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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应急预案范文1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网吧、电子游戏厅、卡拉OK厅、舞厅、音乐茶座、台球厅、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范围内突发的、可能导致多个人员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公共娱乐场所应急救援指挥组织
成立全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侯爱玲同志兼任。
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并组织实施;
2、负责做好全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配合、协调工作;
3、及时掌握事故救援工作的开展情况,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4、及时做好事故救援的信息传递工作;
5、组织做好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检查等工作。
(二)组长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协调消防、安监、卫生急救等单位做好各自的救授工作。
(三)副组长
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组织、协调工作。
(四)成员
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负责落实市直管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制定本场所具体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对市直管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事故预防进行检查,发生事故及时电话向领导小组报送信息,并配合消防、安监、卫生急救等单位组织救援。
市文化局秘书科负责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救援人员、交通工具、急救物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文化局负责落实管辖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安全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发生事故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信息,并在当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
四、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一)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最早发现者根据事故类型立即拨打火警119或急救120电话,同时向事故发生场所负责人及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报告。若事故发生在县市区管辖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县市区文化局接消息后应立即报告当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电话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信息传递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告后,立即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若事故发生在市直管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领导小组负责人、办公室工作人员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配合消防、安监、卫生急救等单位就地组织场所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若事故发生在县市区管辖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由县市区文化局配合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与县市区文化局联系,掌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情况,如有必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后,安排人员赶赴县市区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三)实施救援
1、在拨打消防等国家开设的应急电话及向主管部门报告后,事故发生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立即启动本场所制订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内部自救,并对本场所事故的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进行快速分析,必要时请求外援。
2、领导小组接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发生事故的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各县市区文化局负责指挥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救援工作。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负责市直管公共娱乐场所的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具体指挥、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
火灾、爆炸事故: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若有人员受伤同时拨打急救电话120,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向所属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消防队未到现场之前,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事故发生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应立即控制事故的发展,迅速疏导顾客从安全通道撤离场所,电气火灾先切断电源,无法切断电源的,立即通知气、电管站;油类火灾及时将可燃物品搬离火场。
中毒事故:立即拨打急救120电话,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向所属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实施救援时,应特别注意抢险人员必须配戴好防护用具,及时切断气源、电源,防止事故范围扩大和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五)事后处理
1、应急救援结束后,领导小组成员据职责划分,督促事故发生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2、协助、配合消防、安监、卫生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责任追究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之后,领导小组对不能按本《预案》要求及时报告传递信息、不能在规定时限赶到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工作不力的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核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本《预案》中的职责分工,督促管辖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制定本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应急小组,明确责任和分工,以确保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化工安全应急预案范文2
法定代表人:罗广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人:丘升明,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冯骏,广州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江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淮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士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郭小河,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顾永忠,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原审被告江苏长江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投资公司、长江公司均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罗东川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审判员张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01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又于2001年12月3日、4日、11日、2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对证据。法庭记录由书记员王艳芳担任。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广生、委托人丘升明、冯骏,长江公司委托人郭小河、顾永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子合同签订情况及合同约定内容。投资公司1997年8月与南京电影制片厂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拍摄影片《下辈子还做母子》(以下简称《下》片),著作权归投资公司所有,南京电影制片厂负责《下》片剧本审定并上报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影局备案。南京电影制片厂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1998年5月投资公司与长江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投资公司许可长江公司在江苏省13个市发行放映《下》片。与本案相关的协议内容有:1、《下》片在江苏的放映时间为1998年5月至同年12月底。2、影片票房收入双方按比例分成。3、长江公司须在首映之日起的次日上午用传真向投资公司通报前日“映出成绩日报表”,财务报表应于每周结束的三日内报送投资公司,并于上映两周后将投资公司应得的分成收入金额以电汇方式汇入指定帐户,发行日期结束后的一周内,将投资公司应得所有分成汇入指定帐户。4、长江公司须检查各市、县电影公司和影院上报《下》片票房收入的真实性,如经投资公司查出发行放映《下》片的影院或公司有漏、瞒报票房收入,由长江公司按漏、瞒报票款的十倍对投资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1999年4月投资公司与长江公司签订书面《影片票房分帐发行放映合同》,对1998年5月口头协议予以确认,并进而对票房收入分成比例达成合意,约定投资公司分成32%、长江公司分成68%。
另查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1995年《影片交易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凡参与影片交易的卖方必须持有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制片或发行许可证”。投资公司不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制片许可证、发行许可证。
(二)关于长江公司履约情况。1998年5月至12月底,长江公司在江苏省发行放映《下》片。1999年1月,长江公司根据江苏省各市县(市)电影公司上报的《下》片《映出成绩日报表》、《放映收入结算表》,汇总制作《分帐影片江苏省映出成绩指标分析表》、《江苏省映出成绩累计分析表》,统计全省《下》片票款总额为133708l.40元。长江公司当月将该两份汇总报表连同市县(市)报送的部分《放映收入结算表》、《映出成绩日报表》报送投资公司。之后部分市县(市)电影公司补报票款,长江公司对补报票款统计为40012元,但未将该补报票款告知投资公司。原审法院审理中对上述各类报表核对查明:因一些市县电影公司自行提成比例有误,长江公司对部分票房收入予以倒推,因而长江公司统计的全省票款总额与各市县(市)实际上报的票款总额不符。全省先后共有45个市县(市)上报票款,实际上报票款总额1389l90.40元,该总额中包含学生和成人票款。长江公司报送投资公司的票款总额1337081.40元,与各市县(市)实际上报票款总额1389190.40元之间相差52109元。52109元中有9429元,长江公司虽未统计在票款总额内,但已将相关市县(市)报表报送投资公司。长江公司于1998年11月、1999年4月两次共向投资公司支付分成款15万元。1999年6月28日长江公司致函投资公司称:《下》片在江苏的票房收入合计为1337081.40元,投资公司应得387937.20元,长江公司已付15万元,剩余237937.20元于1999年10月底前付清。投资公司接此函后于1999年7月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三)关于投资公司举证及法院查证情况。诉讼中投资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江苏省1095份学校填写的调查表。经查,调查表源于有关部门向全省中小学校发函而进行的一项调查活动,调查目的是协助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对江苏省学生和家长观看《下》片情况进行调研,调查表中含有电影票款栏,并要求写明票款。该1095份调查表的300余份是学校填写后直接寄往指定地点,其余由投资公司派员到各学校收取,有的还要求学校尽量多填写票款额。经审查,投资公司提供的1095份调查表中海安县15所学校从观影时间上排除了与本案的关联,原审法院对其中部分学校的调查也证实了此点,该15份证据对本案事实无证明力。其余1080份调查表所涉学校分布在全省60个市县(市),经原审法院委托相关法院调查、自行调查、发函调查以及长江公司对18份调查表的认同,852所学校观影情况及票款数额已经查明,228所学校因学校撤销、当事人调离、原始凭证无法查找或其他原因,无法查明实际观影情况或实际支出票款数额。原审法院将查明的852所学校观影情况与投资公司提交的调查表进行对比的结果为:否定观看的有282所学校、票款小于调查表的有430所学校、票款等于调查表的有79所学校、票款大于调查表的有61所学校。法院查明852所学校票款总额为1134699.85元,而投资公司主张中相应学校的票款额为2751178.10元,法院查明额约占投资公司主张额41%。原审法院将852所学校票款与市县(市)电影公司上报票款进行对比的结果为:法院查明江宁、丹徒、洪泽、淮安、涟水、东海等6县(市)有学生票款29088.20元,而该6县(市)电影公司未上报任何票款;原审法院查明常熟、吴县、张家港、江阴、锡山、金坛、武进、丹阳、扬中、扬州、江都、建湖、金湖、连云港、宿迁(含宿豫)、泅洪、靖江、泰兴、兴化等19市县(市)的学生票款比该19市县(市)电影公司上报的学生和成人合计票款高出231892.65元。
原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合同效力。投资公司与长江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长江公司抗辩称,由于投资公司没有发行许可证,所以合同无效。原审法院认为,投资公司合法拥有的《下》片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影片交易暂行规定》中关于影片发行交易卖方需持有制片或发行许可证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对影片制片、发行环节的干预、控制。本案中,投资公司虽无影片摄制与发行许可证,但其只是影片拍摄者与发行者之间的一个中间环节,其本身并未直接进行影片拍摄或发行。《下》片的拍摄行为由持有摄制许可证的南京电影制片厂所为,制片环节已受到国家控制;:《下》片被许可的发行方长江公司持有发行许可证,发行环节也可受到国家控制,投资公司的签约行为因而不违反《影片交易暂行规定》精神。因此,长江公司关于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是否存在漏瞒报事实及漏瞒报票款的认定。长江公司向投资公司报送的《下》片票款总额与各市县(市)实际上报的票款总额之间相差52109元。其中的9429元不属于漏报,理由是:长江公司虽未将该9429元统计在票款总额内,但已将相关市县(市)报表报送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可以核对发现漏报。该9429元应认定为未计算提成,长江公司应当向投资公司支付提成款2771元。其余42680元,长江公司既未统计在票款总额内,也未报送市县(市)报表,应认定为长江公司漏瞒报票款。根据法院对852所学校查明的事实,江宁等6县(市)未报票房收入29088.20元、常熟等19市县(市)高于电影公司所报票房收入的231892.65元,共计260980.85元应认定为各市县(市)电影公司漏瞒报票款。由于1080所学校中尚有部分学校因各种原因无法查明观影情况或无法确定票款数额,以及法院所作的漏瞒报对比是在法院查明的学生票款与各市县(市)上报的学生和成人合计票款间进行,应当合理推定相关市县(市)另外漏瞒报票款5万元。依据上述长江公司漏瞒报42680元、查明市县(市)漏瞒报260980.85元、推定市县(市)漏瞒报5万元。三项共计漏瞒报票款353660.85元,应当认定长江公司构成违约。因此,投资公司关于长江公司违约的诉讼主张成立。投资公司认为江苏省内漏瞒报票款达数百万元,但其提供的1095份调查表既无原始发票予以佐证、又与法院查明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因而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其主张的漏瞒报数额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
(三)关于漏瞒报票款的违约责任。长江公司对漏瞒报票款行为构成违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长江公司认为漏瞒报责任应由滑瞒报者承担,对此法院认为,虽然漏瞒报票款行为主要系各市县(市)电影公司所为,长江公司客观上对此难以监管,但根据投资公司与长江公司双方所签合同第4条第6项的约定,该责任仍应由长江公司承担。关于投资公司要求长江公司承担十倍经济赔偿的责任,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对投资公司查出的漏瞒报票款给予十倍赔偿,而投资公司提供的漏瞒报数额并不真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案中的实际漏瞒报数额是由法院而非投资公司查出,且本案中按十倍赔偿处理亦不符合我国合同法中的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故对按十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基于长江公司确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公平原则,以漏瞒报票款额的五倍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即以法院认定的353660.85元的五倍数额1768304.25元作为经济损失赔偿额。
(四)关于迟延付款的认定及违约责任。投资公司与长江公司双方对《下》片的分成具体比例至1999年4月达成合意,按照《影片票房分帐发行放映合同》付款期限的约定,长江公司支付全部分成款的最迟期限应当是1999年5月7日。长江公司在期限届满后仍有237937.20元未支付,其之后提出变更支付时间的主张也未获得投资公司许可,因此投资公司关于长江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的诉讼主张成立,长江公司应当向投资公司支付未付款237937.20元。
(五)长江公司漏瞒报票款及迟延付款属违约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投资公司要求长江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投资公司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长江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1768304.25元。(二)长江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提成款2771元。(三)长江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未付款237937.20元。上述支付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四、驳回投资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199.69元由投资公司负担46199.69元,长江公司负担40000.00元。
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对长江公司瞒报票房数额的认定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瞒报数额的方法错误。一审查证所得的1134699.85元票款,仅仅是江苏省852所学校学生团体观影的票房收入,与长江公司所报的全省成人观众观影的票房收入没有可比性。本案的准确处理在于查明《下》片在全省的票房收入,再与长江公司所报数字对比,以确定长江公司有无瞒报行为和具体的瞒报数额。2、原审法院的调查结论不具准确性,不足以推翻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仅仅在投资公司提供的1095所学校资料的范围内进行核查,所得结论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而且原审法院的调查数据主要根据调查对象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认定,其证据的客观性令人质疑。3、原审法院对调查材料归总整理,稳定票款数字的方式对投资公司严重不公。海安县15所学校的观影时间不符,只能说明长江公司或其下属单位有超期限发行放映《下》片的违约嫌疑,不能以此减低长江公司的瞒报数额。一审推定无法查明的学校观影票款以及成人观影票款为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长江公司负有保证向投资公司提供准确数字的合同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不属瞒报的9429元应当计入长江公司的瞒报数额。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表述的调查结论与其归卷的核查结果自相矛盾。一审无理由不采用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11,对直接支持投资公司诉讼请求的证据和线索不予查证,刻意缩小了长江公司的瞒报范围。(二)原审法院对于长江公司瞒报责任及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全面。根据著作权法,长江公司的瞒报行为已侵犯了投资公司的获得报酬权,构成侵权。(三)关于滞纳金和诉讼费的承担问题。一审判决书称投资公司在庭审中撤回要求长江公司支付滞纳金、承担全部诉讼费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二审:(1)撤销原判;(2)判令长江公司给付投资公司违约赔偿人民币1500万元;(3)判令长江公司就违约和侵权行为向投资公司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长江公司向投资公司给付电影票房收入分成款237937.20元及滞纳金;(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长江公司承担。
长江公司针对投资公司的上诉口头答辩称:(一)长江公司关于票房收入的统计数字是真实的,不存在漏瞒报行为。(二)同意投资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调查数据不真实、不客观的上诉意见。(三)投资公司索赔15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投资公司提供的大部分调查表没有校长签名,也无公章,其内容不客观。(五)投资公司存在欺诈,且不具备主体资格,故本案争议合同无效,长江公司不构成违约和侵权。
长江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程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投资公司对其主张提供了1095份证据,不存在不能收集证据的情况。原审法院自行收集制作证据,并依此作出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二)投资公司不具备有偿转让《下》片发行放映权的主体资格,故其与长江公司所签订的《影片票房分帐发行放映合同》为无效合同。(三)原审法院在审适中查清事实,判决所依赖的证据明显不充分。1、原审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客观,且未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2、原审法院在数据统计上采用以县为单位,就高不就低的比较方式是自相矛盾的,从根本上否认了自身证据的真实、准确性;3、原审法院推定长江公司瞒报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瞒报42680元是错误的。(四)投资公司并未查实长江公司的瞒报情况,且投资公司也未认可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审判决违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有越俎代疱之嫌。(五)原审法院对违约损失计算方法不公平。1、一审判决170余万元赔偿额是长江公司无法预见的,即使双方当事人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投资公司也不可能得到如此巨大的收益;2、原审法院未根据投资公司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损失,而是以瞒报数额的5倍计算违约损失不公平,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六)投资公司诱骗长江公司签订合同,致使长江公司误解签订合同的目的,存在严重欺诈行为。(七)投资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在多次信函中已变更漏瞒报责任的承担者,原审法院判令长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投资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投资公司针对长江公司的上诉口头答辩称:(一)同意原审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投资公司作为《下》片的著作权人,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倒签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二)原审法院自行调查取证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三)同意长江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调查数据不真实,不足以作为定案证据的上诉意见。(四)关于赔偿问题,双方已明确约定按照漏瞒报数额的十倍处罚,江苏省的有关文件亦有类似规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关于合同签订情况及合同约定内容、关于长江公司履约情况、关于投资公司举证及法院查证情况等事实基本属实。
另查明:原审法院在对投资公司提交的1080份调查表的核查中,有199所学校提供了发票、收据、结算凭证等原始凭证。一审期间长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涉及其他36所学校观看《下》片票款的原始凭证。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在投资公司提供的调查表中,有13份调查表的内容在一审中经长江公司认可并与原审法院核查的结果一致。经审查,上述199所学校提供的原始凭证中,泰州市刁铺教委提供的收据收款日期为1999年12月23日,与争议合同的履行期间不符,与本案无关,该收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投资公司于二审期间提供了丹徒县黄墟影剧院于1998年10月19日开具的丹徒县黄墟中心小学观看《下》片票款2800元的收据原件,以此否定黄墟中心小学原提供的收据。长江公司未对投资公司所提供收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该收据原件经本院审查属实。苏州吴县郭巷中学提供收据的收款时间为1998年10月16日,收款单位为郭巷影剧院,并另页注明该影院放映的是《下》片十六毫米规格拷贝,不属本案争议合同所约定的影片规格。投资公司提供了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厂独家负责的《下》片十六毫米规格拷贝的洗印开始于2000年11月。经本院审查,上述收据应当作为本案证据。二审期间,投资公司还补充提供了常州武进市洛阳中学观看《下》片收据,并提供教育部文化部国家电影电视总局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收据为洛阳中学寄给该委员会的。该收据亦经本院审查属实。
上述涉及235所学校的有效原始凭证中,一部分凭证上注明了《下》片片名,其票面金额即为观看《下》片票款;对于其余凭证,本院综合考虑学校在原审法院核查表中所填票款数额、凭证上注明观看影片的数量等因素,酌情认定其所能够证明的《下》片票款数额。根据235所学校的原始凭证以及经原审法院查证属实的13份学校调查表,《下》片放映单位涉及江苏省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徐州、盐城、淮阴、南通、连云港、宿迁和泰州等l3个城市市区以及部分县(市)的148个影剧院,足以认定的《下》片票款总额为606,443.60元。
又查明:《影片票房分帐发行放映合同》第2条第2项约定:“影片票房收入分成结算表分为财务报表(电影放映收入结算表、每周报表)和统计表(影片‘映出成绩日报表’)”。江苏省13个市电影公司向长江公司上报的《下》片《影片映出成绩日报表》、《电影放映收入结算表》等报表中,除苏州、扬州、盐城市未报送《影片映出成绩日报表》外,其余10个市电影公司均报送了该地市区或者部分县(77)的《影片映出成绩日报表》等反映具体影院票房收入情况的明细表,且明细表的合计数字与《电影放映收入结算表》的对应数字相吻合。长江公司汇总制作的《江苏省映出成绩累计分析表》,长江公司称其为公司内部统计分析而制作,不是正式报表,不能作为计算漏瞒报数额的对比依据。经与各市电影公司上报报表进行比较,该表与各市电影公司上报报表所反映的情况不完全一致,具体体现为:该表将各市电影公司上报的成人和学生观众人数及票房收入一并计入成人栏;对上报了具体影院票房收入明细情况的部分地区,该表将几个影院并入某一个影院进行统计;对于各市电影公司未上报明细情况的,该表将某一地区的观众人数和票房收入计入某一个或几个影院中进行统计;该表票房收入总额为l,323,881.40元,与各市电影公司向长江公司上报的票房收入总额1,389,190.40元以及长江公司统计并报送投资公司的票房收入总额1,337,081.40元均不相一致。
化工安全应急预案范文3
201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我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将以“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为主要目标,围绕“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大气重污染应对、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化工园区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队伍能力标准化建设”等五方面的重点任务,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快提升应急队伍能力,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切实保障我市环境安全态势持续平稳。
二、重点工作
一是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防控和应急保障工作。配合水务等部门做好备用水源地综合整治工作。(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配合)
二是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制订出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应对重污染天气。(污染控制科牵头)
三是提高企业环境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省厅相关要求,逐步推进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试点工作,年底前力争有1家重点环境风险企业通过环境安全达标验收工作。(环境监察大队牵头)
四是提高重点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预警防范能力。协调配合经济开发区开展一次环境风险应急演练。(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牵头、环境监察大队配合)
五是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根据省厅要求,加快制订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设立独立的应急机构,落实编制和人员,力争年底前完成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验收工作,全面提升环境应急队伍能力。(人秘科牵头、环境应急管理中心配合)
三、其他工作
一是继续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守,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零报告、饮用水源地巡查报告及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季度报告工作。积极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严格落实“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应急监测,第一时间信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的总体要求。
二是继续加强环境应急预案全过程管理。根据省厅出台的《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版)和《省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版),完成本级环保部门预案的修编和备案工作。推进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2014年底前,完成3-4家重点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化工安全应急预案范文4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强化工作的组织部署,专门召开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做了动员部署,要求各煤矿企业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相关活动,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处置的能力;制定了实施工作方案,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活动的通知》,指导协调全县煤矿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二、突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为确保应急演练活动取得实效,我局突出通风瓦斯、水患等重点事故隐患,组织开展全县煤矿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开展了“煤矿透水事故应急处置室内推演”,由局长任总指挥,分设现场处置组、综合协调组。模拟合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后,我局接报、响应、组织协调、现场处置的全过程,提高了全局上下应急响应速度,收效明显。6月份,全局监管人员分别参加了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开展了2014年安全生产月煤矿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演练的主要项目是开展通风瓦斯和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各煤矿企业的演练紧张而有续地进行,基本完成了应急预案演练任务,达到了预期工作目标。
三、主要做法和特点
1、周密计划,精心准备。为了确保演练活动顺利开展,我们做到了早谋划、早安排,提早明确了负责演练周活动筹备工作安排、重点内容及有关要求,全县各煤矿企业迅速行动,精心准备,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为演练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扎实基础。
2、全面动员,全员参与。为强化煤矿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全县各煤矿企业制定了详细的演练计划和演练方案,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各个环节。通过演练,全县煤矿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得到了普遍提升。
3、突出重点,确保演练活动取得实效。注重煤矿“五大灾害”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组织开展全员参与的专项应急救援演练,达到了锻炼应急救援队伍、强化煤矿工人的应急意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救援能力的目的。
四、认真总结,加强宣传,提升了全县煤矿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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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的高风险区
吴欣介绍说,近年来,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总量规模迅速扩张,已经形成相对集中的产业布局,陆续建成了上海、天津、大连、南京、宁波、惠州等一批代表性化工园区。在带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大多数化工园区也存在着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各类应急资源配置不合理、应急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和应急救援能力不强等问题。
大亚湾石化园区作为建设中的世界级石化基地,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成长期,但同时也是生产安全事故高风险区域。仅2010-2012年,大亚湾石化区就连续发生了3起火灾事故:2010年7月24日,中海油惠州炼油分公司焦化原料216-T-02罐着火,大火直至凌晨3时才被扑灭,造成直接损失约60万元;2011年7月11日,中海油炼化惠州分公司设备爆炸着火,火焰高达上百米,致使周边居民恐慌逃离;2012年5月28日13时18分,兴达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一储存约900 m3苯乙烯的储罐着火。3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暴露出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不顺、应急机制运转效率不高等问题,引起了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2012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区,启动了全国首个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创新试点工作,旨在通过探索化工园区应急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的新模式,建设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示范区,全面提高国内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
巧借外力
“试点之初,两眼一抹黑,这块‘试验田’到底该怎么种?”吴欣告诉记者,大亚湾化工园区首先把目光瞄准了国内外。
园区先后派人前往江苏、上海、浙江、大连及新加坡裕廊化工岛调研学习,邀请奥布莱恩危机响应管理公司、杜邦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共同交流研讨。
“通过研讨开阔了视野,也带来了思维观念的碰撞,最终孵化出‘企办政助’的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新模式。”吴欣表示,这一模式关键在充分调动园区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企业自主参与创新试点工作。
另一方面,为增强创新试点工作的针对性,大亚湾区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对石化区的土地利用、整体布局、功能分区、安全间距、区域风险、危险品运输风险、公用工程保障、应急救援能力等进行了风险评估分析,进一步摸清掌握了石化区潜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明确了园区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形成了《大亚湾石油化学工业区区域安全评估报告》,提出了对现有149种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措施。
自2011年起,大亚湾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连续4年委托中国安科院、广东省安技中心,组织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石油储运等各个专业的专家,集专家检查、培训、服务为一体,开展石化企业专项安全检查,形成了“把脉诊断、开方抓药、保健安康”的创新监管模式,并得到了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的肯定。
4年间,专家专项检查共查出问题2 771项,其中事故隐患1 238项,改进性建议1 533项;引导石化企业在工艺安全、消防应急等方面投入的隐患治理资金达5 000多万元。园区企业隐患防治和安全管理水平、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高。
在此基础之上,大亚湾区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化工园区发生的石化事故应急处置得失情况,梳理明确了试点工作的要点任务:一是创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联动机制;二是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各类应急资源;三是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建设;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工作;五是健全信息工作。
创新机制
吴欣告诉记者,大亚湾应急管理创新试点中,最有特色的创新点之一,就是“企办政助”管理模式,即“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政企联动、社会参与”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企办政助”主要体现在,以惠州大亚湾石化应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危化救援基地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行主体,与园区企业签订有偿应急救援服务协议,根据企业占地规模、投资额度、风险等级、“两重点一重大”(国家安监总局列出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安全信誉等情况,提供预防性检查、培训、演练及应急救援等专业服务。2014年10月以来,该公司已与石化区20多家企业签订了有偿应急救援服务协议。同时,大亚湾化工园区也开展了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试点。化工园区应急办等首批试点单位与8家社会化服务单位签约,根据协议,应急状态下,签约单位将为应急救援现场快速提供应急设备、应急物资、人员、技术等救援保障服务。
大亚湾化工园区在推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也曾遇到过一些阻力。“比如有些企业自身建有专职救援队,那么我们就不能强制要求企业解散自己的救援队,改用我们的专业队的服务。但是企业自己养一支专职救援队需要比较大的投入,利用率也十分有限。而我们的专业救援队能够为园区众多企业提供救援服务,进行资源整合,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也为企业节省了人力和资金。在政府推动过程中,首先鼓励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那些还没有自身专职救援队的企业,与我们的专业队签订协议。而那些已经建了专职队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自己的专职队,有需要我们专业队提供补充服务的,我们也可以进行合作。另外,有一些企业虽然有自己的专职队,但自己管理的不好,那么他就不再运作了,转而委托我们帮助他进行管理。”吴欣说。
危化救援基地运行以来,已初见成效。危险化学品救援专业队成功参与了2014年“6・25”大亚湾石化区甲醇车侧翻事故等应急处理10余次。特别是2015年2月5日惠东县义乌商品城火灾事故和漳州“4・6”芳烃二甲苯装置燃爆事故救援工作,危险化学品救援专业队在应急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派出了举高喷射消防车、多功能抢险救援车、大流量泡沫消防车等先进消防车参与救援,还利用应急平台和移动应急救援指挥车通过3G信号将现场音视频信息实时传输至国家、省、市应急指挥平台,为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事故现场动态、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亟待解决的问题
谈及大亚湾化工园区应急管理创新试点的未来发展,吴欣说:“有动力也有压力。大亚湾试点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下,站在各家园区的肩膀上建立起来的。试点的建成仅仅是一个开始,如何运用好这一应急管理新模式,使其真正成为保障园区及周边地区生产安全的‘守护神’,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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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散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建设;实施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93-0074-02
0引言
集散控制系统是石化装置使用的重要设备,由于其自身的集中性和互联性,当出现故障时,往往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所有针对集散控制系统应急管理方法必不可少,本文集中讨论了这个课题, 指出了集散控制系统应急响应的概念和建立方法;在此基础上,还讨论了如何确保预案的执行问题。
1建立集散控制系统应急体系的必要性
集散控制系统(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简称DCS系统,是以电脑微处理器为基础的对生产过程进行集中监视、操作、管理和分散控制的集中分散控制系统,它通过将过程仪表分散控制集合为计算机集中控制,改变了常规仪表功能单一、人--机联系差以及单台微型计算机控制系统危险性高度集中的缺点,实现了三方面的集中,即:管理、操作和显示,以及三方面的分散,即功能、负荷和危险性。是目前最先进的控制系统,在现代化炼油化工生产过程控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编写和完善集散控制系统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反事故演习,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事故处理能力,对于减少这类设备运行异常时因操作不当造成故障扩大的发生很有必要。
2 建立集散控制系统应急管理的目标
建立应急组织和应急体系是石油化工行业安全生产重要保障,石油化工应急体系随着新技术新工艺的实施要通过实际工作的检验逐渐形成,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即通过体系保障,实现各个控制点及要素的及时处理,系统人员的协同配合,明确各个控制点及要素的职责范围,各负其责,就会保证整个维护系统有效的运转。
应急处理是出现紧急状况或故障后保障后续安全的处理方法,事实上,应急防护方案、应急安全设施、应急策略规定等,都是应急处理工作的一部分,要想做好集散控制系统应急管理,必须针对具体情况,通过在辨识评价风险、制定安全策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监测事故事件、响应处理和恢复等方面进行努力,从而健全完整的应急处理程序,在实际中,还要体现应急管理的持续改进过程。以上环节都很重要,但基础应该是及时发现,根本性目标是确保恢复:
及时发现是应急管理的基础:系统通过监测到位使得事件事故得以及时发现并提供准确的判断,确认事件事故的性质和影响范围。
确保恢复是应急管理的根本性目标:要通过正确的操作程序,消除事件故障造成的影响,确保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确保受影响的集散控制系统恢复正常的功能。
3 建立集散控制系统应急管理的方式
国内外企业经过多年安全生产实践,从经验教训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与实施是必要和必须的,建立应急管理体系的目的,不仅在于事故发生时启动预案来应急处置,更重要的是平时发挥应急管理体系的预防作用,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尽量化解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和此生灾害的发生。
由于各集散控制系统厂家产品质量不一,控制系统的各种故障,如电源失电、操作员站“黑屏”或“死机”、计算机病毒侵入、控制系统主从控制器切换异常、通信中断、模件损坏等时有发生。有些时候因处理不当,造成故障扩大,甚至大规模停工的事故。因此制定全面、合理的应急预案是减少集散控制系统故障和损失程度的保证。
在程控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中,应考虑下列因素:
1)历史情况:本部门及其他兄弟单位在各类装置以往发生过的紧急情况;
2)地理因素: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如区域装置工艺的特点,对其它装置的影响等;
3)技术问题: 程控系统出现故障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通讯系统失灵、控制器损坏、电源故障等;
4)人的因素:人的失误可能包括培训不足、工作没有连续性、粗心大意、错误操作等;
5)物理因素:考虑集散控制系统的物理条件,包括危险工艺和副产品,控制系统的布置,照明,通道等;
6)管制因素:要考虑出入、电力故障、通讯中断、工艺要求等情况的后果。
4 强化集散控制系统应急演练
与预案编制同等重要的是预案的执行,要建立一套完整、可行的应急处置机制,基本原则应该是:
1)先期处置:属地管理,专业处置,边处置、边报告;
2)应急响应:分级响应,基本应急/ 扩大应急;
3)预防次生、衍生灾害,保护最初响应者。
在预案演练方面,应从组织领导、注重实效、总结和评价、严格程序、单位间信息交流、加强培训等几方面着手。另外,为了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必须加强集散控制系统应急预案培训,即:通过培训,保证操作员工掌握预案,通过演练,保证预案的实效性。并保证预案得到持续改进。在突发事故面前保障生产安全。
5结论
建立和实施集散控制系统应急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客观上涉及不同厂家、各种类型的集散控制系统,以及控制器、通讯、电源、计算机病毒等问题,主观上涉及维护运行机制、维护质量、人员的素质等状况,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有待深人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努力提高集散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要坚持“环保优先,安全第一,以人为本,质量至上”的安全生产理念,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集散控制系统应急预案的演练、修订、培训教育,认真落实属地化管理,从管理机制、工作方法、设备设施、人员可靠等方面全力以赴确保兰州石化集散控制系统的安全环保工作,努力实现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