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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一、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危险化学品是指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腐蚀性,会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这些危险化学品在其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和废弃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或疏于管理,就很有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显著增加,很多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决定了事故的多发性和严重性。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呈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以及过程连接管道化的特点。如果管线破裂或设备毁坏,会有大量易燃气体或液体瞬间泄放,迅速蒸发形成蒸气云团,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下限。论文参考。云团随风漂移,飞至居民区遇明火爆炸,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灾难。多数危险化学品对人体有害,由于设备密封不严,人员操作失误或处理不当等因素,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可直接导致人员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生态环境也会受到严重污染。正是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使我们在利用其益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避免其可能带来的对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的伤害和损失。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
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我国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法规体系,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等,这对有效控制和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度建设本身存在着立法滞后、制度体系标准矛盾、与国际不接轨等突出问题。
化学工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至今为人们所知的化学品有500-700万种之多,并且每年以数万种的速度产生新合成化学品,其中绝大多数都应该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现行最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都是2003年出台的,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新化学品没有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要求进行注册登记,造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存在着极大的安全事故隐患。
现有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中包括着原化工部、交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的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而这些规定和标准之间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让执法者无章可循,让企业无所适从。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管理上缺乏多部门共同认可的权威的鉴别分类机构,各部门按照行业特点自行制定标准,造成了实际监管的难度。
我国作为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大国,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不接轨。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危险化学品出口企业的产品直接采用国外的配方、说明书和标签,在在登记中时由于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导致产品归类不同,危险化学品标签差异明显,给安全监管带来困难。部分国外已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如甲胺磷、久效磷、偶氮染料等,我国仍有一定量的生产,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和潜在危害。
2、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监管难度大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是一项告知性备案工作,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在登记开展过程中,很多企业积极性不高,认为登记工作进行与否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不能积极响应和认真配合。
危险化学品登记对象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在实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很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达不到登记注册条件,市级和企业没有明确的登记监管部门,缺少技术支持指导,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安全监管盲区。同时存在监管部门不同,信息交流困难的问题。例如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名单一部分掌握在安监部门手中,还有一部分为公安部门所掌握。实际登记过程中就有一个互相协调、沟通及资源共享的问题。论文参考。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备
危险化学品大多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特性,如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如有不慎,会造成的大量危险化学品泄露,发生危险危险品事故,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的损失,对大气、水体、土壤造成污染。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苯胺爆炸,造成影响恶劣的松花江污染国际事件,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问题严重。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方面法规和要求,各部门、企业组织人员编写了应急预案,但大多都是敷衍了事,没有太多的实用价值,没有针对性及目的性,可操作性差,且没有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还是处于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仓促面对的现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一个多部门合作,分工明确,综合协调的体系,而今我国目前的对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还处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的状况,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根据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吸取国外的先进行管理经验及国际惯例,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接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使得执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强,实用性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修改,消除法律、法规、标准的滞后于实际情况的弊病。
一是尽快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尽快修订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当前应对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实施新的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完善新化学物质申报监管;二是加快制定完善有关危化品安全的配套规章,在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技术、危险化学品限量标准、重大危险源鉴别标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等方面需加强研究,统一监管标准;三是在危险化学品分类制度、标签和标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标准上,需进一步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从而基本建立起以《安全生产法>为总纲,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核心,以相关配套规章、规程、标准和地方性法规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的全过程的依法管理新局面。
2、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监管
继续大力推行化学品登记制度,从法律形式上固定下来。进行化学品登记管理是各国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国外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都制定或实施了化学品登记制度或新化学品申报制度。我国应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作为一种行业准人凭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储存条件的企业,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也就不能领到证书。没有证书的企业,可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等,可以取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
危险化学品涉及的部门多、行业多、环节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显著特点,因此政府和企业都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全部危险化学品采取登记管理,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废弃等环节进行实时的监管。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环保、经贸、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运输到废物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建立完整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救援工作应注重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完善预案体系、开展风险分析、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科技术水平和开展全社会的应急教育。应急救援指挥应当实行国家集中管理、统一指挥的基本原则;国家要大幅度地增加应急体系建设的整体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要确保应急救援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位置;应急救援的主要基础是全社会总动员。各部门应协调一致,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减少内耗。论文参考。我国已成立了国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指挥中心,在全国8个地市(上海、吉林、沈阳、天津、济南、青岛、株洲、大连)成立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初步建立起了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网络,应加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提高自身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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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 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六)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三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
(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
第十四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六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上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
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范文3
一、总体工作思路
2012年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工作思路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和总局2012年工作安排,围绕“一个树立、三个坚持、三个强化”,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3号、国发〔〕40号两个重要文件为主线,以提升危化品领域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能力为目标,以推动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为核心,以实施危化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强化“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深化“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推进科技进步为手段,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改进监管方式,坚决遏制危化品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工作安排的有关说明
(一)关于严格危化品安全管理。年11月2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40号),对严格危化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发〔〕40号文件要求,严格危化品安全管理,今年安排了8项重点工作。
1.各地要组织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国发〔〕40号文件有关要求。为了指导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发〔〕40号文件要求,总局会同危化品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在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管理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力争4月底前印发《通知》。
2.加强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是遏制危化品事故、推进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必然要求和有效手段。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抓住“重点危险工艺”,提升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抓住“重点监管危化品”,控制危化品事故总量;抓住“危化品重大危险源”,遏制较大以上危化品事故。具体要求:一是今年要全面完成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总局将对各地改造完成情况和实际成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二是新建化工装置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三是启动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工作。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的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DCS),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重点监管危化品的储存设施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要装备自动化监控系统,实现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报警,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有紧急切断措施。各地要制定改造完善工作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造任务。四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开展危化品重大危险源普查,建立危化品重大危险源档案;指导危化品企业对照新颁布标准的要求,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自动控制措施进行评估整改,提高预防较大以上危化品事故的能力。
3.加强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强化规划和设计的管理是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由于设计不完善或没有正规设计造成的危化品(化工)事故时有发生。在日常管理和监管中很难发现和消除设计造成的缺陷和隐患。因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监督管理。一是要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安全审查。危化品建设项目尤其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都要开展设计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要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的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安全审查(HAZOP审查)。二是要把建设项目设计安全审查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结合起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行政许可尽快开展危化品建设项目设计安全审查,逐步实现到所有危化品建设项目设计阶段都要进行安全设计审查。三是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监督管理,对由于设计不完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4.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当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仍然是危化品安全监管最有效的手段。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制定修订了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配套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规章。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还将陆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这些新制定修订的部门规章进一步提高了准入门槛,细化了准入条件,明确了事权划分,规范了许可工作程序,提高了违规处罚标准。各地要以贯彻落实这些新制定修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契机,针对当地危化品安全生产的特点,细化许可条件,修订完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细则,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严把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准入关口。要认真吸取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教训,加强大型石油库安全许可工作。
5.组织开展在役化工生产装置安全设计诊断。为全面消除化工生产装置设计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在3年内完成对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化工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危化品企业要聘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家,对本企业的化工装置尤其是未经过正规设计的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通过安全设计诊断,重点对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复核,及时整改装置设计存在的问题,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6.加强化工园区(包括化工集中区,下同)安全一体化管理。化工企业进园区,在降低公共安全风险的同时,增大了园区内化工企业间安全生产相互影响的风险。因此,必须实施和加强化工园区一体化管理。各地要组织开展现有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产业链,优化园区内的企业布局,严格企业入园条件。化工园区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分利用园区内各企业的监测监控、应急救援等资源,构建园区一体化管理信息平台,对园区安全生产进行一体化封闭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制定《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各地加强和规范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
7.继续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尽快修订制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及其配套文书,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细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等安全生产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目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还将组织开展危化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课题研究。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和《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加快制修订列入2012年度计划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评价通则》等标龄长且不适应当前安全要求的重要标准。
加强危化品的地方立法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周期短、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等优势,结合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部门规章,继续加强有关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制定适应本地区危化品安全生产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8.建立完善危化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各地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危化品、大型危化品储罐区、危化品道路运输、危化品输送管道和使用危化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进一步推进苏浙沪和环渤海地区危化品道路运输区域联控机制建设。
(二)关于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最终取决于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逐步落实到位。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一定要紧紧围绕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因此,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发〔〕23号和安监总管三〔〕186号两个重要文件,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9.继续贯彻落实国发〔〕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186号)文件精神。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危化品企业全面领会和正确把握文件要求,着力在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备设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加强变更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班组建设和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0.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与评审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抓手,也是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和效果的重要载体。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企业可以解决安全生产怎么干、干什么、如何干、干到什么程度的问题,监管部门可以解决管什么、重点管什么、具体要求是什么的问题。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防止片面追求达标进度的倾向,更加注重达标质量。达标企业要能够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明显问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是对所有危化品企业提出的普遍要求,各地在实践中针对具体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有针性的诊断,针对企业特点和突出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增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推动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各地要制定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涉及范围、进度安排、实施方法和保障措施等,力争2012年底前基本实现危化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的工作目标。要着力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示范企业,建设一批二级以上达标示范企业。
11.深化和规范危化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排查治理隐患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始终把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体制机制作为主要工作来抓。针对危化品企业特点,监管三司将制定危化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导则,指导企业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借鉴北京顺义经验,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系统。要督促企业制定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科学规范的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及时跟踪企业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保证排查治理效果。
12.全面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化工装置安全运行涉及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人员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贯穿正常运行、开停车、异常工况处理和维护维修全过程。要保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必须着力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为指导企业企业正确理解《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3034-)的要求,全面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制定《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从及时收集涉及危化品的安全信息、开展化工过程危害分析、完善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加强动火及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机械仪表电气设备完好、公用工程可靠、变更管理、试生产安全审查、事故及应急管理等方面,指导企业逐步提高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3034-),指导企业认真落实指导意见,提升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3.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危化品安全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采取措施督促有关中央企业认真吸取近年来中央企业发生的重特大危化品事故教训,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大力支持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有关中央企业全面开展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危化品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继续指导和推动中央企业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装置设计和运行阶段全面推广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全面分析评估化工装置安全风险,提升企业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能力。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国资委适时开展中央企业危化品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三)关于开展专项整治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调研指导、专题研究等方式,加强基础工作,推动重点工作落实,指导基层破解工作难点,重点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14.继续深化危化品领域“打非”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准确理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工作要点关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具体要求,高度重视危化品领域“打非”工作,工作重点是全面清理危化品建设项目,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擅自变更建设范围等非法违法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加强对停产、关闭企业的监管,防止企业无证生产;加强试生产延期企业的安全监管,防止个别企业借试生产延期之名拖延和逃避安全隐患整改。要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危化品行为。
15.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力度。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危化品安全生产实际,确定并深入重点市、重点县,开展针对性的调研督导,指导基层正确把握重点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积极破解工作难点,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6.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实施。各地要按照时限要求,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的“六大体系”和“七项重点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危化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7.积极转化危化品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成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完成与陶氏化学合作开展的危化品安全管理第二期示范合作项目,提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技术要求。推进与拜耳公司关于加强光气安全管理的合作,提出加强我国光气企业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总结与塞拉尼斯公司关于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合作成果,推动我国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技术进步。积极参与我国应对《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对策与措施的研究工作及相关国际合作,加强《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研究工作。
18.加快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加快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措施。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依托“金安”工程,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力争在2013年实现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和审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完善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并将其纳入“金安”工程。
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农业清洁生产 法律制度 完善
清洁生产概念从一提出,就已经涉及农业领域,考虑到化学肥料的清洁施用。但从总体上看,农业环境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关注,清洁生产的重点还是放在T商业领域。事实上,无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还是污染程度,农业都不亚于工业,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工业。因此,将清洁生产的概念引入农业,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2002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使我国清洁生产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在这之前,我国在农业法律制度建设上没有直接提到“清洁生产”.也没有专门的农业清洁生产法规.农业清洁生产的思想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
1.1相关法律规定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对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作了一般性的要求。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l1条规定:“……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第22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农业清洁生产作出明确规范。
1.2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2000年农业部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l3条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对安全使用农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作了规定,同时第38条对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副产品作了禁止性规定。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目的就是防止畜禽养殖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2002年农业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1993年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专门对农产品质量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1.3相关地方性法规
2002年福建省颁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对农药、化肥、薄膜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均有所涉及,还涉及农产品质量建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此外,该条例第19条还规定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堆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利用生物和工程技术对农村生产、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
2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有关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在农业清洁生产立法上已有一定进展,但还难以真正将清洁生产的要求贯彻到农业生产之中,清洁生产还难以成为农业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
2,1农业清洁生产理念未得到完整体现
农业清洁生产的一些要求只在部分农业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不够完整全面,清洁生产的思想理念也未能全面反映到立法当中.导致思想认识、工作重点及管理体制上存在不足。首先,农业清洁生产不是单纯的环保措施,而是融环境保护于生产建设之中,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生产模式,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对人类与环境危害最小化;其次.农业清洁生产不是仅仅指清洁的产出,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只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且还须解决农业自身产生的污染及资源的浪费,即清洁的投入和清洁的生产过程;最后,实践中对清洁生产的领导力度不够,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至今,全国还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包括农业、服务业在内的协调清洁生产的组织管理体系,使清洁生产仍游离于主要经济活动之外。基本没有改变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分离的局面[21。
2.2有关农业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农业清洁生产的要求,在现有立法中仅仅只是附带性的规定,多只根据需要,在立法中增加一些条文。同样的内容在相同或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中多次出现,创新的内容不多,可操作性的措施很少。而且,从整个农业立法内容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来看.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还没有引起普遍重视。现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却关注不多。实际上。许多地方尤其是工业不发达地区农产品受污染的罪魁祸首不是工业“三废”。而恰恰是生产中使用的农用化学品。不重视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很难保证有清洁的产出,生产出优质安全的农产品。
其次.实行农业清洁生产会导致生产经营者成本增加,只有通过采取措施,将其转化为生产经营者的自觉行动,清洁生产目标才能得以顺利实现。从农业现行立法情况看.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主要以引导、鼓励和支持性的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规范条文很少。《清洁生产促进法》也是一部鼓励性特征极为明显的法律,强制性、处罚性规范的缺失,使得生产经营者很难自觉将清洁生产的技术措施主动应用到生产过程之中。
2.3缺乏推动农业清洁生产的经济激励机制
首先.现阶段我国对清洁生产的建设、改造项目的资金保证.以法规性的规定、政策性的鼓励和原则性的文件为多.清洁生产保证资金来源匮乏、渠道不畅、优惠不明显.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资金支持的政策和法规。
其次,现行的自然资源、水电、农药、化肥等定价过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废物最少化的动力。而且,由于受到现有的经济技术的限制,推行清洁生产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减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对农业生产经营推行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加之很多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实施清洁生产的意义缺乏深刻的认识,获取清洁生产信息的渠道不畅.缺乏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致使农业清洁生产推行不力。
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研究生实验室 系统化管理 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 G64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6-0046-02
研究生实验室是高等院校培养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平台。研究生实验室管理模式落后、实验室管理人员水平有限、实验仪器设备利用率低等问题已成为目前我国研究生实验室管理的主要问题,严重影响了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近年来,由于研究生招生规模逐渐扩大,研究生实验室人数进一步增加,研究生实验室的管理情况更加严峻。[1]本文通过对研究生实验室建设的信息化、管理的开放化、环境的绿色化、设备维护和维护的人性化等因素进行研究,提出应不断加强研究生实验室的管理,逐步形成可行的、合理的、科学的研究生实验室管理体系。
一、实验室建设的信息化
研究生实验室建设存在着建设经费投入不足、设备共享滞后、信息化认知水平低、实验人员工作热情不高等问题。[2]每一个研究生导师都有自己的研究生实验室,研究生实验室的设备主要靠科研经费投入,经费的投入不足和不合理的购入设备是实验室运行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建设经费的不足造成购买的设备达不到预期的实验效果,影响实验结果和教学质量。实验室之间设备共享手段落后,经常造成设备的重复购买,这既浪费了有限的建设经费,又降低了新仪器的购买可能性。实验室之间不能有效地进行信息互通,及时更新各自的信息,严重制约了实验室的发展。研究生实验室实验人员流动频繁,人员之间缺乏交流,团队建设缺少长期规划和目标,导师对团队建设往往缺乏重视,导致实验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影响实验进度。可见,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
应加强研究生实验室的信息化基础设备的普及,完善计算机、网络的全实验室覆盖[3];加大研究生实验室的资金投入,引进先进的系统软件,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对实验室的各项资源进行数据化的统筹管理。应参考国内外高校已经建设成功的实验室平台模式,如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实验室管理系统,建设大型设备共享平台、实验室管理系统、实验设备管理系统、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化学品采购管理系统等网络体系,设立虚拟拓展实验室,加大开放实验室信息共享程度。可以了解最新研发的仪器和设备情况,合理购买,杜绝因信息更新慢而买到落后、技术设备或共享平台已经有的设备。应科学的建立研究生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和目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信息传播程度,进而提高实验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信息化认知度,由小到大,最终形成系统的、高效的、科学的管理体系,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实验室管理的开放化
高校研究生实验室开放程度普遍较小,开放型课题很少,研究生自主进行实验的机会不多,学生缺少热情和积极性。研究生是研究生实验室的主体,研究生实验的严谨态度和科研精神决定了研究生实验室开放的成败。[4]此外,实验室管理人员缺少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专业技术水平,学校缺少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研究生实验室开放的概念。这些都是制约研究生实验室开放的因素。建立开放式研究生实验室管理体系,能有效降低管理难度,提高研究生实验室的创新能力。[5]
大多数研究生的实验内容是实践性很强的课题,它要求研究生们不仅有过硬的理论知识储备,同时还要具备极强的自学能力、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创新思维。开放式的研究生实验室,让研究生通过大量自主性实验工作,自行设计实验方案,进行科研创新,取得研究成果。导师应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独立自主的研究能力。同时,建立和健全实验室的开放机制,规范实验室管理办法,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实验室的时间、空间的全面开放。实验室管理人员将各实验室的开放型课题,开放时间和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参数公布到网络上,实验室和实验室内仪器设备使用可提前进行网上预约,这样能提高资源共享率,方便研究生学习。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前要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实验室安全的培训,进行专业实验技能考试和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允许进入实验室。这样可以使实验人员能做到安全实验,遇到事故能及时有效处理。这样可以提高研究生的自主实验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实验室环境的绿色化
随着研究生实验室开放程度的加大,实验项目的增多,实验产生的污染物也越来越多。污染物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此外,实验人员违规操作实验仪器还会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中毒等危险事故。这些问题和事故直接影响了研究生实验室的科研进度,污染了环境,损坏了实验仪器设备,对实验者造成了人身伤害,对研究生整体学习进度和研究生实验室的安全有序发展造成了重要影响。研究生实验室要“以人为本”。[6]实验药品和仪器是有价的,但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在实验室学习工作,首先要保证实验人员的人身安全。实现研究生实验室环境的绿色化,解决研究生实验室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是系统化管理研究生实验室的重要环节。
实现研究生实验室的绿色化,首先要在广大师生中建立实验室绿色化的概念。在学校范围内定期开展实验安全环保知识宣传,提高大学生的安全实验和环境保护意识,导师要有意识的培养学生和实验人员的绿色实验的意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学校方面要建立长期有效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全校的研究生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各个研究生实验室要有相应的环保设施和安全制度,每个实验室要有安全责任人。学校要定期进行安全和环保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环境问题,应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要重点记录,想办法尽快解决问题。新实验室和老实验室都应尽量选择环保的材料进行建设和改造,以提高实验室的环境质量。[7]研究生教学实验方案应尽量选择无毒、无害、无污染的药品代替能对人体和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化学物质。应降低实验规模,科学选择实验方法,优化实验方案。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等应统一分类登记管理,购买时优先选择环保等级高的产品。冰箱、钢瓶等大型仪器应设立专门的使用注意事项和标签,危险化学品应由学校统一购买、发放。实验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如废水、废固应由相关部门统一回收管理,杜绝环境污染。如果发现实验人员违规操作造成严重的安全环境问题,必须严肃处理,立即整改,并由相关环境保护部门验收通过后才可以继续开展实验工作。应最大限度地降低学生进入实验室后的风险,提高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实验室的绿色环境。
四、实验室设备维护和维修的人性化
研究生实验室设备的管理,是影响研究生实验室的实验和科研水平的主要因素之一。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完整程度直接决定了实验的结果。多数研究生实验室由导师自己负责管理,但是导师们在进行科研教学的同时仍然有大量的基础教学任务,这使他们没有足够的精力用在实验室管理方面。学生们自己在做实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错误,不正确的实验操作方法或者不熟练的实验操作技能可能导致实验仪器损坏或者仪器寿命缩减。此外,研究生实验室的实验人员不固定、流动较大、变动频繁、缺少专职的管理人员也是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的重要原因。为了保证科研的顺利进行,实验室内的设备维护和维修就显得十分重要。
研究生实验范畴大、分类多,实验所涉及的仪器设备更是五花八门,各不相同。不同仪器设备构造不同,价值不同,需要维护、维修的方法、技术和时间也不同。要培养实验人员对实验室的认同感,珍惜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实验人员在接触没用过的设备前一定要仔细阅读说明书,严格遵守说明书上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认真观察设备的各项参数,不可盲目的操作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要认真清理污染,降低设备的损坏程度,最大限制的保养设备。如果设备出现问题或者损坏,要及时维修,避免设备的进一步损坏对实验进度造成影响。[8]在购买设备时就要联系好售后维修人员,有问题马上请维修人员上门修理,上门修理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联系厂家看是否需要返厂修理。
五、结束语
研究生实验室是培养创新人才的平台,在当今社会,如何建立好一个研究生实验室是一个充满挑战的复杂工程。研究生实验室的管理不能单独依靠实验人员,同时还需主管部门和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我们应不断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积极探索研究生实验室管理的客观规律,这样才能切实提高研究生实验室的管理水平,进而提高研究生教学的质量。
[ 参 考 文 献 ]
[1] 张喜德.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与实践[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S1):65-66.
[2] 何增颖.实验室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探讨[J].长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7):169-170.
[3] 赵永俭,汪春华,朱西桂.论高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3(3):105-106.
[4] 于鑫,孙向阳.研究生参与开放实验室管理与建设探讨[J].实验科学与技术,2013(3):113-115.
[5] 宋建.研究生导师团队培养模式初探[J].淮阴工学院学报,2012(4):85-88.
[6] 李五一,谷大丰,胡放.香港高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考察及启示[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8(9):10-12.
[7] 韦连喜,裴晓红,王彤宇.创建学校绿色化学实验室[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5(5):105-107.
[8] 李宇红,阎超.高校实验室设备维修管理的研究[J].卫生职业教育,2007(3):19-20.
[收稿时间]2014-12-16
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范文6
论文关键词: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完善
清洁生产概念从一提出,就已经涉及农业领域,考虑到化学肥料的清洁施用。但从总体上看,农业环境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关注,清洁生产的重点还是放在T商业领域。事实上,无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还是污染程度,农业都不亚于工业,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工业。因此,将清洁生产的概念引入农业,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2002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使我国清洁生产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在这之前,我国在农业法律制度建设上没有直接提到“清洁生产”.也没有专门的农业清洁生产法规.农业清洁生产的思想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
1.1相关法律规定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对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作了一般性的要求。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l1条规定:“……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第22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农业清洁生产作出明确规范。
1.2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2000年农业部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l3条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对安全使用农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作了规定,同时第38条对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副产品作了禁止性规定。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目的就是防止畜禽养殖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2002年农业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1993年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专门对农产品质量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1.3相关地方性法规
2002年福建省颁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对农药、化肥、薄膜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均有所涉及,还涉及农产品质量建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此外,该条例第19条还规定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堆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利用生物和工程技术对农村生产、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
2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有关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在农业清洁生产立法上已有一定进展,但还难以真正将清洁生产的要求贯彻到农业生产之中,清洁生产还难以成为农业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
2,1农业清洁生产理念未得到完整体现
农业清洁生产的一些要求只在部分农业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不够完整全面,清洁生产的思想理念也未能全面反映到立法当中.导致思想认识、工作重点及管理体制上存在不足。首先,农业清洁生产不是单纯的环保措施,而是融环境保护于生产建设之中,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生产模式,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对人类与环境危害最小化;其次.农业清洁生产不是仅仅指清洁的产出,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只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且还须解决农业自身产生的污染及资源的浪费,即清洁的投入和清洁的生产过程;最后,实践中对清洁生产的领导力度不够,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至今,全国还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包括农业、服务业在内的协调清洁生产的组织管理体系,使清洁生产仍游离于主要经济活动之外。基本没有改变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分离的局面[21。
2.2有关农业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农业清洁生产的要求,在现有立法中仅仅只是附带性的规定,多只根据需要,在立法中增加一些条文。同样的内容在相同或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中多次出现,创新的内容不多,可操作性的措施很少。而且,从整个农业立法内容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来看.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还没有引起普遍重视。现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却关注不多。实际上。许多地方尤其是工业不发达地区农产品受污染的罪魁祸首不是工业“三废”。而恰恰是生产中使用的农用化学品。不重视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很难保证有清洁的产出,生产出优质安全的农产品。
其次.实行农业清洁生产会导致生产经营者成本增加,只有通过采取措施,将其转化为生产经营者的自觉行动,清洁生产目标才能得以顺利实现。从农业现行立法情况看.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主要以引导、鼓励和支持性的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规范条文很少。《清洁生产促进法》也是一部鼓励性特征极为明显的法律,强制性、处罚性规范的缺失,使得生产经营者很难自觉将清洁生产的技术措施主动应用到生产过程之中。
2.3缺乏推动农业清洁生产的经济激励机制
首先.现阶段我国对清洁生产的建设、改造项目的资金保证.以法规性的规定、政策性的鼓励和原则性的文件为多.清洁生产保证资金来源匮乏、渠道不畅、优惠不明显.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资金支持的政策和法规。
其次,现行的自然资源、水电、农药、化肥等定价过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废物最少化的动力。而且,由于受到现有的经济技术的限制,推行清洁生产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减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对农业生产经营推行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加之很多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实施清洁生产的意义缺乏深刻的认识,获取清洁生产信息的渠道不畅.缺乏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致使农业清洁生产推行不力。
2.4缺乏推动农业清洁生产的社会合力机制
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农业清洁生产的实行,离不开政府、社会和公众多层次、全方位的推动。这其中,既有政府部门的法律措施,也有公众的积极参与。然而,由于教育、宣传、环境意识、环保组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限制了从社会角度推进清洁生产的能力建设,多阶层、多行业推动清洁生产的机制在我国尚未形成,主要表现为环境教育培训不足,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环境意识不高,有关环境的社会团体发展不足等。
3完善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建议
3-1切实落实农业清洁生产的理念
农业清洁生产是指既可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又可合理利用资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农业生产技术和措施。其实质是在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中,通过生产和使用对环境友好的“绿色”农用品(如绿色化肥、绿色农药、绿色地膜等),改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业污染物的产生,减少农业生产和产品使用、服务过程对环境和人类的风险。
3.1.1明晰理念农业清洁生产贯穿两个全过程控制:(1)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即从整地、播种、育苗、抚育、收获的全过程,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污染的发生;(2)农产品的生命周期全过程控制,即从种子、幼苗、壮苗、果实、农产品的食用与加工各环节采取必要措施,实现污染预防和控制。
农业清洁生产包括三方面内容:(1)清洁的投入,指清洁的原料、农用设备和能源的投入,特别是清洁的能源(包括能源的清洁利用、节能技术和能源利用效率):(2)清洁的产出,主要指清洁的农产品,在食用和加工过程中不致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3)清洁的生产过程。采用清洁的生产程序、技术与管理,尽量少用(或不用)化学农用品,确保农产品具有科学的营养价值及无毒、无害。
农业清洁生产追求的两个目标:(1)通过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的代用、二次能源利用、资源的循环利用等节能降耗和节流开源措施,实现农用资源的合理利用,延缓资源的枯竭,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2)减少农业污染的产生、迁移、转化与排放,提高农产品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与环境的相容程度,降低整个农业生产活动给人类和环境带来的风险。
3.1.2落实理念首先.要丰富和提升农业清洁生产这种创新性思想,从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高度,将农业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之中,从源头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其次,应将立法作为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将农业清洁生产的理念切实落实到农业立法当中.使我国农业法律体系同时也是一套反映清洁生产的法律体系,使农业清洁生产的实施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再者,要把清洁生产作为提高农业整体形象、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来对待.从而把污染预防及治理贯穿于农业生产全过程嘲
3.2完善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着手制定农业清洁生产的专项法律法规。必须尽快完善以农业清洁生产为核心的相关的产业鼓励政策、风险分担政策、财政扶持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将政策法规作为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并尽快建立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为农业清浩生产的快速发展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撑此外,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应从农业生产的特点出发.根据各自的职责,严格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和促进工作。通过各项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完善.为清洁生产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更好应用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其次,应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颁布有关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清洁生产工作颁布有关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以此增强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清洁生产立法对农业生产经营者要求分为一般性要求、自愿性规定和强制性要求等3种类型。一般性要求是指导性的.不附带法律责任,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优先考虑采用清洁生产措施.主动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生产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自愿性的规定主要是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采取行动实施清洁生产强制性的要求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不得使刚对环境有害的高毒、高残留投入品,不得生产加对人畜有危害的农产品,不得焚烧农作物秸秆,必须及时对养殖场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生产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等
3.3建立农业清洁生产经济激励机制
推行和实施农业清洁生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为有效促进其推行和实施,应当给予多方面的鼓励。首先。建立清沽生产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来自国家财政拨款、环境税费及社会捐赠,用于对实施清洁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工艺生产、销售无毒、无害农业生产资料的工商企业.采取奖励、补助或税收优惠等鼓励支持措施;对进行农业清洁生产科学研究、技术引进、技术示范与推广、技术培训等的单位,采取项目、资金资助。其次,实施财政补贴与政府采购。推行农业清沽生产不能仅仅依靠市场,政府在财政等方面采取相应的限制与鼓励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受到现有的环境无害化技术的限制。推行清洁生产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减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因此很多生产经营者不愿意投资。出于总的社会环境效益的考虑,国家应该采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实现这些产业的正常运转.或者要求某些部门进行政府采购,以解农业生产经营者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