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推理关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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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推理关系

逻辑推理关系范文1

类比推理的逻辑关系包括以下五种:

1、同一关系:指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

2、种属关系:指事物之间同一类属下的从属关系。

3、组成关系:指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4、相反关系:即相似和相反之间的不同关系。

逻辑推理关系范文2

一、语言逻辑推理在大学英语听力教学中的应用情况

在大学英语的听力教学中,一些英语教师受到以往教学标准模式的束缚,对听力方面的教学的认识比较片面。一些英语教师觉得听力教学只是播放录音,学生边听边做题,然后再对着答案再把听力录音听一遍。英语教师通常情况下都是先把听力录音播放一遍,然后再对给学生正确的听力答案,就算是完成了听力教学活动。这种做法并不是真正的听力教学,也不会显著提高听力教学的效果。在这种听力教学下,英语教师没有注重语言逻辑推理,大学生也对语言逻辑推理没有什么了解,更别提是运用语言逻辑推理了。大学生只是被动地学习听力内容,不用努力对听力材料进行语言逻辑方面的推理。在如今的大学里,听力教学经常使用的方法不利于培养大学生的语言逻辑推理能力。有些英语教师在进行听力教学的时候,反复多次地播放录音材料,直到所有的学生听懂这段材料,虽然注重了听,却忽视了学生的语言逻辑推理。反复的听力只能让大学生没有什么兴趣去推理未知的听力信息,失去了推理的主动性。有些教师在播放听力材料的过程中,如果学生对某个地方不明白,就会停止播放录音,然后对学生不理解的地方进行解释。在学生接受和输入听力信息的时候,突然打断这个过程就会使得学生的听力理解不够完整,变成断断续续的听力理解,前面听的内容和后面听的内容接不上,从而让学生无法对所听的内容进行语言逻辑方面的推理。

二、语言逻辑推理在大学英语听力教学各个阶段中的应用

在大学英语听力教学的各个阶段中应用语言逻辑推理具有不同的作用,因此,英语教师需要在不同阶段通过不同的方法更好地应用语音逻辑推理来促进大学生对听力内容的理解。首先,大多数听力材料都涉及到我们实际生活中的情景,比如学校、饭馆等地点。大学生对这些情景都比较熟悉,所以对听力材料营造的情景也容易在大脑中重现。学生需要在大脑中重现这些场景,才能够对听力内容更好地理解。在开始阶段,也就是播放录音材料之前,与老师需要给学生介绍跟听力材料有关系的背景方面的知识,同时训练学生从听力设计者的角度去思考会从哪些方面去考察听力,梳理出听力思路,找出在听力过程中应该着重听的信息,放弃纠结不必要的信息,从而让学生做好听力学习的准备。在播放听力材料的过程中,需要让学生正确理解听力材料中所设计的语言环境,听力材料中前面句子和后面句子之间的关系,从而对听力材料形成完整而正确的理解。这实际上就是在听力教学中运用语言逻辑推理,来促进学生对听力材料的了解。学生需要从听力材料中找出对话者的目的、对话的主题、整篇材料所要表达的中心思想,学生通过语言逻辑方面的推理来对没有听明白的地方进行补充,英语教师需要帮助学生在听力过程中注意听力材料中的中心思想和重点,从而对接下来的听力内容和整体内容进行准确的推理。语言逻辑推理在前面两个阶段的应用是在课堂上开展的,当然这还要延伸到课堂之外。英语教师要教学生在课堂之外学会应用语言逻辑推理在自己的听力学习中,才可以更好地提高听力能力。在听力材料播放结束之后,英语教师需要让学生针对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的地方进行复习,多听几遍,然后参考听力答案,通过语言逻辑推理对听力材料进行更加深入地理解。学生还可以通过英语广播和电视新闻,应用语言逻辑推理对这些内容进行学习,巩固他们在课堂上所掌握的推理技巧。在课外的听力学习是比较难的,所以这就更需要英语教师教给学生语言逻辑推理的有效方法来解决困难。

逻辑推理关系范文3

本文无意参与以上争论,而是期望从思维的角度帮助读者认识到,人们在推理时很容易堕入“简单推理”的陷阱,从而得出片面的偏见结论。

在上一期专栏中,我们谈到,人类具有归因倾向,即在不同的事件之间建立因果关系。归因,实际上是一个推理过程。很多思维教程介绍比较多的是逻辑推理,或称形式推论。逻辑推理属于抽象思维,是相对于经验推理的一种高级思维形式。简要地说,逻辑思维就是通过分析、综合、比较、概括、提炼和抽象的一整套思维方法,其目的在于揭示事物的本质特点和其内在变化的客观规律。

最常见的逻辑推理方法包括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归纳是从对个别对象的观察中发现某些性质或者规律,然后将其概括为适合所有同类事物的一般原理或者规律的思维方法。比如,我们面前有一只装满玻璃球的口袋,但是不知道这些球都是什么颜色。要知道它们的颜色,只能一只一只地将球摸出来。如果我们摸出来的第一只球是红色,第二只是红色,第三只还是红色,我们会很自然地假设:“里面所有的球是不是都是红色?”这种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过程,就是归纳法。当然,最终检验假设是否正确的唯一方法就是将口袋里的球都摸出来。如果它们都是红色的,“口袋里的球都是红色的”这一假设就是真的。如果第8个摸出来的球是其它颜色的,那么“口袋里的球都是红色的”这个说法就不对,需要修改。

归纳推理的应用范围很广泛,是发现科学规律的一种主要方法。比如,人们测量出直角三角形的斜边的平方总是相当于两个直角边长度的平方和。中国东汉末年的数学家刘徽将其简要地总结为“勾三,股四,弦五”。这就是著名的勾股定理。

除了归纳法,另一种逻辑推理方法是演绎法。演绎与归纳正好相反,是从一般规律推理到个别事物。比如,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这一普遍的物理规律。根据万有引力定律,任何两个质点在通过连心线方向上具有相互吸引的力,而且该引力的大小与它们的质量乘积成正比,而与它们之间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万有引力是一般规律,可以用在各个领域,如工程建筑、天体测量等等。

当人们进行逻辑推理时,不管应用归纳法还是演绎法,基本过程都是从一个观点推断出第二个观点。逻辑推理非常重视第一个观点(前提)与第二个观点(结论)之间的一致性。例如,如果第一个观点已知是正确的,只要推理方法和结构符合逻辑推理准则,第二个观点也应该是正确的。比如,已知“勾股定理”是正确的,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对任何一个三角形推断出:它的斜边的平方一定等于两个直角边长度的平方和。

逻辑推理是科学发现的重要方法。不过,纯粹的逻辑推理只注意前提、推理方法和结论之间的关系,而不去质疑前提是否真实。因此,我们在对社会现象进行推理时,不能简单地照搬逻辑推理形式,而应该注意前提或者证据是否真实、全面。否则,难免得出错误结论。例如,很多人认为,提高工资或者发放奖金等物质刺激手段定会提高员工的劳动生产率。有些企业试行了一段时间物质刺激方法之后却发现,劳动生产率的确有所提高,但是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大幅度增长,甚至还出现增长之后又慢慢下降。对此,管理学者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他们发现,一开始提高工资或者发放奖金对提升劳动生产率的确很有效果。然而,过了一段时间之后,物质刺激的作用就不那么显著了。究其原因,学者们发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是由很多复杂的动机构成的,而且动机对行为的影响会随着情景(如工作条件、任务性质等)而变化。例如,对于低收入的员工来说,物质刺激非常有效。但是,当经济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之后,员工更关心个人事业发展、上下级关系、组织的工作环境与企业文化等因素,而工资和奖金等物质因素对工作积极性或者满意度的刺激作用下降。可见,“物质刺激一定提升劳动生产率”这一观点是片面的,不完全的。如果误认为这是普遍真理,不仅会推导出错误结论,而且还会做出错误决策。

同理,在姚贝娜临终前,的确有很多记者守候在她的手术室之外,但是他们聚集在那里的动机不同,不能以一个简单的理由概括所有人的所有动机,更不应该以自己的猜测作为事实设置推理前提。世界是复杂的,不能假设世界是一种原因造成的。否则,就犯了“简单因果联想”或者以偏概全的思维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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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传统逻辑中推理类型问题的研究现状分析

1.1 常见推理类型种类分析

结合当前,我国的主要传统逻辑著作及教学观点来看,传统逻辑中的推理类型问题研究主要有以下观点和看法:首先,从推理过程出发,结合推理活动中思维发展阶段的不同,将推理类型区分为归纳推理也就是特殊到普遍,个别到整体的推理方式、演绎推理也就是普遍到特殊,整体到个别的推理方式,以及类比推理也就是特殊到特殊、类型到类型的推理方式。其次是结合整个推理活动中论断前提和所得结论之间的关系和性质来区分推理类型。而这一认识方式,也将推理类型区分为必然推理和偶然推理。通过将论断和前提的联系性来却分推断类型。最后一种推理方式是结合推理的要素数量来区分,即仅有一个前提的直接推理和经过两个及以上前提的间接推理。事实上,传统推理形式繁杂,仅用某一标准是无法完全概括推理类型的。

1.2 常见推理类型的研究观点内容分析

常见推理类型的研究观点中,演绎推理或者类别、归纳推理主要应用于直接推理、模糊判断、纯关系推理等。这一推理方式存在较大问题,这一推理是对直言判断、模糊判断得出结论,而事实上很多问题都不可能简单的从一般到特殊,都不可能是单纯某一个影响因素。因此很多时候结合这一推理理论就不能说明问题。而在第三种推理分类理论中,则是机械的依据推理要素来区分推理类型,这就把直接推理与演绎推理分开而谈,这是不正确的,同时在现实问题上,也很少存在直接推理的,而直接推理本身也和演绎推理存在重合和交替。因此简单机械的以推理因素个数作为推理类型的区分依据,往往不能说明问题,只能是模糊看待推理问题。而最为复杂的第二种推理类型则是对演绎推理的定义和内涵做了全新解释,这一类型认为演绎推理是一种结合前提就必然能够得出结论的推理方式。而这种推理理论和思维模式,则是将归纳推理与不完全归纳推理模糊在一起,并没有将必然推理与偶然推理的界限明确定义而来,一些必然推理所采用的推理方式和理念实质上还是归纳推理的内容,而有的时候也将偶然推理所采用的方式和理论也定义为归纳推理。尽管随着这一推理理论和形式不断丰富发展,这一推理问题研究中已经涵盖了大部分推理类型问题,但仍然无法全面涵盖推理类型问题。

1.3 常见推理类型观点的新发展和创新

逻辑学在不断研究中,也出现了新的发展和理论观点,而常见的推理类型观点也出现了新的内容。比如,从多种角度来认识推理问题。复合判断推理就是其中应用广泛的推理理论。符合判断推理是指将传统的推理理论经过系统归纳和融合,增加新的概率分析、数理统计、归纳推理等一系列因素,实现了传统逻辑推理质的飞越和发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研究学者将推理理论做深化研究,从维度上拓展推理理论研究内容。比如将类别推理细化为肯定、否定和中性三种肯定推理类型。这都是推理理论新的发展,而随着科学文化不断发展,推理理论的发展和进步也是社会必然。

二、 浅析传统逻辑中推理类型问题的教学建议

随着逻辑学理论应用不断发展,而开展理论学课程的要求就更加复杂,更需要我们结合理论变化的新内容来具体开展逻辑学教程。

2.1 结合学生基础和学习兴趣开展教学

逻辑学这一课程内容偏重于逻辑理论教学,整体而言,较为枯燥且难以理解。而受教育对象自身的基础和学习兴趣,就影响教师开展教学工作。在开展这一教学过程中,要从教学实际出发,根据学生学习状况制定教学思路和方案。要通过丰富事例和有效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理解逻辑学教学内容,同时积极引导学生学习,培养逻辑学学习兴趣。

2.2 突出教学内容的重点和层次性

传统逻辑中的推理类型问题当前尚无统一的标准和要求,但基本上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逻辑推理问题都能遇到,因此,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教学分层法等理论,重点突出推理类型问题的教学内容,同时再教学方案设计上,也要层次化、条理化开展教学,根据推理类型所含方法的常见性和使用频率,引导教学,帮助学生对逻辑推理问题形成比较完整的理论认识和体系化的问题解决思路。

2.3 结合最新推理理论,积极推广、普及推理问题解决的新思路

传统逻辑推理观点认为推理只有前提是真实的,整个推理才有意义,同时各种判断之间也必然存在一定联系,总存在一定依据。而结合各种推理的产生过程,这一系列推断和认识都是建立在具体事实或潜在事实基础之上的。意义性和真实性是传统逻辑推理的两个基本要求,而新的逻辑推理理论则重视积极结合数理推理等一系列科技手段,丰富推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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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教学

数学知识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是数学教学中的核心内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一旦为学生所掌握,就成为进一步认识新对象,解决新问题的逻辑思维工具。如果没有系统的科学概念和原理的掌握作为前提,要进行分析、判断、推理等思维活动是困难的。

二、结合具体数学内容讲授一些必要的逻辑知识

在数学教学中,结合具体数学内容讲授一些必要的逻辑知识,是学生能运用它们来进行推理和证明。培养学生的推理能力,必须掌握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等基本规律。教师应该结合数学的具体教学帮助学生掌握这些基本规律,使他们明了不能偷换概念和论题。要使学生懂得论断不能自相矛盾,在同一关系下对同一对象的互相矛盾的判断至少有一个是错误的;论断不得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在同一关系下,对同一对象的判断或者肯定或者否定,不能有第三种情况成立。在数学证明过程中,必须步步有根据,每得到一个结论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三、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逻辑推理的训练

数学推理既具有推理的一般性,又具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数学推理的对象是数学表达式、图形中的元素符号、逻辑符号等抽象事物,而不是日常生活经验;其二,数学推理过程是连贯的,前一个推理的结论可能是下一个推理的前提,并且推理的依据必须从众多的公理、定理、条件、已证结论中提取出来。数学推理的这些特性会给学生在推理论证的学习中带来困难。有关心理实验表明;初一学生已初步掌握了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和某些推理形式,但必须依赖于生活经验的支撑。例如他们从“爸爸比妈妈高,妈妈比我高”的前提很容易推出“我比爸爸矮”的结论,但有些刚学习不等式的学生从“∠A>∠B, ∠B>∠C”的前提推得“∠C

1.在代数学习中,重视说理性练习。教师在教学中要注意把运算步骤和理论依据结合起来,是学生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同时可以进行适当的说理性训练,这样做可以使学生在说理的过程中养成寻找理由、言必有据的习惯。

例如,解方程(2x+1)-1=(5-x),并写出解方程的步骤和每一步的依据。

解:去分母,2(2x+1)-6=3(5-x),(等式性质)

去括号,4x+2-6=3(5-x),(分配律)

移项,4x+3x=15+6-2,(等式性质)

合并同类项,7x=19,(分配律)

两边同除以x的系数,x= (等式性质)

在每一步运算中明确运算依据,这实际上是寻找三段论推理中的大前提。初一学生通过这类练习,就会对了解他们具有了感性认识和初步体验。

再如,某汽车公司的汽车票价为单程票票价4元,周票票价为36元,张老师每星期一三五要乘汽车上班,搭朋友的车回家。问张老师应该买周票吗?请说明理由。

评析:该题目的是希望学生能说明一个清晰的推理过程中的依据。按照常规算法,张老师一个星期乘8次,买单程票需32元,而周票需36元,因此她不应买周票。但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她也可以买周票。其理由是如果她周末外出乘车至少8元以上,那么买单程票总花费就多于36元,所以买周票能省钱。

这种类型的训练,可以从代数的运算过渡到几何推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2.在平面几何教学中有层次地进行推理技能的训练。平面几何教学的任务之一,就是要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推理技能,发展逻辑推理能力。对于推理论证技能的培养,一般可分几个阶段有层次地进行。

第一阶段:通过直线、线段、角等基本概念的教学,使学生能根据直观图形,言必有据地作出判断。

第二阶段:通过相交线与平行线以及三角形有关概念的数学,使学生能根据条件推出结论,会说出每一步论证的理由和依据,能用数学符号写出一个命题的条件和结论,初步掌握证明的步骤和书写格式。

第三阶段:在“全等三角形”学习之后,学生已积累了较多的概念、性质、定理,此时可以进行完整的推理论证的训练。通过命题证明,要求学生根据题目中条件与待证结论进行分析探索,建立一条连接条件与结论的逻辑通道,从而逐渐掌握推理技能。

第四阶段:在学生已初步掌握技能技巧的基础上,通过较复杂问题的求证,帮助学生掌握寻找证明途径的各种方法,以发展逻辑推理能力。

四、教学中重视探究过程的揭示

逻辑推理关系范文6

综合性高校仅开设“逻辑学导论”在课程设置上,中国政法大学属于相对比较完善的,除了为本科生开设“逻辑学导论”之外,还开设了诉讼逻辑、法律逻辑和侦查逻辑等。但是一个学校的课程完善不代表整个中国的高校都具有这样的课程设置。一般的综合性大学的法律专业仅开设“逻辑学导论”这一门课程作为法律逻辑学的基本理论,同时在教材的选择上也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受到课时数的限制,仅仅对逻辑学在法学中进行生搬硬套,这样的教学结果就是学生对逻辑学稍有理解,对法学理解也不是很深,在两者的结合上简直就是在云里雾里,摸不着头脑,这样的“人才”走向社会可以为社会带来怎样的效果呢?这种形式的授课,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的内容,没有突出法律的科学性,也没有深入考虑法律内部的问题,肤浅得很。

第二,对于法律和逻辑结合所产生的“法律推理”的讲述让人十分诧异,要么抛开法律讲推理,要么抛开推理讲法学,这样的课程设置简直让人发笑。有的人说“实质法律推理”也叫“辩证推理”。而事实上“实质法律推理”的根据并不是取决于推理的逻辑问题,而是推理之前的事实依据,应该属于“内容推理”。还有的教科书认为“个案适用推理”、“民事责任划归的推理”等其他责任划归推理都划归到法律逻辑学里。这种想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是对于概念的混淆。

第三,存在大量法律逻辑学属于不规范以及分类偏差的错误,这样的错误是由于不能坚持以“逻辑学”为研究基础,必然会把法律逻辑术语搞混,造成不规范和分类错误的情况。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对于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在讲“法律辩证推理”时却去讲“实践推理”和“实质推理”,并且不重视法律逻辑学的法律的主体地位的情况,在进行法律逻辑学的讲授过程中需要进行纠正的。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方案

通过笔者研究,在解决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上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2.1分清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作为区分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的方法,首先搞清楚普通逻辑学和法律逻辑学的整体和个体的关系,然后再加以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2.1.1抽象和具体的关系显然普通逻辑学属于逻辑学中较抽象的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则属于抽象中的具体个例。

2.1.2理论和应用的关系普通逻辑学属于理论逻辑范畴,更多的是进行形式和方法的理论研究;法律逻辑学则更倾向于逻辑学在实际中的应用,而应用的正是普通逻辑学中的理论结合法学理论。

2.1.3广泛和个体的关系在普通逻辑学中并不涉及固定的应用领域里的个性化问题;法律逻辑学则必须应用到法律领域内的各种具体化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所以在讲授法律逻辑学的过程中既要讲授普通逻辑学的思维方法,又要讲授法学中对普通逻辑学的应用。在概念的讲述上既要讲述法律术语的主观规定与客观现实的矛盾,也要讲法律的稳定与灵活的统一,而判断的真假特征与判断的断定上更要明确法律条文的意义,同样的推理要注重法律辩证推理和形式推理的统一。

2.2解决法律逻辑学和法理学的关系在这方面对于法理学、法律方法论和法哲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要经过辩证判断之后吸收,再避免出现照搬其成果的情况。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在法律逻辑研究基础之上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形式。在进行法律辩证推理的讲解时不能完全不顾形式而只考虑内容,这都是一些普通综合性高校在法律逻辑学课堂上容易出现的错误。总之,这二者的关系不能是脱离开来的两个孤立部分,而应该是互相结合融为一体的两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采用这种逻辑统一的方式实现法律逻辑学术语的规范化是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内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3重视“法律”在法律逻辑学中的特色目前大部分法律逻辑学课程中所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问题,采用的方法大多是“案例分析+普通逻辑学原理”,这在整个法律逻辑学中是属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目前的方法必须采用,但是仅采用目前的办法还远远不够。法律逻辑学的内容应该包括应用逻辑学和特殊逻辑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这些情况中不仅有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逻辑问题,还有法律逻辑规范中自身存在的逻辑问题。总之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多采用法律实践的研究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明确法律逻辑学中法律的重要性。

2.4重视法律推理的地位既然是法律逻辑学就应该凸显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法律推理为主要依据。根据逻辑学界的通用说法就是逻辑学就是推理学。尤其是法律逻辑学,更应该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之上重视逻辑推理。事实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广泛使用的法律思维方式,尤其是在法律事实明确、而法律动机不明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推理对案件进行分析和侦查的过程,对案件的认定存在必然关系。在具体讲授过程中,特别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2.4.1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只有弄清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才能明确使用的适用范围。

2.4.2法律推理的种类通过对种类的详细描述,才能让学生了解在具体情况中应该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进行有效的推理。

2.4.3法律推理的要求对事实的可信性进行分析之后采用正当的形式和合法的手段进行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必须遵照的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2.4.4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使用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找到正确的方向,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2.5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目前国内的学术氛围就是重理论而轻实际,这在学术探讨中无可厚非,但是大部分学校培养的人才是要到社会中去实践自己的理论,而不是去研究机构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的。这就造成大部分刚刚步入社会的学生空有一身理论而无法进行实践操作。所以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正是出于法律逻辑学的特点———经验性学科而得出的结论。经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更胜于理论。

三、法律逻辑学的应用(密室逃脱策划方案)

3.1活动主题本次活动的主题就是通过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3.2活动目的“普通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基本形式、思维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为提高学生思维的准确性和敏捷性,它注重培养学生准确判断、精确推理的能力,因我院是培养执法工作者的摇篮,执法工作者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素质,而且逻辑学来源于实践,最终也要回到实践中去,因此未来的执法工作者学习逻辑,更应该结合实际思考和体会。根据我院学生所学专业需要,培养学生逻辑推理实践应用的能力是有必要的,特在2012级本科大队开设“普通逻辑学”的实践活动,在学习理论知识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理论知识联系实际,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

3.3活动过程

3.3.1准备工作人员准备:活动参与人员从2012级本科大队7个开设普通逻辑学科目的班级中选出20名学员分两次参加此项活动。活动地点准备:新疆警察学院北校区1号教学楼二楼全部行政班级教室(202~208)。(注:活动当天需学生处领导配合安排各区队教室)活动器具准备:根据设计关卡,列出项目活动器具清单,上交至基础部综合教研室教师处审核,统一配备。(注:因活动设计需要向警体训练部借用手铐)

3.3.2正式活动部分参加人员先聚集在一号教学楼阶梯101教室统一进行对本次活动的全面介绍和规则的学习,再随机分组,由每组负责学生分别带到202-209教室统一开始第一关:心有灵“析”、心心相印。活动中,所有参与学生必须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联系实践,紧密配合,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人人参与其中通过团队合作寻找线索,推理、联想、破解谜题获取最终密码,才能全部成功逃脱。随后由第一名逃脱的小组再进入终极关卡:越狱终极大Boss。最后评出逃脱最快、使用提示最少的小组为冠军进行奖励。此次活动,教师只是指导,学生自主设计密室关卡,不仅学生参与积极性很高而且还专门单设一间供邀请嘉宾闯关,让我部全体教师与学生同时参与活动,真实切身体会其中的奥秘。

3.4活动总结通过这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无论是推出了成功经验还是发现了存在的不足,都会对学院的本科实践教学模式产生积极的影响,这类实践教学活动可长期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