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及管理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及管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及管理

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及管理范文1

摘 要 目前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已建立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条例及国家标准各层次的规范、技术要求已十分明确。但核电厂危险化学品的应用存在“品种多,数量少;隐患多,分布广”的特点,给核电厂危化品安全管理带来一定的复杂性。本文以“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实践出发,指出核电厂危化品管理的突出隐患,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分析危险化学品在核电厂使用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对策以及日常管理经验的应用, 希望可以为其他核电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核电厂 危险化学品 隐患排查 安全管理对策

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造成大量人民群众伤亡,给国家和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如2013年吉林宝源丰禽业液氨爆炸事故,死亡120人,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2015年天津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库爆炸事故,死亡173人,经济损失68.66亿元,并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国际社会引起巨大反响。天津危险化学品库爆炸事故之后,中国安监总局立即向全国下达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储、生产型企业开展全面检查的通知,要求在行业内进行全面整治。这些事故的发生和国家有关危化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情况充分说明了危险化学品应用存在巨大危险性,以及加大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完善危化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然而核电不同于传统的化工行业,其危险化学品的应用特点决定了安全管理存在更为复杂的特殊性。安全风险与化工企业相比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以下介绍了我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建设中的管理实践,并浅析核电企业在危化品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核电同行危险化学品管理提供些许参考。

一、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应用特点

与化工厂一般仅涉及该企业核心业务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这一特点形成明显的区别,核电厂危险化学品种异常混杂,这一特点决定了危险化学品在安全、应急、环保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相对要求不明定,管理重心不够突出。这主要是由于核电厂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的辅助系统繁冗,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如水处理系统、蓄电池系统所需的强酸碱,发机电氢气冷却气系统、机械加工所用的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取水系统的杀菌化学试剂、电气、机械设备使用的大量油和冷却油、以及品种繁多的机械除垢剂清洁剂(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意味着风险类型更加复杂,不同危险化学品之间产生理化冲突的可能性增大,核电厂作为集电气、机械、机重、高空等各类安全风险管理于一体的管理架构,这一特点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管控均带来更大的难度。

由此可见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应用最大的特点是“品种多,数量少;隐患多,分布广”,在大大宗危险化学品潜在引起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的同时,部分少量品种繁多、性质剧烈的危险化学品同样存在成为重、特大事故的源头。因此核电厂危险化学品的隐患排查任务要紧紧抓住这一核心特点,防控措施要周密完善,既要严防大宗危险化学品隐患,也要密切关注零星分布于库房、车间品种繁多的少量危险化学品。

二、核电厂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

(一)准备工作

要实施核电厂危险化学品系统性的隐患排查,确保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首先需要熟知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其次要求对于核电厂危险化学品管理构架要做到了然于胸,厘清核电厂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报废各个环节的行政、技术管理手段,这样方能有针对性的开展合法、合规性排查。

1.掌握、熟知国家、部门、地方规章制度、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阐明了安全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法律职责,在保障危险化学品风险有效受控,防范重特大生产事故方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须不折不扣加以贯彻和落实。核电厂安全管理部门、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部门均应熟知、掌握与本厂有关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作为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最高级别法律文件,核电厂应组织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考核,并逐条查验本厂的落实情况;我国疆域辽阔,不同地区的温湿气候、地质水文、洋流季风等均存在较大的差异,而这些因素均会影响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报废处置等个环节的安全决策,且危险化学品在各行各业应用十分广泛,故在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也要密切关注部门、地方颁布的规章制度、行政法规,尤其各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可能各不相同,在日常管理当中要仔细甄别,不可主观臆断。

2.厘清国家危险化学品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

标准和技术文件是实现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的具体保障,与其他行业标准相同,按标准化对象,危险化学品可分为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三类,但由于危险化学品由于其理化性质决定的特殊性,我国在管理当中针对工业用量大、风险高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单行管理或技术标准,针对每一项危险化学品品名还普遍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进行管理。危险化学品标准、分类举例如下:

由于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品种多、数量少;隐患多、分布广”的特点,涉及到的上述标准、技术及技术文件也错综复杂,作为承担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厘清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熟知本电厂所有危险化学品相关的管理、技术、工作标准,结合本厂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理化属性、危险等级,做出一个清晰合理的分类。方能在风险排查中做到有的放矢,不出现重大岔错。此外在行业或企业当中如有更严格的标准或安全规范,核电厂也应择善而从,最大程序地降低风险。

(二)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方法

1.采取系统化排查和单项排查相结合。

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应结合核电厂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点,有针对性、统性地全面开展隐患排查,以防患于未来。排查工作开展之前,建议成立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安排化学部门先梳理核电厂涉及的全部危险化学品清单,按化学属性不同予以分类,并查明储存或在线使用数量等信息。各部门则可按危险化学品的管控不同环节以及其属性分类两条路线收集电厂所有相关的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备后用。具体的排查手段如下:

一是对照法规、条例和国家标准开展危化品管理系统化排查。

(1)重新辨识重大危险源,依据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逐项核查危险化学品中所有品名其数量或单元内总量是否达到构成重大危险源标准,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信息,重新评估其监测、监控措施。

(2)逐项排查危险化学品库房设计是否符合按其理化特性所需的设计规范,包括危化品的防火等级是否满足当下防火设计规范,库房内的温湿度、通风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3)国家对剧、易制、易制爆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活动有一系列许可、备案制度,排查核电厂当前这些危险化学品名录,厘清库内储量,现场使用量及分布等;并确认相关报备工作渠道是否畅通。

(4)国家对毒害品、腐蚀品、易燃易爆品(包括易燃易爆液化气瓶)三类危险化学品制定专门的储存、养护标准,对照标准全面排查库内储存的合规性,排查内容包括防火、环保、库房通风和温湿度、堆垛方式等,以及确定是否按规定建立日常及定期检查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应急防护用品及设施的配置情况等。

(5)全面梳理和排查核电厂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程序是否涵盖危险化学品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报废各个环节的安全管控措施,建立闭合管理手段,确保危险化学品管理百无一漏。

二是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有危险化学品开展逐项排查。

为防止出现个体上的疏漏,核电厂还应对所应用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开展逐项排查。排查依据有:a)某品种化学品单行的标准,适用于工业用量大、风险高的危险化学品,如工业氢、工业硫酸、溶解乙炔等;b)国际或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文件(MSDS或CSDS)。单行标准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对照参验,确保风险排查疏而不漏。

2.采用“矩阵法”达到风险全面排查的目的。

隐患排查思路,可用“矩阵法”来实现风险全面排查的目的,这也是我公司在天津危化品爆炸案后的专项整治工作应用的方法。排查中采用的“矩阵法”方法示意图如下:

危险化学品个体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各种属性不一的危险化学品在共用、共存中又产生更为复杂的交叉风险,“矩阵法”主要目的是为捋顺综合性风险和个体风险之间的关系。从危险化学品设计、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报废各个阶段的行政管理要求的贯彻和依据危险化学品属性、理化特征采取的危险源控制手段和防护措施落实两方面入手,使两方面排查工作做到统筹兼顾,相互参校。该方法可以保证危险化学品排查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出现纰漏。

(三)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可能的重要隐患

1.设计和管理方面隐患。

核电厂作为国家环评、安评控制要求最为严格的企业之一,其危化品相关系统、设施在设计之初一般不存在明显的缺陷,但危险化学品法规、标准更新迅速、性质温和的化学品代替品推阵出新,核电厂应特别关注合规性升级和新产品的更新。主要出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由于国家标准的更新,部分危险化学品库的设计等级已不符合当下标准。包括库房的建筑物等级,防火防爆,探测报警、泄爆面积等技术参数;

(2)报废处置流程不畅通,主要原因并非来自于公司未建立该制度,而是目前国家和地方出于对环境安全的顾虑,在回收废弃危险化学品方面存在诸多限制;

(3)国家有关易制、易制爆品方面的管控要求容易在一线作业现场出现失控,如车间内随意临时储存上述类型危险化学品。

2.现场具体安全措施落实方面。

核电厂现场广泛分布、诸多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容易在应用过程中产生如下安全隐患:

(1)库内的共存性不满足,现场使用缺乏数量跟踪、防盗防丢失措施,以及使用过程安全措施未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

(2)有毒易爆气体场所,窒息性气体场所未设置探测仪表;

(3)现场的泄漏应急处置物资和设施配置不齐全,应急预案制定不完善等。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良好管理实践

(一)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确定主体安全责任,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风险不仅产生于其应用中的各个环节,同时与核电厂多数部门的生产活动息息相关,核电厂采购、仓储、安全质量、消防、化学、运行、维修、技术等在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报废等环节全部或部分承担了相关的生产活动。核电厂应厘清各部门在危险化学品活动中的职责和分工,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或程序应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对危险化学品的工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出清晰的描述。

危险化学品的职责应包括确购买运输许可证办理、信息报备、出入库管理和日常巡查、防火防盗、定期专项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装备和设施等;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厂内运输、接收入库、现场使用、系统输送过程中的防泄漏、防静电、防腐蚀、防中毒、防火防爆等技术措施等。

(二)加强隐患排查和日常检查制度建设

危险化学品风险要素极其繁冗复杂,核电厂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和日常检查工作应建立常态化机制,切忌走马观灯,人浮于事,排查范围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建立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和日常检查指导文件,使排查、检查工作兼顾全面性、可操作性,这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指导文件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合规性情况,设计、管理与术标准的落实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设施的配置和功能等。具体来讲,隐患排管理更侧重法律法规落实、设计管理方面的缺陷、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日常检查由主要针对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具体技术细节和参数要求的落实,落实危险源的有效控制手段,如库房通风及温湿度、应急防护用品的有效性、货物包装严密性等。同时日常检查制度频率和范围不可随意确定,我国针对危险的质量安全检查周期有最低要求的限制,核电厂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好的隐患排查和日常检查制度在危险化学品宏观管理和细节控制两方面做到统筹兼顾,巨无细漏。

(三)侧重重大危险源、剧、易制、易制爆品的安全管理

重大危险源由于其本身具有巨大危险性,一旦产生事故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而剧、易制、易制爆品则由于其具备严重的潜在后果,如果管理失控则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安全问题。核电厂应将这这些危险化学品作为风险管控的重点对象。前者管理重点在于落实监测控制手段、制定防范事故缜密细致的技术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后者更强调出入库及使用的合法性、日常管控中的防盗措施,核电厂应制定符合国家法规且周详的程序以规范此类危险化学品在申请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手中的收发、应用和转流过程;剧、易制、易制爆品在作业现场不应随意临时储存和放置,库内储量应定期实施盘点,严格按国家、地方的有关条例、规定落实这些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信息报备制度

核电厂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贮存地或在线系统还应制作危险警示牌、醒目的重大危险源信息周知牌,信息牌上要标注现场的限制数量、安全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便于现场风险管控。尚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但贮存或在线使用数量大的危源化学品虽然不用报备,但仍有采取以上措施的必要性。

(四)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类型和数量,降低安全风险

鉴于核电厂盘根错节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性质,给现场安全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在日常应用故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的类型和名目,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已有的化学品或与已有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相近的品名,以降低风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其次应尽可能考虑在满足生产前提的条件下使用理化性质温和、风险管控容易的危险化学品。如以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为例,一些机组使用液氨作为二回路系统PH值的碱性调节剂,而不是其它机组普遍的氨水和吗啉。但液氨性质猛烈,具有爆炸、中毒风险,社会上以液氨为肇因的重特大生产事故也屡见不鲜;尽管液氨作为碱性调节剂从PH值调节的效率和持续效果角度来看更为优质一些,但与之产生的潜在后果相比较,这些优势并不足以称道。故经排查公司当机立断在相关机组上采取工艺变更手段,以废止液氨的使用,从根本上排险这一危险化学品的重大风险。

其次在生产条件允许下,核电厂应千方百计废止剧的使用,尽可能减少易制,易制爆品的使用数量和频度。如剧五氧化二矾在制氢过程中作为催化剂可以增加制氢效率,但其在核电厂的使用势必给剧的管理带来巨大的压力,核电厂可考虑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废除五氧化二矾的使用,其一:以稍多牺牲一些电力损耗为代价而摒弃使用五氧化二矾;其二:直接废止制氢系统,采取从地方制氢企业输供的方式获取氢气,该方法不但排除了五氧化二矾带来的剧毒风险,同时也避免了制氢系统运作过程中带来的爆炸风险;但相应地当然也应制定地方制氢企业在供氢作业中的运输、传输环节的安全风险控制手段。

(五)解决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置问题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置流程一直是困绕核电厂的重要问题,一些由于从业人员安全、环保意识不强,存在随意堆放、丢弃和倾倒危险化学品的现象,给人身安全和周边环境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但随着我国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管理力度的逐渐加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应将员工和群众的人身安全、周边环境保护作为责无旁贷的社会道德责任。采取措施解决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问题,从而使危险化学品从采购、储存、使用以及处置四个阶段形成风险的闭合管控。

对于核电厂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其中最大的一部分为电厂用量最大的硫酸或氢氧化钠,两者可通过中和反应进行内部消化,从而达到无害化处理的效果。而对于其它不能通过中和反应予以处理的危险化学品则应通过外方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然而目前国家和地方对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处置存在较多限制政策,核电厂应在了解本地和回收厂所在地当局有关报废危险化学品政策之后,严格落实审批程序,并严密采取防止废弃化学品运输、接收过程中的泄漏措施之后方可实施回收。由于受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处置企业在业务范围上的限制,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可送往不同的省份或企业进行回收处置。

(六)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手段的应用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绝不仅限于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日常安全巡视,核电厂只有制订缜密周详的管理流程,使其在“购买―出入库―储存使用―报废―废弃处置”这一循环当中形成闭合的管理体系,方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理有效受控,实现长治久安。一套完善周密的危险化学品制度至少应考虑以下内容:购买、运输手续的办理,安全职责的落实,入厂手续有实物稽查与核实,接收手续办理,厂内运输、装卸等环节的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出入库台帐的管理,制订日常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每日巡查制度和区别于每日巡查的定期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运作有效的废弃危化学品报废处置手段、落实强制性安全评价以及外部支持性的安全评价等。

除了管理制度建设,核电厂也应集思广益,尽可能采用创新管理手段,方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降低危险化学品应用中的安全管理成本和精力投入,从而实现安全管理效率和风险管理最优化。以我公司为例,在管理创新方面的举措有:宏观方面优化化学系统的设计,合理配置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数量等;小处方面,在日常管理中使用标明了危险化学品特征和分类的二次标签,便于现场直观的风险辨识,即使非从事化学相关的人员也能轻易判别其风险类型和风险等级。因此危险化学品创新应用应从管理和实用出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逐渐提升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

四、结语

核电厂危险化学品品种繁杂,特点突出。为了解决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一方面应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加强合规性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标准化管理制度,从根本杜绝诸如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源日常管理,做到巨细无遗,方方面面满足技术标准,甚至达到比标准更高的企业管理要求,确保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征、共存性、储存和使用实施规范化管理。作为主管理电力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不可偏心偏重,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足够的资源和人力投力;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也应开阔思路,采取创新手段不断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曾明荣.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构建[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9.04.

[2] 张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7.12.

[3]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准编号(国标/国家标准类).

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及管理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剧毒化学品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收录的剧毒化学品。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和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公安、环保、质监、卫生、工商、交通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剧毒化学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企业管理

第六条剧毒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剧毒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批准书。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工生产。

第八条已建剧毒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

(一)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对剧毒化学品数量、流向、使用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动态跟踪、瞬时监控登记与备案制度;

(四)生产、储存装置检修维护及年度安全评价与备案制度;

(五)安全巡查、隐患整改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六)双人双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七)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证件查验与登记制度;

(八)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管理和作业场所安全警示制度;

(九)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十)从业人员职业性健康监护制度。

第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中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应当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应急救护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二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剧毒化学品;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剧毒化学品。

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地点、数量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出租储存场所的,必须对储存环节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需要租赁储存场所存放剧毒化学品的,必须与出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章经营和销售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市公安部门申领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关证明。公安部门每年应当对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第**条剧毒化学品销售单位必须按照市公安部门出具的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中规定的剧毒化学品品名和数量销售。销售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购买经办人须在回执联上签字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回执联上交市公安部门。

第十七条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明确流向登记责任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驾驶员、押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购买凭证号、准购证号、公路运输通行证号、运输车辆牌号,并将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销售日期、销售人等进行登记。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经营单位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及库存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剧毒化学品必须交由具备剧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JP3〗运输工具的罐槽及其他容器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它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五章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剧毒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发生剧毒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六章企业转产、停业、关闭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转产、停产、停业、关闭、改制的,应当按国家规定认真做好报废剧毒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停产企业应当保证剧毒化学品的安全,在停产前制定停产期间剧毒化学品的管理方案,并将方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部门备案。

企业转产、停业、关闭或者改制的,应当制定剧毒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方案,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监、环保等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废弃品处置

第二十二条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环保部门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众上交的剧毒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剧毒化学品,交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停业、解散时无财力处置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交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二十四条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负责回收本单位销售的废弃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并落实有关单位进行无毒化处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剧毒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及管理范文3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处理

高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品种繁多、性质各异、存储地点分散、使用人员较多,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高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化学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具有腐蚀性和放射性的化学品,如果管理和使用不当,极容易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甚至造成严重的火灾,对人员和物资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也会严重污染环境。国家出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为此对危险化学品的保管、领用和管理必须引起重视。

1 储存仓库的要求

多数高等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的购置由统一从学校化学品库房领取逐渐向自行与试剂公司联系购置转变,但也有极少数的高校对危险化学品的购置是统一从学校化学品库房领取的。因学校不同,各高校化学品储存的数量及种类差异较大,所以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远离火种、电源、热源和水源,避免阳光照射。库房内外应有可移动的消防设备、灭火工具(砂箱、沙袋、灭火器、消防水龙带等)、消防用电设备、火灾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库房内照明电器和通风机的电机应为防爆型。最好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保存闪点低于23℃的乙醚、二硫化碳、石油醚等极易燃的液体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式仓库,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0℃。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并采取避光包装。加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降低室内易燃气体或蒸汽浓度是库房安全的关键。

2 化学危险品领用制度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无小事”,这些方针与口号总在宣传,但在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引发的安全问题还是屡有发生。如化学品包括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随意摆放造成的隐患和污染,易燃易爆物品由于运输、使用不当造成的火灾、爆炸,辐射物管理不严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如铊中毒事件)等等,这些不安全因素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到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学校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甚至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那么学校就应建立从学校、学院到系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学院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指导老师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后与所指导或管理的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使每一位师生员工都明确自己在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从而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任何管理都离不开规章制度,各项制度的建立,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验室既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的法律法规,还要结合自身情况以及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不断健全完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制定采购、领用、保管、使用及化学废弃物处置等全过程的安全规章制度。

3 加强安全教育

由于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性质各异,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其具备一定的常识,储存和使用人员应对所涉及的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防范措施有清楚的认识。

实验室安全工作具有长期性、系统性高校应安全教育方面入手,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危险品安全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为此,各高等学校应通过参加上级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交流会和培训班,聘请经验丰富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及管理专业人士到学校作讲座等形式,对学校领导、各学院主管安全工作领导及实验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

切实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在此基础上,才能逐步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将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实,以保证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安全宣传阵地,大力倡导安全文化,在不断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的活动中,树立安全的价值观念、安全的责任意识。把安全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并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新进教职工、学生也应进行安全教育,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的师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进行考核。学生参加毕业设计进入实验室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使学生掌握毕业设计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要领和安全防护措施。

4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方法: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特性,如果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管理、处置不善,不但会污染空气、水源和土壤,造成生态破坏,而且会对人体的安全与健康造成很大程度的危害。具体表现在它们的短期和长期危险性上。就短期而言,是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睛接触而引起的毒害,或发生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和环境污染等原因导致的人体中毒、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因此,必须从贮存、运输、处理到处置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避免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均属于危险废物的范畴。也就是说,国家对危险废物处置的所有法规、规定和要求,均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目前,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法规有《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些法规对危险废物的处置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02年3月15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就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作了规定,要求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的规定执行。同时要求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及管理范文4

制定《办法》的背景

在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环节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运输企业也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而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在以前一直没有专门的许可制度。

近年来,化工企业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过程中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2006年8月7日,天津市津南区鑫达工业园区宜坤化工公司发生反应釜重大爆炸事故,死亡10人,近200m2厂房被毁。2011年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药业有限公司实验车间发生三光气泄漏事故,造成75名职工住院接受治疗和观察,其中使用呼吸机进行治疗的重症病人17人(包括危重病人5人、特危重病人1 人),死亡1人。这些事故的发生说明,需要加强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需要把涉及使用重点品种的化工企业纳入安全许可范围。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并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安全条件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落实相关法规的新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7章,共49条。包括总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的实际特点,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

明确了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依据GB/T 4754 -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我国传统化工行业的分类,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3个典型的制造业(大类)化工行业中,剔除部分化工工艺简单、所用危险化学品量较少的小类行业,并予以公告。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进行公布,拟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作为使用许可品种。使用量的数量标准,拟以企业危险化学品10天设计用量是否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作为依据。

明确了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原则

根据《条例》“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办法》确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严格规范了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办法》有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件的规定有12条,参照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吸收了“两重点一重大”的有关要求(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准入门槛,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选址布局、规划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同时,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二是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三是制度和人员要求。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办法》还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企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变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19项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明确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和发证程序

根据《条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办法》对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提交材料,如: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等11项材料明确作出规定,并对发证机关具体颁证程序、变更手续、延期手续及证书载明事项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变更作了特别规定。企业进行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的条件,一是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情况;二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情况;三是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细则

《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撤销、注销情况,并要求“发证机关应当将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根据《条例》要求,《办法》强调了对企业违规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办法》还规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等情况下,对企业的处罚及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违规操作的处罚。

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及管理范文5

关键词:化工类职业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目前,化工类职业院校实验室中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日益增多,这些危险化学品多为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因此危险系数非常高,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方面的重大损失。所以,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是非常有必要和有意义的。

一、化工类职业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意识淡薄。由于职业院校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培养,对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知识关注度不够,并且缺乏相对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从而导致了部分在校师生的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性及责任感缺乏足够的认识,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2.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虽然实验室建设得到了有效的加强,但相关管理制度、安全防护措施、人员安排等方面却未随实验室情况的转变进行完善,致使安全管理工作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危险性大。化工类职业院校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且很多都具有易燃易爆、强毒、强腐蚀、强辐射等特点,在储存和使用环节有很大的危险性,任何的疏忽和操作不当,均可能引发爆炸、毒气和化学灼烧等安全事故,从而给学院造成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

二、强化化工类职业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提升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能够从根本上帮助教师和学生认识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具体的措施就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宣传危险化学品知识、讲授安全防护技能、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等,提升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防护技能和事故应变能力,以有效减免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危害。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责任体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首先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特点以及实验室管理需求,建立起科学、严谨、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其次,在管理制度基础上,明确实验室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实验教师等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再次,在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中,切实做到责任到人,确保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3.规范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提升管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能力。首先,危险化学品应集中存放、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起标准化的仓库或储藏室。其次,完善库存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双人管理制度,并设立两本出入账簿,做到进出有序、可查,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确保账物相符。再次,建立管理人员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同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帮助其充分了解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危害性、储存特点、使用规范等,并确保管理人员能够正确、迅速地使用防护设备。实验室和仓库还应建立起安全事故应急方案,以便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4.注重废弃化学物的处理,避免化学废弃物污染。对于实验室所产生的各种垃圾、废弃物等,都应当收集、分类并储存在相应的容器中,不能混装,更不能随意丢弃、倾倒。与此同时,将废弃物集中收回后,还需要对其进行初步处理,比如易挥发的有机试剂,当用量较小时,可以放在通风处让其自然挥发;对废酸、废碱液体,可以加入试剂进行中和,等其PH酸碱度达到排放标准后,再加大量水进行稀释后排入下水道;对于剧毒废气、废液等要定期联系专业处理厂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整个流程安全无虞。

总之,化工类职业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风险管理工程,想要做好这项工作,还需要我们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出发,结合当前实验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从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体制、实验室日常管理、师生管理、实验废弃物管理等几大环节着手,制订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以此来切实保障化工类职业院校实验室科研、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及管理范文6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

3.2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 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 生产、储存和使用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 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 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 安全评价报告。

5.2.5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 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 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 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 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 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 经营

6.1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 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 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 运输

7.1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 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 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 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 剧管理

8.1 剧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 剧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物质。

8.3 需要剧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 使用单位领取剧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 剧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 发现剧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 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应急救援

9.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 检查与考核

10.1 本标准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10.2 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