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新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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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规定

公积金新规定范文1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已于3月1日起施行。与原《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相比,新规定有以下五大特点。

1. 适用范围扩大

原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规定》执行。

新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2. 补充了正常劳动的内容

原规定第21条: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新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3.增加了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原规定第7条: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新规定第6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4.增加了制定颁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

原规定:无小时最低工资的规定。

新规定第5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6条 :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5.修改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期限

原规定第15条: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如本规定第7条所规定的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新规定第10条: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如本规定第6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New全国省市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 495

天津 412 402

上海 570

重庆 320 300 280 260

河北 350 300 250

山西 340 300 260 220

内蒙古 273 247 221

辽宁 360 320 310 300 290 280 260 250 240 230

吉林 310 275 240

黑龙江 325 299 286 260 234 221

江苏 460 370 320 260

浙江 520 480 430 390

安徽 370 350 340 320 290 270

福建 450 420 380 330 325 280 235

(厦门 420 330)

江西 250 230 210 190

山东 410 380 340 310 290

(青岛 410 380)

河南 380 300 240

湖北 400 340 310 280 240

湖南 400 380 360 340 320 300

广东 574 480 430 380 340 310 290 270

(深圳 600 465)

广西 340 335 315 305

海南 400 350 300

四川 340 310 270 230

贵州 350 320 290 260

云南 360 310 270

陕西 320 295 270 245

甘肃 340 320 300

宁夏 350 320 290

青海 260 250 230 220

公积金新规定范文2

持续低位的缴存覆盖率和个贷户率

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反映的是,在所有城镇就业职工中,有多少比例的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该比例值与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或普惠性成正比,比例低即覆盖率低,表明住房公积金在缴存环节的公平性或普惠性低。图1显示,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虽有逐年升高的趋势,但升幅过低,多年在30%以下徘徊,2014年才过30%,2016年也只有31.54%。由此,住房公积金虽然已经运行近30年,但覆盖率依然过低。截至2016年底,全国城镇就业职工中依然有近70%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

进一步观察还发现,就是在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基于所属单位性质差异产生的不平等同样十分明显。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的一项研究,2014年非私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不足10%,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高达近90%(见图2)。进一步推论即是,体制内就业者的覆盖率远远高于体制外就业的覆盖率。

这项研究关于基于工资收入差别而产生的覆盖率的不平等同样十分明显。图3显示,收入水平越低覆w率越低,收入水平越高覆盖率越高,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缴存覆盖率之差高达近50个百分点。

由上,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总体偏低更多体现在体制外的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显然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目前的运行缺乏平等性或普惠性。

见证住房公积金低公平性的另一个指标是个贷户率,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户数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户数的比例,反应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中就是有多少家庭实际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低说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少,因而公平性低。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年度报告中没用缴存户数和贷款户数的数据,但有缴存职工数和贷款职工数的数据,本文以职工数的一半作为家庭数的估算数从而推算出缴存和贷款的家庭户数,由此得出图4,即住房公积金及总个贷户率(累计贷款户数与累计缴存户数的比例)的走势柱状图。该图显示,住房公积金总个贷户率虽呈逐年走高趋势,但多年在40%以下,近两年刚刚超过40%。这表明,在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中,仅有4成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进一步观察个贷户率的地区差异(图5),本文发现,个贷户率和经济发展即人均收入水平之间不具有统一的相关关系。从分布看,前十名中呈负相关的省份明显多于正相关的省份。其中个贷户率超过80%的省份全部分布在西部落后地区,新疆和青海的个贷户率甚至超过90%。相反,广东、北京、海南等东部省份的个贷户率却很低。其中广东的个贷户率不足20%,排名垫底。北京的个贷户率也不到30%。

由此,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运用上,住房公积金的低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的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多低于经济落后的西部省份。

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何以成痛

1999年颁行并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旨在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相关的各级各类官方文件更是把住房公积金作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的利器。但住房公积金在实际运行中却很难兑现其公平性或普惠性的指向。特别是前述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和个贷户率长期在低位徘徊。那么,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何以成痛,症结在两个“两难”。

首先是缴存环节的两难即缴存两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由此,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上都是由财政埋单的,但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是企业自己埋单。问题在于财政埋单容易,企业埋单就难易不一了。实际上,很多企业特别是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或小微企业运营状况不佳,难以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特别是在近几年经济下行、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不少企业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囊中更为羞涩。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收缴难免会加大企业成本进而使得企业的运营雪上加霜。这就形成了两难。企业主动缴纳,难;强制性缴纳,也难。笔者在对某市住房公积金的调研中曾见证过两个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上的来自不同部门的互异立场:住建部门认为应对不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采取强制性措施,人事部门则认为,住建部门的做法会加重企业负担,甚至危及企业生产,进而危及就业和社会稳定。

其次是贷款环节的两难即个贷两难。一方面。在房价不断攀高的住房市场上,中低收入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难。原因很简单,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有上限的,特定个人或家庭最高额度则是根据其还贷能力(比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月均收入应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贷款本息不应高过其同期家庭收入的50%)、房价成数(比如首套自住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比如国管公积金中心最新规定是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等条件来确定。由此,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给定条件下,如果首付款(比如购房款的20%)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仍然低于购房款,购房者又没有能力筹集相应差额,那么,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是无法获得的。大量中低收入家庭恰是这样一种情况。这样的情况在一二线城市表现得尤其突出。笔者曾对北京、长沙、南昌、大连、兰州、乌鲁木齐等30多个城市的家庭的偿付能力做过测算,以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购房面积90平米、首付30%、商贷期限30年等数据为参数,所得的结果是,其中有一半以上城市(多为一二线城市)的家庭贷款月供占月收入比超过50%,即超过其正常的贷款能力。如果在以上的测算中将平均收入替换为中低收入,不具备正常贷款能力的比例肯定会有明显提高。最新的住房公积金年报所披露的相关数据似与以上估算有异曲同工之妙。住房公积金最新报告显示,2016年住房公积贷款所购单套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住房的比例高达近70%,报告给出这个数字的用意是总结成绩,但笔者却看到了另一面:这个70%恐怕与相当一部分城市中的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者不会有什么缘分。

由此可以推论,实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者,似乎不太可能如住房公积金年报所披露的那样多为中低收入者,而是可能多为中高收入家庭,而且可能多为投资或投机炒房客。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实际运行中演绎成如此令人尴尬的现实生态,其背后应是多因素较力的结果,这其中所谓的多因素榜单上,自然少不了诸如去库存压力、土地财政、既得利益集F操纵、炒房团等。如此说来,遏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投资或投机性运用就有些勉为其难了。这也正是所谓住房公积金个贷第二难。

如何释痛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之初及其一直以来的普惠指向如同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但是实际运行中的反向而行意味着我们在具体设计思路和相应的制度和政策环节一定是有问题的。所以缓释其痛的“灵丹妙药”自然是坚持立足住房公积金设立的普惠初衷,重新梳理和构建住房公积金运行中的诸多思路和相关政策措施。焦点则是,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权利和利益诉求的均衡重心只有一个,即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

首先是思路重构。比如,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环节。正如前述,大量运营不佳的企业的确存在不同程度的缴存压力,甚至无力缴存。对此类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有关于缓交、少交的条款,年度报告中也有相关的内容。2016年报告披露,该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企业1.3万家,减少企业缴存资金153亿元。且不说该数字是否存疑(2016年实缴单位238.25万元,缴存额16562.88亿元,每个单位平均缴存约70万元。同期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企业则是每个单位平均约118万元,比有实缴能力的单位平均数竟高出近50万元),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按照条例规定,少交缓交的部分要在未来补缴的,这对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一笔刚性债务。这样的处理思路显然会令本已运营不佳的企业雪上加霜。所以,是否应该考虑对企业少交的缺口给于适当的财政补贴,甚至对无力缴纳的部分企业给于适当的减免豁免,由此产生的缺口由财政支付,而不是作为企业债务。再比如,在住房公积金运用环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储蓄资产,任何一位缴存者都有以法定提取或贷款使用的权利。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保障所有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利。两种权利如何协调?当住房公积金贷款很难为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相反却可能沦为中高收入者投机炒房的工具时,是否应该考虑,过去我们均衡这两种权利的思路是否需要调整,是不是尝试一下这样的思路:对高收入人群,住房公积金主要目的在互助合作的理念下重在资产保值增值,而非购房时贷款;对中低收入人群则是重在住房保障,敞开贷款大门。

由此推出如下三条在制度或政策层面的重构之策。

――“贷款准入”,即对高收入人群和部分中高收入人群,限制甚至禁止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中低收入者购房引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则无条件准入。

――“差异化补贴”,即对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可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细分若干档补贴条件和相应的补贴额度。

――“豁免待遇”,即对于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职工,可以设立一个豁免缴纳触发标准,触发该标准即可享受缴纳豁免,在该豁免期内,可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依然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新规定范文3

目前银行提供的贷款方式主要有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前两者大家都是耳熟能详的,而实际上不妨考虑使用贴息贷款,它能帮你实现以最小的资金成本和最高的效率取得贷款,让你节省不少买房的花销。

贴息贷款帮你这样“省”

刘先生准备购买某楼盘项目的房产,总价52万元,拟贷款40万元,期限10年。该楼盘的开发商规定,对于采用商业贷款的客户,房价可以打98折;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房价打97折;采用公积金贷款的,不打折。经向开发商协商和争取,开发商同意对采用贴息贷款的客户按照一次性付款给予相应折扣,即97折。刘先生所在单位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经咨询,可以享受贴息额度为40万元。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对刘先生进行信用评级,为AA级,则贴息担保费可以优惠2%。

(1)采用商业贷款付款方式

总房款:52万元×98%=509600元

律师费:40万元×3‰=1200元

保险费:40万元×31.4%=1256元

抵押登记费:200元

贷款期间利息总额:40×108.57×10×12-400000=121136元

购房总支出:633392元

(2)采用贴息贷款付款方式

总房款:52万元×97%=504400元

律师费:40万元×3‰=1200元

担保费:40万元×60.51×(1-2%)=2372元

贷款期间利息总额:40万元×103.21×10×12-400000=95408元

购房总支出:603380元

在贷款购房过程中,采用贴息贷款比商业贷款节省30012元。

(备注:数据计算可参考附表1、2)

住房贴息贷款与商业贷款“大不同”

从银行利息收入的角度看,住房贴息贷款与商业贷款没有本质不同。但站在借款人的角度看,两者有着很大的区别。

1、利息负担不同。对贴息贷款的借款人而言,由于享受相应额度的贴息,在贴息额度内实际上是按照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支付利息,与商业贷款相比,贷款买房的资金成本相对较低。

2、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不同。一般来说,在售楼盘项目都和指定银行签订按揭协议,对购房者而言,选择商业贷款只能在开发商指定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没有选择的余地;而贴息贷款在许多银行都可以办理,对所有在售楼盘都适用,具备贴息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可以在多家银行中进行选择,打破了楼盘对应指定银行的传统按揭贷款办理模式。

3、贷款担保方式和所负担的费用不同。商业贷款一般采用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加抵押方式,借款人需要支付律师费、保险费和抵押登记费;贴息贷款采用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全程担保模式,借款人需支付律师费和担保费(涵盖了保险、房产评估、抵押登记等费用),如果借款人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担保费还可以享受一定幅度的优惠。

此外,由于担保中心为借款人提供全程担保,免除了开发商对借款人的担保责任,而且贷款办理周期相对较短,从付款方式上,借款人有充分的理由向开发商争取一次性付款的条件的优惠。如果能争取到更多房价折扣的优惠,则运用贴息贷款不仅能极大节省利息支出,而且其总购房费用也要远远低于商业贷款。

4、办理程序不同。与商业贷款相比,贴息贷款在办理过程中多了借款人信用评级、贴息额度核定、担保中心审查等几个环节,看似复杂,但由于有律师全程代办相关手续,而且担保中心为借款人提供全程担保,贷款在银行更容易审批通过。

住房贴息贷款VS公积金贷款

住房贴息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对象所在单位均需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一般情况下,借款人所能使用的贴息额度和公积金贷款额度是相同的;对借款人而言,两者的最终利息支出负担是相同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两种贷款性质不同。住房贴息贷款本质是银行直接发放的商业性贷款,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就贴息额度内的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利差部分向借款人定期进行贴息;公积金贷款是银行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向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委托贷款。

2、承办金融机构不同。由于贴息贷款本质是商业性贷款,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可以办理,目前看,光大、中信等中小商业银行服务效率较高;公积金贷款一般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缴存公积金的管理分中心指定承办银行,借款人无从选择,服务效率难以保障。

3、对借款人的费用负担不同。借款人使用贴息贷款,需负担律师费和担保费,担保费涵盖了保险费(财产险和保证险)、评估费和抵押登记费,当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较高时,担保费还有一定幅度的优惠;如使用公积金贷款,需支付房产评估费和担保费。两种贷款担保费收取标准并不相同,综合看,当贷款期限相对较短时(在13年以内),贴息贷款担保费率更低,对于经评级信用等级更高的借款人更为明显。

4、办理流程不同。办理贴息贷款时,借款人通过向贷款银行和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指定律师事务所提交贷款申请材料,由律师事务所代为办理贴息额度的核定、借款人信用评级、向担保中心和银行报卷等手续;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首先应向单位缴存公积金的住房贷款管理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其后办理贷款额度的核定、房产评估、缴存担保费、去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一系列手续。

5、额度不足时,操作方法不同。目前,北京市所有在售楼盘项目均可以使用贴息贷款,当贴息额度不足时,借款人仅就超出贴息额度部分承担商业贷款利率,不必办理额外手续。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最新规定,从2005年起,凡使用市中心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当公积金额度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将统一使用贴息贷款,而不能再使用组合贷款。对于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最高使用额度为30万元,当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贷款需求,借款人需使用组合贷款,就超出公积金贷款额度部分向承办银行申请办理商业贷款,承担相应费用。相比之下,贴息贷款更加简便、经济和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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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住房贴息贷款

本文所指的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有关银行合作,贷款购房者按照商业贷款的利率申请贷款,然后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可使用的贴息额度,对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产生的利息差给购房者补贴,中心每半年补贴一次,直接划入购房者个人账户。

获取的条件

可获得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的对象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连续6个月累计12个月,并且继续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贴息贷款的最高成数为购房总价的80%,贷款期最长不超过30年。

贴息额度

公积金新规定范文4

一、巧用税收“临界点”

税收临界点,是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税额或费用支出超过一定标准时,应该全额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上升。为了降低税负,当碰到税收临界点时,一般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从而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

[案例]:2006年12月某公司发放年终奖,刘某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为60000元,按新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15%-125=8875元,刘某实际获得的税后收入为51125元。杨某年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为63000元,按上述办法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3000×20%-375=12225元,杨某实际获得的税后收入为50775元。可见,杨某的税前奖金高于刘某3000元,但税后实际所得却低于刘某350元。这是因为当年终奖为60000元时,正处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由15%变化为20%的临界点,税前收入增加1元,就会适用较高一档的税率,税后收入反而降低。

小刘应发年终奖60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8875元,税后实得51125元。我们假设小刘在应发为A元的情况下,税后实得为51125元,公式为:A-(A×20%-375)=51125(元),求得:A=63437.5元。也就是说,当小刘税后实得为51125元时,应发数为60000元或63437.5元,大于60000元小于63437.5元的任何数额,小刘税后实得都会小于51125元。所以,小杨税后实得小于小刘税后实得也就不奇怪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妨将小杨应发年终奖与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资结合起来,使其年终奖等于60000元或大于63437.5元,其差额通过当月工资补齐,就可以达到节约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在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年终奖金存在9个无效区间,在这些无效区间内随着税前收入的增加,税后收入反而降低。常见的几个无效区间是(6000---6305)、(24000---25294)、(60000---63437)和(240000---254666)。当员工的年终奖金处于这几个区间时,应按照每个区间的最低金额发放,才能够使税后所得最高,超过部分可合并到以后年度发放。

二、运用好“四金”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许多单位仍然按7%的较低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案例]:某单位职工杨某每月工资7500元,目前公积金计提比例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杨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7500×7%=525元,杨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500-1600-525=5375元;杨某的应纳税额为5375×20%-375=700元;公司的实际负担为7500+525=8025元;杨某的实际收入为7500+525-700=7325元。若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2%,为不增加企业负担,则职工工资A满足下列公式:7500+525=0.12A+A;得出:A=7165.18元。

此时杨某住房公积金为7165.18×12%=859.82元;杨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165.18-1600-859.82=4705.36元;杨某的应纳税额为4705.36×15%-125=580.8元;杨某的实际收入为7165.18+859.82-580.8=7444.2元。可见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后,杨某实际收入提高7444.2-7325=119.2元,亦即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额之差700-580.8=119.2元。

由此可见,各企事业单位应尽可能地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提足“四金”。这样,既减少了税款缴纳,又让员工得到更多实惠,减轻单位许多负担,可谓“一举多得”。、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相互转化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签订有劳动合同,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可以利用这种关系进行相互转化,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知名足球记者杨某3个月薪金为150万元,每个月为50万元,如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杨某纳税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三个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1)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①一个月应纳税额=(500000-1600)×45%-15375=208905(元);

②三个月共应纳税额=208905×3=626715(元);

③杨某个人税后所得=1500000-626715=873285(元)

(2)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把杨某作为自由职业者对待,为报纸聘任的特约撰稿人,该项收入按劳务报酬缴纳所得税。

①一个月应纳税额=500000×(1-20%)×40%-7000=153000(元);

②三个月共应纳税额=153000×3=459000(元);

③杨某个人税后所得=1500000-459000=1041000(元)

(3)按稿酬所得纳税:聘用杨某的目的是利用他的知名度为报纸撰稿,150万元的报酬也可用稿酬的形式支付。

①一个月应纳税额=500000×(1-20%)×20%×(1-30%)=56000(元);

②三个月共应纳税额=56000×3=168000(元);

③杨某个人税后所得=1500000-168000=1332000(元)

由此可见,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从而导致个人税后所得也不同。一般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要低,这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减轻税负;而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降低工资的名义收入,实行工资收入福利化、实物化、费用化

由于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因此,降低名义收入可以节税,但并不是说就要减少收入,员工获得的实际收入还是不变的,只是用福利或费用形式获得原本应是工资的那部分收入。

[案例]:杨某报名就读MPACC,学费为24000元/年,月收入为8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则杨某每年应纳税额为:[(8000-1600)×20%-375]×12=10860元。若改为公司为其报销学费,但将工资降为6000元/月。则张先生每年应纳税额为:[(6000-1600)×15%-125]×12=6420元,这样可节税4440元。

公积金新规定范文5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06-02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聘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效益提成、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聘有关的其他所得。从税法规定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税涵盖范围较广。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纳筹划就是在遵守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采用合法手段,在不增加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础上,通过对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员工税负的财税管理活动。目的是增加员工实际收入,增强企业员工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依法纳税的能力。

一、筹划思路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企业可以提高员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另一方面,年终奖与月工资的合理发放,可以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一部分分解到各月,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二、筹划方法

1.利用员工福利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每月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做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按实际工资数足额缴纳,以降低纳税基数,少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法》还明确了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各项非现金福利,不被视为员工的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工资薪金的名义收入,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例如,企业可通过报销一定数额的培训费、通讯费、交通费等,计入职工教育经费、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等即增加了费用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同时又降低了员工的名义收入,减少了个人所得税。这样在没有增加员工工资薪金的情况下,只改变了员工的收入形式,即刻就减少纳税额,达到增加员工实际收入的目的。

2.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筹划

根据2011年8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规定,雇员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每月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 5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下表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公式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已经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所得。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1)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通知同时规定,此方法属税收优惠政策,全年只能使用一次。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如何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比例以及发放方式,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是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还是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企业管理者可选择员工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有以下四种: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年终、年末两次发放;年终一次发放;年终奖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随每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其余年终奖一次发放。下面以案例按四种方式计算和对比结果。

案例:某企业员工张某的月工资薪金为4 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年终确定张某的奖金共计30 000元。按照四种方案分别计算各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如下:

方案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2 5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2 500-3 500=3 000(元)

月应纳所得税额=3 000×10%-105=1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说为=195×12=2 340(元)

方案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性半年奖12 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性全年奖18 0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除7月份外各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3 500=500(元)

除7月份外各月应纳所得税额=500×3%-0=15(元)

7月份应纳税所得额=4 000+12 000-3 500=12 500(元)

7月份应纳所得税额=12 500×25%-1 005=2 120(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18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

年终奖金应纳所得税额,18 000×3%-0=54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1+2 120+540=2 825(元)

方案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0 000元。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 000-3 500=500(元)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500×3%-0=1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30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30 000×10%-105=2 8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2+2 895=3 075(元)

方案四:奖金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1 000元随月工资薪金发放,其余18 000元作为年终一次性奖发放。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1 000-3 500=1 500(元)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1 500×3%-0=4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18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18 000×3%-0=54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12+540=1 080(元)

由以上四种方案可知,方案四所纳的税金最少,方案三所纳的税金最多。在新出台的规定下,原先最常用方案三已成为税负最重的一种筹划方案。而选择一部分年终奖随月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另一部分年终一次性发放能使税负最轻。方案四最大优点在于确定两部分的比例时,充分利用了适用税率的临界点,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年终奖金/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减少年终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数调减至低一档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使两部分适用税率达到最佳的最低组合,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不一定是纳税最佳方法。当员工平时工资所得纳税的适用税率与年终奖金纳税适用税率有差异时,可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通过改变发放、支付方式的筹划尽可能地将员工全年大部分收入控制在一个较低的税率档次中。同时,要尽量避免多次累计发放奖金或补贴,从而形成适用税率提高多缴纳税款的现象。总的原则是:将收入平均实现,以避开高税率;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可以将年终奖调入月度工资中。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只要不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提升级距,应尽可能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一起发放或将月度工资调入年终奖。这里筹划的核心是:错开临界点。

参考文献:

公积金新规定范文6

    关键词:税收筹收;风险控制

    1 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

    1.1 培养正确纳税意识 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合理、合法地筹划税收、科学按排收支也是纳税人的权利。树立合法的税收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只有合法性,才是税收筹划经得起检查、考验并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

    1.2 准确把握税法 

    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也是税收筹划的关键,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税收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才能避免偷税之嫌。 

    1.3 关注税法变动

    成功的税收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追溯力,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1.4 保持账证完整 

    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如果企业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会计凭证或记录不健全,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无效或打折扣。

    1.5 健全财务管理 

    税收筹划可以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方案、经营方案、纳税方案等方面税收筹划的同时,必然要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实现。

    2 进行税收筹划的对策

    2.1 企业设立前的税收筹划

    (1)利用注册地(经营所在地)进行税务筹划。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为了鼓励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对设在不同地区的相同性质的企业的税收政策有明显的区别,作为一个企业,在其成立前,要善于研究国家的政策导向,充分利用这点进行税收筹划,去选择合适的注册地点,并将经营管理所在地也设在注册地。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充分考虑了国家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将公司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都选在了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就是其例。

    (2)利用纳税人性质(内资或外资)进行税务筹划。在一定的时期,国家为了吸收外国资本,给予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给予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而进行税收筹划。如外资企业的人员工资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而内资企业的员工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为800元/人/月;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一般的内资企业则没有此优惠。

    (3)利用行业性质进行税务筹划。国家对不同的行业(产业),有不同的政策,有的是国家鼓励的产业,有的是国家禁止的产业(如小型造纸业)。如国家为了鼓励信息产业的发展,对软件企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软件开发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在广告费的税前扣除上,一般企业只能在销售收入的2%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而软件开发企业可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据实扣除,超过五年的,按销售收入的8%扣除。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国的软件行业起到有力的扶植和推动作用。所以,企业在作投资领域的决策时,对各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比较应成为重要的决策依据之一。

    2.2 企业设立后的税收筹划

    (1)企业设立后的,可以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采用合理折旧方法减轻企业税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和提取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折旧方法存在差异,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要考虑税制、通货膨胀、资金时间价值、折旧年限、各年收益分布情况等因素。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资金时间价值是指资金在时间推移中的增值现象。加速折旧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时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负。 

    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企业税负。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求得。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企业收入总额扣除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计算求得。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减轻企业税负。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会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利用公积金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取消福利分房后,国家为了推进住房货币化政策,鼓励职工自主购买住房,允许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全额扣除公积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二00五年一月十日联合发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两个8%,有条件的企业原则上不高于12%。企业可以利用此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财力许可的前提下,采用最高的缴存比例和基数来进行税务筹划,以便在企业付出的成本相同的情况下,为员工谋取最大的利益;在为员工谋取最大的利益的前提下,企业付出最低的成本。

    (3)利用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个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的计算方法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方法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法。随着新规定的出台,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也随之发生了变动。

    3 税收筹划应有系统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