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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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

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资产和负债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负债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帐相符。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托存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二)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章、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六章、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管理费用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拨款和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条、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十四条、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七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条、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管理费用收支结余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八)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九)列支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十一)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十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十三)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公积金中心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发生划转撤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财务分析指标

1.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100%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负债总额)×100%

3.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当年管理费用支出额÷(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100%

4.资产负债比率=(资产÷负债)×100%

5.人员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人口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公用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公用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范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受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四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在其中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为了更好的满足城镇居民购房贷款的需求,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业银行共同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收益和风险按贷款比例分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购公有住房;

(六)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并办理抵押备案。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借款人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可具体参照以下几个因素计算确定:

(一)借款人贷款总额(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房价×80%;

(二)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贷款年限×30%;

(三)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可贷额度=房价×8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参照借款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借款人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贷款人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证明材料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贷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考察,在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受委托银行。准予贷款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到受托银行办理以下手续:

(一)将自筹资金存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个人存款户内。

(二)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或《保险合同》。

(三)以住房作抵押的由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并由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住房保险。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与受托银行签定的委托贷款协议,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按照协议约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以及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达的《委托贷款通知单》为借款人办理划款手续。

第五章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再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为个人同时办理两种住房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商业性贷款额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算确定。组合贷款期限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性贷款期限相同。

第十八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分别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的利率。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合同由受托银行分别签定。受托银行应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组合比例计算归还本息和分摊相应的风险。组合贷款的担保和保险为同一标的物并由借款人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1年以内的(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偿还。

第二十条 还款期内,借款人可于每年11月份凭借款合同支取本人和配偶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恪守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到期本息。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罚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展期。第七章 贷款的担保和保险

第二十二条 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前一次性办理抵押和保险手续。借款人以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部用于贷款抵押,抵押额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80%。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率根据有价证券性质在70%-90%以内确定。采取第三人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和债权人要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在受托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馈赠。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受托银行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抵押房屋遇统一规划拆迁时,抵押人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将回迁住房按借款合同抵押房屋价值重新办理抵押。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自办毕质押或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二十八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也可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九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和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范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业务通办;资金管理

一、实现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公积金提取业务实现大市通办的必要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是指在苏州大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和个人,在可通办的业务范围内,结合自己的实际,就近选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相关提取业务。目前苏州大市范围内人员流动极为频繁,大量存在缴存地与工作地不同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大市范围内异地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需求。业务通办的目的是让数据多跑路,让职工少跑腿,这是大势所趋。为了给缴存职工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解决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只能缴存地办理的不便,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着手打破区域、层级限制,积极推动全市各分中心通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现全市范围就近提取,让群众少跑路。但是,苏州大市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推进速度和力度仍不够。

(二)实现公积金提取业务大市通办的紧迫性。为了使服务更加便捷、高效,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供给能力,满足群众多方面、多层次需求,如在全国率先在保证担保模式下实行贷款“一柜式”受理,协调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对贷款审批、发放全过程实施流程再造,实现前台受理和后台审核同步并行,贷款职工“进一个门”、“叫一个号”、“在一个柜台”即可完成贷款申请的全流程,贷款效率继续保持全国同行领先水平。但是苏州在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比较滞后,仅在市区(指姑苏区、虎丘区,不包含吴中区、相城区和吴江区)实现通办,这滞后于国内一些城市,比如天津住房公积金业务早在2011年就在各营业网点全面放开,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区县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可跨区县办理全部缴存、提取业务,即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职工不受缴存区域限制,全市公积金营业网点通存通兑。浙江省的温州、舟山、丽水等城市都在2016年实现了公积金业务通办。为了保持苏州住房公积金行政效率的领先水平,苏州必须紧跟步伐,推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进程,增强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实施的难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实现公积金提取业务在各分中心通办,在政策口径和操作执行应该统一,这是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前提。本文结合姑苏分中心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工作实际,发现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实施存在以下难点。

(一)分中心提取业务的具体做法与市中心文件规定存在不同之处。通过对比姑苏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做法和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姑苏分中心在各类提取留存额与市中心有关规定无不一致的地方。但是,在租房提取业务办理中,姑苏分中心的具体做法与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有些不同。姑苏分中心在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除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的需提供的材料外,要求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市区(姑苏、虎丘、吴中、相城)的无房证明。造成这一不同做法的主要原因是租房提取的审核难度很大,而各分中心没有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数据对接,不能查询职工的不动产状况,为了避免有房职工采用租房提取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姑苏分中心在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提供的材料外,增加要求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市区(姑苏、虎丘、吴中、相城)的无房证明。

(二)部分提取业务异地分中心办理存在审核盲点。由于受到区域层级管辖权的限制以及各层级行政资源的不能完全共享,异地职工在办理部分异地提取业务时,提供的材料在真实性审核上,异地分中心必然会存在盲点。比如自建大修提取,需要提供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大修)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一年)原件;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需要提供拆迁协议原件、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原件等,以上提供的材料都是由异地相关行政部门出具,异地公积金分中心在审核这些材料时,如若遇到疑问需要核实时,往往受到区域行政管辖权限及行政机构异地共享范围等因素的限制,承办异地提取业务的分中心在与异地相关主管部门在沟通上会存在一定的障碍,对于房屋自建大修等事实的核实更是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建议

实现大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前提是各分中心或管理部应该在政策口径统一、操作执行统一。而根据以上分析,苏州各分中心在具体做法上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存在些许差异,同时,在部分提取业务在异地办理时存在一定的审核盲点,针对以上难点,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统一大市范围的提取政策、做法、制度。针对在租房提取业务办理中,姑苏分中心的具体做法与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有些不同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办法是直接修改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增加要求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市区(姑苏、虎丘、吴中、相城)或大市范围内的无房证明。另一种办法是针对租房提取的审核难度大,建议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数据对接,提供职工不动产查询功能,并按照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建金[2015]19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要求,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并执行。以上两种方法,方法一需要职工增加提供资料,这不符合市中心不断推进的“简化手续”的初衷。因此,建议采取第二种办法。

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范文4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2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核心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核心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核心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2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核心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 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范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性;公平性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设计综述

国内众多学者提出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些创新设计构想:关永宏,段淳林(2007)认为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复杂,体现为环节多、周期长、效率低。冯永平(2000)提出改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运作模式,一是由财政注入适量资本金,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成立为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完全交由商业银行办理,并由商业银行承担贷款风险。彭建刚等提出商业银行可建立经济资本管理系统,实现经济资本约束条件下贷款决策优化,实现贷款组合一定风险下效益最大。积金肖文、钱江(2010)提出了贷款“一站式”服务,引入专业担保机构承担阶段性担保,同时精简审批资料。引入专业担保机构,给了简化审批资料的空间,但“一站式”服务需要各个部门的配合,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很长的磨合。叶芸芸(2000)指出了目前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有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居民一般采用组合贷款。作者利用Excel软件分析,建立了最有的贷款组合,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提供了最经济的组合贷款方式。冯祈善、王兵、高虹(2003)同样支持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模式,试图建立随收入增长的还款方式。在分析组合贷款模型时,引入合同储蓄贷款的组合贷款理论模型并在此基础上测算引入合同储蓄贷款的组合贷款期限以及各年的还本付息额。

二、住房公积金银行及其在贷款业务上的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银行

本文提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设计是基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银行的设想。住房公积金银行兼有政策性、商业性。具体来说,政策性体现在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根本目标是落实国家的保障居民住房的宏观政策,其资本来源于国家,风险的承担者也是国家。商业性则体现在其追求经济效益。但值得申明的是,住房公积金追求经济效益在本质上有异与商业银行,它是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去追求经济效益,与此同时,盈利的最终的受益人是广大的中低收入者,银行的最终目标是保障居民的住房。

(二)住房公积金银行的基本运营模式

1.住房公积金银行为全国范围内的常设机构,分散经营、统一管理。在各地设立了市级支行,方便市民办理各项业务。住房公积金银行由银监会监管,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宏观调控。此外,住房公积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以及存、贷利率受央行的约束。

2.住房公积金银行贷款的基本运营模式如下所示(图2.1)。

(三)住房公积金银行在公积金贷款创新设计上的作用

1.专业控制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二者在利益方面并不一致,所以银行在执行贷款审批流程中,并不像处理其他商业贷款业务的严格,在已贷出资金的监控上也不能做到完备地实施,资金安全方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而住房公积金银行,有独立的风险控制系统,严格的审批制度,专业的管理人才,并且不受制与管理中心,不存在利益上的分歧,于是更有执行力,最大限度地保障贷款安全。

2.加强金融创新,扩大受益人群面。以长沙为例,2009年全市应缴存职工69.70万,实际缴存职工59.58万人,实际覆盖率85.48%。尽管覆盖面积在逐年上升,但依旧存在着很大的改善空间,并且那些未纳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范围的居民才是对住房保障最需要的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面需进一步扩大。而住房公积金银行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有利于实现住房保障的“公平性”。

3.加快资金流动。目前的公积金资金运营,有显著的地域差异。贷款难度存在空间上的差异:许多相对落后地区,公积金大量闲置;而又有很多地方公积金供不应求。这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机构,没有全国范围内的联系,资金得不到有效利用。住房公积金银行在全国下设分行,由总行统一管理,能实现资金的全国范围内流通,快速解决资金的地区性差异,保证贷款资金供给。

4.简化贷款流程。在住房公积金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实现“一站式服务”,和其他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类似,在出示了相关证明,经审批合格就可以取得资金。免除了在住房管理中心获得资格,去银行办理业务的复杂程序,且避免了由于中心与受托银行规则制度不一带来的客户重复劳动,更加有利于建立“一站式服务”。

5.提高人才的专业性与稳定性。住房公积金银行是专业的金融机构,有专业的人才配置,专业的管理模式。员工的专业,能更好服务于客户,避免不必要的争端。优质的管理能够解决住房公积金的周期与员工工作周期不一致的问题,做到有效衔接。总之,一切都是为了客户服务。

三、住房公积金银行贷款业务运作的几点设计

(一)委托专业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保驾护航

目前职工只需在所在企业开具收入证明,就能轻松取得贷款资格。但实际上单位开除虚假证明的情况普遍存在,这无疑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通过地下渠道取得非法贷款更是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公平性”的重要原则,没有维护其他缴存者的利益。其次,目前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合同制”,人才的流动很大,企业的人员调动也很大。一旦合同到期,或者中途解除合同,“企业工资证明”是否仍然具有担保作用?加上信息的时滞性,银行无法迅速得到相关信息,那么这个“灰色时间”内所有的风险由谁承担?

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根源于“一纸证明”,不具备法律效应,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根据住房公积金银行的需要,担保公司按照专业的流程,负责对客户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对贷款申请人的资质进行项目初审与评估,签订专业的担保合同,确立抵押方式,并落实还款跟踪。银行根据担保合同,再进一步进行后续工作。由第三方介入的专业评估,将存在的风险也转移到了第三方,这样不再存在“虚假证明”的情况,最大限制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保险公司于住房公积金银行的合同是进一步降低风险的举措,双方签订理赔合同,防范于万一。

(二)专项档案电子化管理

1.建立个人信用电子档案。住房公积金银行对客户进行个人信用电子档案。银行借助其他商业银行所共享的个人客户信息,对信用情况进行评级,对于信用不佳的客户,在贷款审批期间重点审查。除此与基本信息之外,住房公积金银行还将把客户的“住房信息”纳入档案,包括:“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及年度、有无拖欠缴存记录、有无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家庭基本住宅情况”等,建立一套完备的参考贷款审批参考系统。在客户进行申请贷款时,确保对他们的信息已有充分的了解,作为初审的重要依据,为工作的进一步展开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2.电子档案全国通用。电子档案也在全国各网点通用,这将有效地解决职工由于工作地点或单位调动带来的档案信息转移的问题,减少职工因工作调动带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复杂手续,防止各地各单位之间因制度不同而带来的纠纷,做到转移“零成本”。此外,对于恶意通过利用异地信息不同进行住房公积金诈骗的不法分子,电子档案也会是最佳的监督手段。电子档案只在住房公积金银行系统内流动,银行将进行严格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未经客户许可,随意泄露个人信息或从事商业活动。

(三)设立创新奖励机制,不断开发顺应市场的贷款品种

1.实地考察,开发创新产品。住房公积金银行作为专业的银行进行运作,有了技术,人力的支持,在坚持服从国家相关部门宏观政策的导向下,积极进行贷款产品的创新。银行将设专人进行市场调查,了解房市动态,把握市场行情。住房公积金总行将即时根据各地的实际调研数据,按地区做出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的文件,各分行严格实行。住房公积金银行还应定期了解客户的实际所需,强化为民服务的意识,积极开发灵活的贷款品种,满足各种不同需求,扩大公积金的收益人群面积。

2.设立创新奖励机制。住房公积金银行会通过不同的方式鼓励创新。在坚持国家住房公积金宏观政策的基础上,不断开发新的贷款品种,配合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适合市场的产品建议,为国家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出谋划策。

(四)实现资金的全国范围内流动

住房公积金银行有总行,各地设立了分行,所以能很好地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利用的地域化差异,使大量的资金能够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可以集中和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建立资金融通网络,调剂各地区的资金余缺,合理配置各地资金,满足不同地区的资金需求,缓解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住房公积金银行为载体,实现公积金保值功能。通过统一管理全国各地归集资金,发挥统一调拨的导向功能、配置功能。并可以适当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五)一站式服务,简化贷款流程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批流程需要贷款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房屋评估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办理对应的手续,这既使贷款需求者感到申请程序的繁琐,也增加了贷款的操作风险。

有了住房公积金银行,自然免去了贷款者辗转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的麻烦,住房公积金银行力争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时间给客户办理业务。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程序为:受理、初审、评估、审查、审批、和发放贷款。公积金银行也可以借鉴该标准执行,设立相应的六个程序(如图3.1),并在执行过程不断地修正和改进,做到高效高质,为广大职工服务。

(六)统一贷款审批制度

住房公积金银行将建立一套更加完备的贷款审批制度,用商业银行的其他资产业务一样的条例审批贷款资格,借助全国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系统,对信用差的客户采取更为严格的申报贷款条件,更加专业化运行。格式化的程序最好地规范资金贷出,这样一来,能防止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内部作案的可能。对待已放贷款,进行实时监控,以确保资金安全,面对突发事件,如贷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还款,迅速采取措施,直接面对贷款人,做到快速、准确地反应。

总之,现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与住房公积金银行的贷款管理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不同(如表3.2),住房公积金银行的贷款管理降低了由于贷款流程繁琐带来的操作风险,并用更加科学、系统的的方法展开贷款活动。

四、结语

本文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平性、安全性、风险性问题,提出基于住房公积金银行设想的贷款设计。通过与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对比研究,得出了住房公积金银行在专业控制风险、加强金融创新、扩大受益范围、加强资金流动、简化贷款流程方面的确能发挥的成效,惠及广大职工。文章进而提出了关于住房公积金银行在贷款业务上的风险控制、档案管理、金融创新、资金流动以及业务服务方面的几点构想,为它的建立构建美好的蓝图。

参考文献:

[1]关永宏,段淳林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的优化措施与风险控制[J].经济问题, 2007,(7)

[2]冯永平.住房公积金贷款得与失.浙江金融[J]. 2000,(11)

[3]彭建刚,梁国栋,张丽寒,黄向阳.基于经济资本管理系统的商业银行贷款决策方法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4]肖文,钱江.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管理模式探析-防范风险与扩大受益覆盖面银行管理[J] .西南金融,2010,(1)

[5]叶芸芸.用Excel建立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最优化选择模型[J].商业研究,2000,(1)

[6]冯祈善,王兵,高虹.个人住房抵押组合贷款模型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2003,(6)

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范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8)33(c)-0033-01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主要风险。1.1、住房公积金归集风险,又称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带来的资金和利益损失的趋势和可能后果。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代扣代缴风险和委托收款风险。1.1.1代扣代缴风险,具体表现:一是本月扣下月缴,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将职工个人部分代扣,跨月将代扣代缴部分一并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这虽与《条件》精神不符,但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了认可,被视为“正常缴存”。它的危害是一旦单位发生财务危机,就有可能被挪用。二是扣了不缴,单位在代扣职工个人部分后,不进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专户,由单位自行管理。1.1.2委托收款风险。主要原因:第一代收住房公积金只是相关部门的附属业务,它不可能利用更多的资源,配备足够的人员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第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代收部门工作人员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第三受托银行受自身利益驱动,为了保存款余额,压票、不及时进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第四管理中心与代收部门业务联系不紧密,不及时与代收部门对账,无法及时了解、发现缴存中的问题,导致资金被挪用。1.2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主要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收不回来的可能。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与银行贷款风险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风险发生后都将造成贷款本金及就应计利息的损失;不同之处在于:贷款所造成损失的终极所有权不同,银行贷款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即放贷人,而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人。目前,公积金贷款风险主要表现为如下形式:1、直接贷款和超标贷款。2、重复贷款。3、双方贷款。4“无保”贷款等。造成上述贷款风险的原因:一是管理中心审贷疏忽。二是承办银行把关不严。三是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指导不力。四是贷款人对还款能力估计失误。五是借款人有意骗贷。

二、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2.1进行人员素质控制。人员素质控制方法主要有:一是实行竞聘制。按工作需要,聘用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及时罢免不称职或者有问题的人员。二是实行考评制。每年进行一次业务考核,根据检查和考核结果,该表彰的要表彰,该通报批评的要通报指批评,该处理的要坚决处理。同时,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业务培训与问题研讨。三是建立关键岗位人员轮岗,杜绝管理中心中层干部、公积金业务员、资金会计等重要岗位人员或串通作案。四是制定归集人员和贷款人员行为规范。2.2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控机制,相互制约,保证安全。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内部管理不善,没有制定科学的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内控机制,就是要保证缴存、上机、复核三项业务和相关科室之间相互制约。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工作人员在收取公积金后,在规定时限内录入个人账户,并将缴存凭证传递给复核人员。一月一对账,年底对总账,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单位、单位与个人账户、账证、账实全部相符。住房公积金在内部管理的制度设计、管理理念上必须环环相扣,相互制约,保证资金安全。2.3建立健全严格、科学、高效的各项贷款管理制度。主要有:一是建立贷前面谈制度。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人与借款申请人面谈,建立面谈记录,贷款经办人和审批人应根据面谈记录等资料,对贷款申请人的购房意图、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及提供的资料的合法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贷款额度、期限。二是建立个人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定书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三是建立贷后的催收责任制,贷后进行跟踪管理,还款催收责任落实到人,对经催收逾期不还的贷款人依据合同进行法律程序,及时处置抵押物,以追偿余下的贷款本息。四是建立和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终身负责制,是降低贷款风险的有力措施。五是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标准化管理。通过对当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岗位设置、业务流程和业务考核等的分析和诊断,运用科学的方法设计和制定各环节的贷款标准体系,编制标准体系文件,对各环节业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修订标准体系文件,并最终通过审定,形成标准文件并组织实施标准。2.4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和授权批准控制。不相容职务是指互相关联的若干项工作集中一人办理,容易产生错误和弊端的职务。职务分离控制的内容包括:一是不相容职务应在组织机构之间分离,如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与核算记录等部门分别管理;二是不相容职务应在组织机构内部分离,如公积金贷款科内,受理与审批职权的分离;三是制定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使每个人的工作能自动地相互检查和发现错误。授权批准控制,就是指业务办理人员与下达银行指标的授权人员相分离,这也是岗位分离控制的一种。2.5加强信息系统的控制活动,实现控制计算机化。进行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使其功能更加完善,效率更高,终端操作更加简便,各环节的风险控制措施进一步加强,进一步提高公积金业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一个良好的信息和勾通系统可以及时、全面、正确地提供单位的运营信息,并在有关部门和人员之间进行沟通。目前,许多单位内部控制也实现了计算机化,既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又减少了人为因素对内部控制效果的影响。

总之,新形势下,须高度重视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问题,强化单位内部涉及不相容岗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和相关人员控制,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才能从源头和制度上治理腐败,防范风险,遏制和打击经济犯罪,保证经济活动有效进行和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

作者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