扑灭大面积停电期间发生的各类火灾;要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缓解交通堵塞,避免出现交通混乱,保障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5)经贸、供销、粮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加工、生产、运输和销售,保证居民在停电期间的基本生活资料供给。

(6)停电地区各类电力用户要及时启动相应停电预案,有效防止各种衍生、次生灾害的发生。

4.4应急救援

4.4.1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后,应急指挥部应迅速调动流动发电设备和储备物资,有关成员单位应尽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排除险情,修复设备;受影响或波及的乡街、部门和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4.4.2对停电后易造成重大影响、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党政机关、军队、铁路、车站、医院、金融、大型游乐设施、体育场馆、高层建筑等重要用户,按照有关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对停电后人员聚集场所的重要用户,停电后应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或妥善安置,保证人身安全。

4.4.3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社会应急机制,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4.4.4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非电力系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电力救援队伍应积极参入应急救援与处理,保证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

4.5信息

4.5.1应急指挥部负责收集、采集、整理相关信息,并负责拟定信息方案,组织区内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做好信息工作。

4.5.2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区委宣传部应当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将事件情况通过主要媒体相关信息,引导舆论导向,使公众对停电情况有客观正确的认识和了解。

4.5.3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要及时向公众通报信息。

4.6应急结束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停电事件应急状态: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

(2)停电负荷恢复80%以上,重点区域、重要用户负荷恢复90%以上;

(3)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5.后期处置

5.1事件调查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应组成事件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事件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所受损失、相关责任等,提出防范措施和责任处理意见。

5.2改进措施

(1)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发生机理,分析发展过程,吸取教训,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

(2)及时总结大面积停电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抢险与紧急处置体系。

6.灾后重建

6.1由于破坏性自然灾害或者电力生产重特大事故造成电力设施大范围受损,电力部门应制定灾后重建计划,在灾后迅速组织人员、资金、物资等开展电力设施抢修或重建工作,当重建难度较大时请求上级给予支持。

6.2电力部门应组织技术力量深入研究事故发生机理、发展过程,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具体措施,采取技术改造,进一步改善电力设施抗灾能力,建设坚强智能电网。

6.3电力设施受灾重建过程中,规划、国土、建设、市容园林、交通运输等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协助电力部门快速恢复电网。

7.应急保障

7.1指挥保障

7.1.1当发生电网停电事件时,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人员应立即进入工作岗位,迅速开展电力应急指挥工作。

7.2技术保障

7.2.1结合电网动行特点,建立防止全区大面积停电的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并落实防止全区大面积停电的预防性措施、紧急控制措施和电网恢复措施,完善常态机制,健全应急机制。

7.2.2重要用户应根据突然停电可能带来的影响、损失或危害,制定外部电源突然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保安措施和救援预案。医院、地铁、金融、新闻媒体、高层建筑、大型游乐设施等重要用户,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7.3资金和物资保障

7.3.1电力及相关部门应投入必要的资金,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交通设备、施工机械设备、保安装置、消防器材、医药用品、电力抢险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流动发电或照明设备等,建立备品备件和抢险抢修器材台账,做好备品备件和抢险抢修器材的储备和动态管理工作,保证救援装备始终处在随时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7.3.2电力部门应与设备制造商和物资供应商确立应急公用协议。同时,与大型物资运输企业签订紧急物资运输协议,确保应急状态时物资、设备的及时供应与运输。

7.4队伍保障

7.4.1电力部门应加强电力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和人员技能培训与演练,通过技能培训、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突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4.2公安、交通运输、通信、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人员技能培训,通过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电网停电衍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宣传

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应对停电时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宣传和教育;开展全社会电力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和教育,采用各种通俗易懂方式普及停电后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应对办法,提高公众应对停电的能力。

8.2培训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专业队伍及人员的培训,明确应急责任,掌握应急流程,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8.3演习

每三年协调组织一次应急联合演习,由电力部门提出演练方案,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加强和完善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9.奖励与处罚

9.1全区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奖励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奖励和处罚由应急指挥部批准实施。

9.2在应对全区大面积停电事件中,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9.3在应对全区大面积停电事件中,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批评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三年应进行一次修订完善。因突发事件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10.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3预案编制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

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4

一、排查隐患

由房产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燃气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

排点:

居民住宅、学校、宾馆、饭店、食堂等用气单位;液化气经营单位;燃气老化管网、违章占压管线设施;燃气企业。

排查内容:

(一)管道燃气企业的气源厂压缩机室、锅炉房、混气室及各大、小调压站(箱)燃气输配管网等重点部位;大型公共、商业、工业燃气用户,人员密集且有燃气设施的公共场所。

(二)城乡液化气经营单位等燃气企业的资料证件是否齐全;企业资质、消防、技术监督手续是否齐全;是否通过安全生产评估;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经营现象;是否有私自改扩建行为;燃气贮罐防爆安全措施等。

(三)《应对气量不足限供方案》落实情况。

(四)《应对极端天气紧急事态的安全运行工作预案》制定情况。

(五)燃气管线占压情况。

(六)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室内燃气设施运行状况,燃气计量器具使用情况等。

二、集中治理

对排查出的隐患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要安排专人盯守,实行24小时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大安全事故或危及安全的,要责令停产停业。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一整改。

(一)治理居民住宅、学校、宾馆、饭店、食堂等用气单位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老化管线和阀门配件由燃气企业负责更换。居民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炉具、热水器等,要告知使用风险,督促其尽快更换。

(二)加强城乡液化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杜绝擅自设点,严禁使用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钢瓶,依法取缔黑罐装点。

(三)改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老旧管网,清理违章占压物。

(四)加强燃气企业安全隐患治理。燃气企业的防爆安全措施、消防安全设施、防雷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治理;对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要立即调离岗位。

(五)聘请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保证。

三、监督检查

排查治理工作结束后,政府将组织房产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对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治理不到位的,依法强制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

房产局、燃气管理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严格履行监管职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燃气运营安全。

(二)加强宣传

房产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安全用气宣传,普及安全用气知识,同时,发挥抄表员、安全员、检查员、宣传员和监督员的作用,通过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燃气企业要加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在人员密集场所置宣传站。新建小区开栓供气前,燃气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教育。

(三)明确责任

房产局、燃气管理办公室是燃气安全工作监管主体,对全燃气安全工作负总责。燃气企业和城乡液化气经营单位负责人为燃气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燃气安全工作。

(四)建立制度

房产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供气区域要有专人负责;坚持定期入户访修,防止燃气设施带病运行和使用不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燃气安全生产措施;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培训制度,加强燃气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加大安检、巡检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持证上岗制度,新招工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方可上岗;建立巡线制度,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抢险物资,经常组织抢险救援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建立反应快速、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机制。

(五)建立长效机制

房产局、燃气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燃气企业和城乡液化气经营单位要通过排查治理隐患,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5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保证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规划,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运营、使用、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与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水和再生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和再生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维护管理职责,保证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及时处置排水和再生水突发事件。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可以委托作业单位承担具体的养护事项,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有权了解用户使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情况,制止破坏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 本市鼓励、支持排水和再生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污水、污泥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中心城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心城以外地区的区(县)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心城、区(县)的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

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排水量预测、排水模式、污水处理原则、设施布局和规模、再生水利用目标、污泥处置和资源化等内容。

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相协调。

第七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以及区域发展的需要,组织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计划。

第八条 城镇地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做到雨污分流、厂网配套、管网优先,并与道路建设相协调。管网建设应当保证系统性。

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设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设施利用和保护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条 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排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达到规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

第十一条 公共排水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施移交给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承担设施的运行养护、安全管理责任。

移交双方应当共同对移交的设施进行检查,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设施档案移交手续。移交协议应当包括设施检查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 运营与养护

第十二条 城镇地区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营和养护,并承担相应资金。其中,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有住宅管理单位的,由住宅管理单位负责。

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运营和养护;公路范围内附属排水设施由交通部门组织运营和养护。

第十三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二)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对设施进行巡查、养护、维护;

(三)完好保存设施建设资料和巡查、养护、维护记录等档案,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四)对运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进入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有限空间实施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将年度养护计划和设施运行维护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定期巡查、维护排水和再生水井盖、雨水箅子;

(三)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排水和再生水管线的信息。

第十五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演练。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不具备应急抢修能力的,应当事先与具备抢修能力的单位签订抢修协议,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发生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专用排水管线按照规划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专用排水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排水许可后,应当到公共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办理接入手续。

专用排水管线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在连接点处预留检查井。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餐饮服务排水户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设施,并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包括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实施方案时通知运营单位;建设工程需要拆改、迁移、废除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开工前应当到运营单位办理手续。

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运营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三)向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废料、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五)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

(六)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七)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

(八)其他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运营和养护,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村民应当按照村规民约使用和保护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损害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处理。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条 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进出水计量装置、水质监测装置,加强水质在线监测。各项装置应当定期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规程要求。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情况,以及特许经营协议、服务协议规定的报告项目。出现进出水水质、水量异常以及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突况,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因设施检修造成设施处理能力下降或者设施部分停运的,应当提前30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协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检修。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得排放未经处理或者未达到规定处理标准的污水。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脱水处理,并按照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置,防止再次污染。

本市鼓励污泥干化、污泥堆肥等项目建设。在农林、建材等生产领域利用经无害化处理污泥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包括污水管网维护管理、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费用。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公共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养护、运行、保护和建设。

第五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条 本市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联合调度、总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再生水主要用于工业、农业、环境等用水领域。

新建、改建工业企业、农田灌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河道、湖泊、景观补充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施工、洗车、降尘、园林绿化、道路清扫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六条 再生水供水企业供水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者事故、突发事件的,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再生水用户,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现再生水水质超标情况时,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停止供水,及时通知再生水用户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再生水用户内部再生水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不得擅自改动使用性质,室外取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保证用水安全。

有特殊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用户应当根据再生水水质特点,制定相应的使用规程,采取必要的水质处理与维护措施,保证再生水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本市再生水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排水和再生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或者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建立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监督管理体系,对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水水质和再生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第三十一条 排水户需要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建设工程施工降水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降水方案评估,通过评估后办理排水许可。

已经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但尚未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排水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天气预报汛情预警,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运营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前启动应急抽、排水工作,保证道路、立交桥等设施的防汛排涝安全。

第三十四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文明执法,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本辖区内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排水户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隔油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巡查、养护和维护职责的;

(二)再生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

(三)伪造、篡改、瞒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数据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城市河湖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组织执行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和雨污合流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排水管网包括排水管道及其泵站、检查井、闸井、倒虹吸、进出水口、井盖和雨水箅子等附属设施。

(二)再生水设施,是指再生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输配设施包括再生水管道、泵站、附属构筑物及供电、计量、取水等配套设施。

(三)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是指城镇地区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设施;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是指为建设项目内部用户服务的设施。

(四)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禁止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一)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三)向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废料、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五)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

(六)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6

“全民消防,生命至上”是今年“119”消防宣传日的主题。随着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119”集中宣传活动已由每年一度的“119消防日”扩展到“119”消防宣传周、宣传月。活动的规模大,内容和形式也更加丰富。纺织大厦管理部就是利用一个月的时间来开展“119”消防宣传活动的。从10月初开始制定今年“119”消防活动计划,并于11月9日这一天把各项活动推向。在为时一个月的时间里,制做了以消防知识和防火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宣传专栏,张贴在纺织大厦大厅里。组织大厦志愿消防队员,根据制定的火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消防演练。组织大厦消防控制室值班安护员对消防设施报警后如何正确操作,应对火灾进行了考试。活动期间保卫部,针对在纺织大厦外贸服装打样车间里工作的员工,分三个场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座。通过讲解强化了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起到了警种长鸣的作用。在11月4日这一天对大厦所有消防系统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测。后经消防专门机构认定,纺织大厦所有消防系统设备均能达到规范要求。能取得这样好的成绩是对我们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的肯定,使我们增强了信心。

在今年“119”消防宣传月中,根据苏豪控股集团指示精神即:抓演练、查隐患、促整改、保平安的要求。纺织大厦管理部对大厦部分楼层消防通道违规堆放样品杂物的现象进行了清理,确保了消防通道的畅通。并对到期的177只灭火机换装药剂。组织电工维修了大厦各部位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灯11盏。随着冬季防火安全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我们还将加强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对违规动用明火、使用电热取暖器具、电熨斗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杜绝各类火险隐患产生,确保纺织大厦冬季消防安全。

 

2012年“119”消防宣传活动总结

为了增强全校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在火灾来临时的应变能力,我们学校在全国第22个“119”消防宣传周到来之际,根据教育局指示精神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贴近学校师生实际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现将学校活动总结如下:

1、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职能部门主任为副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班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做到了责任明确,确保了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2、学校总务部门组织后勤人员认真细致地对学校的消防实施设备、器材进行检查,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边排查边整改,如电线线路是否裸露、老化,消防灭火器是否充实等等,确保学校的消防安全。

3、学校德育处在宣传周活动期间,开展了消防安全系列活动。

1、10月28日,学校班子开会,确定具体各项防火工作,成立工作小组。

2、11月2日,利用午会时间,通过校园电视网让全校的师生观看了如何安全使用燃气的光盘。

3、11月4日,利用班会课的时间,通过校园电视网,全校师生观看了《生命无价,责任如山》的有关消防的光盘。

4、11月7日,利用国旗下讲话的时间,对全校师生作了《加强消防意识、关注生命安全》的演讲。

5、11月8日全校举行了防火疏散演练,活动开展的比较成功,与以往相比又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6、学校通过电子屏幕滚动宣传和橱窗布置宣传等宣传形式,营造了消防宣传周的浓厚氛围。

7学校各班统一在11月11日下午的班会课上,以“火灾安全逃生知多少”为主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各班充分利用班会时间,学生畅所欲言,互相交流,学会了许多安全逃生的科学知识。

8、安排各班出一期消防安全小报。

9、开展“小手拉起大手”活动,即学生向家长宣讲在学校专题活动中获得的消防安全知识,使消防安全教育辐射到每一个学生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