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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基金和社保基金的区别范文1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多元化
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成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农保制度”)的根据,到1998年底参保人数达到8025万。但此后,由于管理机构变革、农保制度规定本身及实践中出现系列问题,1999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农保业务实行清理整顿;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农保制度探索基础上,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性新型农保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这两项制度的核心在于农保基金的管理,即农保基金筹集、保值增值和监管,因为只有在有效管理基础上,才能为参保农民提供有效支付。
一、老农保制度——《基本方案》中农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实施效果
(一)农保基金的筹集。基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账在个人名下;交费标准每月最低2元,最高20元,共设10个档次,可以补交和预交。
(二)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即便用于地方建设时,原则上只能采取先存人银行,地方政府再向银行贷款的办法实施。
(三)农保基金的监管。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农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其成员由民政、财政、税务、计划、乡镇企业、审计、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组成。乡(镇)、村两级群众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要协助工作,并发挥监督作用。
不可否认,老农保制度中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当时农村经济状况有着广泛适应性。但实施中,由于“集体补助”大多难以落实到位,“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载体缺失,结果80%以上的参保农民全部为“个人缴纳”,加之农保基金筹资额较低,结果参保农民不及应参保农民总量的6%。基金保值增值“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人银行”来实现,不能直接用于投资,这虽有利于资金安全,但银行利率的不断下调,加之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农保基金保值已相当困难,更何况增值。基金监管虽名义上由多部门构成,但实施中投保人代表的缺位,加之政府未提供行政管理费用,结果导致一方面管理机构侵占农保资金现象严重,个别地方管理费用占到实收保费的30%以上;另一方面,农保资金被挪用、挤占等现象屡见不鲜,个别地方农保资金流失占资金总额的35%。由此看,农保基金管理中系列问题的存在导致老农保未能有效开展。
二、新型农保制度——《指导意见》中农保基金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突破
(一)新型农保基金筹集。新型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
(二)新型农保基金保值增值。按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可推断其保值增值的方式就是按一年期银行的存款利率计算。
(三)新型农保基金监管。在监督上,主要实行社会监督、部门监督、参保村民群众监督方式;在管理上,则将新农保基金纳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由上可知,与老农保制度相比,新型农保制度在基金筹集、保值增值、监管等诸环节都有了新的突破,更符合当前我国与农村的现实。
一是在基金筹集上强化政府经济责任。顾名思义,“社会养老保险”的主体是“社会”,即包括政府、集体、农民及社会组织等多元化的基金筹集主体。这与老农保相比是根本性的突破。虽然老农保制度也要求集体补助,政府予以政策扶持,但由于集体经济的衰退及政府扶持政策与集体经济的一致性,结果绝大多数集体、政府并未对农民参保给予任何补助。这自然不利于农保制度的开展。而新农保明确了政府的经济责任: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单独(对中西部地区)或与地方政府一道(对东部地区)对养老保险金领取者提供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对参保者个人账户每年贴补不低于30元的保险金。这就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新型农保制度中的经济责任,使农保制度回归社会保险的本意。
二是在基金保值增值上,强化了基金安全。当前参保农民的养老金待遇由中央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和参保农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的月计发标准构成。由于基础养老金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由财政直接支付,因此不存在保值增值的压力;而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保值增值的方式就是存银行。这显然有利于基金的安全。
三是在基金监管上,一方面实施多元化监督,即采取社会监督、部门监督、群众监督的方式,另一方面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这种监管方式有利于农保基金的安全,保障农保实施的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但在新型农保基金管理的诸环节上,仍有亟待完善之处:一是对不同农民(包括纯农户、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的筹资主体具体安排不足;二是因过于强调资金安全,对农保基金采取单一存银行的方式,不利于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三是未体现投保人代表者的监管责任,忽略了参保农民的主体性。
三、多元化——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机制的优化
(一)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筹资机制——筹资主体多元化
由于农民已分化为纯农户、农民工、被征地农民三者收入来源、面临的生活风险各不相同,因而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投资主体也应有别。
1.个人、地方政府、(集体)两方(或三方)共担——纯农户的新型农保个人账户筹资机制。对纯户而言,其个人账户基金不可或缺的两个主体是人和政府,至于第三个主体——集体能否真JT成为缴费主体,则完全取决于集体经济的发展程度。于集体经济较差的地区来说,集体出资能力有限,根本无力出资,农民的养老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由民个人和地方政府出资构成;对于集体经济较好的地区,则形成农民个人、地方政府、集体三方共同出资的保险账户。
2.个人、地方政府、用人单位、(集体)三方或(四方)共担——农民工的新型农保个人账户筹资机制。当前,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城市正在试行既区别于“城保”又不同于“农保”的“第三条道路”。对选择该模式的农民工而言,其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如果农民工选择了新型农保,则其个人账户的缴费主体就应包括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我国新《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用人单位为农民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是法定义务。无论他们选择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参保,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不可推卸;至于集体能否真正承担缴费责任则像对纯农户的分析那样要看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
3.个人、地方政府、集体三方共担一一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筹资机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一般在四个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农民、农村集体、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在中央政府为全体农民提供基础养老金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就应由其余三个主体构成。被征地农民与纯农户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同之处在于,后者中集体的缴费可能是缺失的,但这里集体的缴费义务是必须的,因为在土地补偿费的分割上,集体也获得一定的收益,其用途可由集体兴办实业,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或用于公益事业。而为被征地农民补贴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就是重要公益事业之一。在具体出资比例上,地方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险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保险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个人承担的部分不高于保险资金总额的30%,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
(二)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投资选择机制一一投资对象多元化
投资对象多元化是指农保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渠道的多元化,这既是投资理沦的要求,更是我国投资环境使然。因为现资理论认为,有效的多元化的投资组合,能够尽可能地分散系统风险,获取比较稳定的收益。而现实中,由于资本市场不成熟,相关法律不健全,市场参与主体难以有效运作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单一的投资渠道很难既实现资金安全,又保证资金的效率,故需要多元化投资。在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也作了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具体比例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基于上述规定,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组成部分的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可以选择包括从实业资产到金融资产在内的多种投资工具,具体包括:
1.买国债和存银行。这是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基金最重要的常规性投资渠道,由于有国家信用担保,其安全性较其他投资工具有明显优势;尤其是国债,风险低,安全性好,利息所得免税,这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国债长期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但我国目前国债品种单一、期限结构不尽合理、对利率风险敏感,收益率较低。至于银行存款只应作为短期投资工具满足流动性需要,故投资比例更不宜过高。
2.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人市。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入市已成为基金增值的主要方式。社保基金资产规模从2o01年200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7765亿元,年均投资收益达到9.75,尤其是2007年社保基金股市收益曾达到创纪录的1453.5亿元,收益率高达43.19。当然股市风险较大,在2008年后由于股市下跌,当年社保基金股票资产从浮盈转为浮亏,基金权益投资收益为一6.75,因此在基金的选择上应采取多元化战略。
3、养老保险基金境外投资。之所以投资境外市场,其原因有三:一是可以扩大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调整其资产结构,促使养老基金投资多元化;二是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当不同资产收益的相关性较弱时,将这些资产纳入一个投资组合,可在保持平均收益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投资风险。境外投资与国内投资之间的相关系数较小,社保基金通过境外投资,使其资产结构多样化,可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三是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境外也是中国政府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的一种方法。为规范保障基金的境外投资,2006年3月,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开启了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战略的序幕,迄今已两次选拔境外投资管理人并进行投资。据最新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849亿元,投资收益率16.1%,其中新增境外股票投资收益率达53.26%。
4.投资金融机构股权。社保基金在金融股权投资上的收益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项目。目前,社保基金已投资于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其占有的股份价值超过1600亿港元,并每年获得数十亿元的分红。可见,社保基金成为国有银行股改最大的获益者之一。正是由于投资收益的拉动效应,社保基金承诺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投资人民币200亿元人民币和150亿元人民币。
5.加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急需大量资金,这为养老保险基金开辟了新的广阔的投资渠道。因此,合理选择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投入到电力、通讯、交通、能源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这些项目的特点是建设周期长,规模巨大,投资回收周期长,且有国家政策资金的优惠,所以投资收益不仅一般要高于其他行业,而且具有稳定性,投资风险较低,能够同时满足基金对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
(三)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监管机制——监管主体多元化
国际上,基金监管的模式主要有审慎监管模式和严格限量监管模式。由于前者须具备充分发育的资本市场、相当数量的专业人才、丰富的基金运营和监管经验、完善的法律和行政体系等条件,而这些条件在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因此只能采取规定明确、便于监督检查的严格限量监管模式,明确基金在各领域投资的比例。从《暂行办法》的规定看,我国采取的正是这种监管模式。要进一步强化对新型农保制度的监管,则需要构建多主体参与,尤其是将真正体现所有者权益的投保人代表纳入监管主体之中。
按《暂行办法》,基金监管的主体有三个: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金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事会负责管理基金,制定基金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动作和托管等业务;投资管理人负责对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基金托管人则是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其职责是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也就是说,按《暂行办法》规定,理事会作为基金主管部门确定基金投资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并对二者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受理事会委托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并对理事会负责;基金投资管理人利用基金进行投资并保证保值增值,对理事会及托管人负责。三者中,理事会处于主导地位。
养老基金和社保基金的区别范文2
北欧国家主要包括瑞典、芬兰、挪威、丹麦和冰岛等国,因这些国家同处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地区,故通常被称为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由于自然环境、历史发展、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这些国家在当代经济、社会、政治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表现出相当强的同一性,从而形成了所谓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其中,斯堪的纳维亚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高税费、高福利”而著称于世,在西方国家社会中具有重要影响,是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几种主要类型之一。
从工业化发展进程看,北欧国家晚于欧洲其他国家,真正的经济起飞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尤其是北海油田大规模开发以后。从经济增长速度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北欧国家少有年份在世界各国处于领先地位。1950~1973年是芬兰、瑞典和丹麦历史上经济增长较快的时期,3个国家的gdp年均增速分别为4.94%、3。73%和3.81%,而同期欧盟14国(缺少卢森堡的统计资料)的年均增长速度为4.83%。除芬兰略高外,瑞典和丹麦都低于欧盟14国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左右。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经济萧条时期,芬兰和瑞典的经济遭受重创,在欧洲成员国中经济下滑幅度最大,曾出现了连续几年幅度较大的负增长。然而,自1994年经济恢复以来,三国经济出现了较快增长,近十年来年均增长率都在欧盟14国的平均增长水平之上。加之人口增长缓慢,少有战乱和自然灾害,人均经济增长水平提高较快。2003年按照当期汇率换算,3个国家人均gdp水平分别为2.64万美元、2.73万美元和3.54万美元,均排在世界各国人均水平的前10位,都可以称之为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之一。
伴随着稳定的政治制度和渐进的经济发展历程,芬兰、瑞典和丹麦等北欧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走过了平稳发展、逐步完善的不同历史阶段。
19世纪以前是社会福利发展的萌芽时期。较之欧洲其他国家,北欧国家的工业化起步较晚,在社会福利方面发展也较晚。18世纪末期以前,虽然已有类似于其他国家的教会济贫和有限社会救济,但尚没有政府的正式立法。19世纪以后政府开始在社会救济方面发挥作用,但更多的是着眼于人道,而不是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政策。
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30年代是社会福利扩展的时期。19世纪80年代以后,北欧国家开始有了社会福利计划。到20世纪30年代,各国先后在工伤、疾病、养老、失业保险等诸多方面通过了立法。像芬兰的养老金法,瑞典的失业保险法,挪威的养老金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等都是在20世纪30年代通过的。应该说,20世纪30年代北欧国家初步确立了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架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初是现代社会福利体制建成和完善时期。50年代主要是完善社会福利体制本身,一方面确立了“公民权利、普遍性和统一性”三个原则;另一方面增添大量新的社会福利项目。60年代主要是完善社会福利标准,包括提高保险金和补贴金的水平以及制定科学的分类标准等。
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是社会福利体制的调整时期。主要是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对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福利项目进行调整和改革。其中包括进一步协调与统一诸多分散的福利项目。提高福利项目的作用和效率,寻求新的筹资方式等。调整的目标不是从根本上改变或否定整个体制,而在于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使已有的社会福利体制更为有效、稳固和完善。
但是,历来以高福利、高税收著称,曾经“北欧病”缠身的北欧国家却在21世纪初始拔世界竞争力较量的头筹。2叩4年10月13日,芬兰再次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评选为“世界上最有竞争力的经济体”,这已经是芬兰连续三年获此殊荣。而同时,瑞典获得第三位、丹麦第五位、挪威第六位、冰岛第十位。换句话说,北欧五国都居于世界最具竞争力国家的前十位。
二、芬兰等北欧国家社会保障的主要制度和做法
(一)以维护全体公民的权益为根本原则。
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几百年的继承与发展,保障体系覆盖范围和福利标准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以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为基本原则这个核心没有改变,至今仍体现在养老金、医疗保健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芬兰社会事务和健康部高级顾问cadn lindqvist-vinanen女士介绍说,芬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建立起高水平的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维护全体国民的利益,每一个公民,包括国内原有居民和满足居住年限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外来移民,都有权力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2)保证公民平等,不依种族、阶级、阶层、性别的不同而区别对待,高收入者、低收入者以及无收入者均被融人同样的福利体系之中。(3)注重个人的权利,每一项资助或者服务,甚至是对家庭的帮助,也具体到每一个个人。“不让一个人掉队”是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最通俗目标,在这个目标下,现有居民无论是否曾被雇佣,达到一定年龄均可领取养老金;每个家庭都能得到政府提供的育儿津贴,以减轻他们抚养孩子的负担;所有居民无论收入状况、社会地位及其他情况有何不同,均可得到尽可能好的医疗服务。
近年来,为了避免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滋生“懒人和不劳而获者”,提高社会整体效率,芬兰等北欧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建立的原则进行了改革,使其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力和发展条件的同时,还要符合以下原则:(1)居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度是合理的和满足基本需要的;(2)这些社会保障措施在满足公民生存基本需要的同时,能够激发其劳动热情和创造性,并鼓励居民自助;(3)各级政府在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是明确的;(4)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具有可承受的社会基础。在这样的基本原则之上,社会保障体系可以高效率地运转,在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内涵丰富、覆盖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芬兰等北欧国家已经建立起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套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广泛,包括教育资助、免费医疗、失业救济、老人照料、养老金支付、残疾人救助、单亲父母津贴、家庭和儿童保护等方方面面,十分细致周到,可以说在北欧国家的福利制度下,居民从“摇篮”到“坟墓”都会得到国家的关照,都由政府给予基本的保障。
以芬兰为例,芬兰的社会保障体系分为三大部分:(1)预防性安全和健康政策;(2)社会和卫生服务;(3)社会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从免费教育,到失业救济再到免费职业再培训;从儿童补助、单亲父母津贴到养老金支付和老人照料,等等。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
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社会福利津贴和其他社会补贴,每一项下都包含很多具体内容,如社会福利包括老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和教育福利等。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
(三)保持占有国内生产总值的较高比例。
据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官员介绍,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涵盖范围的不断扩大,芬兰社会保障支出额在20世纪80年代曾有过较快增长,90年代中期到后期增长缓慢,但最近几年又呈现出快速增加的势头。按照2003年不变价换算,1980年支出总额约为150亿欧元,而到2003年支出总额接近380亿欧元,增长了近1.5倍。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1980年以来,芬兰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90年代初高峰时期甚至超过30%。虽然近几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有所下降。但总体上仍然保持上升趋势。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的专家分析,预计到2025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将超过30%。
其实,根据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提供的资料,不仅北欧国家,欧盟成员国中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都很高。2002年这一比例最高的是瑞典,约为32.5%,其次是法国(30.6%)、德国(30.5%)、丹麦(30%),芬兰为26.4%,而欧盟15国平均水平为27.5%。相比之下,欧盟东扩后新加入的国家这一比例要低很多(见表1)。
(四)政府、雇主和个人共同为社会保障买单。
长期以来,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筹措一直是采取多元渠道,即由政府、雇主、个人和保险市场共同负担。不同国家政府、雇主和被保险个人在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所占比例的不同,反映出他们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所承担责任的差别。从表2中可以看出,北欧等国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这部分来源在社会保障资金中占40%以上,丹麦则超过60%。在瑞典和芬兰,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占第二位,而个人缴费和保险市场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少。这也是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特点,只不过北欧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丹麦与瑞典、芬兰有所不同,保险所占比例相对较高,约为社会保障支出总额的20%,而雇主缴纳资金比重不到10%。
然而,随着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政府、雇主和个人社会保障责任地位却在不断发生变化。20世界90年代苏联解体,对当时主要对苏联输出贸易的北欧国家打击很大,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下滑,甚至出现了负增长。那几年雇主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明显减少,而政府和社会保险的支出明显加大。近年来,北欧国家政府在实施公共服务方面出现了“社会分担化”趋势,即发挥更多的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尽管政府仍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但其所承担的责任正在不断减少,尤其是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减少较多。而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第二责任者的雇主所承担的责任却在不断增加,个人和保险市场分担的责任也在加大。例如芬兰,1995年政府财政占社会保障财政来源的45.8%,2002年这一比例下降到42.4%;而雇主缴费比例则由37.7%上升到39.2%。2005年芬兰社会保障资金预算为418亿欧元,其中政府预算内支出只有148亿欧元,不到总预算金额的35%。
(五)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中的职责。
社会保障管理职责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北欧四国在社会保障管理中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十分明确。
丹麦政府分为中央、县和地方政府三级,有14个县,275个地方政府。县和地方政府是相对独立的,具有政治、法律上的管理权和自己的税基。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标准、计划、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地方政府承担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职责。
中央政府承担着制定社会保障范围、标准和政策,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调节社会保障资金的责任。对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主要依靠两方面的手段履行职责,并对各县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业进行调控。一是通过统一的法律,全国都要遵守《社会救助法》,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承诺具体实施社会保障管理。实际情况表明县和地方政府都能较好地履行法律,并根据当地公众的需要,不断改进社会保障的服务水平。二是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收入的20%用于转移支付,中央政府通过这种制度对地区间的社会保障财力进行调节,以达到社会福利均等化的目标。
大多数社会保障职责是由最基层的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没有缴纳社保费的失业人员)、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县级政府负责地方政府不承担的一些特殊社保职责,包括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家庭救助、拥有多子女家庭的补助等。由于社会保障是基层政府的职责,所以县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占政府公务员总数的75%。关于社会保障收入的来源,县和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由于地区之间存在经济条件和发展差距,各地方的税率水平不同,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相差9个百分点。有些地方政府的收入通常不能弥补本身的支出,所以其收入的1/3左右来自中央和上级政府收入返还和补助。
芬兰和瑞典也都是三级政府机构,中央政府、省(郡)级政府和城市政府。中央政府负责全国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职业健康和预防性、应急性社会政策和措施,也有一部分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平衡地区差别。省级政府负责国家福利和社会服务政策方针在本地区范围内落实的细则和补充,并提供医疗保健等具体服务。城市政府具体负责社会服务和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都明确有各自的税收来源。无论是哪一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服务上的职责都是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满足低收人家庭的基本需要,如基本医疗、基本社会服务和基础教育等,更多的福利收入则由雇主和社会保险来承担。
芬兰国家层面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部门很多,政府系列内以社会事务和健康部为主,还有财政部、劳工部、环境部、农业和森工部政府部门等。除政府部门之外,还有很多专门机构以及基金、协会等分别在社会保障的不同领域参与管理。如保险监督局、失业求助局、辐射和核安全局、国家医药管理局、社会保险协会、国家公共健康协会、芬兰职业健康协会、养老金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基金、芬兰劳动环境基金、国家福利健康研究发展中心、国家福利和健康产品管理机构等。社会事务和健康部下设保险、家庭和社会事务、健康、职业安全和健康、计划财务等部门,分别与不同的相关机构进行联系和协调。
(六)依法实施全民的社会保障。
北欧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体系非常健全,大到宪法、小到实施细则,各级政府通过有关立法,作为实施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的依据。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而具体的法规明确每一种社会保障项目的目的、原则、标准和实施办法。无论是养老金还是医疗保健,都有一系列的法律条文,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做出不同的具体规定。如在养老保险方面,芬兰1937年颁布了国家养老金法,1956年对国家养老金法进行了重新修订,1961年颁布了职工养老金法,1970年出台了个体从业人员养老金法、农场主养老金法,2005年又对职工养老金方案进行了改革。在医疗保健方面,芬兰1972年建立了基本卫生保健法,1989年制定了特殊医疗照料法,1990年出台了精神医疗保健法,1992年又对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收费制定了专门的法规。每一项法律法规,内容都十分具体,不仅规定了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资格和权力,也规定了实施社会保障措施的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根据芬兰的基本卫生保健法,城市政府有如下责任:(1)对城市居民进行卫生保健事宜的指导和教育,包括孕妇和儿童的医疗保健和家庭医疗保健计划的指导;(2)为市民提供体检和医学观察设施;(3)为当地居民提供医疗处置、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和家庭护理服务;(4)为学校、学生和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5)为有需要的市民提供精神医疗保健服务;(6)为有需要的病人提供救护车辆。就是在这样详尽明了的法律条文下,保证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高效运转和顺利实施。
(七)确保养老金的足额征收和保值增值。
芬兰职工养老金和失业金的收取有一部分是强制性的。一个理念依据是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该参加工作,赚取养老金,以保证退休以后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芬兰养老金的缴纳标准是平均工资的22%左右,其中4.5%由个人支付,其余大部分由雇主缴纳。养老金的发放是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不论你在工作时是政府部门的部长还是普通工人。过去的发放标准是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由于工资是各种扣除之后的所得,现在改为平均总收入的60%。芬兰国家财政建立有国家养老金,主要是补助那些低收人家庭。享受的条件是年满16岁以后连续在国内居住40年,自从芬兰加入欧盟以后,在欧盟成员国内居住的时间也可以计算在内。每个享受国家养老金的人得到的补助金额不一样,根据个人收入的变化进行增加或减少,如果收入水平达到一定标准,就不再享受。
瑞典在2001年对养老保险体系进行了改革,从原来完全由国家管理转变为国家管理和私人管理相结合,从现收现付制度转变为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制相结合。现在的养老保险体系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保证养老金,主要保障对象是收入很低或没有工资收人的人,资金来源于一般税收。(2)收入型养老金,缴费率为个人工资收入的16%,实行现收现付制度。(3)基金制养老金,缴费率为个人工资收入的2.5%,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个人有权决定养老金的投资渠道,可以全权委托给瑞典基金制养老金管理局进行投资,也可以自己投资到在瑞典注册的六百多个基金之中的5个基金。(4)职业养老金,是由雇主和雇员通过协商分别按雇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补充养老金账户,可以进行投资运作,在个人退休后领取,以提高生活水平。(5)私人养老金,是通过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为将来自己的退休生活进行自愿储蓄。其中第一、二、三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四部分是补充养老保险,都属于国家法定养老保险。
北欧国家老龄化趋势在不断加快,因此在社会保障各项支出比例中,养老金所占比例增长最快。例如芬兰1980年养老金支出占gdp的比例约为2%左右,2000年提高到了9%,提高近7个百分点。据芬兰社会保障和健康部专家分析,未来养老金数量还将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预计2010年养老金支出占gdp的比例将超过10%,2030年将超过15%,到2050年,养老金在社会保障支出中的比例将接近一半。老龄化问题给北欧各国的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也给政府实施公费医疗、养老保险等福利制度增加了难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芬兰政府采取的措施之一是推迟退休年龄,从60岁推迟到65岁。
芬兰养老金的投资运作是多样化的,可以交由保险公司,也可以企业自己设立养老基金,根据保险公司条例自己进行运作。企业的就业人数超过1000人,就可以自行成立养老基金,也可以几个企业主联合成立基金。芬兰的保险公司不多,主要是由银行进行养老金投资运作。养老金保险与其他保险完全分开,为了保证安全,法律还规定了养老金在证券、股票、贷款、投资等各种投资方向的百分比。所有保险公司对于养老金投资的固定回报率是一致的,但在分红上有区别,对于大公司可能会考虑历史上的各种因素,提高分红比例。近年来,养老保险的平均投资回报率为3.5%左右。
瑞典基金制养老金管理局作为瑞典的养老金的主要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收入型养老金中结余部分(缓冲基金)的投资和基金制养老金中个人委托其管理的养老金的投资。其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没有任何限制,可以投资于全球市场,为其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收益提供了有利条件。2001年底其投资组合为17%瑞典股票、65%全球股票、9%指数化政府债券、4%对冲基金、4%私营公司股票和1%现金。其中,40%资产为主动式投资,60%资产为被动式投资。养老金管理局直接管理20%的资产,主要集中在指数化债券和瑞典股票市场的主动式投资,其余80%的资产是委托给外部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
(八)健全有约束的失业金领取制度。
芬兰失业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政府财政支付;二是工会等组织发放,工会等组织的资金来源是雇主和个人缴纳的失业基金。个人可以选择是否加入工会、是否缴纳失业基金,但是雇主一定要缴纳,这是法律规定。无论个人加入与否,工会对每一个人都有支付失业金的义务。失业金的发放标准为平均总收入水平的45%左右,对于低收人人群,领取失业金的数量可能达到工资收入的90%,而高收入者则低于50%。芬兰支持自主创业,对于自主创业的人每天补助23.4欧元,如果公司破产了,仍然可以加入工会领取失业金。
为了避免养“懒人”,芬兰规定每个人一次失业天数为500天,在500天内领取失业金,超过500天则只享受劳动力市场援助,额度与给个人创业的补助差不多,即每天23.4欧元。这个劳动力市场援助是8年前建立的,有明确政策规定享受人的条件,但是没有规定享受年限,因此也带来了弊端,有的人连续领取了8年。现在已经有议员向议会提出,要求修改这项法律规定。目前的解决办法是要求每一个失业的人参加劳动培训,否则就会停止领取这项补助。丹麦也有类似的规定,要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每个月写一份就业申请,表明你的技能、特长和希望就业的岗位。中央和省政府设有劳动力市场委员会,市政府设有就业指导办公室,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各种培训,帮助寻找工作。从这点可以看出,芬兰等北欧国家在完善的“保障”制度上还附有一套“约束”机制,懒人和不劳而获者不会长期得到照顾。同时,国民普遍受教育程度高,国民素质也相应得到提高,懒人和不劳而获与社会价值格格不入,会遭到社会鄙弃。所以只要有劳动能力,没有人甘愿长期依赖别人生活,靠社会养活,这也是多年来芬兰等北欧国家福利水平高而失业率不是很高的原因之一。
从1990年开始,芬兰建立了失业缓冲基金,数额约为失业金的3%左右。由于每年的财政预算通过议会批准以后不能轻易改动,但如果当年经济形势不好,企业破产增加,失业人数就会上升,相应的财政税收也会受到影响,两方面的原因致使原有失业金预算很难实现或者不够用,这时候失业缓冲基金就可以发挥作用。
(九)财政资金以提供服务为主,社会保险以提供资金为主。
与其他欧美国家不同,北欧国家被视为服务型国家,它们提供福利更多的并非现金转付,而是提供服务,典型的例子是那些日托幼儿园和养老院,以及地方政府组织的照顾老人或病人的场所。北欧国家的这些社会福利部门雇佣了大量的劳动力,这与任何欧美国家相比都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因此,北欧国家在社会、医疗和教育等公共部门的雇佣率最高,这些部门中大约90%的雇员由政府雇佣,形成对比的是在其他欧洲国家这一数字为40%~80%。北欧国家也由此开辟出一些新的工作领域,创造出大量就业机会。例如芬兰,在社会保障部门工作的人数逐年增长,2001年达到24万人以上(见表3)。瑞典中央一级劳动力市场委员会有工作人员1400多人,各城市共有325个就业办公室,工作人员7000多人。与财政资金以提供服务形式为主不同,像养老金、失业金等福利项目,则以提供资金为主,也有时适当地提供一些服务。
三、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和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1)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和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强化了劳动分工,也带来了更大的劳动风险,它削弱了以前由家庭和社区执行的保障功能,因而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建立社会性的保障制度;经济的发达为高福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保证,只有在全社会积累起足够的物质财富,国家才有能力为全民福利的实施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2)福利制度是和社会基本结构相对应的。北欧社会是一个同质性较强的社会,农村和城市之间并没有特殊的差别,也不存在城乡之间的制度壁垒。只有在这种社会结构统一性的前提下,全民统一的社会福利政策才能建立起来并且得以顺畅地实施。(3)全面福利制度的实施必须具备坚实的民主基础,由于各种社会和历史的原因,北欧社会一直传承着一种民主的精神,其民族传统中所包含的许多原则,例如公众参与,公众选择、公众决定的原则,构成了现代民主,现代福利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在这种广泛的民主精神的影响下,北欧四国的社会统治者为了赢得人民的支持,就必须对人民表现出一些仁爱,就必须关心人民的福利,这也是现代福利国家制度创立的社会根源。
不同于北欧国家,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生产力不甚发达,物质基础相对薄弱;在全社会范围内尚未完全实现工业化,城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二元社会结构;人口众多,人均所占有的物质资源相对较少;社会的民主基础仍然比较薄弱。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我国建立全民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严重的制约,但是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为全体国民建立起良好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北欧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一些做法,为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深化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1.建立具有“普遍性”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是“公民权利”和“普遍性”原则,因为由政府税收资金提供的社会保障应是居民生存法定的基本保障,其受益对象应该是包括全体公民。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对工薪收入者实行全面保险,对其他人实行社会救济,这是一种不完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目前尚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是包括农民和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最需要社会保障,却又最难加入现存制度体系。这个矛盾不解决,就无从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公平,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尽快在我国建立起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已经基本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运用国家财政、民间和市场资源推进各项公共社会福利,发展优抚安置和各种补充保障事业,将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包括所有进城务工人员。在农村,现阶段完善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生的资助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我国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趋势、农民收入的地区与个体差异、人口的流动性和城市化进程,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必须是一个多元的、结合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整合型保障体系,是以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制度、土地保障制度、家庭保障制度为基本保障制度,以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和个人储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动态调整的、综合的制度体系,并考虑未来分步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接轨。
2.制定社会保障标准要“循序渐进”。北欧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许多项目的建立与完善经历了比较长的时间,比如瑞典和芬兰的养老保险制度,自19世纪晚期提出,直到20世纪30年代末才得以通过。像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都经历了一个从自愿参加、收入调查到义务性和统一性体制的长时间的过渡。我国是一个拥有近13亿人口的大国,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不可能在短期内建立起一个全面的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北欧国家由自愿性向义务性过渡以及自愿性与义务性相结合的做法,以及满足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和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的原则,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某些措施一旦出台,基线一旦确立,就只能上升难于下降,因此应该采取“低起点、渐进式”的发展方式,社会保障水平的确立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适应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实力,遵循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客观准则,科学合理地界定社会保障的分配标准和总体水平。同时,建立开放性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社会成员通过储蓄投保等方式参加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个人保险。
3.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应该“制度化”。北欧社会福利体制的发展是建立在社会立法基础之上的,政府依法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高层次立法几乎没有,目前作为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主要法规依据,《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2001年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两部长令的形式颁布的。客观地说,《暂行办法》对规范运作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它毕竟订立于社保基金草创时期,诸多方面有待改进。(1)立法层次低。《暂行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在缺少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不利于确实保证基金安全。(2)适用范围窄。社保基金工作牵涉到方方面面,而《暂行办法》仅对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这两个监管部门与社保基金会的关系做出了规定。(3)保障措施少。《暂行办法》注意的是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对诸如基金的战略储备性质、筹资及支取、社保基金会的机构性质与定位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均未及做出合理适当的规定。在“依法治国”成为全社会共识的时代背景下,社保基金欲求得健康快速的发展,完善法律环境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应该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中之重,通过立法,确定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基本制度、筹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等,使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真正实现以法制为依托,以法律为保障。
养老基金和社保基金的区别范文3
债市发育现状制约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债券市场规模过小。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债券融资是股票市场融资的十几分之一,企业债券市场规模无论与整个债券市场还是股票市场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在国外,发行债券是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手段,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金额往往是通过股市融资的3—10倍,流通规模一般是GDP的2—3倍。而在我国,债券市值占GDP过去多在 20%以下,近年来才提升到30%以上。而企业债券规模更小,2001年筹资额仅144亿元。从企业债券二级市场看,目前在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品种只有12个,上市总额仅为282.5亿元,发债主体仅6个,日成交额平均不足5000万元,交投很不活跃,流动性风险突出,很难引起机构投资者的兴趣。
债券品种、期限和利率过于单一,难以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需要。自1986年我国发行企业债券以来,债券品种基本上是重点建设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等几个品种;债券的期限结构基本上是3—5年;偿还方式一般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而不分期付息;债券的定价方式上基本是一个模式,即在同期存款利率上加40%,利率固定、缺乏灵活与创新。债券品种单一,不利于投资者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进行更多的投资选择;一次还本付息的偿还方式不利于吸引更多的企业债券投资者;而期限结构的单一化,难以满足各方面的不同需要。这些影响了企业债券的发展,也制约了机构投资的参与。
交易市场分割。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两部分,它们之间相互分割。表现在分别有各自的债券托管结算体系,债券及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不能自由流动;两个市场的参与主体有较大区别。由于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以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为主,投资需求趋同,故流动性远远低于交易所市场,其他投资者又不便进行跨市交易。这种分割局面既降低了资金的运用效率,又使债券的流动不充分,同样不利于形成市场利率。
利率机制作用未能发挥,投资价值不能实现。我国对企业债券利率的确定有明确的政策限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40%。为了吸引投资者,发行人不管自身信用级别如何,都把利率确定在“不高于40%”的最高位。这造成信用级别不同、投资风险不同的企业债券,其投资收益率却一样,致使优质企业债券融资成本偏高,而一般性企业债券又不含风险收益,企业债券利率不能反映资金供求的真实变动情况和不同企业的风险差异。而机构投资者是比较重视债券的利率和定价方式的,以便有效规避利率和流动性风险,所以目前这种不反映风险收益对应的以固定利率为主的企业债券很难吸引机构投资者投资。而且,利率无弹性,无法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研究实力以获取超额利润。
企业信用制度不健全。信用状况是确定发债主体融资成本的重要依据。然而,目前我国还未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企业信息系统,企业信用评级机制不健全,使得企业的信用评级结果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其经营和财务状况,评估过程带有较多主观因素和个人色彩。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评级结果不真实,也是阻碍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履债偿债机制尚未建立,发债企业的行为无法受到有效的约束,也不利于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制度。
缺乏规避风险的工具。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缺乏规避利率风险的工具,中国现在的利率水平处于历史低位,因此可以预见利率肯定会上扬,但我们发行的国债与企业债都以固定利率为主,于是持有长期债券的投资者必然面临较大的利率风险,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由于持有量大,而市场流动性又差,一旦利率上升,根本无法逃避。机构投资者目前采取的避险方法是通过调整持仓结构:一是短期债券持有比重大一点,二是浮动利率债券比例高一点,这势必影响其持有债券的总量,而且也不能真正降低风险。这会制约机构投资者对企业债券的需求。
缺乏机构投资者支持的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对企业债券而言,如果有大量机构投资者的存在,将使企业债券流通市场上始终存在交易对手,投资者能够以较低的代价随时转让其持有的债券,大大提高企业债券的流通性,从而活跃市场,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然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培育出来的投资机构数量还很少,资金总量也不多,而这其中用于债券投资的机构数量和资金总量则更少。
由于缺乏大量有效的机构投资者,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性比较差,绝大部分的企业从买入到兑付都没有流通的机会。投资者如果急需将债券变现,往往只能选择提前兑付的方式,以损失较多的利息收入为代价;即使有少量可以进行场内交易和柜台交易的债券,也大多是有行无市,难以引起大众投资者的兴趣。
机构投资者普遍不看好目前的企业债券。因为目前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太小,债券利率以固定利率为主,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此外,投资企业债券还需要交20%的利息税,又使收益进一步缩水。缺少机构投资者,企业债券流通市场的活跃只能是纸上谈兵。
对策首先,优化企业债券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建设。一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制。我国企业债券目前仍采用传统的审批模式,监管部门一直强调审查企业的还本付息能力,这样导致监管部门充当企业债券保证人的角色,政府承担了企业债券的兑付风险,不利于企业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随着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企业债券正从“以地区为对象的切块式额度管理”转向“总量控制下的以企业为对象的市场化管理”。在未来的核准制下,监管部门应主要负责对发行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将企业还本付息能力的评判交给社会中介机构,监督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尽职责任,监督债券托管、交易和结算等服务组织的依法规范运行。同时,由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成熟程度远不如股票市场,立即推行核准制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决定了企业债券核准制的推行是一个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
二是增加单个发行主体的每次发行量。为培育二级市场,提高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应当在政策上鼓励增加单个发行体的每次发行量,只有发行盘子达到一定规模,而不是像目前将有限的年度规模分散给众多发行体,才能使二级市场交易特别是机构间的交易具备一定基础,债券流动性才能得以提高,以进一步吸引机构投资者的偏好,从而步入一个市场化的良性循环之中。
三是优化企业债券品种结构。丰富企业债券品种,建立品种多样、功能齐全、利率灵活的企业债券品种系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已在少数企业试点,具备条件的企业还可试发行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券;要增加抵押公司债券、担保公司债券的发行,尽量减少信用公司债券的发行;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市场的完善,要逐步放宽对企业债券利率的限制,在适当的时机偿试发行与物价指数相联系的浮动利率债券;要逐步增加中长期企业债券的比重,改变长期以来短期企业债券畸重,中长期企业债券畸轻的结构。
四是加强企业债券流通市场建设。加快发展我国债券市场不仅要扩大一级市场规模,更要加强二级流通市场建设。一级市场是二级市场的基础,二级市场是一级市场的保障,为一级市场提供流通渠道和交易方式。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流通市场的严重滞后。二级市场的滞后严重影响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首先是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差使企业债券成为储蓄的替代品。交投不活跃阻碍了机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出入,严重制约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其次是二级市场的滞后使企业债券的投资风险不能够有效化解,使其投资风险集中在初始投资者,风险不能社会化,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风险未能社会化也使投资者不能够对企业债券发行人形成有效的制约,使投资风险有进一步加大的可能。加强企业债券流通市场的建设,提高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将对发行人形成有效制约,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及时兑付问题,降低兑付风险,有效推动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拓宽企业债券的交易渠道。
企业债券市场一般有两个: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可以认为同时在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上进行,但真正的企业债券交易市场是场外交易市场,该市场上的交易量远远大于交易所内交易量,因此我国企业债券的交易还应拓宽交易渠道。其次,不仅要在存量上调整和扩充现有机构投资者的规模,更要在增量上全方位引入全新的机构投资者。
一是组建债券基金。从国外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扩大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成立债券投资基金是活跃债券市场的重要手段。与股票基金相比,债券基金有着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是基金市场的主要品种之一。债券基金不仅是股票市场低迷时,投资者规避系统风险并获得收益的避风港,也是诸如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众多低风险偏好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资本回报的重要工具。
养老基金和社保基金的区别范文4
在今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PE)这个以帮助企业为目的的风险投资,随着2004年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逐渐成为私募界一颗闪亮的明星。而大家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仅限于知道,其内涵与其他各类基金的区别鲜有了解。研究PE独特的运营模式和黄金价值链,探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问题对发展中国私募股权,完善金融市场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私募股权基金(PE);运营模式;存在问题
一、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一)投资基金分类
我们在这可以根据投资基金的分类来理解私募股权基金。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赎回或增加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2)根据经营目标和投资目标的不同划分为成长型和收入型基金。(3)按照组织形式不同分为契约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合伙型投资基金。(4)按照投资对象不同,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混合型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金融衍生品等。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企业的股权。(5)根据证券市场特点划分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公募就是向社会公众公开营销募集资金。私募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投资人按约定或按其出资比例享受投资收益和承担投资风险。
国际上流行的对冲基金,是投资基金管理的一种模式,属于免责市场产品,用于套利或避险,由金融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与金融组织结合后以高风险投机为手段,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通常被归为证券投资基金类,募集方式大多以私募为主。
(二)私募股权基金及其特点
传统定义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一般是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而当今的私募股权基金涵盖范围已相当广泛,部分PE基金也可对已上市公司股权进行投资(PIPE)以及进行股权、债权混合型投资。国外独立PE机构有黑石集团、KKR、凯雷投资集团等,国内独立PE有联想控股的弘毅投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等。
整个基金运作的特点:(1)采取一种特殊的股份制度——有限合伙制,投资人LP为有限合伙人,管理人GP为普通合伙人提供劳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PE具有较小的外部特性,不收外部条件约束,只在于投资对象的盈利性。(3)因为为实体企业项目做投资,所以PE必须具有灵活有效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完善项目。(4)强调投资对象长期的成长,从而在远期获得大收益。(5)具有独特的盈利模式,较少运用金融杠杆以及衍生金融工具,仅承担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所在行业风险及地域风险等。
二、PE的运营模式及黄金价值链的形成
PE的盈利模式非常独特,结合了实体企业的利润管道模式和一桶金模式,选中一个企业,通过对目标企业带有战略投资初衷的长期利润管道投资到最后的退出一次性较高盈利,它有一条属于自己的黄金价值链。一个完整的项目投资由六个流程组成,分别是前期的融资选项,中期的投资管理,和后期的退出分配。
(一)融资源头大机构,选项是关键
PE中负责融资的管理人把机构投资者作为融资的首要目标,它们是没有所属PE机构的金融巨头、投资银行、跨国公司、富裕个人,甚至是政府资金、养老金等,这些资金主要来自于其投资地域的机构。中国由于缺乏完善的资本市场和相应的监管架构,大量资金来源于海外。
选择项目是最重要的也是最考验战略投资者的。因为四大私募股权的投资主力集聚资本市场,加剧了项目竞争,所以PE在寻找优质项目同时还要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一般通常会采用三种方式来选择项目,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者同时开展。第三种优点突出,战略投资者一边从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开始,全面了解细分市场、利润水平、竞争者等行业基本面直到找到下游企业;另一边又从二三线城市着手,关注有才能的领导者,有价值的中小企业从而建立各类关系网乃至整个行业。
寻得项目之后需要详尽企业资料,调查评估。结合资产、财务、项目评估等的方法全面考察此企业在行业、商业模式和团队这三大方面的能力及潜在竞争力是项目选择的关键。
(二)投资、管理围绕企业最需要
投资才是价值链中真正实现投资收益的开始,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投资类型、投资规模、投资策略、投资阶段。投资可以是股权也可以是债权,还可以针对不同的企业提供次级贷款,购买可转换票据、优先股,使得风险均衡。无论是分散投资还是联合投资,无论是渐进投资还是组合投资,最主要的是投资企业最需要的。
很多PE一味追求企业上市好让他们兜售股票增值过度包装企业粉饰报表,很少关注企业实际价值的提高。PE应该考察目标企业的需求,用管理精英们的方法和关系网为企业取得新技术设备、打通供销渠道。另一方面PE对目标企业管理层也有其独特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安费诺收购案中,KKR对管理层主要通过认股权方式进行激励。而蒙牛乳业香港上市案中,披露出一条协议:若在2004年至2006年三年内,蒙牛每股赢利复合年增长率超过50%,摩根斯坦利等三家机构投资者会将最多7830万股(相当于蒙牛7.8%的股份)转让给蒙牛管理层,反之则管理层则让出股份。这是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共同体现。
(三)双赢的退出和分配
KKR的创始合伙人克拉维斯曾经说过:“当我投资的时候你先别忙着赞美我,傻瓜也可以收购公司,等到卖掉的时候再来祝贺我吧。”这话完全说明了无论结果是双赢还是单赢,PE要的都是赢。PE通过四种渠道退出,四种方式对应四种投资结果,好的就上市,次之就通过二级市场或兼并收购是出售股份,再次之就协议通过企业的管理层回购,最差是破产清算。
最后的收益分配是在管理人GP和投资人LP之间分配,GP除了有附带权益外还有1.5%~2.5%作为管理费,此外目标企业的管理层也会获得可观的收益。
三、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存在问题
1985年中创公司的成立拉开了中国风险投资的序幕,2004年中国大牛市,VC/PE支持企业成功上市带来无数财富效应,经历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私募股权基金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一股重要的力量。但是由于资金规模增长迅速和监管部门法律环境的不完善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本土私募股权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影响了价值链的增值效率
较以前的外资独大,本土投资机构近年发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务水平不够专业,影响了价值链的增值效率。PE和目标企业都有问题,PE的问题在于可改善的自身管理方式,和短期不能改善的人才的缺乏和关系网络的贫瘠;目标企业的问题在于对PE仅限于提供资金层面的认识。
在提高PE自身管理方式上,投资人要理清重点,抓住快速提升企业价值的关键。如果是针对创业企业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管理水平的提升;财务对内、对外透明度和系统性的增强;后续并购活动的开展。对于很多民营企业比较重视的政府关系也必须关注加强。
人才缺乏直接的影响了本土PE的管理服务水平,私募股权投资是一个专业技能很强的“以人为本"的商业投资,最大的资源就是那些有眼光、有经验的投资管理人。而目前国内的从业人员要么就是从别的行业转过来,要么就是从海外归来。这两者会在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上各自遇到问题,所以发展和培养本土的股权投资专业人才是一个非常急迫的问题。从高校开始专门学习相关知识,到社会中实践锻炼,这才是人才的培养之道。
(二)大部分本土PE筹资难
当前中国GP在设立人民币基金过程中,除了有影响力的资金雄厚的机构外,其他独立本土投资机构资金实力相对薄弱,筹资很困难。从一开始的筹资热到筹资难,说明PE在资本市场上的认可度仍然不高,也说明了本土PE自身实力不高。国外PE的资金来源都是政府企业养老基金,而我国的本土PE,国家社保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对大多数GP都是可望不可即,各类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他们也有自己的附属PE机构。我们必须让投资人意识到这是有利可图的战略性成长型投资,认识到PE市场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力,提高信誉度,帮助中小企业得到发展,从而体现和增强自身实力。
(三)投资者和项目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立法监管问题
投资者和项目存在信息不对称,很多LP无法得知基金项目投资的动态,PE自身机构的信息不透明,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LP的投资风险,也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0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改更推动了PE机构的发展,但是与《公司法》有着明显的冲突,立法规范机构在保障投资人利益的同时需注意调和各方面监管的不统一。
在今年2013年2月公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对私募行业的私募管理人,投资人和相关登记记录等做了明确的限制,第三十六条,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登记、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业务规范等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说明了PE机构或将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即使现在不完全是,也是政府监管大势所趋。下表为2013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管理人和投资人资格的限制条目。
这使多年来游走在灰色地带的私募行业尤其是私募股权行业逐渐透明化。不仅保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中小私募股权筹资,透明度的提高缩小了投资人与管理人、机构间信息不对称的差距,但具体到项目还得做出规定完善,一方面有利于项目的择优,另一方面可以提高项目的有效性实施。
私募管理人资格合格投资者的资格
实缴资本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总体要求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
管理规模符合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自然人投资者(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币
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人员资格登记的管理人需要两名持牌负责人人以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持牌负责人资格由协会认定。公司、企业等机构投资者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一味以利益最大化IPO形式退出
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股权转让和并购,其中IPO形式退出160笔,股权转让方式退出5笔以及并购退出2笔。理论上来说实现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和资本积累从而使其上市,是最好的退出方式,但实则不然。最需要PE资助的中小企业,他们需要的更多的是发展资金的帮助和一些治理方法的改善,负担不了高额的管理费用,更对上市望尘莫及,IPO往往不合实际,抱着以上市为目的的PE就会忽视这些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实际上可以选择优质的投资管理者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保持企业的良好发展,如果被投资企业资本金充足可以选择回购和管理层收购的方式退出。
而对大企业,由于我国上市的要求比较高,因此以往很多股权投资者都通过将企业在海外上市来实现退出,比如蒙牛、当当、新浪、无锡尚德等知名企业。资金的外流和海外公司的控股,对企业有着很高的风险,企业本身也没有得到价值的提升,也使本国居民不能享受到企业增值所带来的利益,海外上市后续也不利于我国企业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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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基金和社保基金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监管;政府作用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5-0129-04
引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提高了资本市场上过剩的资金的利用效率,并且对解决实业市场上资金不足问题和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在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国内对基金的认识不足、发展不均衡、国内基金机构业绩欠佳等。以上情况致使有资金的机构投资者一般自己设立子公司管理基金,而不愿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专业管理。另外,政府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大多数希望在当地投资,以促进当地企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在国内尚未非常好的投资者群体。由于国内资金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系统,以及保险、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如何寻求制度性突破,争取这些资金可以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领域,也就成为监管者关注的问题。
一、政府在私募股权基金中作用的理论解释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从事的是一种独特的金融业务。如果把所有的金融业务按照私募、公募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两个维度进行划分,那么以下图1就能够反映私募股权基金在整个金融行业中的地位。PE和传统的金融市场业务完全不同。由于是股权融资,PE会要求在目标企业中控制相当比例的股权,并且往往要求在目标企业的董事会中占有一个席位,或者向目标企业派出CFO。由于是私募融资,所以PE更灵活、更迅速也更有针对性。
国外学者对PE基金大都是从其投资对象方面进行定义(Kelly,1971;Keuschnigg and Nielsen,2002)。国内研究中,盛立军和扬(2003)对PE基金的类型做了详细的界定,认为PE基金通常投资于包括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企业,此外投资于扩展期企业的直接投资基金和参与管理层并购在内的并购投资基金,投资过渡期企业的或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也是PE基金的范围。进一步的研究认为,PE基金是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吴晓灵,2006)。吴晓灵的定义更符合我国当前PE基金投资的实际情况,因为目前众多的PE基金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对传统产业的投资也在不断加大。近年来,PE基金不仅仅局限于非上市企业的投资,甚至众多上市公司也成为PE基金的投资对象。
图1 股权融资
(二)政府在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作用的理论解释
1.理论背景
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若信用制度不完善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出现,微观经济参与主体就会产生机会主义倾向,在可能的范围内通过损害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而为自身谋取利益。契约理论认为,在经济学领域,市场交易可以认为是契约。由于市场外部环境是复杂的,人们所得到的相关信息是不可能完备的,以及交易成本的普遍存在将导致契约的不完全性。契约的不完全性将存在由契约而产生的制度需求,这是契约“市场失灵”的表现。作为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融资活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主要在于高成长性和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契约的不完全性表现得更为复杂,因此,更易产生“市场失灵”现象。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无法自动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时,自然需要政府来纠正,利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不足。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纷纷救市,从而使人们再一次思考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马克思认为,不管是哪种社会制度,政府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组织,是因为政府可以凌驾于其他组织之上行使税收、处罚等权利,从而政府拥有了克服“市场失灵”的能力。因此,对于解决成长性、创新型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问题,起雪中送炭作用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有市场和政府的两个轮子一起转动,这架“双轮车”才能平稳、快速地前行。
2.政府和其他宏观因素
政府通过制定一些政策刺激或阻碍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政府刺激创业项目和破产程序等都可以影响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法律环境越好和市场程度越高,基金的内涵报酬率越高(Jeng等,2000)。Berlin进一步的研究发现,法律环境的改善是促进私募股权基金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解释了我国PE市场发展不均衡问题。政府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绩效的影响颇受争议。主流的观点认为,由于管理者是公务人员或政府雇员,没有动机也无经验经营好基金;管理者激励机制缺乏;对私人投资产生“挤出效应”等这些会阻碍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因此,为了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政府应该降低税率、消除管制障碍以提供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而不是直接识别企业并提供资金,宏观制度和环境因素是维持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必要因素(Megginson,2004)。高正平(2003)在《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研究》中,阐述了在不同经济模式下,我国政府为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31号),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以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的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各地纷纷成立政府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各种形式促进国内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短缺和规模较小是非常严重的问题。虽然,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会对投资运作效率方面造成影响,但权衡利弊,许多创业投资基金还是倾向于愿意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
3.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商业资本不愿进入的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那些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继国内首只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基金、2007年成立的国内首家私募股权基金协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后,2008年天津滨海新区再获政策支持,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并可在金融领域进行重大改革的先行先试;国家发展改革委还了《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改革问题的复函》,支持天津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现阶段,我国的政府引导基金的理想模式应是市场化运作的“基金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以扶持当地的经济发展为目标而不是获利,引领社会资金进入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目前,苏州市和安徽省完全采取了市场化的运营模式,完全不参与管理,对投资地域也不做限制。各级政府应在发起设立引导基金的同时,鼓励和引导其他私募股权基金更积极的参与,推进私募基金机构投资的战略向新兴产业早期投资转变。
总之,政府应由直接投资变引导与监管,将政府的资源整合到新经济的创造中来,从而将私募股权基金这一融资工具与中国经济发展相结合,提升国家的经济竞争力。
二、我国PE基金发展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本土PE基金最早雏形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政府为主导的、为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风险投资基金。90年代以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迅速,但真正意义上的PE基金发展相对滞后。2006年以后,PE基金才开始趋向活跃。
(一)基金募集迅速扩展,依旧难掩“募资难”困境
在全球范围内,中国是PE基金较为关注的地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新募基金数量直线增长,2012年共计369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比2011年全年的235支同比增幅57.0%,为历史最高。但新募基金金额同比下降显著,其中披露金额的359支基金共计募集253.13亿美元,较去年的388.57亿美元下降34.9%,平均单支基金规模创历史新低,统计结果与今年以来的“募资难”现象相吻合(见表1)。
由表2可知,从基金募集币种来看,以美元募资金额比例从2010年的61.3%逐年下降到2012年的28.4%,相反,人民币募资金额比例和基金数量逐年增加。国内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及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导致财富效应日渐明显,以民间资本为主进行市场化资金募集的PE基金开始逐步壮大;从基金数量来看,尽管基金数量逐年增加,但是从近3年平均募资额可以发现,无论是以美元募资还是人民币募资都呈明显的下降趋势,说明PE以小型化基金为主并且存在“募资难”问题。原因可能是我国的金融市场仍是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资金的供给方主要是国有机构,这些机构对程序的要求高于对盈利的要求。从目前来看,我国多数机构投资者对这一领域的投资受到了很多限制。因此,如何取得这些国有机构的认可,将其吸收为PE投资者,成为当前PE迅速壮大的关键之一。
(二)基金投资进入调整期
全球金融危机后,在全球经济动荡的大环境及行业的竞争下,PE基金在中国的投资呈现明显的回落态势。
众所周知,PE的投资属于高报酬投资,然而,随着美国次级债危机导致的银行信贷削减,PE再也不能像过去一样获得那么廉价的资金,这使得PE的融资能力大幅下降。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统计,2012年,PE基金在中国的680起投资案例中,披露金额的共有606起,涉及投资总额为197.85亿美元,金额较2011年的275.97亿美元相比下降28.31%。这说明,随着PE数量的增加,行业的竞争也不可避免地会增加,这意味着PE们将在争取投资者和投资机会两方面产生激烈的竞争,最终注定会导致PE的赢利水平趋向于正常的投资水平(表3)。
(三)行业和区域发展的不均衡性
从投资行业来看,2012年传统行业内的PE投资无论在投资案例数还是在投资金额等方面都居各行业首位。2012年的投资交易共涉及23个一级行业,房地产行业成为最大黑马,共发生80笔交易。传统热门行业生物医药/医疗健康、机械制造、互联网和清洁技术的投资案例数分别位列2—5位。投资金额方面,互联网行业因涉及大宗交易而位列榜首,房地产投资以32.09亿美元的投资金额位列第二位。
从投资地域来看,2012年的投资分布于全国32个省、市区。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包含深圳)、浙江、江苏等省仍是吸金地,上述5个地区发生投资案例384起,涉及金额121.72亿美元,分别占案例总数和金额总数的56.5%和61.5%。除此之外,中西部省市区所获投资虽逐步增加,但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可以预见,随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之间竞争的不断加剧,投资机构对于中西部地区的项目挖掘活动将更加活跃。
(四)大批PE离津西游
当天津市大力清理整顿伪PE/VC、四川省提高当地PE/VC进入门槛,当国内PE行业遭遇“寒潮”时,新疆股权投资行业协会近日却高调成立,自治区金融办主任助理朱治龙出任会长。朱治龙表示,新疆已成为西部地区PE重要的聚集地,当地政府将大力推动PE发展。PE来疆,是自治区为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多渠道满足民营经济金融需求提供的新型融资平台之一。随着以前偏爱东南沿海的资本挥师西进,把新疆变成了投资的热土、风险家的天堂,投资领域从传统的太阳能、风能与节水绿色产业,扩展到新疆特有的农产品。为了吸引PE,自治区对此类机构实行了较低的税率。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例,国内其他省区(市)的比例是25%和20%,新疆为12%和16%。由政府主导成立的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还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全程免费一站式服务”。除了PE资金外,自治区还在大力培育多方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不断扩大对民营经济的吸纳和支持力度,通过挖掘上市资源、开展专项培训、加快培训后备上市企业、推进上市进程等方式,引导民营经济提高利用资本市场的自主意识,增强其用好融资工具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能力。
目前,新疆PE不仅在本土开展业务,还在内地开展业务,其中内地业务约占70%。内地广阔的市场,加上新疆优惠的税收政策,为新疆PE带来了较为广阔的成长空间。
三、加强我国政府在私募股权基金中作用的建议
金融危机前,美国对于符合豁免条件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采取了豁免注册的办法,私募基金除了受到证券法反欺诈条款等通用监管条款的约束外,其本身的业务很少受到限制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美国监管当局反思其监管安排,各国也相应加紧了对PE的监管。国际金融监管形势的变化值得我们仔细观察并反思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确定统一的监管部门
通过考察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历程可以看出,发改委、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均部分参与了不同类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其中以发改委最为积极强势,而证监会近来也急于取得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权。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主要是集中在证监会的,其《1933年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比较广泛,包含了私募基金份额与未上市的股权;相比之下,我国的《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比较窄,仅仅指的是公开发行的证券。所以,本着国际趋同的原则,可以考虑授予中国证监会更多的监管权限,由其负责牵头监管。
(二)需要政府政策大力支持,让PE成为区域股权市场的操盘手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是为非上市中小微企业转让股权、债券服务的市场化交易平台,从而降低股权、债权转让交易成本,减少和避免股权、债权转让中出现的经济纠纷,促进股权、债权流通,这无疑有利于股份公司调整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然而,由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本身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功能,其融资功能衍生于股权、债权的转让过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建设之初首先要定位在为广大非上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以非营利为目的的股权、债权转让服务。由于区域股权市场非营利性和中小企业的特殊性,使区域股权市场的融资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融资行为。同时,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偏好性质及其投资分析和投资行为选择的专业性,私募股权基金无疑是拓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一个重要途径,承担起了提供市场流动性的重大责任,进而促进区域股权市场有效的运行,对其微观功能的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外PE的发展始终都离不开其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税收上的优惠、行业的规范引导等。我国政府近些年来对于PE行业的支持也开始逐渐加大,包括资金来源的放开,政府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等,但在税收优惠、人才引进以及PE自我规范引导、PE评级及研究等相关工作的支持有待加强,这样才能为我国PE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机构投资者的集团化,促进PE均衡发展
近年来,随着对国内金融机构参与PE投资的逐步放开,在国际、国内PE良好业绩的吸引下,金融机构参与PE投资的比例逐步上升。随着机构投资者逐渐成熟,风险控制能力日益增强,PE基金的机构投资者规模会进一步扩大,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为代表的长期机构投资者以及金融机构将会成为PE基金的投资主体。机构投资者的引人不仅可以缓解“募资难”困境,而且机构投资者的集团化发展,形成一个跨业务、跨地域的集团公司,涵盖咨询、孵化、投融资等一系列活动,可以促进PE基金在东部沿海和中西部地区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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