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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自然经济的含义范文1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消极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和主要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
1.小农经济
在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小农经济的主要含义就是一种高度依赖自然时令以自给自足为生产目的的一种生产方式,在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制约下,人们世代往往生活在一个地方,很少迁徙,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很容易形成中国的家族制度。小农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古代社会长期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因此,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显然,在这样的经济制度下,中国古代不可能形成相对成熟的私有财产关系与个人权利观念,更无法形成发达而且独立的私法体系。
2.宗法社会
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公社作为人类最初的社会组织形式,所维持的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群体生活。后来,当文明开始产生的时候,由于种种特殊的原因,中国并没有出现世界文明的多数地区以血缘氏族组织的瓦解为文明产生的代价的情况。不仅如此,原有的血缘关系非但没有被抛弃或削弱,反而得到保留和强化。虽然西周的宗法分封制在随后的历史变迁中衰落了,但是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宗法家族社会并没有随之消失。中国传统的宗法家族社会性质,说明了中国传统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是建立在亲密的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宗法制度的本质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导致了“家国同构”的格局。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中国的国家结构一直有着很深的家族结构的印记。
3.专制王权
中国自进入阶级社会直至清朝末期,在政体上都是不同程度的君主专制。君主拥有的世袭的皇权,“口含天宪”。汉代大儒董仲舒有云:“古之造文者三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田、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三通之,非王者孰能当之。”因为在儒家传统伦理文化中,对通天地人于一身的“王”而言,对其进行制约非但不合理,而且有悖于道德伦常。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对君力的任何限制、毁损,都是对上天的大不敬。
4.伦理道德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伦理为内核,产生并服务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是传统伦理统领下的法律文化。伦理道德不仅始终贯穿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进程之中,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伴相随,而且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居于支配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价值取向上,儒家伦理道德精神取得了对法律的支配地位,成为法律的最后根据;而在内容上,伦理道德也与法律浑然一体,伦理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伦理道德。在这里,法律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可以被用来全面执行道德准则的工具而已。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
1.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其中,古代中国过分地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而忽视了法的预防功能。而且将法让位于伦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对道德起辅的作用。
2.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其表现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
3.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谐,从而带来无讼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人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重视集体、大局的利益,使得个体成员的诉讼必然会受到社会、家族和家庭观念的抑制。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由于自然经济的高度发达、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和宗法制的社会组织结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极端国家主义的公法文化和私法规范极端落后的特征,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
(一)等级特权观念与“官本位”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文化。“重礼轻法”是儒家法文化的核心,而“礼”是重尊卑贵贱的。儒家认为社会的安定来自于秩序,社会需要划分等级以形成秩序。而这种秩序要以“礼”为规范,以刑为强制手段来达成。等级制度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法律规范的宗法等级化、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官僚贵族拥有法律特权。“尊卑上下”的等级特权观念是一种是腐朽落后的伦理观念。这种不平等的等级法是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截然对立的。等级特权观念经过长期的积淀已形成为一种顽固的传统力量,至今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将会长期影响到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官本位”是与等级思想相伴而生的。当前,中国人的意识里“官本位”思想还是根深蒂固的,法律只是权力统治的工具。在这样的社会里,“权大于法”是一种我们不愿看到但又不得不面对的客观现实。
(二)“重德轻刑”的思想
儒家自孔孟始,就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它的地位和作用远在法律之上,甚至常常以“礼治”代替“法治”。在立法模式上,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民刑合一”模式,在礼德和法刑的关系上,礼德为本,法刑为末;礼德为长久之术,而法刑为一时之用,礼、法、德、刑的价值关系即是“德主刑辅”。但重德必重教化。在孺家看来,教化可以“防患于未然”,可以起到严刑峻罚所不能起的作用。但德主刑辅的说教却往往产生轻视法律的副作用。依靠人的善良自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立法者内心深处难以割舍的美好情结,但这是道德型人格,与法律型人格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重义轻利”和“义务本位”观
孔子曾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柯更反对“革革为利”。其目的都在于防止剥削者内部互相争夺,特别是防止劳动人民为捍卫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夺回自己的劳动果实而反抗剥削者。“重义”,就会因受义影响而淡化法的作用,进而形成一种“义务本位”;“轻利”,就会使人们漠视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这种义务本位,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在法律条文上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权利性规范,忽略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义务本位无法激起个体守法和护法的主动意愿。其后果,就是压抑了人们的权利观念,有碍法律思想的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是要唤起人们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人们的法律观念中占据中心位置。
(四)人性哲学中的“人性善”主张
依中国儒家文化,实现和支配这个世界的基本力量是道德,凭借道德的自律可以达到个体和群体的和谐。儒家人生哲学从人性善的角度,认为“仁义礼智”是人有别于禽兽的天生秉性,只要本心“善”,扩充便可以“人人皆可为尧舜”。因此,通过个体内在的道德修养,就可以达到“仁”的境界。这是一种道德理想主义,即强调人的内心修养,依靠人的善良自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而西方的现代法治所建立的基础是西方历史上影响甚深的“性恶论”。是基于对道德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感觉到无能这一事实的确认,是基于对人性的有限性、不确定性、人性的阴暗面的深刻认识之上的,因此,社会全体成员都应当受法律的约束,这是现代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从这一维度来看,传统文化难以提供一个以法治为主的土壤。
(五)息事宁人、厌诉传统
“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儒家认为,法律制度不是中国文明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是令人遗憾的必需物。因为法律由强权支撑,代表着暴力,因此在儒家眼中是不洁的。而和谐作为儒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秩序,“好讼”无疑是对这种社会秩序的破坏。倘若民风淳厚,人人揖让有序,法律自可以束之高阁。反过来看,争讼成风必然是人心不古的征兆。所以,诉诸司法制度的行为是受到人们普遍鄙视的。在儒家学说和理论的倡导下,厌诉成为中华社会的主流文化价值。厌讼造成后果首先是个体缺乏直面权利的勇气而至人格的对内畏缩和坍塌,崇尚道义贬斥利益的谦让、息事宁人、明哲保身生活方式已然成为传统社会生活的常态,个体在秩序社会中争取权利和利益的人格受到压抑和克制。其次,由于对于权利的压制和忍让导致中国传统社会保护个体权利和尊严的法律价值的停滞不前。最后法律权威对个体的积极影响也由于长期缺乏社会大众的广泛生活实践体验而长期软弱无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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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自然经济的含义范文2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农民权利保护;现代化法律文化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农民权益的实现和保护程度在一定意义上直接标志着我国法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发展程度。因此,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历来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农民权益是指农村居民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保障等各种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通过新农村建设,广大农民将能够真正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不仅经济权益、政治权益能够得到改善,而且在社会权益和生态权益方面也将获得更多实惠翻。尽管我国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仍然应当看到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权益受损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影响了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应当给予相应的关注,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导致农民权益受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而我们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研究则会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前农村仍然有着一定的市场,使得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着新农村的建设;同时传统法律文化中适应农村社会的积极因素却没有得到适当地引导而影响了农民的权益保护。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法律文化”在我国法学界一直被热烈地讨论着,人们发现,将“文化”的概念引入法律领域,赋予了法律更加丰富深邃的内涵。法律文化本质上是一种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但它内存于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通过它们表现出来。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内在逻辑,它表明在受历史传统制约的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等等之中,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一个国家法制运作模式及其发展方向四。法律文化在现代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中的作用极其重要。
中国社会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受到了多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其中,对当前法律文化影响最深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典型的伦理主义型法律文化,它根植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土壤上的宗法社会组织,伴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延续了几千年。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既存在着有利的积极因素:如重视道德教化在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重视调解在解决一般纠纷中的作用等,同时也存在着阻碍法制建设发展的消极因素:
第一,伦理化特点: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非指传统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只是表明儒家伦理的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内容渗透了儒家的伦理精神。在这种“情理法“的影响下,形成了重道德、轻法律的消极思想,使得法律依附于伦理人际关系,没有独立公正的法律调节模式。现代化的法律是在与封建和宗教专制的长期冲突中形成的,这一背景铸就了它的民主性格。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最初形成于部族之间的酷烈征战,许多法令是部族首领的军事命令,这使之具有了与生俱来的专制性。伦理化并未改变这种专制性,而是使之更隐蔽。传统的儒家伦理以阴阳为其哲学基础,将专制的君权、族权、父权、夫权神圣化、神秘化,使仁义/礼教与杀戮/刑罚一镜两面,融为一体。因此,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在社会中竭力确认并维护等级特权制度,民主平等的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是无法产生的。
第二,集团本位特点:自西周形成宗法制度以来,中国社会自然经济的长期延续,为宗法制度的推行和宗法思想的流行,提供了丰润的土壤,中国法的形成过程,也是紧紧地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逐渐形成传统法律文化“集团本位”的特点。从现代法学观念来判断,集团本位法实质上只是一种义务本位法。在这种法律构架下,普通民众的权力是微乎其微的,民众的公、私权利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和基本的轻视,集团本位的结果不只是压制了人的本性,束缚了人的解放,还限制了法律(权利)和社会的发展。
第三,无讼的价值取向: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这个理想或者说价值取向称之为“无讼”,取自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的直接含义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所谓“刑措”。中国在长达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中国传统社会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本位,导致了家庭内部成员身份的不平等,这种家庭关系进一步扩展,形成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以及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制度缺乏权力制衡、公平裁决的讼争环境,缺乏西方的契约观念和法制机制导致司法黑暗等是无讼价值取向形成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无讼价值取向的主导下,中国传统法律属“政府型”抑或“义务型”法律,其价值前提是要人如何地去保障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如何地维护社会秩序、履行社会职责,至于法律能为个体的人带来何等利益、规定了哪些权利则尽量少提或根本就避之不提。受其影响,民众始终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是一种外来的强制的力量,法律规范价值没有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人们无法对法产生亲近感和认同感,更谈不上对法律存在任何的信仰,这种状况的存在,严重不利于中国迈向法治社会。同时为了追求无讼一味地调解,也打压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压抑了人们正当权利观念。使人们形成强烈的“贱讼”和“厌讼”心理。这一切就使广大百姓视对簿公堂为畏途。“一场官司十年仇”,能私了便私了,不幸遭讼,还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为好。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很多,我们只是摘其较为重要的特点作一论述。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以宗法为本位,法律与道德融为一体的价值体系,这样一个独特的价值体系已经在中国大地上存续了几千年,它深刻地影响着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和行为,在我国广大农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依然有着重要的影响力,直接关系到农民权益保护和新农村的建设。
小农自然经济的含义范文3
【关键词】 劳动关系;诚实信用;法律;道德
我国自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以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成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普遍并广泛的存在于社会当中。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其通过具体法律规定,对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加以引导和规制。但是,纵观我国目前企业实际情况,一切却显得不尽如人意。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中,员工普遍缺乏“归属感”,企业人员流动性比较强,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都是临时的或短期的,缺少长远打算,进而双方在实施自己的行为时,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企业活动中不能做到尽职尽责。现实中表现为,用人单位不能将员工当成“自己人”,不愿意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对员工进行培训,不能在工作中很好的保护和照顾员工,从而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员工也将企业当成自己的临时落脚点,随时想着另谋出路,于是,在工作中不能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出现出工不出力现象;不能正确使用和妥善保护企业所提供的机器设备、劳动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出卖泄露其所掌握的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林林总总的不和谐现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关系,除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这一基本内容之外,还包括了许多其他内容,而且这些内容经常是隐形的、弹性的,不好进行量化。但同时,这些内容却是非常重要的,在企业经营及竞争中起着决定作用,决定着企业的效率和生死,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纵观我国法律,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主要有《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在这些法律中,不但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由于立法者认识到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为避免具体法律规定不全面,不能涵盖所有,因此,在基本原则中又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来加以弥补。在此我们需要探讨的是,既然法律对劳动关系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为什么现实生活中仍然会出现上述问题呢?在此,本文抛开法律规定的具体权利义务,而就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分析和探讨。
诚实信用,作为法律用语,是一个外来语,在拉丁文中的表现为Bona Fide,法文中表现为Bonne Foi,英文中表现为Good Faith,其直译都是“善意”,德文中表现为Treu und Glauben(忠诚和相信),日文中表现为“信义诚实”。我国自继受大陆法系之后,最初在民法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含义基本沿用了德文的直译,即忠诚和相信,之后随着其他法律部门的产生,逐渐在很多法律部门的立法中将其作为了基本原则,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从域外学者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见仁见智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找出一些共同点。就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而言,他们都认为是为了维持某种秩序,这种秩序或体现为一定的利益平衡,或体现为一定道德基础的可供依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立法者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平衡。在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务,以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从事相关行为,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是以公平为核心内容的规则,但其公平是模糊的、不确定的。
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基本原则中同样也包括“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它是为了弥补条文中具体权利义务之不足而做的规定。但是,我们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其核心是公平,但其内容是模糊不确定的。面对劳动关系这样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这一基本关系的基础上,还存在着许多隐形的、弹性的复杂关系时,仅仅在基本原则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就想实现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达到其追求的公平,就显得有些过于空泛,难以发挥其应起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对劳动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到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尽可能的细化它,在法律法规或具体司法解释中进行明确,使“诚实信用”原则尽可能的具体化,让“诚实信用”不再空泛,不再根据感觉走,而是落到条文制度中,使劳资双方的行为在法律制度的框架范围内进行,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比如,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对劳动者负有照顾保护的义务,这里就需要细化,照顾包括哪些照顾?保护又包括哪些方面的保护?同样,作为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力这一主要义务之外,是否负有忠实义务,忠实义务的内容又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是禁止性的,哪些是保障性的等等,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细化、完善和解决。当然,法律即便规定的再细,也不可能穷尽人类社会的一切现象,况且法律也不宜于规定过细,因此,就需要道德发挥其规范作用,以良好的道德秩序来弥补法律之不足。
在我国,自古以来,诚实信用就是我国传统道德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表现为一种崇高的道德理想和最高层次的伦理规范,是主体追求的一种道德境界,是人内心的自我约束,是一种道德自律,外在表现为一个人的品行、品德、修养和情操。它与法律一起调整着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构建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自改革开放、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以来,由于我国社会结构、人们的思想观念及行为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诚实信用作为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受到了极大地冲击。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正在由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开放的现代社会转变,人们的生活不再局限于一地,流动性加强,逐渐由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更多的需求由陌生人提供和满足,大量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由简单的血缘或地缘决定,而是通过契约确定,比如劳动关系就是通过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的。因此,形成于自然经济状态下传统的熟人之间的诚信就不再适用。同时,我国经济体制也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市场经济的目的之一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重大变化,利益在人们的生活中前所未有的显现了出来,并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于是整个社会每一个社会主体都在追逐着自己的利益,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是本身相对的,在利益巨大的诱惑面前,诚实信用这种发自内心的道德自律,就显得过于苍白和无力。于是,双方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选择其行为,不讲诚信,钻法律的空子,互相算计,不惜损害对方或整个社会的利益,从而出现了我们前面所说的种种现象。由此看来,产生于自然经济与小农经济下的传统诚信观已不能适应我国当代社会的需求。因此,要建立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稳定性,减少组织人员置换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成为“经济共同体”,我们必须构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够切实发挥作用的现代诚信道德观和诚信制度。从内部来讲,我们要加强诚信教育,并在教育的过程中,引入契约意识、法律观念;从外部来讲,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为诚实信用这种主观行为,提供理性的制度保障。比如建立整个社会的诚信系统,使每一个人每一个社会主体的信用与其利益挂钩,实行信用奖惩制度,对守信者给与奖励和方便,使失信者得到惩罚并举步维艰。通过全社会上下一致的努力,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观,为法律的顺利实施及运转提供有力的保障。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诚实信用既属于道德范畴,又属于法律范畴,在劳动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和根本,因此,我们要想打造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解决目前现实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必须从法律、道德两个方面入手,既要深入细致的厘清法律中诚实信用包括的内容,同时又要打造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诚信道德观,并使其相互配合,发挥各自的规范作用。
小农自然经济的含义范文4
论文关键词:社会转型;市场经济;道德规范;道德失范
任何一种经济体制的生成和运行,都离不开一定的道德观念指导或道德基础,市场经济体制也不例外。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之中,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社会在道德建设中面临着新的困境,传统“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以及计划经济时代提倡的“大公无私”等道德规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道德规范的缺失,使得部分人的道德观走向了极端,礼仪缺失、不讲诚信、损公肥私的情况屡屡发生,封建迷信、黄、赌、毒沉渣泛起。因此,能否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成为了制约我国社会成功转型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经济体制转型时期问题的产生
社会转型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进化,它是指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种特殊的质变状态,是社会结构剧烈的、整体的和根本的变化。我国的社会转型首先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这种过渡又首先表现为一种经济体制或资源配置转变过程。但是仅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是无法全面把握经济和社会转型的深刻含义的,实质上,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一个包括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深刻变化的整体性过程。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初模式是和计划经济相联系的,而高度集中的决策体系,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和任何人对命令无条件地服从构成了这种制度的基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初期曾经发挥过相当巨大的作用,它有效地集中和动员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加速了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并在生产力较低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实现了社会分配的高度平等,保证了社会的公平、稳定和发展。
从计划经济这种通过各种指令控制整个经济社会运行的特征来看,它比自然经济有所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自然经济的狭隘性、保守性和小农意识。但是这种过分强调外部约束的体制框架又较大程度地抑制了创造性主体—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且这种约束是在极少物质激励的条件下进行的,进而制约了整个经济、社会中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结果是助长了惰性,依赖性,中庸主义,平均主义。活力丧失了,效率必然是低下的。特别是当经济的发展水平提高经济规模变大,利益主体增多,利益目标多元化时,单纯的精神激励已无法超越人们内心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就必然产生各种有意或无意的抵制效率的行为。经济越发展,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动力不足,结构僵化,效率低下,官僚主义盛行的弊病,就越发明显,以致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久而久之,经济发展必然陷于停滞。
而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市场经济体制则是一种更为理想和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主要原因在于市场机制要求每一个主体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或自主性,而不是较强的依附性,并且承认每个主体都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在此基础上,每个主体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将被最大程度地激发出来,从而使自己的行为趋于更为理性的选择,并在追求这种个人利益的过程中极大地增进社会的福利,促进社会的发展。这也正是亚当斯密所推崇的“一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因此,引人市场机制取代计划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就成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这样,我国就面临着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成功转型的问题。
二、转型时期道德失范现象产生的原因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动力,我国的经济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与此同时,礼仪缺失、不讲诚信等道德失范现象也成为了我们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道德规范是对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道德关系的概括和反映。道德规范从一部分习俗规范演化而来,以信念、习惯和内心情感等内在因素为基础,以善与恶、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作为评价尺度,在舆论和教育等强制力下发挥作用。人们遵行道德规范往往基于基本价值观的认同,从而表现出是自觉行为。而所谓道德失范,也叫违规、越轨,是指社会群体或个体偏离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主要是指对社会发展和进步有负面作用的破坏性越轨行为。要弄清道德失范现象产生的原因,必须基于对由社会转型引起的强烈社会变化对置身其中的实践主体—人的主观世界及价值观的冲击的分析。
经济文化的落后,不仅使我们国家的现代化历程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而且存在着体制落后与人的发展水平低下这一根本矛盾。在我国的旧体制下,个人的价值观被极度扭曲,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被极度否定和压抑,人们在活动方式和思维方式上表现为极强的依赖性,主要是依赖外界标准调节自身行为,缺乏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和独立选择的能力。而改革开放带来的思想大解放和西方文化的大举进人,使人们的思想空前的活跃,并且面临着不同文化、不同价值观念的强烈冲击,当新的社会关系和文化模式尚未生成、真正具有现代性的实践主体尚未形成时,面对社会的多元状态,个人难免无所适从,容易做出多元选择,甚至与现代化目标相背离。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首先是对独立、自觉、成熟的现代化主体的呼唤和塑造,在利益机制和竞争机制的推动下,促使人们摆脱各种人身依附和权力依附,向富有个性和创造性的独立个人转化。然而转型时期理论准备的不足和制度文化建设的滞后,致使人们在市场经济追求“效率至上”和“自由放任”的原则面前,极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寻求自我价值,发挥主体性和创造性的过程中,从过去个性与需求被极度压抑,转至对个性的追求极度膨胀。个性的过分张扬导致了个人难以正确处理理想与现实、手段与目标的关系,从而迷失了个人发展的方向,出现了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和社会利益之上、为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择手段的现象。此时,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个体的主动性变成了随意性,积极性变成了破坏性,“一只看不见的手”失灵了。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目标设定更偏重于经济的合理性而非社会的合理性。如果缺乏对市场机制伦理目标的审视、规范和修正,市场经济活动的结果可能会使其内在的社会合理性受到削弱,甚至走向道德目标的反面。单纯的市场目标容易导致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丰富的关系简化为单纯的商品交换关系或世俗的功利关系,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时候,容易使人在摆脱了旧体制下“人的依赖关系”的同时,又陷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之中,从而产生一种人的创造物反过来支配人、奴役人的“异化”现象,使人们丧失对终极理想和目标的追求。
因而,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由于旧体制的影响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人们还缺乏对自己行为的合理化判断,另一方面由于新体制对人们潜在的本能的“物欲”的强烈激发已超越了现有体制文化建设对其中消极因素的抑制,而且在转型时期,社会个体的素质和状况在总体水平上不会超越对自身功利的追求,相反,对功利的过分迷恋,反而成为支配个体行为的一种强大异已力量,于是在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均不成熟,且欠缺必要理论准备的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出现严重的道德危机就是有了其历史特殊性。由此导致唯利是图,欺诈、腐败等为了个人利益而违背良知,无情践踏他人、社会利益的不道德现象比比皆是,市场经济对个人利益的合理性肯定演变成为部分经济主体对“极端个人主义”、“极端利已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机会主义”的盲从。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及应注意的问题
认为,一定的生产方式必然产生并要求一定的经济体制,一定的经济体制,必然产生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结构和道德结构,道德不仅是经济体制的反映,而且是经济体制建立、发展和完善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和重要因素。中国目前遇到了向成熟市场经济迈进的道路上不可避免的问题。市场经济时代要求法治、提倡个体创造的同时,同样需要与之相适应、能促进其健康发展的完善的道德体系。
社会转型是人类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趋势。就中国而言,当前正处在二十世纪以来一次最为深刻的社会转型期,这种社会转型突出表现在经济体制、社会组织结构形式以及社会生活方式等方面。这一深刻的社会转型赋予了人们更为广泛的社会道德价值选择空间,给予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以前所未有的意志自由。这样,就必然会更加突出道德自律的地位,大大提高个体道德自律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体制之所以能成为目前人类社会所出现的虽然并非最好但却是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就在于它造就了人的主体性地位,并通过利益机制和竞争机制的驱动,促使人们的才能和创造性得以充分的发挥,由此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巨大动力。但是这种以价值为中心的经济活动,要想有效而且良好地运作,就必须建立自己的道德基础。它要求每一个经济活动主体在其所从事或参与的经济活动中都应具备与之相适应的个体道德修养,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和义务,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而在经济活动中,诚信就是每个经济主体应遵循的最起码的道德规范。亚当·斯密早在18世纪中叶,在论述市场机制作用时, 就曾经把经济分析与道德分析作为相互补充,而不是用经济分析完全取代道德分析的。亚当·斯密在1759年发表的《道德情操论》中指出:“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诚实、公平、正义感、勇气、谦逊、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规范等,是人们在前往市场之前就必须拥有的。”这至少反映出了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并不足以完全保障社会利益的增进,还必须是某种程度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而这除了能否建立起保障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法律和规则的框架外,还需要有能实现公平竞争的道德环境作支持,两者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机制正常健康运行的重要外部条件。由此亦说明,真正的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的统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趋利动机是无可厚非的,而这也正是市场发挥资源配置效率的动力源。但关键的问题在于,这种趋利动机的实现方式是怎样的。完善的市场经济不仅不应当限制人们的趋利动机,相反,应鼓励人们趋利动机的生成,但在其利益的实现方式上,则应该要求其合乎法制和道德的规范。如果说法律的规范是在特定场合对规范个体行为发挥作用的他律因素的话,道德的规范则是无时不在,无处不有,从而保证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与道德理想统一起来的自律因素。两者发挥作用的区别在于:法律作用于有形,而道德则作用于无形之中,道德就象是一只维护市场正常有序健康运行的无形的手。
道德的目的是按照善的法则创造性地完善社会关系和自身行为。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体道德素养,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提供道德基础,并用以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基本的内在道德信念,决定了人们评价行为是非善恶的基本价值尺度,构成了人们基本的道德人格或良知,并成为人们在与他人交往中基本的行为准则。这样的行为规范可以保证个体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时所采用的方式是具有社会合理性的,即它是在不伤及他人和社会利益前提下的趋利动机和行为。这有助于减少在外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由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道德风险和不确定性,通过降低交易成本,确保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交易行为中产生的各种契约关系,其履行与否及其实现程度不仅要依靠外在经济法律制度的保障,还要依靠当事人之间最起码的诚信去维护。当一种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在全社会建立起来以后,合同或契约在交易中的有效性就会大大提高,从而可以大大减少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而带来的损失,对法律的需求也会降低,这样就节约了交易成本,保证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由此可见,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其实并不矛盾,因为,一个具有高度道德修养的人,也必定是一个奉公守法的人,也就自然能做到诚实守信。
就我国目前市场经济道德秩序建设而言,最尖锐的矛盾恐怕在于“失信”及缺乏法治精神。充斥我们市场每个角落的大量假冒伪劣、偷漏骗税、骗汇、走私、商业欺诈、逃废债务、财务失真、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等各种丑恶现象,无不是缺乏诚信、缺乏法治精神,道德良知泯灭的结果,这不仅直接危及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它将破坏市场经济得以确立和健康发展的前提,即良好的、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从而阻碍我们国家社会转型的成功进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极端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也不是纯粹的物质利益关系,只有为社会提供有效产品和服务,经济主体才能达到逐利的目的,而只有这种符合集体、社会利益的逐利行为才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允许的,这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产生的客观基础和主观前提。当前我们社会中存在的无论“失信”行为,还是置法律于不顾、“有法不依”、钻现行体制漏洞的缺乏法治精神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都与道德建设的某些胭如和失误有关系。对一些已出现的消极现象,仅仅依靠法律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尚且不说有的问题是现行不完善的法律根本触及不到的真空地带。因此,当前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在转型时期,人们的价值观将会受到多元化的挑战,人们的理想、观念、道德、情感和心理,也必然是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针对这样的情况,在进行道德建设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道德建设,并不是以道抑利。市场经济鼓励人们对利益的合理追求,但是要以道德来促成合理合法的利益实现方式或途径,也即市场经济在鼓励追求独立自主和经济利益的经济人存在的同时,并不排斥道德人的存在。
小农自然经济的含义范文5
关键词:金融抑制;农户社会资本;非正规信贷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6-0076-03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社会资本作为资本的一种特殊形态,它的核心在于社会网络、信任与规范,类似于惯例、习惯或约定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社会资本理论的出现,大大丰富了传统资本的概念,为经济分析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工具和分析方法,尤其对我国农村的各种经济现象的分析能够较易找到理论的原型和证明的依据。
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问题比较突出,正规金融服务的严重缺位以及金融抑制下民间金融发育的滞后性,使得农村信贷资金仍然是一种稀缺性资源。
在此情形下,非正式社会关系网络等社会资本由此成为建立和维护信任关系,进行交换和寻求资金支持的基本形式。
为此,本文从社会资本视角,对农户的非正规信贷行为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农户社会资本对非正规信贷的影响,进而得出相关结论。
一、农户的社会资本
目前学术界对农户的社会资本的基本含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对其内涵的理解也大多因局限于各自的研究领域而略有不同。
如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1997)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体,他们与或多或少制度化了的相互认识与认知的持续关系网络联系在一起……通过集体拥有的资本的支持提供给他的每一个成员。
罗伯特・普特南(Robert Putnam,1992)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
国内学者张其仔(2001)认为社会资本从形式上看是一种社会关系网络。
边燕杰(2000)认为社会资本是行动主体与社会的关系以及通过这种联系摄取稀缺资源的能力。
从这些定义及其诠释中可以看出,社会资本与社会关系、社会网络有关联。
中国的社会关系、社会网络建立在深厚的人情之上,其中农村尤为明显。在自然经济主导的发展阶段,农户的社会交往大部分局限于较为封闭的村庄范围内。农户的社会网络建立在深厚的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之上,但不同地域的血缘、地缘关系,其强弱表现也有差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和农村工业化的加快,城乡流动的规模在逐年增加,大规模的务工人员跨省就业,走出了世代生活的封闭村庄。农村劳动力转移对传统的社会结构形成了巨大冲击,对大多数农户来说,影响最大的还是家族或村庄这一层次。
首先,本地就业的农民离土不离乡,依然生活在村庄社会网络之中;外出务工者往往是通过亲戚、朋友或乡邻介绍实现就业的,即使常年在外打工,他们经常交往的多数或是同族或是同乡,城乡分治的二元化户籍政策架起了一道无形的藩篱,使这些进城的农民并没有真正融入城市。
其次,农民工进城收入虽然占农户家庭收入的相当比重,但是农业收入依然是家庭稳定的后盾,所以他们一般不会放弃农业经营包括承包地。再加上我国长期封建社会稳定的小农经济的熏陶,厚重的乡土情结使离乡背井的农民建立起以家乡为中心的情感纽带。
可见,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大规模流动,虽然给传统农村社会结构带来了很大冲击,但由于这部分农民短时间内难以建立新的社会网络,传统的社会网络依然在发挥主要作用。
二、农户社会资本对非正规信贷的影响
农户非正规信贷扎根于乡村社会的坚实土壤,农村社会的传统社会网络构成了农户生产、生活的外部社会环境,农户世代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互帮互助关系深刻地影响其信贷行为。农村居民放款表现出较突出的情结关系,以“亲情”和“友情”借贷为主,或者说农村非正规金融以关系型信用为基础。农户之间的借贷是非正规信贷最原始和最普遍发生的形态,与商业化正规信贷不同的是,没有正规的契约,依靠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为履约提供激励约束,而且大多数没有利息,因为农户将其理解为出现资金困难时相互调剂资金余缺的互助合作。
从借款来源的结构看,来自亲戚的占绝大多数,其他依次为朋友、邻居等,亲戚、朋友、邻居由近及远向外扩展组成了农户的社会网络。
由此可见,农户的非正规信贷,受到农户社会资本的巨大影响,社会资本的多寡,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户非正规借贷的能力,对于非正规信贷来说,社会资本除了能够反映农户的信用状况,还可以起到约束作用,保障借贷合约的有效执行。
(一)信贷需求
对于拥有不同社会资本量的农户而言,其信贷需求存在一定的差异。随着社会资本指数的增大,有资金困难的农户比重呈现中间高、两头低的倒“U”型变化趋势,然而,农户由资金困难引致的潜在借款需求并不必然表现为意愿借款需求。在不同社会资本总指数组中,有资金困难且产生意愿信贷需求的农户比重的差异性更大,其中,中低、高社会资本组最高,而后依次为低、中高、中等、社会资本组。
可见,随着社会资本指数的增大,有资金困难且产生意愿信贷需求的农户比重并未呈现增加趋势。可能的解释是,农户社会资本与其信贷需求、信贷行为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对二者进行深入分析需要结合农户经济状况、信贷资金的用途以及农户社会资本结构等因素加以分析。
(二)农户信贷规模与信贷途径
农户社会资本作为一种交往互惠性的关系资源或桥梁纽带性的媒介资源,具有较强的资金调动与调配能力。因而,社会资本作为农户资金融通的关系资源平台,往往会发挥其在资金融通方面的潜能力,实际影响农户信贷行为。随着社会资本水平的提高,农户信贷发生率呈由高到低、再由低到高的“u”变化趋势,而户均信贷规模则呈波段变化趋势。从借款途径来看,在有资金困难农户中通过正规金融信贷的农户比重偏低,绝大多数农户是通过非正规金融途径来借款,还有极少部分农户既通过正规金融途径也通过非正规金融途径来借款。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正规金融的信贷规模远远高于通过非正规金融的信贷规模,并且无论是前项还是后项的户均信贷规模均与农户社会资本状况密切相关。
具体而言,与中等与中高社会资本组农户比较,低社会资本组农户通过正规信贷的实际发生率偏低,并且正规信贷的户均信贷规模明显低于后者。相对于正规信贷,农户的非正规信贷发生率均有明显提高,而户均信贷规模却有较大幅度的减少。由此可见,农户社会资本对其信贷行为的影
响主要表现在融资途径以及融资规模上,而对农户信贷发生率的影响则不太明显。
(三)农户信贷目的
农户借款用途及农户分布并未有随其社会资本的提高而出现规律性变化。在不同社会资本组中,农户正规信贷与非正规信贷均以消费借款者居多。在欠发达农村地区,农户依然是一种生存型经济,满足基本消费需求(比如子女上学、婚丧嫁娶、看病就医等)的必然选择就是突破资金约束。
在此情形下,农户社会资本就会成为其调动信贷资金、突破资金约束的“特质性资源”。在农村信贷资金稀缺条件下,农户社会资本必然会深刻影响其信贷资金来源的范围、信贷成本、信贷规模以及信贷期限等内容。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变迁,农户社会资本将会影响其信贷途径、信贷方式以及信贷成本支付,即逐步由救的人情信贷转向盈利性的商业信贷,隐性的“人情债”逐步显性为商业利息。
因而,作为手段或媒介性质的农户社会资本,只可能影响农户信贷行为本身以及信贷可获得性,而不会改变农户经济运行的基本面及其信贷的目的性。
三、结论
在当前金融抑制较为普遍的农村地区,分析农户社会资本及对其非信贷行为影响尤为必要。
(一)农户拥有的社会资本量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首先是社会资本水平在农户间的不均等性。不同社会资本的农户呈偏态分布,即中等与低社会资本的农户居多,较少部分农户拥有中高与高社会资本。其次是社会资本在农户间的非同构性。农户社会资本的非同构性主要是由于信任因子、关系资源及互惠因子的差异性所致。
(二)农户社会资本是其发生信贷行为的“特质性资源”
农户社会资本状况对其意愿信贷需求以及实际信贷发生率、信贷途径、信贷规模均存在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是社会资本水平较高的农户通过正规信贷的实际发生率较高,并且其正规信贷的户均信贷规模明显较大。
二是随社会资本水平提高,农户非正规信贷发生率有渐次下降的趋势(高社会资本组农户除外),而户均非正规信贷规模则有增加趋势。
三是不同社会资本的农户通过非正规途径的信贷发生率高于通过正规途径的信贷发生率,而前者的户均信贷规模明显低于后者。
(三)农户社会资本服务于其信贷目的实现
农户社会资本对其借款用途的影响不明显,即在不同社会资本组中,农户正规信贷与非正规信贷均以消费借款者居多,尤其是相当比例通过正规途径信贷的农户把名义上的生产性贷款实际上用于生活消费。可见,在现阶段处于转型期的欠发达农村地区,农户信贷行为仍表现出强烈的生活消费偏好。农户社会资本状况,可能将通过对其信贷途径、信贷方式、信贷规模以及信贷成本支付等方面的影响,来实际影响农户的信贷行为。可见,农户社会资本不会改变农户经济运行的基本面及其信贷的目的性。
小农自然经济的含义范文6
一.农业工业化内涵分析
(一)工业化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张培刚在《农业国工业化问题(发展经济学通论第一卷)》中指出:工业化(Industrialization)可以被定义为一系列基要的“生产函数”(ProductionFunction)连续发生变化的过程.这种变化可能最先发生于某一个生产单位的生产函数,然后再以一种支配的形态形成一种社会的生产函数而遍及于整个社会。①这个定义,比大多数其他学者所用的解释要广泛得多,可以将工业发展和农业改革都包括在内。同时,张培刚教授在该书中指出:农业经营如同任何其他消费品工业一样,必定要同样受基要的生产函数的影响和控制。只有依照这种解释,工业化才可以将制造业的工业化及农场经营的工业化都包括在内。有些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工业化定义,这些学者中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斯威齐(PaulM.Sweezy)。他将工业化定义为新工业的建立,或新生产方法的创用。斯威齐认为“……在工业化过程中,所有我们通常称为‘基本’工业的,都以新工业的姿态出现。”斯威齐的定义或解释可以归纳为:工业化过程其实是新工业的建立或新生产方法的创用过程。②
(二)农业工业化
根据上述诸多经济学家关于“工业化”的阐述,可把农业工业化定义为:农业生产过程中一些基要生产函数连续发生变化的过程。这种过程包括多种随着企业机械化、建立新工业、开发新市场以及开拓新领域而带来的基本变化。这些变化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农业工业化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创新过程。据张培刚教授以及斯威齐对工业化的解释,我们可以总结出:工业化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创新是农业工业化的灵魂。而这儿所说的创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管理对象的商品化。随着工业化过程进展,农业经济由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促进了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农业产后各部门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把农业生产直接推向市场,开始了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过程。二是农业经营主体的企业化。他们独立自主自负盈亏,面临市场的重重变化进行科学、合理决策。生产经营主体的企业化要求家庭农场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也要求对农业企业的管理采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加以调控。三是农业技术生物化。工业化是一系列基要的生产函数变化的过程,而在这变化过程中起催化作用的是新技术应用。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曾预言,21世纪的农业将是知识最密集的产业,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将广泛应用于农业。
2.农业工业化是农业资本利用深化的过程.张培刚教授在《农业国工业化问题》一书第142页指出:“工业化多少也可说是扩大利用资本和加深利用资本的过程。这种过程可以提高每个人及每单位土地的生产力。”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农业生产的商品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必然导致农业与相关产业部门相互结合,彼此依存,从而出现了销或农工商等农业经营的一体化。农业生产链通过加工、储存、销售等各部门不断延长深化,农业生产逐渐成为一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市场化、规模化和深度开发化的渐次高度化过程。在农业资本利用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农业是核心,但推动一体化发展的却是非农经济部门。可以认为,农业工业化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之一,也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基本方向之一。
3.农业工业化是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过程
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农业生产专业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其实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是从宏观上讲,农业作为一个产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地区专业化;二是由于农业生产经营的集中化、商品化,扩大了农前、农中、农后各产业部门和各类农场的分工,从而促进了部门专业化和农场专业化;三是从微观来看,农业部门和农场专业化的发展,又把一种产品的不同部分或不同工艺阶段都分成了专项生产,推动了农业生产工艺专业化。农业生产专业化在这三个层次上的发展,才可能延长农业生产链,使科学的新的组织管理方式、新技术运用成为可能,从而提高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大大提高生产效率。
二、加快改革,积极推进农业工业化制度创新
农业工业化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内生的生产方式的变迁。在变迁过程中受到各种各样的制度因素影响。所以只有加快诸如农户组织制度,农业投资体制等一系列制度创新,才会促进农业工业化的迅猛发展。
(一)农户组织制度创新——农业工业化制度创新的前提
人们通常认为,农业的变革主要归结于生产组织的改变。制度和农户实际上处于一种互动的链条中。制度安排决定了农户经济行为的选择,并通过影响经济行为决定经济运行的绩效;经济运行的绩效会反过来反馈给农户,使农户行为做出适度的调整,从而反作用于相关制度安排,甚至引起制度创新。而我国现行农户经营组织,大都超小型规模经营,从而和大市场化的矛盾日益突出,也难以适应农业工业化的内在制度变迁的需要。据农业工业化内涵分析,农业工业化是一种逐渐市场化、规模化的渐次高度化过程。要形成规模化的发展,首先农户组织制度要创新,创新的基本方向是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之所以能够成为实现农业工业化的有效途径,是因为它能够解决我国现行农业经营体制下农户经营规模过小带来的种种弊端:一是通过贸工农一体化的社会化生产,有利于分散的小农户联合进入市场,克服以前盲目进入市场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后果;二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先进技术及时推广到农业生产实践中,并且在一体化经营过程中,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从而提高生产效率;三是农业产业化使农民成了平均利润的分享者,农工商各方面、各环节由此结成牢固的利润共同体,具体地体现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农业产业化制度创新方面主要应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改革:第一,龙头企业建设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要允许和坚持龙头企业的多样化,不能强求一律。龙头企业可是以各种类型的乡镇企业,可以是农民联合自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社区合作经营组织,可以是具有辐射能力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是以为农业提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科研、教育、推广及农资供应的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办实体,也可以是中大中型工商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二,农产品商品基地的建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依托和“第一车间”。基地建设要与主导产业的形成和龙头企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突出特色、围绕龙头,连片开发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基地建设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统一规划布局,但不能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基础,不得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是处理好产业化经营体系中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关键是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连接机制,可以是互利互惠的利益关系,也可以是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要注意保持和增进农户的利益。应鼓励产销联合,推动产销合同制,通过签订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鼓励和提倡龙头企业通过建立风险基金、最低收购保护价、按农户出售产品的数量适当返还利润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连接机制;应积极探索农用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和资金等要素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与龙头企业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联合体。
(二)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农业工业化制度创新的核心
在农业工业化进程中,农业知识化革命给农业科技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契机。中国是资源禀赋并不充裕的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家,科技在农业发展中的地位,尤显至关重要。建立新型的农业科技体制,不仅是实现新阶段发展预期的重大举措,而且是应对国际竞争,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的战略抉择。首先把科教兴农融入农业产业化战略之中。中国发展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农业,而推进农业工业化的基础是科技,加快科技进步的基础是教育。在农业产业化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农业科研院校、推广部门与大中型农业龙头企业联姻,用经济手段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培养适用人才,对基本实现农业工业化,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创造企业与农业科技结合的政策环境和运行机制。应积极探索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组织方式与管理制度,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科研、教育、推广单位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应积极探索农业科技成果有偿转让的机制和渠道。鼓励、支持企业以购买成果、专利,提供资金、基地、人才等各种形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高新技术研究乃至基础研究等方面的科技工作。最后,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我国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在切实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积极开辟新的投入渠道,建立国家、企业、农民和社会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入体系。鼓励各类企业投资农业科技。加强科技与金融对接,继续拓宽金融资金渠道,增加农业科技贷款规模。积极引导农民应用科技、投资科技,加强农业科技投入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城乡管理体制创新——农业工业化制度创新的动力
我们认为,中国改革与发展的过程,就是实现现代化的过程,农业工业化又是农业现代化最基本的内容,农业工业化同时又受到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影响。推进小城镇发展的任何政策、体制与制度安排,都应有利于推进农业工业化进程。首先,加强农村城镇化和农业工业化的协同发展。从表面上看,农村城镇化与农业工业化是两个不同的经济社会范畴的概念。然而,透过概念的表象,从制度创新和变迁的机制考察,两者的内在动力和发展方向表现出明显的一致性。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使之成为农产品加工、贸易的聚集场所,缓解劳动力剩余和农产品剩余的压力,从而可促进农业工业化发展。而要想加快农业工业化速度,关键是在于农业和非农产业协调发展,通过产业结构和地域结构的优化来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已出现的问题。可见,农业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运行能够产生多重协同效应,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城乡地域的优势互补。其次,户籍制度改革是推进农村城镇化的基础。拆除城乡藩篱,打破城乡分割,推动农村城镇化,核心问题是要对束缚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旧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一是取消“农转非”式的户籍迁移方式,实行按属地和职业划分户口类别,允许居民在辖区内自由流动。二是对于不管哪类型的户口,除为减轻大中城市人口压力,目前由国家政策规定的迁移条件限制以外,对已在建制镇登记落户的进城农民,实行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取消人为原因形成的子女入学、就业以及参加养老、医疗、就业、保险等方面的差异。三是禁止对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收取或变相收取各项费用,降低农民进城“门槛”。再次,完善土地制度,促进农民的非农转移,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中国现有的土地制度,一方面为农民提供了一种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农民向非农的转移和农业规模化的实现。而农业规模化又是农业工业化的前提。所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也是实现农业工业化的关键。提倡农民以土地入股形式进行土地流转,以促证农民稳定的、长期的土地收益;鼓励进城农民有偿转让土地,把土地转让金的部分或全部交与社会保障机构,以“土地保障”换“老年保障”。这样,既有利于农民的非农转移,又有利于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从而为农业工业化创造基础。
(四)人力资源创新——是农业工业化制度创新的源泉
人力资本不仅在工业经济中,而且在农业经济中也发挥着主导性作用。据测定,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农业生产的增长只有20%是由物质资本投资所引起的,其余80%主要是教育以及与教育密切相关的科学技术作用。农业工业化过程需要相当规模投资,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的提高,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推广,而有效地组织农民学习、掌握和运用科技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提高农民素质,是实现农业工业化的基础,势在必行。一是增加农村教育投资,提高农民文化素质。首先,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坚决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使劳动在具备起码的文化知识。特别要关注农村贫困地区等社会弱势人群的受教育权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其次,重点发展农村成人教育事业。应把农民初等学校发展放在农民中专、农业中学的同等位置,使得农业劳动者能在短期内视市场需求情况选择学习实用农业科技知识。同时,应进一步改革招生录取和分配制度,面向农村,面向农业,使更多的优秀农村青年有机会进入学校接受中等和高等专业教育或农业专门技术学习。抓好农民的技术培训,采取电视函授、职业教育、科普讲座、技术夜校以及农业中专等多种形式。二是采用多形式选拔培育农业企业家。随着农业工业化过程推进,将会使农业走向规模化的发展,农业生产的一体化发展迫切需要高素质的农业企业家来导航。所以,应选拔有一定基础的农民进行针对性的强化培训。这里所说的有一定基础包括:已经是农业企业经营者;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有一定的科技优势;有一定的信息意识和信息渠道;有一定的群众威信和组织能力。国家也可采取相关政策,鼓励有关大中专毕业生在农业产业化中大展身手,鼓励农业院校毕业生、经济贸易类专业毕业生,从事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三是完善分配方式,创新人才流动机制。城乡人口双向流动,有助于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早在80年代的上海的“星期天工程师”向周边乡村地区的流动,催化了周边地区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和繁荣。如今,下乡务农又成为部分城镇居民的一种新选择,“园艺经济”、“养殖经济”、“个人牧场”等成为这些眼光独到的城市创业者的投资新方向。乡村经济可塑性强,投资乡村,知识支农,既可发挥个潜力,又能解决部分就业,还可在大都市郊区创造出农业项目的利润率远高于工业项目的生动范例。
(五)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农业工业化制度创新的保障。
目前,我国农业处于转型时期,风险过大,农业工业化水平很低,在产业化经营中农户之间、农户与公司之间,有关的制度、法律和法规不健全。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加快农业工业化的步伐。首先,构建有利于农业工业化的市场体系。中国农村市场机制的功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环境不佳已经成为农业工业化发展的障碍。为此,应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一是培育和建设农村各类商品市场,并使之形成结构适宜、功能配套、协调产销的有机体系,使各类市场能充分发挥功能作用。二是培育和建设要素市场,以促进生产要素在农村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有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农村和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水平。三是建立市场宏观预测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对全国及各地农产品流通和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及时准确的预测和传导,以指导农户生产和消费,调节供求,减少市场波动,促进和形成川流不息的农产品市场大流通。其次,强化法制意识,构建完整农业立法体系。农业工业化进展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农民是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农村的稳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因此,加快法制建设,能顺利推进农业工业化进程。一是依法减轻农民负担,积极推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农民的负担问题在现实中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这方面立法的难度较大。虽然1993年中央就提出了立法的要求,而且社会各界要求立法的呼声很高,但过去几年这方面立法的进展并不大。该立法的重点应是深化农村税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税轻费重、费大于税的现象。完善农业税收政策,代之以统一的农业“土地税+产品税”形式;明确规定农民负担的项目,三提五统外不允许有其他向农民收费的项目,三提五统要严格限制在农民纯收入5%以下。二是依法规范农村经济组织,尽快推进农业工业化。组织建设法制化是发达国家对经济组织实行宏观管理而运用的最重要的调控制度,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农村组织的健康发展。中国还没有关于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专门法律,这不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微观经济组织建设的客观需要,应尽早制定农村经济组织法,为政府对其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为农业微观经济组织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规范,为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刘茂松等.农业产业发展的制度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张培刚.农业国工业化问题[M].湖南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