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如何维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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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如何维权

网络诈骗如何维权范文1

【关键词】法务会计;网络诈骗;电子证据

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网络股票、期货交易提供了便利条件,但与此同时也给网络诈骗提供了空隙。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邓智毅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近几年全国电信诈骗平均每年损失100亿元,年均受骗人数达40余万人。其中股票期货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网络股票、期货诈骗存在交易地点不确定、交易形式多样化以及交易时间不固定的特点,因此给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造成巨大挑战,影响网络期货诈骗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证据收集是对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立案和诉讼的重要依据,因此基于网络交易的特点,电子证据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收集中具有重要的分量,本文立足于法务会计视角对网络股票、期货的电子证据进行系统研究,以此提高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的侦查质量,形成有力的震慑力。

一、法务会计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的关联

法务会计就是利用会计学和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通过调查获取有关的财务资料,以此为案件侦查和诉讼提供证据的学科。法务会计应该遵循真实性、合理性以及独立性,以沟通、协调为主,诉讼为辅的原则为企业提供财务信息判断报告,为认定经济犯罪事实提供证据,从而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网络股票、期货诈骗就是不具有股票期货交易的主体通过虚拟交易平台,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的非法股票期货交易活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针对投资者急于求富心理实施诈骗活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金钱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条件,部分股民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参与到股市中。而不法分子则利用股民的贪婪心理,通过“内部消息”以及不提风险只提回报而实施的诈骗行为。二是现有法律惩治力度薄弱。“法律不存在根本性的空白,但在执行层面上,违法犯罪者成本太低。三是投资者维权成本太高。网络诈骗案的取证涉及跨省追踪诈骗电话,去深圳腾讯公司取得QQ和微信的证据,去工商和金融部门取得工商执照和期货经营资格的认定,哪个受害人只靠个人力量都无法得到相对完善和充足的证据,从而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受案和立案,因其维权成本太高实质上很难维权[1]。实现对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的侦查与诉讼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存在如下特点:(1)交易地点不固定。网络期货诈骗主体往往通过租赁某个场所作为办公地点,一旦实施诈骗之后,就会搬离办公地点,使得公安机关无法确定具体的犯罪场所。(2)交易对象不确定。网络给交易提供了广泛空间,尤其是交易对象不确定,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可以对全国各地的投资者进行诈骗。例如某地的投资者相信犯罪分子的高收益虚假承诺,进而通过网络对其进行投资,投资者往往基于各种顾虑在发生诈骗之后选择沉默,给案件侦破造成影响。(3)交易手段的隐蔽性。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的主要手段就是利用网络实现交易。以金钱交易为例,网络诈骗最大特点就是实现了金钱交易的隐蔽化,受害者的资金往往通过支付宝第三方打入到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中,而且双方也没有签订有效的法律合同,造成交易的隐蔽性。因此基于网络股票诈骗案件的隐蔽性和网络化特点使得证据收集存在很多弊端,需要通过法务会计手段实现对网络诈骗案件证据的收集。

二、法务会计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收集中的具体应用

由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基于网络交易的特点存在侦查取证难的情况:一是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相关证据难以发现。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操作诈骗行为,导致犯罪的现场与手段虚拟化,这样侦查人员很难发现相关的证据,尤其是对犯罪行为实施的证据收集造成巨大的影响。二是犯罪证据更加隐蔽。根据实践,网络股票、期货诈骗往往是不法分子为了骗取受害者的信任,他们会按照正规期货交易平台的模式虚构平台,以此诱导受害者上当受骗,他们的非法交易都是通过网络完成,如果受害人不报警,公安机关很难对其进行侦查。另外,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的分工越来越周密,这样给案件侦查证据收集造成巨大的阻扰。三是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的财务信息具有虚拟性。由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是以非法占据他人财物为目的的,因此一般网络诈骗的财务信息难以记录。基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困难的现状,一般对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的证据主要集中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应用上。最高法、最高检与公安部2016年10月了针对电子证据的新规,有效提高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法务会计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中的应用具体表现为:

(一)法务会计为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电子证据收集提供了工具

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主要是根据诈骗行为进行证据收集,由于依托网络实施的诈骗活动具有隐蔽性与广泛性,因此支撑诈骗活动的会计信息发生了改变,最为突出的现象就是诈骗主体的会计信息不再依托纸质会计报表,而且受害者的金钱投资行为也是通过银行转账等互联网途径实现的,因此公安机关依靠传统的证据收集模式不能适应互联网诈骗案件的发展。通过法务会计可以为公安机关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通过借助法务会计人员实现对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行为过程中的财务数据信息的收集,以此为案件侦查提供证据。例如任何诈骗案件都是以获得金钱为目的的,都需要投资者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向诈骗主体进行转账[2],因此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法务会计对诈骗主体的账户进行财务信息核算,找出诈骗主体财务信息的账务往来信息,以此判断诈骗犯罪分子与受害人之间的财务交易往来事实,从而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提供财务数据证据。

(二)法务会计为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提供会计鉴定

我国刑法明确提出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但是由于电子证据存在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容易受到外界因素而影响证据的司法公正性。以电子支付为例,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过程中,由于双方交易的不见面,使得支付往往采取银行转账,而且转账的银行卡多在非犯罪分子名下,因此给公安立案侦查造成巨大的影响。另外电子证据具有很容易被篡改等情况,使得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影响,因此在具体的案例中电子证据需要经过会计鉴定才能为司法诉讼提供证据。对于电子证据的会计鉴定主要是依靠法务会计人员的操作完成。法务会计需要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的相关财务数据等,结合犯罪行为为法院审判等提供真实的会计数据证据。例如在某网络股票欺诈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受害人没有报案而降低自己的犯罪金额,以此达到降低罪行的目的。而法务会计人员则需要根据具体的账务往来信息判断诈骗金额,以此达到审批的公正性。

(三)法务会计提高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证据收集一定要在合法的程序与规范下操作,法务会计人员没有调查取证权,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诈骗取证阶段的主要作用就是辅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一是由于网络财务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多,关联性也比较强,例如有的财务信息能够反映犯罪的主要事实,而有的财务信息则只能反映部分犯罪事实,因此需要法务会计人员依靠会计专业知识理顺犯罪分子的财务信息链,以此为公安机关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二是将会计法务应用到证据收集中相比一般的司法收集要便捷的多,尤其是可以提高对电子证据完整性的审计。电子证据来源于多种会计数据的结合,法务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专业的会计核算判断出相关财务信息的结果,以此为侦查诉讼提供全面的财务数据依据。因此,法务会计人员运用法律证据学的相关理论来获取和确立法务会计证据以及运用这些证据为经济类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由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是经济领域出现的新型的违法犯罪,以法务会计视角来研究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完善法务会计视角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的对策

在我国,法务会计人员一般没有侦查权,不能直接参与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因此我国要通过强化侦查人员的法务会计意识、增强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等举措构建完善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收集体系。

(一)加强对电子证据的会计鉴定,提高电子证据的公正性

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收集的关键是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数据是网络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网络交易的重要形式,由于电子数据存在被篡改、复制以及破坏等缺陷,因此在对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要加强对电子数据的会计鉴定。首先,加强对电子数据的会计审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会计信息数据的审计,剔除与网络案件无关的财务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例如在具体的案件调查中,法务会计人员要引导公安机关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测,沿资金的流向获取犯罪证据,掌握计算机取证的技术手段,通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与司法会计鉴定将有关的证据做实。其次,要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明确具体的工作权限。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证据收集中要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规范他们的工作内容,以此增强电子数据证据的全面性与真实性。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风险意识

证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册、手机、网络、微博等多种新型媒体,加强期货交易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及时披露和曝光期货经济犯罪典型案例,让社会公众了解投资期货的正规渠道、相关专业知识等,正确认识期货投资的潜在风险,提升投资技能和水平,做到理性、科学投资。同时,提升投资者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识别正规、违法期货交易的能力,防止被不法分子诱骗,减少投资风险[3]。

(三)完善期货法律法规,强化主管部门监管力度

期货类经济案件的多发,暴露出我国在期货立法和监管方面的不足。如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对变相期货交易的违法行为也有规定,但对于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在监管和查处方面的职责并不清晰,尤其是对非法期货交易的性质认定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应进一步完善期货交易管理法律法规,向立法机关建议将其上升为法律,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防止推诿扯皮。各部门各司其职,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对期货市场的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遏制非法期货的蔓延态势。

(四)加强信息共享交流,建立“两法”长效协作机制

公安经侦部门要加强与证监、银行、工商、反洗钱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共享期货违法犯罪的情报信息,掌握期货行业违法犯罪动态。探索和建立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两法”衔接工作细则,对证券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行政处罚认定、提前介入、协助配合、联席会议等方面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的具体问题进行细化规定,便于实践操作,为证监部门与公安机关联手打击期货违法犯罪提供工作指南[4]。

(五)提升情报线索的摸排经营力度,严厉打击期货类经济犯罪

公安经侦部门要高度重视期货类经济犯罪的查处工作,在期货领域和行业开展阵地控制工作,物色高质量的特情耳目,及时掌握犯罪内幕和动态,树立长线经营意识,摸清犯罪网络和组织架构,摸清犯罪嫌疑人的轨迹动态,待时机成熟后果断收网,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获取后台交易数据及相关商信息[5],及时固定网络和电子证据,严惩期货类经济犯罪分子。

(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的根本原因是我国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等造成的。在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滞后的现象,这样就会给公众造成一些“内部人”知道小道消息的假象,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此我国要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一方面上市公司要制定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信息披露的流程,增加企业信息的透明度。例如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先前的规定披露企业信息,并且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规信息披露的行为,对于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上市企业要给予严厉制裁,以此净化资本市场。

【参考文献】

[1]冯果,赵金龙.论网上证券欺诈监管措施的构建[J].经济法论丛,2011(1):68-106.

[2]何芹.法务会计在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件中的应用研究[J].财务通讯,2010(10):22-24.

[3]赵峰,朱金昊.网络诈骗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适用问题研究:以南京市公安局为实例[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11):46-47.

[4]刘小驰.浅谈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欺诈及其防范[J].法制博览,2015(16):268.

网络诈骗如何维权范文2

【关键词】信息安全 信息泄露 严格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凸显。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在提高国家和社会管理质量和效率,为公司和企业带来商机和利润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今年8月,山东、广东等地连续发生3起学生遭遇电信诈骗事件,导致受害人猝死或自杀,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效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已经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

公民个人信息“裸奔”,隐私泄露已严重干扰了民众生活

个人信息安全是信息化时代公民的一项基本需求,其核心内容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严重,广大民众饱受信息泄露和滥用带来的困扰和危害,因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网络盗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更是引起社会普遍的关注和担忧。

公民个人信息“裸奔”、隐私泄露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且呈越来越严重之势。诸如考生信息泄露、携程网信息安全门、手机用户数据泄露等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不时见诸报道,因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短信骚扰、电话骚扰、邮件骚扰等已经严重干扰了民众生活。2016年6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和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的《2016年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截至 2015 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 6.8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 6.19 亿,占网民 90.1%。其中,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漏情况严重,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37%的网民因网络诈骗而遭受经济损失。报告还显示,在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一年时间内,我国网民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漏等遭受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成为网络时代的“百罪之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实践表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极易引发多种犯罪,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盗号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信息犯罪的根源。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犯罪活动相结合,不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威胁社会和谐稳定。腾讯研究院的《中国网络生态安全报告(2015)》显示,在各种涉及网络犯罪案件中,网络诈骗和电信诈骗分别居于第一和第二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法分子能够非法获取被害人的信息,从而实施诈骗行为,尤其是当不法分子获得公民的精确个人信息后,常常会针对被害人量身定做“精准”的诈骗手段,导致被害人极易被骗,如今年8月份发生的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被骗案就属此种情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路径多元,甚至已形成完整的利益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多发、高发,且屡禁不止。大数据时代是通过大规模收集、利用数据信息创造新价值的时代。一方面,个人信息对于商品推介、诈骗等侵财类犯罪的价值和意义重大,“市场”需求旺盛,非法提供、非法获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空间较大。另一方面,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趋于数据化、网络化和社会化,也使得个人信息更容易被非法获取和买卖。在高回报、低成本的双重诱惑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多发、高发且屡禁不止。

侵害对象广泛,涉及的个人信息种类多样且数量巨大。在我国现阶段,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民众遍布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几无幸免,且绝大部分被害人并不知道也无从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受到了侵害。同时,受到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种类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手机定位信息、护照信息、旅馆业旅客入住信息、乘客数据信息、淘宝买家信息、公司客户(会员)信息、学生信息、新出生婴儿信息、残疾人信息、精神病人信息以及已故人员家属信息等,还包括手机通讯录和手机短信、网络账号和密码、银行账号和密码、购物记录、交易记录和出行记录等,涉案的信息数量动辄数万甚至上亿。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路径多元,利用技术手段窃取个人信息逐步成为主要手段。除了公民自己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会不慎泄露个人信息外(如在微信、微博上的个人信息或者随意丢弃的火车票、邮寄包裹单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均可能被不法分子收集和利用),个人泄露的渠道主要有三:一是APP与社交软件在用户不知情或不完全知情的情形下收集个人信息。目前,大多数APP与社交软件在使用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有意无意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有的甚至包括位置信息、通讯信息等。二是商场、医院、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电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国家机关、网上购物平台、快递物流公司等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内部工作人员非法窃取或者出售给不法分子。三是不法分子利用黑客技术、恶意代码、钓鱼软件等手段,破解、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目前,不法分子获取个人信息的手段从传统的调查、诱导登记、复制客户资料等,转向科技含量较高的手机APP盗取、黑客入侵大型平台数据库甚至是通过公共场所WIFI盗取。公安部的调查显示,“黑客”通过技术手段实施攻击、撞库或利用钓鱼网站、木马、免费WIFI、恶意APP等“技术”手段窃取个人信息正成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途径。山东徐玉玉被诈骗案就属于此种情形,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技术手段攻击了“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系统”并在网站植入了木马病毒,获取了网站后台登陆权限,窃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信息,并精准地实施了诈骗行为。

各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已经形成完整的利益链,产业化、组织化等特征明显。目前,在我国围绕公民个人信息已经形成了“源头―中间商―非法使用人员”的利益链条和黑色产业。其中,“源头”负责收集和提供各类公民信息,“中间商”负责组织个人信息的交易,“非法使用人员”负责利用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包括诈骗、盗窃等在内的违法犯罪活动。上述各层级人员身份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叉,形成了提供、出售、非法获取和利用公民信息的利益链条,以及以牟取不法利益为目的、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专业分工实施、交易金额巨大的黑色产业。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守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最后一道防线

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化的基石。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运用和管理涉及多方主体。因此保护个人信息也需要社会共治,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的积极参与、协同治理。实践一再表明,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普通民众根本无力抵御外界对个人信息的侵犯,他们既不知道个人信息何时被侵犯、被谁侵犯,也不知道个人信息被侵犯后如何有效维权。因此,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问题上,虽然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信息安全意识,增强公民信息安全防御能力,但是更应强调的是政府、企业尤其是掌握个人大量信息的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教育机构、交通部门等的主体责任。同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更需要司法机关依法及时化解各种涉及个人信息的矛盾纠纷,并有效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供规范保障。为有效应对日益猖獗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我国明显加大了个人信息立法的力度。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201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消费者信息保护问题做了明确规定;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修正案(七)》中设立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降低了入罪门槛,提高了法定刑幅度,以进一步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从源头上打击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其他侵害公民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网络安全法》中也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专门规定。有统计显示,目前我国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有近40部,法规有30部,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因此从总体上看数量并不少。但是,由于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以及在一些重要环节上欠缺相应规定等,现有立法仍难以满足实践需求。因此,从完善立法来看,一方面,应当借鉴国外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做法,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网络安全法》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作为信息化时代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规范个人信息的存储、处理、查询和使用,明确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以及信息泄露和滥用的处罚方式等。另一方面,要及时修订与完善现有相关立法,使之更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并逐步形成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律法规与规章协调运行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与公民个人信息有关的民事案件在种类和数量上都呈快速增长态势,其中有许多案件均为全国首例。如2014年底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短信骚扰第一案”、2015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COOKIE隐私第一案”以及201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第一案”等。这些案件都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广泛影响,也预示着我国通过司法路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提上日程。同时,在刑事司法层面,司法机关也持续不断地对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内的网络犯罪实施打击,并取得了成效。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仍面临包括维权难、取证难、抓捕难、定罪难、法律适用不统一等诸多问题。为有效维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维持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也应当与时俱进,正确处理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开发、运用之间的关系,努力平衡好各种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同时,为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相关犯罪蔓延的势头,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加大办案力度,科学调配力量,严格依法办案,准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此外,鉴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有很多属于新类型案件,为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最高司法机关应当针对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中的突出问题,适时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以指导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参考文献】

网络诈骗如何维权范文3

关键词:大学生;受骗现状;防骗措施

1 前言

21世纪是高科技、高速信息时代,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社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网络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诈骗成为了经济领域中波及面广泛、社会危害严重、增长较快的高频多发犯罪类型。随着高校校园的日益“社会化”,部分不法分子频频将诈骗的黑手伸进高校,大学生被诈骗的案件屡屡发生,给大学生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创伤。如何有效减少和防止大学生受骗事件的发生,已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 调查对象及思路

此次调查以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为主要调查对象。一是制定研究方案,把握整体思路;二是进行具体实施,通过问卷调查、个别交谈、资料收集等方式,了解大学生受骗现状和其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分析研究调查成果,从而提出行之有效的具体解决措施。

3 调查结果及分析

此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662份,其中有效调查问卷600份,有效率达90.63%,样本可信度较高。

(一)受骗者角度分析

1.性别因素

此次调查男生227人,女生373人。通过数据看出男生认为自我防骗能力非常好的占23.79%,女生仅占6.97%;男生经常被骗的占2.64%,女生为5.36%。这说明女生往往容易被骗,女生的防骗能力要低于男生。在对被骗的主观原因的分析上,男生认为思想单纯被骗的占60.35%,女生占71.31%。女生相对男生来说,思想单纯,更容易相信他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2.年级因素

此次调查大一年级283人,大二年级122人,大三及以上年级195人,对比数据可以看出随着年级的增高,防骗能力也有所提高,在大三及以上年级中47.18%的同学能识别所有骗局,大二年级中有46.73%的同学,大一年级中仅有45.93%的同学。

3.户口(家庭环境)因素

此次调查来自城市的184人,来自农村的416人。在对防骗能力的自我感知中,户口所在地是农村的认为自身防骗能力还不错的占51.33%,城市的占45.44%;农村认为自身防骗能力很差的占5.72%,城市的占1.09%。从中可以清晰的看出城市户口同学的防骗能力总体上明显高于农村。通过分析我们发现防骗能力的缺失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宣传教育有着必然的联系。

4.高中文理分科(思维方式)因素

此次调查高中文理分科文科生255人,理科生345人。高中进行文理分科之后,思维方式发生了变化,对问题的看待、解决也随之变化。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理科生能识破所有骗局的占总人数的48.68%,明显高于文科生的43.53%,由此看出理科生遇到问题相对比较理智,而文科生偏于感性,善良占了上风,容易上当受骗。

5.所W专业因素

本次调查大学生法学专业133人,非法学专业467人。通过数据发现,法学类学生中有55.6%的人很关注与防骗有关的知识,而非法学类学生有51.6%;其次调查发现不能识别新型骗局的法学类学生占3.7%,非法学类学生占6%,显然法学类学生防骗能力较非法学类学生好一些,就将要步入社会的大学生而言这是远远不够的。

(二)诈骗者角度分析

诈骗所涉及的领域可以归为以下几类:消费类、兼职类、培训类、网络类、电信类、求职类、交往类、中奖类、社会实践类。

1.消费类

以提供廉价、违法物品为内容的短信或者链接诈骗以及通过假冒卖家进行的诈骗。高校学生基本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在购物时往往追求便宜,诈骗人恰恰抓住大学生的这种购物取向,通过QQ群、微信群、短信等方式正品促销等内容的信息,被骗者往往买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还有一些诈骗者通过淘宝等购物平台假冒卖家,诱骗大学生交付定金、邮费以及售后缴费等。

2.培训、兼职、求职类

以招聘为名,设下圈套。近年来,大学生为了积累社会生活经验,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主动走上社会寻求勤工俭学的机会,诈骗分子借机设下骗局,通过短信、网络平台发送虚假招聘广告,在收取了报名费、中介费后便逃之夭夭,让学生饱受经济损失。

3.电信类

假冒身份,直接骗钱。诈骗分子利用高校学生与父母之间相隔较远及父母对于子女的关爱,以落难求援名义向学生父母行骗。再者诈骗分子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向XX账户汇学费,还有以助学贷款名义要求学生先行支付一定款项,诸如此类。

4.交往类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同大学生进行交往,实则骗取钱财。有的诈骗分子各种色情小广告,实施色情诈骗,以此机会进行威胁、恐吓,骗取钱财。

5.网络类

利用网络虚假信息,设置陷阱,进行诈骗。现在网络上代刷会员、代刷等级等业务盛行,抓住一些网络游戏玩家争强好胜、虚荣的心理进行诈骗。还有一些网上投票活动,有的需要授权登录账号,诈骗分子则在后台窃取个人信息,进而实施诈骗。

6.中奖类

以提供奖品、奖金为内容的诈骗。此类诈骗直接以提供丰厚的奖品、奖金为诱饵,利用大学生涉世未深的弱点,事先开设多个银行账户,以虚构的官方的名义向高校学生发送大量中奖短信,诱使“中奖学生”将奖品运费、手续费等汇入指定账号。

7.社会实践类

利用大学生怜悯、同情心理设置陷阱。在汽车、火车或者在马路上,诈骗分子扮成驴友、乞讨者等模样要钱,还有虚假招募大学生义工、公益志愿者等。

4 防骗措施探讨

大学生被骗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其自身,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从总体来说有三方面,即进口、出口和自身。

进口即传播诈骗信息的媒介和途径。我们经常用聊天工具、网站、短信等途径获取信息,万变不离其宗,往往大学生较容易相信诈骗者从而受骗。应做到链接勿点,短信勿回,勿贪图便宜。

出口即行为和金钱。行为即人身活动,对于兼职、培训、交友、求以及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切忌过分单纯,轻易相信别人。交友时不与陌生人单独见面,注意保护自己。求职不贪图眼前利益,到正规网站正规就业;金钱即钱款交易,消费、转账、中奖信息等,对于消费诈骗,不轻易相信网上鱼龙混杂的信息是关键。

自身即大学生自身的防骗意识及挽救措施。多关注社会热点,增加社会经验。

(一)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克服贪图小利、管状思维等心理弱点

在面对各种诱惑时,大学生不能利令智昏,对他人的“慷慨解囊”,特别是那些陌生人所承诺或给予的“好处”,要格外小心。行骗者通常会利用贪婪的人性弱点,伪装成“弱者”或以“老乡”等身份出现,使被骗者对其产生一种怜悯之情或亲近之感,此时切不可被这种感情的表面现象所蒙蔽,而要理智地分析问题,应该多听、多看、多思。

(二)通过多种渠道掌握诈骗方面的信息

大学生要善于通过各种渠道学习相关的诈骗案件信息,如通过同学间的沟通交流、新闻媒体的报道等。要多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各种行骗伎俩,积累防骗经验。

(三)增强法制意识,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大学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当欠缺法律方面的知识、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时,就要尽可能地向知情人士咨询,也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同时多参加一些法制培训讲座,以避免和防止再次上当受骗,切实防止诈骗的再次发生。同时学校也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多开展防骗培训讲座,调查显示,此种方式还是很有效的。

参考文献

1.潘央央、励业等.普及防骗知识、提高避险能力[J].商.2015(2):90-91

2.张逸.对高校校园诈骗案件的剖析及防范对策[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59

作者简介

网络诈骗如何维权范文4

关键词:关键词:计算机网络;安全隐患;维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计算机安全,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定义为:“为数据处理系统和采取的技术和管理的安全保护,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数据不因偶然的或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显露。”而互联网是一个对全世界开放的网络,任何人或单位、组织都可以利用网络,传输或获取信息。因此,计算机网络可以面临的环境复杂,而且不能进行实实在在的监控,因此可能遭受的攻击有多方面,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值得重视。

1.计算机网络的安全隐患

计算机网络的安全隐患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个人或组织为谋取自己的某些利益或好处,而采取病毒入侵或黑客攻击等方式,故意损害他人的利益。经分析,计算机网络主要存在的安全隐患有:

(1)非法访问

非法访问是指访问者通过扫描器、黑客程序、隐蔽通道、远端操纵、密码攻击等手段,如果内部人员还通常会采取网络窥探器搭线窃听、口令攻击的方法,以窃取用户名、用户口令、用户电话号码、超级用户权限,来破解对方已加密的信息,窃取或破坏和修改文件数据,甚至设置非法程序,致使对方服务器瘫痪。

(2)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并不是指医学上所说的“病毒”,它不是客观的存在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定义,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破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计算机病毒具有繁殖性、传染性、潜伏性、隐蔽性、破坏性、可触发性等特点。如果按照病毒存在的媒体不同来分,计算机病毒可以分为网络病毒、文件病毒、引导型病毒三类。其中网络病毒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染网络中的可执行文件。在计算机病毒中,还有一种较为厉害和常见的,称为程序病毒,也称特洛伊木马病毒。其破坏方法是计算机编程人员故意编制一种病毒程序,将此安装在正常程序中,如果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点击了该程序,那么附加在正常程序之中的病毒程序就会被激活,开始运行,达到破坏攻击目的,甚至导致计算机瘫痪。

(3)网络漏洞

网络漏洞是指计算机在硬件、软件、协议或系统安全策略上存在缺陷,从而使攻击者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访问和破坏系统。在校园网络中经常出现这种安全隐患,其原因主要是校园网络系统的服务器的操作系统安全风险级别不高,以及系统的管理员专业性不够,对系统不了解,安全设置不当,造成系统存在漏洞。就像家里的后门被打开一样,入侵者很容易利用工具或手动猜测服务器的服务命令来读取、修改和删除相关的教学资源。漏洞严重的甚至还会成为黑客的首选目标。

(4)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一种新型诈骗手段,是指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为了某一目的而在网络上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诈骗,非法牟取他人财物。互联网的普及,不仅给人们生活带来各种便利,同时也催生了各种新的诈骗手段。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网络,导致了网上诈骗案件日益增多,手法也层出不穷,造成的社会危害越来越严重。据调查数据表明,目前消费者有四分之一的几率遭受网络诈骗,成为网络受害者,其中以20至30岁的人居多,尤其是学生。目前,网络诈骗常见的手段有:第一, 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 ;第二,利用qq,骗取情感,步步引诱,如网恋;第三,建立虚假网站、网址套取用户密码;第四,在知名网站虚假商务信息进行诈骗;第五,破取用户口令窃取资金;第六,利用病毒和黑客技术窃取用户资料。

2.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有效维护措施

2.1设置安全密码

其实,在计算机发展之初,计算机编程人员就已经预测到计算机网络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想出了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信息、数据和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的方法。随着计算机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加密技术已经越来越成熟了。用户要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才能进入网站,现在一些银行、通讯等涉及用户金钱和重要利益的网站甚至采用验证码、密码与手机相连的方法,把验证码发送到手机,用户要知道手机信息上的验证码才能进入相关网站。而在用户方面,用户尽量不要用生日日期、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简单、易被破解的密码,密码应该有数字、英文大小写字母、特殊符号等不同的组成,并且定期更改密码,以保证网络安全。

2.2访问控制技术

针对非法访问问题,要采取的维护措施主要是访问控制技术,保证网络资源不被非法访问和使用。目前主要的访问控制技术有入网访问控制、网络权限控制、目录级控制和属性控制。入网访问技术是访问控制的第一层保护,主要是控制用户,只有合法的用户才能登录到服务器,获取相关的资源。其步骤可以分为用户名识别和验证、用户口令识别、用户账号的检查三关。只有三关都通过了,用户才能进入该网络。网络权限控制是访问控制的第二层保护,用户只有一定的权限,可以访问某些目录、子目录或文件等,而不能访问所有的资源。目录级安全控制是指网络允许用户访问目录、文件,还可以根据指示进一步地对下一级别的目录和文件进行访问。而这些访问的权限有系统管理员权限、读权限、写权限、创建权限、删除权限、修改权限、文件查找权限、访问控制权限八种,网络管理人员根据不同的用户给予不同的权限。属性控制是更高一级的安全保护,管理员事先对网络资源设置不同的安全属性,不同用户对应不同的网络访问控制表,以表示用户对此网络资源的访问能力,指定不同的访问权限。

2.3 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技术是指计算机的软件和硬件组合,在内部和外部网络、公用和私用网络之间建立一个安全网关,以避免非法用户侵入内部网。一般的防火墙主要有四部分:服务访问政策、验证工具、包过滤、应用网关。这四个部分组成一个坚硬的屏障,所有的流入流出数据、通信都要经过这道屏障,从而有效地保证了用户的安全。

2.4 杀毒软件

杀毒软件是专门针对计算机病毒的,通过监控识别、病毒扫描、消除病毒、自动升级等步骤进行病毒的清除,从而提高计算机的防御能力。目前常见的杀毒软件有金山毒霸、瑞星、360安全卫士等。用户所要做的就是要经常对计算机进行的扫描、杀毒,定期升级和更新杀毒软件,以确保计算机的安全。

2.5 资料备份

由于计算机网络病毒传播快,隐蔽性高,不易被发现,而且计算机还会遇到人为破坏、设施故障等问题,因此,最保障的安全维护措施还是要对资料进行备份存储。如重要的文件资料,在电脑存储之后,要养成发送一份给自己的邮箱和拷贝一份到u盘的习惯。只有防患于未然,做好两手准备,当故障发生时才不会手忙脚乱。

3. 结束语:

计算机网络存在各种安全隐患,有技术自身发展不足问题,也有人员自身问题。因此,我们应该针对各种情况,采取多种有效的维护措施,提高防范意识,进行多方面的安全防范。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计算机网络得到安全保障,从而保证自己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罗中剑. 计算机网络安全与预防策略[J].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6)

[2]周彬.探讨计算机网络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维护措施[J].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2, 08(9) .

网络诈骗如何维权范文5

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而形形色色的  

网络犯罪给这场变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仅仅针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  

征,种类,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  

有用于刑法理论的研究,有用于司法实……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国际互  

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  

黑暗的一面,网络诈骗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  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犯罪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  

网络诈骗犯罪。  

1.  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今日公布的《扫荡网络诈骗》报告中,调查数千宗网络投诉案件中,其中网  

上[拍卖名列榜首,占总数的78%之多。受害人大多中付款后或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如卖主  

所承诺的那样值钱,或者干脆一文不值。  

2.  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成人网站。而所谓  

“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这  

样,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  

3.  利用互联网骗取信用卡的诈骗犯罪  

有的网站允许你免费在线浏览成人图片,不过你必须提供信用卡号码以证明你已经满18岁。然而,  

当你打开它却有一大堆你意想不到的东西是套收费的。《环球时报》2001年3月20日报道了美国新  

月出版社集团利用旗下的网站,以免费浏览做幌子,骗去网民1.88亿美元。而主要用的行为就是  

骗取网民的信用卡号进行诈骗。  

4.  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诈骗。通常以其中商业机会和特  

许产品展览做诱饵。譬如说,有的提出低价出售数以百万计的电子邮件地址名单,而有的则提供收  

信人的代理服务器号码,但实际中:提供代理服务器的号码是违反网络规定的,而所谓的电子邮件  

地址不是失效的就是错误的。  

5.  利用互联网进行多层次销售和传销的诈骗犯罪  

种类诈骗花样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利用网络电话兜售一些非法或欺骗性的投资产品;有的则把定价  

过高的为房地产提供保证底风险债券作为风险普通的一般债券来推销;也有的在网络上刊登启事要  

求应征者花大笔的钱买回某种生产资料,生产出商品后,公司负责回收,却又以“质量不达标”等  

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回收,从而使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而所谓的多层次销售一般宣称“你可以通过自己以及你所发展的下线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来赚  

钱”。其实商品或服务不过买给了和你一样的销售者。那么,你通过什么来赚钱呢?  

6.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旅游休假以及医疗保健商品及服务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宣称“你可以参加一次豪华旅游,并提供许多打折的附加服务”。实际上这全是谎言,  

就算成行的话,你也得因为那些“附加服务”损失不少钱。  

而所谓“一般药店没有的东西,可以包治百病”的医疗保健商品。你相信吗?不过对于那些身患绝  

症,生命垂危的人就不一样,他们可能会相信的,哪怕一点点希望。但这不过是一个骗钱的老把戏  

而已。  

除以上几种网络诈骗犯罪外,还有里用互联网进行的中大奖诈骗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提供商业机  

会,投资的诈骗活动。针对网络诈骗的种种方法,类型,网络诈骗就有了自己的一些新的特点。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网络诈骗罪和其他类型的诈骗罪取的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行为人与一定自然人  

之间有一定的意思沟通,即“人——人对话”,而网络诈骗罪则不然,行为人更多通过“人——机  

对话”的方式,达到初步目的。正是由于人机对话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诈骗罪具有一些独特的  

特点:  

1.  犯罪方法简单,容易进行  

网络用于诈骗犯罪使犯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或者能够更加隐瞒地掩盖事实真相,从  

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给出钱物。  

2.  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  

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极为精美的电子信息,诈骗他人的财物,并  

不需要投入很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达到。  

3.  渗透性强,网络化形式复杂,不定性强  

网络发展形成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即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的界限,使得行为人在进  

行诈骗他人财物时有极高的渗透性。网络诈骗的网络化形式发展,使得受害人从理论上而言是所有  

上网的人。  

4.  社会危害性极强,极其广泛,增长迅速  

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用户数以千万计,仅中国网络用户2250万人,通过互联网进要比以传统方  

法进行诈骗大的多。而且,由于这些犯罪的受害者分布广泛,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并且,  

网络诈骗犯罪发展特别迅速,日本2001年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检举状况中,利用互联网诈骗的  

1999年为33件,而2000年为198件,到了20001年巨增到671件。是所有网络犯罪中增长最快的一  

个。  

三.  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  

1.  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  

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  

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  

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  

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  

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  

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  

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  

以构成本罪。  

2001年2月15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网上诈骗第一案”。犯罪行为人  

叫刘剑,该犯从2000年4月以来,在“雅宝”拍卖网站上有假名字发布虚假信息,自称有便宜的  

“摩托罗拉”、“诺基亚”二手手机出售,其价不到新手机的一半。而在收到货款后,刘剑却不给  

求购者发货。他利用这种方法从山东、江苏、福建、山西、内蒙古共骗得13350元,用于个人消  

费。  

本案事实虽然清楚,案情简单,但是由于涉及对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中特殊的商业运营方式的  

认识和判断,法院在首次开庭时,并没有当庭宣判。  

本案中,客观方面有两个特征:一是工具特征,犯罪行为人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二是  

行为特征,犯罪行为人刻意用里假名字隐瞒真相,发布虚假信息来虚构事实。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  

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地”交出财物。表面上看,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自愿的”。其实这  

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  所引起的。如果被害人了解事实的真相,决不会将财物交给对方的,所  

以“自愿地”交出财物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  

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  

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  

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  

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  

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  

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知识。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  

是不确切的。  

《法制日报》评出2001年的世界是十大案件中第三个是,纽约破获网络诈骗大案。报道说。这名  

叫亚柏拉撼•阿布拉达的32岁男子,他精通计算机,年轻时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被判过  

几年刑。他诈骗的目标是金融,企业界巨头,阿布拉达利用当地图书馆的几部电脑,成功“克隆”  

了那些富人的身份,然后成功破译了他们的信用卡号和他们在几家投资或经纪业公司以及银行的账  

号。在长大6个月的时间里,阿布拉达几乎如出一辙地进行诈骗活动。警方估计,阿布拉达至少诈  

骗了千万美元!由于涉及数额巨大,影响范围广泛,此案成为高科技领域里一起突出罪案。  

在本案中,犯罪主体阿布拉达现实意思上只是个自然人,虽然他拥有精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但是  

这不非所有网络诈骗犯罪的共性。而且犯罪主体的年轻化是显而易见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  

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  

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四.网络诈骗犯罪未完成的形态  

1.  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  

犯罪的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  

罪的实行行为”。那么在网络照片罪领域,实行行为何时或何环节开始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将  

现实性环节行为排除在外。原因在于:第一,现实性环节行为不具有实行行为的特点。实行行为的  

着手,也就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的具体构成要件行为。判断它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的具体罪状,  

还要考虑实行行为的内容及形式。这个阶段的行为,通常是为虚拟性环节的行为创造条件,更符合  

犯罪预备行为的特点。第二,将现实性环节作为实行行为有违立法精神。网络诈骗罪中,行为人一  

般是骗得受害人的信用卡号和受害人的具体地址,但是这不宜作为犯罪论,至少不论作为犯罪的完  

成形态论处。在这时,权利人的财产并没有遭到实质性的损害,顶多受带一定的威胁。  

其次,进入网络系统的初始行为也不是实行行为,尽管进入网络系统距离行为人完成网上诈骗犯罪  

时间极短,有时有几秒种。但还是套正试这种行为的性质。之所以说它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  

该行为也不具备实行行为的性质。为了完成网络诈骗的行为,行为人一般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在  

此之前,他也许还要登陆其他具有辅助功能的信息系统。  

笔者认为,只有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后实施了虚拟性环节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1.该行  

为具有侵犯犯罪客体的现实性,如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它就会实施完毕;2.该行为具有刑法中  

实行行为的特征,是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行为。  

2.  关于完成形态时的问题  

虚拟空间的结果向现实转换在时空上还存在隔离,虚拟阶段的结果仅仅表现为信息的改动,它是否  

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必须依赖于行为人进一步深化行为,致使权利人的财物侵犯,可由行为  

人完成,也可由别人完成,还可由工具实现。在网络诈骗犯罪中,虚拟阶段的结果是在网络上发布  

虚假信息,而要诈骗得以进行,还在于行为人提供账号  、地址以供受害人划钱,邮寄钱财。当划  

钱成功或邮寄到达时,此时就由虚拟空间转移到现实中来。如果行为人在发布虚假消息后,马上撤  

消。而且并未有人上当受骗,这就造成虚拟性结果的消失,还原为原来的状态。权利人也未受过威  

胁,而这就说明完成形态只能在现实中。  

五.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及一些建议  

1.  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  

英国政府义愤报告中显示,到2015年政府将无力监控一日千里的互联网发展,全国陷入无政府状  

态,届时,将由一些配备高科技的犯罪集团幕后操纵国家经济。  

2015年网络诈骗犯罪是否主宰全球,不管乐观还是悲观的看法。现在网络诈骗犯罪却是越来越  

多,越来越严重,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伴随着网络普及化程度的提高。网络诈骗犯罪在犯  

罪的形成,特点上将出现更加复杂多边的局面。  

在美国连大名鼎鼎的比尔•盖茨都有过被诈骗过的事发生,而一般的消费者能不对网络诈骗倍加关  

注。这也是电子商务不能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分析家认为,消费者和经销商可能因诈骗损失巨大,官方数字很难统计,美国一个,咨询机构今日  

发布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全球范围内网上被骗金额为16亿美圆。该机构还推测,随着网上支  

付数额的增加,2005年一年网上损失的金额将达到57亿到156亿美圆之间。这取决于各国对反网络  

诈骗技术的投入力度。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和信息  

造成严重的破坏,会叫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  

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丛!网络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要从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看,还必须考虑社会  

影响。网络诈骗即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也非长大。  

2.  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些建议  

第一.我国现行刑法第287条和第266条规定犯本罪基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正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极重罪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笔者认为,对这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①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  

②建议广泛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的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  

止犯罪行为人从事计算机网络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笔者从互联网上一个BBS上获悉,美国联邦贸  

易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裁定一个名为赫林海伟的男子终生不得在互联网上做生意,因为他利用电  

脑在线拍卖时,对25个人进行了诈骗。③建议加强国际间的司法管辖权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  

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合作。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2年4月24日表示,美国与其他12个国家  

将联手多网络诈骗活动进行重拳出击,并建立一个同意的数据库,专门整编网络消费者的投诉,并  

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消费者再成为类似诈骗活动的受害者。我们的网络化程度虽然没有美国那样发  

达,但是我过上网人数是世界第一,怎样保护消费者的网上利益,的确应该加强国际合作。④由于  

在网络诈骗犯罪中,青少年比例比较大,建议对青少年在此类犯罪的主体责任年龄上可做适当降  

低。  

第二.建议公安机关联合文化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对网络公司,网站,网吧进行严格监控,使得  

建立完整的安全系统和管理系统,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第三.阵对青少年此类犯罪的增加。建议,在电视,广播。网络以及学校开设网络诈骗专题,从思  

想上,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网络诈骗如何维权范文6

赵先生正在饶有兴致地逛淘宝。

最新MacBook Pro震撼价5000元?

某数码网店的一则商品信息“闪瞎”了赵先生的眼。

宝贝详情上赫然写着:“最新机型,高端配置,时尚外形,绝对货超所值!”

“有货吗?是正品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我们MacBook Pro的货源充足,保证是正品,全球联保。”

“为什么比实体店便宜那么多?”

“我们正在做新店促销活动,而且我们是网店,经营成本比实体店要低得多。”

卖家很热情,还承诺闪电发货、15天内无条件包邮退货、假一赔三、附送赠品。先买再说!赵先生感觉这个卖家不错,毫不犹豫地下单支付了。

到了第三天,赵先生终于盼来了快递。当他仔细端详着新到的“宝贝”时,吓了一跳。他万万没想到,单凭自己肉眼观察,就能判断出这是一台模型一样的山寨笔记本!

赵先生的忍受底线终于彻底被冲破了。他登录旺旺,发疯般地寻找卖家的头像,但显然卖家已经人去店空。赵先生立即拨打了卖家的手机,电话那边传来自动提示音“您拨打的用户已关机”;他又拨打了卖家的固定电话,电话那边传来的声音还是一样令人沮丧:“您拨打的号码是空号,请核对后再拨。”

大失所望的赵先生,陷入了无边的郁闷。

闷了会儿后,赵先生总算理清了思路,开始寻找解决办法。他想,一定要好好地惩罚一下这个卖家,解解恨!

赵先生登录了淘宝网,进入客户满意中心。但他失望地发现,淘宝在线云客服要排队等候,而淘宝的官方投诉热线又是一个0571开头的长途号码,如果拨打这个号码,且又要排队等待很久的话,将损失很多的电话费。

对于赵先生来说,越等待越焦虑。还有没有其他淘宝投诉热线呢?他打开百度,通过输入搜索关键字“淘宝投诉电话”进入了另一个“客户满意中心”后,一个400“淘宝客服”电话顿时映入眼帘。根据该网站上的介绍,通过该400电话处理淘宝网购纠纷,既免电话费,又包退到款,这对于深处困境的赵先生来说,简直是“量身定做”的!赵先生立即拨通了这个电话。

电话那头的声音很甜美,也很热情:“赵先生请您放心,您的投诉淘宝客服已经知悉,淘宝已经对您的维权请求作出裁决,卖家应把货款全额退到您的账户上。只要您到任意银行ATM前,按照客服工作人员提示语音进行操作系统账号配对,配对成功后,五到十分钟内,您就能查询到退款已经到账。”

找到“救星”的赵先生,飞奔到楼下街边的银行网点,把自己的银行卡插入ATM机,再次拨打了这个400电话。

“请您按语音提示进行操作”,赵先生不假思索地按电话里教的步骤,先后输入了银行卡号、配对验证码和退款金额,完成了“退款操作流程”。

灾难接踵而至,赵先生的银行卡余额不但没增加,反而减少了5万元!

如梦方醒的赵先生想到了报警。

“你可能是被骗了!”警察立即带赵先生到最近的银行柜面查询,这笔款项已经转账到一位张先生的卡上,所幸这笔钱还没被转移,警方立即冻结了上述款项。

“这是我的钱,你们得帮我要回来!”

“对不起,赵先生。我们无权处置这笔款项,要等破案后找到犯罪嫌疑人再一并解决钱的事情。”

赵先生不甘心,又来到法院求助。

“我要告那个开假网站电话诈骗的人!”

“如果按你说的,那个人正涉嫌诈骗被警方调查,那你要等破案后才能他。”

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诈骗分子仍未抓到。心灰意冷的赵先生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找到了帮女郎律师后援团团长、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主任余庭律师,希望获得帮助。

法律解读

1. 警方和法院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余律师:警方和法院所说的“破案后处理”实际上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的操作模式。针对赵先生的情况:

依据《刑法》第2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此案的诈骗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因此,利用假“淘宝”网站实施诈骗者构成诈骗罪,属于非法占有财产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9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解释》)第138、139条规定,非法占有、处置财产型犯罪的受害人无法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通过法院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来挽回损失。且根据《规定》第五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时,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按照该规定,审判实践中赵先生通常只能通过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来弥补经济损失,不足部分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先刑后民。刑事案件处理终结前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旦发现案件存在犯罪事实,通常不会就民事案件单独予以审理,这也是警方和法院让赵先生等待破案后才能处理的原因。

不过,《解释》未对追缴或退赔不足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这其实为刑事案件涉及民事纠纷部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留下余地。

2. 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可让赵先生在破案前挽回损失?

余律师:如果假“淘宝”诈骗案一直未破,赵先生可以另辟蹊径,绕开诈骗分子,直接对与本案相关联的其他主体选择下列两种途径之一提起民事诉讼。

(1)赵先生可以要求账户所有人张某返还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对不当得利这一法律现象做了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赵先生被诈骗的款项已经转账到张某的账户上。张某与电话诈骗者很可能不是同一人,可能不需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但张某一定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有义务将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返还给赵先生。本案中,赵先生可以以张某为被告向张某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诉讼。

(2)赵先生可以对张某的开户行提起确权诉讼

《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现赵先生的5万元虽然是在张某的银行账户内,但是该笔款项已经被冻结,实际上是由张某的开户行持有管理,因此,赵先生可以以张某开户行为被告向该开户行所在地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5万元及利息归赵先生所有,由开户行协助向赵先生归还该笔款项,这对赵先生来讲是比较便利的救济途径。

3. 赵先生收到假MacBook Pro后如何向网店进行索赔?

余律师: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才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例中,数码网店尚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赵先生仍可通过民事途径来维权。赵先生可以以数码网店为被告至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侵权或者违约之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然而,网络交易中卖家的身份很难确定,这也是网络交易维权的难点所在。而淘宝作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向赵先生提供数码网店的真实网站登记信息,赵先生可以通过此途径查询数码网店的具体情况。

延伸阅读

“先刑后民”应有变通

受公权大于私权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先刑后民”的做法,即如果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人同时也涉嫌刑事犯罪,先审理刑事犯罪,再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在审理刑事犯罪同时附带追究民事责任。

然而,其弊端也非常明显——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会因刑事案件未能破案,而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正如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电话实施诈骗,其手段隐秘,而且身份不明,侦破难度很大。即使能破案,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的人,往往将赃款转移到他人名下,给追缴、退赔带来困难。“先刑后民”的做法,能够确保刑事责任追究的公正,却与民事立法与司法的效率优先的原则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