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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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范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贷款 风险 应对 策略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项金融业务,其不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还受到区域性影响。由于客户数量大、贷款金额多、贷款期限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很大的风险。伴随着房贷数量的增加,这项业务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为了更好地应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就需要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风险

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就需要对其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地分析,加深人们对其存在风险的了解和认知。具体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国家政策风险。这种贷款风险主要是因为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有关,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况:其一,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中低收入群体是个人贷款的主要服务对象,这个群体中部分人群收入不稳定,偿还能力存在波动,也正是因为如此,使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风险。其二,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性,相较于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明显,其遵循的是“强制储蓄、低进低出、封闭运作”的原则,实行的是“低存低贷”政策,也正是如此,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政策性较强,变动强烈就会产生贷款风险。

个人信用风险。当贷款主体无法继续偿还贷款的话,就会出现贷款风险,我们将这种贷款主体无法继续偿还贷款的行为叫做个人信用风险。之所以产生个人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主观不履行义务,借款人主观上不履行业务、拖欠贷款,蓄意欠资赖账;保证人逃避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客观不履行义务,受到自然和社会等因素影响,确实无力继续偿还贷款,也会导致个人信用风险。

委托制度风险。金融业务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范围,为此,其通过委托运作的方式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商业银行负责办理相关业务,然而风险却主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由于双方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很容易在运作过程中出现冲突,具体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其一,银行规避风险,将风险较小的贷款项目留给自己,将更大的风险转移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增大。其二,银行回收贷款不力。由于银行本身不承担贷款风险,在回收贷款方面不予重视,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于被动位置。

抵押联保风险。本单位存在房屋抵押或联合担保等两种公积金贷款方式,公积金联保额是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数。当借款人不能继续偿还贷款,抵押物处置也存在风险,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其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出现违约状况时,执法难以到位。其二,抵押物损坏、消失,在某些自然、人为原因作用下,抵押物损坏或是灭失情况比较严重。其三,估价不合理,拍卖抵押物尚不能偿还剩余贷款,导致抵押物处置风险。

人员操作风险。若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的操作也会导致贷款风险,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况:其一,责任心不强,工作人员审查不严格,操作失误而产生的风险。其二,职业操守不强,工作人员碍于人情关系将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纳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范围,从而导致了贷款风险。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应对策略

作为返还性的住房公益性基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人们的居住权利、生活幸福权利等都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公积金管理结构必须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认知,并分析导致这些风险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预防和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具体来说,主要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健全个人信用机制。当贷款主体无法继续偿还贷款的话,就会出现贷款风险,个人信用风险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有效地预防个人信用风险,应该逐步建立个人信用库,完善个人信用价值。公积金贷款期限长,变数大,个人信用状况是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的重要保证,为此,应该建立个人资料库,详细了解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的基本情况,不但包括身份状况、收入状况、家庭背景等信息,还需要对其就业状况、银行信誉状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与走访记录。当出现逾期苗头的时候,通过对个人资料的调阅,就能采取相应的措施。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金融业务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范围,为此,其通过委托运作的方式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商业银行负责办理相关业务,然而风险却主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由于双方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很容易在运作过程中出现冲突。为了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发放、管理、控制、收回的管理,健全内部审核机制,收集和整理贷款台账及档案资料,对其进行分类化、科学化管理。此外,这主要强调的是要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加强贷后的管理和催收,加大清收力度;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一个信息共享、高效交流的平台,加强贷款管理力度。

加强抵押贷款管理。为了避免产生抵押处置风险,应该加强抵押贷款管理,预防抵押风险的产生,主要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其一,审查抵押房屋产权,存在产权不清或是不具备抵押条件的住房不予贷款;期房抵押要实时追踪、审查开发商社会资信状况。其二,及时办理产权过户,要求售房单位及时办理产权过户,预防抵押处理风险。

提高人员专业素质。工作人员不但需要提升自身的操作技能,避免错误发生;还需要严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不能碍于人情关系,而忽视了正常的贷款流程和制度。

三、总结

由于客户数量大、贷款金额多、贷款期限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很大的风险。伴随着房贷数量的增加,这项业务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本文主要对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国家政策风险、个人信用风险、委托制度风险、抵押联保风险、人员操作风险,进行了分析,针对如上风险提出了健全个人信用机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抵押贷款管理、提高人员专业素质等策略。

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范文2

通知中称,为积极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进一步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的落实,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下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调整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一是调高住房公积个贷额度。双职工缴存的家庭,可最高申请8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单职工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贷款,同时确定贷款最低额度为20万元。

据了解,政策调整前,夫妻双方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

同时,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福州市鼓励福州户籍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福州七县(市)购买自住住房。

所谓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福州户籍(指户口本上地址为福州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和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以下简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福州七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按照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可向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通知中称,加强资金流动性紧张的调配和风险防控。在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达到90%以上时,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通过向当地财政、商业银行借款,试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开展贴息贷款业务等。

按照央行的的通知,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五年期以上贷款的利率为3.25%;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利率为2.75%。

中国指数研究院的数据显示,2016年1月,福州新建商品住房均价显示为12151元/平方米。

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范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房价 住房保障

从上世纪90年代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以来,到现在发展为当下最大的住房保障制度,一直在不断地调整和更改,完善我国的住房供应体系。为职工的住房消费提供了帮助,为提高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生活条件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目前房价达到了历史的新高,一线发达城市房地产行业都有泡沫化的趋势,购房排号房价偏高等购房难购房贵问题已成为当下的社会问题,随之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社会关注度和影响面的话题会越来越高。

一、住房公积金基本概述

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政策的融资渠道。最大体现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根据今年3月数据显示,现在银行最小的6月以内贷款利率(本文以年利率计)为5.35%,五年以上5.9%。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下3.5%,五年以上4%,在政策上为员工的住房买房提供便利。每一位在职职工从工作之日开始直到离开工作这段时间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都应当缴纳按比例存缴住房公积金,并且政府强制性要求单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的设立,在职员工都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也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一定的金额,在职工购房、建房、离退休、辞职、死亡等情况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申请取出。

近年来从其他地方来我州(本文均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工作的人员也逐渐的增多,住房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房价由2007年的每平米一千多点涨到如今的每平米四千,并且存房量也由之前的宽松变为现在的紧凑,公积金原先最高贷款30万等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为了解决当前问题,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等《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我州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并于今年的3月份开始实施。在借款人购房行为真实和贷款担保落实的基础上对本州的公积金贷款进行改,主要改内容如下:

[调整方面\&调整政策前\&调整政策后\&申请条件\&连续缴存12个月或累计缴存24个月\&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额度限制\&单笔最高30万元\&单笔最高35万元。\&缴存时限\&最长贷款年限20年\&单笔最高25年。\&首付比例\&按照职级面积确定比例\&90m2(含)以下最低为20%,90m2以上最低为30%。\&]

政策前后调整对比

本次州公积金的政策调整放宽了许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并且出于方便职工和减轻职工的负担等目的新增许多规定,新增商铺抵押、保证贷款、期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三种贷款方式。州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收取任何办公费用,并且要求各管理部不得拖延办理时间,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另外,本州户籍职工购买行政区外的住房可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推动异地贷款业务。

二、对房价的影响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土地和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进行开发,其销售价格受到严格的控制,开发商不能自主对其进行定价,政府在保证微薄的利润进行销售。因此,经济适用房价格波动不会过大。经济适用房为低收入家庭或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住房而并非投资商品,严格限制购买和销售,为低收入者和购房能力弱者提供了有效地保护作用,从某一方面刺激了房地产市场增加供应量,均衡市场价格,因此住房公积金对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房价影响很小。

商品房的面向所有群体,无论是出于投资目的还是自住等,主要面向社会的中高收入群体,相对于其他种类的住房来说商品房的投资消费较多,一线发达的城市房屋资源更加紧张,高房价的地区投资者就更多,导致购房群体增多,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对于商品房交易市场影响较大。影响有两方面,一方面,通过调控贷款成本从而影响住房需求,对于自住消费者和住宅价格较低的房地产市场,住房放贷和利率成为消费的重要注意点,低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促进消费者进行消费,高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让消费者观望消费;另一方面,是通过调整贷款政策向市场发出了一个信号,促使住房消费者对房地产市场预期价格的形成从而影响房价。所以住房公积金对于商品房市场的影响较大。

住房公积金主要目的是解决居民住房问题,通过公积金调整会影响商品房市场价格,商品房市场价格波动传导到高档住房市场,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高档住宅价格依然会产生影响。因此,住房公积金提供了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促进房地产业的销售,加之城市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住宅价格上升。从另一方面看来,住房公积金贷款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同时也推动房价的上涨,受地区差异上涨不明显,中西部地区上涨幅度要高于东部沿海的,反映出住房公积对中西部影响更大。

三、对住房的保障作用

住房公积金与住房改革方案相配套,为适应社会体制和全面落实住房保障提供了可能。住房公积金也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房地产市场在转型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强制性措施去存储、规定消费,员工有了专门解决住宿问题的资金,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租房或买房。这在一方面引导着住房市场的消费也变得更加成熟和理性,从而提高了职工在住房问题上的自我保障力,也提高了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充分体现了公积金在某方面对员工资金保障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严格,因此贷款人群质量普遍较高,使得公积金贷款有低利率的特点。限制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是为了保障公积金的安全性。住房公积金还是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住房公积金体现了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对于房产购买能力的变化趋势,据此来适度控制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局面。

四、总结

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使得住房公积金使用水平不一,本州相比于东南沿海地区经济落后,对住房公积金的依赖更大些。根据公积金这几年的政策调整,这根天平已经渐渐不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慢慢呈现出对住房市场的改善作用大于保障作用。住房公积金的低成本贷款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消费,改变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进而影响住宅价格。本州政府应当合理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引导和改善居民购房的刚性需求,政策应当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调整住房结构,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抑制投资性住宅的数量,从而使得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控制房价的反弹上升。

住房公积金切实为广大中低收入人群改善和解决住房中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运行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利率低时间周期长使得住房公积金收益较低,中西部地区和东南沿海城市发展水平不一导致公积金地区使用不平衡,还存在部分地区政府资金不足对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力度不够,审批程序繁琐等问题。这些需要政府控制房价与收入之间的平衡关系,加强宣传和执法,提高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流程等。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房地产行业的供需造成一定的影响,进行影响房价。它的规定和特性为广大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保障,至少会减轻家庭住房问题方面的压力,政府应当平衡之间的关系,保持稳定发展。安得广厦千万间,大辟天下寒士俱欢颜,让其为我国小康社会建设更好的进行保障。

参考文献:

[1]韩冬梅,刘兰娟,曹坤.基于状态空间模型的房地产价格泡沫问题研究[J].财经研究,2008,(01):126-135

[2]赖一飞.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房地产销售的影响研究[J].珞珈管理评论,2011,(01):135-141

[3]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历史、当前挑战与出路[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9,(07)

[4]李衡,张蕾.公平视角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J].学理论,2011,(03)

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范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风险;应对措施

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其中,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规模要适度控制,每年应还款额不得高于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净受益。”“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下发,标志着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试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解决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有利于住房公积金拓展投资渠道、分散资金风险;有利于扩展住房公积金保障性内涵、提升在住房保障制度中的地位。

截至2010年底,试点工作已全面推开,部分条件成熟的试点城市已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当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接下来的工作重点即是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方面。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在此次试点工作中的管理非常严格,包括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试行了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项目贷款业务运行平台和项目贷款运行监管系统,各试点城市通过运行监管系统规范操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管等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如开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贷款资金被挪用、建设项目房屋滞销、滞租等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亟须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构,形成一整套风险防控机制,增加项目贷款透明度。笔者试对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风险及应对措施作以简单论述。

一、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存在的风险

1.政策风险。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合理性一直是各方争议的焦点。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第5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依据2002年重新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作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受到它的上位法《住房保障法》的约束,一直也没能进行修改。当前所进行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实际上是绕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实施城市试点。相关法规欠缺、规章制度未理顺,如果出了问题,蒙受损失的必将是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老百姓。

2.贷款资金安全风险。房地产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开发企业可以在不同银行申请贷款,楼盘销售回笼资金很可能会分流到各家银行,加之有的开发企业资金往来渠道复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资金很难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全面监控。一旦开发企业故意采取欺瞒手段,转移资金逃避还款责任,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面临较大的资金损失风险。

3.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风险。从保障性住房的本质可以看出,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这一部分资金是不可能获取高额利润的。按照目前的利率水平,项目贷款的利率为4.73%,但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其利润率不超过3%,这样的话,利润总额都不够支付贷款利率的,公共租赁住房就更不用说了。有些地方还会出现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滞销、滞租的情况,这样就使住房公积金存在无法保值增值的风险。

4.缴存职工利益受损风险。按试点要求,公积金贷款所建保障住房的分配原则是,“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上述“优先”原则当然可以理解,但就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本性而言,这种“优先”显然又并不合理。因为在现实中,那些最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者,可能未必是公积金的缴存者。

5.开发企业带来的风险。在试点工作中,由于开发企业自身的特质决定,贷款资金会存在以下安全风险,一是自有资金不足的风险,贷前需严格审查;二是资金被挪用的风险,由于开发企业往往同时开发几个项目,或者一个集团公司下属多个公司,所以借款人容易出现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挪作他用的问题;三是不按时还款的风险,因项目建设进度和销售进度不同,开发企业的资金流不顺可能会影响到开发企业按时还款。

二、应对措施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尽快修订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用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房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是试点,不管今后如何发展,是全面铺开还是仅仅试点,都不能改变目前的事实,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已十多年,虽然短暂,但也到了该修订的时候。建议对公积金贷款的用途中增加一条,即“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贷款、留足备付金的前提下,可将其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样做可以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性住房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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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提高管理中心管理运作水平。与个贷相比,项目贷款无论是从业务复杂程度、还是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对管理中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发放个人贷款为主要业务,项目贷款管理人才缺乏。想要做好试点工作,建议试点城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项目贷款管理及操作,组织项目贷款管理人员的培训,统一项目评审标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严把贷前调查关、做好贷时审查、落实贷后检查,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在资金计划、财务管理等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水平,提高项目贷款管理水平。

3.搭建住房公积金省内乃至全国融资平台,统筹安排住房公积金使用。由于各地经济发展速度及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差距很大,有的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个贷资金来源不足,而发展缓慢地区住房公积金严重闲置过剩。又因该行业没有金融职能,不能跨区跨市调剂资金余缺,导致各地住房公积金利用率不均衡。最高的城市利用率95%以上,最低的只有15%。因此,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赋予住房公积金行业金融职能,搭建一个省内乃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融资平台,统筹安排使用住房公积金。

4.加强组织领导,分工负责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分工负责。由当地政府牵头,住房公积金中心、财政、国土房屋、监察、建委、审计、规划、土地储备、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任成员单位,负责项目的审查、贷款全程监督检查等事项。

5.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试点城市政府应担待其更多原本属于自己的公共责任。一方面,不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自己都“押宝”在公积金贷款上;另一方面,即使必须使用公积金贷款,政府也要拿出一定的财政公共资金,如项目贷款的利息由地方政府直接进行支付或贴息,这样一来,不但每年的利息支付能够得以确保,解决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同时,公积金贷款所需支付的贷款利息也不会转嫁到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者或承租者身上。

6.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贷款使用,切实防止资金流动性风险。《实施意见》中强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试点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贷款条件执行,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贷款需要,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严禁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结余资金发放项目贷款,而发生通过限定最高月缴存额、调整最高贷款额度等手段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使用情况。

7.规范审批程序,实行封闭管理。试点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成立审贷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的调查评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形成建设项目评审报告和项目贷款抵押评审报告;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对贷款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严格审核借款人支用资金申请,对建设项目全部流入、流出资金进行全程封闭管理;落实贷款抵押,借款人必须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

8.建立贷款担保机制。保障性住房盈利性差,公共租赁住房还面临投资回收周期长、利率与市场风险都较大的问题,而且保障性住房建设受政策影响大,地方政府的意志往往还会破坏本应有的贷款项目运作规律,所以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机制。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的有力后盾,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陈杰.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贷款需要有担保机制[J].住房公积金决策参考,2010,(8):11-14.

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范文5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作用

1.贷款档案是化解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凭证。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贷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它保留了当事人的历史真迹,具有原始性,具备法律效用。在当事人违约、不能履行贷款权利与义务,致使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还贷风险时,当事各方均可以贷款档案为凭据,采取相应的行为,使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完整程度直接决定着对逾期还款的催收力度。

2.贷款档案是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的需要。住房公积金涉及千千万万缴存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就成了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包括归集、支取、计息、贷款等相关业务。做好因贷款业务产生的各种材料而形成的贷款档案的管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主要组成部分,是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的基础。贷款档案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决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程度。

3.贷款档案是加强贷款后跟踪管理的依据。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跨越的时间长,经办人员时常变动等因素,对贷款的管理就必须始终以原始档案为依据。否则,住房公积金贷后跟踪管理就无从着手。为强化风险意识,目前大多管理机构普遍推行贷款责任终身制,而贷款档案则是实现终身制的载体。

4.贷款档案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一部分。贷款档案真实地反映贷款各方,尤其是借款人履行合同的真实记录。是借款人诚信度的具体体现。当前全国各行各业都在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诚信氛围,有关部门也正在着手建设资源共享的诚信体系。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包括借款),其实就是个人信用履行过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该充分利用贷款档案这一有力形式,努力建立健全这一体系。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特点

1.贷款档案形成的动态性。按一般理解,档案是在某项工作办理活动结束后形成的,而对贷款档案来说却并不如此。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由贷前、贷中、贷后三个阶段组成。每宗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完成,最长需要30年的时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时限为30年),假如等贷款的所有工作都结束后,再来整理该档案,非常不现实。因此,贷款档案应该是在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到获得借款后形成的。当然,贷款档案形成后并不意味着此项贷款工作全部完成,它还需要不断给该宗贷款档案增添内容,如还款情况,担保情况(包括抵押物、质押物状况、保证变更等)及违约涉及诉讼等直到借款人全部履行完还款义务为止。之后,贷款档案才可以纳入一般档案管理范畴。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长期性的特点决定了贷款档案形成的动态性。

2.贷款档案材料的特殊性。贷款档案材料的特殊性,在于一宗个人住房贷款的完成,都需要履行较多的程序,涉及较多的部门,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不统一。以一宗住房抵押贷款为例,在借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后,至少需要经历贷前调查、房地产评估、抵押登记等过程,有的还要办理房屋保险、公证等。这些程序均要有书面材料。此外,贷款人还要查验首付款凭据、银行出具票据等。这些材料都没有统一的格式、纸质、纸型及书写工具各不相同,增加了贷款档案的整理难度和保管难度,也决定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保护的高要求。

3.贷款档案使用的频率高。因为贷款工作的长期性,使该类档案调用频率远远高于其他如文书、财务、科技类档案。。

4.贷款档案类别的差异大。因为担保方式不同,使个人住房贷款需要的资料不同。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担保形式的不同所需的资料自然不一样,在整理、保管时要区别对待。

5.贷款档案保管的责任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的金额大,牵涉到借款人、贷款人的切身利益,也直接牵涉到众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贷款风险防范显得十分重要。而作为防范风险重要手段之一的贷款档案管理就承担着较大责任。另外,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形成材料复杂,保管时间长,要求高,使贷款档案保管的责任亦加大。

三、贷款档案归集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形成的阶段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决定一份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完全履行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来完成,从相互衔接,工作的连续性出发,要求对贷款档案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在档案归集、管理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一宗一卷。一宗贷款归集成一卷档案是最基本的。不能因一些贷款材料少而将几宗贷款资料汇成一卷,这不利于档案的保管利用。当然在装盒时,可将若干卷档案集中在一个档案盒,在档案盒上做好记录。

2.即时归集。贷款工作的性质,使得信贷员在开展信贷工作时,往往要同时办理几宗贷款,易使贷款资料相互混淆,时间一长,一些贷款材料会丢失。要求信贷员要及时、即时收集贷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需要针对各种担保形式的贷款制定档案收集目录(如抵押担保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等档案归集目录),按目录收集。在整理时此目录可作为该贷款卷内目录。

需要补充一点,因信贷员是贷款资料的第一审阅者和把关者,负有将资料收集齐全的责任,应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归集的第一责任人。

3.统一格式。贷款材料五花八门,给贷款档案整理带来难度。整理档案时,应遵循统一格式的原则。在制定合同格式时要统一按A4纸大小。装订时将其他的收款收据、银行凭证、保险单等不规则的材料统一粘贴在A4纸上,对以后还需要返还的材料如他项权利证等,要留下复印件备日后查询,为减少档案卷的拆开次数,在装订时,可附加空白的还款情况登记表或其他需要的附表,待日后需要时填写。

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范文6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文一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充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受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委托人)委托,按《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的要求向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下称贷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一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二条 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至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规定为年利率利息从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以委托人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通知为准,甲方不需另行通知。

第四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建位于南充市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下列账户内,用于购买或修建本

合同第四条所列之房产。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贷款的归还

第六条 乙方授权甲方以无折支取方式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下列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

账户户名: 存折卡号:

若扣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或卡超生有效期,或乙方需要变更扣款账户,乙方应到甲方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或原扣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乙方应到甲方指定的网点还款。

第七条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计算公式为:

(1+月利率)n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月利率

(1+月利率)n -1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息后本、息随本清的原则,乙方存入的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账。

第九条 乙方应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自借款之日起每月归还,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利息的,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条 乙方在贷款发放后的六个月内(含六个月)不得办理一次性提前还款手续;如乙方需要提前还款,必须经委托方审核同意,甲方才能办理乙方的提前还款手续。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应提前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万分之 计收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未按期偿还贷款,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在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加收50%的罚息利率。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乙方拒绝或阻挠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4)乙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契约和协议;

(5)乙方连续三个月并累计六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6)乙方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7)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

(8)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影响的天数和损失的数额,每天付给乙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甲方发放贷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账户,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贷款,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

借款担保

第十六条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等费用)以为抵押物(质物)提供担保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或《担保合同》。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

(二)向购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 他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质量、权属等事宜发生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应以贷款实际发放日起顺延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由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文二

甲方(委托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电话:

邮编:

传真:

网址:

乙方(受托人):

住所:

主要负责人及职务:

电话:

邮编:

传真:

网址:

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 委托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项

一、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出审查意 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公证、保险、评估、 抵押(备案)登记及其他贷款手续。

二、协助甲方受理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申请,提出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签订项目合作 协议,监管保证金帐户。

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回收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办理公积金贷 款结算业务。

四、对借款人、担保人、合作项目等实施贷后监督检查,催收公积金逾期贷款,受理借 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等变更借款合同事宜, 按乙方内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公积金 贷款档案进行管理。

五、 按甲方的要求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公积金贷款管理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建立 贷款管理台帐,并将电子信息及凭证、报表等纸质资料按约定的方式及要求送交甲方。

第二条 委托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及帐户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定向用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

二、每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以甲方的审批意见为 准。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在乙方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帐号为 ;乙方为甲方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 款帐户,帐号为 。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程序 一、乙方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 提出审查意见报甲方审批;对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原则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报 送甲方。 二、甲方审批同意后向乙方出具审批意见,确定贷款的金额、期限等。

三、 乙方按甲方审批的意见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乙方办理贷款手续后向甲方送达相关资料;乙方原则上应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并报送甲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原因除外)。

五、 甲方对贷款手续

核对无误后, 按时足额将贷款基金从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划入委托 贷款账户,由乙方负责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入售房单位售房款专户;售房人是自然 人的,须划入事前约定的专门帐户。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对贷款的发放、回收、结算、管理等全过程拥有决 策权。

二、按规定在乙方开立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专门帐户。

三、审批贷款合作项目,审批个人公积金贷款。

四、因业务需要,可到乙方查阅委托贷款档案资料。

五、对乙方承办的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六、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七、按时足额提供发放贷款所需的委贷基金。

八、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办理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的委托事项。

二、不承担贷款风险,不垫付委贷基金。

三、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受托事务,不得无故拖延。

四、对借款人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及借款条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具有审查义务,对贷 款用途的专一性、资金划拨的安全性具有监管义务。

五、将协助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六、向甲方提供拟按揭或已按揭的商品房项目及开发单位的相关信息资料。

七、按国家金融监管方面的规定,协助甲方对委托贷款实施风险管理;不拆借、挪用公 积金贷款资金。

八、及时将贷款发放、回收、结算等相关业务资料送交甲方,按时向甲方报告受托事务 办理情况。

九、配合甲方对受托事项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十、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十一、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关于组合贷款的约定

一、组合贷款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住房,由甲方提供的公积金贷款和 乙方提供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而组成的个人住房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 商业性贷款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审批,设置同一担保条件。借款人违约需处分抵押物、追索保 证人连带保证责任, 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约定进行赔偿时, 甲乙双方按届时各 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二、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 可同时向乙方申请商业性个人 住房贷款,乙方承诺作为组合贷款的配套银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

第七条 需按法律程序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债务时,无论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均 由乙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乙方怠于起诉的,甲方按相关规定执行;公积金贷款的诉讼费用 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组合贷款的诉讼

费用等相关费用按甲乙双方的债权比例各自承担。

第八条 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或取得对方或第三方的资料或信息应视为各方的商业秘 密或个人隐私,未经法律许可或当事各方同意,不得向外披露或用作本协议以外的用途。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按时足额提供贷款基金,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由此造成乙方 或借款人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二、甲方未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手续费的,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承办委托事务,并可 要求甲方及时补清,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因乙方的原因未按约定发放及回收委托贷款,造成甲方或借款人经济损失的,乙方 应负责赔偿。

四、因乙方原因致使追偿债务超过诉讼时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五、 乙方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 未按本协议约定及甲方制定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受 理、审查贷款,或录入的贷款管理信息及办理贷款手续的差错严重,或催收逾期贷款不力, 或未按甲方要求保管公积金贷款档案等,由此造成甲方或借款人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损害职工权益和甲方形象的,甲方除有权依据本协议考核后扣减手续费外,还可要求乙方赔 偿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取消受托资格。

第十条 委托业务的考核

甲方对乙方办理委托业务的情况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并与手续费挂钩, 考核按平时重点抽 查、半年进行检查、年终全面考核的方式进行,每次考核后向乙方通报考核结果,年终考核 完毕后向乙方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内容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业务考核 《 表》 。

第十一条 委托业务手续费

一、甲方以当年实际收回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 5%为基数,按全年考核后乙方实得分 值计算手续费; 计算公式:乙方年度贷款手续费=乙方全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利息收入 5%实得分值100

二、支付方式:甲方在对乙方全年考核完毕后,一次性以转帐方式向乙方结清全年贷款 手续费。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的内容

一、甲乙双方应将各自制定或执行的涉及公积金贷款(含组合)的相关文件、手续事先送 对方认可备案,发生变动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和相关第三方。

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手续暂使用乙方制订并经甲方认可的文本格式,待甲方对其 统一制订后,再按统一的文本执行。

三、办理委托贷款所涉及的保险、公证、评估及其它中介机构,应由甲方确定或认 可。

四、因委托贷款而设定的债权、担保权均以乙方名义,但最终实际受益人为甲方。

五、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具体承办支行及相关情况, 并由甲方最终确 认。

六、每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具体承办支行,由甲方审定。

七、乙方应具备从事委托事务的合法资格及执业证书,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及人员、技 术、物质保障条件,能够为借款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本协议生效期间后,若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人、单位名 称、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发生变化,办公、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但订立本协议依据的国家法 律、政策或本市实际情况发生调整变化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五条 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有关规定等执行。必要 时双方可修改本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生效前, 甲方委托乙方已办理的委托业务尚未执行完毕的统 一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愿继续办理委托业务的,可中止执行协议,但已受托签订 的项目合作协议应按约履行至期满,贷款回收、催收、结算等事务应履行至贷款余额结清为 止。不受协议中止或有效期的限制。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

第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

甲方:乙方: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文三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