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现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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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现政策

公积金提现政策范文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1996〕35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京政发〔1992〕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的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

1.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民办、私营、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中外机构驻京办事机构)的中方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2.以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按照(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文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

3.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职工,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销户和支取

职工销户或支取住房公积金一律通过汇交单位办理。汇交单位办理销户或支取时,须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分中心或市中心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归集部门)印鉴,由经办人签字后,凭《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到所属归集部门办理销户或支取。

汇交职工符合办理销户或支取条件,汇交单位不开具支取申请书的,可由职工本人凭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属归集部门提出申请,归集部门须与汇交单位协调,并负责办理销户或支取手续。

凡符合销户或支取政策的,归集部门必须予以办理。

1.销户。

销户是指在住房公积金交存人按规定不再交存住房公积金,将其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单位资助部分及应得利息)一次性全部支取并将其帐户撤销。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提供必要证明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

(1)职工离、退休的,凭离退休证及身份证办理销户;

(2)职工未离、退休,但男年满60岁(含)、女年满55岁(含)的,本人自愿,可凭身份证办理销户;

(3)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的,凭户口迁出证明及调出单位证明办理销户;

(4)具有外地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的,凭外地身份证、户口本及调入单位证明办理销户;

(5)出国定居的,凭在国外定居证明办理销户;

(6)职工自费出国留学或因私出国一年以上的,凭因私护照及签证办理销户;

(7)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交存期间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凭户口注销证明办理销户。

2.支取。

支取是指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一般须保留一个月余额,支取期间和支足应使用额后仍须正常交存。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1)购买自住住房:采取一次性付款购房的职工,可凭购房合同、发票或合法收据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式样附后)(略)办理提现,或凭购房合同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办理转帐支取手续,每年可支取一次;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购买住房的,凭借款合同或分期付款协议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办理支取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办理提现或转帐手续),每季可支取一次。本通知下发前已购房的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由各归集部门根据各自的情况予以安排。

(2)建造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交存职工须持政府的宅基地批复或其它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的发票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到归集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3)大中修自有住房:住平房者需持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修缮费用发票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支取;住楼房者需持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分摊到本户的费用发票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办理支取。

(4)交房租: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需持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户口本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每年3、4月办理支取。

3.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中修自有住房的职工的配偶,可以持婚姻关系证明支取其住房公积金。但是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中修自有住房的总价款。

4.其他情况的销户及支取。

住房公积金交存人需向归集部门提出申请,归集部门审核,报市中心批准后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转移

转移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到归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单位资助部分及应付利息)的转移手续。遇有下列情况者,需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1.调入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先由调入单位向调出单位提供本单位的单位编号及该职工新编号,由调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2.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档案转移到调入单位的,先将调出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在原帐户上,待调入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再做转移。

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档案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含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其它有权存放人事档案的人才管理机构),须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在市中心开设的人才库。待以后新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再将该笔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人新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下。

四、工资总额的核定方式

工资总额的核定执行京财建〔1995〕1494号文件。

五、有关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其他问题

1.职工下岗或类似的情况,男年满55岁(含)、女年满50岁(含)的,凭下岗证明可以办理销户;男不满55岁,女不满50岁,单位同意,本人自愿,可继续交存住房公积金,否则,应办理封存手续。

2.职工辞职或被辞退的按照本通知二、三条规定办理支取、转移、封存及销户。

3.单位与职工签订协议,给予职工一定补偿后职工离职的,比照辞职、辞退办理。

4.具有外地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单位而未在外地就职的,一般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特殊情况也可以办理销户。

5.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的,住房公积金一律办理封存待其到离退休年龄后办理销户;职工未到离退休年龄,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住房公积金可办理销户。

公积金提现政策范文2

一、停止实物分配住房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新购、建职工住房,除1999年1月1日前批准规划报建、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公有住房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外,其余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向职工出售、并按规定标准向购房职工发放货币化补贴,或采取职工集资合作的方式兴建。

(二)对现有公房,除调剂一部分腾空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或周转房外,可售公房要按照国发〔1994〕43号文规定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一律停止标准价售房。各市、县都要严格执行售房政策和价格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增加优惠折扣项目或提高折扣幅度。

(三)职工租住的公有住房,除因房改政策规定暂不宜出售的外,要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要求和租金改革规划逐年提高租金标准,争取2000年住房租金达到占当地(指市、县,下同)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职工租住政策规定暂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达到当地当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8%后,不再提高。

在逐年提高租金标准的同时,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对离休老干部、经济困难的职工家庭户以及经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享受国家抚恤的烈士遗属和孤老优抚户,可适当减免住房租金,提供廉租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要按规定搞好住房租金计收工作,租金收入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四)停止实物分配住房后,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住房货币化分配包括逐步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按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五)房价收入比(即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成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与当地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向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的职工(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也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仅享受住房租金补贴、住房租金减免而未享受政府其他形式住房资助的职工。下同)发放住房补贴。发放住房补贴可以采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但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方式,也可以采取按月发放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职工个人只能享受其中一种。

(六)住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与应补贴面积的乘积。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按不高于当地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平均每平方米建安工程费之差测定。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根据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和3%以下的利润等8项因素计算。由当地人民政府每年测算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本人应享受控制标准之内的面积实行政府限价,并可按规定标准给予购房补贴;超标面积部分实行市场价,不给予购房补贴。2000年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进一步完善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前提下,逐步过渡到由职工个人自行解决住房,加快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步伐。

购房补贴资金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支付。地方财政建立住房补贴基金,列入预算内管理,用于支付经费来源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单位住房基金不足的职工购房补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单位自筹解决。

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用以支付购房款,不得由职工提现或挪作他用。

(七)有条件采取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方式的单位,具体分配方案报房改部门核准。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八)贯彻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市、县财政预算内单位,应全面普及住房公积金制度。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及港澳台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都要加紧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济条件好的单位应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济困难的单位,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先入轨后提高。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办理一定期限的缓缴手续。

三、积极促进居民住宅业的发展

(九)国务院决定把海南作为全国盘活房地产试点地区。在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期间,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新建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9〕6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新建商品房,其他市、县可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需求情况,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步实施,以销定建,逐步完善的办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政府限价销售。具体销售价格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建设成本和3%以下的控制利润以及地段差价调节等因素确定,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执行。要加强领导,落实银行贷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工程建设,树立住宅小区的样板项目,发挥示范作用。

(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政府主管部门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建筑标准、质量等级、工程造价、竣工日期、工程监理等,并对购房者资格进行审核。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保证住房质量。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要抓紧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做到建好一幢,完税一幢,办证一幢。住房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须向购房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抓紧办理购房户房地产权证。

(十一)单位可以在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妥善解决配套建设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本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所用的自有土地,原属划拨的,仍保留划拨使用权性质,申请用地变更登记,免收土地出让金。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出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本系统职工,不准对外销售。建房竣工交付使用后,经房改部门核定产权比例,房产部门给予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

(十二)要按照《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7号)要求,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已经免征的,继续免征,未免征的,减半征收;小区内经营性配套费用不得摊入住房成本,供水、供电、供气、电信设施等配套费用逐步通过调整公用事业价格的办法解决。

(十三)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有计划地将部分产权明确、无借贷纠纷或其他诉讼事项的现存商品住宅,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允许单位按规定购房并按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或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给购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这部分住房应缴而未缴的税费,经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办理。

(十四)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已售公有住房从售房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共同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不足支付共同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费用的,由有关购房户共同分担。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社会化、专业化新型物业管理,成立业主管委会,择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管理企业按与业主管委会签订的合同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合同期满后通过竞争方式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效益,减少收费,提高服务质量,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十五)支持居民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区内,购买宅基地自建低层独立式住宅,逐步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

四、发展住房金融,拓宽住房融资渠道

(十六)省和各市、县都要建立健全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等住房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住房资金专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购房补贴。

(十七)房改资金管理机构要与银行、保险部门互相配合,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建或大修自住房。

(十八)积极争取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的支持,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或者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与银行商业性贷款相组合,保证贷款安全,适当扩大贷款比例,延长贷款期限,更有效地提高职工购、建房支付能力。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以个人出资为主的投资体制。新建经济适用房小区要坚持住房预售,根据需求确定建设规模,同时要发动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以预售房款和职工集资款作为建房的主要资金来源,以住房基金和银行贷款配套支持,确保较高的建设资金到位率,促进工程顺利建设。

五、培育和规范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在认真查处房改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职工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统一的住房交易市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除原房屋买卖协议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约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上市交易。职工拥有全部产权的,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产权交换和租赁;拥有部分产权的,经产权共有单位书面同意,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和租赁,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补足成本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也可依法进行房屋产权交换。

(二十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房屋所在城市房地产转让或房屋租赁的程序办理交易手续,并照章缴纳税费。

其中,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出售或租赁,必须经产权共有单位同意,且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产权共有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承租权。出售或租赁的收益在缴纳交易税费后的余额,按原定产权比例在产权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产权共有单位所得的收益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管理。

(二十二)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所得收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住房出售应纳税所得额时,原购房支付的总房价款列为其中的减除项目。

(二十三)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规定购、建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资助。

六、推进企业的住房制度改革

(二十四)要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中的职工住房问题,进一步深化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在国有资产委托运营或授权管理中,未列入委托或授权资产的公有住房,可按照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已列入委托或授权资产的公有住房,经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或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协商同意,修订协议,也可按照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售房收入纳入产权单位的单位住房基金管理。

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已从企业总资产中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的公有住房,可按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售房收入纳入改制重组后的企业的单位住房基金管理。

(二十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住房,未作价入股的,可参照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售房收入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已作价入股的职工住房,可由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遵循资本保全原则,制定具体售房方案,提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还须经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报房改部门办理。为保全资本金(或股本金),可适当上浮售房价格,售房中给予职工的折扣优惠可支用公益金弥补。售房收入要按规定提留住宅共用部位和共同设备维修基金,并划归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其余的作为资本金(或股本金)回收。

(二十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主要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发放住房补贴等方式,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七、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房改工作顺利推进

(二十七)各市、县都要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央驻琼单位和省属单位的房改工作,按照属地政策,实行分级管理。新的房改方案一经批准出台,必须按期实施,不允许违反规定超期执行旧办法。

公积金提现政策范文3

摘要:伴随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煤炭企业中会计及税务的处理问题逐渐受到了企业的重视,本文主要是以新形势下的煤炭企业在安全费用方面上的计算标准以及所适用的范围作为切入点,对税务和会计的处理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研究,以此来提升煤炭企业在会计和税务处理工作上的效率,进而提高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 :煤炭企业;安全费用;会计;税务处理

在社会发展的最新形势下,煤炭逐渐成为了我们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能源之一,这种形势对于煤炭企业来讲,它既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会,同时也是对企业的一种直接的考验;相关的煤炭企业要想在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处于良好的位置,就必须要不断的加强煤炭企业中安全费用的税务处理过程,尤其是最近几年以来,某些煤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常发生或大或小的安全事故,这就使得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和威胁;企业可以相应的设立安全长效机制,明确对应安全费用的支出制度,这样才能促进煤炭企业更好的发展。

一、煤炭企业中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及适用范围

在安全费用方面的提取标准重点是依据矿井的灾害程度以及生产力的差异来进行实施的。大中型的煤矿企业中,属于高瓦斯、大水量的矿井以及自然发火较为严重的矿井吨煤不可以少于八元,属于瓦斯较低的矿井吨煤要超过五元以上,重点监测的煤矿吨煤要保持在十五元以上,对于露天煤矿的吨煤也应该不少于三元。相关的煤矿企业依据以上的标准和范围,从而确立了安全费用的相关提取标准,并且向当地的相关煤炭产业管理部门提交,向相关的煤矿监测部门和税务机关提供备案。

相关的安全费用重点是用于完善和改进矿井对瓦斯的排放系统以及检测系统的费用支出、瓦斯突出和综合防治的支出、矿井的防治水及防火的支出、矿井几点设备的维护及供电系统设备的支出、矿井中的通风系统的改进和更新以及煤矿的运输系统和防尘系统的相关设备支出等等。煤炭企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支出都是依据专款专用、各户核算的方式进行利用,而且严格规定了专项资金只能运用在安全方面的生产上,不可以私自挪用和占有。

二、煤炭企业对安全费用的税务处理过程在安全费用方面的利用和支出,在企业相关的所得税法律中都有提到,其中包括成本在内的费用、支出、税务以及受损失项目的管理。煤炭企业在实际中的安全费用方面上对专用设备相关的税务处理,可以依照专用设备的10%的专项资金来抵消企业所得税中应该缴纳的税额,也可以在五个纳税中结转进行纳税。针对专用的设备资金,企业可以遵循设备具体发票的价格来计算价税。煤炭企业在提取资金进行购买专项设备的时候,首先应该根据自身的特性来考虑是否需要对应纳的税款进行抵消。但是在实际的增值税当中,不包含相关规定所允许的抵消税额、返还的税款、设备的安装以及设备的运输费用等等。政府投资订购的部分则不包含在抵免的范围之内,但是根据自身通过银行贷款或者是融资购买,依照有关的规定是包含在抵免范围之内的。

在煤矿企业相关安全费用的支出当中,作为收益类型的费用支出或者是安全生产的有关费用都是在税前进行扣除,但是对于资本性的费用成本,在税前就进行折旧报销相关的费用,这种状况和对应企业在全管理方面管理的性质有着直接的关系。此外,安全生产的储存资金是包含在费用项目支出中,包含在费用支出的范围之内,这也要作为企业中的所得税进行扣除。煤矿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筹集资金用于专用设备的购置,其使用的金额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但是企业利用财政的支出款项引进专项的设备的费用,不可以进行企业应纳税的抵免。从目前所实施的安全费用的计算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安全费用的支出和变化,不但简单合理,还可以促进安全生产的稳定进行。

三、煤炭企业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我国煤炭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会计处理都是根据国家的具体政策进行实施的,对于安全费用的支出应该计算到当期的产品成本以及损失和收益的范围中。我们从税收的角度去分析这个问题可以了解,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经过税收政策的改革做到真正的实现到企业的优惠政策当中。如果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对企业的安全费用的处理方式来看,它是为了能够达到促进煤炭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目标来制定的。增加煤炭企业的税收,是针对煤炭企业的社会地位和我国国民经济基础不对称的有效方法,这一措施已经被具体的运用到相应的税收政策当中。

四、煤炭企业相关安全费用会计处理意见和税务煤炭企业在安全费用上的支出,从外表上看,企业的经济利益以及相关股东的股利都相应的下降,但是如果我们从企业的投资行为来分析,就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独立的处理方式,即费用性支出和资本型支出。对于费用性支出来说,它是包含在税前所要扣除的范围之内,在一定程度上对专项的资金实施核减,这种行为对企业的可分配资产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在具体实施中,则需要会计严格遵守相应准则,严格掌控提取费用。

如果从财务部门的账面上看,实行一次性提现折旧的方式之后,企业的资产价值已经是不复存在,在以后的资产统计和评估过程当中,很多相关的问题就会显现出来。国家在对企业的政策改革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推进企业安全稳定的发展,但是企业在实际的生产和运营的过程中,生产报表中所体现出来的数据并不是企业真正的财务情况。在最新的企业核算当中,增添了盈余公积金以及专项储备基金两种。政策方面的整顿在某种程度上也真实反映出了煤炭企业在发展中的被动性,但是从整体方面来看,实际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扩大企业的利润空间,一步步的消除固定资产在核算过程中的名不符实的问题。

总之,通过本文的详细讨论,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社会发展的最新形势下,煤炭逐渐成为了我们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能源之一,这种形势对于煤炭企业来讲,它既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会,同时也是对企业的一种直接的考验。本次研究主要阐述和分析了煤炭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上的安全费用以及税务处理的具体方法,煤炭企业要想在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处于良好的位置,就必须要不断的加强煤炭企业中安全费用的税务处理过程,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处理方式,才能真正意义上的去解决企业中的安全费用方面的实际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煤炭企业在日后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鹏.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J].中国集体经济,2012(8).56:42.

[2]杨庆峰,刘菊芳,张凌.关于煤炭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运行中成本预算方法的探讨[J].甘肃冶金,2013(4).45:21.

公积金提现政策范文4

关键词:银行卡;博弈论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3-0085-03

一、银行卡产业发展中的博弈现象分析

我国的银行卡产业是由银联、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商户、消费者五方构成,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充满了博弈现象。

(一)银商之争中的斗鸡博弈

2003年12月,上海永乐家电25家连锁店集体拒绝顾客刷卡消费。2004年5月,深圳市50家零售企业抵制刷卡。随后罢刷事件波及到重庆、广州、南京等地。银行卡罢刷事件,是银行与商家之间的博弈,从商家角度来看,结算费率过高,难以忍受,且随着刷卡消费逐年增多,商户的经营压力也越来越大。但是,缺了银行卡,又怕影响自己的营业额。从银行角度来看,银行在建设和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目前的刷卡手续费率水平和刷卡消费总量,难以弥补这些支出,若降低手续费率,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将会更加困难。但是,如果没有商家的支持,银行卡就形同废卡,对银行也是一大损失。这就是典型的斗鸡博弈,两只公鸡面对面争斗,继续斗下去,两败俱伤。一方退却便意味着认输,双方都不愿退,也知道对方不愿退。斗鸡博弈强调的是,如何在博弈中采用妥协的方式取得利益。如果双方都换位思考,就补偿进行谈判,达成以补偿换退让的协议,问题就容易解决。

(二)“柜面通”业务中的智猪博弈

柜面通是指多家银行之间通过基于银行卡业务的跨行通存通兑,在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直接进行跨行存取款,实现网点共享。在柜面通业务中,所有银行的加入是最优策略。中小银行在推广“柜面通”中积极性高,诸多中小银行相互结盟开展此业务,形成了网点共享。但是四大国有银行却不愿把自己丰富的网点资源以低价为竞争对手提供便利。借鉴“智猪博弈”的决策论,处于“大猪”角色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看到,自己的加入,虽然能给本行的客户带来方便,但是四大国有银行网点多,贡献的网点资源将大大超过其他中小银行,被其他银行占了更多的便宜。因此拥有庞大的网点优势与未能获取相对应的利益之间的失衡,这便是四大国有银行对柜面通业务无动于衷的博弈结果。

(三)受理市场建设中的合作博弈

银联、发卡银行、收单银行是银行卡服务的提供者,他们既是单独的个体又是一个整体,既有各自利益,又有共同的利益。在POS机的推广初期,每家发卡行分别直接在商户布放POS机,只受理本行卡,一户多机现象十分突出,而且不能联网通用。这样各自为阵的博弈,引发资源的大量浪费。在人民银行的协调下,2002年组建了中国银联,推动银行卡联网通用。各家商业银行出于共同的目的,协调一致去寻找利润最大化的战略,出现合作博弈,积极开展系统和终端标准化改造,整合受理市场。

关系到各家银行利益的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规定也是几经修改,最初是发卡行、收单行、银联之间按8:1:1比例分配,2004年3月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规定ATM手续费采用固定受理行和银联手续费方式、POS跨行交易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收益分配,采用固定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总的来看,这样的分配模式偏向于发卡业务,收单行的收益过低,无法调动商业银行开展收单业务的积极性。各家商业银行为了达到以相对低的成本获取最大效用的目的,重心只在发卡市场上,如下达发卡任务,奖励挂钩等,以获取分配中的大头,而无意拓展受理市场。如此博弈的结果,导致银行卡发卡量迅速增长的同时,受理市场建设明显滞后,造成供给失衡。

(四)银行卡查询风波中的市场负外部性

银行卡业务收费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多数人对于银联和银行方面提出的以收费来弥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等理由提出质疑,认为银联的行为有垄断之嫌。这说明银行卡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双边市场,具有复杂的外部性特征。当一个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者公共的利益,有可能带来负的外部性。从银联的角度来讲,银联收费的理由是它为跨行查询付出了成本,同时还可以解决银行无偿占用柜员机的“搭便车”行为。对跨行查询收费争论的意义,实际已超过这一收费项目的本身影响,人们对银行越来越多的收费业务感到不习惯,自然会质疑当前各大银行收费的做法。尤其在一个不完全信息的市场中,在没有召开价格听证、没有充分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实行这一举措,对收费缺乏认同感,这便是争议的焦点所在。

(五)“刷卡套现”现象中的占优战略

刷卡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POS商户处刷卡,制造虚假消费,商户给持卡人提供“刷出来”的现金,并收取手续费,免息期满后,持卡人须自行归还款项。刷卡套现是银行与持卡有双方的博弈结果,即持卡人在单独地评估所有的策略,从中选择一个使他赢利最多的策略。刷卡套现的原因,有的是生意上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又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有的是因为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不够,而住房公积金必须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才能发放,所以通过刷卡套现来筹钱。虽然持卡人可以通过银行柜台将信用卡取现,但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信用额度的50%,同时还需支付给银行每日005%的高额利息和一定的取现手续费,远高于持卡人“套现”的手续费,因此持卡人经过博弈,采取了占优策略。如果银行贷款手续更简便,银行卡受理环境更加完善,持卡人就不会采取这种策略。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银行卡产业的建议

在银行卡市场中,博弈是在参与各方围绕利益分配而进行决策和妥协,最终达成均衡的分配方案或取得最大效用的过程。根据博弈理论要义,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以促进银行卡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合理定价

特约商户、持卡人和发卡行并称信用卡的“三要素”,任何一方退出都将导致整个信用卡市场的萎缩乃至消失。基于价格策略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才是解决银商之争纠纷的关键。

一是加强成本核算。当前银行卡主要定价方法是成本加成定价模式。该方法比较简单明了,易于应用。该模式需要综合计量投入和耗费在银行卡业务上的人力、资金、技术等成本,以及营业柜台、ATM、POS、网银、电话银行等各种交易渠道的经营成本。根据成本、投入和耗费,结合投入产出比、资金利润率等指标,测算银行卡的理论价格。但是在使用成本加成定价法时要注意到:其一,银行要从整体运营核算成本和收益出发,而不应将银行卡本身当做是一个盈利的金融工具,把这种成本支出让持卡人承担是不合理的。其二,在银行卡的定价上,设定较高的卡费,收取较高的商户扣率,必然会减少银行卡市场的需求和整个网络的交易量大大降低,是一个自我毁灭的策略。因此,银行卡的定价不能单从银行、商家、持卡人各自的关系来权衡,应该从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各方都应该以迅速扩大产业规模为目标,以增强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否则将给外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卡组织提供有利的空间。

二是努力形成市场发现为基础的定价机制。首先,要加强监测。通常情况下,定价与市场认可价之间存在着偏离,需要银行及时调查市场对价格的反应、客户对银行卡价格的意见、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及时修正和调整银行卡相关价格,提高对市场快速反应能力;其次,随着商户经营的进一步连锁化,增强了商户的经营规模和资本实力,商户在扣率谈判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商户与银行共商协定定价的时代已经临近,银行卡商户扣率的设定也将逐渐市场化。

三是对银行卡的价格采取上限管理。根据李特查尔德在1983年设计出RPI―X价格上限规制方案,行业价格上涨不能高于通货膨胀率(用RPI,即零售价格指数表示);同时,考虑到由技术进步率带来的劳动生产率(用X表示)的提高,还要使行业的价格下降。该方案最早于1984年由英国运用于电信业,然后逐渐推广到其他国家。因此,在银行卡定价上,人民银行、银监局应当采取价格上限管理,使定价更趋于合理。

(二)正向激励

在银行卡发展的关键时期,要促银行卡的联网通用,促进商户的受卡,要靠整个社会体系从不同的方面发挥作用,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满足激励相容条件。

一是鼓励跨行交易。统一现有各类跨行交易的手续费收取和分配办法,包括ATM、POS机和柜面通业务,采取按比例分配收益,为了提高受理行的积极性,可以参照此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业务中制定的分配比例3∶6∶1,使收益向受理行倾斜。

二是鼓励商户受卡。目前,银行卡特约商户少,POS密度偏低,银行卡产业远远末达到规模效益。其一,可允许商户带机入网,享受更低的商户扣率的抵折,增加一个商户的边际成本很低,基本上只相当于一台POS机,甚至于可以由商户自己承担,而增加一个商户不仅降低了分摊成本,并且能够增加规模效益。其二,在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的初期,以“培育市场”为首要目标,采取优惠的政策措施,如对商户采取扣率返还、按交易笔数确定扣率、月租费包干制等,鼓励商户入网的积极性。

三是政府的优惠政策激励。比如韩国工商管理和税务部门规定,商户在年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后必须受理银行卡,否则将要受到如年检、税务稽查等严格监管;商户受理银行卡得到的营业额将给予适当比例的税收减免;持卡人持卡交易金额达到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后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三)积极推动银行卡市场的专业化服务

银行卡业务最大的制约因素是统一规范的受理市场的建设问题,继续依靠银行这一主体建设受理市场远远不够。应引入专业化服务,充分发挥银联商务公司的渠道作用,建立特约商户发展与维护的专业化。建议借鉴新加坡NEC中心、台湾联合信用卡处理中心等模式,充分发挥“银联”所具有的跨行联网转接与资金清算之职能、集中信息处理与资源整合之条件、市场化运营机制与机构网络之优势,将“银联商务”作为发展银行卡专业化服务的主渠道,实行商户拓展维护、跨行信息交易和收单处理等一条龙的集中式、专业化服务,推进市场有序公平竞争,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

(四)信息透明,消除市场的负外部性

博弈的结果是依赖于拥有的信息,采用什么样的信息披露政策是设计银行卡市场模式的一个方面。博弈理论为银行卡市场披露信息提供依据。

一是引入定价听证,实现民主决策。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收费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而制定其他的“政府指导价”,也应以价格和成本调查作为定价的必要程序。由于银行卡收费涉及到公众利益,并影响到银行资源配置和社会效益,建议由人行或银监局牵头举行听证,广泛征求商业银行、消费者、商户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实行集体审议制,实现定价的公开、透明和民主。

二是银行卡提供方应极大程度上的信息公开,增强银行卡使用管理、定价机制的透明度,使得银行卡成为广大商户、消费者博弈后的自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