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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电安全预案范文1
[关键词]煤矿 安全生产 危害 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D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8-0081-02
雷电是年复一年重复出现的自然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全球每年因雷电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计其数。遭受雷击后,煤矿电网不能够实现安全稳定运行,矿井供电的可靠性大大降低,不仅造成重要设备损毁,影响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而且还会诱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威胁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因此,对雷电现象进行研究,探索预防雷击电网产生严重危害的有限措施,就成为当前煤矿机电技术人员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目前对雷电的认识:
雷电是一种自然灾害天气现象。空气中饱含水汽的云层在强烈气流的作用下,或上下、或左右剧烈运动,产生电离现象,带正电荷的水珠上升到云层顶部,负电荷沉淀在云层的底部,静电感应导致地面正电荷集聚。这样就在云层和大地之间形成一个大电容,当云层的电荷积聚到一定程度(一般高达几亿伏)时,击穿云层和大地之间的空气,就会发生激烈的放电,并出现闪电和雷鸣现象,称为雷电。
雷电按照危害方式主要可分为直击雷和感应雷
直击雷是指带电雷云直接通过人体、建筑物或设备等等直接对地放电现象。直击雷的破坏力主要表现为放电产生的强大电流,大约为20―200KA,甚至更高;雷击点的发热量大约为500-2000J,可溶化50-200MM3的钢材。在雷电流过的通道上,物体水分受热汽化而急∨蛘停产生强大的冲击性机械力,可以达到5000-6000N,破坏力十分大。
感应雷是指当带有负电荷的雷云集聚在架空线路、建筑物附近,其先导路径上的电荷对导体产生静电感应电荷,当主放电开始时,该电荷被迅速中和而产生的脉冲电压。由感应雷形成的感应过电压通常为100―200KV,最大可达600KV;因静电感应在地面集聚的电荷不能得到全部中和,在释放的过程中也会产生30-40KA的电流,甚至更大。如果接地放电效果较差造成侵入,可使室内电气设备遭到损害 。
直击雷只在雷云对地闪击点的周围造成灾害,损害的范围较小。感应雷没有直击雷猛烈,但是无论雷云对地闪击还是雷云对雷云之间闪击,都可能发生并造成灾害,发生的几率远远高于直击雷,而且可以在较大范围内的多个局部同时产生感应雷过电压现象,还可以通过线路等导体的传输致使雷害范围扩大。
雷电按照形状分为线形、片形和球形三种。线形雷较常见,片形雷较少见,球状雷极其罕见。
根据雷击架空线路部位的不同,直击雷又分为反击雷和绕击雷。绕击雷是指雷电绕过避雷线等防雷设施直接击中输电导线而产生过电压。反击雷是指雷电击中杆塔或避雷设施,雷电流使受击点的电位大大提高,等该电位的电压升高到与导线之间的电压超过电气绝缘的承受能力时,就发生雷击闪络。
二、雷电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1)雷电原因引起的雷击过电压造成供电系统开关误跳闸或线路故障,导致煤矿主扇风机、局扇风机和瓦斯抽放泵等一级负荷供电突然中断或设备损坏,不仅影响矿井正常的生产秩序,而且埋下了矿井发生重大机电或瓦斯事故的隐患。
(2)架空线路被雷电击中线后,雷电波沿着线路侵入变电站,由于站内设备绝缘强度低于线路,引起变电站内配电设备绝缘降低和损坏,导致发生全矿无计划停电事故或者备用电源异常现象,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实践经验表明,雷电对户内设备绝缘的伤害有时并非一击而穿,而是局部降低电气绝缘,在系统稳定的情况下仍可继续运行,一旦电网因操作或其他原因过电压时彻底破坏绝缘引起弧光短路烧坏电气设备造成停电事故。
(3)雷电原因引起的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电力监控系统信息通信系统设备和部分弱电设备损坏或信号失真,加大了供电线路和变电站巡查抢修的次数和排除故障的难度,降低了煤矿调度指挥生产和安全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三、沁城煤矿电网屡受雷击危害的原因
(1)沁水地区为多雷区。根据相关规定,年雷曝日数大于等于40日的地区为多雷区。据统计,沁水地区每年最早出现雷电在4月初, 6月至9月份出现雷电较常见,次数较多,尤其以每年的7月份最为严重,雷曝日数远远大于40日,属于典型的多雷区。
(2)沁城煤矿电网内的架空线路累计长度达22公里;架空线路分布范围较广,西至沁水五柳庄,东至阳城武甲村,东西相距约16公里;大部分线路架设于易形成和集聚雷云的突出的山顶、顺风的河床、迎风的山坡。架空线路走廊地形地势复杂,架空线路翻山越岭,过河跨沟,海拔变化较大,最高达1100米,最低为790米。
(3)35KV沁城Ⅱ回线路和6回10KV线路的耐雷水平设计富余系数较小,没有充分考虑多雷区的雷害对架空线路的影响。35KV沁城Ⅱ回架空线路仅仅采用了常规的防雷措施;10KV线路的防雷设计仅是在每回线路上安装三组普通避雷器。
四、电网雷电灾害的预防措施
(1)提前做好煤矿电网的设计规划工作。
设计和施工时考虑架空线路全线架设避雷线,在变电站进线和出线处加装避雷器。
防止直击雷的措施有安装避雷器、架设避雷线和改用电缆供电。架设避雷线是世界上公认的架空输电线路最基本的防雷保护措施之一。经验表明,安装避雷器和架设避雷线,置两侧变电站于避雷针可靠保护的范围内,可以大大提高供电的可靠性。2006年,35KV沁城1回设计时采用全线架设避雷线,(线路设计规范和规程规定,35KV等级的架空线路只在进出站两侧架设1-1.5公里的避雷线 )2010年,为了进一步提高防雷水平,我们又在变电站两回架空线路入户的穿墙套管处加装设了2组HY20W5-51-145型氧化锌避雷器。35KV沁城Ⅰ回线路运行以来未因雷电原因出现无计划停电现象。
(2)千方百计采用接闪、分流、接地等雷电基本防护措施,提高煤矿电架空线路的防雷等级。
为确保煤矿电网安全可靠运行,要提升供电线路及设备的雷电防护等级,在设计考虑全线架设避雷线的基础上,逐杆塔安装泄流能力大的氧化锌避雷器,在容易遭受雷击的杆塔附近设置主动式提前放电避雷针,同时要采用先进的降阻技术使接地电阻达到最佳并趋于稳定,避免由于土壤、季节和气候变化而变化,要把避雷设施的接地电阻值稳定在4欧姆以下,越小越好。
(3)用电缆替代架空线路供电或用绝缘导线替代钢芯铝绞线对线路进行局部改造。
改用电缆替代架空线路供电防雷击效果十分明显,但是受地理和投资条件限制,且电缆的维护和故障排除比架空线困难,故首选架空线供电,采用绝缘导线效果更好,可以大大提高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实际运行情况表明:绝缘导线对于防止线路振动风摆、异物坠落线路,预防由于线路走廊下的树木而引起接地等故障具有十分明显的预防效果,但是对于雷电,尤其是预防感应雷电,效果十分有限。
(4)积极推广高新技术,调整电网运行方式,加强检修维护工作,提高煤矿一级负荷供电可靠性。
采用备自投装置、快速切换装置,采用分列\行和环网供电等措施提高矿井重要负荷的供电可靠性。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结合煤矿的实际情况,得到供电部门的支持和许可,实现电网分列运行,在电网中给主扇风机、瓦斯抽放泵等重要负荷供电的系统中加装备自投或快速切换装置,定期对架空线路和配电设施检修检查维护并及时消除隐患,避免停电事故发生。煤矿重要负荷供电可靠性得到提高,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提高了电网的防雷抗灾能力。
结语
雷电灾害作为自然灾害之一,目前仍然是影响电网运行和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预防雷电一直是供电研究的主要课题。现在,谁也不会认为完全消除雷击危害是可能的,包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内,仍然不能完全绝对避免雷害,但是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如果能够很好的进行超前设计和高标准建设,不断研究和采用新技术,再加上及时地进行检修维护工作,提高供电可靠性,雷电对煤矿电网的危害程度将大大降低,煤矿的安全生产将会得到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送电线路运行和检修》 王清葵 中国电力出版社
2、《变电运行现场技术问答》张全元 中国电力出版社
防雷电安全预案范文2
关键词:城乡防雷现状;安全隐患;雷电意识
21世纪,随着我国经济迅速的发展。目前各大城市都已经是高楼大厦。豪华、智能办公与住宅也进入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当中。以此同时,乡镇建设也进入蒸蒸日上的建设队伍中。
根据部分省份上报的雷电灾害事故统计与分析。近二十年来,雷电灾害已我国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仅1997年至2006年十年间,雷灾事故就从556例上升6265例。其间56例重大雷灾事故中就有30例发生在乡镇,占重大雷灾事故率的54%。而人员伤亡乡镇却占59.1%,例如2007年5月23日重庆开县和镇兴业村小学雷击事故中就导致7人死亡,44人受伤。1998年湖北和贵州省各发生一起特大事故,分别伤亡197人和54人。
1城乡雷电防护现状
1.1城市雷电防护现状
城市建筑雷电防护措施比较完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管理。住宅楼与办公楼中的雷电防护措施也相对考虑周全,从直击雷、侧击雷再到感应雷都有周密的防护。(图1.1)
图1.1 建筑物综合防雷系统图
但在日常生活与工作当中,笔者普遍发现在原已符合雷电防护的建筑物中,因人为不知的破坏与不正规的使用。将原有的雷电防护装置破坏,或在直击雷防护装置上随意捆绑线路。甚至在现有的防护装置屋顶上安装太阳能、金属铁棚,在窗外或阳台外安装金属防盗网、晾衣架等,各类综合布线混乱。
1.2乡镇雷电防护现状
笔者深入乡镇了解到,目前乡镇建筑雷电防护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 雷电防护措施不全面、不科学,只做一些简单“防护装置”所示,存在严重隐患或防护装置质量不可靠及防护体系不全面。在乡镇,由于信息传输不及时,知识宣传不全面。一般大家都认为防雷装置就是天面一圈钢筋并与“地下部分”保持通路即可。熟不知,此观念已逐步在乡镇居民头脑中形成一个“简单”而“安全”的防雷措施。
(2) 雷电防护装置为零,并在建筑物屋顶随意搭建(图1.2)所示。甚至部分居民存在“不在乎”或“旁边比我的高,要打先打它”的心态,导致一直忽略雷电防护装置的重要性与科学性。由于农村地理位置因素,大部分建筑都处于山脚、山腰,或是湖河边。例如有称为“雷打村”的湖南长沙县黄花镇与干杉镇相邻的两个村庄。根据雷电活动中的山坡多于平原规律分析,农村建筑物遭受直击雷概率高于城市。
(燕子角遭受雷击) (屋脊屋角遭受雷击) (无任何防雷设施)
(图1.2 乡镇建筑物无防雷设施图)
2.存在的安全隐患
2.1乡镇安全隐患
通过“乡镇雷电防护现状”分析,乡镇雷电防护分为有、无两种。有的,并不科学不全面。供电方式基本采用架空引入方式,一般由高压转入附近低压变压器然后全程架空。在雷电感应在供电系统时,将会给后端用电设备带来严重的损坏与故障。甚至对人身安全造成重大的伤亡事故。
2.2城市安全隐患
城市建设需要,高层建筑目前已成为城市主要建筑。但在投入使用后的高层建筑群体都忽略雷电防护装置的可持续性使用及周期性维护。部分单位与企业在接受防雷装置周期性检测后,并不一定安排专业的维护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出现防护装置安全隐患的同时未能及时采取修复与整改。
普遍高层建筑的住宅群体都会选择金属防盗网,或则外加晾衣架等金属物在房屋阳台或窗户外。这些外加金属物基本不再采取等电位接地处理,而直接降低了原有的侧击雷防护装置功效。在发生侧击雷时,及有可能成为接收侧击雷的优先金属导体,从而导致对建筑物或人体的及电气的损坏。
在《GB50057-2010》中第4.3.2 明确要求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加以雷电防护措施。
在日常生活中。屋顶装设太阳能热水器,供电与供水管道直接横跨天面接闪器,并沿墙壁直接进入室内且未能与室内等电位保持良好处理。或墙壁外安装空气能热水器,直接悬挂在墙体外或则金属防护网外(并未接地处理)。
依据《GB50057-2010》中第4.5.8 在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3.民众对雷电的认识
3.1雷电入侵途径认识
目前民众对雷电的认识已从古老的封建说法改观为科学的认识。但对雷电入侵的方式与途径的了解并不全面。综合分析雷电可分为直击雷、侧击雷、感应雷三大类。
大部分乡镇对雷电的入侵方式还停留在直击雷入侵中,对侧击雷与感应雷认识不够,或有的认为只要发生雷雨天气就停止使用电气设备,甚至直接给用电设备断电。而城市对直击雷与感应雷普遍有所了解,基本防范意识不强。而感应雷的危害处于未知阶段。
3.2雷电高发区与季节认识
根据雷电活动规律主要以丘陵多于平原、沿海多于内陆、南方多于北方为主。春夏季节多于秋冬季节。
综合分析。当发生雷电天气时,民众对雷电的预防措施处于潜意识阶段,大部分认为只要躲在建筑物内就属于安全,而对身边的雷电防护设施却完全忽略。
4.城乡雷电安全隐患探讨
1. 对人员密集地进行有效的安全排查。
2. 组织针对性的媒体与现场宣传讲解。
3. 雷电高发区及危险区应专项专查。
4. 及时收集雷电事故及防护方案措施。
以上为部分可减少雷电安全事故的见解,不足处望指正。同时希望得到更多更好的建议与措施,共同为雷电安全做出应有的努力。
参考文献
[1]梅贞,陈水明等.1998~2004年全国雷电灾害事故统计.高电压技术.2007(12)
防雷电安全预案范文3
【关键词】大型原油储罐;防雷;安全措施
原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雷击导致的火灾事故既会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又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因此,务必要做好大型原油储罐的防雷安全措施。
1、雷电概述
雷电是一种常见的自然放电现象,当地面上的水蒸气在上升的过程中遇到高空冷气时,水滴就会逐渐积聚成积云,水滴根据大小不同积聚成带正电黑和负电的雷云,这些带电的雷云越积越厚,电位也不断升高,达到一定数值时就会对地放电或者产生云间放电现象。雷电的种类包括感应雷,直击雷,雷电侵入波以及球形雷,前两个是导致大型原油储罐的发生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虽说原油储罐发生雷击时持续的时间较短,然而雷电发生时所产生的瞬间电流与感应电压却极大,这些雷击不仅会对原油储罐造成直接的破坏,而且还会引起严重的安全事故。例如,油气浓度较高的场所会由于放电而产生严重的火灾爆炸事故,对经济和人生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雷击形成火灾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两点:一是大型原油油罐的变形及密封性问题,二是防雷装置问题,未设置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功能失效等。
2、大型原油储罐的防雷安全措施
雷电现象无可避免,且会对大型原油储罐产生很大的破坏,但是在平常的生产管理中,可以采取一定的防雷安全措施加以防范,以下介绍了五点具体的有效措施。
2.1科学合理的选址及施工建设
油库地址的选择与施工建设是做好大型原油储罐防雷安全的重要基础与前提。首先,对油库的地址进行选择与安全评价时,需要对当地的雷电发生状况进行细致全面的调查,力争杜绝在雷电发生率较高的地区建立油库。例如,在荒原地区或者周围没有建筑物的空旷场地建立油库,大型原油金属储罐就会显得异常的孤立与突出,受到雷电破坏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增加。大型原油储罐在施工时要注重防雷设施的建设,包括防雷装置的选取,防雷性能的比对以及最后的安装检测等。大型原油储罐主要通过防雷接地网的布设来预防雷电危害,主要原理是利用接地线将雷电引入大地后进行释放。防雷接地网的布设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原油油罐的罐体与浮顶之间需要用两根导线进行连接,导线的材料应该按照具体要求严格选定;第二,罐区接地装置需要与罐体基础自然接地体相互连接,且连接点要超过一处;第三,大型原油储罐的防雷接地点沿着罐壁周长的间距应在十八米及以下,且要保证原油罐体周围接地点分布的均匀性;第三,要充分保证引下线与断接卡连接的稳定性及可靠性,引下线与地面的距离也要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第四,对与原油储罐相接的仪表配线及电气要采取金属管屏蔽保护的措施,且原油储罐灌壁与金属管的两端也要做相应的电气连接。
2.2做好雷电预警工作
雷电预警系统对大型原油储罐的防雷安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既是油库预防雷电的关键辅助系统,也是油库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雷电预警系统主要应用于大气静电场的探测,是在场磨技术原理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早在前,我国两大输油站就发生了雷击着火事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自雷电预警系统安装后,雷电预警在雷雨盛行的季节发挥出了显著的预警效果,特别是在雷电到来前,雷电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地提醒油库的值班人员,以使消防队在事发之前处于重点关注与应急备战的状态。做好大型原油储罐的雷电预警工作是防止雷击火灾事故的重要前提,这是防患于未然的最佳措施。
2.3重视防雷设施的维护管理
大型原油油罐的防雷设施较为关键,需要对其时常展开常规性的检查工作,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还应该定期邀请资深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对策加以改进和修复,将雷电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阶段。
首先,要经常对接地体的导电性能及腐蚀状况进行检查,对引下线的外观质量也要进行详细的排查,观察其是否存在裂纹,松弛脱落以及断裂等现象,若是发现烧损或者闪络现象时则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直至找出问题的原因。其次,要检查引下线断接卡处的不锈钢螺栓是否发生缺少和损坏现象,对防松垫片的功能性也要进行检测,观察其是否有效发挥出了固定作用。此外,大型原油储罐的扶梯,浮顶以及罐壁之间需要采用电气连接的方式,因此对电气连接线的状况也要进行相应的检查,重点观察其是否发生断裂,缠绕及松脱现象。最后,除了以上部位,还需要对防雷接地电阻进行检测,且对大型原油储罐的雷电预警系统的接收器也要采取定期的维护与保养措施,延长使用寿命,使其保持最佳的工作预警状态。大型原油储罐防雷设施的维护管理属于日常检查,为了高效全面地做好防雷安全工作,还需要对其采取系统全面的检测工作。例如,在雷雨高发季节来临前,对大型原油储罐的接地系统与等电位进行详细全面的检查,并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其加以综合性的分析与评估,在必要情况下也可对深埋在地下的部分进行腐蚀与性能方面的抽查工作。
2.4加强原油储罐的检测工作
原油储罐的密封性是消除油气空间的基本保障,因此需要对原油储罐密封间的油气浓度进行检测,检测后的数据还应该与原储罐同一检测处的结果进行详细的纵向对比,使原油储罐存在的隐蔽问题能够被及早的发现。在雷雨盛行的季节,需要加大原油储罐密封间的油气浓度检测工作的力度。原油储罐的检测工作要事先制定好相应的计划,雷雨季节更要尽量缩短检测的周期。大于十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检测点不应少于八个,而五至十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检测点也至少应该是四个。若发生可燃气体的浓度大于爆炸浓度下限四分之一的,则要立即安排专业的技术人员亲临现场进行全面的分析及排查,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加以整改。
2.5控制雷电危害的其它措施
大型原油储罐的防雷安全工作应该以预防为主,治理为辅为的理念展开,首先,要落实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以及保养工作,尽量完善运行管理的相关制度,对每次检查的结果都要进行详细如实的记录,使后期的维护工作有所借鉴的依据。在雷雨季节前,都要进行固定消防系统出泡沫与出水的实验,其中需要强调的是实验要避免形式化,尤其是前项实验。其次,在雷雨高发季节要高度重视原油储罐的监护工作,当雷电预警显示是三级的时候,各个消防岗位及值班人员需要通过监控系统予以密切监护,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最后,企业应该制定好相应的应激救援预案,例如,雷雨高发季节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消防灭火预案等。企业还要重视平常的模拟演练及实战演练等。
3、结束语
上述内容主要对雷电现象进行了简要介绍,并重点提出了几点大型原油储罐防雷安全的有效措施。雷电是导致原油储罐发生雷击火灾的直接原因,虽说雷电现象无法避免,但是若能制定全面系统的防雷计划与采取安全高效措施,并将防雷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细节,则大型原油储罐的防雷安全就能够得到良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徐志新.原油储罐防雷设计规范中的若干技术问题分析[J].第31届中国气象学会年会S9第十二届防雷减灾论坛之雷电物理防电新技术,2014,12(15):113-115.
防雷电安全预案范文4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防雷电安全预案范文5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调查研究、评估鉴定和防雷活动的组织管理、风险评估、科普宣传、雷电防护工程的专业设计、施工监督、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防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制定防雷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防雷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防雷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和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工作。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技术培训,广泛开展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将防雷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防雷工作,推广农村住宅建设防雷安全适用技术标准,在雷电灾害易发区建设防雷设施,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九条 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雷管理与风险评估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雷电监测网,研究、开发和利用先进防雷技术。
第十一条 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风能、太阳能、垃圾发电等能源基地;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和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系统、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轨道交通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六)其他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开工建设。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委托具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根据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检测,工程完工后出具防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气象主管机构认证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对下列区域或者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和其他城乡雷电灾害易发区域;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风能、太阳能、垃圾发电等能源基地;
(四)轨道交通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五)大型商业、住宅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第三章 防雷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持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防雷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由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整改。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防雷装置;确有必要移动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第四章 灾害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查清雷电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调查和鉴定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遭受雷电灾害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任何单位不得瞒报、谎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雷电灾害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防雷电安全预案范文6
关键词:防雷;重点单位;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TU85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防雷工作的重点是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最大限度减少或者避免雷电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本文就如何加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谈一点想法。
1、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标准:
1.1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是指防雷重点对象的责任主体单位,即遭受雷击后易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责任主体单位。
1.2应列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1.2.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1.2.2重要的广播、电视、邮政、通信、金融、交通、供水、供电、气象等电子设备密集且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服务场所及其枢纽性设施)。
1.2.3较大规模的商场超市(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学校、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图书馆、展览馆、娱乐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场所)。
1.2.4特别重要的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档案馆,以及雷击易损毁的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2.5其他发生雷击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雷击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2、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管方式
成立以政府分管气象工作县长为组长的雷电防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气象、安监、公安、建设、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并下设办公室在气象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合作,气象推动的管理机制。
2.1对历年的防雷重点单位和上一年中新增加的建筑进行梳理,每年以政府雷电防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公布当年的防雷重点单位。
2.2将政府雷电防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发到列为当年防雷重点的单位,同时抄送到政府雷电防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防雷重点单位接受有防雷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防雷定期检测,政府雷电防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各部门管理单位(或属地安全管理)的防雷定期检测工作。
2.3各防雷重点单位将本单位防雷安全管理的分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上报到政府雷电防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便于联系工作。
2.4本地有防雷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到防雷重点单位进行防雷检测,对检测情况应及时报告政府雷电防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于雷电防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检测情况的动态,便于采取应对措施。
2.5定期召开雷电防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年初布置当年雷电防御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要求各部门配合雷电防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年末总结当年雷电防御安全管理工作,对工作表现出色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未能完成工作的单位进行批评,同时建议政府对该单位政府考核中进行扣分处理。
2、6政府将防雷考核纳入到平安乡镇的工作考核,由雷电防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相关的考核项目和相应的分值,年末根据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对防雷安全工作不落实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
3、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服务。
3.1定期召开防雷重点单位防雷安全工作的座谈会,安排防雷安全工作出色的单位进行典型发言,对防雷工作不重视的单位进行批评,安排与会代表到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单位进行参观。
3.2将雷电预警信息纳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目录,当有雷电预警信息时,及时通过平台向防雷重点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发送手机雷电预警信息,便于防雷重点单位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安全。
3.3防雷重点单位定期检测到有效期前1-2个月,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有关人员防雷有效期将到,及时进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
3.4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资源,加大防雷减灾知识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应急处置能力。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知识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对防雷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防雷专业知识的宣传。
3.5对防雷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委托专业机构对防雷服务过程进行回访,了解服务机构在收费、服务态度、廉政等各方面的行为,从而规范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
4、对新建防雷重点单位的管理
4.1督促新建防雷重点单位确定防雷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和管理员上报到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并报县雷电防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2及时引导新建防雷重点单位对有关防雷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明确防雷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和管理员的职责,制定本单位防雷安全制度和雷电灾害应急救援方案,确保单位防雷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4.3加强防雷重点单位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现行防雷规范和经防雷主管部门核准的防雷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防雷装置安全不留隐患。
5、防雷重点单位自身管理
5.1防雷重点单位分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健全防雷管理制度,采取防雷知识挂图、讲座、防雷安全警示标志灯形式开展防雷安全宣传,普及防雷安全和人身防雷常识,掌握防雷自救、互救知识。
5.2防雷重点单位定期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并应建立检查记录档案。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和防雷安全重点部位(危险源)情况、防雷安全制度、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防雷装置(设施)检查维护记录和定期检测情况、防雷隐患及其整改记录、防雷安全培训记录、雷电灾害情况记录等等。
6、加强对防雷重点单位执法检查
县气象局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安装、维护检测以及防雷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大对防雷重点单位防雷安全工作的行政执法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影响防雷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对不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和申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定期检测等,以及防雷装置存在严重隐患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结束语:防雷安全工作关系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只有不断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规范防雷行政许可,强化防雷安全监督执法,深入开展防雷安全宣传,才能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平安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支秉毅;林念萍;陈晟;;关于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几点思考[J];科技资讯;2011年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