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积金政策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现行公积金政策

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1

内容摘要:股利政策是现代公司理财活动的核心之一,而股利政策中的现金股利支付是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股利支付形式,它不仅关系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根本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本文采用实证方法,从股权集中度角度对医药与电力行业的88家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相关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现金股利政策的关系,以期合理解释公司现金股利政策选择动因。

关键词:医药与电力行业 股权集中度 现金股利 相关性

引言

在盈利能力一定的条件下,上市公司如果支付较高现金股利,公司留存收益将减少,相反股东将获得相对更高的收益,同时会导致公司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内部盈余不足而对外筹资,从而加大公司资本成本,影响公司股东的未来收益。现金股利政策实际上体现为公司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公司内部不同的利益主体从多种途径参与制定公司现金股利政策,可以说,现金股利政策本质是公司治理问题,而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就是管理层与外部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现金股利通常作为降低成本,缓和两者矛盾的一种方式,因而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点对现金股利分配行为进行研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现代股利理论研究中的主流观点是使用理论解释股利政策。而股权集中度与问题的性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股权集中的公司的主要问题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利益冲突;股权分散的公司的主要问题是管理者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冲突。其具体表现为:

1.现金股利是降低股权成本的工具。股权集中度越高,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概率就越小,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存在负的相关关系。

2.现金股利可以有效解决大股东控制问题。所谓大股东控制问题,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大股东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司控制权侵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控制性股东把上市公司的资源从小股东手中转移到自己控制的企业中的行为被Jensen等(1986)称为“掏空”。股权集中度越高,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概率越大,股权集中度与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存在正的相关关系。

3.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高低反映了股东权益的盈利水平。盈利是股利的基础,高盈利才可能有高股利。因此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与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存在正相关关系。

4.偿债能力不同的公司的股利政策也不同。一般偿债能力较弱的公司则不得不滞留盈余,因而往往采取较紧的股利政策;而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的公司因能够及时筹措到所需要的现金,有可能采取较为宽松的现金股利政策,因此偿债能力与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存在正相关关系。

5.上市公司的规模大小对股利分配政策有较大影响。公司规模越大,企业规避风险能力相对越强,它们更容易从外部筹集到资金,因此更有可能将较大比例的盈利发放给股东。因此公司规模大小与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存在正相关关系。

(二)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了2010-2011年医药和生物制品与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本文简称医药与电力行业)106家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剔除ST、*ST和S*ST等公司以及数据残缺的公司。最后选定88家上市公司2010-2011年的年终财务报表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来分析我国医药和电力行业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与现金股利关系。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股利分配指标:股利分配指标包括绝对值和相对值,绝对指标以每股现金股利支付额表示;相对指标以股利支付率表示,指每股股利占每股收益的比例,反映公司股利支付意愿的大小。本文采用绝对值分配指标。

2.解释变量。股权集中度指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的赫芬达尔系数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对持股比例平方后会出现马太效应,也就是说,比例小的越小,更突出股东之间的差距,且该指标可区分持股比相同而持股差异不同的股权集中度。

3.控制变量。本文选取了可能会对公司股利政策产生影响的4个财务指标(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自然对数)作为控制变量,这些指标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四)研究模型

本文首先对研究变量进行描述性分析, 然后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方法来验证股权集中度与现金股利之间的线性关系。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一)样本公司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为了进一步对研究变量进行描述性分析,本文分别对医药与电力行业现金股利支付额大小、分布状态、持股比例进行整理统计并得出表2、表3及表4。

由表2可看出,2011年医药与电力行业派现公司的样本数比2010年增加了5家,但是现金股利均值没有提高反而下降0.3,两年的现金股利支付平均值均在0.1-0.2之间浮动。从其分布状态(见表3)看,股利支付率处于0-0.2的区间分布公司最多,2011年和2010年分别占样本公司的60.23%、55.68%,占派现公司的79.10%、79.03%。总的来看,医药与电力行业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额较低。

从表4统计得出:总体来看医药与电力行业2010年与2011年第一股东性质、持股比例大于50%的样本家数和第一持股比例中值三组数据统计结果持平,但是可以发现电力行业在这三个变量统计结果分别远远大于医药行业,由此可以看出电力行业股权集中度大于医药行业。

(二)回归分析

将2011年与2010年DPS和股权结构指标及控制变量指标数值分别代入模型DPS=β0+β1S1+β2S2+β3log(SIZE)+β4DEBT+β5log(EPS+β6ROE+ε,运用 Eviews6.0数量经济分析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得出回归结果如表5和表6所示。

由表6中的检验值可以发现:总体上各方程 F值在8-15之间(显著性水平0.000

从表5回归系数结果可见,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回归系数为正,数据T检验在10%和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增加,每股现金股利的支付金额也显著提高;在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股权集中度变量的回归中,两组数据的回归系数都显著为正,并分别在5%和1%的水平显著,同理可得出上述结论。而其中一组数据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的赫芬达尔系数回归结果显示为负,另一组未通过T检验,可以看出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现金股利支付关系不稳定,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医药与电力行业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相对减弱,对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趋于不明显。

由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可知,医药与电力行业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对现金股利支付水平有着显著的影响,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并呈现正相关关系,说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越高,即成长性好的公司发放更多的现金股利,这也可以说明现金股利发挥一定的信号传递作用,前景好的公司可以通过提高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向股东传递公司盈利能力方面的信息。同理由公司规模变量回归系数得出公司规模越大,相应每股现金股利支付得越多。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医药与电力行业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额总体上呈现低水平,从分配股利大小的分布状态来看,有三分之一的企业不分配股利,一半以上的企业每股现金股利都在0.2以下。

二是实证结果支持研究假设2,否定研究假设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现金股利呈显著线性正相关关系。S1、S2越大,说明股权越集中,大股东越易影响股利分配方式。大股东通过操控公司派发现金股利,以满足其现金需求。即现金股利是控股股东从上市公司转移现金的重要手段。

三是实证结果支持研究假设3和5并不支持研究假设4。股利支付水平受到盈利能力及公司规模的制约,低股利支付水平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差与公司规模的大小有很大关系。

总之,本文通过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医药与电力行业的股权集中度与现金股利相关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得出的结论,大体上与国内一些学者研究股权结构与现金股利政策作用的结论一致,但在个别变量的回归结果存在差异,需要在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进行探究。

参考文献:

1.Jensen,D.solberg and T.Zorn,Corporate Finance,and Takeover.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6(76)

2.胜.基于股权结构的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3.拉桑曲扎.股权结构与现金股利关系研究综述[J].商业文化,2011(5)

4.梁萍,徐占东,白雪.交通运输业股权结构与股利政策关系的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2009(12)

作者简介:

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2

1、如果集资房的手续齐全并且属于商品房范畴,按照现行的国家政策,集资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2、如果集资房属于集体产权或不属于商品房范畴,按照现行的国家政策,集资房则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扩展资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6、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7、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3

【关键词】楼市,去库存,住房公积金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房地产要去库存。随后出台了新型城镇化、降低首付比例、降低契税营业税等优惠政策。笔者认为,作为致力于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在此轮楼市去库存过程中应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推动楼市去库存。

一、住房公积金在当前楼市去库存中的作用不足

(一)地区间存贷差异大

按照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在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不能实现省内的调剂,更不能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筹调度。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一线、二线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和贷款额都要远远高于三线、四线城市。在部分一线、二线城市,由于房价的高企,房屋销售供不应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需求量超过结存金额,出现了“惜贷”现象。比如规定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单人60万元,夫妻双方为80万元,而对于一套四、五百万的房子来说,支持去库存的力度有限。而在三线、四线城市,库存压力大,房屋销售少,房价相对较低,贷款需求少,贷30、40万元都贷不出去,出现了大量的资金沉淀。

(二)职工间贷款能力差异大

在计算职工的可贷额度时,需要根据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同时很多地方规定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或者20倍。住房的刚需者往往多为新入职的职工,缴存基数低、账户余额少,需要经过5、6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贷到60万元,影响了购房需求。改善住房的职工,往往第一套住房需要用公积金偿还贷款,待第一套贷款还清时,账户余额都使用殆尽,需要几年才能再积攒一定的账户余额去贷款,影响了改善需求。房价上涨的速度要远远高于职工住房公积金上涨的速度,从而进一步影响了刚需和改善。而收入较高、缴存较高的职工则可以快速的符合贷款条件,贷出资金,变成了“穷人接济富人”。

(三)覆盖范围和使用范围差异大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般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大型外资、民营企业为主,个体、私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很少,即使缴存了,也大多按照最低的基数和比例缴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一般在本地连续缴存一年以上才能申请,而目前劳动力主要聚集在发达城市和地区工作,造成了不能在原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全国间信息不联网,在原籍买房,再在工作地提取公积金的手续繁琐,制约了在三、四线城市的去库存。

二、发挥住房公积金去楼市库存作用的建议

(一)建立全国间统一调度平台

打破现有的地级市管理模式,由各省住建厅(局)牵头,先建立省内集中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资金在省内集中归集和使用。在此基础上,根据住建部的安排,组成全国的资金调度平台,在全国范围内调剂资金余缺,将资金从沉淀量大的地方调剂到需求量大的地方,形成全国住房公积金“一盘棋”。放宽最高贷款额度,结合城市房价的上涨情况,每年动态调整,可将现行单人60万元、夫妻双方8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额度放宽到单人80万元、夫妻120万元甚至更高,促进刚需和改善住房的职工购买住房。

(二)放宽贷款条件

现行规定是,职工申请首套住房可贷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二套贷款不得超过账户余额的10倍。这个规定是上轮限购限贷条件下出台的,已不符合当前的楼市去库存现状了。和一套动辄二、三百万元的房子比起来,受公积金余额的限制,能够贷的公积金额度有限,迫使职工采用“公积金+按揭”的组合贷款,按揭部分的贷款额要远远超过公积金贷款部分,加重了职工的还款压力。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低的优势,首套贷款可不再限定账户余额,二套贷款可限定为账户余额的20倍。

(三)为外出务工人员创造条件

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将个体、私营、农民工等全部纳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务工人员从长远利益考虑,知道住房公积金的好处,动员用人单位为他们建立住房公积金。对于拒不缴纳或者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加大执法力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相关媒体曝光,并可尝试纳入市场信用主体征信系统,达到为务农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建立务工地和原籍地之间的住房公积金互认机制,在全国统一调度平台内,原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敞开大门,为在务工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贷款;务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提取手续。从而激发三、四线城市的购房需求,推动去库存。

(四)创新提取方式方法

现行规定是,职工必须凑齐首付款,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房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首付款凑齐的难度越来越大,正所谓“一分钱难倒英雄汉”,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几万元余额往往就能派上很大用场。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探索提取方法的创新,在贷款审核阶段同时出具提取资料,将公积金账户余额先行提取出来作为首付款。从而能够使职工既凑齐首付资金,又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改善住房条件的同时,消化掉未售出的商品房。

三、结束语

2015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4.1万亿元;预计2016年全国可归集住房公积金1.6万亿元,按照75%提取率计算,余额4000亿元,余额合计将达到4.5万亿元。加大住房公积金自身的改革力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度,畅通贷款渠道,将是一笔巨大的资金体量。不仅满足一线、二线城市职工的购房需求,也能促进三线、四线城市的楼市去库存。

参考文献:

[1]周雯君.我国利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建设保障性住房风险控制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4(1):77-81.

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探索与建议

一、与国外制度间的比较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借鉴于新加坡,又类似于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但与两种制度间存在不少差异。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市场竞争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在管理上隶属于建设部门,因此给公积金加上了一个明确的界定“住房”。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主要途径看,购买自住住房才可以提取。从目前住房市场情况看,尽管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稳定住房市场,各地房价仍居高不下,远远超出一般消费者的购买力,按照现行管理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多数缴存职工来说,无疑是“遥不可及”的。

新加坡的公积金是一种综合性质的社会保障基金,除了住房公积金项目外还包括医疗、教育等基金项目,经过不断改革,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范围已扩大到可供雇员买房、治病、养老和交子女学费,成为“全能型公积金”。

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是依据政府特定的法律而设立专门从事个人住房抵押信贷服务的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企业,它由政府牵头,具有为政府政策目标服务的责任,开辟灵活多样的储蓄品种,如为住房储蓄者设立的储蓄奖励金、资产积累奖等,扩大住房信贷的资金来源,让大量沉淀资金得到充分利用。

相比较而言,我国住房公积金除支持部分职工购房需求外,基本作为职工的“养老金”,其沉淀资金,既没有像新加坡模式,作为社会保障的有益补充,又没有学习德国,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优势,以产品灵活盘活资金。

二、存在的弊端

我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政策主要基于2002年修改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结合各地情况进行了细化,总体来说差别不大。按照目前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可归纳为三类:一是职工购买(含现金和贷款形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二是销户提取,如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等;三是房租提取,多指租住公有住房或自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要求比较严格,并未普遍开展。

由此可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购买住房。由于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的,收入越高,缴存额越大;加之目前我国一、二线城市住宅价格普遍较高,2011年4月受监测全国100个城市住宅的平均价格达8773元/平方米等现实情况影响,形成了单位效益较好和个人收入较高而缴款较多的群体有能力购房,即可使用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又可将住房公积金作为收入的合理避税工具;而低收入群体无能力购房或不足以使用,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优惠性,同时还必须要承担因强制低利率储蓄带来的利息损失,造成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上的不公平,对于社会上应该给予更多关注的低收入、生活困难群体来说,无疑是社会福利的一种缺失。

三、探索与建议

我国的大量沉淀、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适当拓宽提取使用范围,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社会属性,兼顾各类人群的需求,或是作为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基金外的有益补充,为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范围:

(一)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实际困难

很多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低收入或享受低保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重大疾病的治疗、支付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的学费等情况,但此类特殊提取条件限制过紧。在增加条件方面,由于我国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国家,住房公积金可支持灾害后困难家庭恢复生活;考虑帮助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受到严重损害的,解决他们生活困难问题等。任何政策的制定都要以人为本的,对于困难家庭来说,解决生活难题,远比住房更重要。

(二)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

一、二线城市,应出台相关政策,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可选择各地中心签订协议的开发项目,资金封闭运行,确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途真实,此举不仅符合住房公积金的立制之本,又可通过提前使用资金,缓解职工购房压力。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

沿海经济发达的部分城市已经开展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业务。比如,大连凡是符合无房户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职工,可申请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为稳定住宅价格,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从今年起,国家将每年兴建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议管理部门能够早作准备,配套出台相关提取政策。

(四)应考虑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公平性

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5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低收入家庭帮助有限

房改以后,中国房地产市场全面推进了市场化改革,在市场化运作下,房价出现了持续快速上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低收入群体由于收入低,难以付齐首付款,对于公积金因此也难以使用。相反的情况,高收入者则能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购房。实际上,公积金演变成低收入者缴纳,高收入者使用的尴尬局面。同时,在公积金贷款政策上,存在着倾斜高收入者的问题,现行的贷款制度,贷款数额与公积金缴纳数额成正比,高低收入者在公积金贷款额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差距,较少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低息贷款的好处。

(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没有惠及大众

从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覆盖来看,存在着覆盖率低的问题。其主要覆盖面集中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大型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行政事业等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大多为高收入者。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下岗员工,私营企业合同工、个体经营户、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却没有涵盖进来。据资料显示,截止到2007年末,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为7187.91万人,与全国几亿的在岗员工基数相比较,覆盖率仍然很低,最需要得到住房保障的人群没有受益。

(三)缴存基数和提取政策不够科学合理

在缴存基数上,目前的政策上,对缴存基数没有合理明确的界定,主要以缴纳者的工资基数为参照,同时制度只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上限,并没有限定下限,这种制度导致了低收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明显偏低的问题,进而导致公积金分配的不合理。在一些效益一般的单位,职工公积金缴纳数额不足百元,而效益较好的单位,缴纳数额则高达千元以上。在公积金提取上,目前的政策上,缴纳物业管理费、支付房租、家庭装修等住房消费不能够提取使用公积金。例如,低收入者往往租房生活,房租就是一笔较大的开支,但由于公积金不能使用,只得望房兴叹。

二、住房公积金如何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思考

(一)强化贷款政策对低收入家庭的倾斜力度

结合低收入者的实际困难,应对现有贷款政策从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和首付比例调整等方面进行调整,在政策上扶助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就是在低收入家庭购房时,提供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购房者发放一定的利息补贴,减轻低收入者的还款压力。首付比例调整,针对首付往往是低收入者购房的主要制约因素的情况,在政策上应进行相应的调整,按照低收入者的具体收入情况,划分相应的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扶持低收入群体购房。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在政策上,要强制推行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全面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畴,使个体小企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以及农民工享受这一政策,同时应加强监管,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进行考核,提高人们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的意识,扩大覆盖面,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单位,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实施。在机制创新上,可以探索住宅储蓄机制建立,对于没有条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低收入者,在政策上参照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首付等政策,通过个人自愿建立住宅储蓄账户的方式,弥补公积金的不足,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扶持低收入群体。

(三)完善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提取办法

在公积金缴纳基数上,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进行合理测算,对低收入者的公积金的缴纳最低金额进行明确规定,规范公积金缴存,同时限制并降低高收入者的缴存上限,障其权益。在公积金提取上,在办法上应允许低收入群体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物业管理费、房租、住房维修等住房消费,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低收入者,可以进行人性化管理,在取得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提取公积金用于其日常生活支出。

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6

住房公积金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住房的需要设置,按照社保制度的基本规定,很多城市建立的的“五险一金”制度。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再加上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既然有此上位法的要求,那么,住房公积金为重大疾病“救急”就理应进行三思,否则,就会有涉嫌违规的嫌疑。但同时,为重大疾病“救急”的初衷又是出于生命权优于居住权的原则,所以这样的政策必须进行深刻思考。

住房公积金为重大疾病“救急”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无疑是政策的可行性。尽管,各地已经开始这样的尝试,但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本规定并非可以执行。各地的办法属于变通的手段,即在制度设计上属于从底层到上层的制度变迁方式。即在底层发现制度的松动可行性之后慢慢引起顶层设计的逐渐变化过程。但就目前的情况看,各地的做法由于是与国家的条例相冲突,都属于“土政策”。这些“土政策”符合人性的基本要求,也着实解决了因为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但是,在法律意义上,这样的“救急”方式也只属于“救急”,并没有政策支撑。

另外,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重大疾病引发的家庭困难到底是如何引发的?如果家庭本身就困难的话还情有可原,那是自然因素直接导致。如果是因为家庭并不困难而仅仅是因为重大疾病导致的困难,那么,应该质疑的是医疗保障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性质。而与之相关的就是医疗体制改革的进展,尤其是群众普遍反映的“看病贵,看病难”的现状。因为如果一个健全的医疗制度完全可以保障所有群众出现的疾病困扰,尽最大程度缓解群众的困难,起到一种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相反,在医疗制度的弊端层层显露的时刻,重大疾病的爆发就可能导致家庭经济的骤然变坏。这种情况下,用住房公积金救急显然是“杯水车薪”。

对于住房公积金为重大疾病“救急”的政策还有一个需要考虑的是,这样的口子一开如何能够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在住房公积金没有开这样的口子时,各种套取公积金的案例层出不穷,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制造假证办理公积金提取的在各个城市都出现过。而之所以如此就是公积金政策本身的漏洞造成的,即在提取的过程中出现的政策疏漏。而在这样的疏漏尚未堵上的情况下,再次开启一个新的政策出口,是否能够保证真正为重大疾病“救急”而不是成为新一轮住房公积金被套取的乱象尤其值得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