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主要研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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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主要研究

伦理学主要研究范文1

旅游业是在19世纪40年代后开始走上规模经营、产业化发展道路的。从那时开始,旅游经营者一直都在积极地寻求如何借鉴、吸取管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工商企业管理的一些好的做法来改进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但在学术界中,旅游管理研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一直没能得到人们应有的重视。70年代以来,这种现象有了比较大的改变,旅游管理研究领域公开发表的论文、刊物、专着已日渐增多。旅游管理学学科建设问题也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兴趣。有些学者还提出了一些很好的设想与建议。但人们对学科建设的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如对学科研究对象,学科原理命题,学科的性质与理论框架,学科的前沿问题,学科的研究方向与研究方法的确定等问题的认识,至今仍然是模糊不清的。

一、旅游管理的概念

旅游管理是指为发展旅游事业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的活动。旅游管理活动,具有多层次、多结构、多方面的内容,它贯彻于旅行游览管理事业的全过程之中,从旅游管理的过程看,旅游管理活动包括:确立旅游管理目标的活动,建立旅游事业信息系统的活动,进行旅游事业开展预测和决策的活动,制定旅行游览事业发展计划的活动,以及对旅游事业发展的监督活动,等等。

从旅游管理的内容看,旅游管理活动包括:旅游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旅游物质资源管理活动,旅游财力资源管理活动,旅游科学技术管理活动,等等。

从旅游管理的业务经营看,旅游管理活动包括:旅游资源管理活动,旅游设施管理活动,旅游服务管理活动等。旅游资源管理,又可以分为旅游风景名胜管理,旅游文物管理,旅游建设成就管理活动,旅游设施管理又可以分为旅游交通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路管理,旅游宾馆、饭店、餐厅、游乐场所管理活动旅游服务管理,又可以分为旅游客房服务、餐饮服务、导游服务、司机服务、引导购物服务管理活动,等等。

从旅游管理的方法手段看,旅游管理活动包括用行政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用经济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用法律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用思想政治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用科学技术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等等。

二、旅游管理学的研究对象

旅游是由那些出于和平目的、不是为了定居与就业的人,离开其常住地外出旅行与逗留而引起的各种现象和关系的总和。旅游资源、旅游者与旅游业是旅游活动产生与发展的三个基本组成要素。所以,广义上的旅游管理学研究对象应包括对这三者的管理。由于旅游者的旅游动机激励、活动导向及其在旅途中的组织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要受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影响与制约,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主要也由当地的旅游企事业单位负责。因此,狭义上的旅游管理学研究对象主要指的是对旅游业的管理。

三、旅游管理学的学科性质

伦理学主要研究范文2

 

1944年,黄建中的《比较伦理学》一书阐述了伦理行为与非伦理行为、习俗道德与反省道德、中西道德之异同等内容,成为伦理学史上的一大突破,也填补了伦理学和比较学的交叉学科空白。2007年以来,刘星教授对安全伦理学做了较多的研究,提出安全伦理学的定义、内涵、研究对象及方法等诸多理论,对安全科学和伦理学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对安全科学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吴超等&]在2009年发表了《比较安全学的创立及其框架的构建研究》,首次把比较安全学作为安全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并对其做了具体的阐述8一9],使得比较安全学这一交叉学科首次在众多的学科门类中系统地‘‘亮相”。但是,对于三者的结合交叉学科—比较安全伦理学,在我国乃至国际上至今仍处于探索甚至空白阶段。此外,在安全伦理学的研究中,不仅需要提取不同时间、区域和文化背景下安全伦理问题的共性,并使之相互借鉴和渗透,而且需要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安全伦理体系中彼此联系的不同时空的事、物、环境、人的理念、自控能力等进行对照,从而揭示它们的差异,找出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因此,比较安全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十分必要。

 

笔者借鉴比较学在其他学科的运用经验及安全伦理学的发展成果,将比较研究方法应用于安全伦理学领域,提出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定义、内涵、研究分支及一般模式,尝试对这门新学科进行初步的探索研究。

 

1比较安全伦理学定义

 

比较安全伦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研究比较安全伦理学需要不断认识、理解、继承、总结和发展与之相关的原理和方法。结合已经发展较成熟的比较伦理学、比较安全学、安全伦理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及比较安全伦理学自身的特点M,暂且对这一新兴学科作出如下定义:比较安全伦理学是把比较的方法(如类比、对称、分类等)作为研究的主要方法,以归纳、统计、描述、观察等方法为辅助方法,对不同的国家、民族、地区、行业、文化背景、知识水平等差异性群体的安全伦理观念、安全伦理行为、安全伦理道德水平进行分析,以发现它们异同、联系和特点,并由此揭示安全伦理的普遍规律、得出安全伦理的一般规范,使人们在法律法规覆盖范围之外有所遵循的科学。

 

比较安全伦理学是比较安全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一门融伦理学、比较学、安全科学于一体的交叉学科。

 

2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对象)

 

一般来说,安全道德可以用于描述性地指称一个社会、群体(如宗教),或个人所提出的某些安全行为准则;也可以用于规范性地指称在给定条件下,所有理性的人可能提出的安全行为准则,即安全道德包含实然与应然2种不同含义,其实然之义是指安全道德习俗习惯,其应然之义是指经过人们理性反思的安全道德。

 

而比较安全伦理学则是侧重于比较研究安全道德的应然之意的科学。它是一个非正式的公共制度,以不同时空背景的差异性群体的安全伦理观念、安全伦理行为、安全伦理道德水平等为研究对象,关注的是现有安全法律法规所不能涵盖的理性反思,适用于所有理性的个人,规范那些影响到他人的行为,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安全美德、安全理想及安全道德规则,并将减少安全的“恶”与伤害作为其目标。

 

在这里,笔者把利于安全的行为、动机、心理等统称为安全道德的善,把不利于安全的行为、动机、心理等称为安全道德的恶。在马洛斯需求理论中,人的生存安全被列为最低层次的需求,即只有人的生存安全被保证之后,才会有追求其他需要的可能。在人的所有的目的中,没有比保存生命和安全更为根本的目的,因而这是最大的善。相反,加害他人生命和安全则是最大的恶。

 

3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学科分支构建

 

比较安全伦理学学科分支及理论形态的合理划分与内部考察,对于厘清比较安全伦理学的主要理论观点及其流派、从整体上理解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内容、把握比较安全伦理学自身的逻辑、总结比较安全伦理学发展的得失,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因为比较安全伦理学既是一门理论性很强,探讨安全理念价值的科学,又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研究价值转化的实践性学科,故笔者尝试从理论与应用2个视角对其学科分支及理论形态进行初步构建和研究。

 

3.1从理论视角构建

 

比较安全伦理学是一门通过分析比较总结一般规律的学科,它的任务在于对比得出安全道德生活的规范或者原则,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因此,通过参考相关学科的内容与体系ai一12,尝试从理论视角给出如下分支并给予简略说明。

 

3.1.1比较安全规范伦理学

 

比较安全规范伦理学是通过比较探讨安全道德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间的界限与标准和给人的自身带来心理、生理安全与否的行为、动机,论证安全伦理的价值及规范,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安全伦理实践,达到保障人身安全、协调人际关系、完善人类和社会的目的M。比较安全规范伦理学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分支:

 

1)比较安全目的论:通过比较方法,以行为所实现的目的、结果安全与否或其安全程度作为评判安全道德善恶的依据的伦理学说,即对的行为在于相比之下结果的最大化或效益的最大化。表现为安全道德的他律性,具有感性主义的特点。

 

2)比较安全义务论:与目的论相反,义务论强调评判安全道德善恶的依据在于对比之下的最初动机,在于行为本身是否是出于想要维护安全道德的义务、应当和责任,是否遵从了一定的安全道德原则和规范,即对的行为在于是否最大程度遵守安全道德原则。表现为安全道德的自律性,具有理性主义的特点。

 

3)比较安全德性论:通过对不同情境下的人的安全意识理念、安全道德等因素的对比,以研究人应该具备怎样的安全理念以及解决如何完善安全观才能安己安人等问题为中心的伦理学,即人们的正确的行为必须遵循适度和中道的理性原则,这是判断某一行为安全道德价值的最根本的标准。

 

3.1.2比较安全元伦理学

 

比较安全元伦理学不制定安全行为规范,不关注安全道德的实际内容,而是应用语言学和逻辑学的方法,对比研究安全的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对比分析安全义务等伦理概念的涵义,对比解决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等涉及安全道德判断的逻辑问题,可为安全道德规范的制定提供科学的方法M。

 

参考元伦理学的3种理论,比较安全伦理学有对应以下几种理论:

 

1)比较安全直觉主义:通过人的特殊的安全道德直觉来把握安全概念、安全义务和价值理念等涵义和研究安全道德的善与恶与等问题。

 

2)比较安全情感主义:把安全伦理学当作一种非事实描述的情感、态度或信念的表达,认为它不具备逻辑或科学那样的普遍确定性和逻辑必然性。它主张安全伦理概念不能定义,否认人们能认识安全道德,认为安全道德判断只是个人通过感性对比产生的情感、情绪的表现。

 

3)比较安全规定主义:认为安全道德语言是一种用对比方法研究得出的规定语言,不是人纯主观情感的表达,更不可能从纯粹事实陈述中推论出,而是兼具情感调节和事实描述双重功能的。

 

3.2从应用领域视角构建

 

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内容重在用比较方法对实际安全伦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揭示规律或得出规范,是对社会生活各领域进行安全道德审视的科学理论,它归根结底是要应用于社会生活的。从应用视角来看,比较安全伦理学有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在于,以不同社会领域中出现的重大社会安全问题为出发点,运用比较方法和伦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方法对这些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伦理维度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安全问题的合理解决提供价值反思与安全伦理辩护,从而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寻求基本的安全道德共识并构建具体的安全道德规范。

 

从应用领域视角构建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分支是一种集研究领域的分散性与研究方法的交叉性为主要特征的实践研究方式,研究得出的具有时代价值的安全道德理念往往对很多领域的传统安全职业道德规范起到不可忽视的改造和更新作用。根据比较安全伦理学研究涉及的多个行业,暂且列出如下分支学科:①医学医药行业相对应的比较安全生命伦理学;②社会人文环境相对应的比较安全环境伦理学;③科学技术行业对应的比较安全科技伦理学;

 

④金融证券等行业对应的比较安全经济伦理学;

 

⑤政治公管等行业对应的比较安全政治伦理学;

 

⑥网络游戏开发IT等行业对应的比较安全网络伦理;⑦安全法规对应的比较安全法学伦理学。

 

4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模式

 

4.1研究的基本程式

 

研究比较安全伦理学要遵循科学的方法和模式。根据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特点,把探究模式归纳为以下基本程式:收集整理资料、分类、对比分析、得出结论、返回到实践中检验,成立得出一般比较安全伦理学一般规律规范等结论,不成立则返回重新对比分析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图4)。

 

4.2研究的方法论

 

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理论性质与理论方法是内在关联的,它的研究对象与理论使命内在地决定了比较安全伦理学必须创新研究方法。

 

西方伦理学家普遍认为,伦理理论原则在理论思维上的位阶为:理论原则是处于上位的,而实践问题是处于下位的,也就是说前者是处于抽象层次的,而后者是处于具体层次的M。故参考西方伦理学家的分类&6一19,笔者将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方法从逻辑上划分为3种基本模式:自上而下模式、自下而上模式、双向反思(上下互动)模式。事实上,这也是西方应用伦理学家们迄今为止普遍认同的一种方法论划分方式。

 

通过考察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方法模式发现,自上而下模式是一种简便高效的理论应用方式,其最突出的理论特征在于对已有安全伦理理论原则的演绎,在这个演绎的过程中,充分表达了对安全伦理原理或原则规范所具权威性的强调。相反,自下而上的模式往往表现出对现成伦理学理论或道德原则规范的权威性的挑战,在思路上更能充分体现比较安全伦理学这样一个新兴学科的创新性。然而从应用视角来看,比较安全伦理学本质上是一种理论反思,双向反思模式既不武断地否定伦理理论的权威性,也不片面地强调“应用”的创造性,它强调平和的、审慎地进行理论修正与规范创造,这一点是自上而下模式与自下而上模式均不可比拟的理论优势。在具体的学科应用中更具专业特色的研究方法也是大量存在的,限于研究目的,就不在此一一考察。

 

5结论

 

笔者将比较研究方法应用于安全科学与伦理学领域,创建了比较安全伦理学这一新的交叉学科,并得出以下结论:

 

1)提出了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定义,并确立了比较安全伦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及范畴,阐述了其研究模式及方法。

 

2)构建了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学科分支,并对其研究内容进行了阐述。从理论视角将其分为比较安全规范伦理学和比较安全元伦理学2个分支;从应用视角将其分为比较安全生命伦理学、比较安全环境伦理学、比较安全科技伦理学、比较安全经济伦理学、比较安全政治伦理学、比较安全网络伦理学、比较安全法学伦理学等分支。

 

3)比较安全伦理学结合了科学理性的对比分析方法和哲学理性的安全及伦理学研究,它处理的问题虽微观,然而肩负的责任却很重大。它涉及人类的生存、生活和生产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具有广阔的研究与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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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主要研究范文3

关键词:休谟;美德思想;心理学

中图分类号:B561.2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1-0061-02

随着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的兴盛与发展,国内外伦理学界对西方伦理思想史中的美德思想的研究也逐步升温,此外,休谟伦理学具有极强的美德伦理倾向,因而国内外学者越来越重视休谟美德思想的研究。本文旨在通过梳理近些年以来国内外休谟美德思想研究现状,分析其中的趋势与不足,阐明休谟美德思想对于美德伦理学发展的影响和可能的积极意义。

一、休谟美德思想的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界对休谟伦理学的研究多集中于“是与应当”等元伦理学问题以及与道德判断、道德动机等有关的道德心理学问题,关注视角多为其情感主义立场。除了对休谟伦理思想中美德思想的一般性转述,极少专论其美德或德性思想。如曾晓平(2001)在《道德原则研究》的译者导言中对休谟品质学说的简要概括[1],周晓亮(1999)在《休谟哲学研究》中对休谟自然之德和人为之德的简述[2]。但近十年来,随着国内伦理学领域美德伦理学研究的兴盛,对休谟美德思想的专门研究逐渐多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休谟美德思想的解读与分析。张钦和刘文波(2004)对休谟美德思想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细致地解读和分析,重点考察了休谟德性概念的内涵和标准,并梳理了休谟美德思想引发的争论[3]。张钦(2008)更为详尽地阐述了休谟美德思想中德性的表征和标准、德性的类型、德性的内容和特征,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的区别及其意义[4]。萨・巴特尔(2008)指出休谟德性概念对西方传统德性概念的发展,认为休谟的德性概念不仅具有内在善的向度还具有外在善的向度,而且强调休谟构建的德性概念的真正价值在于其外在善,即道德品质对于个体或社会的积极作用,德性正是因为其外在善而被人们所普遍追求。因而“休谟改变了西方伦理学的传统,把德性之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应地分开,从而把讨论的重点引向了德性之‘效用’或‘有用’”[5]。孙小玲(2010)分析休谟对自然德性和人为德性的区分时指出,正义并不是源于我们的自然情感,因而它是区别于自然德性的人为德性,后者基于的情感是对自然情感的扩充[6]。

第二,随着对休谟德性思想研究的深入,有些学者不再满足于对休谟美德思想进行解读,而更加野心勃勃地对休谟伦理学性质进行美德伦理学解读,将美德伦理不仅视为休谟伦理学的一个部分,而且视为其整个伦理学理论的本质。比如,黄济鳌(2014)认为,休谟基于经验主义立场,继承了古希腊德性论传统,借助苏格兰启蒙运动的道德情感理论,批判吸收近代社会契约理论,创立了独具特色的自然主义德性伦理学[7]。黄济鳌在2015年的文章中进一步认为,“休谟实际上已经完整地建立起了与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德性伦理学相对照的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8]。顾志龙(2004)通过描述德性伦理学的主要特征和分析休谟伦理学与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的异同,表明二者之间的重大一致性,论证休谟伦理学是一种德性伦理学[9]。

第三,对休谟美德思想在伦理思想史中的地位和影响的分析。张钦和刘文波(2004)指出休谟美德思想的两个特征,即一方面休谟继承了古代德性伦理传统,重视德性对于行为的优先性,强调德性在个人生活整体中的基础性地位;另一方面休谟把德性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因而,“休谟的德性思想标志着传统德性观开始向现代德性观过渡,传统社会以德性为中心,而现代社会的德性则被移至生活的边缘。功利主义的德性观则把德性作为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休谟的德性思想在这一转变过程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3]该文还指出了休谟美德思想对边沁和斯密学说的影响。边沁吸收了休谟的“效用”概念,并把它发展成为评价道德行为的普遍原则,斯密则发展了道德同情说。在此基础上,张钦(2010)进一步指出了休谟美德思想与古希腊美德伦理的差别,也分析了它与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等现代道德哲学的差异,因而休谟伦理学既不属于古典德性伦理学,也不属于近代规范伦理学,它介于两者之间,成为古典德性伦理学向近代规范伦理学过渡的中间环节。黄济鳌(2015)则指出休谟德性论不同于古典德性论,也考虑了行为引起事态,休谟的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避免了相对主义的困难,是对古典德性伦理学的扬弃[8]。

二、休谟美德思想的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休谟的研究有着很长的历史,19世纪之前,思想界对休谟伦理学的讨论主要集中于他的德性和功利概念。批评者认为休谟抹杀了道德之间的区别,反对休谟把道德德性和自然才能混为一谈。这一时期,虽然不断有人对休谟的德性理论提出批评或表示赞同,但缺乏系统研究与专门分析。从20世纪后半期开始,随着西方德性伦理学的复兴安斯库姆、麦金太尔等重要的美德伦理学家开始重视休谟的德性思想。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复兴的标志性哲学家安斯库姆认为,以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为代表的现代道德哲学忽视了人类的心理状态和幸福。安斯库姆的这一观点就是说伦理学研究必须以人的道德心理为基础,这一观点和休谟的思想有着明显的关系。休谟在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时的一个重要意图是要强调道德活动的动力和指导者不是关系事实的认知理性,而是人的情感,因而他主张应当将道德建立在人性中的道德情感而非理性法t的基础上,因而这种主张就触及了人类的道德心理,安斯库姆对此深表赞同,所以她称休谟“是一位深刻而伟大的哲学家”,伦理学要从“意图”“快乐”“想望”等心理概念而不是道德规则和普遍法则出发,在此基础上考虑一种美德概念[10]。麦金太尔认为休谟通过对美德的重新定义,颠覆了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美德伦理传统。

21世纪以来,西方学界对休谟的美德思想的研究越来越多。斯洛特等学者更是建立了情感主义的美德伦理学体系。杰奎琳・泰勒(Jacqueline Taylor)在《休谟论美与美德》一文中对休谟关于美和审美品位的观点和关于美德和道德品位的观点进行比较。文章指出,在道德和审美理论中,休谟有意地将人们对美德的知觉和对美德的直觉进行比较,休谟的这一比较工作有助于我们理解他的美德理论。在《人性论》中,休谟首次比较了美和美德,其目的是为了说明联想理论在解释激情的起源中的作用。休谟还通过这一比较来表明道德情感和审美情感都源于同感(sympathy)[11]。杰奎琳・泰勒在《休谟论美德的标准》一文中认为,休谟在《人性论》中未能很好地确立为什么合乎美德标准的情感应当视为道德判断;而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设立了不同的标准,不仅包括需要好的判断的美德,而且注意到与好的判断的美德相关的规范的文化和历史根源,休谟后期的评价标准具有更为成熟的立场,能够认真对待道德权威与公共讨论之间的关系[12]。在《美德和性格评价》一文中,杰奎琳指出了休谟与亚里士多德美德伦理学之间的一个本质区别:亚里士多德美德伦理学以有美德的行动者为视角,来考察一个人如何才能成为有德之人以及美德在实践的慎思与过一种好生活中的作用;而相比之下,休谟更为感兴趣的是,我们如何认识和评价性格特质,而不是如何成为有德之人,也不是美德与慎思和好生活之间有何关联[13]。

迈克尔・斯洛特指出:在当代德性伦理学的哲学思潮中,较之于学者们普遍重视的亚里士多德的理性主义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的休谟的情感主义传统反倒更有可能为我们提供一种德性伦理学在当代复兴的思想源泉,在与儒家德性论会通的语境之下尤其如此。当代道德发展心理学的研究印证了休谟的移情观念,而这一移情观念又可以用来对道义论进行一种情感主义的辩护,即一种建基于移情观念的当代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14]。斯洛特参照休谟对美德的定义――心灵的一种令每个考虑或静观它的人感到愉快或称许的品质――把美德界定为“令人钦羡和值得向往的内在品质”[15]。基于此,“一种最充分意义上的美德伦理学”应当是强调“行为者及其内在动机和品质特征,而不是对行动和选择的评价”[16]。斯洛特认为,美德应当建立在行动者的美好的道德品格和动机基础之上,纯正的美德伦理学应当以行动者的内在品格和动机为基础,美德之为美不在于其有利于行动者的兴旺,而在于其内在动机的美好。或许他觉察到,美德动机的价值是内在的,不依赖于外在的善,因而他认为,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用主体的兴旺等来阐释美德,不能为内在于主体的原发性的道德元素――比如关怀和仁慈――提供基础。因此,斯洛特认为美德伦理学可以“从十八世纪英国道德情感主义中寻求灵感。因为休谟和哈奇森都谈到和辩护了普遍形式的仁慈,尤其是哈奇森不仅将这种普遍的仁慈视为动机,而且将它视为独立于行为后果的、令人钦佩的道德理想……以情感作为行为评价的根据的美德伦理学方案反映了对人类的普遍关怀。”[15]

克里斯汀・斯旺顿(Christine Swanton)在《休谟可以被解读为美德伦理学家吗》一文中指出,现在休谟通常被解读为美德伦理传统的一部分。然而,这一解读面临一些障碍:对休谟的主观主义、非理性主义、快乐主义以及后果主义的解。斯旺顿通过反驳这些解释来支持一种美德伦理的解释,表明休谟何以应当被理解为美德伦理传统的一部分,其美德伦理是一种回应依赖(response-dependent)意义上情感主义的,而非亚里士多德主义的[17]。

三、结论

从国内伦理学界对休谟德性思想的研究来看,主要是对休谟德性思想的一般性解读和美德伦理解读以及对休谟德性思想的地位分析。这些研究为我们进一步理解休谟德性思想提供了较好的基础,但囿于美德伦理学的框架,这些研究并未更深入和准确地发现休谟德性思想对于未来伦理学发展的真正意义。从西方学者对休谟德性思想的研究来看,在20世纪后半叶,休谟德性思想研究的一个重要意义是发现了道德心理学的重要性,这一重要性不仅是对于美德伦理学而言,而且是对于整个伦理学的发展而言。安斯库姆通过休谟的启发,指出了道德心理学的重要性,因而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家大多致力于“重建行为者的心理结构,把道德心理学置于道德哲学研究的基础地位”[18]。在美德伦理学中,美德通常被解释为心理学意义上的性格特质(character trait)。比如,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赫斯特豪斯认为,美德是一种品格特征――它是其拥有者非常确定的一种倾向,但是这种倾向远不止是做诚实之事甚或出于某种理由做诚实之事的单一倾向,它是一种多维度的倾向。它还关涉情感及情感反应、选择、价值、欲望、感知、态度、兴趣、期望和敏感性等,因而美德是一种复杂的精神状态[19]。

但后来的美德伦理学发展并未沿着这一思路发展下去。西方美德伦理学家不是继续着力于道德心理学的深入研究,而是出现两种不好的趋势,一是在现有美德伦理框架下,试图把休谟的伦理学理解为标准的美德伦理学,二是借助休谟的情感主义理念,匆匆地开始着手建立美德伦理学体系。休谟的伦理学是一个重在发现真实的道德认识、道德评价的心理机制以及道德价值的人性根基的伦理学说,其德性思想只是其伦理学理论的一个部分。因此,我们在未来的研究中更应当重视对其心理学的发展,而非着力于美德伦理学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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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李义天.道德心理:美德伦理学反思与诉求[J].道德与文明,2011(2):43.

伦理学主要研究范文4

 

伦理本质上是发端于生活中的冲突和失序,西方学术界对信息伦理的研究是同信息技术应用导致的社会生活的冲突和失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本文把这一研究大致分为计算机伦理、网络伦理和现代意义的信息伦理三个基本阶段,该研究总的来说是一个从关注具体信息技术所产生的伦理问题到关注整个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的发展过程。

 

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产生和应用,西方学术界最先开始了对计算机伦理问题的研究。计算机的出现极大地改进了人们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手段,也深刻地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较早关注计算机伦理问题的是美国教授W曼纳,他最先将伦理学理论应用到生产、传递和使用计算机时所出现的伦理问题,从而开拓了一个应用伦理研究的新领域一一计算机伦理研究。1985年,J*H穆尔在《元哲学》杂志上发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的论文,对计算机技术运用中的一些“专业性的伦理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探讨。07随后一个时期,大量关于计算机伦理的论文和专著不断涌现,为今后丰富和发展信息伦理的研究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理论准备。

 

但是,早期的信息伦理研究仅限于计算机现象本身,使得其研究范围十分有限,缺乏研究的理论深度,我们从美国计算机协会早期制定的一些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就可以看出这一局限。该协会规定:人们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不应使用或拷贝没有付费的软件;不应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不应盜用别人的计算机成果;应该考虑所编程序的社会后果;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使用计算机等。分析这些“戒律”我们发现,这些对使用计算机的初浅道德要求,缺乏全面深入的伦理学理论思考,正如一些国外学者所指出的,这些研究“对与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有关的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和认识”。537当然,这种理论研究的缺陷在计算机应用的早期可以说有其客观的必然性,因为对某一事物的理论研究往往受制于该研究对象本身的发展状况,在计算机本身的发展都处于起步阶段时,我们不能对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提出过高的要求。事实证明,随着后来互联网的兴起,这种研究的缺陷得到了全面的弥补。

 

第二阶段始于20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计算机网络迅速兴起,网络带来了人际交往关系和信息传播方式的全方位变革。相对于现实生活而言,网络空间将人置于“虚拟空间”或“虚拟共同体”之中,给人提供了一个包括信息、知识、情感等的另一种虚拟生存环境。人际交往由直接的现实交流转变成间接的人机交流,网络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身份认同(Identi抑,身份认同是交往活动的基础,它是每个人对自身和他人的身份和角色的理解和把握。网络空间使身份认同问题变得复杂起来,因为在虚拟环境中,每个人都可以制造出多重身份,“在因特网上,完全没有人知道你是谁,没有人知道你的真实种族和性别,这种肤色盲和性别盲对很多人具有积极意义”。[4]正是这种交往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人可以在虚拟的生活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也可以不受任何道德规范的约束而为所欲为。同时,极具互动性和开放性的网络也彻底改观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人们可以随意地从网上获取需要的各种信息,而且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在网上任何信息,网络消解了传统的中心观念,就如传播学大师麦克卢汉所言,“无处是边缘,处处是中心。”[5]网络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中心,人的主体性得到了充分的张扬,但同时道德他律变得十分松驰,道德自律水平也大幅度降低。

 

在计算机网络中,人际交往以及随之产生的道德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是现实社会无法比拟的。这种变化使传统伦理学在面对网络时显得力不从心,传统伦理学已无法容纳和概括在网络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的道德关系。因此,建立一种新的、适应现代网络生存的伦理的迫切性显现出来,这就是信息伦理学发展的网络伦理阶段。网络伦理虽然突破了早期计算机伦理的局限性,将研宄的对象明确定位于信息领域的伦理问题,并直接使用“信息伦理”这个术语,但实际上主要还是研宄网络伦理,将视点集中于网络的伦理方面,因此,这一时期的伦理规范也更多地关注网络的不道德行为,如“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连的系统;商业性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盜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在公共用户场合作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为;伪造电子邮件信息等。”!当然也包括我们所关注的如侵犯个人隐私、浏览黄色网站、不健康信息等不道德现象。总的说来,网络伦理学极大地丰富了信息伦理学的研宄内容,对促进信息伦理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信息伦理学发展的第三阶段大致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和本世纪初。这一阶段信息伦理学所研宄的范围已不再仅仅限于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所产生的伦理问题,而是越来越多地关注整个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德国的信息科学家拉斐尔卡普罗教授是这种转变的代表。他的研宄主要偏重于在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知识等背景下探讨信息研宄、信息科学教育、信息工作领域中的伦理问题,他强调信息伦理学应是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而不是计算机伦理,也不仅仅是网络伦理。他在论著中详细地列举了信息伦理学应研宄和探讨的内容:信息领域的道德价值观的发展;信息领域新的道德权利的建立;信息神话;信息理论和实践中隐藏的矛盾和意识;信息领域道德冲突的发展等。1]卡普罗之后,众多信息伦理研宄专家都开始把目光转向整个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这一转变将信息伦理学提高到了一个新的理论发展水平,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信息伦理学。值得一提的是,网络一直以来都是信息社会的重要内容,尽管现代信息伦理学已把研宄领域扩展到了信息社会的各个方面,但对网络伦理的研宄仍是其主要内容之一。

 

现代意义的信息伦理学的形成是满足信息社会伦理需要的结果,它用传统伦理学的观点审视现代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在信息社会中产生的伦理问题,除了继续关注计算机伦理、网络伦理外,它还广泛研宄信息社会中诸如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应用等方面的伦理准则和规范,涉及信息犯罪、信息滥用、个人隐私、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传播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等多方面的问题。现代信息伦理学以信息技术和信息社会为依托,已经发展成一门由信息学、计算机科学、哲学、社会学、传播学和伦理学等学科相互交叉融合的新兴应用伦理学科。

 

作为一门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新兴应用伦理学科,信息伦理学旨在以传统伦理学的观念和原则为基础,通过建立信息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协调信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范信息社会中人的行为,从根本上塑造信息社会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促进信息社会的良性发展。

 

信息伦理学研宄作为应用伦理学研宄的一个分支,它把传统伦理学的观念和原则运用于解决当代信息社会人类生活和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因此,从总体上看,信息伦理学仍然是一种伦理学研宄,它对传统伦理学的继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信息伦理学所致力于解答的是信息社会的价值问题,所致力于确立的是信息社会的价值原则和行为准则,它的整个研宄属于价值领域而非事实领域;其二,信息伦理学立足并着眼于信息社会人类自身的需要构建伦理体系,它的理论主要不是描述性的、解释性的,而是导向性的、规范性的;其三,信息伦理学的生命和活力在于批判和反思精神,它始终坚持对信息社会的现实生活持反思、批判的态度,不断致力于现实的新创造和构建。

 

与此同时,信息伦理学研宄作为应用伦理学研宄的新领域,并不只是伦理理论的单纯应用和推广,而且是一种创造和构建的过程。它通过这种新的创造和构建把伦理理论具体化,正是这一具体化过程,不断发展和完善了理论伦理研宄,使伦理学成为富有活力和现实感的完整理论价值体系。信息伦理学拓宽了伦理学的研宄范围,开辟了伦理学研宄的新领域。

 

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信息伦理学已经具备了自己特有的研宄对象和研宄要素。首先是信息社会道德意识。信息社会为其成员提供了充分的自由和充足的选择机会,个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去发展自己、实现自己。同传统社会的道德意识相比较,信息社会的道德意识摒弃了以往的各种限制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而显得更加淡薄。这种淡薄的道德意识要求行为主体增强道德自律性,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学识。其次是信息社会道德活动。信息社会的道德活动因其活动背景(如网络空间)的特点而呈现独特性、多样性和随机性。这种新型的道德活动为信息伦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研宄素材。第三是信息社会道德关系。这是一种不确定、简单和互动的新型道德关系,它是信息社会在伦理学上提出的新问题,那就是人们之间有时虽然没有现实生活中的现实交往,却仍然可以产生现实交往的基本元素,如情感、信任等。总的来说,信息社会的新型道德意识、道德活动和道德关系使信息伦理学有了独特的研宄对象,使之具有了成为一门学科的基本完备的理论依据。

 

信息伦理学相对于传统伦理学而言,提供的是一种全新的伦理道德体系,这种新的伦理道德体系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从信息社会的发展趋势看,信息伦理有其自身独有的一些特征。

 

其一,信息伦理具有开放、多元性。信息伦理的开放、多元性是由其研宄对象的开放、多元性决定的。开放与现代化同步,现代化的社会必定是开放的社会,可以说信息社会就是一个开放的大系统,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更是扩大了信息社会的开放性。这种开放的社会背景使得相应的伦理道德规范也不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与整个信息社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互动发展中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开放的信息社会本身也是一个多元的社会,信息社会的多元性为人们的道德选择和道德判断提供了多种可能性和评价标准。同时,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独特伦理道德习俗,随着国际信息交流而进入信息伦理领域,也使得信息伦理呈现多元性。信息社会展示了一个由多元伦理文化组成的开放道德世界,使人们通过选择,将之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方式和准则,从而形成稳定的价值观念和伦理精神。

 

其二,信息伦理具有普遍、共享性。在全球化盛行的时代,信息具有公认的普遍价值,信息资源是世界范围的共享资源,信息的跨国界、跨地域传播,日益彰显其普遍、共享性。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在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民族和地区之间的传播,势必导致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不同伦理道德之间的碰撞。一般来说,植根于不同文化土壤中的伦理道德往往具有异质性,但如果仅仅局限、束缚于伦理道德的这种异质性,就会否认或丧失异质文化之间交融互通的可能性,也显然不利于信息的无国界传播。信息的无国界传播,要求不同主体在认识伦理文化的异质性的同时,更多地关注不同伦理文化之间的共通性与同一性,这是跨文化交流的基础。今天人们谈论较多的普遍伦理或全球伦理,即是基于这一基础而提出的。因此,作为现代信息社会的伦理形态,信息伦理与信息的普遍性和共享性相适应,必然会包含某些普遍伦理或全球伦理的成分,必然具有普遍、共享性。

 

其三,信息伦理具有自主、自律性。与传统伦理相比较,信息伦理更注重道德自律。在传统的面对面、直接的伦理关系中,对个体行为起重大作用的往往是强大的外界道德舆论压力,或者称为他律。而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信息社会,由于以数字化的信息为中介,人们享有充分的平等和自由,对自己的行为拥有极大的自主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凸现出间接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进行,而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了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盛行之后,由于网络行为主体的匿名性、面具化,道德舆论的承受对象就变得更为模糊,对于道德自律的强调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另外,在信息社会,人们都强烈意识到,只有遵循自觉性,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才可能顺利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自主、自律性可以看作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并和其他特点共同构成信息伦理的基本特征。如果说传统伦理学也强调这一特点的话,那么,信息伦理无非是更加突出这一特点罢了。

 

信息伦理是信息社会的伦理反映,信息社会是由于信息技术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的兴起而出现的包括信息、知识、情感的一种崭新的生存环境。在这种全新的生存环境中,各种异质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通过多种信息传播渠道相互交汇、碰撞、融合,拓宽了传统伦理学的研宄视角。信息社会人们的交往和伦理关系主要是间接的、多元的和符号化的,超越了传统社会的限制,其广度和深度是传统社会所无法比拟的,预示了伦理学的研宄在信息社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关注信息社会的信息伦理,以及信息伦理学的学科构建,我们的目的是明确指向当代中国社会的。当代中国,从整体上来看,尚未进入信息社会。!我国社会变迁的总体特征,是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做双重跨越。这种跨越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区域发展不平衡,在发展快的地区,信息社会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初显端倪。在这种多元社会背景下,伦理的内外冲突、传统与现代冲突更剧烈,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更深远。构建当代中国的信息伦理学,对于我们应对信息社会带来的伦理挑战,加强信息伦理问题研宄和信息伦理建设意义重大。

 

构建当代中国信息伦理学,有助于分析和解决我国当前社会因信息技术而导致的伦理失范问题。我国当前社会,计算机已经大众化,计算机网络发展迅猛,随之产生的一些伦理道德问题越来越影响着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的行为方式,导致的一些伦理失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信息责任的归属、信息技术的非法使用、信息的授权、侵犯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等。如何规范我国现阶段人们的行为方式,引导人们正确合理地使用信息技术,处罚不道德的信息行为,培养人们良好的符合信息时代道德规范的行为习惯等,已成为我国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构建当代中国信息伦理学,能为这些问题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能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适当的伦理规范。

 

构建当代中国信息伦理学,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信息领域的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是精神文明建设在新时期的新发展,研宄信息伦理学是信息社会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的新课题。

 

构建当代中国信息伦理学,不仅能帮助我们占领计算机网络这个新兴的宣传阵地,充分运用其信息传输迅捷、量大的特点,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宣传和建设,而且能通过适应网络的独立性和开放性,改进传统的宣传方式和手段,加强对信息的甄别和优化,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

 

此外,构建当代中国信息伦理学,可以为信息工作人员提供涉及信息领域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行为的伦理准则,为社会提供规范和监督信息工作的标准。信息伦理的研宄也有助于信息政策和信息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通过加强和完善我国信息伦理学研宄,还可以为将来信息社会的完全到来提供完备的理论准备。

 

必须认识到,中国的信息伦理学正处于起步阶段,其体系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动态发展的过程,需要我们从多角度、多层面进行深入思考,我们认为当前中国信息伦理学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广泛借鉴国外信息伦理研宄的理论成果。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的国外信息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尽管它还处在发展和完善中,但其所取得的成果和进展,如信息伦理学的定义、研宄对象、理论原则等,足以为我国的信息伦理学研宄提供借鉴。这就需要我们在立足我国社会具体实际的基础上,善于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的信息伦理学理论成果。

 

整合中国传统伦理资源。中国具有悠久的伦理文化传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伦理规范体系,这种伦理规范体系产生于传统社会小农经济土壤之上,依赖于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作用于封闭的文化环境之中。它以人的非功利性道德自觉为行为的动力和依靠,重私德胜于讲公德,因而较少关注公共领域的道德规范调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加强和复杂化,传统伦理越来越受到挑战。因此,如何整合中国传统伦理资源,吸收和发扬传统伦理中适应现代信息社会的合理元素,是当前我国信息伦理学研宄的重点之一,也是构建我国当前信息伦理学的重要途径之一。

 

加强信息伦理教育。国外信息伦理学的发展是伴随着信息伦理教育的开展而不断发展的,国外不少知名大学很早就开设了相关的课程,如因特网与伦理学、电子前沿的伦理与法律等,通过对涉及信息获取和使用的伦理问题的认识、理解和评价,有效地促进了信息伦理学的发展。当前国内大众对信息伦理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有关专家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研宄也还不够深入,如果能在高等院校普遍开设信息伦理相关课程,不仅能促进信息伦理学本身的研宄,而且能为大众在遭遇具体信息的伦理问题时提供相应的理论指导。因此,加强我国信息伦理教育意义重大。

伦理学主要研究范文5

关键词: 生态伦理学;内涵;特征

中图分类号: B82-05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 1165(2011)02 0035 04

从远古时代开始,希腊及亚洲地区的一些哲学家便一直在思索大自然以及人类和大自然的关系等问题,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1]2到了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有扩展人以外的道德共同体(moral community)之议;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E.H.Haeckel)又提出“生态学”(ecology)的概念(1866),美国博物学者玛什(G.P.Marsh)的《人与自然》(1864)与英国医生赫克斯利(T.Huxley)的《进化与伦理学》(1893),均主张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某种亲和的伦理关系。[1]4

生态伦理学探讨的是如何适当关怀、重视,并履行保护自然环境之责的理论与实践统一的问题。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生态伦理学才从西方哲学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但发展很快。目前,决策者、律师、环保专业人士、林务官员、保育生物学家、生态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商人、一般的公民等,所有对于人类如何使用自然环境以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怀有一份伦理关怀的人,已陆续发表了数以千计的相关作品。[1]28

一、生态伦理学的内涵

生态伦理学应当属于环境哲学的一个分支,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哲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一样,它最终要解决的不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而是在自然环境的框架下,研究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它是生态学思维与伦理学思维的契合。[2]

所以,生态伦理学也被业界称为环境伦理学,它是对人与自然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系统性研究。[2]它认为,人们的道德观和价值观通过道德规范而制约着人们对自然环境的行为,它要求人们从哲学的高度重新反省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认识人类对自然环境以及自然中各种动植物的责任。[3]

西方的生态伦理学者在生态伦理学的定义上大致有两种说法:一是关系说,一是义务说。当然,定义的差异只是理论叙述的逻辑起点和观察视角的差异,而不是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对象的不同。那么不管从哪一个层面来为生态环境伦理学下定义,无论何种生态伦理学都要对以下基础性的问题予以回答。

第一,义务的对象问题。人对哪些存在物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与此相关的是,人对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是否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如果没有,理由是什么?如果有,根据又何在?适用于这个伦理领域的美好品格的标准和正确行为的原则是什么?它们与人际伦理原则有何区别?一个存在物获得道德关怀的根据是什么?

第二,自然存在物的价值问题。自然存在物是否只具有工具价值?它是否拥有内在价值?它们所具有的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第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还要权衡人对人的义务与人对自然的义务;如果这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我们应根据什么原则来化解这种冲突?

第四,解决上面这些问题的哲学上的恰如其分的方法论和世界观的历史背景必不可少。

生态伦理学就是试图回答上述问题的智力探险。只有当我们跟随生态伦理学的理论大师们一道探讨这一领域的重要问题后,我们心中的生态伦理学概念才会变得明晰起来。

德斯•查丁斯和泰勒二人是关系说的代表人物。《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导论》是德斯•查丁斯所著的这方面的经典之作,书中他有这样的观点:“一般来说,环境伦理学是系统而全面地说明和论证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道德关系的学说。环境伦理学认为,人对自然界的行为是能够、而且可以用道德规范来调节的。因而,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必须要:说明这些规范是什么;说明人对何人何物负有责任;证明这些责任的合理性。”[4]

泰勒也认为:“生态伦理学关心的是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支配着这些关系的伦理原则决定着我们对自然环境和栖息于其中的所有动物和植物的义务、职责和责任。”[5]

关系说看到了人对自然存在物的行为所包含着的伦理意蕴,并“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确立为生态伦理学的关注对象,这揭示了生态伦理学不同于人际伦理学的一个根本差别所在”[6]。 但是,关系说也存在着不足:首先,它关注的重点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但生态伦理学研究的重点却是人对大自然所持的伦理态度,以及用来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和原则;其次,因为人类中心主义否认人与自然二者存在着道德关系,所以关系说不能把人类中心主义纳入生态伦理学的领域。[7]因此,这种说法很狭隘。

义务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罗尔斯顿以及《环境伦理学:分歧与共识》一书的编者阿姆斯特朗和波兹勒。罗尔斯顿认为:“从终极的意义上说,环境伦理学既不是关于资源使用的伦理学,也不是关于利益和代价以及它们的公正分配的伦理学;也不是关于危险、污染程度、权利与侵权、后代的需要以及其他问题――尽管它们在环境伦理学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伦理学。孤立地看,这些问题都属于那种认为环境从属于人的利益的伦理学。在这种伦理学看来,环境是工具性的和辅的,尽管它同时也是根本的必要的。只有当人们不只是提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而是提出对它的恰当的尊重和义务问题时,人们才会接近自然主义意义上的原发型(primary)[8]1环境伦理学。”[9]1阿姆斯特朗和波兹勒也认为:“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伦理责任。它与价值问题有关:大自然是否具有超出其满足人的需要的明显功能之外的价值?大自然的某些部分比别的部分更有价值吗?人对大自然和自然实体负有哪些义务?”[10]

义务说揭示了生态伦理学的“规范性品格”,而且也涵盖了人类中心主义(因为人类中心主义也承认人负有保护大自然的义务,只不过它认为这种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但是它容易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人对大自然的义务与人对人的义务毫无联系,似乎我们可以离开人与人的关系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6],[11]294

二、生态伦理学的特征

生态伦理学的主要特点是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和社会的领域扩展到生命和自然界。但是,这不是传统伦理概念的简单扩展,不是简单地把人际伦理应用到环境事务中去,也不是关于环境保护或资源使用的伦理学。[2]37它是伦理范式的转变,是一种新的伦理学。

第一,广延性特征。史上居于主导地位的伦理学探讨的关键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义务,而且主要是生存于同一个时代中的人之间的义务;生态环境伦理学则是把种际义务,也就是对人之外的动植物的伦理义务纳入了这一新学科的关注视野,同时使伦理学关注的范围从同一时代的人与人之间的义务扩大延伸到了历史纵向演变的一个时代与另一个时代之间的人际道德义务,从两个不同方向开拓扩展了伦理学的研究视野。

第二,多学科性特征。人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不少学科都关注的主题。绿色经济学(生态经济学)、环境科学、绿色政治学(生态政治学)、生态神学、环境美学、浪漫主义文学等学科都各自从不同的层面对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给出了独树一帜的看法。这些学科各有自己的特点,有的较为强调理性、逻辑性、客观性和规律性,有的则较为重视直觉、情感、想象、审美体验与宗教体验。这些学科的独特视角和科学方法都对生态伦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这些学科也把生态伦理学的某些价值取向当作自己的理论前提。生态伦理学与这些学科往往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许多生态伦理学著作都是由不同学科的学者共同撰写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生态伦理学所倡导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最终实现,离不开环境科学(包括生态学)的帮助;也只有用环境科学所提供的知识来武装自己,生态伦理学才能成为一门充满大智慧的成熟的伦理学学科。[1]31

第三,多元性特征。这主要表现为生态伦理学文化层面与理论层面的多元性。从生态伦理学开始产生的那一刻起,它就成了各种思想和看法相互碰撞交锋的一个领域。生态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生物中心主义、动物解放/权利论都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各具特色、且具有一定道德合理性的根据。尽管各个流派的理论基点迥然不同,可是他们在“保护环境是人负有的义务”这一观点上并无二致,并在环境保护的伟大事业中发挥着自己的独特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是涉及全人类的行动,而不同国家的民族存续于各自的文化传统中,常常带有本民族的“精神基因”、文化观念和生活习惯,生态伦理学要想被各个国家的人们认同,只有和各国的民族文化、传统观念结合起来,而要做到这一点,生态伦理学就必须以同情的态度理解这些文化、政治、经济、哲学和宗教传统,寻求到一种融合各国本民族特色的表达载体。可见,生态伦理学拥有强大生命力和旺盛活力的基础无疑是文化视野和理论观点二者的多元性。

第四,全人类性特征。这一特征与生态伦理学在文化表现形态上的多元性是一致的,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全球化脚步的进一步发展,地球正在逐渐变成一个村落。无论哪一个国家的哪类给他们自己的生活和存在的环境带来巨大且永久影响的活动,都会给别的国家的人们的生活带来或善或恶的波及;相反而言,别的国家也必须投入到生态环保的行动中来,若不如此,所有单一的孤立无援的环境保护活动,其成效将微乎其微,或者最终不会取得任何一点成效。整个地球是一个生态系统的整体,像大气的污染、河流的污染等许多污染都是全球性的,不分国家和民族的。基于这样的原因,在全球生态保护这一问题上世界各国的人们一定要通力合作,达成一种生态环保普世伦理的共同认识,并把环境保护的普世伦理和本国的国情有机结合起来,寻求到一种适合各国的历史与现实生态环保办法。“生态伦理学的全人类性的另一个含义是,生态伦理不是某些人的职业伦理,而是每一个人都应遵守的公共伦理。”[12]自然环境是人类文明的生存根基,每个人每天都要消费一定数量的商品,而这些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都是以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为前提的,每个人的生存都对环境构成一种压力,如果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尽量减少那些不必要的消费,自觉选择那些低消耗的产品,那么,我们每一个人就能减轻自己对环境所构成的压力。把所有人的这种减轻环境压力的努力都集合起来,地球就能拥有一个充满希望的明天,因此,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人的义务。[1]32

第五,观念与实践层面的革命性特征。生态伦理学的革命性,既表现在观念层面,也表现在实践层面。在观念层面,生态伦理学,主要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对基础深厚、不易动摇的以人类为中心的观点举起了讨伐的檄文,进而把人类道德关怀的目标从我们自身这一物种扩大到了整个大自然和自然中的动植物,即使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也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当代人扩展到了尚未出生的第二三代人,而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超越了传统那种把本民族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的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把全人类当作环境道德所关怀的‘基本单位’”[13] ;此外,生态伦理学还猛烈地批评了近代以来形成的那种崇尚奢侈的物质主义、享乐主义和消费主义,倡导一种与大自然协调相处的“绿色生活方式”。在实践层面,生态伦理学要求改变目前那种以对能源的巨大消耗为前提的经济安排。有的生态伦理学家对资本主义与环境保护是否相容提出了疑问,比如罗尔斯顿就认为,资本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力量不会自发地促进对环境这类公共善的保护,资本主义“那种一味激发人们欲望的经济模式……导致的是某种畸形的经济增长、并提高了人们对环境的消费胃口”[8]264-301。为此,生态伦理学要求建立一种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公平的分配模式,在政治领域,生态伦理学要求以完整的生物区系为基础划分行政管理的单位和政治共同体,强调全球意识和基层民主,主张以全球利益作为评判国家的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标准,反对军备竞赛,倡导和平;反对那些靠钻法律的空子谋取“合法利益”的损害环境的行为,鼓励人们以和平的方式抗议那些违背环境道德的行为。[11]297-299

概而言之,生态伦理学这种崭新的学科方兴未艾,它以一种新的道德观和价值取向为理论上体现方式,对目前存在的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是简单地加以应用,而是对传统的精神资源和伦理基础采取了“扬弃”的态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其更多的是大胆创新。“它处于伦理学的前沿阵地。这是一片尚未开垦的大有作为的处女地。”[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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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主要研究范文6

 

一、教育伦理学就道德教胄理论吗?

 

有一种观点认为:教育伦理学就是探讨道德教育的理论。如本世纪上半叶,B诺曼妮(BNormann)和G科蒙尔(GColmore)写了一本<教育伦理学》,该书并没有明确说教育伦理学是什么,但从其内容来看,主要是讨论道德教育问题,旨在建立一种道德教育哲学。该书依次讨论了什么是儿童、胎儿的环境、早期家庭环境、性格与气质、性别训练、宗教信仰、理想的学校、学校指导等问题,集中在人格发,展主题上®。我国学者丘景尼在其《教育伦理学》一书中说:“教育伦理学……其着重之点,不在道德本质之为如何,而在道德的人格如何v养成”认为教育伦理学和道德教育“二者之涵义,大体相同”®,区别只在手“教育伦理学所讨论的,大半厲于原理的问题,而道德教育所包涵的,则大部分为实际的问題”®。他明确认定教育伦理学就是道德教育的原理。

 

教育伦理学就是关于道德教育的理论吗?_恐怕不能得到肯定的答案。在教育科学界,现在一般称专门探讨道德教育理论的科学为德育原理。如果教育伦理学也是探讨道德教育理论的学问,那么教育伦理学和德育原理的对象是同一的,而且研究视角也基本相同,二者就是同一门学科了。的确,以前有人把教育伦理学视为德育原理的别称,那属于命名问题;但我们今天探讨的是作为独立的新兴学科的教育伦理学,它若只是德育原理换个名称的说法,又何谈其学科独立性?何谈其新兴?其实,即使只看字面,二者也不是同一的。德育原理是关于道德教育的理论,可称为伦理教育学,但决不能倒过来说成教育伦理学。从英文可以看得较明显:教育伦理学是“EducationalEthics”或“EthicsofEducation”,而徳育原理是“TheoryofMoralEducation”,二者不能换用。若从研究对象来说,把教育伦理学理解为关于道德教育的理论,等于是用德育原理取消了教育伦理学。同样,这种认识从学科发展史上也站不住脚^大家都知道,关于道德教育的思想和理论,一直是教育思想或教育学的重要方面,它源远流长,决非新兴;教育伦理学大多承认它是新兴的。这说明教育伦理学并不就是关于道德教育的理论,教育伦理学应该有它自己的对象和领域。

 

二、教胄伦理学是教柙职业伦理半吗?

 

不论国内还是国外,持教育伦理学是以遒德教育为研究对象观点的人并不很多。大多数学者认为:教育伦理学是以教师职业道供问®为研究对象的,或者说,教育伦理学鱿是教师职业伦理学例如,王正平主编的《教育伦理学》认为:^教育伦理学是研究教师职业劳动领域内道德意识、道徳关系和道德活动的科学……它是研究教师职业道德的学问."®施修华、严缘华主编的《教育伦理学》也强调:“教育伦理学是以包括教师道德意识现象、教师道德规范现象和教师道德活动现象在内的整个教师道德现象为其研究对象的。”5虽然各家表述略有差异,但大家的侧重点都在于教师职业道德上,可以统称为教师职业道德说。在国外,教育伦理学的研究也大多集中在教师伦理规范或教师职业道德上。

 

应该说,很多学者把教育伦理学理解为教师职业伦理学,是有一定原因的。在教育思想史上,关于师德的论述从来就没有中断过,教师道德是重要的教育问题。在现代,随着各种职业伦理学如医生伦理学、军人伦理学、律师沦理学等的大发展,教育界也希望把师德问题上升为专门的教育者的职业伦理学,于是很多人结合时代要求研究教师道德问题,并由此形成一门新学科——他们称之为教育伦理学。

 

我们认为,把研究教师道德问题的科学视为教育伦理学,即把教育伦理学定义为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科学,这值得推敲。现在,已经有教师伦理学这门学科,且它“是专门研究教师道德的一门科学”f。这样,教育伦理学和教师伦理学是同一门科学了但这是不恰当的。

 

首先,如果教育伦理学等于教师伦理学,“教育”和”教师”二者可以互换,那么,作为学科名称,我丨I]可以类推:教育法学等于教师法学、教育社会学等于教师社会学、教育政治学等于教师政治学……这难道不荒谬吗?

 

其次,把教育伦理学视为研究教师职业道德的科学.这名不副实:即使我们只研究教育领域的职业道德问题,研究将涉及的职业主体也不只是教师。如果说在古代教育中.教育职业主要是由教师来承担的,这勉强说得过去;那么在现代教育中,教育职业决不只是教师的行业.至少,教育工作者已分化为三大群体:教师、教育行政与管理人员、教育科学工作者.这三类教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要求既有共同之点,又有相异之点;倘若谈到终身教育、学习化社会,那么更多的人都将牵涉及教育职业道德上来,职业主体就更复杂了:因此.把教育伦理学视为教师职业道德的科学,远囊括不了教育领域所牵涉到的职业道德问题和职业主体。

 

最后.把教育伦理学视为教师职业道德学,不适应时代的要求.束缚了教育沦理学的发展。

 

除了职业伦理外,教育领域牵涉到的伦理问题还很多,有的亟待研究。比如,教育改革是一种时代潮流,人们对教育改革可从科学角度、政治角度、经济角度去评判和规范,同样它也应从伦理角度去评价和引导;教育实验、教育规划,也是如此。再比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教育究竟应如何确定自己的价值方向,怎样建构新的道德规范体系?这是众人关注的大问题。再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领域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道德滑坡、乱收费、校园内的高消费、教师搞创收等等,同样需要从伦理的视角来分析。此外.教育领域屮的若干矛盾,诸如公平与效益之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也要求伦理审思。应该说,教育伦理学除了为教师立道德之法外,还应该也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内有所作为,应该关注教育的各种矛盾、变化,思考和评判教育的方方面面,主动适应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挑战,为教育事业的发展立下伦理的路标,同时也在适应时代的过程中发展完善自身。时代需要教育伦理学,教育伦理学则应抓住时代賜与的机会!

 

总之,教蚱职业道德向题虽然也属于教育伦理学的领域(教师伦理学可视为教育沦理学的分支但教育伦理学不能局限于教师职业道德,它应该研究更多的问题。

 

三、教育伦理学:教育善恶之学

 

教育伦理学既不是道德教育科学,也不等于教师职业伦理学,那么,教育伦理学是什么呢?它应该是教育善恶之学,即探讨教育领域善恶矛盾的科学3

 

1.教育的善恶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教育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审视,会看到教育的不同侧面和性质。从科学龟度#,教f有正确和错误、合于真理和陷入谬误的问题,即存在真与假的矛盾;从政治角度看,教育具有政治性,存在着政治立场和政治性质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教育存在着合法与违法的问题;从美学角度看,教育存在美与丑的矛盾;如此等等。可见,教育有各种不同性质的矛盾,不同的矛盾成为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

 

如果从伦理角度来观察教育,将不难发现,教育本身是一个伦理的世界,存在着伦理方面的矛盾,或者说道德方面的矛盾。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教育都有个道德是非问题。比如说,对希特勒的法西斯教育,对日本的军国主义教育,人们不约而同地称之为造恶人世的教育,因为它们只是把学生造成杀人的工具去屠杀他国人民;而裴斯塔洛齐致力于贫苦孤儿的教育,陶行知“捧着一願心来,不带半根草去”地献身教育事业,则为世人称赞,因为他们献身教育的事迹是高尚的、无私的,达到了道德的高境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经常用伦理的眼光来观察教育,比如,对只谋私利、不求教育实效的极少数私立学校,人们称之为“私利教育”,表明了大家对其伦理性质的否定判断;而对那些热情捐资举办“希望工程”的人们,大家都认为他们在积善,在造福他人。和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一样,教育并非伦理无涉的。

 

伦理的矛盾也就是善恶斗争问题。在人类观察事物的不同视角中,伦理学是从善恶角度来观察的。尽管其它的科学也可能涉及善恶问题,但它们主要不以善恶为视角,比如经济是以效益为视角,美学是以美丑为视角,法学是以权利与义务为视角,只有伦理学主要是以善恶来观察一切的。善恶矛盾,是伦理道德的基本矛盾,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尽管在伦理学史上,关于伦理的基本矛盾、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有着各种各样的意见,但大多数人都认为善恶是基本矛盾。在伦理学上,人们常“把善说成是道德的同义词……表示道德的整个领域”气那么,恶也就是不道德的同义词了,而善恶斗争,则是道德的与不道德的矛盾斗争。正是“善与恶的矛盾”,构成“道德发展的动力”,谱写出“人类社会道德发展史―。

 

既然善恶矛盾是伦理道德的基本矛盾,那么,教育作为一个伦理世界存在,其实也就是作为一个善恶斗争的世界而存在。善恶矛盾,在教育中存在,而且普遍存在。善恶矛盾的普遍性表现为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在教育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教育一刻也没有摆脱善恶矛盾,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仍然有。教育的各个方面,谁也摆脱不了善恶矛盾的纠缠;和教育牵涉的各种人,也有善恶之别。其实,正是教育的善恶矛盾的普遍性,才使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具有客观必然性。

 

2.教育伦理学以教育的善恶矛盾为对象

 

伦理学是以善恶矛盾为基本问题的伦理学就是善恶之学*®。不仅一般伦理学如此,各种应用伦理学(即把伦理学原理应用于具体的社会领域)也是如此。教育伦理学作为一个具体领域的伦理学(亦即应用伦理学),善恶矛盾同样是它的基本问邇,善恶视角同样是它独特的视角,只不过它不讨论一般的善恶矛盾,而只讨论本领域(教育)的善恶矛盾。前面已经谈到,教育领域的善恶矛盾是客观存在的,这些矛盾构成了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因此,教育伦理学就是教育善恶之学。

 

其实,关于教育善恶问题,自古以来就是人们讨论的话题之一,当然这种议论往往是感性的、零散的。教育伦理学就是要把以前教育善恶问题零星的、经验性的认识上升为系统的理性认识,即对教育的#恶矛盾进行科学研究,并构造基本的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伦理学就是人们在教育善恶矛盾上的理性自觉。

 

如前所述,教育的善恶矛盾遍布教育的方方面面,因而,教育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将触及整个教育领域。它将涉及教师职业道德,但它还要为教育行政与管理者、教育科研工作者立职业道德,也要为家长和社会的各部门、所有的社会成员立教育道德,因为在终身教育时代与学习化社会,又有谁会和教育毫无牵涉?只要和教育有关联的人,他就必定有对教育是否履行了道义责任的问题。它将涉及到道德教育问题,但主要不是一般地探讨道德教育的原理与方法,而是要向道德教育提出质疑:你本身是合道德的吗?当然,它也要向教育的其它方面提出同样的问题:你本身是合道德的吗?上至教育法规、制度,下至具体教学工作的内容、方法、形式、过程、评价以及教育中的人际交往,都不能逃离教育伦理学从善恶视角进行的审视。可以说,一切与教育有关的人和事、教育中的一切人和事,都包括在教育伦理学的视界之内。教育伦理学既要为一切与教育相关的人立教育道德(作为一种职业道德或社会公德),又要为教育自身立道德之法。

 

把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教育的善恶矛盾,是有其合理性的。

 

第一,符合时代需要。在现代社会,各种矛盾错综复杂,要求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去认识教育,从而更好地办教育。办学有个效益问题.教育具有生产性,于是便产生了教育经济学;教育存在着法律问题,于是教育法学兴起了。同样,教育也有是否道德的问题,这便需要有教育伦理学。教人为善(道德教育)是教育的重姜目的,但人们不禁要反问:教人为善的教育是善的吗?在当代,这种疑问是很强的.因为人们发现.教育中恶的因素仍十分严重。比如说,教育中的种族歧视问题、男女教育平等问题、不同阶层的教育平等问题、教育中学生的权利问题、管理的主观主义与形式主义危害问题、教师的权益没有保障问题、分数主义问题、学生负担过重问题,等等,这不论国内国外都客观存在着。要观察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从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角度加以研究外,还必须确立教育的伦理视角。只有对教育的善恶问题有了广泛的研究,达到了清晰而深刻的认识.人们才有把握使教育在善恶之河中由随波逐流变得自主沉浮。可见,以整体探讨教育的善恶矛盾为己任的教t伦理学的兴起,具有时代必然性,

 

第二,在我国更具有特殊意义。我国历来强调道德,道德教育有着悠X的传统,但是,我们却不研究教育本身是否道德的问题,这似乎反差太强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在教育领域中,各种问题、矛盾十分复杂和尖锐,更需要一种伦理上的指引。没有明确的伦理指引.教育有可能在变化中走弯路、遭挫折、受损害。为了我国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我们需要整体考察教育的善恶矛盾,加强教育伦理学研究。

 

第三,符合科学发展的逻辑。传统的伦理学是规范伦理学,而本世纪初元伦理学兴起,人们把目光转向伦理学的概念分析和逻辑论证,这种脱离社会实践、不以指导人们社会生活为己任的元伦理学“到了60年代……遭到人们的普遍忽视,……道德哲学又重新开始思索个人.应该如何生活”3,即规范伦理学复兴起来。“本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伦理学研究中最引人注目的发展变化是哲学家们对实践伦理学或应用。

 

伦理学的兴趣不断增长。所谓应用伦理学,就是把规范伦理学理论应用于实际的道德问题,®70年代以来,由于应用伦理学的勃兴,带来了伦理学的繁荣和各分支伦理学的生长。在这种大背景下,教育学家们敏感地觉察到了教育的伦理道德问题,并纷纷着手研究。在西方,对教育伦理问题的关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研究教育的某个具体方面的伦理问题,现在已经有关于教学伦理学、教育管理伦理学、教育行政伦理学、学生眼务的沦理学、教育评价伦理学、教育科研沦理学、高等教育伦理学、成人教育伦理学、民族教育伦理学、课程伦理学等具体领域的专著;二是讨论教育中有关伦理理想(观念)的实现问题,即教育自身的伦理性问题.这方面的主题集中在教育中的人权、平等、自由、公正等上,这类的著作也不少。此外,也有人开始注意从总体上来讨论教育伦理问题,比如里斯.布朗(LesBrown)从寻求正义、道德和教育的基本含义出发,力求“为独立的道德判断提供一个伦理学基础……为解释教育中的不正^不道德现象(如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提供一个理性的基础.颇有建立教育伦理哲学的味道。西方的教育伦理学研究,虽大多囿于具体的问题.但这沖分散研究的汇集.却构成了蔚为可观的教育沦理学的领域.西方的教育伦理学研究已明显突破了教师职业伦理的框架.对教育各方面是否道德的问题表现出强烈的关注。这也是教育伦理学发展的趋向,符合科学发展规律。

 

3.教育伦理学的使命

 

要回答教育伦理学使命问题.先得探讨矜育伦理学的性质。人们常从事实科学与价值科学的二分法来确定社会科学的性质.教育伦理学是事实科学还是价值科学呢?我们认为.它既不是纯粹的事实科学、也不是纯悴的价值科学.而是事实科学与价值科学的统一。只研究客观事实、普遍规律而不确立价值体系.不指引实践的教育伦理学是没有充分的社会价值的;而孤立的价值宣称和善恶评判,即纯粹的价值科学,又是缺乏理性根据,是不可取的;只有把两方面结合起来.教育伦理学才是完整的。

 

因此,作为事实科学与价值科学的统一.教育伦理学肩负着揭示规律、说明事实和确立价值、指导行动的双重使命。

 

教育伦理学要揭示教育的善恶斗争的规律。教育有各种各样的规律,比如认识规律、经.济规律、善恶规律,等等。揭示善恶运动规律,是教育伦理学的使命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也不断呈现出善的张扬、恶的消减的趋势,这是教育善恶斗争的发展性I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度,什么教育为善或恶,教育的善和恶的具体存在形式,存在很大差异,这是教育赛恶运动的社会性、历史性、具体性;不论教育♦如何发展,教育中总存在善的因素和恶的因素,表现出善恶矛盾的永恒性。在教育中,善的因y素是如何张扬巩固的、恶的因素又是如何消减的?善长恶消或者恶长善消的条件有哪些,人在其中起什么作用,过程如何?这是教育善恶斗争的机制问题。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属于教育的善恶斗争的规律问题,教育伦理学要着力研究这些方面,以揭示教育善恶规律。善恶规律的揭示,一方面为教育伦理学莫定理论基石,形成基本原理;另一方面也从一个侧面透视教育的性质,丰富着、人们对教育的理解和把握。

 

说明、描述事实也是教育伦理学的任务之―。在历史上,在现实中,存在哪些教育的善或恶,人们对这些教育的善或恶有何评论?曾经或当前,人们有哪些教育伦理观念和价值冲突,人们如何进行价值选择?诸如此类的问题,属于客观事实或历史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调査或文献研究加以明确、说明和叙述。事实、史.实的准确描述说明,有助于人们明了实际情况,为揭示规律、确立价值提供实际材料。

 

确立价值体系,是教育伦理学的重要使命。

 

教育伦理学本身就是一种价值体系。它要确定^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癉的,什么是有价值的、什么是没价值的>换言之,它要确立一种#恶标准和价值观念,并论证它、维护它、宣扬它、实践它。价值体系的确立,是教育伦理学的核心和灵魂。通过价值体系,它才对实践发生规范作用,也才有批判其它价值、评判教育伦理问题的依据,价值体系的碥立,本身是非常复杂的,它需要立足于社会、体现时代精神,同时又要依据教育本身的特殊性,抓住教育中善恶运动的规律性,此外也要考察历史上和现实中教育的善恶状况与经验教训。唯其如此,才有科学性可言。

 

指引实践,是教育伦理学的实践归宿。要运用价值体系,对教育的总体情况和各部分的具体状况进行道徳上的评判,加以褒贬,并#供改进的方法和途径要在价值体系的指导下,着力研究教育中的热点问題、重大间理、苗难问題,以应时代之需,为迷茫的教育寻求伦理的路标.要鼓励、引导人们在实践中以价也体系为价值选择,使人们择善去恶,并积极践雇之。要在价值体系的指导下,具体提出不同人的教育伦理规范,以此约束人们的行动,并发挥社会舆论和个人良心的作用,促成个人达到教育道德自律。通过种种实际努力,教育伦理学将日益逼近其教育崇善、人人对教育行善的实践追求,在实际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