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积金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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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积金政策

企业公积金政策范文1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成本收益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162-01

1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学基础

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既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强制建立的性质,又有别于强调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商业保险。而人们偏好即期效用最大化的倾向,使得职工和企业在没有税惠激励的条件下更乐意选择即期工资而不是年金这种预期员工福利,如果政府希望诱导市场主体建立企业年金,以分担政府可能承受的公共风险,就必须发挥外部性内部化的作用,通过权益的让渡来促成。

2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

与基准税收相比(即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时的税收) ,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的数量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支出,它就是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体现。企业年金的推行带来的职工税收负担减轻与企业工资成本降低,正是以政府税收支出的增加为代价的。首先,我们做如下假设:在没有实行企业年金时,职工即期工资增长部分P直接发放,按照企业所得税率33%,个人所得税率按10%为平均税率,则对于该部分收入,政府税收包含:

企业所得税:P/(1- 33%)×33%=0.49P;个人所得税:P×10%=0.1P;税收总额:0.49P+0.1P=0.59P。

如果政府实施免征缴费阶段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则企业出于避税目的将会将P作为年金形式发放,则政府的税收收入变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由以上推算可知,当对企业实行税惠政策时可引起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减少的部分是作为企业年金发放的资金的24.2%。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再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减少额就为企业年金发放资金的34.2%。接下来P值的估算根据2001年至2005年13.4%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以2005年工资总额19980.8亿元为基础,假设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且其增长率低于工资增长率,则无上限情况下,P的值即企业年金增长了2677.4万元,在上限为4%的时候则为799.2万元。因此,当期税收收入在仅企业缴费免税时的减少额为647.9万元(无免税上限)或193.4万元(免税额度为4%),在企业和个人所得都免税时减少额为760.4万元(无免税上限)或227万元(免税额度为4%)。这些损失的税收仅占当期财政收入的2.05%和2.4% ,而作为养老金P部分的数额要比损失的部分多,即税收优惠是以较小的税收损失换来了养老金的较大增长。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优惠的间接增税效应在提高储蓄率加快资本积累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从而增加税收收入,有效减少了当期国家由于税惠所损失的税收。

3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在企业年金制度中, 企业年金资金将经历三个交易环节: 企业年金供款征收环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环节。因此企业年金的征税领域也就是与这三个环节相对应的:企业年金供款征收环节的企业年金供款征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对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征税;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环节对个人企业年金收益额征税。如果用T代表征税(tax),E代表免税(exempt),可以根据征税环节的不同组合形成不同的征税模式。而在中国的企业年金计划推行过程中,税收政策不统一,既没有明确的税收模式,对税收优惠水平和享受条件也没有进行严格的考证和限定,导致税惠政策没有发挥其推动年金发展的作用。

4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采用EET税制。EET模式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所推行的政策,符合了次优税收理论,其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 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

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某种程度上纠正了所得税的不足,因而也更能激励职工参与企业年金。同时,企业也可以以更低的成本来建立企业年金,更利于实现我国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

(2)统一税基,制定合理的免税比率。税惠统一以工资为基数,而工资应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和工龄工资及各种津贴构成,不包括奖金和福利,且对享受税惠的工资限定最高额度,避免高薪人员获得更多优惠,防止偷税和避税。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比率一般为15%左右,但是考虑到我国财政能力,该比率不能太大,以免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但也不能过小,否则达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按照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目标,企业年金未来的替代率将达到20%,要实现这个目标,免税的幅度应该在9%以下,这个额度也要随着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变化而适当调整。

(3)注重税收公平。税收作为国家干预收入分配的手段,发挥着重要的促进公平的作用。但目前的税惠政策凸显了很多不公平,如垄断行业、经济发达地区或者高收入者更有条件参与年金,获得更多的优惠,进一步加剧了贫富的差距,这也是很多人对税惠持怀疑态度的原因。因此国家应该完善税收政策,增加转移支付力度,将增加的养老金或者税收转移给养老金不足的人群,缩小收入差距。

(4)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安排。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不仅仅是单纯的财政政策问题,还要放在养老保险政策的总体框架下考虑。一方面,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以使得企业年金税惠的各项操作有法可依,明确税收优惠的相关环节和税种,以及在税惠政策的核定、监督、征缴等过程中加强政府各部门、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配合,对企业年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杜绝一些违规操作和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必须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相协调,才能在合理的空间获得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理性判断和政策选择[J].中国金融,2007,(9).

企业公积金政策范文2

本文首先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中央制定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相关政策的必要性,然后归纳和总结中央的政策制定,分析其中的特点并指出相应的问题,并指出政策问题的根源,最后提出政策建议。

一、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新劳动迁移经济学理论、市场分割理论以及人力资本理论,分别对影响城乡人口流动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发现收入的差异、家庭贫困的分布、双重的劳动力市场以及家庭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需要使得城乡间人口流动成为均衡地区间资源分配和资本流动的必然趋势,随之而来的随迁子女教育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新公共经济学将义务教育视为兼具公共物品特性和私人物品特性的准公共产品。这要求义务教育应该由政府进行负担。另一方面,公共产品供给理论进一步强调了外溢性特征对中央或者地方进行负担的分配影响。从我国农民工的流动性特征来看,省内流动和省际流动均体现了跨区域的外溢性特征,因此中央有义务制定政策改善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

二、中央政策制定

自2001年以来中央政府为解决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所出台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将其所发挥的作用和政策核心目标进行了归纳。随着政策的演变,解决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核心目标和责任归属得以明晰,核心理念、指导思想以及基本策略得到确立。“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总小学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导向、政策核心目标(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以及“平等”的指导思想也为中央和地方政策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三、政策评价

以上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高度重视,而其中核心思想的引入更是凸显了教育均等的理念。然而,政策的制定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

(一)政策存在的问题

中央主要在方向上进行宏观规划并制定基本框架,而执行的具体方案和路径则主要由地方政府进行自主安排。尽管中央高度重视,流入地政策制定取得了显著制度突破,但距离政策目标的实现仍然具有相当遥远的距离。中央集中式的命令下达以及事权责任归属的下推也增加了地方政府政策执行过程的难度。

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政策目标与基本策略存在偏差,缺乏内在逻辑关系;(2)随迁子女的问题属性与政府责任脱节,财政机制不够健全;具体而言:

1. 政策核心目标与“两为主”的基本策略存在偏差。

政策的目标为政策的评价提供了衡量标准,一个政策是否有效最终都应该以核心目标是否达成为主要的参考。解决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核心目标是“保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这一目标与“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指导思想完全一致。但“两为主”政策的基本策略则仅仅强调了随迁子女入学机会的保障,而保障了基本入学机会不等于实现了受教育水平。另外,随之而来的升学问题也进一步形成政策效果偏差的有力证明。表面上中央和地方政策的部署都依照“两为主”的基本策略完成了任务,实质上仅仅是完成了政策目标的第一步,而升学问题的部署则必将脱离“两为主”策略。现实生活中在多地出现的异地高考矛盾就是最好的例子。

2. 问题属性与政府责任相互脱节。

如果在政策制定时没有明确的命令,执行过程必然会形成趋利的特点,利益群体相关者各自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引起政府失灵。基于前文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外溢性准公共产品的界定,要解决随迁子女教育问题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共同承担。然而,中央没有承担提供全国性准公共产品的财政责任,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财政投入机制也尚未确立。

(二)问题的根源——政策制定与制度约束不相匹配

理性的分析政策制定和执行所遇到的障碍,外部的制度约束因素是不容忽视的根源。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和人为禁锢人口流动状态下形成的制度框架,即以户籍制度为主的社会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以及义务教育财政制度等,构成了相对稳固的政策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强烈制约和限制了教育领域的改革理念和可能性。

四、政策建议

首先,针对政策的制度约束,进一步推进城乡户籍制度的改革,剥离依附在户籍上的教育、 就业、 住房、 养老、 医疗等各种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使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其次,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重新审视我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现状,明确总体核心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明晰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确立相应的完成指标;构建合理的中央地方财政分担机制,设立专项经费和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并对执行较好的地方实行奖励;再次,流入地政策执行中进一步进行制度突破,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明确的目标和责任;建立地方与区县的分担机制,保障教育经费的足额拨付;完善流动儿童学籍管理、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制度,逐步将学籍和户籍相分离;各部门统筹安排积极协作;对社会办学力量进行经费支持和监管;最后,对“教育券”政策、“有条件转移支付”、人头补贴政策进行试点,并积极跟踪政策的效果,对拨款方式进行改革和创新。

【参考文献】

企业公积金政策范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但是,我国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形式脱节,地区缴存不均衡、不同单位缴存比例差额悬殊,因而急需改革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1.缴存比例差距较大,导致分配不公。不同缴存单位的缴存比例、缴存额、计缴工资的基数差距较大:垄断行业的个人缴存比例要比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高30%左右;垄断行业将津贴、补贴打入计缴工资基数,企事业单位一般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缴基数,企业的更少,低收入者很难享受这一住房保障制度带来的好处,高收入者公积金比较高,通过换房使房价更是居高不下。

2.公积金覆盖范围比较小,受惠人较少。按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在目前,只有具有单位正式在职职工身份的员工,才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因此,城镇个体职业者等非单位从业人员、农民工等都被排除在外。

3.高收入群体使用住房公积金避税。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职工个人应按照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一些高收入群体利用这些政策缺陷变相提高福利,垄断性行业利用这一政策大量的逃税。

(二)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

1.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公积金的运行隐含很大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我国西北地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资金管理分散,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把住房公积金用于城市建设或其他与住房无关的项目上。

2.内控制度不健全。有些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分散,过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屡见不鲜。

(三)公积金使用率较低,资金沉淀率较高

1.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比较低,消费者不习惯负债消费,在购买房产时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该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较低。

2.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同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差距较小。

3.公积金贷款手续复杂繁琐,限制较多,资金的安全性比较高,使用渠道较为单一,支取条件又比较严格,同时对公积金使用人的要求比较高。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市场竞争意识不够,市场推广力度不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愿意与商业贷款合作,同时,很多银行要求开发企业从本行发放个人贷款,挤占了一部分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

(四)公积金管理水平较低

1.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繁琐,限制条件比较多。申请贷款手续复杂,审批时间较长,限制条件比较多,一些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评估、抵押等业务时设置障碍比较多,贷款的规模和金额受到较大的限制。

2.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效率比较低。我国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都不高,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软件、硬件有很大差距,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建议

1.保障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①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住房金融项目的一种,可以按照不同收入水平调整不同的贷款利率,贷款对象收入高低直接与当地房价相挂钩,以保障广大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②适当调高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③加快扩大保障范围,加大强制力度,要保证为在职职工缴纳公积金。同时,加大对农民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等特殊工作者的保障力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实施,加大执行力度,使需要购房的低收入群体能享受到优惠的政策,促进社会的和谐。

2.加大沉积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力度。要加大对沉积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因为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较低、利用范围有限,造成大量资金沉积。①简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规范审贷制度和业务流程,减少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环节,为贷款申请人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②将沉积住房公积金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上,进一步优化信贷机构,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住房贷款需求,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使金融机构得到发展,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3.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①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通过大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尽可能的使更多的人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深入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舆论环境。②严格执行国家对于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封顶限高的政策,要防止不同阶层的公积金缴存差距过大,建立和谐的公积金制度。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规范缴存基数,避免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补贴或者企业逃税的渠道。应该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按照规定开设公积金的缴存、增值收益及贷款账户。

三、结语

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国民生活质量、金融的发展等国民经济发展指标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我国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动力。同时,住房公积金的发展也会进一步推动我国住房建设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因此,应当针对住房公积金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最终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恩逸.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J].体制改革,2008(09).

[2]丛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纲[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

企业公积金政策范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 加强 群众

近几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在住房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据调查显示,公积金贷款仍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具有很多显著的优点,住房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同时,由于现时国内住房价格和其他因素,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一个热点关注问题,人们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进行购房融资,在使用过程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劣逐渐暴露出来,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也进行了多次的改革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

(一)覆盖面低

公积金是国家对于住户困难的群众提供的低息贷款,这种贷款制度是国家通过政策颁布实施的,它的目的在于让低收入者、住户困难的家庭能够享受到这种待遇。但是目前出现了一个很普遍的问题,由于公积金只针对参加工作已经就业的员工,所以它的覆盖面积非常的狭小。很多住户困难的家庭恰恰是没有收入的下岗员工,或者是一些经济困难的企业中的员工,还有一部分是无法就业的城市居民以及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这些人完全无法参加公积金,享受不到这种优惠的政策,这样一来公积金实际上只是符合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已。除此之外,公积金贷款还存在着一个缺陷,它的贷款条件非常严格,城市中很多收入较低的人无法交付房款的首付资金,所以根本无法通过公积金贷款这个渠道来获取融资买房,因此可以看出这部分人虽然也缴存公积金,但是公积金并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他们无法通过这个方式来购买住房,只能等到其退休之后才能领到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政策只能对一部分人群优惠,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这种低存款低贷款的政策反而会适得其反,让这些家庭受了利息损失,因此低收入群众对于公积金贷款只能是望尘莫及。

(二)没有优惠低收入群体

在各个城市房价大涨的今天,就全国而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多位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家庭,属于收入中等或高收人人群,低收入者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较少,造成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公积金储蓄为少数中高收入者购房提供补贴的局面。因此,对于已经拥有住房的职工一旦其多次申请公积金购买住房的时候,应该要求其多付一些成本,例如增加其公积金贷款利率等,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一定程度上制约这些高收入者买房的欲望,使得住房公积金能够在低收入群中发挥最大的价值。

(三)缺乏灵活性

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目的是让住户困难的群众能够收益,但是目前在许多工作单位之中,都会让内部员工购买,并且对员工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种有关住房的强制储蓄模式。不仅如此,在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并不是轻易就能贷到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必须要本人有购买住房需要的时候才能申请贷款,而且在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时候也有限制,特别是员工在第一购房和第二次购房的时候有严格的规定,这样一来会造成员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困难,让一些员工无法普遍的享受到这种优惠政策带来的便利。由此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诸多,缺乏灵活性。

二、解决对策及其建议

(一)加强公积金管理

国家政策规定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员工收入范围内,因此不需要像个人收入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很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就会利用这一政策,提高企业公积金缴纳的数额,特别是在某些国企或者垄断企业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实际上是为了让员工的福利增加,而且还可以让企业所得税和员工个人所得税锐减,很多企业都开始相继的模仿。因此各个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公积金管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的将工作做到实处。具体做法是要严格的审查当地的各个企业是否按照规范来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规定好缴存的上限,对于某些擅自的超过公积金应缴比例的企业,应该严惩不贷,要严格的杜绝这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来规避所得税的行为。

(二)减少限制条件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是政府的优惠性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也是属于事业单位,它是以服务群众为目的的,不具有盈利性质。这样就导致了其在工作之中难以与银行协调好,因为银行和公积金管理处的利益、职责存在着差异性,在公积金贷款这一工作上,两方互相限制颇多,这对公积金贷款效率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公积金管理处、相关银行以及其他的中介机构应该互相协调一下,实现联合办理制度,将贷款公积金的障碍扫清,让贷款工作效率提高,让其贷款的手续简化,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门槛,减轻员工负担,让公积金真正的用于购房困难的家庭使用。

(三)实现跨区域

由于区域间的限制,导致公积金闲置,因此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应该实行区域间的融通,让公积金可以跨区域的流通。这样就可以让公积金使用率低的区域将公积金向资金不足的区域流动,两方可以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使得公积金流动性均衡,提高其使用率。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解决公积金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公积金贷款管理人员必须得完善公积金贷款制度,降低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减少限制性的条件,让公积金贷款业务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琼.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J].贷款,2007

企业公积金政策范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覆盖范围;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05-02

一、住房公积金的运行过程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运行过程,如下图所示:

其中R1表示职工的缴存比例,即职工所交部分与职工工资的比例,R2表示单位的缴存比例,这个比例越高,职工所能得到的利益越多,rs表示公积金存款利率,rL表示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住房公积金的运行过程中,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缴存比例不规范、缴存额差距大,分配不公

1、缴存基数差异大。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加之不同行业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虽然2005年建设部要求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城市平均工资的2-3倍,但无强制性。经对某城市住房公积金的调查,每月缴存基数最高为8万元,最低为10元,相差8000倍,单位平均缴存基数最高与最低相差408倍。

2、缴存比例差距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比例的上限,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3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6倍。

3、住房公积金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由于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税务部门有严格的限制,比例超过上限,超过部分企业和个人分别要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但对缴存基数却没有严格的规定,加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缴存基数审核流于形式,造成很多单位通过虚假高报工资基数,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工资薪金外发放奖金、津贴的渠道,从而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途径。

4、使用上存在不公。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部分中低收入者,却难以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而相对的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没有参加公积金使用的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损失。

(二)使用率不高,资金沉淀率高

截至2007年年末,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187.91万人,缴存总额为16230.30亿元,累计为830.04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565.90亿元,累计支持了4200多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数据截至2007年10月)。 2007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为74.58%,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7.24%,沉淀资金为2186.55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2.76%。之所以使用率偏低,首先是因为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要求高,使用渠道单一,想要使用公积金贷款,需要经过比较负责的手续申报,对贷款人的限制多,提取数受到限制。其次,由于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较低,消费者还不习惯负债消费,一般都通过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这部分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再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竞争意识不强,市场推广力度较弱,开发企业更愿意选择与商业贷款合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一直是银行的"优质品种",很多商业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要求开发企业从本行发放个人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此外,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表现在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需要办理组合贷款,额外多支出很多相关费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的积极性。

(三)覆盖面窄,受惠人数少

尽管截至2007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为7187.91万人,比2006年增长了3.77%,但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覆盖城镇在职职工的要求相比,仍然差距较大。原因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因改制脱离出公积金体系,原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因身份的改变而停缴了住房公积金。二是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愿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三是部分单位实行对所谓编制内的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聘用的员工则不予缴纳住房公积金。

与此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等群体还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之中。

(四)公积金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

虽然各地成立了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也制定了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规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但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不仅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而且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但事实上,财政部门或暗渡陈仓或明目张胆挪用公积金的事情屡屡发生。2007年,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余额为17.44亿元,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0.18%。银行以吸储为中心的考核机制,监管不力甚至不管、主客观上都为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留下了缺口。

(五)地区性和阶段性不均衡

住房公积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区公积金供不应求,需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另一些地区又大量闲置,使用效率不高。根据下表,可以看到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由表可知,尽管中西部地区的缴存额和发放贷款额的增长速度较快,但从总量上看与东部地区差距较大。同时,各地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整体运用和融资效率状况也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运用率平均达到75%以上,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较缓的西部及中部地区,住房公积金总体资金运用率平均仍不足50%。造成以上地区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

三、解决方案

针对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在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加强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一)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切实履行起职责,尽快按照要求,规范缴存基数,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超比例缴存公积金问题,避免公积金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薪金补贴及避税的渠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资金的管理,在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内开设公积金缴存、贷款及增值收益账户。购买国债应严格限定在一级市场。对委托中央债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国债应随时进行监管,避免发生国债回购、质押、担保等问题,保证国债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继续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逐步将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由现行的在职职工覆盖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结合农民工流动特点,探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关于农民工的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降低贷款门槛,增加参与者的利益

一是提高贷款限额。各个地方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放宽一手房屋的竣工年限。

三是降低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应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负担,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

(三)提高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沉淀

合理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就中西部地区而言,主要应进一步面向广大职工,大力发展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可适当放宽个人购房贷款的政策条件,扩大贷款政策额度,让更多的职工通过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购房以改善住房条件。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资金等相关基本住房消费。

(四)引导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

首先可把公积金账户发展为住房储蓄账户。公积金账户与住房储蓄账户的共同点是,其账户金额都只能用于住房消费;其不同点是,公积金账户的缴存额是有政策限制的,住房储蓄账户可实行在公积金提取比例之上、个人工资水平之内自愿缴存的政策。由于按政策存入这种账户的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实际上等于财政通过减免税的方式对缴存人提供购房补贴。这将极大提高“夹心层”人群购房能力,并促使他们更多依靠自己力量来满足住房需求。

(五)实行全国联网,统筹运用资金

近几年来,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虽然有上升的趋势,但地区间差异较大,经济发达、房地产业发展较快的城市,使用率最高的已超过90%,但在一些中小城市,受多种因素影响,最低的还不到30%。因此应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统筹运用的有效途径,实现全国联网,加强区域间的流通,合理调度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优势,更大程度的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红,殷红.房地产金融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 王全民等.房地产经济学[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企业公积金政策范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归集扩面 问题与对策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修订并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受益群体不断增多,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不断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从无到有,逐步覆盖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归集面不断扩大,近二十年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逐渐显现,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已成为住房公积金广大缴存人的首选。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工业园区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速度不断加快,为社会提供了较大的就业岗位,进城务工农民转籍落户不断增加,将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扩大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发展机遇。随着国家改善民生力度的加大,住房公积金在提高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水平,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作用将更加突出。因此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扩大受益范围将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重要任务。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公积金归集扩面是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的一项基础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在目前,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亟待采取相应的对策,切实加以解决。以下是吉首地区扩面工作面临的一些情况:

1.思想认识不足,工作进度较慢,缴交面不宽。一些非公有制单位业主法律观念淡薄,对于公积金政策他们都懂,就是不愿意为职工缴交。因为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还是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经营产业的最主要目的是获取最大经济利益。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可税前列支,但毕竟要增加单位生产或营业成本,减少单位的经营利润。同时,按《条例》规定,所有单位的职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资基数、缴交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业主们便借故推托,无视国家《条例》规定和职工的法定权益,想方设法不愿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2.制约手段不强,措施不能落实。尽管国家《条例》中已明确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可以采取限期办理和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在实际工作中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操作的空间太小,缺少执法的刚性,有关处罚难以落实到位。近年来,州委、州政府先后出台一些文件和政策,制定了具体工作措施,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但由于种种原因,非公企业以种种理由推诿,部分单位缴交比例过低,甚至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交比例,而执法又无法严格执行,因此对当前及今后的归集扩面工作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3.部门缺乏配合,整体联动不够。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三大保障体系之一,是全社会的大事,归集扩面是公积金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公积金扩大覆盖面,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把乡镇和非公企业职工纳入缴存范围,而这项工作对于工业欠发达的吉首地区来说尤为重要和艰巨,要进一步提高乡镇和非公企业对公积金政策的认识和建制工作,除了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外,还迫切需要政府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各企业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

二、扩大归集覆盖面理念及对策和建议

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却由于种种原因进展缓慢,主要表现在非公企业建立情况较差。其中既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原因,也有缴存对象自身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我个人认为一项好的政策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关键要人们知晓和接受,那么做好宣传推行,强化行政执法,提升服务品牌,注重部门联动是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的关键。要解决以上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政策落实,宣传先行。充分利用报刊、媒体、网络等多种信息平台加以传播和宣传,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和普及率。采取媒体宣传与公益广告宣传相结合、新闻宣传与活动宣传相结合、面上宣传和政策业务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创新载体,努力形成全社会了解公积金政策法规,关心公积金事业,增强扩面对象的自我维权意识,企业自觉缴存的责任意识。尤其是要有计划、有步骤深入乡镇和工业园区加强宣传,让广大职工真正了解公积金的优惠政策。

2.形成合力,行政推动。改制之初,不仅老百姓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够,而且政府也不是很重视,究其原因:一是政府对于非公企业恢复建制工作不支持,担心影响经济发展;二是非公企业不配合,认为增加了企业负担;三是员工不理解,认识不够。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社会工程,仅靠某个部门的努力是解决不了的。所以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议政府将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指标列入与县(市)签订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是推动扩面工作的重要前提。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归集扩面工作情况,建议人大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执法检查,建议政协组织政协委员视察住房公积金工作,形成共同推动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的强大行政推动力。

3.建章立制,行政执法。建议成立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队,抓好对扩面对象的调查摸底,建立在规范、完整的建制单位和职工信息资料库,制定周密严谨的归集扩面工作计划,加强与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配合,找准关键切入点,有针对性的选择执法对象和执法重点,合理分工协作,突出个案效应,发挥行政执法的震慑作用。

4.部门联动,统一行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在进行企业有关检查、年检时,督促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把企业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写入《劳动合同》文本,并作为职工劳动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到位;财政部门在对企业进行财务年检时,对未按规定计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及时办理;证券监管部门要把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上市的前置条件;工会组织在推行工资水平集体协商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工作时,把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

5.加快立法,扩大覆盖。制定和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将住房公积金归集纳入法制化,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用法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内部要强化人员素质的提高,推荐一批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的人才,推荐选举进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高住房公积金参政议政的能力,同时也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监督,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6.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一项制度有没有生命力,关键看它是否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如果一项制度再好,得不到群众的支持,那么也是一项失败的制度。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时刻保持创新精神,不断适应职工需要,适时出台新举措,坚持与时俱进,最大可能地满足广大职工的需求,以保持强大的、旺盛的生命力。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不断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环境;强化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职工切实感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感,自发地配合、支持、拥护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和我们公积金员工息息相关,我们的思想言行影响着职工的切身利益,而职工对我们的评价同样会影响到住房公积金制度今后的发展前景。以上是我对归集扩面工作的一些粗鄙浅薄的认识和想法,由于个人水平能力有限,认识可能会出现偏差甚至错误,望给予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卢建斌.浅析中小企业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难点及对策[J].2012;(12)

[2]柳鹏.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的有效性研究[D].安徽大学;2012年

[3]崔林.关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问题的思考[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