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新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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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新规

住房公积金新规范文1

关键词:军队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管理

中图分类号:E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674-3520(2014)-02-00212-02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我国军人住房公积金是从军队预算中统一安排,由总后勤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存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军队人员住房消费的保障性、互资金,是军队住房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住房改革政策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住房公积金在解决国民购房困难上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地方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成功做法更为军队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借鉴。

一、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现有问题的分析

随着我军自有住房建设、住房补贴等一系列住房改革措施陆续出台,住房补贴数额的逐渐增加,住房公积金作为军队人员购房建房的重要资金基础的地位逐渐被取代。按照现行军队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官兵最终支取到的公积金数额较少,且不说满足官兵购房建房的需要,就连实现基本的住房保障也已经力不从心,在提高广大人官兵住房待遇方而起到的作用已经很小。

(一)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军地脱轨

军队住房公积金虽然是属于军人解决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但其不能作为军人购买住房的贷款担保却似的军人的住房压力大大高于地方人员。目前我军现役人员在复原转业制度上,主要采取转业到地方企事业单位的途径,但是随着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增长,不少军内人员在离开现役会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也就使得军人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作用于转业退伍后的地方住房的购买上去。基于这种情况的出现,在军人离开现役后,服役期间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住房购买的贷款,就有别于地方所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造成了军地差异的出现。又由于军人收入的单一性使得军人在购买住房时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作为保障,使得在同级别待遇的军人于地方公务员在住房问题的解决上出现了严重的不公平。

(二)军队住房公积金资金支取制度不合理

军队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军人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集中统管于总后勤部财务部,而各级部队在进行有关的财务业务时只进行挂账处理。这样规定是为了集中有限的住房公积金,通过低风险的投资确保其保值增值,但是相对衍生的问题也是十分明显的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支取制度的不合理性。军人在申请动用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时,首先由本级单位通过对其军产住房腾退情况调查,由政治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财务部门审批纳入本年度决算后逐级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再由总后勤部财务部依据审查情况视情况逐级下拨住房公积金。这样的操作流程首先制约了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时效性,其次严重降低了住房公积金所使用的功能性,造成把钱放在银行里会导致资金的缩水,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的局面出现。

(三)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没有归口管理

经济适用房一项被称作“民心工程”,是我国新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实现经济适用房建设对解决中低收入军人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军人住房权益有着很大的作用。然而,关于军队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资金的规范化管理并没有归口管理,这就导致了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监督的盲点,长期以往会不利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的信息披露等。

(四)利益分配关系失衡

军队住房公积金的分配切实关系到每一为军人的利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小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发放,都与官大军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而当前,由于存在一些个人本位主义和局部利益的为题,在住房公积金的公平分配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比如,有些单位为了自己单位的利益,给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建立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而住房补贴资金,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五)个人账户资料管理未规范统一

个人账户资料管理的不统一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料不完整。与个人账户密切相关的材料缺少相关部门审核和官兵本人的签字确认,程序不严密。从目前的情况看,很少会有单位真正地履行审核签字手续,大部分是经由相关管理账户人员打印后直接存档,有些仅仅只是简单加盖财务章,更有甚者,干脆都没打印。因此。军队住房个人账户的管理存在很大漏洞。还有就是,因为账户建立的时间和享受、停止住房的补贴时间混乱,导致资金补贴金额不准确。

二是个人账户资料的手续不完备。由于每年年底,要根据本年度的按月计算住房补贴汇总情况,打印出本年度的《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核对表》并交由本人见面核对,有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进行规范化操作,这样就造成了资料的不规范登记。

二、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规范化管理政策落实不到位

目前,我国军队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工作,没有设立专门规范管理及监督机构,而直接由军队的财政部门进行负责管理军队住房的资金管理工作。而诸如经济适用房建设、现有住房的出售管理等军队房改政策的制定则有营房部门制定。这样,在不断深化军队住房改革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政策落实难的问题。并且,由于相关管理部门对于军队住房改革政策认识不清,导致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审批程序不规范,甚至存在资金支取监管盲点,导致政策难以落实。

(二)管理责任分工不明确

由于我军现行的实施统一的住房管理制度,各部门、各项工作室一个有机整体,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工作之间就存在广泛的联系性和密切的交叉性,一旦进行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工作出现纰漏,就很难找出相关的具体责任人,这样,就很难保障落实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为理顺好各部分之间的关系,防止各部门推脱责任,从制度上进行军队住房公积金规范化责任分工就显得很有必要。

(三)规范化管理绩效考评机制不完善

进行军队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必须制定具体严密的管理绩效考评机制,以便确保军队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管理。现阶段,关于军队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方面还没有确定的指标,相应的配套政策也没有完善,因此,有必要建立军队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绩效考评制度,以便调度各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从而规范我过的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

(四)对个人账户的审核管理不严格

在我军实行住房公积金货币化管理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历史原因,导致当时建户的原始资料不全,账户的建立条件把关不严,以至于导致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另外,在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干部档案分级保管,个人信息资料查找、核对困难和个人账户管理人员工作不实等原因,导致部分账户基本信息不全,引起提取金额有误,账户数据不准确现象。此外,由于军队人员调动没有严格按照要求转移个人账户,存在一次性算清基本住房补贴明细表中的信息与个人账户档案信息不一致;计算标准新老脱节,使得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计算的以前年度数据不准确,影响了接供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建立。还有就是,对于一些流动性的军人培训等衍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更新问题没有及时的修正,最终导致了造成个人账户管理与实际的严重脱节。

三、重构军队住房公积金体制的建议

目前,我军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完善,功能作用发挥并不明显,因此,借鉴地方公积金贷款的成功经验,结合军队住房改革实际,对公积金制度做进一步规范非常重要的。完善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应构建军队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监督等系统。

(一)建全配套的监督机构

在军队住房公积金的运行过程中,建立更直接的监督管理机构,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现阶段我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然只停留于总部层面,下属基层单位只能对其资金的归集进行简单的挂账处理。若将监管机构设立于师旅级层面,这样不仅在资金管理的细节上更加突出灵活性,同时也能即使准确的反映出军队住房公积金的实际实用效果,为今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依据。

(二)细化各部门之间的分工

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的是军人住房待遇,这就需求多部门之间有效的配合,才能发挥出最优的效果。细化在住房公积金保障过程中的分工,有利于提高各部门在保障过程中所能发挥的实际效力,减轻业务人员工作压力,提高保障效益。细化的重点在于设计有效的流程程序,改变以往的被动要求模式,主动通过协调各部门间的职能优化整个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初步设想的流程为:

在接到有关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由财务部门上报后勤机关,再由后勤部依据军队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同时对干部部门、营房部门、财务部门下达任务并设定时间节点,最后由后勤部门依据所上报的数据汇总形成有效的住房保障数据。其中对于同年限的现役人员可分批次集中办理。这样不仅加快了业务处理速度,也为军内人员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建立绩效评估平台

军队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都一直处于按标准归集、使用、管理的模式,在对其保障的实际效果评估却一直是我军所存在的空白。若建立针对军队住房公共积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平台,在对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实用效益上有着明显的加强。

拟定的绩效评估平台,应由军区级单位设立负责部门,在结合干部部门、财务部门、营房部门所提交的具体使用情况,针对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半年为时间节点对所管辖的各单位的军队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依据所得出的结论对所存在的不足进行弥补和修正。

我国军队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关于军队住房问题的研究也有很多,在一定时期下对我军规范住房资公积金金制度提供了指导作用。本文在分析军队住房公积金问题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基础之下,从制度和实践中来探索规范化解决之道,希望对规范我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有一定帮助。

(四)是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方式

参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应恢复由军队和个人按工资收入比例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方式,个人缴存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直接扣除,与军队缴存部分共同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逐级汇总到总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存储和运营。一方面提高军人住房公积金归集的总体规模,为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加强了军人的住房资金积累;另一方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公积金缴存额在工资收人12%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使军人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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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任鸿.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J]. 地方财政研究. 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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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华捷,王孝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作用及其发展方向[J]. 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9(12)

[6] 李燕.公积金“破冰”之旅!――聚焦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新规[J]. 中华建设. 2009(11)

住房公积金新规范文2

一、巧用税收“临界点”

税收临界点,是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税额或费用支出超过一定标准时,应该全额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上升。为了降低税负,当碰到税收临界点时,一般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从而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

[案例]:2006年12月某公司发放年终奖,刘某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为60000元,按新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15%-125=8875元,刘某实际获得的税后收入为51125元。杨某年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为63000元,按上述办法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3000×20%-375=12225元,杨某实际获得的税后收入为50775元。可见,杨某的税前奖金高于刘某3000元,但税后实际所得却低于刘某350元。这是因为当年终奖为60000元时,正处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由15%变化为20%的临界点,税前收入增加1元,就会适用较高一档的税率,税后收入反而降低。

小刘应发年终奖60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8875元,税后实得51125元。我们假设小刘在应发为A元的情况下,税后实得为51125元,公式为:A-(A×20%-375)=51125(元),求得:A=63437.5元。也就是说,当小刘税后实得为51125元时,应发数为60000元或63437.5元,大于60000元小于63437.5元的任何数额,小刘税后实得都会小于51125元。所以,小杨税后实得小于小刘税后实得也就不奇怪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妨将小杨应发年终奖与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资结合起来,使其年终奖等于60000元或大于63437.5元,其差额通过当月工资补齐,就可以达到节约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在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年终奖金存在9个无效区间,在这些无效区间内随着税前收入的增加,税后收入反而降低。常见的几个无效区间是(6000---6305)、(24000---25294)、(60000---63437)和(240000---254666)。当员工的年终奖金处于这几个区间时,应按照每个区间的最低金额发放,才能够使税后所得最高,超过部分可合并到以后年度发放。

二、运用好“四金”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许多单位仍然按7%的较低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案例]:某单位职工杨某每月工资7500元,目前公积金计提比例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杨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7500×7%=525元,杨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500-1600-525=5375元;杨某的应纳税额为5375×20%-375=700元;公司的实际负担为7500+525=8025元;杨某的实际收入为7500+525-700=7325元。若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2%,为不增加企业负担,则职工工资A满足下列公式:7500+525=0.12A+A;得出:A=7165.18元。

此时杨某住房公积金为7165.18×12%=859.82元;杨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165.18-1600-859.82=4705.36元;杨某的应纳税额为4705.36×15%-125=580.8元;杨某的实际收入为7165.18+859.82-580.8=7444.2元。可见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后,杨某实际收入提高7444.2-7325=119.2元,亦即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额之差700-580.8=119.2元。

由此可见,各企事业单位应尽可能地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提足“四金”。这样,既减少了税款缴纳,又让员工得到更多实惠,减轻单位许多负担,可谓“一举多得”。、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相互转化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签订有劳动合同,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可以利用这种关系进行相互转化,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知名足球记者杨某3个月薪金为150万元,每个月为50万元,如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杨某纳税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三个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1)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①一个月应纳税额=(500000-1600)×45%-15375=208905(元);

②三个月共应纳税额=208905×3=626715(元);

③杨某个人税后所得=1500000-626715=873285(元)

(2)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把杨某作为自由职业者对待,为报纸聘任的特约撰稿人,该项收入按劳务报酬缴纳所得税。

①一个月应纳税额=500000×(1-20%)×40%-7000=153000(元);

②三个月共应纳税额=153000×3=459000(元);

③杨某个人税后所得=1500000-459000=1041000(元)

(3)按稿酬所得纳税:聘用杨某的目的是利用他的知名度为报纸撰稿,150万元的报酬也可用稿酬的形式支付。

①一个月应纳税额=500000×(1-20%)×20%×(1-30%)=56000(元);

②三个月共应纳税额=56000×3=168000(元);

③杨某个人税后所得=1500000-168000=1332000(元)

由此可见,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从而导致个人税后所得也不同。一般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要低,这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减轻税负;而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降低工资的名义收入,实行工资收入福利化、实物化、费用化

由于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因此,降低名义收入可以节税,但并不是说就要减少收入,员工获得的实际收入还是不变的,只是用福利或费用形式获得原本应是工资的那部分收入。

[案例]:杨某报名就读MPACC,学费为24000元/年,月收入为8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则杨某每年应纳税额为:[(8000-1600)×20%-375]×12=10860元。若改为公司为其报销学费,但将工资降为6000元/月。则张先生每年应纳税额为:[(6000-1600)×15%-125]×12=6420元,这样可节税4440元。

住房公积金新规范文3

今年来,规划财务科尽职尽责、以预算编制就是决算的宗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控管资金的运行,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一、财务收支情况

累计收入769.27万元,其中:财政拨入经费479.6万元,其他收入102.4万元、中省专项拨入187.27万元,

累计支出769.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26.60万元;基本项目支出153.6万元;其他收入102.4万元;中省专项支出-对企事业的补贴187.27万元。

二、精心编制预决算,确保工作经费

认真开展2016年决算和2017年部门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坚持“预算编制完整、力求收支平衡”和“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县局的统一监管范畴。今年,在局党组的关心和重视下,一是围绕局各项专项业务工作开展找政策、找依据,及时向政府有关领导汇报,争取重视;二是积极与财政部门加强联系,争取理解,在从严从紧编制各项支出预算、厉行节约、有保有压的同时,积极争取预算日常经费326.6万元,项目资金153.6万元,其他收入102.4万元,共计582.6万元。确保了局各项工作经费的正常。

三、理论实践结合,提高工作效率。

1、认真组织培训,充实业务理论。我们积极组织系统内部财务人员参加湖北省内审协会组织的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县会计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和国库支付中心组织的3.0系统电子支付培训等。所有参训人员都顺利通过考试,奠定了财务理论基础。

2、强化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财政监督局要求,分别对商务系统2016年决算和2017年预算在公安县监督局网站进行了政务公开,定期对人员工资、三公经费报表、公积金缴费信息和会计报表在局域网上进行公示,做到财务收支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机关干部监督。

四、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财务日常工作。

1、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内部管理。今年县政府对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作出了新规定,结合商务系统实际,及时制定了《关于维修费管理办法》、《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财务管理制度,使财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同时,今年委托第三方对3家二级单位进行了例行财务收支审计,并针对问题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2、加强学习支付流程,强化支付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我们操作已相当熟练,对财政资金统一零余额账户管理,报账操作流程和审批流程相当精通,系统操作,资金的使用未出现任何纰漏。我们不断加强学习电脑操作,对资金的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统筹规划,对每一笔报账的支付资金进行审核、进账、对账,确保资金安全。

3、认真做好会计基础工作。一是严格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的审查审核,确保经费支出合理、合法、合规;二是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单位(个人)往来和财务收支情况,按时编制账账凭证,登记各类账薄和编制会计报表,确保了会计核算真实有效,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三是强化会计档案管理,按时将会计凭证装订收档送存,确保了会计资料完整性、延续性。

4、做好各项申报审批工作。每月定期向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相关工资个人所得税、支出指标及政府采购等各类申报审批工作。

5、按时缴存“两险一金”。为维护全局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与社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按时依法依规为干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67.04万元,缴纳局2017年住房公积金43.09万元。确保职工个人公积金、社保账户正常使用。

6、积极报送三公经费报表。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积极做好商务系统三公经费报表汇总报送工作,截止到本月,商务系统三公经费累计支出3.20万元,较去年同期3.74万元减少0.54万元。

7、适时做好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新时期财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高,时效严,检查多,为此财务科在原来公示内容上进行了完善,主要是提质扩面,不仅反映预算、决算情况,而且对非本级补助资金的数据公开。做到了资料齐全,信息量大,实效性强,方便相关企业和群众及时了解和监督。

回顾今年的工作,我们还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依法依规的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财会管理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内控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综合业务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要切实树立先预算后支出的观念,加强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的执行力度。我们希望大家继续支持财务科的工作,对财务工作多提正确的指导和改进管理建议或意见,共同努力做好我局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2018年工作重点

1、严格财务管理,强化制约意识。一是认真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二是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对各类资金分类核算,并及时上缴下拨;三是强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

2、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按时报账、记账、报表,切实做到会计原始凭证的手续完备,资金款项日清月结,会计核算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编报及时。

住房公积金新规范文4

一、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变动情况

(一)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20个,持平的城市有14个,上涨的城市有36个。环比价格上涨的城市中,涨幅均未超过0.6%。

(二)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53个,持平的城市有3个,上涨的城市有14个。8月份,同比价格上涨的城市中,涨幅均未超过1.3%,涨幅比7月份回落的城市有2个。

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情况

(一)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16个,持平的城市有16个,上涨的城市有38个。环比价格上涨的城市中,涨幅均未超过0.9%。

(二)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59个,持平的城市有1个,上涨的城市有10个。8月份,同比价格上涨的城市中,涨幅均未超过3.1%,涨幅比7月份回落的城市有4个。

北京:购买保障房应夫妻共办产权

日前,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通知意在加强经适房和限价房的售后管理,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制度。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自该通知实施之日起,申请家庭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这意味着今后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必须夫妻共同办理房产证,该保障房也属于夫妻的共有产权。此前,在北京的经适房、限价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夫妻办理共有产权,使用的是“可”的字样,即如果申请家庭愿意,可以办理共有产权;如果不愿意则可以不办理。

上海: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审计

近日,《上海市审计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上海市审计机关成立以来第一部地方性审计法规。在明确审计内容方面,上海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审计事项范围,以适应全市住房公积金规模和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管理要求日趋严格的需要,更好地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将对财政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纳入审计事项范围。

南京:编制《土地登记标准化手册》

日前,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全国率先编制印发《土地登记标准化手册》,标志着覆盖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登记全程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初步建成。为强化土地登记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对我国历年来各类土地登记政策法规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线性梳理了各类土地登记业务规范。该手册内容覆盖登记申请、案件受理、权属调查等土地登记全流程,涉及土地登记行政管理、地籍业务工作、技术操作各方面。为增强土地登记工作的现势性和实用性,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将最新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调查规范、宗地统一编码规范融入手册,并联系南京市标准化研究所,对手册编写所依据的54个技术规范进行了查新融合。

苏州:出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整体形象,构建诚实、守信、和谐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近日,苏州市住建局出台了《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和使用的相关操作程序。将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类,信用等级按照开发企业的信用分值定期评定;信用分值由良好信息加分和不良信息扣分构成,贯穿于房地产开发的整个流程,从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全面评价。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将在资质申报、评优评先、政府项目代建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主管部门将定期将企业信用等级抄送国土、规划、金融等部门,作为各个部门监管和提供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同时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于D级企业将向社会发出警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从而维护房地产开发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青岛:申购保障房改摇号为打分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排序计分规则》(下称《规则》)于9月10日正式出台实施。根据《规则》,青岛申购保障房排序不再用摇号的办法,而改为打分,按分数高低排序,这一办法的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此举将使保障房申购更加公平公正,更大限度地实现保障房“谁最需要谁先得”。根据该《规则》,以往申购保障房按照困难程度排序,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的方法已被新的计分规则替换。青岛市区家庭今后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时,将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年龄、家庭人口状况等因素综合计分,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确定选房顺序。计分规则的分值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基本分包含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状况、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状况、申请家庭人口状况,分值合计100分。附加分主要依据申请家庭取得登记资格时间进行加分,每满一年未配售住房的加2分,加分总值不超过10分。

深圳:存量商业地产交易出新规

日前,深圳市相关部门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对存量非住宅类房产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征税。这是深圳自去年实行存量住宅按评估价格征税之后,对存量房地产市场出台的又一项调控政策,也是深圳此轮调控中出台的第一项针对存量商业地产的调控政策。由深圳地税局、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实施非住宅类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下称《通告》)规定,“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的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为依据。但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我市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交易环节各项税款”。关于参考计税价格的制定,《通告》指出,“存量非住宅类房产交易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依照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评估得出”。

河北:保障房住户自行租房可获补贴

日前,河北省下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河北省将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省住房保障覆盖面基本达到20%。《意见》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对政府实施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续租。租金标准按试点城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同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核定,并在规定的保障面积内,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人按相应的标准给予住房租赁补贴。试点城市要加强政府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租售管理。租赁期内,承租人可自愿按市场价格预付一定比例的房款,购买其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租住满5年,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可按原销售价格付清剩余房款取得完全产权;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房款的,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购买。

住房公积金新规范文5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及其指南,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用公式表示: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股权投资差额的产生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从证券市场购入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购买价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第二,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某非上市公司,投出资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第三,在会计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增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由于被投资单位历年累积盈亏等所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

会计准则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计入损益。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同时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财政部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母公司对于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

从性质上说,合并价差的范围要比股权投资差额大。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于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消时发生的差额,也应当作为合并价差。但从层面上说,股权投资差额的范围要比合并价差大,因为在不纳入合并的情况下的那些股权投资差额是不能称为合并价差。这就是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购前利润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文《问题解答》中明确了股权购买的确认标准,即:(1)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2)购买公司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3)购买公司已支付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4)购买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显然,由此界定的股权购买日必定迟于收购资产评估基准日。有关文件还规定,收购企业对收购日前被收购企业的利润不能并计自身利润。但是,对被收购企业从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购买日形成的老股东不再享有的损益(以下简称购前损益),收购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对此,实务界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是收购企业从收购业务中获取的额外收入,应单独结算,收到这部分利润,作营业外收入;也有的认为,这是被收购企业对收购企业的一种捐赠,应列为资本公积;更多的同志认为应作股权投资差额。我们倾向第三种观点。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借记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股权投资差额,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这里所谓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文《问题解答》要求,就是实现股权收购之日。因此,购前损益也就应当作一种所有者权益,从而构成股权投资差额的一个部分。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有二:一是收购日往往不在月底或月初,月度中间又不产生报表,如何准确确定购前利润。从简计议,同时也便于实施,建议按就近原则以月初或月末确定收购日,从而便于确定购前利润。二是这部分利润形成收购企业的股权投资差额,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借方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贷方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这里的10年,收购当年可否不论月份,均作一年处理,抑或是从收购日之月起分10年摊销?显然前者操作简便,但后者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严密。当然,如果收购之后不到10年又将此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出去,则应按实际持有期限摊销。

三、审计被收购企业的会计制度基准

上市公司欲对某企业进行收购,按照现行证券法规的规定,需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这就引申出两个问题:

一是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被收购企业如果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该企业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要按照收购企业的要求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我们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与委托审计不同目的相配套的,在被收购企业审计中应按照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确定其财务状况和净资产,以便于收购企业进行相关的经济决策。

二是调账问题。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账。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

四、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

公司用自创的账面未记录的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除了一般要经过资产评估、合资几方同意确认外,其作价比例还要符合企业登记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此,根据会计学的一般原理,以经过资产评估、合资几方同意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

在实务工作中,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即用账面已有无形资产使用权去投资,如上市公司将专有技术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另一公司使用。实际上,这可以理解为专有技术等使用范围的扩大,是原公司专有技术价值的降低,对此,按照稳健原则,会计处理是: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无形资产,即冲减原账面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后,按冲减后的无形资产--专有技术账面价值摊销。假如投资价值大于摊余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差额则列入资本公积。

五、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2000年1月11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发[2000]2号文件《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2000年10月13日,财政部印发了财税[2000]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各地采取的对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即对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从2001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这就是说,上市公司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政策允许执行到2001年底为止。

财政部在财会[2000]3号文《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中指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换言之,在实行先征后返的公司中,返还的所得税应按照现金收付制确认。实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另一问题,就是退补以前年度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根据前述文件精神,似应计入退补当年的所得税科目较为妥当。

六、住房周转金的处理

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文《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调整2000年度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这一规定要求从2000年9月起执行。

2001年1月7日,财政部又印发了财会[2001]5号文《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要求企业从2001年开始,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其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按规定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上市公司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企业应在对外提供的200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会计处理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由此可见,财政部前后两个文件对企业住房周转金结转净资产的执行时间要求是不一致的。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在2000年度决算中如已按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文的要求作了相应调整的,则从其处理,也无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说明;上市公司在2000年度决算中尚未按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的要求处理,则可以改按财政部财会[2001]5号文规定执行,即在2000年度报表中住房周转金暂不结转,而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为期后事项予以说明。

七、房地产行业的收入确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实务工作中,有人认为,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定正式销售合同后便可确认收入实现。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因不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标准第一条的规定,不能确认,否则有提前确认收入之嫌。另外,还有的认为,只有产权过户后方能确认收入实现。对此,我们认为,产权过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产权过户仅具法律形式意义的收入实现,与真实情况也有出入,否则,有推迟确认收入之虞。为了正确、真实界定房地产企业收入实现,我们认为,房地产收入实现标准应具备以下四项具体条件:(1)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2)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软件企业收入的实现确认

由于软件不具有实物形态,不可触摸,不为人眼所识别,其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要比一般制造业、商业等行业困难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对收入实现确认标准的规定精神,我们认为,软件销售实现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具体条件:(1)该项软件已转让给购买方,并由购买方出具该项软件的验收凭证;(2)销售合同的有关条款(如安装、测试)已经执行,注册会计师采取函证方式获得购买方的销售实现的认可;(3)已经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据;(4)相关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与此相关的是软件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实务中有二种方法:一是作为当期费用支出;二是转作长期待摊费用,待软件开发成功并实现销售分期摊入。在后者处理中,如若该项软件开发失败则一次计入损失。鉴于软件开发的技术密度和商业风险,按照稳健的会计原则,我们认为,软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计入当期费用为妥。

九、允许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项目问题

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股本是公司增加资本的主要途径之一。虽然将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是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之间的增减变动,但由于其涉及公司实收股本的增加,所以必须具备增加实收股本的条件,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对于资本公积,虽然它和实收股本同属于所有者权益,但是资本公积有多种特定来源,有些资本公积项目可用于转增实收股本,而另一些资本公积项目不能用于转增实收股本。

记入"资本公积"总账所属以下明细账的资本公积项目(准备类),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的,如"接受捐赠资产准备"、"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股权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等。这些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因此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记入"资本公积"总账所属的"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外币资本折合差额"、"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差额"和"住房公积金转入"等明细账的资本公积项目,是所有者权益中的已实现的资本公积,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转增资本。其中"其他资本公积转入"项目,是指企业从前述各资本公积准备明细科目转入的已实现的各项准备的金额。

对于国家扶持基金,它不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所列的范围之内,但却是实务工作中确实存在着的,可否转增股本?从理论上说,将国家扶持基金转增股本合情合理,但从现行政策看,并无明确的规定。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3]68号文件《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据此,对集体企业的国家扶持基金,可分为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和其他减免税部分来分别作出处理,前者不可转增股本,后者可以转增股本。而对于其他企业,我们认为,国家扶持基金虽然是已实现的资本公积,但税务部门减免税时,坚持企业将此列入资本公积下的"国家扶持基金",在政策法规没有明确其可否转增股本之前,将其作为一项特殊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看待,暂时不转增股本较妥。如要办理转增,也应取得主管财政税务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的有关批件。

十、资产减值准备的有关问题

按照现行证券、会计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在中期或年度报告中均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此,企业自身要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公司经理应按董事会的要求提交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公司经理书面报告应详细说明提取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和数据,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董事会应就公司经理报告中的各项内容逐项表决通过后实施,同时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评价。

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确需核销时,公司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拟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公司经理书面报告经董事会逐项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经理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2)形成的过程及原则;(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6)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比例和提取金额。如已提准备的资产在减值准备提取后,其价值又有较大变动,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公司应及时作出公告。

十一、利润分配政策披露的特殊规定

住房公积金新规范文6

关键词:福利费;政策

近年来,关于规范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相关政策陆续出台,使过去政策不十分明朗甚至有些模糊的职工福利费政策,变得越来越明晰。首先是2006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列支职工福利费,这使得延续多年的按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得以终结,福利费不再是企业提取以后可以任意自由支配、随意开支的“大筐”了,这也预示着国家开始控制和规范职工福利费的开支使用情况了。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其中专门就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以及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它从税务角度进一步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对企业的纳税和会计核算都产生了重大影响。2009年11月财政部又专门针对职工福利费颁布了《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该文件尽管是以列举的方式对福利费开支范围进行的规范,但它给我们指明了哪些是国家允许的福利费列支范围,可以说是解决了近年来困惑企业的许多难题,让企业真正从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高度去规范和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

一、规范和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意义

1.原有的“高福利”政策已不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能力的不断完善、公共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过去旧有的低工资高福利的模式已严重制约企业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以减轻企业负担。这其中就包括通过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完善企业的人工成本制度,逐步将福利费纳入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还包括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实现企业主辅分离和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等。

2.让工资反映真实收入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导致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应该看到职工福利费相对于工资薪酬,它只是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但在不同的行业、企业之间,职工福利费的发放存在着很大差距。这样一来,工资就不能完全反映职工的真实收入,职工得到的报酬也不完全是由他付出的劳动所决定,而是与他所在的行业和企业有相当大的关系,扭曲了社会劳动力真实成本和市场价格。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和规范职工福利费,让工资反映真实收入。

3.明确了职工福利的涉税问题

过去,企业对于以职工福利为名发放的各种补贴的纳税问题并不像发放工资一样严格纳税,不少企业都以发职工福利为名滥发钱物,并以此来“避税”。对于职工福利的涉税问题全国没有统一的政策和规定,税务机关掌握的尺度也各不一样,造成了税负不公。现在文件对职工福利费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全国有了统一的政策规定,不仅能够遏制一些行业、企业以职工福利为名滥发钱物,也可以有效制止企业通过发放职工福利“避税”现象,可以更好地体现纳税公平,也有利于职工福利的公开透明。

二、新规值得关注的具体内容

1.对企业职工福利费进行了明确界定。

财企[2009]242号文件,首先对企业职工福利费进行了明确界定,即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我们知道企业的人工成本,可划分为工资(含年薪、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和福利两大类。其中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按与工资的相互关系,又可划分为两类,一是按工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其他与工资没有固定比例的福利待遇支出。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即为第二类职工福利,所要规范和加强管理的也正是这类非固定利。

2.福利费开支范围与以前财务制度规定的主要区别

财企[2009]242号文件除继续保留《企业财务通则》中关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助、福利部门人工费用等)作为福利费管理外,文件还特别明确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以前企业对于这一项目开支的合理性很难找到明确的依据。现在文件明确规定将该项支出纳入福利费管理,为企业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2、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一条款的规定,对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公务用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后出现的各种补贴给予了明确界定,避免了各种变相发工资现象的发生。3、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这一规定进一步将职工享受的各方面福利统一归集到福利费管理,使发放的福利项目更加明确和规范。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一规定使企业各种基本保障与其他福利待遇严格区分开来,便于企业对基本保障利和其他福利的区别对待。

三、加强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财企[2009]242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即强调企业福利费核算要做到制度健全、标准合理、管理科学、核算规范。两个文件分别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企业规范福利费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完整地职工福利费发方使用管理办法,并单独准确的核算企业全部福利费支出。为了满足准确核算的目的,笔者建议每次发生属于《通知》中规定的福利费开支范围的内容时,可以编制两笔会计分录。即首先在发放时,全部在员工福利下归集发放,再根据所属的列支科目进行提取。最终员工福利的借方发生额反映文件所规范的企业全部的福利费支出情况。具体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员工福利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同时:

借:管理费用-员工福利(劳动保险费、劳动保护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员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