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推理规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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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推理规则

逻辑学推理规则范文1

【英文摘要】Philosophicallogicisapolysemantincontemporarylogicalliterature.Webelieveit''''sanon-classicallogicwithphiloso-phicalpurportorcause.Itsrisearosesalotoftheoreticalproblems.Thisessayexpoundsthelimitsofclassicallogic,non-monotonyanddeduction,logicalmathematicalizationanddepart-mentalization,theownershipofinductivelogic,etc.

【关键词】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演绎性/数学化/部门化/哲学逻辑classicallogic/non-classicallogic/deduction/mathematicalization/departmentalization/philosophicallogic

【正文】

哲学逻辑的崛起引发一系列理论问题。我们仅就其中几个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经典逻辑和非经典逻辑的界限

在这里经典逻辑是指标准的一阶谓词演算(CQC),它的语义学是模型论。随着非经典逻辑分支不断出现,使得我们对经典逻辑和非经逻辑的界限的认识逐步加深。就目前情况看,经典逻辑具有下述特征:二值性、外延性、存在性、单调性、陈述性和协调性。

传统的主流观点:每个命题(语句)或是真的或是假的。这条被称做克吕西波(Chrysippus)原则一直被大多数逻辑学家所恪守。20年代初卢卡西维茨(J.Lukasiwicz)建立三值逻辑系统,从而打破了二值性原则的一统天下,出现了多值逻辑、部分逻辑(偏逻辑)等一系列非二值型的逻辑。

经典逻辑是外延逻辑。外延性逻辑具有下述特点:第一,这种逻辑认为每个表达式(词项、语句)的外延就是它们的意义。每个个体词都指称解释域中的个体;而语句的外延是它们的真值。第二,每个复合表达式的值是由组成它的各部分表达式的值所决定,也就是说,复合表达式的意义是其各部分表达式意义的函项,第三,同一性替换规则和等值置换定理在外延关系推理中成立。也是在20年代初,刘易士(C.I.Lewis)在构造严格蕴涵系统时,引入初始模态概念“相容性”(或“可能性”),并进一步构建模态系统S1-S5。从而引发一系列非外延型的逻辑系统出现,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和认知逻辑等等出现。

从弗雷格始,经典逻辑系统的语义学中,总是假定一个非空的解释域,要求个体词项解释域是非空的。这就是说,经典逻辑对量词的解释中隐含着“存在假设”,在60年代被命名为“自由逻辑”的非存型的逻辑出现了。自由逻辑的重要任务就在于:(1)把经典逻辑中隐含的存在假设变明显;(2)区分开逻辑中的两种情况:一种与存在假设有关的推理,另一种与它无关。

在经典逻辑范围内,由已知事实的集合推出结论,永远不会被进一步推演所否定,即无论增加多少新信息作前提,也不会废除原来的结论。这就是说经典逻辑推理具有单调性。然而于70年代末,里特(R.Reiter)提出缺省(Default)推理系统,于是一系列非单调逻辑出现。

经典逻辑总是从真假角度研究命题间关系。因而只考察陈述句间关系的逻辑,像祈使句、疑问句、感叹句就被排斥在逻辑学直接研究之外。自50年代始,命令句逻辑、疑问句逻辑相继出现。于是,非陈述型的逻辑存在已成事实。

经典逻辑中有这样两条定理:(p∧q)(矛盾律)和p∧pq(司各特律),前者表明:在一个系统内禁不协调的命题作为论题,后者说的是:由矛盾可推出一切命题。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系统是不协调的,那么一切命题都是它的定理。这样的系统是不足道的(trivial)。柯斯塔(M.C.A.daCosta)于1958年构造逻辑系统Cn(1〈n≤ω)。矛盾律和司各特律在该系统中不普遍有效,而其他最重要模式和推理规则得以保留。这就开创了非经典逻辑一个新方向弗协调逻辑。

综上所述非经典逻辑诸分支从不同方面突破经典逻辑某些原则。于是,我们可以以上面六种特征作为划分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的根据。凡是不具有上述六种性质之一的逻辑系统均属非经典逻辑范畴。

二、非单调性与演绎性

通常这样来刻画演绎:相对于语句集合Γ,对于任一语句S,满足下述条件的其最后语句为S的有穷序列是S由Γ演绎的:序列中每个语句或者是公理,或者是Г的元素,或者根据推理规则由前面的语句获得的。它的一个同义词是导出(derivation)。演绎是相对于系统的概念,说一个公式(或语句)是演绎的只是相对于一不定的公理和推理规则的具体系统而言的。演绎概念是证明概念的概括。一个证明是语句这样的有穷序列:它的每个语句或是公理或是根据推理规则由前面的语句得出的。在序列中最后一个语句是定理。

现在我们考察单调逻辑中演绎情况。令W是一阶逻辑公式的集合,D为缺省推理的可数集,cons(D)为D中缺省的后承的集合。我们来建立公式Φ的缺省证明概念:首先我们必须确定从WUcons(D[,0])。导出Φ这种性质的缺省集合D[,0]。为确保在D[,0]中缺省的适用性,我们须确定缺省集合D[,1],致使能从WUcons(D[,1])中得出在D[,0]中缺省的所有必须的预备条件。我们从这种方式操作直至某一空的D[,K]。这意谓着从W得出在D[,K-1]中的必须的预备条件。然后我们确定一个证明,只是我们不陷入矛盾,即是W必须跟包括在证明中的所有缺省后承的集合相一致。例如,给定缺省理论:

T=({p},{δ[,1]=p:r/r,δ[,2]=r:ps/pS})

({δ[,2]}),{δ[,1]},Φ是S在T中的缺省证明。

形式地说,Φ在正规缺省理论T=(W,D)中的一个缺省证明是满足下述条件的D的子集合的有穷序列(D[,0],D[,1],…D[,K]):

(i)Φ从WUcons(D[,0])得出。

(ii)对于所有i〈K,从Wucona(D[,i+1])得出缺省的所有预备条件。

(iii)D[,K]=Φ。

(iV)WUcons(U[,i]D[,i])是一致的。

由上面可以看出缺省推理中的证明是与通常的演绎证明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宽广些。

附图

由此可见,缺省逻辑中的推出关系比经典逻辑中的要宽。因而相应扩大了“演绎性”概念的外延。于是可把演绎性分为:强演绎性和弱演绎性。后者是随着作为前提的信息逐步完善,而导出的结论逐步逼近真的结论。

三、逻辑的数学化和部门化。

正如有人所指出的那样,“逻辑学在智力图谱中占有战略地位,它联结着数学、语言学、哲学和计算机科学不同学科。”[2]作为构建各学科系统的元科学手段的逻辑与各门科学联系越来越密切。它在当展中,表现出两个重要特征:数学化和部门化。

逻辑学日益数学化,这表现为:(1)逻辑采取更多的数学方法,因而技术性程度越来越高。一些逻辑问题(如系统特征问题)的解决需要复杂的证明技术和数学技巧。(2)它更侧重于数学形式化的问题。其实数学化的本质是抽象化、理想化和泛化(普遍化)。这对像逻辑这样的形式科学显然是非常重要的,近一个世纪逻辑迅速发展就证明了这一点。逻辑方法论的数学化在本世纪下半叶正在加速。这给予逻辑的一些重要结论以复杂的结构和深入的处理,使逻辑变得更精确更丰富。但是,由于逻辑中数学专门化已定型并且限定了它自己,所以逻辑需向其他领域扩张,拓宽其研究领域就势所必然。

逻辑向其他学科领域的延伸并吸收营养,于是出现了各种部门逻辑,如认知逻辑、道义逻辑、量子逻辑等等。我们把逻辑学这种延伸和部门逻辑出现称做逻辑部门化。

哲学逻辑就是逻辑部门化的产物,它是方面逻辑或部门逻辑。众所周知,经典逻辑演算的理论、方法和运算技术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它适用于一切领域、一切语言所表达的演绎推理形式。所以,它具有普遍性,是一般的逻辑。有人认为一阶演算完全性定理表明“采用现代数学方法和数学语言来刻画的全体‘演绎推理规律’恰好就是人们在思维中所用的演绎推理规律的全体,不多也不少!”[3]。表达一阶逻辑规律的公式是普通有效的,即是这些公式在任何一种解释中都是真的。而哲学逻辑各分支只是研究某一方面或领域的演绎推理规律,表达这些规律的公式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在某一领域是有效的,即是它们在具有某种条件解释下是真的。例如,模态公式(D)PP,(T)PP,(B)PP,(4)PP,(E)PP,分别在串行的、自反的、对称的、传递的、欧几里得的模型中有效。而动态逻辑的一些规律只适用于像计算程序那样的由一种状态过渡到另一种状态转换的动态关系。

部门逻辑另一种含义是为某一特定领域提供逻辑工具。例如,当人们找出描述一个微观物理系统在某一时刻的可观察属性的命题的一般形式。对其进行运算时,发现一些经典逻辑规律失效,如分配律对这里定义的合取、析取运算不成立。于是人们构造一种能够描述微观物理世界新的逻辑系统,这就是量子逻辑。

四、哲学逻辑划界问题

哲学逻辑形形并且难于表征。在现代逻辑文献中,“哲学逻辑”是个多义词。它的涵义主要的有三种:它的第一种涵义是指关于现代逻辑中一些重要概念和论题的理论研究。例如,对于名称(词项)、摹状词、量词、模态词、命题、分析性、真理、意义、指涉、命题态度、悖论、存在乃至索引等概念及与它们相关的论题的理论研究以及利用形式逻辑工具处理逻辑和语言的逻辑结构的哲学争论。它的第二种涵义是指非经典逻辑中一个学科群体,它包括模态逻辑、多值逻辑等等众多逻辑分支。它的第三种涵义是兼指上述两种涵义的“哲学逻辑”。

我们认为,第一种涵义上的“哲学逻辑”不是研究推理有效式意义上的逻辑,而是逻辑哲学。我们赞成在第二种涵义上使用“哲学逻辑”一词。于是可以给出下述定义:哲学逻辑是具有哲学旨趣或涉及哲学事业的非经典逻辑,在这里应对“哲学”做广义的理解。哲学逻辑不仅与传统哲学中的概念和论题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而且也涉及各门科学中具有方法论性质的问题和其他元科学问题。

在我们看来,“归纳”和“演绎”一样,是传统哲学所关注的重要哲学概念,而且也是现代一些哲学家所争议的问题之一。同时归纳逻辑方法的启发作用在认知过程中不可低估,归纳的一些方法和技术同样是一些学科的元科学因素,是发现真理构建学科系统不可少的。因此,它应属于哲学逻辑。《哲学逻辑杂志》亦把它列入哲学逻辑诸分支之首。

问题在于,归纳推理的复杂性,对它的形式刻画和找出能行程序遇到不易克服的困难,致使其成果与演绎推理所获得成果相比,显得不那么丰硕。然而,由于人工智能等技术上的需要,推动着更多的人研究归纳推理,总会有一天,归纳逻辑也像演绎逻辑那样用形式方法来处理。

【参考文献】

[1]Antoniou,G.:1997,NonmontonicReasoning,TheMITPress,Cambridge,Masschusetts.

逻辑学推理规则范文2

刘培育(中国社科院哲学所北京100732)

我国改革开放已有20年。就在1978年的5月,由中国社科院哲学所主办在北京召开了首次全国逻辑讨论会,至今也恰好是20周年。回顾20年来我国逻辑学发展的情况,我认为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成绩很大,问题不少,前景看好。

成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我国有了一支有相当实力的逻辑研究队伍。1978年以前,我国逻辑研究的主力是少数在本世纪30~40年代从事逻辑研究工作的老一辈学者。50~60年代参加那场逻辑大讨论的,多数人还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工作者。1979年我国成立了中国逻辑学会,至今这个全国一级学会下设11个专业委员会,有会员近800人。现在的逻辑学学术带头人基本上是60年代和80年代初逻辑专业毕业的中青人,有一批硕士和博士,他们能够追踪国际逻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前沿课题,其外语水平也较高,能够有效地进行国际学术交流。截止到1998年,我国有5个逻辑专业博士点,10多个逻辑专业硕士点,2个本科逻辑专业,每年可培养出数十名逻辑专门人才。第二,1978年和1979年,我国学者面对国际逻辑学的发展,响亮地提出“逻辑研究要现代化”和“逻辑教学要现代化”。20年来,我国逻辑工作者,完成国家科研课题近50项,在递归算法论、模型论、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弗协调逻辑、逻辑悖论、语言逻辑、中国名辩学、因明、现代归纳以及辩证逻辑等方面取得了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成果,不仅达到了国际逻辑水准,有的甚至居于国际领先地位。同1978年以前的30年相比,我国逻辑界确实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缩短了我国长期存在的同国际逻辑研究的巨大差距。第三,这20年在逻辑普及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一是各高等院校的哲学、政教、中文、法律、管理等专业大多开设了逻辑课;二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相关专业均考逻辑学;三是中国逻辑学会主办的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建校17年来就有30多万人参加了逻辑学的学习;四是20年来出版了一大批逻辑普及读物。

存在的问题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有些主管科研或教育的领导对逻辑知之不多,重视不够。近年来出现了某些科研单位逻辑学研究人员编制减少、某些大学逻辑学教学课时减少、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逻辑学的专业减少等极为反常的现象。第二,我国思想界有的学者同样是对逻辑学的现展知之不多,又无视中华民族弱于逻辑的传统和普及逻辑的任务十分繁重的现实,有人照搬和贩卖西方“后现代主义”的观点,鼓吹要“打破逻辑法则的专横统治,争取思想的更自由呼吸”。有的学者把逻辑同创新对立起来,认为要创新就必须突破逻辑思维,发展非逻辑思维,……。以上观点都是思想上的误区,对逻辑学的发展极为不利。第三,我国逻辑界对社会“关怀”不够。在过去的20年,我们虽然也针对有关领域里的特点和问题做了一些逻辑应用研究,但面不太宽,深入也不够,有影响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少。

简单回顾是为了促进我国逻辑学的发展。人类社会将迈入21世纪。21世纪,人类社会将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呼唤着创新人才和知识的创新,因此也必然呼唤逻辑学的更大发展。任何一门科学,不论是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都是通过思索和思维形成的思想体系。逻辑学是以思维形式、特别是推理形式为研究对象的基础性、工具性科学,是各门科学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必要的逻辑知识,没有良好的逻辑训练,人们就不可能创造出高水平的理论。逻辑学与哲学、数学、计算机科学、语言学的关系尤为密切。19世纪后半叶,逻辑学从哲学中独立出来以后,一方面许多逻辑分支的兴起都与一定的哲学背景相关;另一方面,逻辑的发展又为哲学研究提供新的课题,为严密表达哲学思想提供工具和手段。逻辑学与数学有深刻的联系,二者的相互渗透推进了双方的发展。现代逻辑学是电子计算机的理论基础之一。数理逻辑把推理过程形式化,把人们日常使用的各种复杂的推理规则化归为一些极简单的、机械化的推理动作,才使利用机器代替人脑思考成为可能。可以说,电子计算机的整体设计、逻辑网络、程序设计和程序自动化等都与数理逻辑密切相关。我国著名的计算机专家唐稚松也是一位逻辑学家。逻辑学与语言学也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一方面,逻辑学只有通过语言(包括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这种载体才能研究思维形式;另一方面,利用逻辑方法对语言进行研究又刺激了语言学的发展。

逻辑学推理规则范文3

【关键词】性质判断;项的周延性;形式逻辑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关于性质判断项的周延性问题,是逻辑学界尚存争议的一个问题。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周延性的定义问题;二是肯定判断谓项的周延性问题。二者相互关联,对其中一个问题的理解直接关系着对另一个问题的看法。

一、周延性的定义问题

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结构的一门学科,它不涉及思维的具体内容。诚然,判断作为思维的一种基本形式,形式逻辑对它的研究也只涉及其形式。周延性问题是人们用判断的思维形式对客观事物的断定,而不是客观事物本身。研究性质判断的周延性就是撇开具体的思维内容,研究从不同的思维内容中抽象出来的具有共同的形式结构,这是由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决定的。换言之,“周延性是一个形式意义上的概念。因此,在分析具体判断主、谓项周延性的时候,不必拘泥于它们的外延在判断中的实际情况,而只要记住关于周延性的一般形式结论就可以了。” [1]周延性问题的具体研究对象是A、E、I、O这四种性质判断的主、谓项的外延。

关于周延性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周延性概念进行模糊的回答,如金岳霖先生认为,“A、E、I、O的主项与谓项的周延性问题,是关于主项与谓项的量的问题。” [2]金岳霖作为研究形式逻辑的权威,他的观点被大部分人所接受。另一种是对周延性概念进行正面的解读,如何向东教授认为,“以总判断的主项(或谓项)是周延的,就是说这种判断确定地断定了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以总判断的主项(或谓项)是不周延的,就是说这种判断未确定地断定了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 [3]这种表述也比较权威并被部分人所认可。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笔者认为周延性概念只有从正面回答,才能完善形式逻辑的研究,进而推动现代逻辑的发展。

二、肯定判断谓项的周延性问题

关于肯定判断谓项的周延性问题,争议焦点在“是否一律不周延”这个问题上。有人认为,肯定判断的谓项有时是周延的,例如,全称肯定判断中的单称判断,“珠穆朗玛峰是世界最高峰”、“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等主项和谓项表达的是同一事物或者同一性质。另外,特称肯定判断在全同关系和真包含关系中谓项也是周延的。一个概念在一个判断中是否周延,仅与该判断的形式有关,也就说,周延性问题只涉及判断形式,虽说与判断内容有联系,但终究不是一回事。换言之,不能根据对判断内容的认识来取代对判断形式的分析。一些人强调,关于定义的概念和定义的判断之间是有矛盾的,这是因为在谈论定义的时候,一方面强调定义项和被定义项二者的外延必须相等,同时又否认定义肯定判断的谓项的周延。这二者是矛盾的,事实并非如此。承认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外延相等,并非就能判定肯定判断谓项是周延的。我们都知道,定义项是用来揭示被定义项的内涵的,在外延上若二者不等价,则定义无效。而性质判断项的周延性问题只是断定了概念的外延,所以不能把定义项和被定义项同一的要求加在肯定判断的谓项周延之上。

笔者认为,肯定判断的谓项不周延。肯定判断的谓项是否周延,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客观事物中,个别事物与它所在类的关系是大量存在的客观事物之间的关系,反映这种关系而形成的肯定判断的谓项是不周延的,这是一般情况。但是,客观事物中也存在两类相同事物之间的关系,反映这种关系而形成的肯定判断的谓项的外延是周延的,这是个别情况。因此,通过这两种情况的比较,我们只能说,肯定判断的谓项大部分是不周延的,这是一般的规律。由此看来,我们要遵从一般性的情况而不是据此否认特殊的存在。结合实际,我们必须从一般的规则出发,与此同时也要兼顾特殊情况,因为肯定判断的谓项有时周延,换言之,它的断定情况不确定,而不确定是不能必然得出结论的。这就好比我们把归纳推理定为或然性推理一样,也是这个原因。虽然归纳推理中包含完全归纳推理,而完全归纳推理是必然性推理,但我们不能据此认为归纳推理就是必然性推理,因为归纳推理中的大部分推理还是或然性推理,故最终定性依旧是或然性推理。

总而言之,只有遵循肯定判断的谓项不周延这个一般规则,才能更好地理解演绎推理中的变形推理、三段论等推理规则,从而有利于形式逻辑的研究和发展。

三、研究性质判断项的周延性问题的意义

形式逻辑的核心是研究推理,而演绎推理是重头戏。研究演绎推理对于形式逻辑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及彼,演绎推理是由判断组成的,当然涉及判断的一些性质,具体来说,与性质判断项的周延性是分不开的。例如,演绎推理中的直接推理,其规则的形成是与性质判断项的周延性密不可分。全称肯定判断“SAP”换位之后只能得到“PIS”的判定,而不能得出“PAS”的结论。比如,“所有金属都是导电的”,不能得出“所有导电的都是金属”,而只能得出“有的导电的是金属”,这就是遵守“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则。正确理解性质判断项的周延性问题,直接关系到演绎推理的有效性,其意义不容忽视。

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不涉及思维的具体内容,因为思维的内容属于具体科学的研究范围。如果承认性质判断中肯定判断的谓项是周延的,那么无形中就扩展到对客观事物两类事物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了。这样,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不明确了。

正确把握性质判断项的周延性,不仅关乎到演绎推理的有效性,而且与正确理解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参考文献】

[1]吴家国.普通逻辑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

逻辑学推理规则范文4

关键词:逻辑论证法;侦讯说服;运用

逻辑论证法主要包括演绎论证法、归纳论证法和类比论证法三种,者三种逻辑论证法在侦讯说服中的具有广泛的应用。且长期的侦讯说服实践也充分表明了,这三种逻辑论证法能够显著地提高侦讯说服能力和侦讯说服水平,具有较为显著的应用效果。

一、演绎论证法在侦讯说服中的应用实践

(一)演绎论证法简述。演绎论证法是一种运用演绎推理形式所进行的一种论证方式,演绎论证法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其是以科学原理、定理、定律或其他一般性的真实命题作为论据,运用演绎推理的形式去确定(推出)某一具体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一种论证方法[1]。

(二)演绎论证法在侦讯说服中的具体应用策略

演绎论证法以期科学性较强的特征,广泛地应用于侦讯说服工作中。在侦讯说服过程中,演绎论证法的具体应用策略如下:①侦讯人员首先要针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其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阻碍供述的情形,例如抵抗对立、拒不回答、不如实作答等等,同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过程中的心理特征,明确本次侦讯工作的说服主旨。②在确立说服主旨之后,侦讯人员根据演绎论证法的基本要求,对于能够帮助自己阐述和论证说服主旨的一些常识、规定、原则以及公理等进行选取,将其作为侦讯过程中的论证依据。③在做好以上准备之后,对于侦讯说服过程中的演绎推理形式进行合理的选择,并且在严格遵守推理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推理,这样就能够顺理成章的推理出真是、可靠、让人信服的结论[2]。

二、归纳论证法在侦讯说服中的应用实践

(一)归纳论证法简述。归纳论证法是一种运用归纳推理形式进行论证的方法,归纳论证法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在将个别事实作为论据的基础上,列举个别典型事件,然后运用归纳推理的形式确定(推出)一般性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3]。

(二)归纳论证法在侦讯说服中的具体应用策略。归纳论证法以期所具备的较强的合理性,而再侦讯说服工作中得以实现广泛的应用。在侦讯说服过程中,归纳论证法的具体应用策略与演绎论证法基本相同,唯一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第二步虽然同样也是搜集、寻找能够支撑其论证的论据,但是其所需要的论据是能够阐述和论述其主旨正确性的一些典型的实际案例。

举例来说,侦讯人员在对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进行侦讯的过程中,期初数次侦讯中,犯罪嫌疑人均以沉默据供。侦讯人员面对如此情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分析认为,导致其沉默据供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犯罪嫌疑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其二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认为,只要不开口,侦讯人员就对他们没办法。在这样的情况下,侦讯人员在侦讯过程中,首先上心理上打破犯罪嫌疑人不开口便没事的心理幻想,其次向其说明,坦白从宽的政策原则,并且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坦白从宽政策进行介绍,并且选取几个典型案例,对其进行说服。通过这些工作,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治愈坦白交代,供认自己的罪行,才是唯一的出路,最终是犯罪嫌疑人在短时间内交代自己的罪行。

三、类比论证法在侦讯说服中的应用实践

(一)类比论证法简述。类比论证法是一种运用类比推理形式进行论证的方法,其最鲜明的特点就是通过两对象某些属性相同或相似的比较,用一对象的属性来论证另一对象也应具有的属性,即用一种一般性来论证另一种一般性,或者用一种个别性来论证另一种个别性,从而达到确立论题真实性或正当性的目的[4]。

(二)类比论证法在侦讯说服中的具体应用策略。类比论证法在侦讯说服中的具体运用策略,其第一步与演绎论证法及归纳论证法相同,也是确定侦讯说服的主旨。但其接下来的步骤就与以上二者有较大差别,在确定说主旨后,侦讯人员首先要运用假设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发问,在这个过程中要连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发问,并且借犯罪嫌疑人之言,建立起一个可类比说理的对象,然后从中引出犯罪嫌疑人认可的一些事情。最后严格按照类比推理的要求,以质问的形式,将类比对象与说服对象的相似之处放在一起进行比较、推理,借助犯罪嫌疑人所认可的事情,推理出其应该接受的道理,从而达到说服的目的。

演绎论证法、归纳论证法和类比论证法是侦讯说服工作中最为常用的三种逻辑论证法,其在侦讯说服工作中具有较为广泛地应用。但是在实际的侦讯说服工作中并不是单单之运用以上三种逻辑论证法,而是在以上三种逻辑论证法为主的同时,还辅以其他方法共同运用,最大限度上提高侦讯人员的说服能力和说服水平。就演绎论证法、归纳论证法和类比论证法的运用,在实际侦讯说服工作中往往是结合起来运用的,只有三者有机结合、合理选择才能够使侦讯人员的说服更具逻辑性、论证性和说服力,才能够使犯罪嫌疑人接受侦讯人员的观点,积极转变态度,认罪服法。

参考文献:

[1]何向东.逻辑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学出版社,1999.

[2]周继祥.公安应用逻辑[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逻辑学推理规则范文5

[关键词]人工智能,常识推理,归纳逻辑,广义内涵逻辑,认知逻辑,自然语言逻辑

现代逻辑创始于19世纪末叶和20世纪早期,其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数学中的公理化运动。当时的数学家们试图即从少数公理根据明确给出的演绎规则推导出其他的数学定理,从而把整个数学构造成为一个严格的演绎大厦,然后用某种程序和方法一劳永逸地证明数学体系的可靠性。为此需要发明和锻造严格、精确、适用的逻辑工具。这是现代逻辑诞生的主要动力。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20世纪逻辑研究的严重数学化,其表现在于:一是逻辑专注于在数学的形式化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二是逻辑采纳了数学的方法论,从事逻辑研究就意味着象数学那样用严格的形式证明去解决问题。由此发展出来的逻辑被恰当地称为“数理逻辑”,它增强了逻辑研究的深度,使逻辑学的发展继古希腊逻辑、欧洲中世纪逻辑之后进入第三个高峰期,并且对整个现代科学特别是数学、哲学、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21世纪逻辑发展的主要动力将来自何处?大致说来将如何发展?我个人的看法是: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将由此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另一幅面貌。由于人工智能要模拟人的智能,它的难点不在于人脑所进行的各种必然性推理(这一点在20世纪基本上已经做到了,如用计算机去进行高难度和高强度的数学证明,“深蓝”通过高速、大量的计算去与世界冠军下棋),而是最能体现人的智能特征的能动性、创造性思维,这种思维活动中包括学习、抉择、尝试、修正、推理诸因素,例如选择性地搜集相关的经验证据,在不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尝试性的判断或抉择,不断根据环境反馈调整、修正自己的行为,……由此达到实践的成功。于是,逻辑学将不得不比较全面地研究人的思维活动,并着重研究人的思维中最能体现其能动性特征的各种不确定性推理,由此发展出的逻辑理论也将具有更强的可应用性。

实际上,在20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了现代逻辑与人工智能(记为AI)之间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例如,哲学逻辑所研究的许多课题在理论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AI从认知心理学、社会科学以及决策科学中获得了许多资源,但逻辑(包括哲学逻辑)在AI中发挥了特别突出的作用。某些原因促使哲学逻辑家去发展关于非数学推理

的理论;基于几乎同样的理由,AI研究者也在进行类似的探索,这两方面的研究正在相互接近、相互借鉴,甚至在逐渐融合在一起。例如,AI特别关心下述课题:

·效率和资源有限的推理;

·感知;

·做计划和计划再认;

·关于他人的知识和信念的推理;

·各认知主体之间相互的知识;

·自然语言理解;

·知识表示;

·常识的精确处理;

·对不确定性的处理,容错推理;

·关于时间和因果性的推理;

·解释或说明;

·对归纳概括以及概念的学习。[①]

21世纪的逻辑学也应该关注这些问题,并对之进行研究。为了做到这一点,逻辑学家们有必要熟悉AI的要求及其相关进展,使其研究成果在AI中具有可应用性。

我认为,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将会重点关注下述几个领域,并且有可能在这些领域出现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1)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常识推理中的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2)如何使机器人具有人的创造性智能,如从经验证据中建立用于指导以后行动的归纳判断?(3)如何进行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特别是基于已有的知识库以及各认知主体相互之间的知识而进行的推理?(4)如何结合各种语境因素进行自然语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机器人能够用人的自然语言与人进行成功的交际?等等。

1.常识推理中的某些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

AI研究的一个目标就是用机器智能模拟人的智能,它选择各种能反映人的智能特征的问题进行实践,希望能做出各种具有智能特征的软件系统。AI研究基于计算途径,因此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号模型。一般而言,AI关于智能系统的符号模型可描述为:由一个知识载体(称为知识库KB)和一组加载在KB上的足以产生智能行为的过程(称为问题求解器PS)构成。经过20世纪70年代包括专家系统的发展,AI研究者逐步取得共识,认识到知识在智能系统中力量,即一般的智能系统事实上是一种基于知识的系统,而知识包括专门性知识和常识性知识,前者亦可看做是某一领域内专家的常识。于是,常识问题就成为AI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即如何在人工智能中清晰地表示人类的常识,并运用这些常识去进行符合人类行为的推理。显然,如此建立的常识知识库可能包含矛盾,是不协调的,但这种矛盾或不协调应不至于影响到进行合理的推理行为;常识推理还是一种非单调推理,即人们基于不完全的信息推出某些结论,当人们得到更完全的信息后,可以改变甚至收回原来的结论;常识推理也是一种可能出错的不精确的推理模式,是在容许有错误知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简称容错推理。而经典逻辑拒斥任何矛盾,容许从矛盾推出一切命题;并且它是单调的,即承认如下的推理模式:如果p?r,则pùq?r;或者说,任一理论的定理属于该理论之任一扩张的定理集。因此,在处理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时,经典逻辑应该受到限制和修正,并发展出某些非经典的逻辑,如次协调逻辑、非单调逻辑、容错推理等。有人指出,常识推理的逻辑是次协调逻辑和非单调逻辑的某种结合物,而后者又可看做是对容错推理的简单且基本的情形的一种形式化。[②]

“次协调逻辑”(ParaconsistentLogic)是由普里斯特、达·科斯塔等人在对悖论的研究中发展出来的,其基本想法是:当在一个理论中发现难以克服的矛盾或悖论时,与其徒劳地想尽各种办法去排除或防范它们,不如干脆让它们留在理论体系内,但把它们“圈禁”起来,不让它们任意扩散,以免使我们所创立或研究的理论成为“不足道”的。于是,在次协调逻辑中,能够容纳有意义、有价值的“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不能使系统推出一切,导致自毁。因此,这一新逻辑具有一种次于经典逻辑但又远远高于完全不协调系统的协调性。次协调逻辑家们认为,如果在一理论T中,一语句A及其否定?A都是定理,则T是不协调的;否则,称T是协调的。如果T所使用的逻辑含有从互相否定的两公式可推出一切公式的规则或推理,则不协调的T也是不足道的(trivial)。因此,通常以经典逻辑为基础的理论,如果它是不协调的,那它一定也是不足道的。这一现象表明,经典逻辑虽可用于研究协调的理论,但不适用于研究不协调但又足道的理论。达·科斯塔在20世纪60年代构造了一系列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以用作不协调而又足道的理论的逻辑工具。对次协调逻辑系统Cn的特征性描述包括下述命题:(i)矛盾律?(A??A)不普遍有效;(ii)从两个相互否定的公式A和?A推不出任意公式;即是说,矛盾不会在系统中任意扩散,矛盾不等于灾难。(iii)应当容纳与(i)和(ii)相容的大多数经典逻辑的推理模式和规则。这里,(i)和(ii)表明了对矛盾的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iii)则表明次协调逻辑对于经典逻辑仍有一定的继承性。

在任一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中,下述经典逻辑的定理或推理模式都不成立:

?(Aù?A)

Aù?AB

A(?AB)

(A??A)B

(A??A)?B

A??A

(?Aù(AúB))B

(AB)(?B?A)

若以C0为经典逻辑,则系列C0,C1,C2,…Cn,…Cw使得对任正整数i有Ci弱于Ci-1,Cw是这系列中最弱的演算。已经为Cn设计出了合适的语义学,并已经证明Cn相对于此种语义是可靠的和完全的,并且次协调命题逻辑系统Cn还是可判定的。现在,已经有人把次协调逻辑扩展到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多值逻辑、集合论等领域的研究中,发展了这些领域内的次协调理论。显然,次协调逻辑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③]

非单调逻辑是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D·麦克多莫特和J·多伊尔初步尝试着系统发展一种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他们在经典谓词演算中引入一个算子M,表示某种“一致性”断言,并将其看做是模态概念,通过一定程序把模态逻辑系统T、S4和S5翻译成非单调逻辑。B·摩尔的论文《非单调逻辑的语义思考》(1983)据认为在非单调逻辑方面作出了令人注目的贡献。他在“缺省推理”和“自动认知推理”之间做了区分,并把前者看作是在没有任何相反信息和缺少证据的条件下进行推理的过程,这种推理的特征是试探性的:根据新信息,它们很可能会被撤消。自动认知推理则不是这种类型,它是与人们自身的信念或知识相关的推理,可用它模拟一个理想的具有信念的有理性的人的推理。对于在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获得成功的应用而言,非单调逻辑尚需进一步发展。

2.归纳以及其他不确定性推理

人类智能的本质特征和最高表现是创造。在人类创造的过程中,具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固然起重要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某种不确定性的归纳、类比推理以及模糊推理等。因此,计算机要成功地模拟人的智能,真正体现出人的智能品质,就必须对各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推理模式进行研究。

首先是对归纳推理和归纳逻辑的研究。这里所说的“归纳推理”是广义的,指一切扩展性推理,它们的结论所断定的超出了其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前提的真无法保证结论的真,整个推理因此缺乏必然性。具体说来,这种意义的“归纳”包括下述内容:简单枚举法;排除归纳法,指这样一些操作:预先通过观察或实验列出被研究现象的可能的原因,然后有选择地安排某些事例或实验,根据某些标准排除不相干假设,最后得到比较可靠的结论;统计概括:从关于有穷数目样本的构成的知识到关于未知总体分布构成的结论的推理;类比论证和假说演绎法,等等。尽管休谟提出著名的“归纳问题”,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和归纳逻辑的可能性提出了深刻的质疑,但我认为,(1)归纳是在茫茫宇宙中生存的人类必须采取也只能采取的认知策略,对于人类来说具有实践的必然性。(2)人类有理由从经验的重复中建立某种确实性和规律性,其依据就是确信宇宙中存在某种类似于自然齐一律和客观因果律之类的东西。这一确信是合理的,而用纯逻辑的理由去怀疑一个关于世界的事实性断言则是不合理的,除非这个断言是逻辑矛盾。(3)人类有可能建立起局部合理的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并且,归纳逻辑的这种可能性正在计算?蒲Ш腿斯ぶ悄艿难芯客贫侣匮荼涑上质怠6鞲袼乖缇椭赋觯吧缁嵋坏屑际跎系男枰蛘庵中枰仁笱Ц馨芽蒲葡蚯敖!盵④]有人通过指责现有的归纳逻辑不成熟,得出“归纳逻辑不可能”的结论,他们的推理本身与归纳推理一样,不具有演绎的必然性。(4)人类实践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相应的经验知识的真理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的力量。毋庸否认,归纳逻辑目前还很不成熟。有的学者指出,为了在机器的智能模拟中克服对归纳模拟的困难而有所突破,应该将归纳逻辑等有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与机器学习、不确ㄍ评砗蜕窬缪澳P陀牍槟裳爸幸延械某晒岷掀鹄础V挥姓庋拍茉谝延械墓槟裳俺晒希诨鞴槟珊突鞣⑾稚先〉眯碌耐黄坪徒埂⑤]这是一个极有价值且极富挑战性的课题,无疑在21世纪将得到重视并取得进展。

再谈模糊逻辑。现实世界中充满了模糊现象,这些现象反映到人的思维中形成了模糊概念和模糊命题,如“矮个子”、“美人”、“甲地在乙地附近”、“他很年轻”等。研究模糊概念、模糊命题和模糊推理的逻辑理论叫做“模糊逻辑”。对它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其代表性人物是L·A·查德和P·N·马林诺斯。模糊逻辑为精确逻辑(二值逻辑)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可能,它目前在医疗诊断、故障检测、气象预报、自动控制以及人工智能研究中获得重要应用。显然,它在21世纪将继续得到更大的发展。

3.广义内涵逻辑

经典逻辑只是对命题联结词、个体词、谓词、量词和等词进行了研究,但在自然语言中,除了这些语言成分之外,显然还存在许多其他的语言成分,如各种各样的副词,包括模态词“必然”、“可能”和“不可能”、时态词“过去”、“现在”和“未来”、道义词“应该”、“允许”、“禁止”等等,以及各种认知动词,如“思考”、“希望”、“相信”、“判断”、“猜测”、“考虑”、“怀疑”,这些认知动词在逻辑和哲学文献中被叫做“命题态度词”。对这些副词以及命题态度词的逻辑研究可以归类为“广义内涵逻辑”。

大多数副词以及几乎所有命题态度词都是内涵性的,造成内涵语境,后者与外延语境构成对照。外延语境又叫透明语境,是经典逻辑的组合性原则、等值置换规则、同一性替换规则在其中适用的语境;内涵语境又称晦暗语境,是上述规则在其中不适用的语境。相应于外延语境和内涵语境的区别,一切语言表达式(包括自然语言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直至语句)都可以区分为外延性的和内涵性的,前者是提供外延语境的表达式,后者是提供内涵性语境的表达式。例如,杀死、见到、拥抱、吻、砍、踢、打、与…下棋等都是外延性表达式,而知道、相信、认识、必然、可能、允许、禁止、过去、现在、未来等都是内涵性表达式。

在内涵语境中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首先,对于个体词项来说,关键性的东西是我们不仅必须考虑它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而且要考虑它们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外延。例如,由于“必然”是内涵性表达式,它提供内涵语境,因而下述推理是非有效的:

晨星必然是晨星,

晨星就是暮星,

所以,晨星必然是暮星。

这是因为:这个推理只考虑到“晨星”和“暮星”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并没有考虑到它们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的外延,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其中“晨星”的外延不同于“暮星”的外延。因此,我们就不能利用同一性替换规则,由该推理的前提得出它的结论:“晨星必然是暮星”。其次,在内涵语境中,语言表达式不再以通常是它们的外延的东西作为外延,而以通常是它们的内涵的东西作为外延。以“达尔文相信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这个语句为例。这里,达尔文所相信的是“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而不是它所指称的真值,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命题)就构成它的外延。再次,在内涵语境中,虽然适用于外延的函项性原则不再成立,但并不是非要抛弃不可,可以把它改述为新的形式:一复合表达式的外延是它出现于外延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外延加上出现于内涵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内涵的函项。这个新的组合性或函项性原则在内涵逻辑中成立。

一般而言,一个好的内涵逻辑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i)它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能处理的问题;(ii)它还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不能处理的难题。这就是说,它既不能与外延逻辑相矛盾,又要克服外延逻辑的局限。这样的内涵逻辑目前正在发展中,并且已有初步轮廓。从术语上说,内涵逻辑除需要真、假、语句真值的同一和不同、集合或类、谓词的同范围或不同范围等外延逻辑的术语之外,还需要同义、内涵的同一和差异、命题、属性或概念这样一些术语。广而言之,可以把内涵逻辑看作是关于象“必然”、“可能”、“知道”、“相信”,“允许”、“禁止”等提供内涵语境的语句算子的一般逻辑。在这种广义之下,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问题逻辑等都是内涵逻辑。不过,还有一种狭义的内涵逻辑,它可以粗略定义如下:一个内涵逻辑是一个形式语言,其中包括(1)谓词逻辑的算子、量词和变元,这里的谓词逻辑不必局限于一阶谓词逻辑,也可以是高阶谓词逻辑;(2)合式的λ—表达式,例如(λx)A,这里A是任一类型的表达式,x是任一类型的变元,(λx)A本身是一函项,它把变元x在其中取值的那种类型的对象映射到A所属的那种类型上;(3)其他需要的模态的或内涵的算子,例如€,ù、ú。而一个内涵逻辑的解释,则由下列要素组成:(1)一个可能世界的非空集W;(2)一个可能个体的非空集D;(3)一个赋值,它给系统内的表达式指派它们在每w∈W中的外延。对于任一的解释Q和任一的世界w∈W,判定内涵逻辑系统中的任一表达式X相对于解释Q在w∈W中的外延总是可能的。这样的内涵逻辑系统有丘奇的LSD系统,R·蒙塔古的IL系统,以及E·N·扎尔塔的FIL系统等。[⑥]

在各种内涵逻辑中,认识论逻辑(epistemiclogic)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认识论逻辑研究与感知(perception)、知道、相信、断定、理解、怀疑、问题和回答等相关的逻辑问题,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断定逻辑等;狭义的认识论逻辑仅指知道和相信的逻辑,简称“认知逻辑”。冯·赖特在1951年提出了对“认知模态”的逻辑分析,这对建立认知逻辑具有极大的启发作用。J·麦金西首先给出了一个关于“知道”的模态逻辑。A·帕普于1957年建立了一个基于6条规则的相信逻辑系统。J·亨迪卡于60年代出版的《知识和信念》一书是认知逻辑史上的重要著作,其中提出了一些认知逻辑的系统,并为其建立了基于“模型集”的语义学,后者是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先导之一。当今的认知逻辑纷繁复杂,既不成熟也面临许多难题。由于认知逻辑涉及认识论、心理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并且认知逻辑的应用技术,又称关于知识的推理技术,正在成为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重要分支之一,因此认知逻辑在20世纪中后期成为国际逻辑学界的一个热门研究方向。这一状况在21世纪将得到继续并进一步强化,在这方面有可能出现突破性的重要结果。

4.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

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有来自几个不同领域的推动力。首先是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的研究,人机对话和通讯、计算机的自然语言理解、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等课题,都需要对自然语言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不能仅停留在句法层面,而且要深入到语义层面。其次是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在20世纪哲学家们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问题倾注了异乎寻常的精力,发展了各种各样的意义理论,如观念论、指称论、使用论、言语行为理论、真值条件论等等,以致有人说,关注意义成了20世纪哲学家的职业病。再次是语言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例如在研究自然语言的意义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脱离语境的抽象研究上面,而要结合使用语言的特定环境去研究,这导致了语义学、语用学、新修辞学等等发展。各个方面发展的成果可以总称为“自然语言逻辑”,它力图综合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倡的使用论,J·L·奥斯汀、J·L·塞尔等人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及P·格赖斯所创立的会话含义学说等成果,透过自然语言的指谓性和交际性去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

自然语言具有表达和交际两种职能,其中交际职能是自然语言最重要的职能,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而言语交际总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简称语境)中进行的,语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语境仅指一个语词、一个句子出现的上下文。广义的语境除了上下文之外,还包括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整个社会历史条件,如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时间、地点、条件、讲话的人(作者)、听话的人(读者)以及交际双方所共同具有的背景知识,这里的背景知识包括交际双方共同的信念和心理习惯,以及共同的知识和假定等等。这些语境因素对于自然语言的表达式(语词、语句)的意义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这具体表现在:(i)语境具有消除自然语言语词的多义性、歧义性和模糊性的能力,具有严格规定语言表达式意义的能力。(ii)自然语言的句子常常包含指示代词、人称代词、时间副词等,要弄清楚这些句子的意义和内容,就要弄清楚这句话是谁说的、对谁说的、什么时候说的、什么地点说的、针对什么说的,等等,这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中才能进行。依赖语境的其他类型的语句还有:包含着象“有些”和“每一个”这类量化表达式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论域,包含着象“大的”、“冷的”这类形容词的句子的意义?【鲇谝烙锞扯ǖ南啾冉系亩韵罄啵荒L锞浜吞跫锞涞囊庖迦【鲇谝蛴锞扯浠挠镆寰龆ㄒ蛩兀绱说鹊取#╥ii)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在语境中会出现一些重要的变化,以至偏离它通常所具有的意义(抽象意义),而产生一种新的意义即语用涵义。有人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在它的具体语境中的意义,才是它的完全的真正的意义,一旦脱离开语境,它就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语言的抽象意义和它的具体意义的关系,正象解剖了的死人肢体与活人肢体的关系一样。逻辑应该去研究、理解、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当然不是去研究某一个(或一组)特定的语句在某个特定语境中唯一无二的意义,而是专门研究确定自然语言具体意义的普遍原则。[⑦]

美国语言学家保罗·格赖斯把语言表达式在一定的交际语境中产生的一种不谧置嬉庖宓奶厥夂澹凶觥坝镉煤濉薄ⅰ盎峄昂濉被颉耙保╥mplicature),并于1975年提出了一组“交际合作原则”,包括一个总则和四组准则。总则的内容是: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仿照康德把范畴区分为量、质、关系和方式四类,格赖斯提出了如下四组准则:

(1)数量准则:在交际过程中给出的信息量要适中。

a.给出所要求的信息量;

b.给出的信息量不要多于所要求的信息量。

(2)质量准则:力求讲真话。

a.不说你认为假的东西,。

b.不说你缺少适当证据的东西。

(3)关联准则:说话要与已定的交际目的相关联。

(4)方式准则:说话要意思明确,表达清晰。

a.避免晦涩生僻的表达方式;

b.避免有歧义的表达方式;

c.说话要简洁;

d.说话要有顺序性。[⑧]

后来对这些原则提出了不和补充,例如有人还提出了交际过程中所要遵守的“礼貌原则”。只要把交际双方遵守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作为基本前提,这些原则就可以用来确定和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语用涵义)。实际上,一个语句p的语用涵义,就是听话人在具体语境中根据语用规则由p得到的那个或那些语句。更具体地说,从说话人S说的话语p推出语用涵义q的一般过程是:

(i)S说了p;

(ii)没有理由认为S不遵守准则,或至少S会遵守总的合作原则;

(iii)S说了p而又要遵守准则或总的合作原则,S必定想表达q;

(iv)S必然知道,谈话双方都清楚:如果S是合作的,必须假设q;

(v)S无法阻止听话人H考虑q;

(vi)因此,S意图让H考虑q,并在说p时意味着q。

试举二例:

(1)a站在熄火的汽车旁,b向a走来。a说:“我没有汽油了。”b说:“前面拐角处有一个修车铺。”这里a与b谈话的目的是:a想得到汽油。根据关系准则,b说这句话是与a想得到汽油相关的,由此可知:b说这句话时隐涵着:“前面的修车铺还在营业并且卖汽油。”

逻辑学推理规则范文6

      不过,笔者认为,胡塞尔现象学从未试图用一种私人语言来进行现象学描述。作为一门尘世的(weltliche)学问,它需要能被所有人传达和理解。它从未试图创造一种专属于自己的“现象学语言”,它所使用的语言正是我们每天所言谈与理解的日常语言。然而必须承认,私人语言之不可能性以及维特根斯坦对自己所尝试的“现象学语言”的否弃,向胡塞尔现象学所提出的真正值得反思问题在于:使用一种公共性语言进行现象学描述所必然带来的解释学前设,与现象学还原所要求的彻底性,两者之间不矛盾吗?胡塞尔是否把捉到了这一问题,他又是以怎样的态度去面对的?由此现象学描述、现象学方法还有怎样一种意义?

    一、胡塞尔:对语词普遍性之承认与对逻辑范畴之还原

    关于用什么样的语言来对现象进行描述以及这种语言自身的特点,胡塞尔是有着清醒的方法论认识的。在《观念i》中他曾明确地指出:“属于表达行为本质的普遍性意味着,被表达者的一切特殊性绝不能在表达中被反映。意指层不是,而且必然不可能是一种对底层的复制”[3]。一方面,语言与存在是异质的,表达是普遍性的意指。胡塞尔所说的在现象学还原之后对于现象的直接描述,并不是要对于感觉予料进行直接的描述或者直接复制;他在其现象学工作中从来使用的都是我们的共同语言,如果说他对这种语言有什么要求的话,那只是“表达的忠实与无歧义性”。他说:[4]

    在本身只不过是在纯直观中产生的本质理论的现象学中,我们在先验纯粹意识的例示性所与物上实行直接的本质看行为,并以概念或术语将其固定。使用的字词可能取自日常(allgemeinen)语言,这类字词含义分歧,由于意义多变而词义模糊。只要它们在实际表达的方式中“符合”(decken)于直观所与物,它们就具有一种确定的、当下实显的和明晰的意义。

    因此,所谓忠实与“符合”、对现象的直接描述,不能误解为寻求与现象的直接同一,而是在“本质看”之后用范畴性的语言将直观到的范畴形式与共相固定下来,形成谓词表述的“事态”,这是一种知性对象性,它表达的是从感性对象中抽出的意义层面,而不是对直观充实的直接再现。现象学的构成不是质料构成,而是意义的构成;现象学描述就是要澄清在一系列意义呈现中那些意向性功能与意向内容方面的细致的本质差异、规则与过程[5]。要做到描述的忠实,只是要排除各种已有的本质理论的影响,对它们实行现象学还原;要做到无歧义性,只是要求术语的严格与明确,而并不是另去创造一套理想的人工语言。

    但另一方面,现象学的无“前提性”要求是否也必然涉及对逻辑范畴本身的还原?进而也涉及对一种用来理论描述的公共语言的悬置?对此,保罗·利科在法译本《观念i》的

译者导言中总结道:“无庸置疑,自然态度也涉及逻辑,还原与其有关,而且存在着一个逻辑数学学科的构成问题……逻辑本身在一种原初主体性中有一种先验根源。”[6]因此在没有为逻辑规则以及谓词判断、谓词表述给出现象学的明证性描述之前,这些本质之物都是要被“悬置”起来的。 

    而且,实际上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对以洛克为代表的英国经验论和怀疑论的长篇反驳,以及在《观念i》中对经验论和实证主义的集中批评,都表明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他认为经验主义及其怀疑论的根本失误在于它们一方面声称要一切从直观经验出发,但另一方面却没有让自己做出推论时所依据的那些逻辑推理规则本身也从直观中被明证地建构起来。为此,胡塞尔提出应该将实证主义提出的“一切原则之原则”贯彻到底。[7]只有当现象学自身为逻辑奠定基础时,逻辑的有效性才会得到承认,而在此之前必须“排除作为普遍科学的纯粹逻辑”[8]。他声称,只有自己的这种彻底性,才是一种“真正的实证主义”。所以逻辑范畴进而公共语言是要被“悬置”起来的。

    一方面要保留公共语言作为现象学描述的媒介,另一方面又声称对所有的逻辑范畴予以排除;与此必然相关的是,一方面“悬置”自然态度及其所有本质科学,另一方面施行理论表述的现象学者又要作为世界中的人格主体来运用公共语言。这难道不会自相矛盾吗?对此在《观念i》中胡塞尔是这样来回答的——在谈及把形式逻辑和一切形式科学“置入括号”的可能性时,他说:[9]

    现象学可能有机会去涉及的逻辑命题或许只是诸逻辑公理,如矛盾律等,这些公理的普遍性和绝对正当性,现象学可在自身所与物的例示中加以洞见。因此我们能明确地将排除性的悬置作用扩大到形式逻辑以及一般科学全体。

    看起来只要能在自身的纯内在性中为这些本质学科奠定其正当性基础,那么现在暂且在理论表述层面上提前运用一下这些逻辑范畴是没什么不妥的。这样一种观点,他在§64谈及“现象学者的自我排除”时,我们可以看得更清楚。他说:[10]

    我们排除整个自然界和一切超验—本质的范围……但是我们不是刚说过“我们”在实行排除吗?我们这些也是自然世界成员的现象学家们是否能使自身失去作用呢?

    胡塞尔认为这种自我排除并没有什么困难,只要区分好这样两个方面:

    作为现象学者,我们不应当不是自然人或在我们说话时设定自己不是自然人。但是,作为一种方法……我们对自己应用了现象学还原的准则……现象学家与任何其它本质科学家,如几何学家,并无不同。几何学家在其科学论著中往往谈到自己和自己的研究;但是进行数学思维的主体并不包括在数学命题本身的本质内容之中。

    如果心理学家或逻辑学家在进行心理学或逻辑学研究时,他们自己的心理学自我或逻辑学自我是被排除或者说被“悬置”起来的,而这根本不会引起什么困难和误解,那么现象学家在进行现象学研究时排除他自己的自然态度中的自我,这又有什么困难和值得奇怪的呢?逻辑学、心理学的本质规律只是借助于那个思维的主体而被表述出来,它们在本质上并不涉及这个思维的主体本身。那么现象学的本质洞见不也一样吗?——它只是借助于自然态度中的现象学者及其语言表述而被表达出来而已。

    但是,被表述的逻辑学规律与行表述的逻辑学家,它们毕竟都是自然态度中的相关项,逻辑学规律并不否定逻辑学家的自我存在及其表述的有效性,只要逻辑学自身能给出逻辑规则的证明,那么逻辑学家事先非反省地运用同一推理规则就仍然是合理的。然而现象学不只是在同一世界之中悬置与它自

身处在同一层次上的一两门本质科学,而是要排除自然态度的“总设定”(generalthesis),是要将世界设定本身置入括号;同时现象学者却是自然态度中的人,作表述的语言又是充满着超验—本质物的语言。用一种世界态度中的语言来描述一种非世界态度的直观,难道不会带入某种先入之见吗? 

    对此,在《经验与判断》中再次谈到语词的普遍性问题时,胡塞尔“警觉地”谈到了运用自然态度中的语言就有可能预先带有自然态度的理解。他首先说:[11]

为了达到前谓词经验的真正最终的原始明证性,我们将不得不……回溯到最素朴的经验,并为此建立外部作用的一切表达方式……因此我们纯粹只让感性知觉、然后让一般知觉发挥效用,我们把世界纯粹只作为知觉世界来考察……已经意味着在其中包含有对全部理想化(idealisierung)的排除……

    然后胡塞尔马上就指出,对这种经验的观察和描述本身“已经有某种程度的理想化了”,已经使用了共同体的语言、普遍的名称,其对象也已经被看作“为一切人的对象”了,但是对此他却认为:[12]

    我们甚至必须不考虑这一点,并装作好像这些作用并不带有任何已被同时给予的某一共同体的预定轮廓,而每次都是我的完全原始的获得物似的。但这也就带来了诸多困难,即我们的语言表达必然是这样一些具有普遍性、交往性意义的表达,因而在使用任何一种对象标志的同时这种最初的理想化总是至少已被提议了,并且总是一再地需要作出新的努力,才能避开表达的这种强迫人接受的意义。

然而这种“装作”多少带有些自欺欺人的嫌疑,我们凭什么可以这样“装作”?好像只要我们不断保持警惕,不断地进行现象学还原,就可以把自然态度的影响清除出去。但假如我们无论如何“努力”都不能避开某种“先入之见”呢?

二、世界视域与本质直观

    之所以对公共语言的使用会带入“先入之见”,在胡塞尔自己的理论框架内看来,是因为这种公共语言承载了我们自身的视域(horizont)。实际上即使是前谓词的知觉场境(feld)本身也已作为一个先天可能的活动范围和统一性而成为“世界”,它在任何一种行为中都已作为前提。例如连续给予的红色,会使我们产生对下一刻再出现红色或颜色的期待。知觉场境一旦在时间绵延中展开,就会不断把这种期待作为习惯(habitualität)沉淀下来,哪怕在最原初的状况中也预先规定了我们对下一刻现象之理解的可能类型。于是“世界对于我们总是已经有知识以各种各样方式在其中起过作用的世界……任何本来意义上总是有所经验的经验……必然已经具有预先的共识(mitwissen)和前识(vorwissen)”[13]。这构成了我们的世界视域。

    那么世界视域究竟在何种程度上成为一种语言视域呢?尽管在胡塞尔那里,不论是意义赋予行为还是被意指的意义本身都可以是前语言的,意义是语言的起源而不是相反。但是当我们对它们进行描述和谓词固定时,却已在使用语言了。在我们以为谈论的就是对象本身时,语言这种透明的介质却已在规约着我们言谈的本质可能性。谓词判断是我思的逻辑机能,所以我们无法越过谓词表述的透明介质而深入到它的背后——这在康德的范畴论中已被反复阐明过了。在这种意义上,世界视域成为了一种语言视域。

    这样的话,当运用公共语言描述现象时,在现象那里我们还能看到什么呢? 例如在《经验与判断》中胡塞尔通过回溯前谓词经验,发现“具有”(hat urteil)判断与“是”判断有同样的起源,因为对象自身的组成部分就有独立的块片(stück)和不独立的

因素之间的差别。[14]但我们会问:这是否只是我们语言自身的反照?恰恰是因为我们的语言已做出了这样的两种判断,我们才可能看到这样的谓词判断形式的所谓前谓词的起源、它们在现象中的相应区分?《经验与判断》是运用现象学方法来对具体问题进行描述的典范,在此胡塞尔系统地讨论了谓词判断的各种主要形式,例如主谓词、关系、质以及量词和判断的诸模态在这种前谓词经验中的根源。然而即使我们真能把我思、谓词表述从直接所予中作为明证性的真理发生学地构造出来,也仍然排除不了以下可能的局限性:这种构造或许仅仅只是能够在现象中映证语言自身的可能性——“我思”在现象中看到的总是它自己,它虽然确定了自己的合法性但仅仅是加深了对自我的理解而已。 

    同样的问题在现象学的本质直观这里也存在。对于本质直观方法,胡塞尔在《经验与判断》中总结道:[15]

    我们让事实作为范本来引导我们,以便把它转化为纯粹的形象,这些形象全都是与那个原始形象具体地相似的东西。这样我们就会自由任意地产生各种变体……在对一个原始形象,例如一个物作这种自由变更时,必定有一个不变项(invariante)作为必然的普遍形式仍在维持着……这种形式……就把自己呈现为一个绝对同一的内涵,一个不可变更的、所有的变体都与之吻合的“什么”:一个普遍本质。

    这种本质为所有的自由变更预先规定了界限,“它表明自己是这样的一种东西,没有它,这一类型的对象就不能被设想”。但是,我们要问,这种想象变更之自由到底有多大?难道不正是我们的知觉场境本身预先给出了自由想像中的可能“类型”吗?那对所有的自由变更预先规定界限的不正是前此的世界视域本身吗?所以我们并不是通过想像中的例示性直观来获得全新的本质,而恰恰只是在隐含地预先理解了本质之后,才能对想像变更中产生的各种变体进行选择,最后才能确认那个同一的所谓“不变项”。

    不过在此笔者也恰恰看到了调和世界视域与现象学还原之冲突的可能途径,因为作为现象学方法的本质直观,恰恰可以成为对我们世界视域自身的一种自我理解的方法。如果本质直观的说法能成立,那么它恰恰应该是对解释学前设的揭示,它所直观到的正是那从意识开端以来就逐渐积淀下来的并已构成我们先天认识类型与结构的东西。只有这样它才能与现象学的意向性理论和“视域”学说相协调。这样,世界视域与现象学直观不再是绝然的矛盾,现象学还原之后被“本质直观”到的恰恰是世界视域的“类型与结构本身”,它们彼此就以这种方式融洽起来。

    于是回过来再看看现象学描述,这种描述之可能性究竟是源于现象自身所呈现的自明的差异性,还是相反:这种差异只是我们语言结构自己对自己的理解?我们的回答倾向于前者。事实证明,即使某种概念区分(例如“颜色”与“广延”的区分)在一种语言系统中被忽略,而在另一种语言系统中被突出,这也并不意味着这两种世界观的相互不可进入——由于知觉显现物毕竟是一样的,因此它们可以回到知觉的基地上来重新达到对于彼此概念区分的相互理解。由此可见差异是在现象中被自明给予的。而且即使对某种差异的把握的确会以我们前此的语言和世界视域为基础,但这种视域本身作为“智慧”也是一步步从现象中生长和抽离出来的。

    并且公共的语言所带来的世界视域也不是绝对的。在现象学的行为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同一个充实直观的基础上是可以产生具有不同意向本质的行为的,从而此时这两个行为也就具有了不同的认识本质[16]。所以即使“现象学描述”最终所把握与展示的,只是自身的语言视域所包含的对于直观的理解,只是以此映证了自身的合法性起源,但对现象本身之言说的不可穷尽,已向我们昭示出:现象学描述并不排除其它的可能性、其他的理解;而且恰恰是通过现象学对事情本身的回溯才可能揭示出对现象的理解“本来可以不是这样!”。这是现象学方法的一种重要意义与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