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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限贷政策范文1
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条件各不同
日前,很多城市都相继调整了有关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的规定。武汉从今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公积金政策。在新调整的规定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允许异地购房可以动用本地公积金还贷。这意味着在武汉的市民被允许在武汉市行政区域之外,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武汉使用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借款、抵押合同;缴存银行出具的职工个人信用报告(缴存银行盖章)、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广东的珠三角地区8城已实现异地互贷,其中包括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想在这些城市间实现异地公积金互贷操作,要看在哪个城市贷款,就按哪个城市的规定办。因为具体的异地互贷的限制条件,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大家还要细心查看各地政策,确保自己是否符合这些细节方面的条件。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
多地公积金的贷款额度都有不同程度上调,武汉市民首次使用公积金买二手房,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但在具体贷款时,也有不同的标准要求,不是人人都能贷到60万元的。
深圳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原来的80万元提高到90万元。大连、深圳等城市将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两成。广东江门市同意开平、鹤山两县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申请。按照调整后的额度,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统一提高到一人25万元,两人或以上50万元;二套房贷款最高限额一人20万元,两人或以上40万元。昆明不仅提高了贷款最高额度,也放宽了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限,厦门、芜湖、合肥等地也相继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等,为公积金贷款松绑成为了地方政府刺激楼市的主要手段。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仅可以对市场释放微调信息,也不会影响限购限贷的政策底线,是地方政府微调的最容易执行的办法。
父母可成为共同还款人
深圳规定在子女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时,允许将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公积金还款时,提取的是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父母没有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才可以申请为共同还款人,还款时扣减其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提前偿还子女的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每年扣减一次。
在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时,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配偶父母在本市缴纳公积金的,也可以成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父母一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北京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
虽然目前北京、上海暂时还不支持公积金异地互贷政策,但在北京缴存了公积金的购房者,如果在外地购房,可以一次性提取个人缴存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公积金限贷政策范文2
一、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全国城市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住房公积金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一)资金存量大,分布和使用率不均
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注1为1.1万亿元。出现部分城市公积金资金存在闲置,同时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存量告急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资金封闭运作;二是用途单一,住房公积金是具有保障性和互的个人住房资金,不能他用;三是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贷款资产的流动性较差。
(二)资金运作能力受限,争议性颇多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公积金中心”)本身并非金融机构,现行政策性文件的硬性规定使得公积金中心在新形势下资金运作受到多重限制。在无法满足职工个人住房贷款需求时,便会引发公众对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的争议,争议资金的流向、争议增值收益的使用、争议资金管理的合理性。
二、提出的思考
为解决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按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简称“公积金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公积金资产证券化按照资产类型可以分为权益类和收益类。权益类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本身(已发放未结清的贷款余额)作为基础资产进行的证券化。收益类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增值收益等未来的预期收益作为基础资产进行的证券化。目前,已有武汉和上海等几个城市进行了实践探索,相关经验值得思考。
(一)实施的合法合规性。对于公积金中心而言,任何一种融资措施的实施,都需要保证其合法和合规性。虽然国家出台的政策鼓励推行公积金资产证券化,但却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规范,各项融资措施实施的合法合规性有待进一步规范。
(二)操作的可行性。一方面,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灵活性较弱,发行产品通常有年限,不能随时选择停止,只能转让。另一方面,在各地公积金中心缺乏具有相关金融专业背景人员的现实情况下,实施公积金资产证券化复杂的业务操作流程无疑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三)风险的可控性。风险防控、资金安全对于各公积金中心而言是工作的重点。虽然资产证券化可将风险转移、分散,且证券化的资产通常属于相对优质的资产,但由于从打包资产发售至最后到期回购其中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就会起涟漪效应,其风险性不容小视。
(四)成本的可覆盖性。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公积金资产证券化利率水平与市场相对脱节,收益率处于较低水平。发行证券还存在佣金、税费和管理费用,综合成本很高,需要通过超额抵押等方式进行增信。实施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其成本是否可以由增值收益完全覆盖需要进一步论证。
三、应对的措施
(一)政策法规体系的制定
目前住房公积金融资方面缺乏一个完整的政策法规体系依托,建议国家充分总结已实施资产证券化城市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住房公积金融资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定位、确立融资流程合法合规性,从而保障融资的有效实施。
(二)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
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的不断发展,对公积金风险防控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不仅对住房公积金融资方面的风险点进行分析防控,更应该形成住房公积金整体风险防控机制。一是优化开源,在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的同时,提高缴存质量,减少少缴、漏缴等情况的发生,从源头控制风险;二是优化结构,在严厉打击骗提、骗贷的同时,调整提取和贷款结构,着力保证职工住房的刚性需求,从业务过程中控制风险;三是优化管理,通过制度建立、过程留痕、内外部监督、道德约束等合力联动,从整体上管控风险。
(三)金融专业性人才的引进
当前全国公积金从业人员大都不具备金融专业背景和知识体系。随着公积金资产证券化工作的推进,对金融专业性人才的需求将日益突显。无论是从拓展住房公积金融资渠道出发,还是从长久高效的运作管理住房公积金出发,引进金融专业性人才迫在眉睫。建议各级政府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引进金融人才方面能够给予政策性支持。
(四)探索搭建全国性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平台
我国住房公积金采用属地化管理,不能跨市融通。公积金中心不具备金融职能,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等多项融资业务要委托银行办理。这些制度上的制约导致公积金管理成本高,服务效率低,存在风险隐患。建议搭建全国性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平台,对住房公积金行业内提供资金拆借;对住房公积金在行业外部进行的融资事宜实施统一负责和管理,公积金中心也可以借此资金运作平台直接向银行进行商业性贷款,以提高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充分保障资金安全。
参考文献
[2]刘静.浅谈住房公积金信货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J].科技展望,2016.02,254页.
[1]卢海,许珂.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思考[J].经济论坛,2014.01,88页.
公积金限贷政策范文3
关键词:公积金 风险 对策
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问题。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就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储蓄、低存低贷封闭运作”的政策性住房储金,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其风险总是无处不在。
一、住房公积金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其成因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责任风险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的是“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央行的《贷款通则》也明确表明,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但作为住房公积金主要经营载体的管理中心,是一个直属于市级政府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其管理费用由本级财政从该中心上交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标准拨付。
2.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风险
目前,住房公积金实行的低存低贷利率政策。低存是指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低于市场存款利率水平;低贷是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也低于同期市场贷款利率水平,其风险表现在利率长期偏离市场利率将会引起不良的后果。对于职工来说,若是不购房,这样一笔资金就会长期的、低息的存放在银行里,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筹集虽一直在不断地增加,但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来看,住房公积金的存量大,真正享受贷款的只能是少数人。住房个人贷款使用人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市场利率之差所带来的收益只能是未使用人的利差损失。因此,利益从未使用人流向使用人,使得住房公积金在参加者中间产生了利益转移的再分配,这与住房公积金互的特点相违背。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信用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违约风险、抵押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信用风险表现为借款人或保证人主观上不承担应尽义务以及客观上难以承担应尽义务。
二、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对策
1.加强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系统
必须在住房公积金立法的基础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系统。一是要建立起全国性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具有对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领导及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的责任。二是财政部门应当真正负起监督职责,对住房公积金的收益进行核实,统一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标准,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监督使用。三是提高社会监管的透明度,定时定期公布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贷款情况,使用情况等,让广大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对自己的安居钱做到心中有数,并加强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外部审计,明确监督权限及频率,做到定期监督,随时化解公积金管理机构风险。
2.积极发展住宅储蓄信贷与融资机制
借鉴以西欧国家为代表的住房合同储蓄模式,选择或创新一批适应经济发展状况的多层次的不动产储蓄商品,以适应不同储户的需要,积极发展住房储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为了形成稳定的住房信贷资金来源,在住宅储蓄信贷融资运行机制上,可采取“高存高贷”和“高存低贷”相结合的模式。在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提供低利率和可承受的抵押贷款,在由政府采取财政贴息办法给与政府认定的有资格以抵押贷款形式购买经济实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2—3个百分点的固定差额利率补贴。这种融资机制既保障了住房资金以市场法则运作,又促进了住房金融良性循环,符合市场效率原则,同时政府给与优惠利率补贴让中低收入家庭通过抵押贷款卖得起住房,符合公平、福利原则。
3.提高公积金运行质量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行质量,可采取以下措施:①整顿公积金管理中心,理顺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间关系。可逐步将其发展成为住宅储蓄银行或住宅合作社,建立起缴交者与管理中心的资金信托关系。②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公积金的运作有法可依,通过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和操作的规范化,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和专款专用的要求,来确保住房公积金不流失,所有人的权益不被损害。管理中心应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报表,建立完善监督体系,增加运作透明度。③住房公积金的结算、管理手段要进一步现代化,信息联网、个人查询以机电算化要全面实施。
4.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消费者个人信用资料很不完备,专门的信用调查机构还尚未建立起来,而且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个别单位的信用评估权威差,手续复杂,信用风险就相对显得较大。因此,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首先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为个人住房贷款评审提供详尽的资信依据。其次,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审核责任制度。在委托模式下,这一责任制度应包括受托银行的贷款评审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两个环节。再次,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这一系统包括借款人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反馈、还本付息监控、贷款逾期级数等子系统,这是消除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火墙。
三、小结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增加了住房的有效需求,为加快住房建设奠定了经济基础。在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体制下,我们必须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扎实做好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工作,使住房公积金安全营运,广大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切身利益得到体现。
参考文献
[1]井欢.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管理[J]城市管理,2007,(5)
公积金限贷政策范文4
摘 要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提高职工住房保障能力以及促进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职能。由于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公积金中心的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并影响到公积金中心的资产负债以及当年的净增值收益,因此,利率风险是公积金中心面临的最大风险。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利率 增值收益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率组成及其特点
(一)住房公积金利率组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率由三部分组成:管理中心给公积金缴存人账户资金结算的利率、受托银行给管理中心开设的公积金专户资金(沉淀资金)结算的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率特点
1.“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以储贷为核心的住房专项金融制度安排,“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可以视为这一制度的灵魂。
2.住房公积金利率尤其是贷款利率随货币政策调整而调整
从人民银行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来看,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政策性,公积金贷款利率主要定位于略低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水平。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情况与房地产市场景气度密切相关
据国家相关部门统计,2007年四季度以来,由于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呈下降趋势。2008年三、四季度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同比分别减少18.34%、14.95%,全年同比减少165.64亿元,降幅为7.52%。
2008年末,全国个贷率(个人贷款余额/缴存余额)为50.30%,同比减少2.53个百分点。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利率市场化后,央行对金融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设定的下限,有可能达到或趋近于目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
二、利率调整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影响
2007年,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进行了6次上调。以某直辖市为例,2007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各月末的平均归集余额261亿元,各月末平均贷款余额230亿元。按照年初的利率水平,2007年当年应实现增值收益5.8亿元(业务收入10.9亿元,业务支出5.1亿元)。3月18日存贷款利率调整后,全年业务收入增加0.1亿元,全年业务支出增加0.5亿元,全年增值收益预计为5.4亿元,减少0.4亿元。
2008年,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进行了6次调整,皆为利率下调。仍以某直辖市为例,2008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各月末的平均归集余额315亿元,各月末平均贷款余额268亿元。按照2008年初的利率水平,当年应实现增值收益4.8亿元但经过6次利率下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屡次增加,按年末时的实际利率全年增值收益8.1亿元,增加幅度达68%。
从以上结果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变动方向与利率调整变动方向相反,即利率上升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减少;利率下降时,增值收益增加。
影响增值收益的因素还有其他方面,例如贷款发放量和时间集中程度、职工提取资金中结转利息和活期利息的比例等。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利率。
三、降低利率变动对增值收益影响的对策
(一)对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存款采取多种方式运作,以预防存款利率的倒挂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避免存款利率倒挂带来的收益损失:一是购买定期存款。可将结余资金分散成多笔存入1年期至5年期定期存款。
这需要考虑两方面问题。若存入1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结息资金在存款到期日支付,当年无法实现结息的利息收入;若存入1年期定期存款,在升息期间亦无法完全规避利率倒挂的风险,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利息损失。例如2007年初存入1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2.52%,在年末结息时还是低于给职工的结转存款利率3.33%。因此,应依据实际情况分别存入1年期和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灵活掌握。二是按照政策规定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国债的收益率与利率的调整方向一般是相反的,即利率上升期间,国债的收益一般下降,利率下降期间,国债的收益反而上涨,正好弥补了利率变动的风险。
(二)进行利率敏感性分析,实行缺口管理法
利率敏感性缺口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之间的差额,一般应用于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如果敏感性资产大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即利率敏感性资产和利率敏感性负债的比例大于1,那么二者之间的缺口性质即为资产敏感性缺口,假如利率上升,增值收益会上升;相反,则必然会下降。如果敏感性资产小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即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的比例小于1,那么二者之间的缺口即为负债敏感性缺口,假如利率上升,增值收益就会下降;反之,净资产收益率就会上升。
对于住房公积金来说,由于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采用零缺口战略,调整利率敏感性负债和利率敏感性资产的比例,尽量使该比率接近于1,是比较理想的规避利率风险的方法。
参考文献:
公积金限贷政策范文5
供职于某国企的老徐相中了北京通州区的一套房子,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贷款的组合方式购房是他的选择,然而一纸通知,他又要对贷款、还贷重新计算。
7月30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国管中心)通知,为帮助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解决住房资金问题,结合住房公积金使用实际情况,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
老徐成为了该项业务的服务对象,他却不知这是为何。
国管中心的解释是,2012年以来,受房地产市场变化影响,北京市住房交易量急剧增加,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贷款规模持续快速增长。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模已达到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存贷比规定的上限,年度贷款计划无法保证贷款需求。
这并非个例,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明显升温,杭州、合肥、徐州多地出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吃紧”的情况,购房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也更加麻烦
“公转商”缓缺钱
北京,东大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国管中心),自国管中心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公布后,前来咨询的人没有断过,老徐为了弄明白这项新业务,前后跑了不下三趟。
“国管中心按月对借款人补贴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几经奔波,老徐已把这项业务高度概括出来。“国管中心钱紧了,咱就去商业银行申请贴息贷款,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比公积金要高,这之间的利息差由国管中心补给咱们。”老徐告诉记者。
老徐的解释,得到了国管中心工作人员的大致认可。目前,与国管中心合作开展贴息贷款业务的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
这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贴商业贷款利息差的方式被业内称为“公转商”,已经成为近期的热词,杭州等地也宣布了将启动“公转商”的决定。与“公转商”并行的是,合肥市因住房公积金“吃紧”,7月2日起暂时实行轮候制,将据市区每月资金归集、提取等综合因素制定每月放贷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所有的这一切,都是为了缓解住房公积金“吃紧”。
这是怎么了?住房公积金真的“差钱”了?
更多的消息接踵而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温州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3.52亿元,已超过2012年全年公积金贷款总额;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郑州市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9亿元,同比增长100%;福州方面,上半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97亿元,同比上升238%。截至6月底,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为洛阳市房地产市场和缴存职工提供购房资金29 .46亿元,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98%,住房公积金需求量超过90%。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2013年上半年运行分析报告指出:上半年累计发放公积金个贷333.80亿元,同比增长115.31%;公积金提取额179.38亿元,同比增长33.16%,占上半年归集额的59.96%,为近6年来最高
越来越多的地方拉响了住房公积金吃紧的警报,只能效法杭州、合肥暂时实行“公转商”、“轮候制”缓解紧急情况,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出的原因不尽相同——房屋交易量急剧增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快速增长。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7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6113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5.8%,其中,住宅销售面积增长27.1%;今年1月-7月份,商品房销售额为39549亿元,同比增长37.8%,其中,住宅销售额增长39.9%。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分析师张旭也目睹了近期房市的火热,“7月份,北京地区成交量突破了万套,由于贷款利息低于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一直是购房者贷款的首选,房市升温、住房公积金放贷规模急剧增加。”
配贷制度缺陷
房市逐渐升温,对于解释此次公积金“吃紧”乍看上去有其道理,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又在哪里?这个长久以来封闭运行的管理机制,是否内部出现了问题?
前不久从央行参加会议回来的张旭得到的消息是,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运行平稳,但她也明显感受到,随着此前公积金第二套房贷制度的微调以及近期公积金“吃紧”,购房者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交易量正在逐步减少。链家北京地区公积金成交占比,已经由今年1月份的35.9%降至7月份的23.6%,且4至7月份都低于25%。
中投顾问产业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扈志亮认为,公积金“吃紧”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房价“畸高”。“我国建成公积金制度时间较短,相应的配套管理不完善,公积金的使用和缴存没有实现较高的对接,没有建立存贷比率以及稳定有效公积金保值增值投资渠道,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导致公积金相对缩水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汪利娜告诉《经济》记者,一些城市住房公积金出现“钱荒”并非是今天的事情,早在1998年上半年,上海的公积金就出现过资金短缺24亿元,2007年浙江、江苏许多城市也出现过类似问题。“问题的产生在于中国的住房公积金缺少一个公正公平和安全的配贷机制。”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保证公积金缴存人正常提取和购房贷款需要,是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工作,部分城市采用“公转商”的利息贴补形式满足购房贷款需要,也是公积金中心应对流动性短缺的一个重要方式。当然,出现流动性短缺的城市往往也伴随着出现贷款获批速度放慢的情况。出现流动性短缺的直接原因,有公积金中心的最高贷款限额等放贷条件规定与受资金归集能力影响的放贷能力不匹配、缴存人结构变化导致持续缴存期间和贷款需求时点不匹配、缴存人在短时间内集中购房等。
“比较深层次的原因,一是部分住房公积金中心规模不足极易导致流动性风险,二是住房公积金中心极强的区域性导致其很难从其他资金富裕的公积金中心拆借资金,三是公积金中心的住房贷款资产缺乏在二级市场上的变现机制而导致流动性差。因此,解决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流动性问题,也应该从完善管理、创新制度等角度着手。”刘洪玉说。
流动性风险加剧
就在老徐已经进入公积金贷款审批环节时,又有一些地区爆出了公积金吃紧的消息。今年上半年,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约累计提取103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4万户150亿元,个贷使用率从2012年初的66.2%攀升到现在的83.6%。由于贷款人数激增,加上部分地市资金紧张,福建省已开始实行“轮候制”,这也导致放款速度有所减缓。
“公转商”、“轮候制”真的能够缓解公积金吃紧吗?扈志亮认为,“公转商”、“轮候制”等只能暂时解决缺口,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难题。
事实上,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前参考了德国和新加坡两国的制度,最后选择了借鉴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模式,但汪利娜表示,新加坡的公积金是个人账户,以“自我积累、自存自用”为原则,因此,也不会出现钱花超了的问题,且有效防止了侵占他人资金积累的可能性。
曾被业内重点研究的德国住宅互助储蓄银行,在借贷资金的发放方面也有着一套严格的借款人资格评定标准和与商业银行合作的融资安排。具体包括:1、最低存款额要求。贷款者必须按照储贷合同定期交纳储蓄金,只有当储蓄达到所需贷款额的40~50%,并参加储蓄2年以上者,才有资格得到所需的购房贷款。2、评估值测算。互助储蓄银行每月对储蓄者的资金积累状况和对住房储蓄的贡献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的高低来确定借款人的资格和贷款的分配顺序。以保证每个储户都能得到公正平等的配贷机会。3、政策性住房互助储蓄与商业性住房贷款有机结合,确保每个缴存者都能获得住房贷款。
公积金限贷政策范文6
2016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上海中心”)尝试通过微信平台晒出“成绩单”,主动发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上海公积金”官方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7月间连续三篇《住房公积金制度让缴存职工获得了什么?》系列文章,用数字说话,跨时五年(2011年―2015年),全面盘点上海公积金在提高职工可支配收入,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的历史成绩和功能作用,让住房公积金制度主动走进广大缴存职工的心中,努力提升缴存职工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该系列文章阅读数总计35万,被多家公众号转载。上海公积金公众号在三篇文章当日新增关注者分别达到8430人、5477人和5180人。在2016年7月的《上海政务微信报告》中,“上海公积金”官方微信位列重要机构第三名,平均阅读量为第一名,平均点赞数第三名。在当月二十大热门文章中,该系列三篇推送分别位列第一、第五和第七名。
系列一――管好职工钱袋子,让住房公积金能使用、能得利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专项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管理中心为广大缴存职工管好这个“钱袋子”,围绕住房消费领域精耕细作,拓宽住房消费全生命周期的提取范围,并不断提高账户资金保值增值能力。
(一)住房公积金成为职工可支配收入特征体现更为明显
随着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的不断拓展,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房提取、租房提取和归还贷款等多种住房消费。同时根据国家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比例内可在税前列支,则意味着单位缴存实际增加了职工一块可支配性收入,职工缴存免除了一块个人所得税。因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增长,可看作为职工个人享受免税的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据统计,职工平均年缴存额(不含补充公积金)从2011年的8450.4元,到2016年已达到11040.24元,提高了2589.84元,增幅为30.65%。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住房消费特征体现更为明显
近年,上海市不断开拓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提取额快速上升。五年来,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使用公积金累计总量达到146.89亿元,从2011年的13.62亿元上升到2015年的41.5亿元,增幅为204.69%,有效地支持了上海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五年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职工购房贷款的累计规模达到1275亿元,从2011年当年规模172亿元,到2015年当年规模达350亿元,增幅达到103%。当职工以贷款方式购房后,家庭财富结构中将增加较大的还贷压力,而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提取冲还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有效减轻购房成本压力。
上海市还放宽了无房户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让暂无计划和能力购房的职工家庭可以分月、分季即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减轻了这一群体在上海的租房成本压力。
五年来,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占提取总额每年均超过75%,2015年这一比例更是达到78.05%。随着今后住房公积金使用途径的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在满足职工多层次、全方位的住房需求方面将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三)住房公e金对职工账户保值增值特征体现更为明显
住房公积金过去一直按照“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执行,2016年2月两部一行印发了《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21日开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原来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即按照“平存低贷”的利率执行,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惠及所有缴存者的政策红利。将存款利率提高到一年期定期水平,按当前利率水平,当年缴存账户公积金利率从0.35%和1.1%提高到目前的1.5% ,收益分别提高3倍和近40%;同时住房公积金每年利息结转后自动计入本金形成复息。不仅可消除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也给使用需求较大的缴费职工在贷款能力、使用额度更增加一块福利。对较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职工而言,既互地支持了其他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又获得了自身比较合理的账户利息收入。
系列二――支持对象有侧重,让住房公积金贷款见实惠
住房公积金具有互、普惠性和公共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大优势是相较于商业银行贷款的低利率,同时住房公积金还能用于偿还购房贷款,减轻居民家庭的还款压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始终围绕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用以支持职工的首套住房,优先满足职工首次贷款,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和合理的改善型住房需求,实行差别化的贷款政策,并通过政策导向稳定市场预期,对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健的发展起着正向推进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倾斜中低收入特征体现更为明显
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积累呈倍数关系,也与月缴存额反映的还款能力直接挂钩,因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增加,意味着提高了职工利用互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从而体现在职工的最高可贷额度和能力的进一步放大。五年来,越来越多的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上得到了实惠。
1.继续保持对刚性需求支持,继续保持对中低收入群体倾斜
2014年、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住房贷款比重一直保持在95%,其中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占全部贷款的67%,有效支持了刚性自住的购房需求。
2014年、2015年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中,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占比为84.35%,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占比为15.65%。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支持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家庭贷款,体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特点。
2011-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贷款占所有贷款家庭的比重也一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对低于上海平均收入的缴费职工家庭贷款占所有贷款比重为35.93%,对处于上海平均收入以上、三倍以下的缴费职工家庭贷款占所有贷款比重为58.97%。有效地支持了职工刚性自住的住房需求。
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和改善型第二套普通住房的需求时,还在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方面给予职工优惠的政策倾斜,体现了对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见表1)。
五年来,住房公积金对购买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的缴存职工,支持力度和贷款规模也在不断上升。2015年贷款比2011年增长了19.81倍,获益人群比2011年增长了18.27倍。
2.受益群体不断增加,贷款规模不断提高
2011-2015年共向全市67.49万户家庭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受益人群达到200万以上。年放贷规模从2011年的265.05亿元,到2015年的1192.87亿元,上升幅度为350.07%。总贷款金额累计达到5288.30亿元。
3.支持力度不断加强,户均贷款不断提升
2015年,上海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放宽了贷款抵押住房的房龄年限。职工家庭的每户平均贷款额也呈现了比较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11年的36.16万元提高到2015年的65万元。同时,由于放宽房龄限制,平均还款期限也有一定程度的放宽。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低成本特征的体现更为明显
住房公积金近年来贷款利率不断下降,为职工购房还贷减轻压力提供了保障。2011年以来,住房公积金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贷款利率分别从4%和4.5%,下降到当前的2.75%和3.25%,各降低了1.25个百分点。5年以上的每百万元贷款的年利息成本从2011年的49000元下降到2015年的32500元。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成本则更低。
系列三――守护职工权益,让公积金更具保障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从国家立法的层面确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五年来,上海中心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丰富执法宣传,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除了大家比较熟悉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形式外,上海中心积极拓展项目贷款渠道,支持上海公租房、动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等项目,制度设计形成规模效应,满足更广范围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水平。
(一)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权益保障力度更为明显
2011-2015年,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保障性、可支配性、低成本性、便捷性特征越来越明显,制度红利产生的吸引力越来越强。加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保障,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数逐年增长。缴存单位从2011年的11.72万个增长到2015年的26.67万个,5年内上升了127.56%;缴存职工从2011年的450.18万人增长到2015年的643.87万人,5年内上升了43.03%。
近年来,上海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加大执法宣传力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2013-2015年3年内通过执法检查共推动约9.7万个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了约41万名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性特征体现更为明显
五年来,上海中心通过“投贷结合”的方式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帮助困难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一是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租房、动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15个,累计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92.61亿元,支持了合计229.90万平方米、28061套保障性住房,也取得了安全和较高的贷款利息收入;二是使用公积金廉补资金收购并向社会供应包括公租房和廉租房的保障性住房合计37.77万平方米、5602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