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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财产安全防范知识范文1
[关键词]大学生宿舍 盗窃案件 治安防范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201-01
今年来,高校盗窃案件逐年上升,其中盗窃大学生宿舍的案件尤为突出。大学生宿舍盗窃案件的频发,不仅造成大学生财产的损失,也引起了大学生强烈的不满,给校园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 大学生被盗的基本情况
1.作案人员内外兼有,校外人员作案比较突出,犯罪分子以青年为主,他们多打扮成学生模样,避开门卫检查,混入学生宿舍伺机作案。大学生内盗时有发生。
2.作案手段多种多样。溜门入室,攀爬门窗,撬门撬锁已成为犯罪分子,主要盗窃手段。具体情况为:溜门入室、顺手牵羊案件最多;撬门扭锁案件也不少。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往往采取多种方式,以达到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
3.涉案物品多贵重。涉案物品多为手机、笔记本电脑、现金等物品因体积小、价值高、便于偷盗和销赃,成为犯罪分子的主选目标。
4.发案时间多为夜里。一般来说,晚22点至零晨5点为宿舍盗窃案件的多发时段,由于学生那个时段多已熟睡,警觉性差,犯罪分子容易得逞。除深夜外,学生上课或节假日时,也有作案情况。
二、 大学生宿舍被盗的主要原因
1.大学生宿舍钱财相对集中,学生自我防患意识差。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学生可支配的现金较多,高档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已成为日常消费品。由于防患意识不强,经常出门不锁门窗和柜子,往往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2.学生人员复杂,少数法制观念淡薄,时有鹊练⑸。高校内除教职员工还有一定数量临时工,成分比较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少数法制观念淡薄,受利益驱动,走上了盗窃大学生财务的违法犯罪道路。
3.犯罪嫌疑人逐渐将侵害目标从社会面转向高校,客观上导致了案件频发。当前,公安机关加大了对社会治安防范控制的力度,而政府机关、企业、居民社区等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经多年摸索,防范网络相对严密,犯罪分子作案危险较大,故将侵害目标转移到安全防范意识薄弱、钱财相对集中的大学生宿舍,高校盗窃案件逐年上升,已成为校园安全稳定比较突出的问题。
三、 大学生宿舍被盗的防范措施
1.积极构筑完善的人防、物防、技防“三防一体”宿舍治安防控网络。针对高校宿舍内部数量多、分布广、人员集点,必须构建和完善的治安防控网络,有效遏制盗窃案件的发生。一要形成学校门卫管理、校园巡逻、宿舍楼口管理;加大宿舍楼道监控设备的安装,并与学校报警系统联网,实行24小时监控;更换宿舍门锁,安装防盗锁;在容易攀爬部位加装防爬刺。
2.扎实有效地开展大学生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学校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宣传会、报告会、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或通过官博、板报、宣传橱窗、发放安全教育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努力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依法严厉查处高校的刑事治安案件。高校驻地公安机关要确立“高校无小事”的意识,将警力适度向高校倾斜,实施校园警务战略。1、派驻地民警与校保卫部门紧密联系,协助高校及时发现、妥善解决各类治安问题。2、不断完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一旦发现警情,民警可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对于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针对高校宿舍被盗高发态势,公安机关要加大侦破工作力度。对跨区域、流窜盗窃的个人和团伙盗窃案件,涉案地公安机关要联合起来共同侦破,同时严密对犯罪分子经常涉足、作案、藏身、潜逃、销脏等复杂场所、行业的地点进行控制,力争从中发现线索并侦破案件,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校园良好的治安环境。
参考文献
大学生财产安全防范知识范文2
国家对高校大学生安全教育高度重视,保护大学生安全是高校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早在上世纪末国家出台政策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应把大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在校大学生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多次发出通知,就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提出指示和措施,要求重视高校大学生的安全问题。
(一)大学生安全现状分析
由于校园更加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大量扩招、在校生人数大幅度增加,大量社会人员进入高校从事服务产业,高校周边环境日益复杂。就高校校园来说,每年因各种矛盾、纠纷而报复、跳楼、自杀等案例并不鲜见。高校大学生独立面对社会生活、独立学习知识以增长技能,其前提是大学生须健康、平安。高校多采取的开放式管理,校园内部,可能充斥一些不良人员。高校四通八达的环境容易滋生一些偷盗等违法事件。而大学生多是从“象牙塔”里走出来,其思想单纯,有时容易受他人蛊惑做一些不良的事或损失自己的利益。如新生进校时,经常有些人以赚钱为诱饵,造成一些学生财产损失;学生安全意识不强,造成的一些意外伤害事故。同时,大学生心理没有完全成熟,因学业、情感而引发恶等。
(二)大学生安全教育现状分析
目前许多高校将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开设了大学生安全教育课。但一些高校仍然采取以教师为主的单向传统教学,这容易使学生对教学内容反感、厌恶,难以取得教学效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大学生安全教育课程讲授人员专职少,多为没有教学经验的高校保卫、后勤干部或职工,其教学能力水平差距大。而有的高校甚至将该课程与思政课合并共授。一些高校邀请社区民警或经验丰富的保卫工作人员在新生入学时开展安全教育。但因课时少,以讲座的形式面对大多学生。这只能是泛泛而谈安全知识,无法保证数千学生都能听进去,其安全教学效果和质量难以保障。另一方面是该课程极强的实践性决定了讲授该课须有特殊方法:即多实践,少理论。要合理分配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两个环节的比率,提高讲授人员的授课技巧、教学水平,特别是要掌握现代教学的各项方法和技能,从而保证教学效果。因一些高校缺乏的教学设施和实践基地,安全教育多是课堂教学而少实践教学,其教学效果难以保证。
二、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及方法
在深入开展高校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安全教育是促进大学生的身心健康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在高校推进大学生安全教育是新时期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校大学生安全教育应重视其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
(一)重视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
一是校内校外的安全。高校内外的安全环境是大学生安全学习生活的基础。在校内须教育大学生严格遵守校园及宿舍“安全用电”的相关制度,注意用电安全。教育大学生谨防火灾,当发生火灾后,须头脑冷静,理性逃生。平时谨防扒窃、入室盗窃、网络盗窃等。在校外应提高安全意识,注重安全。如公交车上注意安全、夜间行路注意安全、如晚上按时回宿舍等,确保大学生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心理的安全。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大学生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的良好基础。中国教育网的研究报告表明,近年来大学生出现心理障碍率达到1/3。33%的人认为引起的大学生心理障碍是由于学习、生活与就业的压力。而35%的人认为应试教育致使家长、学校的过度呵护,学生缺乏应对学习生活困难与挫折的心理承受力等原因引起大学生心理障碍。新形势下高校应重视大学生的心理安全教育,建立科学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管理体系。通过开设心理教育课程、专家讲座、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以及创造和谐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以及融洽的人际关系,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同时要求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合理饮食和加强身体锻炼,陶冶自己的情操,开阔自己的心胸,避免长时间处于紧张情绪之中。
三是大学生网络学习的安全。网络是当今大学生了解社会信息、学习知识的重要工具和途径,当代大学生的教育离不开网络技术。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意识形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安全问题关系到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也关系到高校大学生学习的安全考。为此,为防止不良的破坏性的网络行为发生,高校须强化网络安全责任感,引导高校大学生提高网络信息辨别能力。同时要把安全知识、法规知识、有关法律等在网上公开宣传,进行网上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优越性以保障学生的网络学习的安全。四是恋爱的安全。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青的话题,爱情像一件高超的艺术作品,无论怎么研究也难穷尽其奥秘。
处于青春期的高校大学生,其性生理、性心理日渐成熟。对于大学生而言,须树立科学的无产阶级的恋爱观,端正恋爱动机,发展适当的恋爱关系。具体有以下内容:建立志同道合的爱情;摆正爱情与事业的关系;懂得爱情是一种责任和奉献。由于校园里恋爱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追求爱情的过程中,大学生难免遇到如单恋、失恋、爱情挫折等,其中失恋是极严重的一种挫折。为此,应培养大学生一定的承受能力,使其受到挫折能够合理疏导情绪,将对自己伤害降到最低。
(二)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一是建立、完善相应的大学生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大学生安全教育须结合大学生身心特点,从教学大纲、课程设置、课程实施、评价考核等方面构建完整课程体系,使大学生安全教育规范化、制度化。教学大纲要遵循现代高等教育的规律和要求,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安全教育计划要考虑不同年级不同时段完成的教育内容及大学生整个在校期间应接受的安全知识。对于课堂教学,让安全教育有系统有计划地进行须针对不同时期学生的倾向性问题,安排课程实践活动。在大学生安全教育内容上,根据有限的教学资源、教学时间,有针对性地进行科学选择。在考核上,安全教育课在期末应同其他非专业课的考核一样,进行考试考评并将结果纳入学生综合成绩测评系统。高校应在科学设备等方面加大财力投入,针对不同时期大学生特点及高校内发现的一些心理不安全的个体建立心理安全防控机制。进行早发现、合理调控,合理干预并进行相应的心理救助,如做好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为大学生的心理安全保驾护航。
二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学效果。在加强高校安全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中,须打造专职队伍团队。通过提高专职队伍的政治素质,增强他们的政治敏锐性,正确对待国际国内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通过定期对安全教育队伍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文化安全教育,网络技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知识、防火防盗防身等知识。在大学生安全教育过程中,应让安全教育知识进网络、进社团、进宿舍。适当加大校园安全教育管理的科技化、网络化。立足影响大学生安全的不同因素,通过制定不同的安全教育途径、方式、方法,科学引导大学生安全教育学习。
三是建立并完善安全教育的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依据和保障,是校园安全防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高校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及自我服务的作用。完善校园秩序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以及化学生物实验室管理等,不断完善安全教育制度。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落实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让人人关心安全问题。
大学生财产安全防范知识范文3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安全防卫事故防范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安全防卫工作是各行各业、各部门工作的首要任务。高校图书馆是保存人类文化知识的重要场所,是高校广大师生进行学习、从事科研的文化信息中心,因此安全防卫工作是高校图书馆的首要课题,也应是图书馆界同仁值得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就当前高校图书馆的安防现状与安全防卫工作做如下初浅的研讨。
1加强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的必要性与意义
高校图书馆藏有丰富的文献资料,如笔者所在的图书馆共有纸质文献400余万册;宋代以来的各类古籍20余万册。引进电子图书150余万册;中外文文献数据库40余种;自建“博硕士论文数据库”、“湖湘文化数据库”、“文化素养视频资源数据库”、“学科导航数据库”①等。这些文献信息资源凝聚着人类的智慧,是国家不可复制,不可替代的宝贵财富。由此可见,加强安全防卫是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传承人类文明与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为高校三大支柱之一的图书馆,承载着高校教学与科研的史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正呈现出一派繁荣昌盛的景象。每天有无数的师生涌入图书馆查阅科研和学习资料,进出频繁。因此,做好安全防卫工作,是来馆读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图书馆正常工作次序的需要。
2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的主要内容
总体而言,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就是保卫图书馆国家财产的安全;保护来馆读者的人身与财物安全;维护馆内正常工作秩序;保证馆内各项工作的开展。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防止火灾的发生
图书馆大部分纸质文献信息资料都属于易燃物品,因此防火是馆内安全防卫工作的首要任务。图书馆的火灾隐患主要有电路老化,造成短路引起火灾;馆内吸烟,乱丢烟蒂引起火灾;馆内使用取暖器,手机充电,空调等电器,这些电器如不正确使用,使其长时间工作而不及时关停就会酿成火灾,危害安全。
2.2 防止盗窃行为的发生
图书馆馆藏资料均为珍贵文献信息资料,特别是古籍文献资料价值连城,是我们重点保护的对象。一旦发生偷盗,其损失将无法弥补。另外,保护读者的财物安全,也是图书馆应尽的责任。但是,当前高校图书馆读者的手机、书包被偷的现象时有发生,读者遭受了经济损
失,也严重影响了图书馆的形象。
2.3 防止水患的危害
常言道,”水火无情”对图书馆而言,水灾隐患主要是古旧建筑墙体渗水;天花板漏水;供水水管老化破裂;排水管;排水沟堵塞引起室内进水,危及图书馆文献资料的安全。文献资料一旦被水
浸泡就会腐烂,霉变.其损失无可估量,无法弥补。
2.4防止突发事故的发生
高校图书馆已经成为读者众多的公共场所,难免产生矛盾而诱发事故,如同学之间的积怨会引起矛盾,男女恋爱会引起矛盾,读者抢占坐位会引起矛盾,矛盾冲突,就会引发事故,轻则吵架,扰乱阅览次序,重则打架斗殴,引发危及生命的刑事案件。怎样软化矛盾,化解矛盾,及时做好矛盾双方的思想教育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是安全防卫工作的重要内容。
3当前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存在的隐患
近年来,由于高校扩大招生,大学生在校人数逐年增多,学生的求知欲望与学习热情持续高涨,使得高校图书馆读者人数显著增加。阅览室、自习室天天座无虚席。图书馆显然成为了一个人流量较大的;可以自由出入的工作和学习的公共场所。读者人数多管理难度大,这给图书馆的安全防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就目前高校图书馆的具体情况而言,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存在着以下几方面安全隐患。
1)对安全防卫工作重视不够,安防设备设施投入太少,无法适应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的要求。如部分高校图书馆防盗监控设备年久老化,图象模糊不清,监控方位受到限制,真正遇到盗窃案件,防盗监控系统只是摆设,对破案起不到任何帮助作用。
2)对图书馆读者进行安全防卫教育的力度不够,一年一度的新生入馆教育,只偏重于图书馆馆藏的布局;文献查询与检索知识;借还书流程及基本方法。很少对新生读者进行过安全防卫知识教育。
3)图书馆安全防卫制度不健全,宣传力度不够,执行制度不严格,日常安全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比如,仍有不自觉读者在图书馆走廊或厕所内吸烟的现象,阅览室内读者不按规定使用充电器;职工不按规定使用电烤炉,空调长时间运行不关机等,这些现象是引发火灾的根源。图书馆应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4)读者安全意思薄弱,对自己随身所带财物不能妥善保管。使小偷有可乘之机。于是经常有读者丢失书包、钱包、证件、手机等现象的发生。这些现象严重影响着读者的学习情绪和学习热情,严重影响着图书馆的工作与声誉。给图书馆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5)读者抢占座位现象严重,许多高校图书馆都发生过考研学生为抢占座位而挤破玻璃,挤烂大门的现象,一旦大门倒下会压伤学生;玻璃掉下会刺伤学生;有的学生为枪占座位而发生争吵,引发纠纷,这些现象如不及时制止与调解,将危及读者的人生安全。
6)图书馆周边环境,校园环境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据有关媒体报导: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在读医学研究生王洋中毒身亡;4月17日,南昌航空大学一研究生男生宿舍发现一具男性尸体;4月17日江苏沙洲职业工学院发生一起命案,受害人脖子中了两刀;4月16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宿舍楼内,住同一宿舍的同学为点小事起争执,一方冲动之下,持刀相向,最终使同学伤重身亡;⑧5月6日,武汉高校男生,在图书馆开水房内向两名女生水杯内投放催眠药物,使一男一女两名同学昏厥,该男生交代,下药就是为偷窃女生财务。⑨根据以上案情,图书馆应提高警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7)缺乏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有效应急预案,图书馆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某种刑事案件,怎样处置这些突发事件,怎样引导众多的读者疏散和逃生,我们缺乏有效的应急预案和措施,也缺乏这方面的应急演练。
4搞好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对策与措施
4.1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关键在于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熟话说“未雨绸缪”,“一切防患于未然”。就是说我们应该把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完全消除,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具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首先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居安思危,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玄。将事故防范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4.2 健全安全防卫工作的各项制度
熟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高校图书馆的安全防卫工作依靠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一切工作都应按照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制度的要求进行,使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制度化。同时,督促全馆职工和读者严格遵守制度。如门卫制度、用火管理制度、用电管理制度、用水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应禁止空岗离岗现象,严格按照持证入馆规定,避免闲杂人员进入图书馆。图书馆各办公室应严格禁止用火,必须用火的办公室应严格审批,加强管理责任到人。各部室阅览室严禁使用容易引发火灾的手机充电器、电动车充电器等,制订空调、电脑开关管理制度,上下班检查制度。开水房安全管理制度,厕所、洗手间用水制度,做到人离关水,倡导节约用水。
4.3 改进安装先进的安防设备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先进的安防设备为安全防卫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高校图书馆有的安防设备已使用多年,已陈旧老化,必须及时检修或更换。如防盗监控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烟感报警系统,墙式消防栓,移动灭火器等都应定期维护或更换。我们应加大安防设备的投入,安装先进的安防设备,使人防技防有效配合,使我们的安防工作做到万无一失。
4.4 加强读者安全知识教育
高校图书馆读者多数为高校学生,其特点是年轻、活泼、好动、社会经历少、自主能力不强、对自己的人身财物安全不重视,安全意识淡薄。因此,对读者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读者安全保卫意识,是高校图书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校图书馆义不容辞的责任。改进以往新生入馆教育内容,增加人生安全,财务安全知识方面的教育。笔者认为,在对新生进行入馆教育时,应邀请公安、消防等部门的专家对新生进行安全防卫知识教育,给新生传授安全防卫常识和突发事件(如地震、火灾)发生时的逃生方法。以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这不仅是有益于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的工作,也是能使学生受益终身的必修之课。
4.5 加强保安队伍建设
保安是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的主要力量,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现代保安工作的需求,保安人员必须爱岗敬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与主人翁精神,组织纪律性强,善于吃苦耐劳,坚守守卫的岗位,酷暑严寒无所畏惧,努力学习新知识与新技术,不断提高安防技能。为全校师生读者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作出自己的贡献。
4.6 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突发事件是我们很难预料的,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也是我们难以预料的。因此,预先制定某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处置措施很有必要。如火灾,地震,盗窃案件,刑事案件乃至命案。此类事件一旦发生,我们要在这些方面下功夫:怎样作出快速应急反应,怎样引导读者逃生,使读者迅速脱险,怎样进行快速救援。只要我们早有防备,就会指挥有方,临危不乱,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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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财产安全防范知识范文4
【关键词】高校宿舍 盗窃 原因 对策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高等教育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使高等学校的办学空间和办学规模得到了迅速扩大,高校安全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逐年提高,但学校基本建设、基础生活配套设施,仍无法适应学校规模快速发展的现状,各类案件时有发生。以某省会城市为例,该市39所高校2009年至2011年三年中刑事立案总数为2178件,发生在校内的盗窃案件为1624件,占总立案数的75%,其中发生在高校学生宿舍的案件为929件,占校内盗窃案件立案数的58%。学生宿舍区的安全状态着实令人担忧。
一、高校学生宿舍盗窃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
(一)高校开放式管理与周边严峻的治安环境之间的矛盾
高校开放式管理和后勤社会化发展,校内经商网点不断增多,导致外来务工人员进出频繁,这给校园的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外,学校周边普遍存在居民点多,小商店小旅馆多,流动摊贩多,网吧多,有的网吧无视有关规定,通宵营业,闲杂、无业人员混迹在里面,学生经常出入,很容易引发事端。社会治安秩序较乱,经常有打架斗殴、财物被窃、诈骗等事件发生,使得高校学生生活区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二)师生员工及部门之间群防群治意识淡薄
如今的大学校园不再是人们以前所向往的纯净无暇的“象牙塔”,随着高校开放式管理与后勤社会化的推进,使高校更进一步的推向了社会,周边的治安环境和社会复杂的因素也在时刻渗透着校园,而以此相对应的是,部分师生员工和部门却仍然认为高校宿舍安全保卫工作仅仅是保卫部门的职责,也有部分学生认为大学校园是一块净土,不可能发生盗窃等事件。疏于防范、掉以轻心,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给窃贼有可乘之机。
(三)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大学生一方面知识体系和文化水平较高,但另一方面思想相对较为单纯、警惕性不高、社会经验少,学生中普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财物保管随意,夜间睡觉不锁门等不良习惯,甚至少数学生抵御不住外界贪图享乐、盲目攀比等不良风气,自身干起违法犯罪的行为,往往被社会不法人员利用,陷进泥潭而不能自拔。
(四)学生宿舍管理模式不完善
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一些高校学生宿舍转由社会上物业公司管理,对于宿舍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学校保卫部门和物业公司的职责分工不明确,常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无法有效遏制宿舍盗窃案件的发生。而宿舍管理人员大多年龄大,文化层次较低,素质参差不齐。且宿舍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往往只做到门卫的工作,无法对整幢宿舍楼进行经常性的巡查,以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劝阻。
二、降低高校宿舍盗窃案件的对策
(一)联合地方公安部门及综合治理部门,加强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
降低高校宿舍盗窃案件必须依托高校周边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形成社会合力,否则,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高校保卫部门应联合地方公安机关及综合治理部门对当地影响学校治安秩序及师生人身安全的突出治安问题,认真开展全面排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综合整治。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学校治安秩序的案件,组织精干力量协助侦破;对严重危害学校治安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学校周边的网吧、台球房和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进行整治,加强校园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加强对在学生上、下课和晚自习等重点时段、路段和易发案的重点部位进行巡逻控制,加强校园门卫管理制度。校内的治安环境的好坏是跟学校周边的治安环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学校保卫部门只有联合地方公安部门及综合治理部门,加强对周边环境进行经常性整治,使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得以消灭,才能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降低学生宿舍的盗窃发案率。
(二)建立有效的群防群治机制
高校安全无小事,安全保卫工作也并不只是保卫部门的责任,只有建立有效的群防群治机制,才能有效保障校园的安全稳定局面。要组织好高校群防群治力量,加强和规范保卫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的力量投入。进一步规范管理,建立合理可行的运行机制,最大限度筹措资金、保障安全保卫力量落实。转变原有的工作思路,组建以下两大队伍:
大学生财产安全防范知识范文5
关键词:高校;现状;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认定
问题的提出
2014年11月中旬,江苏某高校一男研究生在宿舍内上吊自杀。据了解,该生因压力大和情感问题而选择轻生。高校学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事故频发,使得高校的安全性得到社会的质疑。但是,国内可供参考的法律规范为数不多,缺乏关于校园安全尤其是高校安全的单行法律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也主要涉及的是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对学生财产损害事件的责任认定还有待细化。目前作为理论界主要参照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法律位阶也相对较低,规定较于笼统,社会民众的认同力不高,在实践中也只是作为法官办案的参考,缺乏约束性。而目前社会舆论普遍认为,高校学生只要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均是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尽完善所致,学校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否则显失公平。在当今中国,受传统思想“事情闹大就能得到更多的赔偿”和“破财免灾”的影响,高校往往为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与口碑,维护学校声誉、迫于社会压力等原因,选择尽快地按照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的要求解决此类事件,给予受伤害学生赔偿或补偿,称之为“人道主义补偿”,并没有认真地分析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或承担多大份额责任。对此,我们不禁要问,高校对大学生是负有何种性质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何种情形下能够免责?对此我们展开了以下研究。
一、立法现状与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理论
(一)立法现状
据查阅,目前国内有关规定高校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立法依据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中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第6条中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处,高校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应该对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办法》第9条中具体指出了哪些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参考《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校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等。
(二)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1、义务主体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学术界现有三张观点:(1)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2)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3)还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如果可以合理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损害,他们即要采取某些合理的措施,保障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免受自己行为的损害。此处笔者较赞同第三种观点。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义务主体应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第二种就是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但该条最后一个“等”字,足以把高校概括进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更何况大学生因收到了高校发出的邀请即录取通知书而进入该校的,生活在高校所管控的地理空间之内,因此高校当然成为义务主体。综上,高校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是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应该是高校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义务主体。
2、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
首先,大学生,即在普通高等学校注册入学的群体统称。与高校的概念相对应,则应该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根据我国高等教育现状和《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得知大学生基本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不同于中小学生,所以高校对大学生的保护程度也不同于中小学生。但现实生活使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个事实:大学生虽然年龄已满18周岁,但一直以来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没有真正踏入社会,心理年龄与其生理年龄不相符合,对一些危险的预知能力较弱,所以高校对大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就显得格外重要。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和性质,是高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也是高校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国内学术界有以下三种学说:第一,特别权力关系说。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特别的行政管理关系。第二,民事合同关系。这一学说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特殊的合同关系,强调平等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一方服从另外一方。第三,双重法律关系说。该学说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双重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基于以上学说,笔者认为双重法律关系更为准确。首先,因为大学生不同于中小学生,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所以高校对其仅是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人职责,二者在民事关系中是平等的地位。但这与高校对学生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并不矛盾。其次,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有特殊的教育关系,高校凭借相关的制度规章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学生必须服从,如果不服从则要接受惩罚或者处理,所以二者又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所以高校对大学生应该负有起码的安全保障义务。
3、理论依据
我国理论界主要有此三种理论依据:(1)危险控制理论。主张“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或者“优者负担危险”原则。高校作为社会中的高等教育机构,其环境容易发生危险事件,本身就是危险源,相对于大学生来说更有能力控制危险。(2)信赖保护理论。大学生向高校交纳学费,高校负责传授给大学生知识并对大学生进行其他方面的教育,在他们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长期稳定的消费关系。学生处于高校的环境之下,自然产生一种信赖感,所以此种理论是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理论之一。(3)社会责任理论。一直以来被称为“象牙塔”的大学,如今承担的社会责任必定有一项:培养高素质人才。作为公益性较强的高校来说,接受着社会各方面的支援与帮助,自然也应该承担起解决社会问题的责任。作为回报,其主要责任就是向社会输入源源不断的人才。只有保证在校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是生命安全,才能谈及向社会输出人才的目标。
4、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关于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主要有一下几点主要观点:(1)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即高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直接规定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法规,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法》、《人身损害赔偿》和《办法》来看,并不影响高校承担法定安全保障义务。(2)约定义务。因高校办学时向学生发出的招生简章是一种要约,而学生到该校报到则属于做出承诺。那么,高校说明该校的安全状况、安保系统、宿舍管理等情况并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承诺,承诺该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可以得到保障,即约定义务。(3)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英美法过失侵权行为诉讼中的核心概念。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就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注意义务又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就高校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而言,笔者认为针对不同的情况应该承担不同的注意义务。是否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有以下三个判断标准:第一,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双重法律关系,此处不再进行赘述。第二,此种危险是否可以预见以及是否做出适当的措施。高校应该对学生负有危险警告的义务,采取措施使学生避免遭受危险的损害。第三,一般惯例的标准。如一般游泳池内都会有标志标明深水区与浅水区的界限,如果高校内的游泳馆内没有此类标志,我们就可以判定其违反了注意义务。又由于高校的主要责任是教学,大学生又多是成年人,所以笔者认为高校只要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除极个别的情况下,如时常发生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抢劫时,高校则应该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
二、典型的大学生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认定(法律依据)及高校承担责任的合理限度
(一)校内危险场所缺少必要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
福建省厦门市学生董某在学校龙舟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身亡案中,受害人因深、浅水区无明显标志,能见度低,也没有配备安全设施和救助人员而溺水身亡。法院最后判决,因被告集美大学没有尽到对董某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但董某也有过失,故原、被告按实际过错的大小以8:2的比例分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中“(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例中高校游泳池附近缺少必要的深、浅水区的提示,是导致学生意外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同时没有配备相关的游泳教练,也是原因之一。高校提供的游泳池设施明显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未尽到注意义务,属于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学生死亡。在当事人也存在过错,如疏忽大意的情况下,高校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另外,在校园内的其他地方,高校同样需要尽到必要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通过校内宣传板、广播、LED大屏幕、校园网络等媒介来告知学生安全隐患:比如下雪天湿滑的路面旁应该设置明显的警示牌;玻璃门等处设置安全提醒;校内建筑、维修、加固工程附近设置安全提醒,划出安全范围防止学生受到伤害等。
(二)学生自身行为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
2001年华南理工大学贺某因一门学科成绩不及格,被学校出示“红牌”警告,即有可能拿不到硕士学位。在表现出来一系列不正常的举动之后,9时许,学校党委蒋书记、贺某辉的导师蔡老师及院保卫科长也赶到该房间,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便离开。最终约11时许,贺某辉突然跨越阳台,纵身跳下五楼,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一审原告败诉后,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南理工大学因未全尽劝止义务,对事故要承担相应责任,判其赔偿贺某父母2万元。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有关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校方知晓,但并未作出预防或预防不当的当然属于过错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高校得知贺某此种情况下,未尽到劝止义务也即安全保障义务中的注意义务时,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并不是说所有学生自杀自残的情况学校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毕竟大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高校得知学生有此类倾向时就应该能够预见后果,所以此时高校应该做出有效的措施来制止学生的非正常行为,如果没有做出相关措施或者制止不力的情况下,高校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作为主要管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组织,高校的管理和中小学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管理手段不再是强制统一集体的管理,学生之间相处的时间远远大于和老师的相处,导致老师难以对每个学生的各种情况了如指掌。同时,学校主要在客观的校园安全环境上可控制性较强,但对庞大的学生群体,对其主观控制性就较弱,每个学生可以承受压力、挫折等心理生理程度不同,例如感情纠纷、饮酒过量、挂科等在不同的学生身上都会引起不同的反应,而高校学生对独立性要求相比中小学时也强很多。类似的种种原因就导致高校对出现特殊心理异常的学生难以预见和提前做出判断,进而难以对每个可能发生自杀自伤的学生进行有效的预防。从法律层面上讲,在自杀自伤事故中,排除情感因素以及相关社会因素的干扰,大学生的自伤自杀行为是纯个人的意志决定并实施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结果①,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损害的,行为人可以免责。更何况高校非行为人,因此高校可以因此主张免责。
(三)教师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侵权行为
2014年7月10日,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百越民族史研究会会长吴春明被指猥亵女学生,而校方迅速作出回应,成立工作组展开调查,中止吴春明的研究生导师资格。经过三个月的多方取证和深入调查,现查明,吴春明与一名女研究生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对另一名女研究生有性骚扰行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教师侵权案件,类似的还有教师体罚、变相体罚、性骚扰等。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通过法定代表人校长以学校的名义进行重要的民事活动,通过教师这一群体来从事教育教学活动。高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学校的职员,是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采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是一种不当的学生管理方式。因此,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属于高校的侵权行为,由此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高校来承担。
三、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
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人身财产损害事件类型多种多样、案情纷繁复杂,究其原因有高校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以及第三人的过错等等。因此,在不同的侵权事件中,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高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都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进行探讨分析。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主要从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责任形态和免责事由这三个方面来对高校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作较全面的阐述。
(一)责任构成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对于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说,由于大学生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确定高校在事故中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根据民事侵权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规定,并结合教育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1、高校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高校实施的违法行为,即加害行为,通常表现为违反《民法通则》、《教育法》、《办法》的法律与规章的规定,在教学管理过程中疏于管理、保护、教育,使学生遭受损害的行为。有学者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消极行为,是不作为的行为方式。也就是说应当履行作为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导致受保护人权利受损。因此,高校实施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本质上是种消极加害行为。”②笔者不完全赞同此种观点。诚然,法律规定了高校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障大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若高校没有采取这些措施而造成了大学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我们可以认为高校的这种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加害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也可表现为一种作为的行为方式,如教师辱骂、体罚学生等。
2、大学生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损害事实是认定高校行为是否构成一般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也是确定高校赔偿责任大小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主要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财产遭受的有形损害主要表现为大学生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有形财产权的受损,比如因宿舍管理疏忽导致小偷进宿舍行窃,学生的财物和贵重物品被盗走,这时高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财产损害事实,一般是指财产的直接损失,即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所直接造成学生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不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③
3、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大学生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中明确责任归属问题的重要依据。根据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不同类型,大学生受损害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种,高校积极主动实施某种行为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利,即以作为的方式直接侵害到学生的人身财产权利,此时要证明高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种,高校未适当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学生受损的事实,此时要求证明高校的不作为与学生受损事实之间有明确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种,高校违反防止学生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学生受损,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不是高校的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学生受损,但是与高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适当方式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存有关系,只需要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即可。
4、高校具有过错
本文认为,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高校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办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两条都指出了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当然,除了过错责任原则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1)高校校车交通事故造成大学生人身伤害;(2)学校自己制作或者从他处购买而出售给学生的食品、药品等存在缺陷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3)高校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等。由此可得,高校具有过错也是责任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笔者认为,判断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学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便发生损害结果也无须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轻信而未尽该注意义务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就要承担因过错而引起的侵权责任。
(二)责任形态
本文结合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就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形态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有无第三人介入的不同情况,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责任形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态。
1、自己责任
自己责任,也称直接责任,“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形态”。④直接侵权责任是一般的侵权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而不是为他人行为负责的责任,属于单独侵权。因此,在没有第三人行为的介入时,因高校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对其能够合理控制的危险进行合理控制而导致大学生人身财产受到损害,高校就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根据《办法》高校承担直接责任的事故情形主要有四种,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不合格,饮食存在问题等方面。
2、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是指如果行为人同第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当第三人对他人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并因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行为人应当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对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规定。高校作为用人单位,与教职工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当教职工的行为损害到大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时,高校应当承担替代责任,比如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高校承担赔偿责任,可对行为人追偿。
3、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有第三人介入的大学生人身财产侵权事故中,第三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高校对于损害的发生仅仅是没尽到注意义务,因此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若高校在大学生在校期间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发现及时阻止、处理,没有过错的,则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安全保障人无需承担责任;如果确实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但安全保障义务人也有过错,高校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此种情形下,第三人与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高校均为侵权行为人,前者是直接侵害人,后者是间接加害人,前者实施的是积极的侵害行为,后者实施的是消极的侵害行为。”
综上,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形态多样,类型复杂,明确高校承担的是何种责任也是对高校进行归责的重要环节,首先要确定是自己责任、替代责任或是补充责任,再根据高校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对其侵权行为提出合理的损害赔偿。
(三)免责事由
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是指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提出的证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不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的客观事实,从而可以免除或减轻行为人责任的理由。笔者认为,在高校大学生人身财产侵权事件中,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主要体现在《办法》第12条规定了“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⑤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高校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如因地震导致校舍倒塌造成大学生的伤害,这时高校便可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不可抗力导致高校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因高校的过错导致损害扩大,则高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意外事件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根据《办法》第12条第五项的规定,“大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比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高校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且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的,高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学校的竞技比赛活动中大学生意外摔伤,骨折等,高校只要履行了比赛之前的安全教育义务,提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大学生不要参与比赛,在大学生受伤后及时合理的进行救助,此时,高校已经尽到了相应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学生有意外伤害保险,应找保险公司理赔。但若高校没有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导致或扩大了大学生的人身伤害,那么高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大学生自身的行为以及非在校、自行滞留期间
受害人大学生的自杀、自伤及危险行为也是高校免责的事由。若大学生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自杀自伤的,行为超出了高校的预见能力和控制范围,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高校没有过错也无需负责任。因为高校无法预知大学生会自杀自然无法阻止大学生自杀。⑥但是,如果大学生出现明显的自杀迹象或正准备自杀,高校有关人员己经发觉却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而最终出现了大学生自杀的损害结果,就可以认定高校是有过错,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办法》第13条规定了学校行为并无不当时可以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主要体现在非在校期间、擅自离校等。即只要离开高校的控制范围或高校负有管理职责的空间,那么高校就可以主张免责。
四、结语
面对国内越来越常见的大学生伤害事件,有效的解决措施和机制建设显得十分必要。因为每一个学生的背后不仅有一个家庭,所以,只有解决并且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才能保证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高校的教育工作才能顺利进行,社会才能更加稳定和谐。结合所学知识与常识,笔者在此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可以为国内高校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如何预防第三人侵权:1、完善保安制度。可以将校内安保系统与公安部门联系起来,确保校内的监控等没有漏洞,方便日后对于案件或者纠纷的调查。严格控制身份不明的人和车辆出入校园,并作好记录,按时在校内巡逻,从源头减少第三人侵权。2、完善宿舍管理。首先应该将有需要的宿舍区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栏,防止有第三人经窗户等爬入宿舍楼内犯罪侵害学生权益;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用于第三人故意纵火或者学生违反校规燃蜡烛或者使用违章电器引发的火灾消防。其次,要培训好宿舍管理人员,要求其必须有辨别本宿舍楼内学生的能力。最后,为每一个学生配备有磁条的身份卡,在宿舍管理人员无法辨认的情况下,该学生要通过刷卡证明其身份才能进入。3、及时处理残损的校园围墙。对于残损的围墙要及时修补,防止被别有用心的校外人员发现并利用等。另外日常生活中应该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来培养学生与教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与社会携手,打造保险赔偿体制,通过政府与其他高校联手建立一个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创新高校安全防范体制。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我国应该加快有关高校和大学生的立法工作,争取早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校园安全法。在国内个别城市示范得并到良好的效果后,可以推向全国,逐步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指导教师:李云波
2014年国家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注解:
①李菁:《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2008年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②杨立新:《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河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③杨立新:《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河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④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