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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评估范文1
一、整治目标
(一)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设立。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包括改、扩建项目)。对个别符合法规、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和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企业从严把关,并报区政府批准。
(二)对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部分经营液化气、工业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通过整治,在三年内实现总量削减50%(**年15%、**年15%、**年20%)的目标。
(三)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防御事故能力,从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步骤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年8—9月)
各乡、镇、街道、城市工业园区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开展自评与复评工作。
评估的重点要放在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事故多发、隐患严重、重大危险源集中的生产、储存企业;评估的内容侧重从基础管理工作、基本条件、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在今年9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和城市工业园区要全部完成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评估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评估指标包括企业安全管理评估指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评估指标,评估总分为100分。通过评估,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等级划分标准(见表3),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划分为“好”、“一般”、“差”、“不合格”四个等级。
凡依法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不进行评估。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中,停产整顿不合格的,划分为“不合格”级;责令限期整改的,划分为“差”级;验收和整改合格的,按照评估分数进行等级划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严格从本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基本条件、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进行自评,企业安全自评后,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标准表”(表1、表2),并于8月底之前分别上报乡、镇、街道、城市工业园区及区安全生产监察局;9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城市工业园区对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复评,并将复评情况报区安全生产监察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10—12月)
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各乡、镇、街道、城市工业园区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要提出关闭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产、停业,进行认真整改。经整改达到有关要求的,报区防火监督处和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验收指导意见和检查验收标准,区安全生产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将适时进行验收抽查。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将予以关闭,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逐步实现整治目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年)
各乡、镇、街道、城市工业园区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削减指标数,创造条件,落实削减措施,有计划地关、停、并、转,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实现三年内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削减50%的目标。为确保削减指标的完成,将整治削减指标列入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督办事项。各乡、镇、街道、城市工业园区要在**年9月25日之前,将**年削减单位名册报区安全生产监察局。
在整治过程中,要按照“依法经营,标本兼治,综合管理,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所规定的各项监管措施。坚持“全区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认真指导,强化监督,保证整治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城市工业园区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日常工作。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直接领导本企业的整治工作。
(二)严格执法,强化追究。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坚决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各种活动。对该取缔的没取缔、该关闭的没关闭、该整改的没整改,以及存在的走过场、留死角、反弹等问题,要下决心解决,切实做到真整真治、实整实治,务求实效;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整治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深化整治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知识,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化学品安全评估范文2
为了保证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防止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建立起一套化学品安全和环境管理体制,日本,到本世纪初才与欧美接轨。从这些发达国家20多年来的发展动向来看,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已经出现了重要变化。
(一)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重新定位
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深入人心,人们认识到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不仅是要实现控制化学品的化学危险性可能造成的事故危害,以及保护人类的健康,还要保护生态环境,因而要把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作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首要目标。
(二)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相应调整
联合国有关机构正在通过缔结国际公约,制定和扩大优先管理控制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加强化学品危害信息传播和国家管理能力建设等方式,促进全球化学品安全、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化学品的生产大国也正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调整化学品安全管理战略,通过建立、健全化学品安全管理体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国际规范的程序,开展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和标签,进行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
(三)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相应拓宽
与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重新定位相适应,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应涵盖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以及废弃后的处理处置活动等整个生命周期。重点控制和淘汰那些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构成不可接受或无法控制的风险的化学品;制定事故应急程序和应急预案,预防化学污染事故,尽量降低重大事故的风险及其影响;妥善处理、处置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中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并鼓励开发、使用安全无害及对环境友好的化学产品。
二、化学品风险预防的审查评价制度
风险预防的原则是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最重要指导原则之一。它主要是通过实施新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优先化学品监测评价制度以及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度来实现的。
(一)新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
该制度规定,一种新化学物质在生产和进口之前必须向主管当局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相关理化性质、用途、安全以及毒理学数据等基本资料。该主管当局进行初步危害评估,审查许可后才能生产、上市销售和进口。
实行该制度,需要建立下列3项配套的化学品管理制度。
1.编制本国的《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该目录是在法律上区分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的依据。凡是不在名录上的化学物质均视为新化学物质,需遵守新化学物质申报规定。目前国外已正式公布了7本现有化学物质目录,收录的现有化学物质数量为2.2万―10万余种。
2.建立新化学物质申报制度。它包括申报资料要求和初步危害评审程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已制定了《化学品上市前最低限度数据》(MPD),发达国家大多参照MPD要求,建立了申报资料要求和评审程序。主管当局审查中若发现一种新化学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接受风险时,则将拒绝其生产和上市销售,迫使制造者去开发更安全和环境友好的新化学品。
3.建立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支持体系。该支持体系包括完成化学品测试的合格试验室系统,“化学品测试准则”和“化学品风险评价准则”等技术导则规范以及化学品信息报告、收集、散发和信息交换系统等。
(二)优先化学品监测评价制度
所谓优先化学品,是指由于它对人类或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已被主管当局列入优先名单进行测试评价,以确定需要采取的控制行动的化学品。一旦发现一种化学物质或混合物会造成或将会造成人类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严重风险,应采取行动预防这种风险或将其减少到最小程度。
优先化学品监测评价制度的实施,使主管当局在知悉一种化学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对其潜在危害的准确性和重要性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时,能够根据预防的原则开展数据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做出科学决策,防止一种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三、《化学品分类标记全球协调系统》(GHS)实施
国际劳工组织(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危险货运专家委员会(TDG)等国际组织,于2003年完成并出版了英文版的《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系统》(简称GHS)(第一版),并要求有关国家最迟于2008年执行。
(一)实施GHS的目的
《化学品分类标记全球协调系统》(GHS)提出了对化学品标记和安全数据表(SDS)的全球协调体系,以加强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促进化学品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
化学品全球贸易日益扩大,需要制定国家大纲来保障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安全运输与安全废弃,需要一个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记的国际协调方法作为这种大纲的基础。一旦各国有了化学品的一致和适当信息时,就会为各国进行化学品贸易和生产提供统一的平台。
因此,GHS的实施,可以通过提供一种各国都能理解的国际制度来表述化学品的危害,以提高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为没有现有相关制度的国家提供一种公认的制度框架;减少对化学品测试和评估的需要;方便已在国际基础上对危险性做出适当评估和识别的化学品的国际贸易。
(二)GHS的基本内容
GHS论述了化学品以危险类型的分类,并提出了协调的危险传递要素,包括标记和SDS。其目的在于保障化学品物理危险与急性毒性信息可被广泛利用,以使人们在处理、运输与使用化学品时增强对健康与环境的保护意识。GHS还提供了化学品在各国家、区域之间法律和规程协调的基础,它也是便利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些现行的制度,都被用作GHS完善的主要基础。它们包括美国对工厂、消费者和生产杀虫剂的各项制度要求;加拿大对工厂、消费者和杀虫剂的各项制度要求;欧盟对物质分类与标记和制备的导则;联合国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等。
(三)GHS的适用范围和应用
GHS适用于所有危险化学品,其危险表述方式(如标记和SDS表)的应用模式可随产品类或生命周期中阶段不同而变化。GHS的目标对象包括消费者、企业工人、运输工人和紧急营救人员,其目的是保护人类、设施和环境。
危险性分类过程主要针对由化学元素、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天然或人工合成)的内在性质引起的危险性。在此基础上对每种危险种类与类别的信息进行表述,包括标记、SDS和易理解的符号。
SDS应提供有关在工作场所化学品控制规程框架中使用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全面信息,成为企业和职工获得安全警示的来源,也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参考。SDS应该提供以下信息:名称;危险性鉴定;组成/成分的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事故解除措施;搬运与贮存;暴露控制/人员保护;物理和化学性质;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信息;生态信息;处置要求;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等。SDS将清晰地叙述化学品危险性的数据。
四、化学工业界的绿色行动
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从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方面加大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化学工业和化学品污染的绿色化学、“责任关怀”制度等绿色行动在化学工业界获得发展。
(一)发展绿色化学
绿色化学又称为环境无害化学或可持续发展化学,十多年前由美国环保局(ERA)正式提出,是一门新兴的科学。对绿色化学尚无一致定义,一般认为,它是利用化学的技术和方法减少或消灭对人体健康、社区安全和生态环境有害的原料、催化剂、溶剂和试剂、产物及副产物等的使用和产生。
在美国,1990年颁布了污染防治法案;1995年提出了绿色化学挑战计划,奖励和支持从源头清除污染并工业化的创造发明,并于1996年美国总统首次颁发“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以来,到2003年已经连续颁发了8次年度奖;国际著名的哥顿会议第一次以“环境无害有机合成”为主题召开了会议。世界已有几所大学设立了绿色化学学位,美国化学学会(ACS)的绿色化学协会(GCI)和其他机构也举办过有关的培训研讨会。英国、日本、意大利和澳大利亚等国也先后建立了绿色化学研究中心。
绿色化学与其他所有绿色行动一样,是为了解决全球污染问题。绿色化学包括所有可以降低对人类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化学方法和技术。
目前,在绿色化学领域已经开展了可替代的原料、试剂、溶剂以及新型催化剂与合成过程等研究。其中在某些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而且全部实现了工业化生产。它们包括废弃物的处理和转化;利用无毒无害原料代替剧毒光气和氢酸生产有机原料;利用生物技术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常用有机原料;采用超临界CO2代替有机溶剂作为油漆和涂料的喷雾剂等方面。
(二)推行责任关怀制度
责任关怀(Responsible Care)制度,简称RC制度,原先是由化工行业企业自愿提出的倡议。根据倡议,化工行业做出严正承诺,要不断地改善其企业对环境、安全和健康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重新获得公众的信任。于是加拿大化学药品生产商协会(CCPA)率先提出责任关怀的构想,并获得了成功。随后RC制度扩展到全世界,已经有46个国家的化工企业(占世界化工产值的87%)承诺参与责任关怀计划。
责任关怀制度向公众做出严正承诺,要求从事化学物质生产和流通的各种企业,从化学物质的开发开始,制造、物流、使用、最终消费直至废弃,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要自主地为环境、安全和健康采取对策。RC制度的基本内容除了化工业界的承诺外,还包括管理实务规范和可定量的执行指标检查。
责任关怀制度包括五大要素:指导原则、管理准则、自我评估、自助和拓展。
1.指导原则。亦即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AICM)成员公司的最高管理层的承诺。这个承诺指出,该公司将强烈支持改善其化学品的管理水平,重点是环境、安全和健康,并为此做出不断的努力。这些原则不仅反映公众的利益,也反映化工业不断提高其“健康、环境和安全”(HES)业绩的愿望。
2.管理准则。是以指导原则中所提出的责任为基础的。这些准则没有规定定量标准,只是指出预期达到的管理方法和原则。它包含6项管理实务规范:①公共意识和应急响应;②工艺安全;③销售;④污染预防;⑤职工健康与安全;⑥产品管理。
3.自我评估。要求每个成员公司定期检查,确认管理准则中规定的目标是否达到。通过自我评估,能检查在符合准则要求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4.自助。即用来支持责任关怀的其他成员不断地改进其他化工品的管理。也就是说,实行责任关怀制度的各成员公司,通过其协调员定期开会,交换意见,共享经验,这些自助小组使得资源有限的小型成员公司分享和受益于整个小组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化学品安全评估范文3
出台背景:
沿江石化产业密集
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风险上升
长江是我国的母亲河,也是唯一连接我国东中西部的黄金水道。基于长江得天独厚的水上运输条件和运输成本优势,沿江工业尤其是石化化工工业布局集中,水路运输已经成为沿江石化化工产业原料和产品运输的重要途径。2012年,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运输量超过1.6亿吨,作业品种超过250种。同时,长江也是沿江地区重要的水源地,沿线人口众多,取水口密集,长江干线沿线共有生活和工业取水口400多处,涉及人口约1.4亿,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安全事故,将直接威胁沿江居民饮水安全,影响生态环境和沿江经济发展。
伴随着近年来沿江化工产业的迅速发展,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量快速增长,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生产安全风险也在上升。2014年6月9日南京扬子石化厂区内发生爆炸,2014年5月9日长江下游靖江水域水质发生异常,2009年8月10日三峡库区发生12个危险品集装箱落水事故,等等,这些事故给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生产安全敲响了警钟,建立完善的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部门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从源头防治、运输监管和应急处置等多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确保长江饮水安全。
交通运输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多次进行调研,经反复研究和讨论,在国务院应急办的指导下,形成了多方面、跨部门联合推进的工作方案。《方案》的出台,将凝聚沿江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的力量,加快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对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水平,保障长江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意义重大。
重点工作之一:
加强源头防治
提高沿江化工产业安全和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优化沿江化工产业布局,提高化工园区风险防控能力是《方案》确立的重点工作,是加强源头防治,建立完善沿江石化化工产业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依托长江水运优势,沿江有关省市纷纷上马石化化工项目,以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据统计,长江沿江省市化工产量约占全国的46%,是我国重要的石化化工产业走廊。虽然各地在上马石化化工项目时,也事先进行园区规划、环境评价、安全评估,但主要是单个项目或园区的局部影响评估,没有统筹考虑整个长江水系的生态环境承载力和运输系统承载力。因此,当前亟需从国家层面对沿江石化化工产业进行统筹规划布局,规范沿江两岸化工园区发展。而对于沿江已建成的化工园区,则有必要开展区域安全和环境风险及应急能力评估,完善安全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对不符合布局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从根本上解决沿江危险化学品生产及运输安全问题;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进行安全、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审查。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方案》明确提出要优化沿江化工产业布局,综合考虑长江水系生态环境承载力、水源保护、运输安全等因素,规范沿江化工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就是要从源头上缓解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对沿江用水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威胁。
重点工作之二:
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推进危险化学品动态监管信息互联共享
建立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形成监管合力是《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也是建立完善长江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安全综合监管体系的重要基础。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涉及交通、安监、环保、住建、水利、消防、工信等多个部门和沿江各省市政府,各部门相互间还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应急协调联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长江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对此,《方案》提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就是要建立完善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动态监管平台,实现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动态监管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和状态,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为建立动态监管和应急联动机制,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2013年12月,交通运输部杨传堂部长和环境保护部周生贤部长签署了《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协议》;2014年,交通运输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重点加强预警监控、信息互通、应急协同、应急保障、科技创新、宣教及培训六个方面的合作,努力探索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交通运输和环境安全,与其他部门的应急联动也正在进一步推进中。各相关部门应尽快落实《方案》要求,推动建立完善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和应急联动机制,以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
重点工作之三:
建立适运性评估制度
降低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风险
危险化学品作为工业原料或产品,种类众多、数以千计,且每年都有新品种问世并进入运输环节。由于部分危险化学品易溶于水、毒性大,一旦泄漏入水,目前的技术手段难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因此,合理地控制危害性大、处置难度大的危险品进入长江,成为当前技术条件下的最好选择。2011年修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禁止通过内河水域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禁运范围由交通运输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公布。
对此,《方案》明确提出,要尽快制定出台《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目录》,从制度层面控制不宜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进入长江水域;同时,针对新的危险化学品,要开展适运性评估,确定运输条件,加强把关,从源头降低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风险。
重点工作之四:
改善运输装备及设施
提高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本质安全水平
单壳散装化学品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品船专用锚地少及洗舱水处理能力不够,存在运输安全和水域污染风险,是《方案》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2009年,交通运输部联合地方政府制定出台《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用三年时间提前淘汰了三峡库区的单壳化学品船;2013年,又出台《“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将长江中下游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纳入限期淘汰范围,涉及到约1200多艘船龄长、技术状况堪忧的危险化学品船舶。此次《方案》明确提出要全线淘汰单壳化学品船,给出了时间表,同时国家也已出台了资金补贴政策,支持老旧船舶更新,这将进一步改善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
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薄弱环节,还有专用锚地不足、船舶锚泊困难的问题,如长江江苏段目前只有8处危险化学品船舶专用锚地,不能满足危险化学品船候泊、应急避险的需要;而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危险化学品船公共洗舱站和洗舱水接收设施极为缺乏,导致散装化学品船洗舱及洗舱水接收困难,增加了水域环境污染风险。为此,《方案》明确要求,要加快专用锚地、洗舱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和企业投资,以彻底扭转危险化学品船舶专用锚地不够、洗舱水处理能力不足的局面。
重点工作之五:
提高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
筑好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最后防线
近年来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事故,给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敲响了警钟。《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建立完善长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而这也是保障用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最后防线。
化学品安全评估范文4
化工园区企业危险化学品水环境风险
1储存系统的水环境风险
各类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是能量和有害物质的集合点。化工园区内储罐区储存的原料、中间体及产品大多数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等特性。如镇江新区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1,3-丁二烯、丙烯腈、氰化钠、纯苯、苯乙烯、天然气、液氨、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硫酸、盐酸、次氯酸钠、氢氧化钾、锌粉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多、数量大。这些物质绝大多数属于闪点较低、爆炸极限范围较大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或为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以及腐蚀品。不少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与生产装置构成了重大危险源。对于液态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主要有火灾、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中,若因消防环节处置不当而导致危险化学品进入水体,则可造成严重的水环境污染事故。
2生产系统的水环境风险
化工园区各类化工企业生产规模一般都较大,生产过程连续性强、自动化程度高。化工生产区域工艺装置主要有釜、槽、罐、塔,以及纵横交错的工艺管线等,设备种类繁多,作为特种设备的压力容器数量多。此外,化工生产工艺装置还具有设备高低不一、危险物料处理量大、操作控制难度大、动态与静态设备并存等特点,同时,危险化学品的物料类型、相态、压力、温度、体积或质量也各不相同。因此,化工工艺装置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化工工艺装置设计不合理、材质有缺陷、焊接质量差、密封不严、人员操作失误或受物料腐蚀、磨蚀等因素影响,那么均会导致可燃物料泄漏,进而引起火灾、爆炸事故;若发生泄漏的是有毒有害物料,则会引起人员中毒事故发生。化工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高温、高压、蒸发、干燥等都具有比较高的危险性,一旦温度、压力等控制不当,极有可能引发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而所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重大事故均有导致严重水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发生的可能。
3运输系统的水环境风险
邻水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陆路运输和水路运输两种方式。危险化学品运输系统具有物料密集、设施流动和危害难以控制的特点,因此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装卸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包装不合格、禁忌危险化学品混装混运、违章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静电积聚、火灾初期灭火方法错误、监护不力等均有可能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进而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重大事故。特别是沿江化工园区的码头装卸区域,其紧靠长江水体,地理位置特殊,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极易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若对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法不当或不及时,则很可能使危险化学品流入长江,从而造成严重的水环境污染事件,对沿江城市的饮用水安全构成巨大威胁,甚至将导致民众恐慌、社会动荡。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集聚,危险源数量众多,彼此相互影响,构成了一个巨大的危险区域,一旦某个企业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很容易影响到周边的其他企业,从而导致灾难性的多米诺效应,极有可能演变为巨大的水环境灾难。
化学品安全评估范文5
关键词 REACH法规 进出口 环保
一、解读欧盟REACH法规
(一)REACH法规涵义
REACH(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of Chemicals)指“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ACH法规指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一项化学品管理法律。它要求年产量超过1吨的所有现有化学品和新化学品及应用于各种产品中的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其基本信息;对年制造量或进口量大于或等于10吨的化学品和化学物质还应进行化学安全评估并完成安全报告;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品进行许可授权;如果认为某种物质自身、配置品或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所引致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欧委会根据有关程序做出最终决定。REACH法规的实质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REACH法规的目的和涉及的产品范围
REACH法规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促进非动物试验,促进化学工业的革新,使其生产更安全的产品;刺激竞争和增长,与欧盟在WTO项目下的国际义务相一致。
REACH法规所涵盖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机电、家电、纺织、家私、玩具等产品,涉及基本化学物质约3万种,其中列为高度关注物质,即通常所说的有毒、有害物质约1400种。REACH法规规定,无论是独立存在的,还是存在于各种产品之中的化学物质,都需要注册、授权或被限制使用。受REACH法规影响产品估计多达500万种,几乎覆盖所有产品。
(三)REACH法规实施安排及惩戒措施
按照欧盟拟定的时间表,产量在10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必须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完成注册;产量在100-1000吨的化学物质,必须在2013年6月1日以前完成注册;产量在1-100吨的化学物质,必须在2018年6月1日以前完成注册。欧盟自己生产的、用于出口的和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并被许可后才能在欧盟市场流通,未能按期纳入该管理系统的产品则必须退出欧盟市场。
二、欧盟REACH法规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长远而言,REACH法规积极保护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的态度是值得尊重和赞赏的,对我国外贸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相应的积极作用。REACH实施的主要益处在于能够对化学品的危害和风险进行系统的鉴别,允许工业界进行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如果有必要的情况下,行政主管部门将制定进一步的管理规范。落实本法规的主要益处还在于能预防由化学品暴露引起的健康问题,可降低疾病及可预防性死亡的发生率,同时,可减少国家健康系统的医疗费用。该法规的益处将会随着越来越多的化学品纳入REACH法规管理之中而渐渐的显现出来。尽管还很难进行定量估价,在可预见的将来,本法规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总收益将是显而易见的。在了解REACH法规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对其消极作用有一个深刻认识。REACH法规对我国外贸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对我国化工产品的出口造成障碍
欧盟是我国化学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REACH法规的实施,对我国化学品的出口贸易将产生全面的影响。从我国对欧盟出口石油化工产品的结构可以看出,多数为大宗、低值、原材料性的和生产过程污染比较严重的产品,也是欧盟不可缺少的塑料、橡胶、有机或无机化工原料及各种中间体等。这些产品有关的信息数据或者没有,或者不全,或者达不到欧盟的技术标准。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中国向欧盟出口这些化学品和几千种化工下游产品将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的问题,且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的生产商或者进口商进行注册。据估计,由此增加的费用,将使我国对欧盟石油化工产品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5%以上,导致我国化学品对欧盟出口受阻。对有出口潜力的化学品和下游加工企业,如纺织、轻工、家电等行业,将产生更大的贸易阻碍。因此,REACH法规的实施,必将在近期内对中国石油化工产品向欧出口造成严重阻碍。
(二)使我国从欧盟进口产品成本增加
欧盟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产品来源地,特别是一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暂时还离不开欧盟市场。据海关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从欧盟进口石油化工产品991万吨,进口额159.2亿美元。其中,1000吨以上的进口量645万吨,进口额20亿美元;100-1000吨的进口量219万吨,进口额23.7亿美元;10-100吨的进口量111万吨,进口额29.3亿美元。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的化学品生产商或出口企业必将把其高额的注册、评估费用计入产品和出口成本,因而提高出口价格,这对中国化工进口企业来说无疑要增加成本。由于我国从欧盟进口的化学品主要是高档的、高附加值的、我国目前急需的有机与无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和塑料及其制品,因此,我国化工贸易逆差可能会更大。据行业测算,REACH的实施,将使我国从欧盟进口化学品的平均价格普遍提高6%以上,不仅影响中国化工产业的发展,而且将导致我国相关的下游产品成本增加、效益下降,严重影响我国纺织、医药、轻工、电子、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REACH法规的实施导致化学品国际贸易市场的大转移
中欧化学品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欧盟是我国化学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也是我国化学品进口的主要来源地。从与欧盟的化学品贸易结构分析,我国从欧盟进口的主要是精细、深加工的化学物质(如染料、合成橡胶和合成纤维等),且多数为依赖程度较高的不可替代产品,而我国出口的主要是低附加值的化工原材料和中间体。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较高的注册、评估要求和注册、评估费用将打破现有贸易格局,迫使中国企业重新开拓欧盟以外的市场。建立新的贸易渠道,而新市场的开拓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市场的转移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化工产业的发展。同时,欧盟化工企业也将由此失去许多获得中国廉价化工原料的机会。
在形成新的体系中,以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密集产品为基准,建立新的价格和贸易体系。在这方面,以生产资源、劳动密集产品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将付出代价。
(四)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
我国目前出口到欧盟的化学品,多数为大宗、低值、原料性的和生产过程污染较严重的产品,主要集中在无机盐、涂料、染
料、橡胶制品和有机中间体等领域,具有资源密集和劳动密集优势。2004年1-6月,我国向欧盟出口的化学品涉及900余种税则号,其中出口量超过1000吨的有270多种。向欧盟出口的大多是中小化工企业。随着产品注册等成本的增加、开发费用的减少、以及欧盟对评估和许可审批时间的延长,预测将有一半产品的优势将逐渐丧失,并大大削弱这些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能力,并将导致中国上千家企业因出口受阻而关闭,20多万工人面临失业。欧盟东扩后,我国对欧盟的化工品出口贸易将进一步受到限制。同时,也减少了国内企业在欧盟发展的机会,阻止了国内优势产业向欧盟国家的转移和企业向欧盟的投资发展。
(五)具有环境污染的产品生产有可能向我国转移
欧盟新法律的实施,将普遍提高产品的生产成本,那些原本就成本高、利润小、对环境有污染、危及人身健康的产品,其生产地将会从欧盟转移到第三世界,也极有可能转移到我国生产。
(六)影响国内大公司开拓欧洲市场
我国石油化工上下游、科研、生产和贸易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等,其目标是全球发展,跨国经营。REACH法规的实施,将对四大公司进入欧洲市场设置障碍,对其跨国经营战略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积极应对欧盟REACH法规
(一)政府加强相关立法工作
我国化学品安全控制与国际接轨是必然趋势。早在2001年欧盟公布《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已开始研究这一问题。为了与国际趋势接轨,目前美国提出了2800种化学品管理办法草案,日本也起草了化工产品审查法。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各国环保要求的提高,我国若不对这一问题引起重视,将可能造成污染转移的问题,即在发达国家不能生产的化工产品将转移到我国投资生产,而污染的代价与将来治理的费用将是无法预测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对我国已施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进行研究,如何与国际化学品管理法规相适应,以应对REACH法规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出台。
(二)政府加大宣传和支持力度
政府应该牵头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同时联络国际相关协会、商会,组建利益共同体,共同研究应对措施,维护和促进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尽早做好准备,把欧盟REACH法规给我国石油化工及相关产业带来的影响降到最小程度。同时,由于我国的实验室尚未取得实验室良好行为规范原则即GLP标准认证,从而导致出口企业在国内进行试验后,所出具的检测结果欧盟不予承认,被要求重新提供通过GLP认证的实验室报告。这大大增加了我国产品在欧盟登记注册的成本,严重影响了申请注册的进程。因此,政府应当鼓励和加大组建符合GLP标准的实验室支持力度,并做好与其他国家实验数据的互认工作。由于GLP组织内部成员间是相互承认的,建议我国政府尽快加入该组织。
(三)行业协会积极搭建交流平台
行业协会应该发挥很重要的作用,组织同行交流相同物质的数据、研究如何开展风险评价,提供咨询台服务等;组织编写《企业如何应对REACH指导手册》,发给相应企业,使他们在准备数据、准备技术卷宗、化学品安全报告、安全数据表和编制暴露场景描述等方面得到技术指导。
(四)企业深入研究REACH法规
一是了解企业自己使用的化学品成分,并充分了解本企业产品的相关技术指标,明确是否含有高度受关注或受限制物质,进而了解相关物质所占比重、产品能否出口至欧盟并销售。二是估算出口产品中受监管物质的含量,评估完成注册、许可的可能性。REACH法规对生产、进口不同重量的化学物质有不同的注册要求和不同的时间段安排。企业需要明确应按照什么要求、在什么时间以前完成注册。
(五)企业可以尝试替代受监管化学物质
化学品安全评估范文6
一、工作目标
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危险化学品监管的长效机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查找薄弱环节,切实有效地消除一批事故隐患,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
辖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其中,使用单位排查治理的重点对象是化工和涉及化工生产的医药生产企业。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工作任务(12项)
1、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组织员工安全培训教育,积极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给员工上一堂安全教育课;
3、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自查表》(附件1)的内容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涉及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加氢等高危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重点安全检查,查找存在的隐患和不足,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严格按照治理目标、经费、机构、时间和安全措施“五落实”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台帐,安全检查要有制度、有计划、有记录;
5、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6、符合挂设事故隐患告示牌条件的、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的,要按省局规定挂设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并落实整改或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7、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需行政许可、备案的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
8、按要求应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企业,要积极组织实施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安装工作;
9、重大危险源单位要根据杭州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化管理要求,按要求完成重大危险源信息录入上报和定期更新工作;
10、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重点是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已达标企业要确保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工作的实施,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需向安全监管部门主动申报和备案。
三、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5月)
区安监局将制定科学的行动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动员部署。各相关企业要在去年危险化学品“20*”行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迅速在企业内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要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分工,建立实施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扎实有序开展。5月25日前,各有关企业要完成方案制订和动员部署工作。
2、排查整改阶段(6-10月)
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要求和安监部门的指导意见,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月31日前,各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自查表》(附件1)的内容要求,认真组织完成第一次全面自查,并如实、完整地进行填写,报送至区安监局(省、市属企业需同时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每季度末(7月5日、10月5日前),各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要将《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自查表》(附件1)、《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附件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附件3)报送至区安监局(省、市属企业需同时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区安监局联系电话:*
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边排查,边整改的要求,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彻底地消除;特别对督办的重点事故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在整改期间,要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区安监局将根据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把企业按风险程度划分A、B、C和D四类监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危险作业场所和环节的安全管理,认真执行重大危险源“两牌一箱”、事故警示牌、安全隐患整改告示牌等制度;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鼓励和帮助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鼓励企业安装和升级DCS系统、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等自动化安全控制设施;严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关口;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调查摸底,为实施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作好准备;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存在重点隐患的单位,重点跟踪督办,并进行监督问责,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对重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各镇、街道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整改工作,对企业自查、上报的安全隐患,进行梳理统计,登记建档;结合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查,确保实施方案要求的各项工作得到扎实开展和有效落实。
3、督查验收阶段(11月)
10月31日前,各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将本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小结报送至区安监局(省、市属企业需同时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区安监局和相关部门将组织督查组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和隐患整改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我区“安全生产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要按照我区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