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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比例和基数范文1
【关键词】 高校; 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地区差异
高校职工要安居,才能乐业,才能更好地投身于教学和科研工作。而在住房商品化的改革进程中,在房价飞速上涨的背景下,高校职工,尤其是青年教师购房难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作为解决职工购房难的一个重要途径,住房公积金日益引起大家的重视。但认真考察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高校这个特殊领域的运行情况后,笔者却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此作简要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多数高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偏低且长期得不到调整
缴存基数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的计算基础,在缴存比例一定的情况下,缴存基数关系到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高低,最终影响到个人购房能力的强弱。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也就是上年的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那么依据什么来确定上年的工资总额呢?关于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执行)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高校的缴存基数执行的是财政拨款部分对应的应发工资,俗称档案工资或国标工资,而以学校自筹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校内分配部分,如超课时费、校内津贴、误餐补贴、科研奖励等往往没有计入工资总额。如浙江省嘉兴市2008年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一次性发放的补贴与奖励,以及部门、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励,不得计入缴存工资基数。山东济宁市则将应发工资扣除住房补贴、规范性补贴、规范性津贴、交通津贴、其他工资等,约有占工资总额55%以上的工资收入未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众所周知,1999年校内津贴制度改革之后,国内高校在收入分配上采取的是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双轨并行的二元分配模式,其中的校内津贴主要来自学校创收的预算外资金,由学校根据职工岗位、职称、绩效等因素进行自主分配,这部分在职工收入总额中所占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在一些收入来源广、效益比较好的高校甚至能占到收入总额的65%以上。很多地市在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把这部分排除在外,不仅大大降低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收入,无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合理避税效应,削弱了大家的购房能力,而且严重违反了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一种违法行为。
与缴存基数低、构成不合理同时存在的是,很多地方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定下来就是多年不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变动严重背离。以笔者所在的曲靖市为例,最近一次的缴存基数调整是在2007年,缴存基数按照2007年6月30日前经曲靖市劳动人事部门审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资构成结构统一计提。如今4年过去了,职工的工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工资总额也有了很大增长,但除了因个人的职称、职务变动而引起小幅变动外,住房公积金基本上还是原地打转转,如果将这4年来房价飞速上涨,货币不断贬值的因素考虑进去,住房公积金对于教职工改善住房问题起到的帮助作用实际上是越来越小。与缴存基数长期不调整相对应的是,各地对缴存基数的限额却在经常调整,以昆明市为例,2009年以来缴存基数限额调整了3次,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从2009年的6 543元调整到2010年的12 455元,翻了差不多一倍,这为很多效益较好的单位增加住房公积金倒是大开了方便之门。反观众高校,住房公积金仍然岿然不动,这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使得很多高校收入本来就偏低的职工在与其他单位的对比中倍感失落,甚至萌生去意。
分析起来,缴存基数和比例低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地方政府财力有限。高校基本都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一旦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按1:1或更高的配套比例,对很多财政紧张的地区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政府部门缺乏调整的积极性。二是调整程序比较复杂,环节多、耗时长。一般说来大致需要以下步骤:首先需要民间呼声比较高,有关单位提出调整请求;然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才会联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联合调研,提出初步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政府审核通过后一般还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着是经市人大通过后列入下一年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最后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报具体数字。三是高校本身的原因。很多高校领导对住房公积金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往往认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都是国家规定的,该怎么交就怎么交,很少考虑去主动争取调整的可能。再加上有的高校,特别是新建本科院校,在生均经费拨款很低、扩张建设压力大的情况下,资金非常紧张,对增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也是有心无力。最后不得不提的就是部分高校的人事和财务部门没有积极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等、靠、要”的思想比较严重。
二、地区差异大,造成人们心理不平衡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以市为单位的,也就是俗称的属地化管理。在不违背国家统一法规的前提下,各地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此也导致各高校因所处地市的不同,在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都存在较大差异。笔者抽样调查了云南省和省外几个兄弟地市2010年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具体情况如表1、表2所示:
表中的“财政工资”,是泛指财政拨款对应的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则泛指在“财政工资”基础上含校内津贴等高校自筹经费解决的工资性收入。从以上两表可以看出,昆明、郑州虽然是省会城市,房价比一般地市要高一倍左右,但缴存基数却是财政工资,缴存比例处于一般水平;大理、阜阳等虽然是一般的地级市,缴存基数却是工资总额。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7年1月1日,大理州就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原来以职工基本工资计算,调整为按工资改革后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全国范围内,阜阳的缴存比例达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即20%。根据表1,如果以一个有5年工龄、有讲师职称的教师为例,在文山州每月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约为240元,在昆明约为500元,在大理约为1 200元,而在阜阳约为1 400元,最低和最高两者相差达1 000元左右。从表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的高低和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以及房价并不具有很强的关联关系,财政能力强、房价高的地方住房公积金未必高,如昆明市;财政能力低、房价低的地方住房公积金未必低,如邯郸市。究其原因,当地相关部门对民生的重视程度、以高校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与政府的博弈起到了主要作用。
住房公积金在不同地区高校之间的差异容易产生几个方面的负面作用。首先是对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产生打击。毕竟人都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心理。在如今这信息发达的社会里,职工之间更易进行薪金方面的相互比较,如果相形之下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偏低就会产生很大的不平衡心理,容易积累怨气,从而影响到工作状态。其次是不利于人才跨区域流动。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房价低、公积金较高的地区的职工一般不愿意到房价高、公积金低的地方工作。最后是对当地房地产的健康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职工住房公积金偏低,其住房消费能力就会偏低,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就会少几分活力。
三、部分高校在执行公积金政策时一些做法不合理
高校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中起着很重要的桥梁作用,高校的具体做法往往影响着公积金政策的落实效果。经了解,目前高校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时存在以下不合理的情况:
(一)学校充当担保人,要求职工以房产证提供反担保
在高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证资金安全并便于操作,往往要求由贷款申请人所在高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职工违约时,首先由高校协助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告知、扣除工资等方式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如果仍然无法催还贷款,则由高校代其偿还。如果某高校职工违约率高,高校又不及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单位公积金抵押贷款的申请。高校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在为职工提供担保的同时又要求职工提供反担保,一般做法就是要求职工提供房产证作为抵押。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高校的担保主体资格是不合法的。《担保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担保人。其次,很多职工,尤其是年轻教师都是初次购房,拿不出房产证作为自己的还款保证,这时学校往往拒绝为他们提供担保,致使他们贷款无门。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高校的负担,而且不便于人才流动。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
很多高校不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是每半年或1年缴1次。原因很多,有的是等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下来后才缴;有的是因资金紧张,将每月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拆东墙补西墙;还有的仅仅是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怕麻烦。这些做法不仅会影响到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而且会降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益。
(三)对违约教师没有积极采取有力的催收措施
有些教师因各种原因不及时还款,但由于是本校职工,碍于人情,学校的公积金经办部门长期不管不问;还有的教师因辞职、考博等离开学校后不还贷款,学校又无法从其工资中扣款,扣压的房产证又不能拿去变卖,导致贷款长期逾期,严重影响到其他教师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策及建议
根据上文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对症下药,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
(一)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一方面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中一个重要的智力密集型群体,作为科技、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阵地,在当地有一定的话语权,很多职工也都有参政议政的身份和能力,只有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才能唤起政府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重视,也才能有力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另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需要政府逐级审批,需要很多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高校只有积极呼吁、广泛联系才能有力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在国务院的重视和推动下,各高校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绩效工资改革,改革后工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绝大多数教师的工资都有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的问题也成了当前的一个焦点问题。如果高校管理层抓住这个改革的契机联合其他单位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对问题的解决将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提高高校的缴存比例
客观来说,目前的住房公积金额度相对于高涨的房价来说还是较小的。高校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为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不失为一种以人为本、留住人才的好办法。补充住房公积金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备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非强制性缴纳的社会保障项目,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替员工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据笔者调查,目前已经有西华师范大学、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等高校在实行这种办法。西华师范大学的做法是根据职工的职称、职务、工龄、现有住房面积等确定一个比例系数,每月按应发工资乘以该系数后得出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每月打入为职工专门办的住房公积金卡里。由于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操作起来比较复杂和麻烦,更简便快捷的做法是提高单位的缴存比例。经高校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级政府同意后,高校就可以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河北省邯郸市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邯郸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开始上调,单位缴存部分由10%调至15%,个人缴存部分由6%调至8%。
(三)改变高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的不合理做法
首先高校应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由贷款担保人变为义务的贷款协助者。需要贷款的教师应到社会上寻找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服务机构购买担保服务。高校之所以有做贷款协助者的义务,是因为高校对本校教师的资信、财产等状况比较了解,对本学教师的行为有较强的约束能力,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催收等方面起可以起到积极作用。这样一方面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学校承担最后还款责任的风险。其次高校应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违约的教师要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款催收,必要时从工资中直接扣款,对可能发生坏账的贷款制定预警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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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比例和基数范文2
关键词:房地产、购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待遇
中图分类号:F293.3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其设立宗旨是国家支持的一种社会自助形式,通过金融互助,增强缴存公积金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保障性和互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转款是将职工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款项通过购买合同以及房产公司及单位开具证明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转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政府部门所属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发放的优惠贷款,经过借款申请、审批借款、办理借款手续,贷款使用及偿还等步骤。
一、住房公积金性质特点
(一)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二)互,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
(三)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当前库车县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缴存基数差异大。根据《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暂行管理办法》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倍至3倍。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含单位年度考核工资,即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加之地区不同行业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
(二)是缴存比例差距大。根据文件精神,地区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未经地区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本地已规定的缴存比例。但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行政及事业单位还在严格执行此规定,但是企业因自己挣钱,所以没有严格限定,各地企业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2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4倍。
(三)是缴扣住房公积金衔接不畅。由于某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人事部门办理,工资中代扣住房公积金又是财务部门,两个部门应每月及时对帐,如缴扣住房公积金有出入时,应每月查帐,及时调整,但实际工作中两个部门总是各做各的工作,不会共同把关,造成每月摊销住房公积金出现余额,只有财务人员自己查帐,没有及时解决衔接问题。
(四)使用率不高。一是贷款手续繁琐、限制多,门槛高;二是支取条件严格,提取数受到限制;三是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较低,消费者还不习惯负债消费,一般都通过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四是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表现在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
(五)覆盖面窄,受惠人数少。目前单位只是对正式在编人员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许多私营、民营企业没有参加到公积金体系中,另外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民等目前尚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群体。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目前库车县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加强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切实履行起职责,尽快按照要求,规范缴存基数,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超比例缴存公积金问题,避免公积金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薪金补贴的渠道。
(二)健全单位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建立单位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严格把关住房公积金的缴扣程序。
(三)提高贷款限额,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率
一是提高贷款限额。各个地方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
公积金的比例和基数范文3
截至2012年12月,全国累计缴存总额达到5.03万亿元,缴存余额为2.68万亿元,实际缴存职工人数达到1.02亿,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与人数均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但与同统计口径的社保基金缴交人数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扩覆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缴存覆盖率还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存在的问题
1.整体的缴存覆盖率不高
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总体偏低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经过长期努力这个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很好解决。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大都在70%~75%,部分中西部偏远地区则更低,维持在55%~60%。按照现行的统计口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覆盖率与社保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2.缴存覆盖面分布不均衡
从单位层面来看,目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大部分集中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私营企业的制度覆盖情况不甚理想。建设银行进行的一项调查问卷显示,70%的私营企业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只为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30%的私营企业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也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40%的私营企业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只为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从群体层面来看,绝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主要为农民工群体)、劳务派遣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率最低,这三类群体中的绝大多数被排除在制度缴存范围之外。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不足总数的20%,而劳务派遣工和私营企业职工的缴交率也仅有30%左右。
3.缴存数额差距悬殊
今年1月7日、8日,《人民日报》连续刊发《公积金百倍差距怎么办》、《住房公积金当姓“公”》两篇报道,指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悬殊的问题。据调查,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已达到惊人的141倍,最低的每月缴存公积金仅100多元,最高的已达1万多元。这种现象已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多数职工对此意见很大。
4.缴存标准不一
在缴存基数方面,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应当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对缴存基数的选取却是五花八门,有的企业将职工的月基本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有的企业将社保部门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还有企业将内部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在缴存比例方面,2006年建设部等部门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发生了最低限突破5%、最高限突破12%的情况,造成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严重不一致。
三、上述问题的成因分析
1.制度强制力不够,执法效果不佳
一是有些城市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考虑,担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会增加企业经营负担,进而影响整体的投资环境,因而,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较弱;二是住房公积金的执法手段单一,主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而中心的执法程序又不严格,加之执法人员普遍不足,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处理周期较长,处罚措施较难兑现,执法效果不佳,难以对违法企业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三是新《劳动合同法》将住房公积金列在社会保险之外,并未纳入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劳动仲裁部门不受理职工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申诉,这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制度执行的难度。
2.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现行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此规定,在缴存比例既定的条件下,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少完全取决于本人工资水平的高低。目前,社会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以及同一单位内部职工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严重不均,收入最高10%和最低10%群体的平均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差距也被相应的拉大,产生了“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的现象,但究其主因仍然是社会收入分配本身差距过大造成的。
3.“控高保低”政策执行不到位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结余资金等与资金规模密切相关。按现行规定,增值净收益上缴地方政府,结余资金完全由地方管理。部分地方政府为使增值收益最大化以及利用住房公积金作为筹码获取银行贷款支持城市建设,萌发了盲目扩大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的冲动,而对于缴存比例突破规定的上限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也没有明确具体的罚则。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导致部分企业随意突破“控高保低”限制,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些国有垄断企业甚至将缴存比例调高为单位和个人各20%。另一方面,对困难企业缴存额低于规定的问题,地方政府不够重视,致使长期以来,各地困难企业职工缴存额过低,更有大部分私营企业不为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缴交住房公积金。
4.制度吸引力不足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是“济贫不济富”,即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出现了“逆向补贴”现象。目前,真正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受益的实际上是中高收入人群,而绝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却鲜有享受制度福利的机会,造成“穷人不够用、富人用太多”的问题。由于近些年房价高企,中低收入和低收入群体根本买不起房,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没有对这两类群体做出相应的安排,在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费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使大多数中低收入缴存职工只有尽缴存义务的份,被迫成为住房公积金的储蓄户,面临着存款负利率而导致的资金缩水风险。对他们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已逐渐沦为“鸡肋”制度,无关痛痒,无足轻重。
四、应对措施
1.拓展缴存扩覆方式,有序稳妥地推进执法,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在推进缴存扩覆的工作措施中,可采取以几种方式:一是依托地方政府,将缴存扩覆工作列入当地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具体内容,依靠政府行政推动扩覆工作,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发挥政府部门优势,联合推进企业建制扩覆,依靠社保、工商、税务和总工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通过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列入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列入单位诚信事项、列入和谐劳动关系基础条件等方式,加大政府部门对单位建立和开展制度情况的约束力。三是公积金中心继续履行好自身催建催缴的职能,努力提高催建催缴效果。对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的执法应有序适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2.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实现城镇全体劳动者缴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户籍职工与城镇户籍职工差距正在缩小,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里居无定所,有着极强的解决住房问题的愿望。从缩小城乡差别、体现社会公平的角度,应当将他们平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范围。对于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理应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国家住房政策带来的好处。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覆盖范围,实现城镇劳动者全体缴存,是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
3.一个设区城市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体现出缴存主体的责任大小。在缴存基数既定的情况下,缴存比例是决定主体责任的关键因素。从公平、合理的要求出发,政府筹资比例应根据一个时期内政府在房地产领域的税收收入、土地溢价收入和当地收入房价比合理确定。一个城市中对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相对稳定的同一缴存比例。
4.完善制度,增加制度吸引力
按住房公积金的私有属性,增值净收益应反馈给缴存职工,用于保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不再上缴地方财政,打消地方政府提高缴存上限、扩大缴存额度的冲动。同时,从以下三个方面不断增加制度的吸引力。
一是拓宽使用渠道。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费。对需要政府托底性住房保障群体中的缴存职工,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支持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对新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用本人和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余额支付房租;此外,应当允许全体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二是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对有条件通过市场购房和租房的中高收入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购房贷款的政策支持;对于中低收入职工,即所谓的“夹心层”群体,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提供优惠于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差别化贷款和贴息贷款。三是提高存款利率水平。目前的存款利率只是简单参照居民储蓄存款,且采用了期限短、水平低的利率档次。公积金存款利率定价机制应保持相对独立,要在考虑通胀因素的前提下按照不低于同期限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水平确定,这有利于提高缴存者的积极性和保护公积金缴存者的利益。
公积金的比例和基数范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但是,我国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形式脱节,地区缴存不均衡、不同单位缴存比例差额悬殊,因而急需改革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1.缴存比例差距较大,导致分配不公。不同缴存单位的缴存比例、缴存额、计缴工资的基数差距较大:垄断行业的个人缴存比例要比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高30%左右;垄断行业将津贴、补贴打入计缴工资基数,企事业单位一般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缴基数,企业的更少,低收入者很难享受这一住房保障制度带来的好处,高收入者公积金比较高,通过换房使房价更是居高不下。
2.公积金覆盖范围比较小,受惠人较少。按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在目前,只有具有单位正式在职职工身份的员工,才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因此,城镇个体职业者等非单位从业人员、农民工等都被排除在外。
3.高收入群体使用住房公积金避税。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职工个人应按照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一些高收入群体利用这些政策缺陷变相提高福利,垄断性行业利用这一政策大量的逃税。
(二)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
1.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公积金的运行隐含很大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我国西北地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资金管理分散,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把住房公积金用于城市建设或其他与住房无关的项目上。
2.内控制度不健全。有些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分散,过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屡见不鲜。
(三)公积金使用率较低,资金沉淀率较高
1.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比较低,消费者不习惯负债消费,在购买房产时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该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较低。
2.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同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差距较小。
3.公积金贷款手续复杂繁琐,限制较多,资金的安全性比较高,使用渠道较为单一,支取条件又比较严格,同时对公积金使用人的要求比较高。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市场竞争意识不够,市场推广力度不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愿意与商业贷款合作,同时,很多银行要求开发企业从本行发放个人贷款,挤占了一部分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
(四)公积金管理水平较低
1.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繁琐,限制条件比较多。申请贷款手续复杂,审批时间较长,限制条件比较多,一些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评估、抵押等业务时设置障碍比较多,贷款的规模和金额受到较大的限制。
2.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效率比较低。我国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都不高,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软件、硬件有很大差距,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建议
1.保障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①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住房金融项目的一种,可以按照不同收入水平调整不同的贷款利率,贷款对象收入高低直接与当地房价相挂钩,以保障广大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②适当调高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③加快扩大保障范围,加大强制力度,要保证为在职职工缴纳公积金。同时,加大对农民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等特殊工作者的保障力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实施,加大执行力度,使需要购房的低收入群体能享受到优惠的政策,促进社会的和谐。
2.加大沉积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力度。要加大对沉积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因为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较低、利用范围有限,造成大量资金沉积。①简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规范审贷制度和业务流程,减少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环节,为贷款申请人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②将沉积住房公积金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上,进一步优化信贷机构,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住房贷款需求,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使金融机构得到发展,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3.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①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通过大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尽可能的使更多的人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深入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舆论环境。②严格执行国家对于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封顶限高的政策,要防止不同阶层的公积金缴存差距过大,建立和谐的公积金制度。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规范缴存基数,避免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补贴或者企业逃税的渠道。应该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按照规定开设公积金的缴存、增值收益及贷款账户。
三、结语
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国民生活质量、金融的发展等国民经济发展指标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我国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动力。同时,住房公积金的发展也会进一步推动我国住房建设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因此,应当针对住房公积金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最终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恩逸.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J].体制改革,2008(09).
[2]丛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纲[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
公积金的比例和基数范文5
公积金最低交多少,这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不同的政策和企业及个人的比例。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在8%至12%之间。按2000元确定缴费基数的,按8%缴纳。然后企业和个人每人交160元,每月加起来就是320元的公积金。公积金的计算公式为:“个人和单位每月缴纳的公积金金额”等于“上月工资平均值”乘以“住房公积金比例”。按照规定,一般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最低是8%,但是职工个人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企业约定缴纳公积金高于8%,只要不超过12%即可。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来源:文章屋网 )
公积金的比例和基数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住房公积金;应对方案
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深化了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了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了职工的居住条件,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住房公积金设立的初衷来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逐步转变为货币资金分配;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可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贷款有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通过向个人提供住房贷款,可以降低职工贷款购房的还款负担;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通过住房公积金长期的积累,逐步提高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从而增强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我国住房公积金事业在短短十多年期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管理不规范、相关制度执行不严等问题。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分析
1.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乏力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进行操作,银行负责储存,财政日常监督。然而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并未认真履行其职责,履职多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甚至都未能保证每年一次管委会会议的正常召开。管委会的所有职责几乎全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劳,从资金的归集、提取到发放贷款,再到购买国债、利益分配都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手操办,这无疑会给公积金管理埋下隐患,加大管理风险。在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必须接受社会公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然而这些监督几乎都为事后监督,在监督方式上也仅限于现场检查,未能对公积金运作全过程进行实时的监控,其监督作用十分有限,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公积金管理隐患与风险,保障公积金安全。
2.住房公积金欠缴、停缴、不缴现象普遍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具有社会性、强制性、工资性的住房基金政策,所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单位、集体企业及其他企业)都应当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是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然而实际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基本上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主,少有非公有制单位(如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为员工缴存公积金。虽然在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予以经济处罚,然而申请强制执行,不但效率低、周期长,还会花费高额成本,所以这些都难以保证经济处罚的落实。
3.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基数差异较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但是并未对最高缴存比例进行规定。在20世纪末期,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社会各企业、各阶层收入差距相对较小,在公积金缴存金额方面,没有太大差异。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社会各阶层人民的收入差距被逐渐拉大,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但是公积金制度并未及时作出调整,在同一地区,不同企业所执行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差异较大,一些缴存基数高的企业,缴存比例也较高,公积金月缴存额差距在三四十倍的也很多见,这种现象会使不同单位职员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4.公积金政策未能惠及低收入人群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出发点是解决居民建房、买房的资金问题,实现普通员工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买得起房”的愿望。根据公积金政策规定,职工在使用公积金时,不仅可使用公积金账户资金购买住房,还可以在贷款方面享受优惠利率。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的贷款者都是高收入人群,其贷款目的不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而是改善住房条件。对于有真正住房困难问题的人群,在房价的飞速增长下,其难以承担购房款、还款的经济压力而买不起房,在公积金贷款方面,由于其担保条件严格,对资金的安全性要求较高,所以一些公积金缴存基数较低的人群无法利用公积金获取贷款,更谈不上享受优惠政策了。总体来看,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扶贫功能正在逐渐弱化,其难以实现低收入人群的购房愿望。
二、解决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相关对策
1.完善管理体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
(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加以调整、完善,使公积金管委会的监督、决策作用得以全面发挥。目前,公积金管委会属于临时的、松散的组织,其决策能力弱,不具有实际掌控权,所作决策难以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切实执行。基于此,有必要把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为常设机构,负责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运作,并服从管委会管理、监督,以解决管委会监管困难的问题。
(2)完善外部监督、管理体制,将财经监督落到实处。财政部门在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其工作基本上仅限于审核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决算,并未对公积金提取、归集、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银行考核机制都以吸收、储存为中心,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一大客户,银行职员都是唯恐怠慢,对于监管职责,基本上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整顿。
2.扩大公积金覆盖面
(1)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细化和改进,增强其可操作性,可在条例中增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依据。
(2)要增强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在公积金归集方面,可借鉴其他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归集手段,利用有效手段来落实行政执法职责。
(3)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部门间的联系,实现资源共享,以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时掌握哪些单位没有缴纳公积金。
(4)做好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促进公积金制度的落实,从而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覆盖面。
3.健全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要科学核定,制定公积金年缴存额上限,限定缴存金额,从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缩小公积金缴存金额差距,矫正畸形、无序的分配制度。借鉴社保基金的征收办法,实现管理使用、征缴工作的分离开展,强化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对地方配套办法、制度加以完善,健全公积金缴纳办法,以免出现监管漏洞、税源流失。此外,公积金制度还应当适当向低收入人群倾斜。对于低收入人群、困难企业,可制定合理的倾斜政策,比如缴存最低额度。低收入人群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享受公积金贷款贴息优惠。对于从未使用、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人群,可在退休时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助。
三、结语
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我国实施十多年以来,虽然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但其也切实为部分城镇居民解决了住房资金问题,总体来说应当是功大于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问题的凸显,说明了相关政策的滞后性、不完善性,因此,我们必须强化监管体系、扩大政策覆盖面、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从而真正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
参考文献:
[1]赵乃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风险及其应对[J].学术交流,2013,(7).
[2]叶文渊.浅谈现阶段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方法[J].中国外资(上半月),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