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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设计规范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吉利区)园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城市绿地率与人均公园绿地指标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动态控制管理,不得因人口的增加和城区规模扩大而降低建成区的绿地总指标。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逐步实施数字化管理。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含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以及其他绿地;
(二)具有重要生态和园林景观价值的河渠、湖塘、湿地、丘陵、山地等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城市规划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划定城市绿线,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的用地界线、规划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限。
第八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城市绿线的规划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当征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绿线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原划定和批准机关同意。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划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的各类型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道路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该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城市绿线要求和绿化建设指标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绿化用地的,应当制定保护恢复绿地方案,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偿责任后,方可占用。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定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易地绿化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易地绿化建设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经同意易地绿化的单位,应当按决定书的要求完成绿地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绿地建设标准也无法易地绿化的,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交纳易地绿化费。
易地绿化建设费由作出易地建设绿地批准决定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用于公园绿地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易地绿化费的使用,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列出项目、编制计划并征求本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城市绿线划定的规划绿地,暂不进行建设的,应当予以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
城市绿化设计规范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化设计规范范文3
关键词:城市建设 城市道路基础设施 城市绿化 道路断面 绿化景观 园林绿化
Pick to: in the urban construction, urban road infrastructure and urban greening land phenomenon is very outstanding, in order to create a good traffic environment need to improve the urban infrastructure, but in order to beautify the city environment, create a goo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quality and the urban landscape, and building the urban greening. Therefore, how to solve this contradiction, is facing the current urban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one of the important topics. Northern city road cross section set green belts are presented i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so that in the future urban expansion, rebuilding, and the relocation of the design,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to integrate theory with practice, can build both can satisfy the requirement of urban functions and rich living environment quality residents, improve the urban living environment of the ideal city.
Key words: urban construction of urban road infrastructure urban greening greening landscape greening of road sections
中图分类号:TU984.1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 引言
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日益珍贵的土地资源犹如兵家必争之地,寸土寸金的达到利用率最高。然而现实证明,土地的开发用途必将出现此消彼涨的现象发生。如城市建设用地与城市绿化用地之间的矛盾在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就日渐突出,尤其在道路断面的设置上更加集中的体现了道路基础设施与绿化之间的矛盾所在。根据多年来城市道路基础设施与绿化争地的现象,寻求一些相对符合规划但更适合实际发展和现状要求的解决措施。
2 城市道路基础设施与绿化争地的现象严重
2.1 增设停车港湾挤占绿化用地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人们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原有的道路宽度及道路附属设施便显不足且功能不完善急需改善。为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同时又受到原有道路空间和已建成管网设施、建筑物等的影响,无法实施大规模的改造,只能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改造、提升和功能完善。如为解决人们的出行,提倡绿色交通,便增加了公交车的需求。由此停车港湾的设置尤为必要,停车港湾不但便于其他社会车辆的通行也增加了乘客的安全乘车。但是在原设计实施中没有停车港湾的设置,需要增加,只能侵占原有的绿化带建设,使原有的行道树减少。
2.2 新增机动车道占用绿地
随着城市人口的剧增,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私家车的数量与日俱增,原有道路已经无法满足现有车辆的行使,为避免城市交通的拥堵,措施之一为增加机动车道,缓解堵车,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再无法扩大原有道路断面的情况下,只有牺牲绿化带建设。
2.3 各项管网设施的补建侵占绿化
原因之一因当建设之初资金的限制或与预期的差异,随着城市的发展均导致原有的地下管网设施已不能满足如今的需要,需要改建或重建地下管线设施;原因之二因新的科学技术的发现,需要铺设相应新的线路进行传输等均需要有地下廊道可以铺设,但因原有的道路开挖不但影响交通,同时造价也相对较高,也因原有道路下的路由北其他管线所占用,因此开挖绿化带就变得理所当然。因有些管网设施不能铺设于绿化带内,因此被侵占的绿化带便最终变成了道路设施用地,绿化带就如此一点一点,一片一片的消失了。
3 城市道路绿化存在的意义
众所周知,城市园林绿地具有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尤其是绿化在城市中起着改善城市环境,装饰美化的作用,犹如人的眉毛,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3.1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维持生态平衡
城市是人口高密区,它对绿色植物的需求,不仅仅给市民提供游憩空间,休憩场所,美化环境,创造景观。更重要的是改善城市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城市园林绿化中一定量的绿色植物即能维持和改善城市区域范围内的大气碳循环和氧平衡,又能调节城市的温度和湿度,净化空气、土壤、水体,还能促进城市通风,减少风害,降低噪音,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
3.2 美化城市环境,丰富城市景观
在城市中,大量的硬质楼房形成了轮廓挺直的建筑群体,而园林绿化则为柔和的软质景观,若两者配合得当,便能丰富城市建筑群体的轮廓线,形成街景,成为美丽的城市景观。道路形成优美的林荫道绿化带,即衬托了建筑,增加了艺术效果,也形成了园林街和绿色走廊,遮挡不利观瞻的建筑,使之形成绿色景观。生活在闹市中的居民,在行走中便能观赏街景得到适当的休息。
3.3 提供居民休闲游憩防灾避难空间,丰富文化生活
城市绿化在现代城市中承担着减轻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但更有满足市民日常的散步休闲、锻炼游憩、舒缓压力的精神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作节奏的加快,人们对园林绿化需求会变得越来越大。不仅如此,城市园林绿地还能为减轻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防灾避难的场所。
3.4 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环境载体,通过植物景观所构成的美化城市环境对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的景观效应,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促进旅游能派生出多项经济效益,为城市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招商投资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绿化的环境功能,是潜在的生产力,融合在社会生产的全过程中,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资本,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条件之一。
4 北方城市道路断面中绿化带设置的建议
北方道路断面的设置,不宜采用传统的通用的断面形式,应当适合北方的环境特点设置相应的断面形式。
4.1绿化带宽度以高限设置
较窄的绿化带不宜树木的生长,不宜对树木的养护管理,不宜冬季清雪。因随着城市管理的精细化,要求严格,下雪就是通知,随下随扫,却因面积大,部分地段不得不使用融雪剂,尽管使用的是环保型融雪剂,在下雪期间清扫的积雪基本还是先堆至绿化带处,等待清运车的清运,或多或少的融雪剂都将对树木产生影响。造成树木长势不旺。在建设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必将出现先行修筑道路及部分地下管网设施,部分地下管网会在道路修筑完成后,资金到位的情况下,逐年进行完善,这就造成道路需开挖次数增多,新建道路使用不长就会出现补丁加补丁的现象,同时造成资金的浪费。那时就希望城市道路能开了个拉链,需要时即可拉开设置后再拉上。如果设置了宽的绿化带,相对就可比较容易的解决此类问题,尽量埋设在绿化带内,当然,最好就是在修建道路时将必须的管网设置完毕,实在无法安排的且没有规划的管网再在后期考虑放置绿化带内,以减少损失。
4.2 道路断面内不宜设置多条绿化带,
首先,防护栏杆的后期维护较绿化管养成本低,相对而言便于管理,修复简单,需要时间短,而绿化带管养浇水、修剪费时,且次数频繁,需要作用面大,影响车流通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绿化补植不宜,不但需要分时间,且要分植物品种和大小,不一定能补植整齐且相近的植物。
其次,在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中规定,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但是根据北方的天气和现实情况不宜按低限控制。因此建议在满足分隔车流的条件下,上下行机动车道的中间如果可以使用防护栏或隔离墩隔离的尽量采用硬质隔离,不宜设置5米以下绿化带,在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中间设置5米以上的绿化带。
4.3 在道路两侧可进行超宽绿化带的设置
在道路断面内无法满足宽绿化带的设置情况下,为满足园林城市的绿化标准,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因此为达到此标准,在道路红线以外再设置30-50米的绿化带,且在不同地段树种的搭配,设置不同的植物品种、种植不同的造型,且分层次分段的打造。通过规划建绿、在城市道路两侧植绿,使城区道路绿化率达到98%以上,改善城区自然生态环境,丰富城市绿化景观,形成一段一景,四季常绿,有绿有色,有树有花的美丽景色。便于日后当初建设时未能设置的市政设施的安装;同时可更好的打造道路景观,成规模,上档次,高品位。便于养护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可形成城市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如此设置也能起到省水的作用。在北方城市,缺水是最大的城市问题,尤其是在酷夏,生活用水与绿化用水就会出现争抢,如果植物群居,且面积很大,大的乔木会为低矮的植物撑起一片阴凉的小天地,避免了土地的暴晒,减少了蒸发,从而减少了需水量。
如乌鲁木齐市的河滩绿化建设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同时乌鲁木齐市政府提出,在主干道道路两侧进行50米绿带的控制,在次干道道路两侧进行30米绿带的控制,且按照 “宽林带,高密植,乔灌花,看不透”标准进行设计,建设方案在栽植种类选择上,加大了彩色灌木和宿根花卉的种植,在景观层次上,体现出了多品种,多色彩,多造型,使园林绿地的景观富于变化,最终实现了“三季有花,因时换景”的景观效果。大规模、高水准实施了园林绿化景观建设,乔木、彩叶灌木景观树木、各类鲜花绿草缤纷亮相于大街小巷,一街一景,栩栩如生。能给行车人带来好的视觉效果和好的心情,不宜疲劳驾驶,在上班的道路上犹如进入了公园,到了郊外赏心悦目。
参考文献
[1]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odef0rP1antingPlanningandDesign0nUrbanR0ad CJJ75——97.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5.1.
城市绿化设计规范范文4
关键词 园林法规与规范;教学目的;教学建议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24-0324-01
1 课程性质
随着社会化进程的加快,园林行业迅猛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大量规范和管理本行业的法律法规,高等院校相关专业也都陆续将《园林法规与规范》纳入学生在校期间的修读课程[1-2]。但对该课程性质的界定在实践中存在分歧。有的高校将之定位为学生的专业必修课,有的高校则定位成专业选修课。基于该课程的实用性及重要性,笔者认为该课程应为学生专业必修课。
2 教学目的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园林专业相关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法规,并在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工程中运用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法等法律规范,熟悉掌握各部分规范法规要点,规范设计要求。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以后工作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3 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3.1 课程重视程度不高
近年来,迫于学生就业的严峻形势以及园林专业的特殊性,高校教学过于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型能力,忽视学生各方面综合素质的培养[3]。有些院校该课程是作为一门选修课程开设的,且开课时间放在大四第1学期。许多学生到了大四阶段专业选修学分已经选够,且又为了考研和找工作,这门专业基础课就不再进行学习。有的高校即使开了这门课程,安排课时也较少,体现出对该门课程的不重视。
3.2 教学方式陈旧
在课堂上教师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以理论灌输为主。课程中的法规部分,条文多,内容繁杂,包括《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城市绿化法律制度》等,而涉及园林规范部分则包括《城市绿化种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等。如果在课堂上以老师为主,学生记笔记为辅,那么课堂气氛将十分沉闷,收不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3.3 缺少实践环节
大多数院校对课程的安排只有理论部分课时,缺乏实践课时的安排。教师在日常教学中也以课堂讲授为主、适当穿插案例教学的方法进行,实践性环节缺乏,造成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不能深入下去,又同时缺乏必要的实践锻炼。
4 教学建议
4.1 将建设法规定位为必修课
将建设法规设为学生专业必修课;可将课程安排在学生大三期间;延长课程学时。
4.2 采用多样的教学方法
4.2.1 案例式教学与理论结合。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良好互动,教师引导,学生思考,共同探索。学生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案例来掌握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4]。案例的选取可以从网络、书本以及学生考《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历年真题中直接选取。
4.2.2 以学生为主的课堂讨论式教学。可以让学生自己搜集课程相关案例,做成PPT后以小组为单位汇报研讨结果,教师和其他同学也应该参与到讨论中,有利于学生兴趣的发挥和对内容的更深理解。
4.2.3 抢答当节课程中重要的问题。每节课前留5 min左右的时间,由教师将本节课讲解的主要法规规范总结成习题形式,按事先分好的小组进行抢答。答对多的组可以适当奖励。这样不但使学生对课堂重点一目了然,也增加了学习竞争性。
4.3 以具体项目讲解园林相关规范
园林规范的讲解若无实际项目穿插其中,那只是空文,所以可以用已经完成的项目按园林某些规范的条文一一分析,找出项目设计中运用到规范的地方。除此之外,教师还可布置一些作业,让同学在设计中注意规范的引导作用。
4.4 聘请课外教师
可以聘请课外企业、设计院有工程实践经验的人员来校讲课,将他们在大量的工作实践中碰到过或是正在使用的法规及规范讲解给学生。
4.5 增加实践性教学
除了大量理论课程外,还应增加实践性教学。例如让学生走入真正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现场,观察某些现象和行为,并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的有机结合[5]。让学生真正理解从事园林领域工作相关的实践知识,使其综合素质得以全面提高,形成“教、学、做”的统一。
5 参考文献
[1] 邹文娟.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一些思考[J].考试周刊,2011(37):206-207.
[2] 崔春霞.高职《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12(3):31-32.
[3] 李广述.《园林法规》[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7.
城市绿化设计规范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省级园林城市为载体,充分利用的人文、自然资源,强化以园林绿化为重点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二、工作目标
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数据指标达到或超过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形成园林绿化组织管理到位、规划设计规范、景观保护得力、绿化系统完整、市政设施配套的建设格局。
三、工作任务
(一)道路绿化建设
新建、改建道路工程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城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3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县区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
(二)公共绿地建设
加快公共绿地建设,广泛发动群众植绿、护绿,扩大绿化乔灌比,增加城市绿量,10月底完成水晶公园绿化工程。加强人民广场设施维护,做好人民广场扩建、改建工程。改造各类公园绿地的硬质铺装和大草坪现状,按照防灾避险规划,完成公园绿地中应急避险场所及相应设施设置。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合理布局各类公园,优化绿地空间结构,调整充实居民日常生活圈的公共绿地,确保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70%以上。
(三)庭院(包括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绿化建设
重视单位庭院绿化美化,70%以上有独立建设用地单位绿化达到《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依靠社会力量搞绿化,形成全社会抓生态环境建设合力。加强庭院绿化建设与管理,严格绿化方案审批手续,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留足绿地;因特殊原因不能留足绿地,须经县政府批准,以异地绿化的形式补足绿地面积。新建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
(四)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
推进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在新建与改造绿化工程的设计、建设、管理中充分运用节约、生态的规划建设理念,杜绝大型水景工程、大面积硬质铺装广场、大规模单一树种、大面积单层式草坪、大规模模纹色块、大量高档石材木材等。扩大微喷、滴灌、渗灌和其他节水技术的灌溉面积,推广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铺装,采用再生水或自然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行灌溉和造景。保护并合理利用具有较高景观、生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地形、水体、植被以及其他自然历史文化遗址等基础资源。
(五)生产绿地建设
结合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城郊园林苗圃和苗木基地。建成区内建设园林苗圃用地5-10公顷,发展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培育适合本地条件的优良品种,引导私营苗圃生产,提高城市绿化苗木自给率,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
(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到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四类以上。保护风景名胜古迹,建设一批具有文化特色的绿地。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2月-3月底)
调整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搞好宣传发动,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和任务分工,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对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3月-10月底)
各责任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集中人力、财力、物力,扎实有效开展创建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4月-7月)
在各责任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标准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10月-11月)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省专家组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情况反馈制度、督促检查例会制度,对各单位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定期督查通报,强化阶段性考核,对在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拖拉敷衍,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各乡镇、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健全机构,配备人员,保证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城市绿化设计规范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资,并按照标准拨付城市绿化管理、养护费用。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的园林绿化建设,鼓励创建花园式单位、庭院。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设计规范标准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不符合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旧居信区、居住小区的改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绿地率已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三)新建区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项目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生产有害气体及有害污染的新建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六)学校、医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有独立庭院的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七)除市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一般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地,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外,其他建设工程的绿地比率,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符合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二)旧居住区、居住小区改建,人均一般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但改建前居住区人均已达到一点五平方米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地面积,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统一计算;非配套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的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成片绿化的项目,按其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但非园林设施的占地除外;(二)庭院绿化项目,按其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实际用地计算,但距建筑外墙一点五米和道路边线一米以内的占地除外;(三)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项目,按各自的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四)道路的绿化项目,按其设计中的绿化设计面积计算;(五)乔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绿地比率或公共绿地的面积,因特殊情况达不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应经建筑工程审批机关的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持下列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批;(一)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二)反映周围环境的规划位置图;(三)1:1000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四)1:500的景区建设设计图(包括建筑小品、道路、构筑物及各种设施和平面、立面的设计图);(五)1:200的绿化种植设计图;(六)园林建筑设计图(包括1:1000的总平面图,1:100的平面、立体、剖面图,1:50的特殊位置图)。(七)技术经济指标,包括:1、用地总面积(公顷)及不同功能用地的分类和百分比;2、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及不同使用性质的分类和百分比,层数、建筑基底面积;3、绿化苗木明细表;4、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八)规划设计说明书。
第十条市内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报批;(一)新建市级公园,风景林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大型旅游、体育及文化娱乐场所的附属绿化工程,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核、市规划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二)园林绿地内的建筑工程,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核后,由市规划局审批;(三)列入城市园林绿化投资计划的公共绿地(含区属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公园)、城市道路绿化、沿主干道或重点地区的大型工程的附属绿地,必须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参加审批;(四)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城市联片改建区、城市重要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参加审查;(五)其他园林绿化项目,由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由该单位负责,单位可以在规定绿地面积内,决定绿化布局。县(市)、矿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缴纳少数绿地补偿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少建绿地面积;新建工程少建绿地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X规定绿地比率-设计绿地面积已建工程少建绿地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X规定绿地比率一实有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除单位附属绿地的设计、施工外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十三条设计方案一经审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实施,不得随意改变。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引进外省的花草树林品种,应报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第十四条严禁伐移树木或占用园林绿地。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伐移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单位应填写伐移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表,持绿化平面图、基建工程开工审批表和其它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按到伐移树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权限审批或上报;(三)经批准的,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核发伐称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过期应重新申报办理。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避免因树木正常生长影响城市管线安全。树木结管线安全构成妨碍时,管线管理部门可以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剪。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管线管理部门,每年对管线与树木交叉地段进行巡视,商定修剪树木方案,并有计划地组织修剪。修剪方案应明确修剪时限。
第十六条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须按管辖范围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二)砍伐树木的,按标准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补栽保证金,并提出计划,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补栽树木成活后经检查验收合格退回保证金。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向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第十七条树木和其他植物及绿化设施所有权的确认,可按《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临街绿地实行了临街单位包投资、包栽植、包管护绿化责任制的,所有权归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贪污委托的组织在其委托范围内,按照本办法实施。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单位或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地低于规定标准,尚有空地要以绿化而不按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进行绿化,闲置两年以上的,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绿化。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绿地比率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又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处以应缴款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缴。
第二十二条委托无相应有效资质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设计绿化工程方案或施工的,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一个半月内,未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或未按要求清理建筑垃圾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
第二十四条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建设单位未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二倍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或者按实需费用的一至二倍征收绿化延误费,并代为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