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的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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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的知识

土壤的知识范文1

关键词:农田 土壤;污染; 防治措施

1949 年—1980 年世界粮食单产由1 000 kg/ hm2提高到2 499 kg/ hm2,平均增长39 kg/ hm2。其中科技对农业高速发展的贡献率为70 %以上。作为贡献的核心是良种、化肥、农药和灌溉。建国以来,我国的农药工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为我国农业的丰产、稳产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使我国的粮食总产量稳居世界首位。尤其是近年来中国的农药出现了长足的进步。目前我国的农药产量已列世界第二位。有统计数字表明,我国通过对病虫草害的防治,每年可换回粮食损失150 亿公斤。但同时农药的过量使用也造成了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

1 农药的基本情况

农药, 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物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物质及其制剂。。

我国是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人口大国, 也是农药生产和使用大国。农药这一特殊用途化学物质问世以来, 在直接参与土壤生态环境生命过程中, 它为人类治理病虫害, 促进农作物的生长, 提高农作物的抗劣性能, 改善和提高农作物的品质, 但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土壤生态环境问题, 它对社会发展所产生的不利因素值得反思和总结。

2 农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使用技术落后在农药的使用上存在着农药的品种和数量搭配不科学,使用器械落后等一些问题。农民缺乏科学知识和相应的农药使用管理措施。出现了滥用农药,随意加大用药量等现象,从而造成了包括农药对土壤污染在内的一系列污染问题。

(2)农药质量问题较突出调查表明,农药市场上,就农药产品的活性成分而言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农药商品不合国际规定。这是造成农药对土壤污染问题的重大隐患之一。

3 农药对土壤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农药对农业土壤生态环境污染, 从历史原因来看, 主要是我国以前使用的都是广谱、杀灭性强、持效期长的品种, 尚未重视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管理方面侧重对农药质量及药效的监督, 缺少农药安全性评价, 缺少对农药毒性的监测系统。由于对农药毒性了解和监督不够,, 严重污染土壤农业生态环境。另外由于有些农民环保意识差, 农药使用不当, 在使用技术上单纯追求杀虫、杀菌、杀草效果, 擅自提高农药使用浓度, 甚至提高到规定浓度的两三倍, 大量过剩的农药导致直接接纳农药和间接接纳植物残体的耕种表面土层中农药大量蓄积, 形成一种隐形的危害。少量农药在人体内的积累引起的慢性中毒也不可忽视。

4 农药对土壤环境的危害

农药对土壤生态系统造成不良的影响首先表现为对土壤动物的危害。据报道, 1605 对几种步甲的影响比二嗪农、乙拌磷等大得多。对跳虫的毒性超过六六六、DDT, 甚至超过呋喃丹和涕灭威, 与甲拌磷同属毒性最高的一类。农药对蚯蚓的危害更应引起重视。其他杀虫剂如氯丹、七氯、甲拌磷、呋喃丹对蚯蚓毒性也很高。杀菌剂如威百亩、溴甲烷也是对蚯蚓毒性高的药剂。除草剂对蚯蚓的毒性一般不高, 常用剂量影响不大。但由于土壤植被减少, 间接影响蚯蚓的种群。蚯蚓对维持土壤和结构有重要作用。因此影响蚯蚓数量的任何一种农药, 最终都将影响到土壤的肥力和结构。再者, 在施用农药后, 土壤生物群的各个部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5 土壤中农药的迁移转化规律

控制农药环境行为的主要因素有三: 吸附、迁移和降解。

5.1 吸附

吸附是农药与土壤基质间相互作用的主要过程, 它是制约农药在水- 土体系中运动和最终归宿的重要因素, 也直接或间接影响降解、残留等行为。农药被土壤吸附后, 由于存在形态的改变, 其迁移转化能力、生物活性和毒性也随之改变。一旦农药的吸附条件破坏, 农药又可释放到土壤溶液中, 导致土壤受到农药的再污染。

5.2 迁移

农药的迁移与扩散是指农药从施药区向周围环境扩散的物理行为。通常在田间喷洒农药时, 直接粘附在农作物上的是少部分, 而大部分飘落于土壤之中, 并不断从施药区向四周扩散, 从而导致对水体、大气及生物圈的污染和危害。一些持久性农药, 如DDT, 甚至会通过扩散、移动影响全球环境。

5.3 降解

农药的降解又可分为生物降解和非生物降解2 种方式。在光、热及化学因子作用下发生的降解现象为非生物降解; 而在动植物体内或微生物体内外的降解作用属生物降解。生物降解在农药降解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影响降解的主要因素如下: ①环境因子。农药进入环境后, 会受到一些环境因子的作用, 如: 温度、湿度、有机质含量等。②农药本身的因素。农药的分子结构、农药的使用浓度及农药的用药历史等也影响农药的降解性能。农药因其在分子结构及理化性质方面不同, 对生物降解的敏感性差别很大。③微生物的影响。由于农药降解的主要方式是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进行, 因此微生物对于农药的降解具有重大的影响。微生物的种类多样、数量繁多, 有利于农药的降解。

6 综合性防治措施

为达到既高效又经济地把农药对土壤的污染降低到最低范围,目前已有诸多综合性防治措施:

6.1 改进农业技术,加强病、虫害的预测、预报

①利用植物的抗虫性,选育丰产、抗虫并具备其他性状的良种是害虫防治的较为经济简单的方法。②利用植物密度影响田间温湿度、通风透光等小气候条件,影响作物的生育期,从而影响害虫的生活条件。

6.2 化学防治

化学防治以其防治效果稳定、见效快、害虫猖獗时必须用化学防治才能解决或者必须先用化学防治,才能保证生物防治的有效应用而得到最为广泛的应用。

6.3 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具有不污染环境、专一性强、对人畜无害、对植物安全等优点。生物防治害虫是指用寄生真菌、细菌和病毒,或某些生物体的代谢物或同类异性个体分泌的引诱激素等进行防治的方法。有:A、昆虫天敌法,即以虫治虫。B、微生物防治法。C、害虫不孕化法。

6.4 加强监测

加强土壤农药污染的监测,了解土壤农药污染的情况,是对土壤农药污染防治的必要措施之一。

7 结语

尽管各种防治措施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目前农药对土壤的污染还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化学农药对于农业生产仍不可少。因此只有使用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才能有效地控制农药对土壤的污染。

参考文献

[1]张丽.化学农药对农业环境的污染与防治[J] .南京农专学报,2001 ,17 (4) .

[2]米长虹,等.农药对农田土壤的污染及防治技术[J] .农业环境发展,2000, 4 .

[3]刘长江. 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及污染土壤的生物修复[J].农业系统科学与综合研究,2002 ,18 (4) .

土壤的知识范文2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作者简介:曾晖(1972-),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大遗址开发与环境保护。

土壤污染防治是生态整治和环境安全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当今任何一个国家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土壤、大气和水并列为人类环境的三大要素,而几乎所有的污染都会进入土壤,这是土壤容易被污染的根源。我国土壤污染面积不断增加,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污染面积只有600多万hm2[1],而现在已经超过1000万hm2[2]。土壤污染已经影响到耕地质量、食品安全和人的身体健康。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化,其中严重的是重金属污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hm2,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2]。面对如此严峻的土壤污染问题,我国现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却显得捉襟见肘,因此,研究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放眼世界,发达国家土壤污染立法模式主要有2类:第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立法,如德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和日本的《土壤污染对策法》;第二,没有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过修改现有的污染立法、民事立法等以应对土壤污染这类污染形式,如法国土壤污染立法就是这一类模式的典范。

法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起始于1993年,法国环境保护部向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了一个通报,这个通报宣告了法国土壤污染和修复政策的开始。法国至今没有综合性、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制度是在传统工业法、民法、侵权法等法律的基础上以法律、法令、行政政令、判例法等形式不断发展完善的。相较很多国家有专门的土壤污染立法,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进和发展并没有突破其现有法律框架,但却取得了良好的防治效果,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法国已累计修复污染土地165km2[3],土壤污染面积较20世纪下降了9%[3],这其中必有其特别之处值得研究和借鉴。我国当前缺失专门性的土壤污染立法,这一点与法国相同。学习和借鉴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应对模式对探讨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立法路径和土壤污染防治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策略

1993年土壤污染防治成为法国环境保护部宣告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2007年在经过法国政府部门改组后,原先法国环境保护部的功能由法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继受。该部继受原法国环境保护部的土壤污染政策后,经过一系列的发展形成了极为先进的土壤污染防治策略,这些策略也成为欧盟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主要来源。

1.土壤污染防治以预防为原则

土壤污染预防原则是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首要策略。土壤污染相比大气、水等污染而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累积性、不可逆转性,这决定了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难度大、周期长。如果大气和水体受到污染,切断污染源之后通过稀释和自净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问题不断逆转,但是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则很难靠稀释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土壤污染一旦发生,要清除其中的污染物是一件极其不容易的事。因此,对于防治土壤污染就不能将重点放在依靠科技手段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上,最根本的是在法律中确立预防原则,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发生。为此,法国环境管理机关首先运用法国工业法控制排放污染的活动和建设项目,通过工业法规定对潜在的污染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另外,还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日常监测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农作物种植管理制度、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等。

2.建立污染土地的公共信息管理数据库

为了培养公共的环境意识,识别和保存污染地的信息,法国环境部和后来的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一直以来致力于建立有关污染土地的数据库。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信息包括现存的污染地和以前被污染而现在已经被修复的土地。法国有关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主要有2个:一是现存的污染土地的国家数据库(Basol),这个数据库于1993年建立,包括所有经过权威机关认证的被污染土地的信息,任何新的污染土地都要进入这个目录。这个目录的信息主要包括被污染土地地址、利害关系人、污染类型、管理机关采取的行为、环境修复的技术手段和修复状态等。二是以前工业污染地的国家目录(Basias),这个数据库也是1993年建立,用于追踪过去被污染的土地,这些信息被运用于特定的发展计划之中。至2005年以来,那些原先保存在Basol数据库中的污染土地,如果已经被修复并且不再需要对其进行持续监测的情况下,就从Basol数据库转移到Basias数据库。

3.引入环境风险评估管理的理念

法国环境管理机关对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理有很实用的方法。那就是,对于每个污染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评估包括污染物对人类、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潜在影响。这样的环境风险评估是建立在对污染源、污染渠道和污染地的精确分析基础之上,并且考虑了土地将来有可能的利用。同时,法国环境部还了一些关于风险评估方法的技术导则,给环境风险评估操作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指导。风险评估的过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的文件准备:(1)对可能被污染土地的情况、污染源和相关环境影响进行详细和深入论述,将这作为风险评估的背景知识;(2)对风险评估进行论述,目标是量化对人、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风险指数;(3)深入阐述有关环境风险和拟议的环境修复计划。

二、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法国并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过对现有的工业法、废物法、民法等法律进行完善与修改,来规范土壤污染者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从而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的目的。

1.相关法律制度中土壤污染者的责任

(1)工业法。

工业法是法国环境法体系的主体部分,编纂于法国的《环境法典》之中,法国工业法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工业厂址操作者[4]。根据法国《环境法典》第511条第1款的规定,法国工业法中的规范适用于一切由个人或法人拥有或经营的,无论是公营或私营的,只要会对周边环境和人的健康、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农业、自然环境构成危险或不便的工厂、车间和工程等。法国工业法的范围比欧盟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制度的范围要宽泛,包括了更多的建设项目和活动。但是工业法制度主要是着眼于规范工业活动的操作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

在法国工业法中,工业项目操作者负有土壤环境修复义务。工业法规定的环境污染清除责任主要施加于工业活动的最后一个操作者或者从业者。“操作者”或者“从业者”指的是日常控制工业活动或者工业厂址的人。最后一个操作者不仅要负责他自身工业行为产生的污染,而且要负责同样的土地上他之前的操作者产生的污染,之前在这片土地上进行工业活动的操作者将不再对土地修复负责任。

工业法施加的土壤环境修复责任一般是在工业厂址关闭的时候才考虑。工业厂址的最后一个操作者没有权利声称前面的操作者污染了土地而没有负责清理。但是,在工业活动转让时前任工业厂址操作者必须向其后的操作者负担修复土地环境的费用,前后工业厂址操作者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解决,而不属于工业法的调整范畴。如此,关于工业厂址的土壤污染主要包括两类法律关系:一类是最后一任工业操作者对于该土地的环境修复责任;另一类是各个工业操作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调整前一任操作者对后一任操作者有关污染责任的民事补偿。法国法律这样规定工业厂址污染土壤的责任,便于土壤污染责任的追索。

(2)废物法。

从2003年7月开始,法国《环境法典》第541条第3款将废弃物的调整范围从仅仅包括“被丢弃的废物”扩大到包括“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风险”[5]。从而将“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风险”也纳入废弃物规范的范围。同时,法国废物法规定:(1)任何生产或持有废物的人在处置废物时,应该做对于动植物无害的处置,或者不作对于自然区域有害的处置,并且不制造空气、水、噪声等危害人类健康的污染;(2)制造废物的人对废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3)当废物处置责任人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没有能力处置废物时,环境管理机关有义务对废弃物进行处置,由责任人承担处置费用。

由于环境管理者不一定总是能够成功地对最后一个土地利用者施加环境修复的义务,因此废物法也能被用来施加污染清除的责任,以作为对工业法的有力补充。在土地环境修复方面,废物法相对于工业法的优势在于,它不仅针对废物生产者还针对废物持有者(保有者);在没有土地操作者、土地租借者或者占有者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可以被认定为废物处理和清除的责任人。

(3)民法。

除了法国工业法、废物法施加给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责任外,法国民法同样可以对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壤污染的人,包括工业厂址的操作者和土地所有者,施加民事法律责任。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工业活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包括环境损害)的,工业厂址的所有者、操作者和控制者应该对这个损害负责任。根据法国的判例法,一个工业厂址的所有者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承担土壤污染的民事责任:(1)工业厂址操作者不存在或者土地所有者重新获得了对土地的控制,并因此必须对该土地上产生的污染负责任;(2)工业厂址操作者允许土地所有者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对土地进行操作;(3)工业厂址在其操作者未完全清除土壤污染的情况下就关闭了;(4)土地所有者没有有效地控制工业厂址操作者的污染清除行为。

在法国民法中,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和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是受到土壤污染损害的人,包括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民事诉讼提起人必须对损害行为、其所受到的损害和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这对于受损害者来说往往是困难的,因为土壤污染涉及很多专业性的知识,因此受害者往往依托一些公共组织,比如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来对污染者施加压力。关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时效是10年,从发现损害的时间开始起算。

由于法国工业法、废物法和民法等法律体系的配合,对于土壤污染的修复责任就可以施加于土地利用者、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对于土地环境造成损害的任何人;土壤恢复责任形式多样,包括土壤污染清除、废物处置以及民事责任等等。这样多方面全方位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能够为土壤污染提供全面的责任保障。

2.土壤环境修复的相关法律规定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修复,主要依靠工业法制度进行规范。一旦土壤修复的责任人被确定了,环境管理机关就要进行土壤的勘察和风险评估,并且在“未来利用”的基础上决定如何实施污染土壤的环境修复。

(1)土壤环境修复标准基于“未来的利用”。法国的环境管理者在对污染源的环境风险进行精确的评估之后,在考虑土地未来用途的基础上,对工业厂址的操作者施加土壤环境修复义务。2005年9月的“1170号法令”建立了一个新的工业厂址的关闭制度,特别地说明了工业厂址未来利用的定义,明确地将工业厂址的操作者认定为对土壤污染有清洁义务的责任人。2005年9月13日实施的1170号法令修改了1977年9月21日实施的第1133号法令中的第34条第1款至第5款,是对法国《环境法典》第510条的执行。2005年的第1170号法令规定,“未来的利用”是这样的使用:(1)在工业操作者、土地所有者和当地政府之间讨论或者达成一致的利用;(2)在没有协议达成的情况下,由政府管理机关来认定的利用。

环境管理机关施加污染土壤修复义务的同时,也要在整个区域的区域规划下考虑工业厂址的地址和使用方式。例如,如果一个工业厂址是位于工业区域,和整个区域规划一点都不冲突,环境管理机关就应该将“未来的利用”认定为等同于“最后的利用”;如果一个工业厂址位于市区,并且附近有一些民用住宅,环境管理机关则可以将土壤的未来利用认定为有可能是住宅或者商业使用,这样污染土壤的修复要求和费用就更高。

“未来的利用”在工业厂址关闭之前确定后,不意味着在将来不能够改变利用方式,只要改变利用人能够承受改变土地利用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例如,如果将来的利用被认定为工业方面的利用,而利用人想开发房产,环境管理者不应该向原来的从业者要求土壤环境修复,而是应该由现在的房地产从业者来承担这个责任和费用。

(2)土壤环境修复的融资。土壤环境修复的融资取决于管理者能否认定责任主体。如果责任人确定,由责任人负责污染土壤修复的费用,主管机关会支付有限的津贴;在没有责任人的情况下,由法国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来负责进行修复。环境管理机关对于污染土壤责任人的津贴往往很有限,例如,在对土壤污染的识别方面环境管理机关可能会承担一部分费用,或者水管理机构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负担一部分费用。

对于无主土地而言,由国家来负责进行环境修复。法国政府可以要求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来进行受污染的无主土地的修复预算和修复操作。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是法国中央政府直属的工业和商业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受法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监督,主要负责能源、空气、噪声、交通、废物、污染土壤等环境和能源事务的管理,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有相应的机构。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的业务费用来自于中央财政预算。同样,法国的地方政府也对能源效率进行预算,对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的各地方办公室的业务开展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三、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思考

1.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和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是相同的,即都没有一部综合性的、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主要存在于现有的工业法体系之中;同时,关于土壤污染责任依据废物法、民事法律等进行救济。可以说,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演进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路径,就是将土壤污染视为工业防治法中一个新的法律事实,在传统工业法体系中,根据土壤污染的特殊性发展出了一系列特殊管理手段,如土壤监测、风险评估、土壤数据库、土壤修复等。

(1)土壤污染防治基于传统的工业污染法和相关立法。从上文介绍可以看出,法国的工业法中关于土壤污染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2个部分:一是预防新的土壤污染,主要是对污染项目进行审批,以预防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新污染;二是解决或者消除现有土壤污染,修复土壤环境,责任人对污染土地的修复受到环境管理机关以及环境管理机关委托的公共机关的科技支持和资金支持。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污染土壤的修复,这两部分可以说已经涵盖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内容。

废物法和民事法主要解决工业法关于污染土壤责任的欠缺。法国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同样是基于侵权责任制度,但是对于土壤污染这个特殊领域而言有以下几点突破:(1)将污染土壤责任主体扩大至土地所有者;(2)侵权责任发生的基础,即损害,也包括环境损害,如土壤污染;(3)环境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环保非政府组织,这样的规定很符合环境民事诉讼的特殊性。环境污染,例如土壤污染往往涉及很多专业性知识,对于普通受害者来说查证和举证都非常困难,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中通常有专业人士,加之其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其作为适格主体进行环境诉讼更为便利,更利于污染土壤损害救济。

(2)以环境风险预防为基础。风险预防理念贯穿于法国土壤污染管理的全过程。其一,在对每一个新的工业厂址进行环境行政许可时,就要求工业厂址操作者必须确定该工业厂址关闭后对于土地的使用类型;其次,每个工业厂址的操作者都必须提交关于该工业活动对于环境影响的报告书;其三,对于工业厂址关闭时操作者进行土壤环境修复资金的保障,也是为了预防工业厂址操作者修复能力不足;最后,对于污染土壤的修复也是基于环境风险和未来的利用。可以说,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在土壤污染管理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发挥。

(3)法律渊源多样化。法的渊源有2种形式,一种是形式渊源,即法律规则表现的形式,指出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法律;二是实质的渊源,即法律规则来源于什么地方。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渊源是多样的,包括法律、行政法令、行政规章和判例法。法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Loi(法律)、Décret(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命令)、Arréte(法令)。

在法国法律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判例来充实土壤污染相关法律。判例法和成文法在制度演进中有不同的社会适应力,都是法律活动的实践总结。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这样新的法律领域而言,立法的滞后往往与土壤污染状况存在矛盾,法国法律中的判例法可以弥补成文法的空白和缺陷;同时,在判例积累一定数量后,也可以从判例法中抽象出某些原则,为成文法的立法创制条件,这可以说是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进理性。

2.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建议

当前世界上主流的土壤污染立法模式是专门立法模式,例如德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韩国的《土壤污染保护法》等等。我国关于主要的环境介质例如水、空气等都有专门的立法,唯独没有综合性的、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我国主要散见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等相关法律,这和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前提是一样的,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相关法律以应对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法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是我国环境污染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受环境污染法总体规则的规范。不论是土壤污染还是其他各种形式的污染,都应该视为是环境污染法调整的对象,也应该成为其他法律部门面临的新的法律事实,对其他法律部门的发展和演化带来一些新的力量。我国现存的以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为首的污染防治法体系,形成于20世纪末或者21世纪初,其中很多环境管理规范都与当代的环境保护理念不符,应该借《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机会对一般环境污染规范进行完善,以应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污染形式。同时,与环境污染调控和污染损害赔偿比较密切的2个法律是行政法和民法。由于土壤污染侵害的往往是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土壤污染控制过程需要大量政府力量介入,也即是政府行政行为的参与。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规范中有很多政府代为履行的土壤环境修复义务,可资借鉴。

另外,有必要完善我国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法。法国民事法的规定非常契合环境问题的特点和环境污染赔偿的特点。法国民法规定,有权利提起土壤污染民事损害赔偿要求的人,包括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由于土壤污染损害的举证非一般受损害者所能够胜任,因此,法国民法赋予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NGO)提起土壤污染民事诉讼的诉权是非常有利于土壤污染损害救济的。在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提起污染损害民事诉讼的诉权正在受到热议,希望我国也能够扩大享有诉权的主体范围,真正为污染损害民事诉讼救济打开方便之门。另外,法国民法关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时效是10年,从发现损害的时间开始起算,这一规定也可以为我国借鉴,延长环境污染民事诉讼的时效,因为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往往具有延迟性、潜在性等特点,因此适当延长其诉讼时效有利于污染损害得到合理的救济。因而,对照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适度完善我国行政法和民法中可适用土壤污染防治的条款十分必要。

(2)我国应选择综合土壤污染防治模式。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实质上是一种综合防治模式。污染的综合防治模式,就是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规划和管理环境系统,通过全面的完善法律、政策、机构和社会经济体制来支持可持续利用的整个生态系统。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是一种全新的综合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战略和方法。对环境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管理主要有以下内涵: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对土壤、水、植被、野生动物等各项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进行综合规划;对各项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的管理要求所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社会部门、科学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对某一项资源和环境要素实施管理和利用应考虑其活动对邻接的和其他的生态系统的(实际的和潜在的)影响;对资源和环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综合考虑多学科的知识;对资源和环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综合考虑边缘主体(包括土著民、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综合考虑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存续状况。《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公约中的有关文件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概念及其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最早在1995年在马拉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大会的一个专家组会议上提出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12条原则和导则。2000年5月,于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第V/6号决定《生态系统方式》认可了专家组提出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12原则和5项导则,将其作为该公约内的一个重要实施框架。

法国对每个污染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了对人类、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潜在影响;这样的环境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各种形式的信息,包括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在污染土壤环境修复过程中,综合利用公共机构的执行能力以及公共金融政策来协助完成污染土壤的环境修复;同时,在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中,还有关于水、自然、风景、工业、农业等领域的引导政策。可以说,法国在缺少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前提下,仍然能依靠现行法律制度对土壤污染进行有效防治,全在于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综合污染控制的模式。这样的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和选择。

土壤的知识范文3

关键词: 新课程 中学图书馆 管理方法

中学图书馆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图书馆是人类知识的宝库,是学生课外知识的源泉,它不但可以帮助学生巩固课堂所学到的知识,而且可以作为“第二课堂”弥补课堂教育的不足,丰富他们的科学文化知识,开阔他们的视野。因此,中小学校图书室不仅是广大学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场所,而且是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必不可少的工具,更是学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深入推进,为我们引进了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和学习方式,同时,社会进入信息时代,文化的多元性、网络的普及,出版物的多样性,为学生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获取知识的途径,为终身学习创造了条件。作为学校“第二课堂”的图书馆面临了一次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图书馆的服务不应只停留在简单机械的借书还书上,服务的含义要不断扩大。为此,我们应积极主动配合新课程改革,最大限度地发挥功效,实现为中学教育教学改革服务和资源共享的目标,成为师生课内、课外邀游的知识天堂。中学图书馆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如何定位、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非常值得我们去探讨。作者谈谈自己的意见,愿与同行们商榷。

一、转变观念,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新课程改革背景下,中学图书馆管理必须转变观念,摈弃单纯为教学和备课服务的思维方式,树立新的办馆思想,并且在新的办馆思想指导下,根据《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健全各项图书管理制度,保障借阅活动的顺利。

1.完善和落实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图书室各项管理制度,图书室各项制度要上墙张贴;让学生知道,每人一份发到学生手中。学生办理借书卡,做好图书和资料的出借登记还进行注销工作。图书赔偿制度与爱护图书的教育并举,重在加强爱护图书的教育,指导学生采用保管图书的方法。加强图书室纪律的管理,随时督促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图书室制度。

2.保障借书时间。应把借书时间表张贴到各个班级,发到学生手中,让他们充分了解借书时间,合理安排自己借还图书。如果遇到图书管理教师外出,就应提前通知学生,并利用其他时间补上。

3.多方努力提高图书利用率。设立学生图书管理员,通过自愿报名,培训考核的方式,招募学生担任图书管理员。学生管理员不但学到了管理图书的知识,还培养了他们的观察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他人服务的思想,也提高了学校图书的使用率。

二、增加投入,不断增加馆藏数量,完善馆藏文献结构。

藏书是构成图书室的基本要素之一,藏书的质量,是衡量一个图书室的管理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成就的重要标志。中、小学图书室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图书馆,它的读者群是教师和学生,他们大多需要与教学内容、课程安排、教学计划密切联系的图书资料,以及某些相关的文献资料。

满足新课程改革对教学资源的要求,中学图书馆的生均藏书量,报刊和工具书品种的要求都有相应的提高。每年都必须从图书经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购置以光盘、磁盘为主的电子期刊和其他电子型出版物,有计划地购置与学校的重点学科相关的期刊全文光盘,或者题名数据库、文献数据库,以发挥现代化服务手段的优势。同时,参考《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建立一套适合自己图书馆的“馆藏结构标准”,规范各类图书的比例。研究师生的阅读需求与阅读心理,做好学生用书与教师用书的采购工作,建立一个适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科学、合理的藏书体系。

三、改善服务,拓展服务项目,用多样化的服务方式搞好优质服务。

“藏”书的就是为了“用”,而如何才能做到充分发挥藏书的作用,图书室只有通过流通才能完成知识的传递过程,服务于读者。

对教师而言,图书室的价值在于有效地提供满足教学和教研需要的文献知识与信息。这是因为目前教师知识面还很窄,需要通过进修来丰富和提高。同时,现在的教学与过去大不一样,以前的教学是一本教科书在手,照本宣科;现在的教学,课本仅仅是一种教学资料信息源,还应有多种信息源。因此,图书室要想之所想,急之所急,有针对性地为教师及时提供比较全面的专业性、理论性较强的图书资料,让他们节省宝贵的时间与精力,致力于教学与研究。

1.设置专门的教师阅览室,陈列国内外最新教学研究期刊资料。这类期刊均为本类目核心杂志,信息量大,内容集中精练,且周期短,传递快,实效性强,受到教师的青睐。

2.书库实行开架借阅。教师们通常带有明确的目的来查阅图书资料,辨别取舍信息的能力较强。开架有利于缩短他们与图书资料的距离,更加直接迅速地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

3.收集整理有关教学信息。编制文摘、索引、专题、题录等二次文献,沙里淘金,提高各类型图书资料的利用率。

4.编制推荐书目,开展定题服务。图书室应针对本学校的重点教研课题,派专人搜集有关的情报资料,汇编成册,提高服务工作的主动性。

对学生而言,图书室具有传播知识,陶冶情操的作用。“理想的书籍是智慧的钥匙”。中小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形成的初期,这是成长的重要阶段,可塑性强。在这一时期,他们通常都有强烈的求知欲,急切地要利用图书室,通过图书室来了解未知的世界。而他们现有的知识水平,分辨能力还难以完全做到去伪存真,往往对各种书籍都采取兼收并蓄的态度,图书室要配合思想政治教育,担负起正确的导读任务,加强对学生阅读的引导,通过目录、索引、简介、评论等形式有选择地向学生推荐各类读物,指导他们读好书、用好书。还可以举办专题读书会、书评、演讲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图书室,引导学生从中吸取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东西。想方设法,充分利用中午和寒暑假的时间,保证开放的时间,采取全方位的借阅方式,尽量开架借阅,尝试借、阅、网合一的以读者为本的服务方式。

四、认真培训,开展各种阅读指导活动,加强与师生的交流合作。

读者是图书馆的“中心”,图书馆要建设固定的读者群,就需要以读者为中心,认真研究读者的阅读习惯,包括研究读者的阅读需要,研究读者的阅读能力,研究读者的阅读环境,与读者在思想上、感情上交流,站在读者的立场上,想读者之所想,急读者之所急,收集读者的反馈信息,做好采访工作。“授人以鱼,足解一日之饥,授人以渔,足食终生之鱼”。中小学图书室要有意识、有计划地开展图书利用教育,开设有关文献检索、图书等课程,培养他们利用图书室设施的习惯,训练他们熟练掌握各类型图书资料的检索方法和技巧。提高他们对图书室的认识和利用能力,让图书室的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成为学生学习和工作的良师益友。

五、积极参与,主动创造条件,及时为活动的开展提供服务。

中学图书馆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新课程改革,参与学生各种社团、文化活动,创造条件支持研究性学习活动的开展。比如:当学生组织开展诸如讨论会、故事会、演讲比赛、征文活动、知识竞赛,以及书评活动等活动时,图书馆要及时、主动地提供活动所需的信息资料,为活动的开展提供服务。此外,图书馆还可以举办读书节及校园文化节等活动,通过报告会、讲座、作品展览、文章评比,图书漂流,以及图书角等形式,吸引全校师生的共同参与,让图书馆成为校园文化建设的中心,成为新课改的实践场所。

六、注重学习,重视日常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图书管理人员素质。

图书管理员是人类知识的传播者,是为不断发展和丰富人类文明而服务的劳动者。图书管理人员和学校任课教师一样,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图书管理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1.注重学习,提高修养。加强文化知识和业务理论学习,要积极地接触新理念,学习新知识,研究新问题,交流新经验,提高自身的修养和能力。

2.爱岗敬业,专心服务。图书管理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充分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在工作中秉持热情、耐心、细致、周到的服务理念。

3.言传身教,感化学生。图书管理人员应当衣着大方、得体,保持礼貌文明的言谈举止,为学生营造一个舒适的阅读环境,在与学生交往过程中注意教育学生,以自身的修养感化学生。

土壤的知识范文4

福州的别称是榕城,最有名的当属到处都有的榕树。

榕树,形态特征:桑科椿属常绿大乔木,高20到25米,生气根。叶革质,椭圆形、卵状椭圆形或倒卵形,长4到10厘米,宽2到4厘米。花序托单生或成对生于叶腋,扁倒卵球形,直径5到l0毫米,乳白色,成熟时黄色或淡红色;瘿花和雌花同生于一花托中。 生长分布:生长于村边或山林中。分布于广西、广东、福建、台湾、浙江南部、云南、贵州。印度、缅西马来西亚也有。 用途:可作行道树。树皮纤维可制鱼网和人造棉。气根、树皮和叶芽作清热解表药。

(来源:文章屋网 )

土壤的知识范文5

关键词 农药;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 X153.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0-0218-01

土壤污染近年来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土壤污染的来源主要是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三废”、施入农田的农药、化肥以及人类生活中所产生的废物。引起土壤污染的物质中,有些本来并非有害,而是由于进入土壤的数量多,达到毒性水平,才破坏了土壤内部以及土壤和其他生态系统的自然平衡,从而对人和其他生物产生有害的影响[1]。

1 农药种类及毒害

农药依杀灭的生物对象不同,分为杀虫剂、灭菌剂、杀鼠剂、杀线虫剂和除草剂。其中,以杀虫剂、灭菌剂和除草剂使用量最多,最容易引起环境和土壤污染。

1.1 杀虫剂

杀虫剂按其化学成分可以分为有机氯、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杀虫剂。有机氯杀虫剂如六六粉、滴滴涕,毒性强、药效长,但不易被生物降解,我国已禁止使用。有机磷杀虫剂一般容易被微生物降解,因此它们在土壤中(以及水中)存在较少,但其对人体的毒性比有机氯杀虫剂大,使用要特别谨慎。氨基甲酸酯杀虫剂对哺乳动物的毒性较低,并且具有易被生物降解的优点,是目前推荐使用的良好杀虫剂。

1.2 灭菌剂

灭菌剂使用总量比杀虫剂少很多,灭菌剂的种类有含铜、硫的无机灭菌剂、有机磷灭菌剂和有机氯灭菌剂等。它们对土壤影响与杀虫剂基本相同。

1.3 除草剂

多数除草剂可以被微生物降解,对哺乳动物毒性较低,但对鱼类有毒性。

2 农药在土壤中的存在状况

农药在土壤中有6种去向:一是向大气散失(即发挥)。挥发性强的农药,如甲基溴化物、氯丹和七氯,可因挥发作用而损失。二是被土壤吸附。农药分子结构中的官能团如羟基(-OH)、氨基(-NH2)、亚氨基(-NHR)、酰胺基(-CONH2)、酯(-COOR)和R3N+等,由于在土壤中形成氢键和质子化作用,可以促进土壤对农药的吸附。另外,百草枯(C12H14CI2N2),以阳离子的形式被土壤胶体吸附。土壤有机质对农药吸附作用影响很大,如纤维素对除草剂吸附量为30 μg/g,而土壤腐殖酸可吸附478 μg/g。此外,土壤吸附农药还受土壤pH值的影响。三是以液态在土壤中移动。一些不能被土壤吸附的农药,特别是水溶性的农药,可能从土壤中淋失。淋失的农药可能引起地下水污染。四是与土壤中其他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土壤表面的滴滴涕和杀虫快会因太阳辐射而分解,但是由于光合反应不能深入土壤内部,所以不占主要位置。较为重要的是土壤中硅酸盐黏土矿物对农药的直接催化分解。五是被土壤生物降解。由于土壤中有众多的微生物存在,农药经常遭到微生物的代谢分解,就是一些较稳定的农药,最终也会被降解为简单的化合物,最容易降解的是那些含有羟基、羧基、氨基和硝基等极性基团的农药。六是被土壤生物吸收[2]。进入土壤中的农药遭受挥发、淋失、降解、转化和植物吸收等作用后,残存保留于土壤中的部分,称为农药残留,而其含量称为农药残留量。农药在土壤中保留的时间,因农药种类和土壤条件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有机磷杀虫剂在土壤中只保留几天,滴滴涕和其他有机氯可在土壤中保留3~15年。

3 农药的污染

3.1 农药对土壤生物的影响

农药进入土壤后,除了杀伤防治对象外,还伤害土壤中的其他生物群。例如,百草净对土壤中的蚯蚓有伤杀力,杀螨剂和氨基甲酸酯对无脊椎动物有影响。熏蒸剂在土壤中的杀灭作用强烈,但是99%的微生物恢复较快,但微节足动物恢复需要2年以上时间。

3.2 农药对作物的影响

土壤中残留的农药,有些可以被作物吸收。作物对土壤中农药的吸收能力因土壤质地而变化。作物从砂质土壤中吸收的农药要比黏土中吸收的多。据不完全测定,从砂质土中吸收的约为22%,从黏土中吸收的为1%。除土壤质地以外,土壤有机质能降解农药的活性,因此生长在富有机质土壤中的作物所吸收的农药,可能比生长在贫有机质土壤的作物少。

3.3 农药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土壤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农药一旦污染了土壤,势必随生态系统的循环而扩大其污染范围。土壤中的农药被作物吸收后,再被人食用,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若土壤中农药被蚯蚓吞食,会造成土壤中蚯蚓大量死亡;土壤中的残留农药,经雨水淋失可能引起水质污染,造成藻类、鱼类死亡等[3]。残留的农药会使生态系统的正常循环受到严重破坏,必须引起高度注意,并应积极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4 防止农药对土壤污染的措施

一是在使用农药比较多的地方,应该进行农药在土壤中的积累情况和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制定出恰当的防治措施提供依据。二是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如有机磷或有机氯农药等。加强市场监管,发现一起严办一起,绝不姑息。三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农药的使用量,应积极开展农业防治和生物防治。另外,培育抗虫抗病性强的农作物新品种,是防治农药污染的重要途径。四是在研制和推广新农药时,要搞清不同土壤类型对农药存在、降解、固定和转移的影响以及由土壤进入植物体的可能性[4]。五是对于已受农药污染的土壤,可以改种绿肥,向土壤增施有机肥或采用其他耕作措施,将会减少农药进入作物和转移到食物链的可能性。

5 参考文献

[1] 北京农业大学土壤教研组.土壤学[M].北京:北京农业大学,1998.

[2] 李静,郎贵林,于之光.牡丹江市环境空气质量分析[J].现代农业科技,2011(8):264.

土壤的知识范文6

关键词:镉;镉污染;毒害;防治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7-0083-1

近几年、由于人口数量的大幅增加,以及冶炼、电解锌、制造业[1]等工业的快速发展,由此带来的镉污染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有毒重金属的含量在耕地土壤中急剧增加,导致土壤重金属污染日益严重,土壤生产力以及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下降,严重影响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 镉的来源

镉是一种稀有微量元素的金属,是仅次于汞含量的重金属元素之一。其自然界中的存在形式主要存在于成土母质中,其含量往往较低,不会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重金属含量超标主要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包括污水灌溉,肥料施用等。研究调查发现,人体的镉含量超标,主要原因为农业污灌,同时镉还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因此,对镉的毒害机理和防治的研究刻不容缓。

2 镉的毒害效应

2.1 镉对植物的毒害

镉对植物的毒害主要集中在农作物,对农作物的伤害主要表现在种子的萌发和幼苗的生长变化。以水稻为例[2],其毒害主要分为镉对水稻种子萌发的影响、对水稻根系的影响、对水稻光合作用的影响、对水稻细胞代谢的影响。

2.2 镉对人体的毒害

传统的镉危害主要是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侵入身体,它不是人体的必需微量元素,而在当今社会,镉污染的情况日益加剧,镉在日常生活中主要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使人体中镉的含量大大增加。有资料显示[3],即使微量的镉进入人体也会通过生物放大和积累,对肺、骨、肝、肾、免疫系统和生殖器官等造成一系列的损伤。

3 镉污染的防治

土壤污染一旦发生,对环境的影响是持久的,十分难以根除。因此,我们采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做好土壤和环境的保护工作。

3.1 生物修复方法

生物修复是一种经济且有效和环保的修复方法,其原理是根据遗传培育植物或自然生长在土壤中的污染物实施吸附。该方法对土壤中镉的吸收率可达10%,连续多年可使土壤镉含量降低50%。

3.2 施加镉的改良剂

镉的改良剂有很多种,包括石灰或磷酸盐等[4],其原理是使镉由可溶性物质转为不可溶性的氢氧化物和磷酸盐,从而减少土壤中镉的含量。

3.3 增施有机肥

有机肥料中的有机物[5]可作为阴阳离子的吸附剂,提高土壤自身的缓冲能力,大大降低镉对植物的毒性,阻碍镉进入植物体。有机物还具有络合、螯合镉离子的作用,使镉离子形成络合物、螯合物,提高土壤对镉的吸附能力,进而减轻镉的毒害。另一方面,通过施用促进镉离子还原的物质,使镉离子与硫化物发生反应形成硫化物沉淀,可使Cr6+转化为Cr3+,从而减轻其对土壤的毒性。

3.4 深耕、翻土法

土壤镉的污染源基本上是大型的电镀厂、冶炼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造成的,而采用污水灌溉的土壤其表皮会累积大量镉,如果采用人工深翻50㎝以下的土壤,可使土壤的耕作层中镉的含量降低50%[6]。

参考文献

[1] Gerald C. Lalor. Review of cadmium transfers from soil to humans and its health effects in the Jamaican environment[J].ScienceDirect,2008,15(8):162-172.

[2]夏汉平.土壤-植物系统中的镉研究进展[J].应用与环境生物学报,1997,3(3):289-298.

[3]刘旭.水稻对重金属镉和铅的吸收和运转及栽培环境的影响研究[D].扬州:扬州大学,2007.

[4]李宗利,薛澄泽.污灌土中铅、镉形态的研究[J].农业环境保护,1994,13(4):152-157

[5]杨苏才.土坡重金属污染现状与治理途径研究进展[J].安徽农业科学,2006,34(3):549-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