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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贷款条件范文1
2、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已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首付款+贷款金额=房产总价,且房款未付清。
4、借款人开立缴存账户后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近期未缴不超过4个月(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复转军人除外)。
5、家庭收入稳定。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7、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债务。
公积金的贷款条件范文2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条件: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4、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5、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公积金的贷款条件范文3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 银行贷款 库存
一、住房公积金向银行贷款的规模日益扩大
在房地产去库存措施影响下,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一系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有效刺激了该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需求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问题也开始突显出来,特别是2015年下半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急剧增长,资金利用率逐年增加,至2015年末住房公积金利用率达到76.94%,较同期增加了11.75个百分点,资金缺口从0.47亿元上升到6.15亿元,流动性出现严重不足。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提取的正常支付,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了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其贷款方式主要有:
(一)存单质押形式
截至2015年底,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11.63亿元,其中1年以内定期(含)1.31亿元,1年以上定期8.84亿元,因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急剧增长,为避免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给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大额利息损失,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定期存单分别向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湘潭分行申请质押贷款1.96亿元和1.9亿元。至2016年4月末,已合计偿还1.72亿元,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余额2.14亿元。
(二)信用贷款模式
2016年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要提高到83%以上,至2016年3月末,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已达到了81.99%,较年初上升了5.05个百分点,在满足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同时,流动性不足问题越发突出,为此,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向银行申请了信用贷款以满足短期的流动性需求。2016年初,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湘潭分行分别向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授信2.5亿元和2亿元,目前,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向交通银行湘潭分行实现了授信提款570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缺口原因分析
(一)监管要求下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迅速提高
近年来,房地产面临较大去库存压力,为发挥公积金在去库存的积极作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要求,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贷实际额度。在一系列住房公积金政策刺激下,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明显提高,同时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湘潭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个贷率目标均提高到85%以上,后期可能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资金缺口。
(二)住房公积金运用与筹集的稳定性不匹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150号文规定,住房公积金运用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贷款发放、购买债券、上缴廉租房补充资金及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筹集渠道则限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由于运用方面受上述监管政策影响迅速增长,而公积金归集面有限、资产证券化尚未成熟推广,导致资金运用与筹集的稳定性不匹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向银行贷款存在的潜在风险
(一)政策未许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筹资行为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规定,在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上,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以上法规文件都未明确许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银行贷款进行筹资。
(二)还贷来源指向职工个人财产存在明显法律瑕疵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质押的4.06亿元定期存单,来自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的4.5亿元授信,还款来源也指向公积金归集资金,上述两种贷款方式均侵犯了职工个人的财产权。
(三)利率倒挂导致收益损失违背住房公积金增值原则
根据人总行最新利率政策,从2015年8月26日起,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从2015年10月起,一年期以内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4.35%。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获得的银行贷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1.1个百分点,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银行贷款进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将带来1.1个百分点的损失,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保值增值原则。同时目前“公转商”、信贷资产证券化等筹资方式也会因利率倒挂的原因导致收益损失,只能成为暂时缓解流动性问题的短期融资手段。
四、政策建议
(一)尽快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筹资行为
建议总行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尽早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筹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在规定出台前,建议暂停该行为以规避风险。
(二)控制住房公积金使用上限
在资产证券化融资渠道尚未全面推广的前提下,建议总行与相关监管部门在鼓励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同时,控制住房公积金使用上限,以防发生流动性风险。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调剂机制
建议总行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调剂机制,资金拆借利率可参照银行同业利率管理。
公积金的贷款条件范文4
【关键词】楼市,去库存,住房公积金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房地产要去库存。随后出台了新型城镇化、降低首付比例、降低契税营业税等优惠政策。笔者认为,作为致力于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在此轮楼市去库存过程中应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推动楼市去库存。
一、住房公积金在当前楼市去库存中的作用不足
(一)地区间存贷差异大
按照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在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不能实现省内的调剂,更不能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筹调度。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一线、二线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和贷款额都要远远高于三线、四线城市。在部分一线、二线城市,由于房价的高企,房屋销售供不应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需求量超过结存金额,出现了“惜贷”现象。比如规定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单人60万元,夫妻双方为80万元,而对于一套四、五百万的房子来说,支持去库存的力度有限。而在三线、四线城市,库存压力大,房屋销售少,房价相对较低,贷款需求少,贷30、40万元都贷不出去,出现了大量的资金沉淀。
(二)职工间贷款能力差异大
在计算职工的可贷额度时,需要根据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同时很多地方规定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或者20倍。住房的刚需者往往多为新入职的职工,缴存基数低、账户余额少,需要经过5、6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贷到60万元,影响了购房需求。改善住房的职工,往往第一套住房需要用公积金偿还贷款,待第一套贷款还清时,账户余额都使用殆尽,需要几年才能再积攒一定的账户余额去贷款,影响了改善需求。房价上涨的速度要远远高于职工住房公积金上涨的速度,从而进一步影响了刚需和改善。而收入较高、缴存较高的职工则可以快速的符合贷款条件,贷出资金,变成了“穷人接济富人”。
(三)覆盖范围和使用范围差异大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般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大型外资、民营企业为主,个体、私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很少,即使缴存了,也大多按照最低的基数和比例缴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一般在本地连续缴存一年以上才能申请,而目前劳动力主要聚集在发达城市和地区工作,造成了不能在原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全国间信息不联网,在原籍买房,再在工作地提取公积金的手续繁琐,制约了在三、四线城市的去库存。
二、发挥住房公积金去楼市库存作用的建议
(一)建立全国间统一调度平台
打破现有的地级市管理模式,由各省住建厅(局)牵头,先建立省内集中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资金在省内集中归集和使用。在此基础上,根据住建部的安排,组成全国的资金调度平台,在全国范围内调剂资金余缺,将资金从沉淀量大的地方调剂到需求量大的地方,形成全国住房公积金“一盘棋”。放宽最高贷款额度,结合城市房价的上涨情况,每年动态调整,可将现行单人60万元、夫妻双方8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额度放宽到单人80万元、夫妻120万元甚至更高,促进刚需和改善住房的职工购买住房。
(二)放宽贷款条件
现行规定是,职工申请首套住房可贷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二套贷款不得超过账户余额的10倍。这个规定是上轮限购限贷条件下出台的,已不符合当前的楼市去库存现状了。和一套动辄二、三百万元的房子比起来,受公积金余额的限制,能够贷的公积金额度有限,迫使职工采用“公积金+按揭”的组合贷款,按揭部分的贷款额要远远超过公积金贷款部分,加重了职工的还款压力。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低的优势,首套贷款可不再限定账户余额,二套贷款可限定为账户余额的20倍。
(三)为外出务工人员创造条件
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将个体、私营、农民工等全部纳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务工人员从长远利益考虑,知道住房公积金的好处,动员用人单位为他们建立住房公积金。对于拒不缴纳或者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加大执法力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相关媒体曝光,并可尝试纳入市场信用主体征信系统,达到为务农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建立务工地和原籍地之间的住房公积金互认机制,在全国统一调度平台内,原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敞开大门,为在务工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贷款;务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提取手续。从而激发三、四线城市的购房需求,推动去库存。
(四)创新提取方式方法
现行规定是,职工必须凑齐首付款,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房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首付款凑齐的难度越来越大,正所谓“一分钱难倒英雄汉”,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几万元余额往往就能派上很大用场。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探索提取方法的创新,在贷款审核阶段同时出具提取资料,将公积金账户余额先行提取出来作为首付款。从而能够使职工既凑齐首付资金,又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改善住房条件的同时,消化掉未售出的商品房。
三、结束语
2015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4.1万亿元;预计2016年全国可归集住房公积金1.6万亿元,按照75%提取率计算,余额4000亿元,余额合计将达到4.5万亿元。加大住房公积金自身的改革力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度,畅通贷款渠道,将是一笔巨大的资金体量。不仅满足一线、二线城市职工的购房需求,也能促进三线、四线城市的楼市去库存。
参考文献:
[1]周雯君.我国利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建设保障性住房风险控制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4(1):77-81.
公积金的贷款条件范文5
持续低位的缴存覆盖率和个贷户率
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反映的是,在所有城镇就业职工中,有多少比例的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该比例值与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或普惠性成正比,比例低即覆盖率低,表明住房公积金在缴存环节的公平性或普惠性低。图1显示,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虽有逐年升高的趋势,但升幅过低,多年在30%以下徘徊,2014年才过30%,2016年也只有31.54%。由此,住房公积金虽然已经运行近30年,但覆盖率依然过低。截至2016年底,全国城镇就业职工中依然有近70%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
进一步观察还发现,就是在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基于所属单位性质差异产生的不平等同样十分明显。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的一项研究,2014年非私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不足10%,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高达近90%(见图2)。进一步推论即是,体制内就业者的覆盖率远远高于体制外就业的覆盖率。
这项研究关于基于工资收入差别而产生的覆盖率的不平等同样十分明显。图3显示,收入水平越低覆w率越低,收入水平越高覆盖率越高,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缴存覆盖率之差高达近50个百分点。
由上,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总体偏低更多体现在体制外的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显然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目前的运行缺乏平等性或普惠性。
见证住房公积金低公平性的另一个指标是个贷户率,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户数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户数的比例,反应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中就是有多少家庭实际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低说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少,因而公平性低。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年度报告中没用缴存户数和贷款户数的数据,但有缴存职工数和贷款职工数的数据,本文以职工数的一半作为家庭数的估算数从而推算出缴存和贷款的家庭户数,由此得出图4,即住房公积金及总个贷户率(累计贷款户数与累计缴存户数的比例)的走势柱状图。该图显示,住房公积金总个贷户率虽呈逐年走高趋势,但多年在40%以下,近两年刚刚超过40%。这表明,在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中,仅有4成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进一步观察个贷户率的地区差异(图5),本文发现,个贷户率和经济发展即人均收入水平之间不具有统一的相关关系。从分布看,前十名中呈负相关的省份明显多于正相关的省份。其中个贷户率超过80%的省份全部分布在西部落后地区,新疆和青海的个贷户率甚至超过90%。相反,广东、北京、海南等东部省份的个贷户率却很低。其中广东的个贷户率不足20%,排名垫底。北京的个贷户率也不到30%。
由此,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运用上,住房公积金的低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的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多低于经济落后的西部省份。
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何以成痛
1999年颁行并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旨在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相关的各级各类官方文件更是把住房公积金作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的利器。但住房公积金在实际运行中却很难兑现其公平性或普惠性的指向。特别是前述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和个贷户率长期在低位徘徊。那么,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何以成痛,症结在两个“两难”。
首先是缴存环节的两难即缴存两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由此,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上都是由财政埋单的,但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是企业自己埋单。问题在于财政埋单容易,企业埋单就难易不一了。实际上,很多企业特别是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或小微企业运营状况不佳,难以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特别是在近几年经济下行、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不少企业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囊中更为羞涩。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收缴难免会加大企业成本进而使得企业的运营雪上加霜。这就形成了两难。企业主动缴纳,难;强制性缴纳,也难。笔者在对某市住房公积金的调研中曾见证过两个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上的来自不同部门的互异立场:住建部门认为应对不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采取强制性措施,人事部门则认为,住建部门的做法会加重企业负担,甚至危及企业生产,进而危及就业和社会稳定。
其次是贷款环节的两难即个贷两难。一方面。在房价不断攀高的住房市场上,中低收入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难。原因很简单,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有上限的,特定个人或家庭最高额度则是根据其还贷能力(比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月均收入应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贷款本息不应高过其同期家庭收入的50%)、房价成数(比如首套自住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比如国管公积金中心最新规定是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等条件来确定。由此,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给定条件下,如果首付款(比如购房款的20%)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仍然低于购房款,购房者又没有能力筹集相应差额,那么,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是无法获得的。大量中低收入家庭恰是这样一种情况。这样的情况在一二线城市表现得尤其突出。笔者曾对北京、长沙、南昌、大连、兰州、乌鲁木齐等30多个城市的家庭的偿付能力做过测算,以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购房面积90平米、首付30%、商贷期限30年等数据为参数,所得的结果是,其中有一半以上城市(多为一二线城市)的家庭贷款月供占月收入比超过50%,即超过其正常的贷款能力。如果在以上的测算中将平均收入替换为中低收入,不具备正常贷款能力的比例肯定会有明显提高。最新的住房公积金年报所披露的相关数据似与以上估算有异曲同工之妙。住房公积金最新报告显示,2016年住房公积贷款所购单套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住房的比例高达近70%,报告给出这个数字的用意是总结成绩,但笔者却看到了另一面:这个70%恐怕与相当一部分城市中的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者不会有什么缘分。
由此可以推论,实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者,似乎不太可能如住房公积金年报所披露的那样多为中低收入者,而是可能多为中高收入家庭,而且可能多为投资或投机炒房客。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实际运行中演绎成如此令人尴尬的现实生态,其背后应是多因素较力的结果,这其中所谓的多因素榜单上,自然少不了诸如去库存压力、土地财政、既得利益集F操纵、炒房团等。如此说来,遏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投资或投机性运用就有些勉为其难了。这也正是所谓住房公积金个贷第二难。
如何释痛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之初及其一直以来的普惠指向如同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但是实际运行中的反向而行意味着我们在具体设计思路和相应的制度和政策环节一定是有问题的。所以缓释其痛的“灵丹妙药”自然是坚持立足住房公积金设立的普惠初衷,重新梳理和构建住房公积金运行中的诸多思路和相关政策措施。焦点则是,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权利和利益诉求的均衡重心只有一个,即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
首先是思路重构。比如,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环节。正如前述,大量运营不佳的企业的确存在不同程度的缴存压力,甚至无力缴存。对此类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有关于缓交、少交的条款,年度报告中也有相关的内容。2016年报告披露,该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企业1.3万家,减少企业缴存资金153亿元。且不说该数字是否存疑(2016年实缴单位238.25万元,缴存额16562.88亿元,每个单位平均缴存约70万元。同期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企业则是每个单位平均约118万元,比有实缴能力的单位平均数竟高出近50万元),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按照条例规定,少交缓交的部分要在未来补缴的,这对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一笔刚性债务。这样的处理思路显然会令本已运营不佳的企业雪上加霜。所以,是否应该考虑对企业少交的缺口给于适当的财政补贴,甚至对无力缴纳的部分企业给于适当的减免豁免,由此产生的缺口由财政支付,而不是作为企业债务。再比如,在住房公积金运用环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储蓄资产,任何一位缴存者都有以法定提取或贷款使用的权利。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保障所有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利。两种权利如何协调?当住房公积金贷款很难为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相反却可能沦为中高收入者投机炒房的工具时,是否应该考虑,过去我们均衡这两种权利的思路是否需要调整,是不是尝试一下这样的思路:对高收入人群,住房公积金主要目的在互助合作的理念下重在资产保值增值,而非购房时贷款;对中低收入人群则是重在住房保障,敞开贷款大门。
由此推出如下三条在制度或政策层面的重构之策。
――“贷款准入”,即对高收入人群和部分中高收入人群,限制甚至禁止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中低收入者购房引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则无条件准入。
――“差异化补贴”,即对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可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细分若干档补贴条件和相应的补贴额度。
――“豁免待遇”,即对于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职工,可以设立一个豁免缴纳触发标准,触发该标准即可享受缴纳豁免,在该豁免期内,可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依然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的贷款条件范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提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93.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4-46-2
0 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内容,是确保我国城镇职工群体顺利获取稳定且充足的住房保障支持条件的代表性制度。作为现代城镇职工群体最为基本性的“安居保障资金”,其最主要的表现特征,在于能够保持住房公积金完全保值条件下,促进相关资金资源实现一定程度的增值,或者获取在具体应用过程中的金融便利条件。尽管城镇职工在拥有和运用住房公积金过程中,能够享受和获取到较低水平的贷款利率标准,但是我国现代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具体发展运行过程中,所不断涌现的一系列具体问题,也逐步引起了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的密切关注,有鉴于此,本文将会围绕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对策问题展开简要阐释。
1 导致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的原因
1.1 银行组织在住房公积金资源发放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消极态度
在我国现代商业银行组织基础性经营业务项目的具体开展过程中,所有处于沉淀形态的资金资源要素,事实上都是在商业银行基本业务项目运作过程中处于占用状态的。遵照我国部分研究人员揭示的研究测算数据,在我国现有的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其平均筹资成本指标水平占据其总营运资本金指标水平的4.50%-5.50%,这一数据指标测算数据结果水平,事实上明显高于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指标水平2.61%-3.61%。从这一研究数据结果指标比较可知,在商业银行基础性业务经营项目开展体系中,银行内部实际控制处于沉淀形态的住房公积金资源要规模越大,则商业银行企业组织实际能够获取的业务经营收益水平也就越高,因此势必会导致商业银行组织倾向性地将更多的公积金资源处于沉淀状态,从而谋求更高水平的经营收益。在商业银行沉淀公积金规模不断扩展条件下,势必会导致更多数量的城镇职工无法顺利获取到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创造和提供的福利,严重影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使用效率。
1.2 业务办理手续复杂烦琐且审批持续时间较长
现阶段我国部分地方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往倾向于为前来办理住房贷款业务的城镇职工个体,设置和提供强制性的服务项目。同时往往为申请运用住房公积金实施住房贷款的城镇职工设置复杂且烦琐的资格审查限制条件,且在商业银行住房够买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经历极为复杂的业务过程,给我国城镇职工实际开展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过程中的心理体验状态造成了极其显著的不良影响。
与此同时,受制度缺陷以及经济利益等不良要素的共同影响,我国地方政府附属的房屋产权管理工作部门,往往在为城镇施工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抵押,以及房屋产权水平评估过程中设置和实施复杂化的限制甚至是障碍性条件。在此基础上,城镇施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往在城镇施工个人性住房购买贷款活动的余额指标以及获取规模指标层面设施复杂且多元的限制和阻碍条件,城镇职工在开展住房购买活动过程中具体发生的快速化资金要素大规模周转活动需求,与城镇职工群体住房公积金在审批和发放过程中的复杂化业务程序,以及漫长的等候时间,严重影响了我国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资源使用过程中的效能水平,也给现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稳定发展造成了极其显著的不良影响。
1.3 住房公积金长期处于低水平缴存状态
遵照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城镇职工群体及其所属的工作单位,其实际上缴的住房公积金数值比例,通常不能低于对应员工个体自身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0%,且在经济发展条件水平较好的城市可以适当程度提升如上所述的缴存数据比例。
根据现有的调查测算分析数据,到目前为止,我国全国范围内的绝大多数城市,已经逐步实现将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量比例水平提升到5.00%甚至是5.00%之上,且有较少数量比例的基层城市,已经将上述指标比例数值结果提升到介于8.00%-10.00%之间。根据现有的统计性数据分析结果,我国城镇居民群体用于开展住房购买活动所支出的资金规模,约占城镇职工所在家庭的经济收入总水平的12.00%,且这一数量比例与我国城镇生活空间中绝大多数职工群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00%-10.00%明显具备一定程度的相互差异,这里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我国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形态层次的显著缺陷性。
2 提升我国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应用对策
2.1 切实调整现有的信贷支持与保障政策
住房公积金作为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基本性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中极其重要的长期性,且互的储蓄基金项目,其实际遵从的基础性信贷指导约制政策,不仅对城镇职工极其所在家庭实际获取的经济收入获取水平,以及具体面对的经济收入分配结构具备显著影响,也对城镇职工所在家庭实际过去的资金使用效率,以及长期性融资功能目标的实现状态具备深刻的影响效应。在这一背景下,要在深度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性公积金管理制度基础上,结合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开展质量,针对我国现有的信贷管理规范约制政策,展开针对性的改良和修正,为公积金资源要素使用效率的有效提升,创造和提供坚实而稳定的支持条件。要具体透过如下几种支持性信贷支持政策的引入和运用,为我国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资源使用效率的显著有效提升,构筑基础性支持条件:①免税;②贴息;③为申请贷款的城镇职工提供保障条件;④对城镇职工实施的住房储蓄行樘峁┍U闲灾С痔跫。
2.2 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规模水平
第一,要切实逐步提升基础性的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逐步占领和控制我国现有的城镇职工个人性住房购买贷款实践活动市场环境。鉴于我国城镇施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利率数据规模水平层次,与纯粹的商业银行贷款之间具备显著的相互差异特征,这里要求我国城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普及应用制度。
第二,要切实提升我国城镇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创新实践水平,要通过采取行之有效的针对性措施,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的业务承接积极性,逐步优化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机构之间的业务分配和对接实现机制。
2.3 逐步简化贷款业务的办理手续
要针对现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低的不良局面,逐步改良和简化现有的贷款业务办理流程,通过促进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实现联网信息共享,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业务沟通和业务衔接工作实现水平,从而大幅度简化住房贷款申请者的业务办理流程,提升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办理服务的简便性和优质性,要逐步减少和取消城镇施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遭遇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和限制条件,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发放数量,要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过程重点向低收入家庭倾斜,最大限度减少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实际承受的经济负担,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服务开展过程中的质量水平。
3 结语
针对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对策问题,本文具体选取引致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的原因,以及提升我国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应用对策两个具体方面展开了简要分析,旨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
参 考 文 献
[1] 刘薇,刘立群,杨春柏.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对策研究[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9(01).
[2] 张宏均.如何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J].r代经贸(下旬刊),2008(10).
[3] 王慧.拓宽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及提高运作效率的对策研究[J].金融经济,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