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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1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强化工作的组织部署,专门召开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做了动员部署,要求各煤矿企业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相关活动,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处置的能力;制定了实施工作方案,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活动的通知》,指导协调全县煤矿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为确保应急演练活动取得实效,我局突出通风瓦斯、水患等重点事故隐患,组织开展全县煤矿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开展了“煤矿透水事故应急处置室内推演”,由局长任总指挥,分设现场处置组、综合协调组。模拟合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后,我局接报、响应、组织协调、现场处置的全过程,提高了全局上下应急响应速度,收效明显。6月份,全局监管人员分别参加了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开展了2014年安全生产月煤矿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演练的主要项目是开展通风瓦斯和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各煤矿企业的演练紧张而有续地进行,基本完成了应急预案演练任务,达到了预期工作目标。
三、主要做法和特点
1、周密计划,精心准备。为了确保演练活动顺利开展,我们做到了早谋划、早安排,提早明确了负责演练周活动筹备工作安排、重点内容及有关要求,全县各煤矿企业迅速行动,精心准备,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为演练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扎实基础。
2、全面动员,全员参与。为强化煤矿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全县各煤矿企业制定了详细的演练计划和演练方案,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各个环节。通过演练,全县煤矿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得到了普遍提升。
3、突出重点,确保演练活动取得实效。注重煤矿“五大灾害”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组织开展全员参与的专项应急救援演练,达到了锻炼应急救援队伍、强化煤矿工人的应急意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救援能力的目的。
四、认真总结,加强宣传,提升了全县煤矿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xx〕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3
一、深入学习贯彻、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坚守安全生产最后一道防线的意识
党的十以来,、总理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提出了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思想、应急处置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重要组成部分的科学论断,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注入了强大精神动力、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
(一)深化宣贯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组织专题研究、编发学习教材等方式,把学习贯彻活动引向深入,推动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坚持舆论导向,组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负责同志,撰写发表学习体会文章。开展面向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强化应急意识,落实主体责任,注重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中筹划部署、组织实施。加强应急管理宣传队伍建设,建立应急管理网评员和评论员制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氛围。
(二)开展警示教育,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坚持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来对待、把过去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来对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来对待、把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编印近年发生的一些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深刻剖析和吸取因处置不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教训,认真查找在应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应急准备工作。制作宣传警示教育资料,采取多种形式,突出重点对象,广泛组织实施,确保应急处置警示教育效果。
(三)强化理论创新,积极引领应急管理工作向前发展。加强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积极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应急管理理论体系,有重点地确立一批理论研究创新课题,集中力量攻关,形成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实践。加大与党校、行政学院等高校及科研院所合作,为理论创新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将汇聚各方面理论创新成果,并适时召开研讨交流会,推动应急管理理论创新工作深入开展。
二、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加快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法治化进程
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努力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应急管理工作法规政策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积极推动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为重点的法规制度建设工作。坚持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教训指导《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实践,搞好顶层设计,细化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工作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指导下修改完善条例,适时组织现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做好立法审议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应急管理工作规章和标准建设框架。指导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选择1-2个不同领域的重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研究制定全国高危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生产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
(二)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执法检查。创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实践,加强属地监管,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内容,加大惩处力度,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开展以规章制度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应急培训演练、队伍建设、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救援资产监管等为重点的执法检查工作。建立完善企业应急管理违法违规信息库,公开向社会曝光一批非法违法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年内,应急指挥中心研究制定应急管理工作执法指导意见,组织部分地区开展1-2次应急管理工作互查互检活动,推动执法检查落实。
(三)深化应急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针对煤矿、危险化学品、油气管网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开发园区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以“六打六治”为主要内容的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深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双七条”规定,积极参与全国煤矿隐患大排查活动,督促煤矿按标准配备和更新应急救援装备,实现所有煤矿应急管理措施全覆盖。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建立国家、地区、行业领域协同联动机制,筹划组织应急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暗查暗访活动,保持持续推进的有利态势。
三、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强化和拓展应急管理工作职能
紧紧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布局,推动应急管理工作创新发展,转变思想观念,强化职能建设,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作用,积极适应安全生产工作新常态。
(一)深化应急管理工作改革创新。坚持在省、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框架内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加大应急管理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考核权重。在地方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体制内加强省级、地市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推动应急管理工作向基层延伸。总结推广广东大亚湾化工园区应急管理创新试点工作经验,围绕提高指挥协调、救援处置和应急保障能力,完善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开发园区应急管理工作模式,强化统一领导,优化资源配置,深化协调联动,探索建设市场化、专业化应急服务新模式。
(二)编制“十三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划。抓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落实工作,并对其实施情况全面总结评估。坚持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中统筹谋划、同步推进、协调发展,认真编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三五”规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和重大政策措施。组织中央企业研究提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和战略发展意义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设项目,编制完成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十三五”规划。
(三)推动应急管理工作“三同时”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通知精神,围绕提高安全生产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处置救援、应急服务能力,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应急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和各类应急救援基地、队伍的装备配置标准,推动安全生产应急设施设备装备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应急指挥中心将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三同时”建设的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建设有序推进。
四、大力开展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全面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进基层、进企业、进班组
坚持重防范、抓治本,创新培训思路,丰富培训内容,大力提高应急管理人员的指挥能力、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企业一线员工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实现重点行业领域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全覆盖。
(一)推动应急管理人员分层级培训。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全员培训的原则,加强省、市、县、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应急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普及应急知识,提升应急能力。加强煤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和考核规章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培训目标、内容、标准和方法。应急指挥中心将分期组织省级和重点地市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部分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赴国外参加专项培训。
(二)深化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培训。依法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培训,突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能力。充分发挥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的功能和作用,广泛运用模拟仿真、实战化演练等新技术改进培训手段、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应急指挥中心将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的要求组织开展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工作,并对省级矿山应急救援管理机构、矿山救援大队的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加强应急知识普及和面向企业一线员工的应急技能培训。大力开展生产安全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竞赛活动,提高全民应急意识。依法推动企业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技能培训要求,突出重点岗位和班组、车间等一线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技能培训,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强化应急演练工作,不断增强应急准备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进一步强化应急预案“平时牵引应急准备、战时指导应急救援”功能,优化预案编制,严格管理制度,推进实战化演练,真正把应急预案落实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
(一)加强应急预案管理。严格规范应急预案分级属地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着力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政府和企业、以及行业领域间应急预案的有机衔接,确保应急预案专业、简明、标准、实用。总结推广中石化集团天津分公司、神华集团神东公司应急预案优化工作经验。推动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管网行业领域完成预案优化工作,实现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应急处置卡全覆盖。修订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规范》。
(二)抓好应急预案落实。大力推动应急预案向应急实践转化工作,认真落实应急预案所明确的指挥机构、责任分工、救援队伍、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措施,建立应急预案定期培训制度,并及时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推动将应急预案工作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范围。举办应急预案培训班,提高应急预案管理人员业务能力。
(三)组织实施以基层为重点的实战化应急演练活动。坚持面向基层、贴近实战、注重实效抓好应急演练,切实发挥应急演练在检验预案、磨合机制、完善准备、锻炼队伍中的作用。研究制定应急演练规章制度,建立政府和企业应急演练定期上报机制,推动企业实现应急演练制度化、经常化、全员化。加强应急演练基础研究,推动开展由第三方评估应急演练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开展示范性应急演练工作。
六、狠抓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确保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与灾难
坚持科学施救、安全施救,优化队伍布局,强化科技支撑,落实应急处置制度,完善应急保障机制,全面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一)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按照专兼结合、优势互补、功能综合的要求,完善以专业救援队伍为主、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对铁路、高压电网、粮食仓储和远洋油气开采等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突出油气输送管道应急保障体系和长江流域及内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事故灾难心理辅导专家志愿者队伍。加快推进国家化学品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将会同安徽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依托社会志愿者和相关资源建设应急救援队伍的试点工作。
(二)加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和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两批“四个一批”项目管理,组织推荐第三批“四个一批”项目申报,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攻坚目录,征集、推广和遴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积极推进省、市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建设,强化应急指挥大厅、应急指挥车和移动应急通信设备功能。组织实施基于云服务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联动与智能决策系统建设项目,开展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应用及建设趋势研究。
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4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5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在部署2006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时提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将从煤矿整治延伸到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和领域,对到去年12月31日仍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35842个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和民爆器材企业立即予以关闭 。
去年,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国家安监总局下大力气抓了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两个攻坚战,累计停产整顿煤矿1.2万多处,关闭5000多处,有力地推动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将加大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交通运输和消防等行业的整治。
安监总局将首先从安全许可、市场准入着手。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这些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企业要一律关闭。首先是吊销所有的证照,其次要停供电、停供原材料、停供其他公用工程,要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为防止有的地方拖延关闭工作,安监总局要求吸取煤矿整顿关闭的经验,不能等到最后一天再统计上报关闭名单,各省要分批把名单报上来,严格按计划实施。
(中国安全生产报)
中国将制定国家控烟规划
中国将制定国家控烟规划,积极稳妥地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国将对烟叶征税,不允许新设立中外合资卷烟生产企业,不再新建卷烟厂,对现有烟草工业企业加大联合重组。 中国常驻日内瓦联合国代表团团长沙祖康大使7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首次会议上作出上述表示。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2003年5月通过,并于2005年2月正式生效。截至目前,已有113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中国青年报)
煤矿行业面临“人才荒”
日前,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在京召开的煤矿主体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座谈会上,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指出, 我国煤矿主体专业人才面临严重匮乏的形势亟须改变。
孙华山强调,当前煤矿行业面临着人才总量不足,人员严重短缺;原煤炭院校地矿类专业萎缩,招生和到煤矿就业人数大幅减少;人才流失严重等等一系列问题。这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针对煤矿主体专业人才面临的严峻形势,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快主体专业人才的培养:一要扩大地矿类专业招生规模;二要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三要加大奖学金等政策支持力度;四要强化职业教育;五要加强煤矿主体专业学校建设,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工人日报)
低瓦斯矿也要上监测系统
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谈到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时强调,今年起低瓦斯矿也要装备数字化监测监控系统。
我国的煤矿绝大多数属于低瓦斯矿井,约有近两万处。但低瓦斯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统计显示,2005年发生的39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瓦斯事故中,低瓦斯矿井有18起,占特大瓦斯事故的46.2%。
低瓦斯矿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就是思想麻痹,认为是低瓦斯矿,不会发生瓦斯爆炸,或者发生爆炸事故的概率低。或不设瓦斯检查员,或瓦斯检查不认真,或停风后不认真排放瓦斯,或风量不足不加以解决,或管理不善等等。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去年瓦斯事故的分析,在2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中,停风引起的瓦斯积聚12起,占44.4%;风量不足引起的5起,占18.5%;通风系统混乱引起的8起,占29.6%;其他因素引起的2起,占7.5%。
目前全国5200多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装备了数字化监测监控系统,67户瓦斯灾害严重的国有重点煤矿有66户实现了企业内部联网,95个重点产煤县(市)有69个实现了县域联网。
(中国安全生产报)
2005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2.7万人
国家统计局近日的《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呈上升趋势,全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则有所下降。其中,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17人,下降18.5%;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为2.81人,下降8.7%。
报告指出,2005年全年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42亿元,比上年上升27.4%。全年共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8.54起,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 .5亿元。
全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2.7万人,比上年下降7.1%。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70 人,下降18.5%;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10万人死亡人数为3.85人,下降6.8% ;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为2.81人,下降8.7%。
(经济时报报)
日本制定富士山喷发应急预案
日前,日本公布了一项应急预案,以防该国最高山富士山喷发。
日本气象厅称,自公元781年以来,3776米高的富士山至少喷发了16次,最近一次喷发是在1707年。富士山是日本20座活火山之一。
专家曾说富士山只有中等程度的喷发风险,但气象厅已经在山体周围设立了15台地震仪、3 台测斜仪和8台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器,以便夜以继日地监测富士山的火山活动。
据报道,这项应急计划概述了涉及三个阶段的疏散行动。喷发三个小时内就会被岩浆覆盖的地区将首先疏散,而距离富士山较远的地区将紧随其后进行疏散。一旦出现喷发危险,救援人员会立刻将老人从所有危险地区疏散。
富士山位于东京以西100公里处,而东京的人口约占日本1.27亿人口的五分之一。日本政府曾表示,富士山喷发会造成高达2.5万亿日元(约合210亿美元)的损失。(中国青年报)
北京酒后驾车每星期死一人
据北京市交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全市共有180起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在事故总数中占较大比例。去年每个星期就平均有至少一人因酒后驾车死亡。
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至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车祸致死的首要原因。
(法制晚报)
青海组建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总队
青海是一个地震等自然灾害多发的省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他灾害也呈现日渐增多的趋势。省政府审时度势,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和“养精兵”的原则,决定以全省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组建全省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总队及分队。鉴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为全省地震多发区和资源开发重点地区,决定在德令哈市和格尔木市分别组建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分队。其主要职责是以消防为主,同时承担除矿山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外的地震、工程建设灾害、道路交通事故等重大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青海省政府要求,全省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总队在今年2月底前组建完毕并挂牌。各州、地、市于今年上半年完成组建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分队工作。海西州德令哈市和格尔木市两个应急救援分队于今年年底前组建完毕。
(工人日报)
深圳推行环保公开忏悔和承诺制
近日,深圳多家媒体刊出了一家排污违规企业的“悔过书”,“悔过书”中就这一“祸及子孙万代的行为”向公众做出了忏悔,并且做出了环保承诺。深圳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推行违规企业公开忏悔和承诺制度后,环保收效十分显著。据悉,深圳市规定污染企业在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必须在公开做出守法的承诺后方可申请恢复排污。
据悉,这一忏悔和承诺制的构想最初来源于美国。在美国,企业在环保上违法要向公众进行公开谢罪,并要写忏悔书,甚至有可能坐牢。深圳市借鉴了这一经验,并根据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推出了这项制度。
这一制度并不仅限于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开忏悔,而且还要由企业的法人代表带领该企业的员工,进行一次环保公益活动,例如植树、捡垃圾或者组织市民参观该企业的环保设施等。
(北京青年报)
加强安全管理硝基苯及苯胺行业
日前,从发展改革委了解到,为吸取吉林石化双苯厂爆炸事故教训,国家发改委在调研分析后,要求采取措施加强硝基苯及苯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国内苯胺行业发生的事故,主要是硝基苯生产单元引发的。我国硝基苯生产工艺大多相对落后,若控制不好,易引发爆炸。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发展改革委提出如下要求:采用落后工艺的硝基苯和苯胺生产企业要尽快进行技术改造,国家将尽快研究制定技术导向政策,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尽快改造落后工艺,消除安全隐患;硝基苯和苯胺生产企业要坚持上岗培训和实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和规程,关键部位要实行多人检查复核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要立即整改。(中国化工报)
我国将建立电力安全应急机制
日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尽管2005年电力安全生产保持总体平稳的态势,但电力安全生产依然面临严峻挑战,我国应尽快建立安全应急机制。
在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五次(扩大)会议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柴松岳透露说,我国已经颁布了《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还成立了以电监会主席为组长的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领导小组。
电力企业按照加快建立和完善电力安全应急管理机制的要求,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预案、电网黑启动预 案和防止重要城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研究、编制和完善工作。二是重视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和联合反事故演习工作,及时发现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发现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对突发事件处理、应变的能力和应急响应速度。同时,要重视重要用户和应急响应速度。同时,要重视重要用户及场所保安备用电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问题, 并要求特别重要用户配备必要的应急电源,最大程度减少停电损失。
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6
对近年来煤矿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具有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事故主要类型为顶板、瓦斯和运输运输事故,这3类事故均占到事故总数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80%以上,顶板、运输事故是零敲碎打事故居多。瓦斯事故是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集中点。二是随着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自然事故所占比例明显下降,生产事故所占比例增大,责任事故比例电明显增加。三是安全生产状况与煤炭产量成正比,煤炭产量较高的省市或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好,而产量越低的安全生产状况越差,主要表现在安全投入上的不均衡。四是采掘工作地点事故集中,以掘进工作面危险性最大,在国有煤矿特大事故中,采掘工作面所占比例超过75%,在瓦斯事故中掘进工作面占到40%以上。
认识不到,引起安全事故
随着近年来市场需求的变化,煤炭价格的不断攀升,煤矿企业的利润空间巨大。小煤矿安全状况极差是导致我国煤炭行业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国家对小煤矿采取的“关停并转”措施也实行多年,但受巨大利益的诱惑,死灰复燃的现象层出不穷,包括一些国有大矿在内,超能力生产的问题十分突出。而为了掩盖这些问题,一般情况下打出的是“改扩建”的幌子,却能顺利地通过验收,究其原因,一是利益驱使,二是地方保护。对于煤炭这一不可再生资源,采取的是近乎疯狂的掠夺式开采,而忽视最基本的安全管理,更有甚者,不顾矿井生产核定能力,连所谓的“生产计划”都不制定“,能出多少出多少”,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十分严重,主要原因是煤炭市场过于火爆,根本不存在销路问题。正是因为各级煤矿的管理者重生产轻安全思想和追求短期效益的行为,不但影响矿井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问题,而且决定着煤矿安全生产的发展趋势,致使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生产事故频繁,伤亡人数居高不下。
瓦斯治理是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从多年的事故统计分析来看,瓦斯事故是煤矿事故伤亡人数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群死群伤事故的集中点,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管理的最大难点。“先抽后采、监测测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是如何落实的呢?特别是一些高瓦斯矿井是不是真正重视“一通三防”工作,从源头上去落实瓦斯瓦斯治理的先进经验呢?根据调查,事实并不是这样。原因是瓦斯工作是一项艰难的系统工程,费时费力费人费钱,单独以瓦斯抽放系统建设为例,对于高瓦斯矿井来说,抓好抽放工作是治本之策,是必须认真对待的重点工作,但是,这项工作牵涉至管路铺设、打抽放钻孔、临时、永久泵站安装,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而在任何一个环节的偷工减料,都会对安全管理造成巨大威胁。另外,由于煤矿科技发展方面对从根本上治理瓦斯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对于瓦斯抽采利用的技术也不是很完善。所以,在瓦斯治理方面实现煤矿的“本质安全”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现场管理不力“,三违”屡禁不止
在煤矿的事故统计和调查分析中,自然事故明显减少,因为“三违”现象直接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比例占到80%以上,违反“三大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相当普遍,煤矿内部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现场管理混乱。这类问题主要表现在个人安全责任制不明确,对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不了解,对安全工作只是留在“很重要”的认识上,而在意识上没有安全生产的概念,也就是“认识到位、意识不到位”的问题。在一些煤矿,根本没有“以人为本”的概念,对于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意识不强,仍然存在粗暴管理、随意管理的现象,违章指挥的行为相当严重,完全忽视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工人的基本权利。
事故应急措施不力,安全欠帐多,装备不到位
从一些事故的报告可以看出,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的现象十分普遍,事故应急中,由于工人不能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而造成灾害事故的扩大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矿井,忽视安全投入,对于安全生产最基本的条件认知程度较低,不能按照要求提取安全费用,或者表面上提取了而不能做到专款专用,致使安全欠帐项目多、装备不到位,防灾系统不完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设备失爆或不防爆现象十分严重,在源头上不能消除重大不安全隐患,安全基础管理薄弱。另一方面,忽视应急机制的建立,对于突发事故,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对预案不进行实际演练,从业人员缺乏避灾自救训练,没有应急意识和自救能力。
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低,安全意识差
在开展煤矿安全状况调查中,大中型煤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不足8%,中小型煤矿和地方煤矿的人员文化结构组成更加让人担忧,平均每处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不到3人。由于就业选择的多样化和自主化,相对优秀的人在就业选择上侧重于轻工业或商业、副业等行业,绝大多数煤矿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安全意识不强,操作技能不高,这与长期以来人们对煤矿工作“脏、苦、累、险”的认识有关,稍有文化和一技之长的人不愿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强化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对策
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也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搞好煤矿安全工作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从法律法规、科技进步、行政执法监察、工伤保险、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多方面管齐下。
强化安监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体制
从我国目前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来看,需要改进的方面仍然很多,必须在监察的形式上有所变化,改变常规检查的形式,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反映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效抵抗外界干扰,同时加快执法人员的区域轮换对调,从源头上消除瓜葛。在机构完善改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地方保护主义对于煤矿安全管理的巨大副作用,使安全监察机构成为直属机构,不隶属于各市、县政府,更利于独立发挥执法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煤矿企业必须自身增强法律意识,对《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更深层次去理解,去贯彻落实,严格对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努力做到依法治矿。
强化责任人安全意识和责任
强化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要从根本上改变安全生产现状,从立法和监管上采取措施是势在必行的,但更重要的是煤矿本身的安全管理要更加深入、更加细致。核心是在于解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问题、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问题,在这一点上必须进行强化。
以科技的手段,攻克安全生产的难点
实施煤矿科技攻关战略,依靠科技进步解决瓦斯治理等重点难点问题。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另一个重大举措就是必须依靠科技的力量,用先进的技术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实现“科技兴煤、科技兴安”,从目前正规生产矿井的实际情况来看,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瓦斯治理方面,抓好抽放钻机设备的技术改造,利用材料改良和电脑控制,实现网络式布孔、立体式抽放,增强抽放效率。二是在入井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上,不但要突出设备的先进性、节能性和实用性,而且要严格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从严验收,坚决杜绝非防爆设备入井。三是对顶板离层观测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把先进的科学技术投入到实际应用,科学分析顶板变化规律和支护强度的可靠性。四是对矿用仪器仪表的误差从技术进步的角度进行完善,充分发挥仪器仪表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监测功能,为安全生产运行提供基础保证。
强化现场管理,建立隐患处理机制强化
现场安全管理,反“三违”,反事故,建立“闭环”式隐患处理机制。“三违”行为是安全生产的大敌,是隐患滋生蔓延的诱因,不能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三违”现象,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不可能的。《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行业的最高技术法典,是在多年工作实践总结和事故教训中练出的技术规范,是我国生产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行政法规,其本身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对于煤矿安全管理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贯彻落实好《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是确保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的保证。
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实行煤炭从业准入制度
煤炭生产是地下作业,昏暗狭窄,人员集中,安全问题突出,对从业人员必须设定一定的条件,实行准入制度。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单纯的纯体力劳动岗位逐步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有一定技术含量、技能要求的岗位在增多,所以煤矿用人方面,必须考虑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技术素养,不能不加考核地招人用人,从源头上消除不识字,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特别对各级管理人员的招聘任用,更要慎之又慎,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安全考核和责任落实,签订安全责任状,对忽视员工安全的违章指挥行为从思想和制度上予以根治,确保正常的生产秩序。煤矿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基础,要持之一恒地常抓不懈,必须形成制度,结合煤矿自身特点和员工的基本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加大教育投入,创造学习条件,把安全教育工作列入创建学习型企业的一项重点内容,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采取多样形式相结合,正面引导、强制灌输,提高全员安全技术素质,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而且要把培训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大搞岗位培训,技术培训、强制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对于采煤机司机、大绞车司机、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经过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取得全国统一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不能在培训方面偷工减料。此外,必须高度重视“三大规程”的贯彻学习,树立“措施先行”的观念,未进行规程措施学习并亲自签名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确保每名入井人员熟知自己的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和安全注意事项。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生产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