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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分类范文1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风险分析检验监管
危险化学品作为重要的化工原料,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包装作为危险化学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严格的使用限定和应用标准,规格要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所列的危险货物的包装形式。检验检疫机构作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时常发现进出口危险品的包装出现不规范、标识不清晰的情况,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的情况也时常出现。每年因包装破损和质量问题导致的腐蚀、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远远超出了货物本身的价值。因此加强危险化学品品包装的检测,提高包装质量,促进其与国际标准接轨,亟待重视。
1国内外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现状
1.1发达国家危险化学品监管体系
2006年正式颁布《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REACH)是一个涉及化学品使用、贸易和生产安全法律,还是一个包括技术性、环境和社会壁垒在内的新型的贸易壁垒。2008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CLP),是在GHS的基础上,对REACH起到巩固作用,为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维护的注册物质的分类和标签数据库建立提供了相应的规范。从2015年6月1日起,所有在市场上投放化学配制品的应按新CLP法规进行分类标签。日本化学物质控制法(CSCL)于1973年颁布,于2003年修订,是对新化学物质实施事前危害性审查制度的法规。改法规以科学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对所有使用、进口和生产的化学物质实施分级别、分层次的风险管理和评估。而2012年3月26日美国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险公示标准,是基于GHS第三修订版,并于同年生效。
1.2我国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于2006年《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等26个以GHS为基础的国家分类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随后国家质检总局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根据名录实施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做好前期的准备。
1.3其他方面的技术法规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和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是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1996年推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将危险化学品分为9大类,包括了联合国危险货物类别、编号和分类原则,也包括按健康、环境和物理危害等对危险品进行分类的统一标准和公示要素的要求,逐渐成为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保护环境的标准性文件。
2检验监管发现常见的问题
2.1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编制质量不高
目前企业制作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有的依靠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制;或是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编制;还有的依赖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编制。第一种途径由于企业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人员,编制过程随意,大多应付了事;第二种途径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样版也不尽相同;只有第三种途径编制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质量比较有保证,但由于费用较高,中小企业普遍不愿采用这种方法,这就导致企业在实际使用中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可信度低,缺项目、篡改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我局在现场查验中曾发一批进口聚氨酯胶黏剂,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与随附的英文资料不完全一致,未列明所有危险性成分,不符合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要求,后经企业申请调回厂后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了整改。
2.2 与《危险化学品名录》申报不符
依照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名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但报检企业或国内收货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比较熟悉,而对危险化学品名录缺乏了解,导致未能按照名录的品名进行申报,例如某企业申报“清洗剂”商品,通过监督抽查中发现,实际货物中含有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等目录内危险化学品。有些危险货物HS编码不在法检目录中,但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企业仅按照其商品名称申报,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品名申报。还有甚者,不少企业偷梁换柱逃避危险化学品监管,给进口危险化学品埋下安全隐患。例如:我局在对一批进口黑色油墨现场检验时曾发现,货物名称为Paint Related Material(涂料)、型号为RE007PJ(UN 编号1263),与申报的货物名称油墨、型号RED07/EPI(UN编号1210)以及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符,涉嫌虚假申报。我局还发现一批来自韩国的“丙烯酸电泳漆”(属3 类危险品)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钢桶包装上无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定的运输包装标记,不符合质检总局30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使用救助包装等形式进行了整改。
2.3危险化学品的瞒报、误报、漏报时有发生
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出运既有监管机构自身检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险品托运人和货代公司瞒报、误报的原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可能未考虑到某些物质可能带有的危险性凭经验把危险货物误判为普通货物,如钢屑,本身是普通货物,但因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钢屑上沾有油类物质,从而成为易自燃固体而变成危险品。例如我局曾对来自台湾的申报品名为“碱性颜料”的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其外包装和集装箱均贴有易燃等危险警示标识,货物标签、提单等单证上货物名称均显示为丙烯酸清烘漆和脱漆剂,这两种物质均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对此进行了立案处罚。
3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3.1检验监管法律依据滞后
现行《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内包含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远少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导致许多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却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外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游离于正常监管范围之外。
3.2部分企业存在安全问题
(1)宣传不到位,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够,存在麻痹大意的心态。(2)知识未培训。人员流动大,没有对员工进行及时安全培训。(3)机制不完善。一些企业规模偏小,企业对于生产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保证能力有限,管理机制存在漏洞。(4)资源未储备。一些中小企业的生产现场或者储存环境不达标,安全隐患排查和设备检修工作未定期地进行,提示不清晰,从而埋下安全隐患。
3.3包装使用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包装使用的不适用。出现装有危险品的包件实际重量超过了标记的毛重,或是实际所装危险品的密度超过了包装标记规定所能盛装的物质密度;有的还出现实际所装危险品需要的包装类别高于包装的实际类别等问题。(2)包装使用的不当。出现包装在装入液体危险品时盖子没旋紧而发生的泄漏;包装在装入危险品时,腐蚀或损坏了包装的外表面;甚至使用已过期的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4加强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对策
4.1提高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作
企业自身要不断学习,自觉遵纪守法,并结合进出口产品的实际情况,落实各项检验监管要求。其次,检验监管人员要形成统一的思想认识,切实认识到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再次,企业与检验检疫部门要增加相互之间的沟通和配合,确保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2强化部门协作,完善标准体系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后,各部门如质检、交通、海事等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覆盖所有的产业和物流环节,环节之间存在监管盲区,这些问题为企业创造了违法的机会,也给某些企业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困难。因而要各部门间要及时沟通,协调,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使产业的发展更加健康。
4.3加大能力建设,提升检测技术
重视化学品的分类鉴别和评估,督促企业或检测机构依据TDG以及GHS的标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的分类定级检测,必要时进行理化监测。其次,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探索快速检测的手段,保证检测质量,缩短检测周期,提高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通关效率。最后,加强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技术指导,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确保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国际标准。
4.4完善标准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质检、环保、安监、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但目前这些法规、标准还不能做到产业链各环节间全覆盖,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既给不法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也给守法企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需要根据新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永华.欧盟REACH法规中危险品分类与标签[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08(8):27-33.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范文2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问题;策略
1 危险化学品的简介
1.1 定义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 15098-2008),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Ⅰ类包装:货物具有大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Ⅲ类包装:货物具有小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一般。包装类别的划分,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危险货物的不同类项及有关的定量值,确定其包装类别。但各类中性质特殊的货物其包装类可另行规定。
1.2 安全问题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化学产品使用上,危险是无处不在的。例如产品功能的操作和使用环境都可能具有风险。无论我们身处家中还是在工作地点,或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旅途中,都涉及到危险的发生。警告信息的目的是帮助减少或消除这些危险。虽然国际标准化组织(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提供了工作场所与公共场所的安全标示应用通则(ISO 3864,2003),但现有的警告标识,对于人们生活上各种范畴的应用需求,仍然有所欠缺。许多研究更指出,人们对目前使用的警告标识理解程度不高。因此,需清楚了解其分类、包装要求及识别。目前各国化学危险品管理机关,除了有国内的相关规定外,许多国家也依赖于国际流行制度作为运送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据。
2 危险化学品分类与包装
2.1 分类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方式是由在这些物品运送方面的专家学者,针对运输的特性与潜在风险的等级,将其作分类。危险化学品通常可由专用运送名称(Proper Shipping Name)和辨认号码(Nnumber)码来辨认。这些名称与号码是依据相应制度规章的分类系统来归类。有关物品的安全运输,需了解危险化学品的项目与分类准则,才能确实辨认其是否为危险化学品,进而以安全程序来完成运送。
2.2 包装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品质必须良好,包装必须紧密而可避免从包装内外漏。并且要经得起在运输中的震动、温度、湿度和压力的变化。针对包装的目的,现有权威运输管理规则根据物质或物品的危险程度,将危险化学品划分为三个包装等级,称为包装群(Packing Group)。第一级包装群(PackingGroupI):危险程度最大。第二级包装群(Packing GroupII):危险程度中等。第三级包装群(Packing GroupIII):危险程度最小。这些运输规则的一般包装要求,对于放射性材料并不适用。放射性材料在包装时,托运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则的包装说明,以及有关包装规格和性能试验的规定。有关内部包装的部分,其包装的方法、固定或衬垫等,必须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免于破裂、泄漏或在外部包装内移动。衬垫材料不得与内部包装中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危险反应。内装物品的任何泄漏,都不得降低衬垫材料的保护性能。在打包时必须使用有吸收液体能力的吸附材料。吸附材料也不得与被吸收的液体发生危险反应。在正常运输的条件下,如果内部包装保护得宜而不会破裂,并且能防止内装物品?出至外部包装时,可以不要求使用吸附材料。如果要求使用吸附材料且外部包装对液体无防漏效果,就必须在外部包装内加上衬里或给予包装加上塑胶袋,也可以采用其他效果相同的方法。如果需要使用吸附材料时,每一个外部包装内的用?和填放都必须符合要求。
3 为包装添加警告标识
对于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的标签与外部包装的标记,运送人有责任将其标示清楚。警告标识可分为二种类型:允许型(permissive)警告标识,是警告相关人员一定要去做模式;禁止型(prohibitive)警告标识,则是提供否定的信息以告知使用者不要去做某事。警告标识上的表达方式可细分为叙述、规范、禁止三种特征,能够代表不同性质的警告信息。标示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可辨认特殊包装上的标示,并进行特殊运送,例如:物品容量、全名、货主和受货人。另一种则是可辨认的外包装说明和标贴图示。
警告标识的信息的义务在于提供消费者对商品信息传达的正确理解,其主要目的是建议人们如何去避免因忽视危险所造成的危害。消费者看到警告标识后,意识并警觉商品的危险性及可能造成的危险,然后产生警戒的心理,进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得以有效地避免损害的发生。人因工程学中提出任何系统的信息处理,包含着三阶段的串联模式。外界的刺激必须经过“知觉”(perception)阶段才可进入系统之中,由“知觉”阶段传遁的信息,经“认知”(cognition)阶段的分析、比较、判断、处理后,作出适当的决策,再将决策传至“行动”(action)阶段,执行反应的动作。对警告标识的处理而言,警告的程序,是“刺激”的阶段,按着将得到的信息转换成“可理解的信息”(encode),即为知觉阶段,然后“理解警告的含意”(comprehend),进入认知阶段,最后行为将遵从警告指示的内容,真正达到警告的目的。
4 结束语
由于包装伴随危险品运输全过程,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因此各国都重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进行立法。我国自1985年以后相继颁布了有关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生产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总体而言,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必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的运送资料库,包括运送的危险化学品名称、类别、说量、次数、起始点与相关事件,以改善包装的异常状况和增加包装实务经验。除此之外,增加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培训和教育也十分必要。另外,危险货物包装产品出厂前必须通过性能试验,各项指标符合相应标准后,才能打上包装标记投入使用。如果包装设计、规格、材料、结构、工艺和盛装方式等有变化,都应分别重复作试验。试验合格标准由相应包装产品标准规定。
参考文献
[1]秦志强.《REACH法规》对我国化工及相关行业的影响与对策[J].江苏纺织,2007.
[2]张桂兰.REACH预注册进入倒计时玩企进军欧盟须早应对[J].中外玩具制造,2008.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范文3
近些年,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问题一直是消防部门所重视的。为了使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安全隐患问题得到解决,消防部门要加大对其的管理。首先应该明确易燃易爆危险品所在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消防部门要与所在单位进行行政监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进行分析,消防部门在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监管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执行。本文就是围绕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安全隐患问题,分析对危险化学品场所管理的必要性,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使消防部门能够更好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
关键词: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
危险化学品一般都是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这些危险化学品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现阶段,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在对这些物品的储存一般都存在着混存、混放、明火等一系列原因,导致这些物质容易引发爆炸、火灾等消防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要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消防部门要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为了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部门要合理进行安全管理。
1对化学品场所消防管理的必要性
易燃易爆危险品本身的特性,使人们知道它的危险性。消防部门在安全管理的时候,也会着重监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监管是根据我国《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的,其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危险特性的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中的部分易燃易爆危险品。针对这些化学品的特性,在存放、运输的时候应该要格外注意对其的保护工作。危险化学品中还有一部分是气体,比如氢气、天然气、液化石油等,这些气体大部分都是具有可燃性的,容易爆炸。少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高于10%,比如一氧化碳、氨气等,绝大多数可燃气体都具有甲类火灾危险性,只有少数可燃气体是乙类火灾危险物质。对于固体易燃物质的存放,要考虑到该物质是否有自燃性质、遇水会不会有相应的化学反应。对于一些腐蚀性质比较严重的物质,要根据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氧化性来进行界定,存放单位要加大对其的了解。所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存放的物质本身都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就要求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做好一定的预防工作。
2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分析
2.1对化学品场所的安全检查
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工作,是为了防止危险化学品存放的安全隐患问题。首先,可以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选址、仓库内物质的存放进行检查。消防部门在进行检查的时候,要根据消防手册的程序,对其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反复的认证,得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选址上应该避免人口密集的地方,降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其次,要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存储量进行检查。消防部门应该了解危险品单位在化学用品的存放量,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应该结合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的大小,对物品的存储量进行检查。看仓库中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除了检查这些,还要对危险化学品的摆放进行检查。看危险化学品在摆放上是否合理,对一些容易产生化学反应的物品进行分开摆放。避免危险化学品相互的反应,降低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
2.2对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难点
消防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难点。主要是一些仓库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往往会忽视对消防检查工作的进行。使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导致火灾发生人们还不能够清楚的意识到问题产生的原因。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在进行整改的时候,由于资金限制的问题,不能够根据消防部门的指示进行整改。虽然想要配合消防监督部门进行工作,但是往往力不从心。使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不能够把整改措施落实到实处,导致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难以进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在存放管理工作中,缺乏一定的监督管理。对于规模比较大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如果缺少消防监督管理的话,就会很容易造成火灾。所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要接受消防管理部门的检查,避免安全隐患问题得不到解决。
3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策略
3.1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中的物质进行分类,消防部门应该对其进行重点检查,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在危险品的存放上,单位应该要对储存场所进行火灾报警装置。消防部门首先要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危险化学品场所进行一定的检查。消防管理部门要形成上行下效的机制,对工作人员进行内部培训,使消防管理部门的人员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要进行相关的了解,知道化学品的危险性。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进行消防管理工作的划分。可以通过Word文档对其进行分类,便于管理人员查找资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有利于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保证该场所的安全性。人们可以通过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反映自己了解的情况,及时的通过QQ、微信等网络平台与消防管理人员进行联系,保证自己与其他人民的安全。
3.2对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
为了保证消防部门安全工作的有效进行,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让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了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要求。消防部门可以以火灾事故的案例给工作人员进行宣传,让他们了解消防常识,增强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除了对其进行消防教育之外,还可以让工作人员复习自己掌握的消防知识,组织一些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让他们在玩中学习。调动化学品存放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积极面对消防安全管理。
3.3加强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设施的建设
消防部门除了对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还要对危险化学品场所进行消防设施的建设。对场所内部的一些报警装置进行安装检查,还要加强防火检查。工作人员在检查的时候,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定期到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进行检查,对存放物品的仓库进行温度、湿度的监测,如果发现异常情况,要学会及时采取措施,勒令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完成才能进行正常工作。在面对危险化学品可能发生爆炸的时候,消防部门应该建立灭火应急预案,教给储存场所的工作人员,让他们能够熟练掌握扑灭火灾的程序,能够具备扑救火灾的能力。
3.4加强危险化学品场所处理火灾的能力
在面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的消防管理工作的时候,工作人员应该要提高警惕。根据消防部门提供的安全知识,对仓库进行管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对负责仓库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重点培训,让他们能够自行先进行一些灭火工作,减轻火灾的进一步恶化。面对火灾的时候要临危不乱,提高员工的自我逃生能力,能够有组织的进行疏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减轻消防部门的工作量。
4结论
综上所述,在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应该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正确的判断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了解危险品火灾后会产生的危害,进行火灾安全的预案。消防部门要根据我国当前的危险化学品存放的守则,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减少安全隐患的发生。
作者:董逵逵 单位:鹰潭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
参考文献
[1]赵鑫媛.高危场所灭火救援的特点分析[J].科技与企业,2014(15):126-126.
[2]许涛.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14):190-191.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范文4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二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和《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155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版)和《剧毒化学品名录》(20*版)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GB13690-92)判定属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分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和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央在浙和省属单位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简称省登记办公室),承办全省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登记和技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协助省登记办公室做好辖区内登记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七条省登记办公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技术上接受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指导,省登记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第八条省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服务;
(六)指导组织全省登记单位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九条省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持有《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省登记办公室应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登记工作不收费。
第十二条省登记办公室应每半年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同时抄送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
第三章登记单位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登记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配合登记办公室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委托国家认定的资质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定、分类和评估。
第十五条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并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统称“一书一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应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应急咨询服务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内容,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单位应在“一书一签”上标注本单位的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号码。
不具备设立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设立本单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可与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或省登记办公室签订应急咨询服务协议,委托应急咨询服务。应急咨询服务协议经生产单位、应急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生效后,生产单位方可在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上标注应急服务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四章登记内容、程序和时间
第十九条登记单位的登记内容
(一)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1.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3.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4.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6.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二)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1.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2.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3.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条登记单位在办理登记时需报送的材料
(一)生产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2份;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2份;
5.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应急服务机构应急咨询服务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协议书1份;
6.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国外其他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
(二)储存单位、使用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2份。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按照先网上登记再报送纸质材料的要求进行,具体登记程序如下:
(一)登记单位通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网站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登记系统”)提出登记申请。
(二)省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的登记申请开通后,登记单位继续使用“登记系统”进行内容登记。
(三)登记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报单位信息和化学品信息,并保存和打印登记信息(先不提交)。打印的纸质登记材料报县、市两级安全监管局。
(四)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登记单位所提交的单位基本信息符合性及登记信息完整性审查合格后,通知登记单位在“登记系统”中提交电子登记材料。市级安全监管局在每月底前汇总当月已通过初审的登记单位名单并报省登记办公室。
(五)省登记办公室应在接到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信息内容技术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登记要求的,省登记办公室及时向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登记办公室及时通知登记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六)电子登记材料通过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的登记单位,由省登记办公室通知登记单位按要求报送(邮寄)纸质登记材料,纸质材料应与电子登记材料内容保持完全一致。
(七)登记单位的纸质登记材料送达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后,由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统一发放登记证和登记编号。省登记办公室在收到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发放的登记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网站公布,并通知登记单位及时领取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登记,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办理。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新化学品)生产、储存或使用单位的登记,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个月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新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终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在终止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省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范文5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制;伤亡事故;安全教育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1-0151-02
危险化学品普遍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化学事故引发的次生事故可能危及周边近为几十米,远可达几公里区域的安全,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给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对于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应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三方面入手,这是事故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我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实施多年,但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运输、贮存的过程中仍然是伤亡事故多发的领域。随着德兴铜矿矿山作业量的逐步加大,危险化学品与矿山生产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问题将更加突出。本人结合从事安全管理和安全评价的实践体会,就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危害性及当前危化品安全管理的技术手段与教育等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与总结,以期引起人们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的重视。
1 危险化学品分类及特性
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八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通常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1.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表1: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对策
2.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手段
彻底摒弃传统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向精细管理迈进,逐步推行安全信息化、自动化,以提高安全的科技含量,促进安全管理手段的进步。实行厂区封闭式管理,配置门禁自动控制装置,厂站内的关键装置、重点防范区域配备自动监控扫描系统,放射源库、火工品库等部门应配备安全预控装置。与此同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以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的危害,防止正常运行期间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人造成人身伤害。采取的主要技术措施包括替代、变更反应过程中,隔离、通风和个人防护。
2.1.1 替代方案:控制、防止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最好的办法是采取替代的方法,在原料的选择上,即:无毒、低毒的化学品替代有毒、剧毒化学品,不可燃替代可燃物,可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损害或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危险。
2.1.2 变更反应过程:替代性措施的使用并不总是符合要求的生产过程,它是技术创新的发展,选择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这是至关重要的,要在变更反应过程中消除或减少危险化学品的危害。
2.1.3 隔离:在生产过程中所采取的隔离措施,是适当分开操作者与危险的化学品,这是最有效的危害控制措施之一。最常见的做法是完全封闭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备或设立了壁垒,加大工人和危险源之间的距离。
2.1.4 通风:通风措施可以减少工作场所有害气体、蒸汽、粉尘浓度,使浓度低于安全浓度,是确保工人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你可以采取机械和自然通风的空气交换,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2.1.5 个人防护:自我保护是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身体的最后一道屏障。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危险化学品的工人应正确地选择和使用个人防护。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企业应当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基础管理,加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第一,企业要从公司级、工段级、班组级与班组各成员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抓实、抓死,做到不留死角。第二,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广泛开展“三标一体化”创建活动,并以此为有效载体,全面推进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第三,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促使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到位。在事故查处过程中更加注重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和原因,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质量和调查报告的说服力;更加注重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和结案效率;更加注重总结各类事故中的共性和规律性的问题,亡羊补牢,举一反三,有效避免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2.3 安全教育与培训
根据国家安全法规规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但是,不少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履行的水平和能力,安全管理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国家有关认证机构对安全人员资格培训时间短,加之学员本身缺乏专业知识及安全管理知识,真正能学到的很有限,对专门请专家讲解的安全标准学习班,有些学员甚至连听懂都困难,回到企业后很难去指导、开展工作。企业在日常培训与学习中就应重视企业各岗位员工有针对性的学习。
首先,指导员工认真学习化工安全知识。员工只有掌握了本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知识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才能更好地针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特点做好个人防护及预防措施,才能纠正自身在操作中习惯性的违章违纪,为粗心大意鸣笛,从而提高了执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更好地履行职工的职责,更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稳定、有效的安全生产。
其次,指导员工学习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学精、学透,杜绝“一瓶不满,还乱晃”的现象。业务不尽心,业务水平上不来是缺乏责任心的重要表现。因为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原料的生产岗位,很多技术复杂,危险化学品要求的安全性极高,只有做到人人熟悉业务,个个业务精通,才能更好地做到安全生产。学习好业务知识是每个职工的重要职责。
最后,让职工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把安全“零”理念的落户生根作为安全文化建设的重点,以企业文化建设带动安全文化的健康发展。以“从零开始,向零奋斗”为中心,延伸到“设备零缺陷,系统运行零隐患,执行制度零距离,安全生产零事故”,通过开展班前班后会、事故案例分析会、事故回头望、安全理念考试、百日安全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等不同形式,时刻讲安全理念,从而逐步提升了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3 结语
实践一再告诫我们: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地快速有效处置至关重要,处置得好就可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并不可怕,只要我们做好了全面充分的准备,就可以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应当清醒认识,易燃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处理不当,随时都有可能转化为火灾爆炸事故,而火灾爆炸事故又常因泄露事故蔓延而扩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危险性大,难度也大,必须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科学指挥,严密实施,确保万无一失。
参考文献
[1]张玉美.高温时节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J].中国检验检疫,2007,(9).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S].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范文6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在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环节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也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而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在以前一直没有专门的许可制度。近年来,化工企业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过程中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如2006年8月7日,天津市津南区鑫达工业园区宜坤化工公司发生反应釜重大爆炸事故,死亡10人,近200平方米厂房被毁。2011年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药业有限公司实验车间发生三光气泄漏事故,造成75名职工住院接受治疗和观察,其中使用呼吸机进行治疗的重症病人17人(包括危重病人5人、特危重病人1人),死亡1人。这些事故的发生说明需要加强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需要把涉及使用重点品种的化工企业纳入安全许可范围。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并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安全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相关法规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从2011年2月着手编制《,办法》,9月编制完成了《办法》(草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经多次修改,《办法》逐步成熟完善。前后历经1年多时间,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最后《办法》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7章,共49条。包括总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的实际特点,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我局近期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参照我国传统化工行业的分类,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三个典型的制造业(大类)化工行业剔除部分涉及化工工艺普遍简单、所用危险化学品量一般较少的小类行业后,作为使用许可范围,并予以公告。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进行公布。拟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作为使用许可品种。使用量的数量标准,拟以企业危险化学品10天设计用量是否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作为依据。
(二)明确了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原则
根据《条例》“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办法》确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严格规范了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办法》有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件的规定有12条,基本参照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充分吸收了“两重点一重大”的有关要求(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准入门槛,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选址布局、规划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同时,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二是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三是制度和人员要求。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办法》还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企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变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19项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明确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和发证程序
根据《条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办法》对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提交材料如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等11项材料明确做出规定,并对发证机关具体颁证程序、变更手续、延期手续及证书载明事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变更作了特别规定。企业进行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的条件,一是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情况;二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情况;三是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五)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细则
《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同时,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撤销、注销情况,并要求“发证机关应当将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根据《条例》要求,《办法》强调了对企业违规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了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等情况下对企业的处罚及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违规操作的处罚。
四、实施《办法》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