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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网络诈骗的原因范文1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管理;安全技术
中图分类号:TP393.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416(2016)02-0207-0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计算机技术不断地走向成熟,计算机的使用也变得极为广泛。计算机不仅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也扩大了我们的生活范围,同时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由于计算机网络错综复杂,很多消息都在查询的过程中留下了痕迹,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安全隐患,因此应该极度重视网络的安全管理。
1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概念
一个企业要想长期稳定的发展下去必须具备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这样才能使得各个部门有条不紊的发展下去。计算机网络就像一个庞大的企业,要想网络的发展能够稳定安全就必须要重视其安全管理工作。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网络数据安全,使得人们的隐私不受到威胁。一般可以通过设置访问权限、漏洞检测和故障分析来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计算机的运行都是由一道道编程程序来控制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破坏编程程序入侵计算机,一旦数据泄露就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危害。因此,要想减少网络危害避免个人财产丢失,就必要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2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目前,计算机网络管理模式相对来说比较单一,使得信息数据的管理工作相对复杂。管理系统的分散模式导致高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因而使得网络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受到了阻碍。
(2)处理网络故障的技术水平不足。虽然计算机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计算机的使用也得到了普及,但是计算机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仍然是网络安全管理的管理者们极度头疼的问题。在计算机出现网络故障的时候,通常因为处理网络故障的技术水平不足而导致计算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处理网络故障的水平成为计算机发展中的一个重大挑战。
(3)设备落后,导致管理工作得不到有效支持。要想使得网络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开展,就必须要有先进的管理设备,这样才能使得管理工作高效高质量的完成。然而,目前的计算机网络管理设备却相对落后,使得管理工作的进行受到阻碍,影响了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的开展进程。
3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影响因素
(1)网站存在漏洞导致数据丢失。在工作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使用计算机注册登入某些网站来获取我们需要的资料或数据,但是有时候这些网站存在系统漏洞,导致我们注册的信息泄露,给我们的个人资料信息安全带来隐患。
(2)计算机遭到病毒入侵,造成网络安全隐患。我们在使用计算机下载某些软件的时候,网站上隐藏的病毒就会随之侵入我们的计算机,例如木马病毒,有时候当我们在使用计算机的过程点击某个链接和图片时也有可能遭到病毒的袭击。计算机一旦遭到病毒的袭击,计算机中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将处于一种暴露的状态,很容易被人窃取。
(3)网络犯罪分子的存在,影响网络安全。黑客是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最大的敌人,因为他们拥有强大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编写各种程序来破坏他人的计算机系统,从而盗取他人的重要资料信息。黑客的存在严重威胁到了个人、企业和社会财产安全。
(4)计算机用户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很多犯罪分子都是通过盗取他人QQ、微信账号等,来向其亲朋好友发送诈骗信息的。这种网络诈骗在目前为止是相当普遍的,而导致这种诈骗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用户本人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任意公共场合登入自己账号。
4计算机网络管理及相关技术分析
(1)加强计算机网络病毒防护系统。计算机病毒的入侵直接威胁到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因为计算机病毒具有极强的破坏能力,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摧毁计算机的信息防护系统,使计算机的信息和数据遭到窃取。因此,要想降低计算机病毒入侵的风险,就必须加强病毒体系的防护,可以通过安装杀毒软件来做到基本的防毒工作。例如,对于邮件中存在的隐藏病毒,就可以安装病毒扫描软件给与查杀,例如金山毒霸就是一款很好的杀毒软件,它可以通过病毒扫描找到邮件中隐藏的病毒并清理病毒。对于计算机服务器中存在的病毒,就需要时刻更新服务器自身的防毒系统以免旧版本无法查杀新出现的病毒。
(2)使用计算机防火墙。计算机防火墙是指根据计算机网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制定出的一种相对来说危险性较小的网络环境,这种网络环境就属于防火墙。网络防火墙就像现实中的墙一样可以隔绝风雨和噪音,防火墙作为网络中的防护墙,可以隔离病毒防止病毒的入侵制造出一个相对安全的网络环境。这一项技术拥有很好的防护能力,能够有效的阻止各种安全隐患的非法入侵,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3)对各项信息进行加密设置。通过对计算机内部的各种资料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可以降低资料泄露的风险提高安全性,避免计算机系统在出现异常的时候损坏资料信息内容,从而保证了资料的完整性。众所周知,电子档的文件具有传送方便、简洁、速度快的优点,但是在计算机受到攻击的时候这些优点就也会成为一种缺点。因此,为了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就需要采用信息加密技术对这些电子档的文件进行加密设置。信息加密设置技术不仅提高了电子文档的安全性,还使得其程序破解难度加大,使个人的信息安全变得更加有保证。
5结语
电子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不仅加快了人类文明的进程还加快了人类的生活节奏,扩大了其生活视野,人们的一切生活需要都可以在计算机网络中完成,计算机的应用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计算机网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却成为我们日益担忧的问题,因此,希望网络管理者可以采用更多的方法解决网络安全隐患使用户的个人信息能够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苏洁,罗智勇,刘亚辉.面向实践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多样化教学探讨[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自然科学),2013(01).
出现网络诈骗的原因范文2
关键词:电子商务 网络支付 风险与防范 安全技术 访问控制
中图分类号:F6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0-058-02
当前,电子商务已经深入到千家万户。无论是企业的商品交易,还是个人的网络购物都有可能选择进行电子商务,就是在企业的资金筹集和资金投放活动中也经常需要通过网络结算。可以说网络结算正在深人到我们生活和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在电子商务中网络支付结算业务是网络银行的核心,也是银行业和网络会计的发展趋势。网络支付结算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网络支付的安全问题却一直困扰着人们。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网络支付的风险有些来自银行外部的黑客,也有些来自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有预谋的诈骗,也有无意的失误造成的危害。有系统遭受破坏的风险,也有交易过程中人为的损失造成的风险。最近上网搜索一下网络支付风险案例,就有130多条触目惊心的事件出现在我们的面前。为此,笔者认真分析了网络支付风险以及产生的原因,并探讨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以利于网络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
一、网络支付结算的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
在企业理财活动中,存在着三大理财观念,即:现金为王、资金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其中的风险价值和现金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是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而网络支付结算中的风险一般都涉及到现金的损失。风险的一般概念是指某一事件其结果的不确定性。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支付结算风险是指由于网络银行遭到黑客攻击、病毒泛滥以及其他人为的或自然的原因,致使网络支付结算数据丢失、被窃、遭到破坏等等。从大的方面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网络银行技术性和管理性问题引起的风险;另一类是由于网络支付结算业务本身问题引起的风险。具体内容分析如下:
1 由于网络银行的技术性和管理性问题带来的风险。首先,网络银行要正常地开展运营,必须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但是,在技术选择上存在着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一方面来自网络银行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异而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偏慢;另一方面来自于网络银行选择了落后技术而造成的巨大商业机会的损失。由于网络结算业务选择了落后的技术,就很容易出现网络钓鱼、木马病毒等风险。其次,网络银行要正常运营,必须保证其信息的安全性。但是,随着银行网络与互联网的互联,网络银行的信息丢失、信息被盗、信息被攻击一直威胁着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从而也威胁着网络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常发展。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电子商务信息盗取客户信息用以诈骗已经成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可见网络结算业务是有一定风险的。第三,网络银行系统运行必须依赖计算机硬件系统、磁盘阵列和计算机系统软件以及应用软件的高度精准协调。但是,我们却不能有效地避免由于某种设计缺陷、容错能力差、兼容性差等原因引起系统故障,严重的甚至导致系统崩溃。第四,网络支付结算业务系统的运营必须有银行网络安全性做保证。但是,由于网络系统设计的不完善、不合理、加密技术落后,反病毒措施不力等原因,往往不能保证网络支付结算业务所需要的银行网络的安全环境。
2 由于网络支付结算业务本身的问题带来的风险。首先,是由于网络支付结算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和产品设计的缺陷,可能使用户在业务上的疏忽、无意间的错误操作等等严重影响网络支付结算业务的正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其次,由于网络支付结算的虚拟性,使交易双方只有通过网络而发生联系,不能像传统交易那样见面交谈,使得交易身份、交易真实性和交易者的信用历史验证难度增大。另外,出于我国国情,网络支付结算业务不仅存在网络虚拟性风险,同时存在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违约风险。第三,由于网络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纸币的流通需求量相对减少,国家的纸币发行量可能会减少。这就给电子货币变现成为纸币带来了流动性风险。一旦计算机发生故障,或者网络通讯系统发生故障,再或者系统受到病毒的破坏,甚至是大规模停电,都可能影响正常的纸币兑现业务,从而造成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第四,由于网络支付结算的开放性,导致支付结算系统的国际化,而各个国家的结算制度和法律有很大的差异,从而加大了支付清算的国际性风险。第五,由于在虚拟的银行市场上,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所以,很可能造成客户选择了服务质量和信誉都不好的网络银行,这就构成了市场信息风险。第六,由于中国网络银行发展刚起步,经验不足和各方面法律制度不健全,所以很可能客户遇到法律空白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是所谓的法律风险。
二、网络支付结算风险的防范
所谓风险价值,是指企业理财活动因冒一定的风险而要求的超出时间价值的那部分额外收益(或损失减少),它是对理财可能遇到风险的一种价值补偿。网络支付结算风险的防范是指的为了确保网络支付结算系统的安全可靠,确保网络支付结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和保密性,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制度建设、网络管理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手段。这种对风险的防范也是对可能遇到风险的一种补偿。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 安全技术方面。可以使用网络层加密技术、生物特征技术、认证和鉴别技术等,以确保网络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性。具体工作由各大商业银行联手去研究和开发。
2 访问控制技术方面。可以组织软件人员开发研究更好的防火墙技术、访问权限控制技术和监督控制、审计技术。这个具体工作应该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出面解决。
3 病毒防治技术方面。各个商业银行可以联合开发新的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网络支付结算所需要的杀毒软件。以保证中国网络支付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
4 其他安全技术方面。主要是通过技术评估、安全评估、备份恢复、隔离等等技术措施,确保网络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运行。
5 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是大力发展中国的自有知识产权和先进信息技术;建立银行机构总体发展规划和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网络支付结算业务风险控制和管理,并且寻求这方面的国际合作,以求早日建立与国际协调一致的网络支付系统;加强网络支付乃至网络银行的立法;加强网络银行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彻底改变中国社会信用整体素质低的局面;加强网络银行的内部风险防范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系统维护、安全管理以及审计等制度。使网络支付结算业务走向法制的轨道,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和网络会计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6 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对现有网络资源进行整合,提升金融网络现代化水平。目前,我国的中国国家金融网络(CNFN)是以我国各类金融信息的传输为基点,提供公用数据通信服务而设计的网络。CNFN网络结构和独立、完善的网络管理系统,使其不仅具有普通公用网的可靠性高、稳定性强的特点,而且也具备专网的封闭性和效率高的特点。
CNFN以提供网络基础设施为目标,以开放的系统结构使用户的各类计算机处理系统,通过网络的连接运行公共的应用程序。在提供数据通信服务的基础上,CNFN能够开展金融专用的E-Mall、储存转发传真、EDI等增值业务,为我国金融领域办公自动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这一切都为我们提升金融网络现代化水平提供了基本保证。我们需要对现有网络资源进行整合,才能更好地发挥这些基础设施的作用。
出现网络诈骗的原因范文3
一、农业电子商务的概念
农业电子商务是以农产品为基础,通过现代化电子通讯技术,充分运用电子商务来大力发展农业科技的一种活动。
二、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用户上网比例低
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西部地区上网用户仅占全国上网用户的4.26%。农业网站虽然有6000家之多,但只占全国网站总数的0.26%,我国8700万上网用户中农、林、牧、副、鱼业只有2.3%,且绝大部分是农业管理与技术人员。能够通过互联网获取市场和技术信息的农村家庭比率只有0.8%,城市的因特网普及水平是农村的740倍。
(二)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电子商务的远程交易决定了需要全国的信用体系来保证每个人都能遵守网络交易的规则。虽然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但是该法只是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身份认证进行了原则上指导,并不是一部完整的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约束的制度。本文由收集整理由于《电子签名法》在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及论证机构上没有统一的规范、甚至还保留着“不干涉企业继续选用现实签章或选择电子签章的自由”的条款,也使大部分企业在具体细节操作上无章可循。同时有法不依、无法可依、执法不严、以罚代法和对失信者的姑息迁就时有发生,失信者不能受到法律严格惩罚,同时守信者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情况是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一大问题。
(三)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缺失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电子交易手段,但其归根到底更是一种“商务”行为。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是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基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使得人事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带回缺乏信任。因此,我国电子商务在改革开放发展的初期,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我国信用体系的缺失,这样造成了电子商务信用的先天不足。
(四)电子商务品牌的信誉度低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网络诈骗、网络游戏、网上犯罪等等一系列问题,人们对网络的信用度不高直接影响到对电子商务的信任。据中国互联网(cnnic)统计,人们选择网络购物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网络知名度和(61.4%)和信誉度(55.1%),由此看来电子商务品牌的信誉度问题是网民们首要考虑的问题。然而在我国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站,处于成本、政策、资本等许多方面的考虑,根本没有参与到信用体系的建设工程里面去,而是采取“推”给交易双方的模式,自然导致了一些漏洞。
三、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对策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统一网络支付体系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几年我国网上支付的发展十分火爆,形成了通过手机支付的“掌上通”等数十种支付工具。但由于支付工具的繁多,不利于支付信用的共享和监督,这样实现网上支付必须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网上支付清算体系,联合电子商务网站开发出统一的电子商务支付工具。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为保证我国农业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政府需要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业法律环境,制订、完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另外,建议国家司法部门加大网络犯罪的侦查、追究力度,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犯罪,为我国农业电子商务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法律环境。
(三)发挥其先进性和优越性的行业特征
农业电子商务作为网络时代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打破了传统的农业交易方式,因而相对于传统交易方式是一场革命。农业电子商务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应注意充分发挥其先进性和优越性的行业特征:第一要讲究快,市场经济信息瞬息万变,这就要快,否则不仅不能起到引导和服务的作用,反而会误导农民;第二要讲究准,准确、真实是信息工作的生命,如果信息失真,就没有生命力,这就要求信息采编人员要深入实际,反复核实;第三是要讲究适用,一条信息的编辑、传播,需对广大农民群众致富有好处、有帮助、有作用,否则就没有价值。
(四)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
目前,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及所维护的网站,还不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没有政府的资金扶持难以维持。在国家农业部信息中心农业网站数据库中,截止到2002年12月20日共收集了2653个农业类信息网站,其中国内农业网站共2445个永无休止,其余208个农业网站为我
转贴于
国港澳台地区农业类网站。在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间,在全部2445个国内农业网站中,能够基本畅通的网站为1030个,占到42.1%;连接不通的网站数量为1415个,占57.9%。在整体网络经济的低潮、农业网站面对的信息需求市场的狭小、网站建设技术和发展模式的落后以及重复建设等原因综合作用下,我国农业网站建设走到发展进程中的十字路口。地方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投入,主要致力于网站相配套的设施、农民专业技能培训等工作上,让农民能有效利用网上免费信息,学习现代化农业种植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从而实现收入的增加。
(五)建立国外农业相关网站的索引数据库
出现网络诈骗的原因范文4
(一)网络行为的概述
网络行为是指在电子网络空间里发生的人的各种各样的行为活动,这类行为活动虽然所依托的“场域”和“平台”不同,但是正好与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活动对应起来。又称为电子行为、虚拟行为、上网行为。
大学生网络行为主要有:其一,利用网络交流沟通的社交行为,主要表现在用QQ、微信、陌陌等聊天、微博、人人、facebook等主页、贴吧等论坛。其二,信息查找行为,主页表现在:网络搜索查找与阅读浏览自己有兴趣的资料,获取消息和知识。其三,休闲娱乐行为,主要表现利用网络相关软件娱乐如听音乐、看电影、玩网络游戏。其四,学习行为,凭借网络平台海量信息知识学习,主要表现在网络课堂、网上图书馆、网络学习软件等,其五,消费行为,利用网络平台购买物品如网络购物、竞拍等。其六,网络行为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网络诈骗、黑客入侵、病毒传播、侵犯人格权、肆意践踏知识产权等行为。
(二)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的概述
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指网络失范行为的对象是大学生,大学生自身在网络应用的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或者谋求自身利益侵犯他人,表现出来的所有违背道德和违法犯罪的法律行为,从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上从网络违背道德到网络违法直至到网络犯罪行为。
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是利用电脑病毒入侵、破坏网络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制作传播网络信息垃圾;恶意诽谤,传播谣言,不健康言论;借助网络平台进行诈骗;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浏览、下载、肆意传播不良信息,窃取他人商业秘密、人肉搜索,沉迷网络游戏或公开兜售文章、侵犯知识产权等。目前阶段这些行为在大学生网民中不算少数。
二、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
(一)大学生网络法律规范意识、学习网络法律知识问题
法文化和“法秩序” 在网络环境下还没有培养起来,网络违法犯罪惩罚力度不大,还没有建立起来信誉体系和追责体系,法律惩慑和预防效果甚微;有些大学生总以为网络是虚拟空间,所以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地发帖、转帖,为了博点击率,罔顾公序良俗,目前不少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法律意识还比较淡漠,对其个人网络行为法律性质认识比较模糊,个别大学生存在道德约束自控能力不足,违规的行为相对多,“任何形式的法律活动都是以一定的法律意识为引导的自觉活动,人们法律意识的性质、程度、内容在某种程度上是衡量社会文明的标志”。[1]大学生网络法律规范意识是高校学生内在认同网络法律规范的价值基础之上,能够理性地行使权利,积极主动地服从规则。“法制”意识现今并没渗透到每个人的意识行为中,作为虚拟性、隐蔽性并存的网络,脱离了现实社会的约束,网络活动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力更弱,一些大学生往往难以自我遵从法律。在大学生内部甚至存在着对网络法律规范普遍性漠视,出现的是“学但不用”、“知却不信”、“明知故犯”的不接纳、不认同态度,造成了网络法律规范作用效果甚微。
网络法律知识是指人们对网络法律的性质、目的和作用的认识和了解,对网络法律内容的把握以及对网络法律的良好运用”。[2]而“在不了解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网络行为主体遵从规范的可能性就必定要大打折扣了”。[3]
以下两个方面体现了大学生网络法律知识的匮乏:其一,主观方面,大学生根据实用主义,对网络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缺乏主动性,他们倾向于学习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实用性较强的法律知识,喜欢听案例分析和怎样打官司的知识,对网络法律法规缺少关注度;其二, 客观方面,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加之我国网络立法的时间还不太长,不少大学生对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十分了解。目前,在高校的专业设置中,很少能找到调整网络安全行为方面专业领域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目前高校大学生教学所通用的《法律基础》教材中关于网络法律法规的内容很少,直接导致了大学生网络法律安全基础知识的缺失,使得大学生网络法律规范意识淡薄。结果现今大学生虽热衷于上网,但对于网络法律法规却知之甚少,对网络行为的善恶还不能做出理性的判断,好多人并不清楚哪些网络行为违法,哪些网络行为构成犯罪,极易做出错误的法律判断意识,客观形成淡薄的法制观念。
(二)大学生网络法律规范适用、网络违法违规问题
法律规范引导、保障大学生网络行为活动合法性、合规性。而大学生网络行为活动的依法展开,对网络社会具有指引和保障作用。大学生对网络法律规范的适用主要由网络法律实践活动来体现,即大学生按照网络法律法规规范进行网络行为,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的网络权利,积极使用网络法律法规来解决出现在网络世界中的各类麻烦、纠纷。在网络活动中大学生不会主动依法约束自己违法失范的行为,在遇到纠纷时不借助法律反而消极应对,这是致使高等院校网络法制教育困难重重,收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一是与网络的特殊性相关,因网络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快速性等特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侦破案件难、诉讼审判困难、影响消除艰难”等复杂困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生适用网络法律的信心。其二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性不健全,个别处存在不一致;高位阶法律侧重比例小;低位阶规范侧重太多,对不良信息行为的执法解释不明确,公众理解不一,导致部分网络行为无法可依。部分高校大学生在传统性网络活动中的守法、用法及承担责任等方面都表现得比较规范,但还有一些大学生的网络行为随意性太强,缺失规范性,出现网络行为问题时候,倾向于自认倒霉等非法律手段解决。
三、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与安全教育关系
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和安全教育联系密切。一方面,加强和改进安全教育,说到底就是要让大学生及安全教育工作者适应时展、变化后的育人环境。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大环境下,网络作为安全教育的新环境,已给安全教育活动带来了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我们必须要借助网络长处,降低、消灭网络违法失范行为,塑造大学生健康人格,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网络平台教育将会成为安全教育的新手段和新途径。新型的网络平台教育方式与传统安全教育大不相同,对网络行为进行法律安全教育是传统安全教育在工作领域、工作方式及工作手段上的拓展和延伸,单向灌输为主的传统安全教育变得双向互动,借助网络平台使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互动,从而做到了安全教育内容的内化成为现实。最后,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和安全教育对策研究中运用了大量法学教育的理论与方法,而网络行为安全教育的目标也是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教育的目标。所以,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研究本身就具有安全教育的功能。将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与安全教育结合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和安全教育创新的重要契机。
四、大学生网络行为安全教育对策
(一)确立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目标,优化安全教育师资队伍
现在的大学生几乎人人玩转网络,虽然他们的网络使用能力很强,但对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却很少涉猎,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比较淡漠。现今,高校校园网络受外来非法侵入现象加重,要想大学生正确利用网络,合理规划大学生涯,必须从学生内因上进行思想突破,让大学生自觉树立主人翁意识,确定网络安全教育目标。
目前高校安全教育工作基本是由大学生指导教师承担。但由于指导教师除了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外,还需要处理琐碎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导致安全教育工作出现不少漏洞。因此,高校要加强安全教育教师的建设,每所高校的安全教育教师不仅要熟悉高校安全教育规律和掌握大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同时需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高校应结合本校特点,立足实际,有专职、兼职、外聘多样化的方式,组建具有全面系统安全教育背景的专职教师为主力,外聘常年从事心理健康、司法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安全教师为辅助力量,构筑起一个高质、高效、全面的的安全教育师资力量。
(二)优化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内容
要做好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律教育,就一定要在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讲授内容进行科学布置,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按图索骥的阶段,要“守法”意识深入人心。把当代大学生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网络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如:班会、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并在每一次探讨中总结、归纳。激发起高校大学生们对学习网络法律知识的兴趣,这样就能更好增强他们网络行为法律意识和培养起法律观念。把网络安全法律教育引入到课堂教学,开设网络安全法规选修课。选修课可以系统地介绍计算机网络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通过教学灌输网络安全意识,让每一个走出校园的大学生都具备掌握网络安全知识,了解国家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从根源上有效防范或控制网络安全风险,促使大学生形成自律的规范。完善相关的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考核评价,促使安全教育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并将这种评价纳入学生年度考核中,提高安全教育的成效。
出现网络诈骗的原因范文5
关键词:网络社会;和谐;自我伦理;统一;自我伦理构建
中图分类号:G2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11-0033-02
一、网络社会自我伦理探讨的必要性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给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带来的是新的社会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在这种日新月异的技术支撑下延伸现实社会,并拓展形成人们的第二大生存空间—网络社会。在不同于现实社会的崭新生存空间中,人们在传统现实生活中对于“善”、“正义”、“幸福”的普遍价值标准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甚至更为严重的是出现颠覆性的背离。
因此,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对构成社会中个体的关注。只有人们在关键性的概念上形成一致的认知、态度和行动,才能使社会大机器作为一个共同体成功运作。这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从微观角度出发,探析网络社会中的自我伦理问题,从而保证现实和网络这两大生存空间中自我的价值判断一致。这不仅仅是对自我道德的深切关怀,而且从宏观角度是从整个社会稳定发展方面的考量。
关于自我伦理的概念,学界还没有形成普遍认可的概念,这也是其值得探讨的原因之一。笔者主要借鉴两种观点谈谈自己的认识。一种是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段伟文的观点,他认为“自我伦理就是指在这种开放的自我观之下的自我约束,其目的在于使流变中的自我获得幸福。[1]”另一种是王涛、齐小军在《自我的伦理危机与自我伦理》中提到的:“所谓自我伦理应是人类对自我权力驾驭失控造成的自身主客体分裂状态的一种道德整合” [2]综合这两方面的观点,笔者认为自我伦理是个体形成的一种价值判断,并基于特定的价值判断指导和约束现实行动,使个体的行动是在一定的认知框架内活动。同时,这种自我伦理的形成是流变性的,即在不同阶段人们的价值认知会出现改变,但它的终极目标与优良道德的终极目标一致:实现幸福。
从自我伦理的流变性特征来看,网络社会开放、多元的环境下更进一步加速了这种流变特征,并使得这种流变的方向更加趋于不稳定性,缺乏道德整合的自我伦理没有朝着增进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的方向前进。这也是网络社会自我伦理问题值得探讨的另一原因。
二、网络社会中的自我伦理问题
网络社会中的自我伦理问题是由人性特点、社会环境、技术特点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本文主要是从网络技术的传播特点出发,探析网络社会中的自我伦理问题。
(一)自我同一性的消解
基于网络技术基础之上形成的网络社会,网络的虚拟性特征使得人们摆脱现实社会中的身份标签。现实中的彬彬有礼可能成为网络中的满口粗话,现实中的男性身份到网络社会中成为女性角色,现实社会中孤僻可能到了网络世界中变得健谈开朗。由此可见,网络社会中的自我同现实生活中的自我出现了疏离。
吉登斯认为:“身体的实际嵌入,是维持连贯自我认同感的基本途径。[3]”上述事例中人们自我从现实走向网络,关于自我的一致性出现了分裂,人们在网络社会中身体的缺席引起现实自我和幻想中自我的矛盾,最终导致自我认同的危机,。根据布鲁默的“自我互动”理论,个人自我的形成是于他人互动中实现的,其本质是与他人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在个人头脑中的反应。
而这种自我互动一旦进入网络环境,自我的前台控制弱化了他人在自我形成中的影响,在虚拟网络社会中的“理想化自我”可以即刻实现。笔者并不否认人们在网络世界中对理想自我的追求,但这种自我的追求应该同现实生活中的自我保持一致。否则,从个体来讲,只能在网络中沉溺于虚拟自我的建立以及虚拟欲望的满足,从而获得一种虚拟的幸福感。一旦发现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差距,或者沉溺于网络,或者不满于现实,不能在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转换中形成连贯的自我。
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出于娱乐目的的自我同一性的消解,也会给现实生活带来真实的伤害。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中构建另一个“自我”,实施网络诈骗,做着一些道德上不应该的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同时也干扰着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妨碍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自我能力的弱化
马克思认为:“任何人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全面的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4]”人的两大基本能力包括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是实现人的发展的重要内容。而这种人的基本能力的发展,在进入网络社会中,出现了阻碍和停滞的状态,造成自我伦理中自我能力弱化的问题。从网络信息库的巨大型来思考,网络大量信息的铺面而来,对于媒介素养较低者(只具备了信息接触能力,而缺乏信息处理能力)将会造成人们陷入被动的知识积累,对事物的认知仅仅停留在表层。从根本上来讲,是阻碍人的思维能力的发展,成为信息社会中马尔库塞所说的“单向度的人”。笔者这一方面的思考并不是忽略了人在面对媒介的主体性,一味夸大信息的强大冲击力和渗透力。只是希望提出在面对信息化的环境,应该真正发挥人的主体性作用,而不是人被技术奴役淹没在信息洪流中。毕竟,在拟态化的网络社会,事件的真实包含暂时的真实,事件向真理化方向的发展离不开每一个个体理性思维的参与和推动。除了阻碍了人们的思维能力,大量的时间花费在网络信息的消费上,网络上的拖延症也引起人们社会行动能力的弱化。更为严重的出现网络孤僻症,依赖网络进行人际交流,淡化了自己与社会、与他人的交往,以至于与家人、朋友疏远 ,性格变得越来越孤僻,造成社会交往功能和交流技巧出现障碍、异常动作以及复杂多样化的行为。
(三)自我价值观的迷失
“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没有执照的电视台。[5]”网络的去中心化传播和低门槛化参与特征,使得网络社会中充斥着五花八门、良莠不齐的信息资源。同时这种信息带着个人的价值判断,游离甚至背离了现实社会中的主流价值观念,触动着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对主流价值观的认识,携带情绪化宣泄的观念以文字、图像、影响多种方式一次次挑战人们的传统价值观念。出于好奇心的驱动,人们在无意识状态些接受网络社会中传递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易变的价值观的带来的是人们现实认知和行动的混乱,在不确定的价值观念得指导下,更进一步消解了人们自我同一性的形成。自我价值的迷失,使得自我出于一种分裂的角色扮演中,常常会被消极、迷茫、焦虑、烦躁的不良情绪左右。自我在现实社会还是网络社会的徘回中,陷入个体人生价值的危机。
(四)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社交网络中自我呈现,生活时间在网络世界的大量消耗,从人们日常生活行为习惯的这两方面推理,可以发现在网络社会中我们的自我位置是优先于对他人乃至是对整个社会的关注。现实世界中对社会责任感的强调和重视,一旦进入网络社会便被迅速边缘和淡忘。人们在网络世界的虚拟性特征的保护下,会出现一种宣泄原始冲动的本能行为,比如网络暴力、网络人肉搜索、网络黑客等,使得人性道德中的“该不该”被网络社会的“能不能”所取代。在本是公平开放的网络世界,侵犯他人的利益,造成社会的损失。同时,网络社会的自我中心主义,造成人们以自己的行为作为道德行为的评判标准。这样发展下去,网络社会中的道德陷入一种虚无主义,道德自律和道德他律都变得毫无意义,认为什么都可以的道德判断很难让人们再去理性的在网络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三、网络社会自我伦理的重构
网络社会中问题的存在提出了对网络社会中自我伦理重构的重要性和急迫性。针对第二生存空间的自我伦理重构问题,笔者倾向于采取技术中性论的观点来探讨自我伦理的重构。技术中性论认为, “技术本身是中性的或价值中立的, 没有善恶之分,技术价值来自技术的社会应用后。”[6]笔者认为技术中性理论更是对技术使用中人的主体作用的肯定,并且归根到底技术的善恶取决于使用它的人和使用它的方式。因此,网络社会中自我伦理的重建更是应该对人的主体性提出进一步要求。从个体出发,实现网络社会中人对网络技术传播优势的最大发挥,形成稳定个体以及构建和谐社会。这种从每个个体自我伦理重建角度提出希冀,容易陷入自我伦理道德的乌托邦主义。但笔者希望人们通过自身网络使用行为的反思,自觉摆脱网络使用过程中,即使是网络拖延这种微小的负面消极作用,也是达到本篇文章论证的目的所在。归根结底,道德的实现是始于他律而终于自律。
下面将针对网络社会中存在的自我伦理问题,从个体主观因素出发,提出网络虚拟世界自我伦理重构的对策。一是要正确的认识自我。对自我正确的认识意味着自我能够理性面对网络多元价值观念的泛滥,形成一种有选择的过滤信息的有效机制。吸取与自己已有道德图示一致或者有利的价值观念,摒弃消极的、不良的信息侵扰。保持网络社和虚拟社会中自我角色的一致性,更好的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自我调适和提高。在面对繁杂的信息要进行主动的梳理,对网络接受的信息进行归类,在自我信息库的储存中形成对事物纵向的深入理解。二是要努力管理自我。网络社会中的法律仍不够完善,使得网络社会中充斥许多违背伦理道德的问题。从自我的角度出发,则要及时审视自己的网络行为,克制不合理的欲望,合理安排自己的上网时间。更好的利用网络的社交功能,提高自己的实际交流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把网络技术作为人们现实亲密感的粘合剂。网络社会中自我伦理问题的提出和构建,从根本是摆脱技术决定论的论调,是从个人的角度对自我伦理问题的反思。同时,笔者并不排斥自我伦理的实现需要健全法律和法制的保障,以及社会上主流价值观念的引导和社会技术的支撑,但更倾向于关注个人主体性和能动性的作用。借用福柯的观点:“允许个人运用他自己的办法或借他人之帮助对自己的躯体、灵魂、思想、行为、存在方式施加某种影响、改变自我,以达到某种愉悦、纯洁、智慧、或永恒状态的实践。”人们应该发挥主动性摆脱被机械支配的工具性地位,应该凭借自我主观性的努力达到自我主体性的不断实现和不断完善,在流变中的自我中进行道德整合,最终达到一个幸福和谐的更高境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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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出现网络诈骗的原因范文6
【关键词】小额跨境在线支付 支付方式比较
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5
一、跨境在线支付产生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增长放缓、有效需求降低以及国内人力成本上涨,传统货物进出口“集装箱”式大额贸易方式受到一定的冲击。海关统计数据表明,2011~2015年,中国传统进出口贸易年交易额维持在25万亿上下,2011~2014年保持平稳增长,但增长幅度较小,2015年出现负增长,年增长率为-6.96%。外贸市场规模增长乏力,进出口增速趋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和日渐成熟,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跨境电商支付报告显示,2011~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年增长率在25%以上;跨境电商交易额从2011年的1.7万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5.4万亿元;跨境电商交易额与传统外贸总额的比例从2011年的7.19%增至2015年的21.96%。跨境电商已经成为中国进出口不可忽视的一个迅猛增长因子,成为我国外贸新的增长点。
另外,在人民币持续升值(近期开始出现贬值)的情况下,海淘、留学教育、出境游等产业增长速度快、增长幅度较大,中国跨境清算结算需求增长强劲。在经济金融、个人消费不断走向全球化、国际化的环境下,跨境在线支付服务的不断提升和完善对于促进跨境电商和跨境个人消费生活的发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小额跨境电商支付方式比较
根据交易双方是否需要R柜办理转账业务,跨境支付可以分为线上支付和线下支付两大类。线下支付主要包括传统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托收、汇付)、西联汇款和速汇金等,而线上支付主要包括国际信用卡和第三方支付方式,线上支付手段方便快捷,比较适合跨境电商零售的小额交易。跨境电商零售模式下,信用证方式与托收方式均极少使用,因为信用证作为传统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主要适用于传统货物进出口“集装箱”式大额贸易方式,而托收多用于金额较大、往来多年的、彼此比较熟悉、信誉较好的客户,本文对此两种方式不进行阐述。
1.银行电汇T/T
银行跨境电汇是传统的进出口贸易跨境结算方式之一,汇款人通过所在地的银行将款项划转国内各指定银行,同时由汇入行通知收款人就近存取款项。也常常用于跨境电商零售模式中,适合跨境电商零售较大金额的交易付款。
(1)优点:在跨境电商零售模式中,采用电汇方式时,一般要求前T/T,即先付款后发货,可以较好地保护跨境电商卖家的利益;银行电汇设置汇款手续费的最高限,但是对汇款金额没有最低限和最高限的设置,不管汇款金额多少都可以使用;电汇对于汇款人的身份也不做限制,相对于传统结算方式中的信用证和托收,结算手续比较简单易于操作。
(2)缺点:作为传统的线下支付方式,汇款人需要去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业务的发展受限于银行网点的分布;银行基本占领传统进出口贸易的跨境支付结算市场,买卖双方都要支付手续费,相对于新兴的线上跨境支付工具,手续费较高;在跨境电商零售交易中,一般卖方要求使用前T/T,买方承担较大的风险,不利于交易的迅速达成。
2.西联汇款Western Union
西联汇款是世界上成立较早并成功转型的金融服务公司,拥有先进的电子汇兑金融网络,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众多特快汇款网点。西联汇款在中国的合作伙伴主要有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适用于1万美元以下中等交易金额的支付。
(1)优点:跨境电商商家即西联汇款的收款人无需支付任何汇款手续费;西联全球安全电子系统提供操作密码和自选密码以核实款项的相关信息,确保每笔汇款的安全快速汇到指定的收款人手中;办理汇款手续简单,依托全球电子金融网络系统,收款人仅需短短数分钟即可收到汇款;西联国际汇款公司在国外的点包括银行、邮局、外币兑换点、火车站和机场等,网点分布众多,便于交易双方汇款和收款;西联汇款与国内银联电子支付共同推出在线汇款方式,实现从线下到线上的转变,更加方便快捷。
(2)缺点:对于汇款人而言,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汇款金额的手续费,如有其他额外要求,则加收附加服务费,对于小额款项而言手续费偏高;对于初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先付款后交货,买方因承担较多风险而易于放弃交易;结算货币单一,目前仅支持美元汇款。
3.速汇金Money Gram
速汇金国际汇款是一种个人间的环球快速汇款业务,与西联汇款相类似,业务模式也基本相同,适用于年交易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跨境电商零售业务。采用速汇金汇款无需通过银行渠道,而是依托于速汇金的汇款通道。速汇金与国内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均建立了广泛的业务合作关系。
(1)优势: 汇款速度快,在速汇金网点(包括汇出网点和解付网点)能够正常受理业务的情况下,速汇金汇款在汇出后十几分钟即可到达收款人账户;汇款手续费实现系统自动扣收,分为业务手续费和佣金两个部分,无其他附加费用和隐藏费用,收费略低于西联汇款。与西联汇款相似,手续费由汇款人支付,收款方无需承担任何的手续费或附加费;汇款手续简单,无需填写复杂的汇款路径,也不要求收款人预先开立银行账户。
(2)缺点:速汇金服务仅限工作日办理,因此非工作日无法为客户提供汇款服务;并且仅服务于境外汇款,汇款人及收款人均必须为个人,不适用于公司身份的交易双方;若客户使用现钞汇款,需交纳一定的现钞变汇的手续费;属于传统的线下支付模式,不能很好的适应跨境电商零售的发展需求。
4.第三方支付
随着跨境电商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跨境电商零售如B2C、C2C、F2C模式的迅速发展,线下跨境支付方式日益不能满足小额跨境消费的支付需求,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方式应运而生,如Paypel、阿里巴巴Secure Payment、CashrunCashpay、Moneybookers、Payoneer、WebMoney等众多在线支付方式层出不穷,相比于线下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更适用于从事跨境电商零售平台的企业和个人。
(1)优点:方便快捷,无须临柜办理汇款手续,实现足不出户完成跨境交易的支付环节;在网络环境下可随时随地完成跨境在线支付,不受时空分布的影响;支付成本较低,操作方便,交易双方不必考虑背后复杂的技术操作过程;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充当信用保证的作用,可以促进跨境交易的达成;整合多种支付方式,并与银行相关联完成交易结算,交易双方可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的支付方式,使网上购物更加快捷便利。
(2)缺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提现手续费较高;容易造成收款方资金沉淀,在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的情况下,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风险;由于没有强制性的付款约束,在交易纠纷中第三方支付往往更偏向保护客户的利益,收款方存在被拒付风险。
5.国际信用卡方式
信用卡兼具支付和信贷功能,持卡人无需事先存款,即可先行刷卡消费,并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免息还款的权利。国际信用卡支付方式适用于从事跨境电商零售交易平台和独立B2C平台。许多跨境电商平台支持信用卡支付方式,通过与国际信用卡组织合作如Visa、MasterCard等,或直接与海外银行进行合作,用于外贸中的1 000美元以下的小额支付。
(1)优点:买家付款过程简单方便,付款快捷,仅需3~5秒钟;信用卡的用户人群非常庞大,尤其欧美地区客户,因其习惯于提前消费,信用卡支付方式迎合国外买家提前消费的习惯;由于属于银行对银行模式,如果是恶意拒付,会影响持卡人在银行中留下的信用状况,给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会带来极大的不便,有助于降低拒付风险;采用信用卡方式进行支付,当涉及交易争议时,银行仅冻结该笔交易的金额,而不会对整个账户进行冻结。
(2)缺点:国际信用卡需要支付开户费和年服务费,用以国际银行支付网关的通道维护;一般而言,每张信用卡都设置了一定的信用额度,甚至部分信用卡还设有单笔限额和日交易限额,超出额度与限额的付款请求将无法完成;信用卡普及率在不同国家间有较大差异,一些国家和地区如中东,信用卡的持卡比率较低;国际信用卡有180天的拒付期,持卡人在拒付期内可以向银行申请拒付账单,因此收款方仍存在被拒付的风险。
三、跨境小额在线支付的风险
作为跨境电商零售业务的关键环节,小额跨境在线支付直接关系到双方的资金安全,当前跨境电商零售业务模式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线支付方式逐渐被交易双方所接受,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资金的安全行方面仍然避免不了可能发生的网络攻击、欺诈行为等,在线支付的L险也随之而来。
1. 交易信用风险
交易信用风险是指交易中的一方没有履行事先约定的承诺,而给交易另一方带来经济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在跨境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时空差异以及商业习惯的不同,货款支付与货物收发往往并不同步。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及开放性,在跨境电商交易模式下,这种不同步极易带来交易的信用风险,即交易的一方收到货款却并不发货或者已经发出货物但对方却并不准备付款等等。交易参与者的信用问题成为阻碍行业发展的一大难题。目前,在跨境电商在线支付服务中,跨境信用协调体系尚未完善,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充分地了解交易主体的信用及信誉状况,难以确定交易的实际情况。在不同信用状况的国家中,第三方平台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比如PayPal在跨境电商交易纠纷时,往往更倾向于保护买家,而使我国卖家企业在面对交易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
2. 交易核实风险
交易的真实性是跨境电商赖以运行和发展的根本,是跨境电商平台必须守住的底线。跨境交易的核实既包括对交易主体真实性的核实,也包括对交易内容的真实性的核实。
首先,从跨境交易的对象方面,跨境交易双方难以进行交易对象的审查,难以真正了解客户。在当前,跨境交易双方缺乏对交易对象进行审查的有效方法与手段,即使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交易者的身份识别也往往仅停留在形式审核的阶段。而在国家层面,也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身份识别加以指导和规范。
其次,跨境交易的内容真实性审核同样也存在一定困难。由于电商平台和支付平台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它们之间的信息并不完全共享。作为支付平台而言,并不掌握交易的订单信息和物流信息,那么如何判断客户经营范围与交易内容是否一致?如何核实交易金额和交易商品是否匹配?网上交易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是虚拟产品,虚拟产品定价的衡量标准是什么?买卖双方基于邮件联系达成交易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此邮件信息是否能够认定为交易真实性的材料?支付机构难以通过比对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等方式,难以确认现金流与货物流或服务流是否匹配。此外,支付机构从电商平台和物流公司获取的信息可能滞后,信息的准确性也可能受影响。
在跨境电商交易中,由于交易核实的诸多困难,一方面导致了交易双方无法真正了解对方,另一方面可能出现网络诈骗和欺诈交易。
3. 跨境在线支付的网络风险
随着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尤其是跨境电商B2C与C2C的发展,迫切需要一站式跨境支付综合服务,开展线上支付、信用支付、移动支付等业务。而这些一站式跨境综合支付往往通过互联网渠道来进行,网络信息技术在为我们提供支付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支付风险,危及交易双方资金的转账安全。这些风险包括电子信息传输系统故障或计算机故障造成的支付信息丢失的风险、因遭受黑客恶意攻击而造成支付信息的泄漏的风险、各种病毒及木马程序以及钓鱼网站泛滥造成资金流失的风险等。另外,跨境支付对支付信息的审核要求更高、审核时间更长、审核难度更大,因而相应的跨境支付需要更长的时间,进一步加大了跨境支付的风险。
4. 资金沉淀风险
在跨境支付业务中,交易方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虚拟账户中往往形成一定的沉淀资金,这些沉淀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客户选择第三方支付作为交易中介时,从客户款项汇入第三方账户到第三方将款项划入商家账户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而这段期间资金在第三方账户上的停留,形成沉淀。其二,商家在支付平台需要保留的备付金,用于应对因货不对板、货损货差、恶意拒付等原因造成的退款,以Paypel为例,提现比例若超过80%容易使Paypel账号被限,再如国际信用卡对于跨境电商交易,收取10%左右的保证金,180天拒付期后再滚动返还给商家。其三,在诸多跨境第三方支付方式中,将虚拟账户的资金提现需要缴纳金额不等的手续费,同样以Paypel为例,每P提现需支付35美金的提现费用,商家为了降低提现成本,会将第三方支付系统中的资金累积到一定的金额才进行提现。
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支付机构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客观上造成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轻易挪用虚拟账户的沉淀资金;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管理上一旦出现失误,如资金调度不及时、资金操作指令错误等,也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另外大量的沉淀资金容易引发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行为。
5. 外汇监管风险
跨境支付外汇管理监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部分跨境电商平台的参与者是个人用户,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没有对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进行区分,加大外汇管理的监管难度。其二,目前我国实行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而外汇经常项目基本处于可自由兑换的状态。对于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限额管理,个人年度结售汇限额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为了规避这个限额管理,部分跨境电商商家通过开设香港离岸账户以期实现账户资金的自由管控。其三,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相关信息,对交易双方的银行账号、信用卡账号等进行保密,屏蔽资金的真实来源及去向,影响跨境电商商家的国际收支申报和外汇监管部门对其国际收支的监管。其四,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沉淀资金的存在和不断积累,不仅产生流动性风险等资金安全问题,同样会影响国际收支的统计工作及监管问题。
四、小额跨境在线支付的风险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小额跨境电商在线支付中出现的如信用风险、网络风险等潜在的风险问题,从跨境电商商家、支付机构和监管机构角度出发,提出如下具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和建议,以期尽早发现跨境在线支付的诸多风险,并促进跨境电商零售业务模式的顺利进行和快速发展。
1.应对跨境电商在线支付中的信用风险
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诚信。鉴于网络的虚拟性,买家和卖家没有面对面交流,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沟通工具和视频工具进行交流,交易成功的关键取决于买家对于卖家公司、产品以及交易安全性的信心。
从跨境电商商家的角度,卖家也可以自己采取一些措施来鉴别买家的信用状况,如通过买家的平台信息和购买行为分析买家的真实购买意图(是否具有购买意向?或者仅仅是骗取免费样品?或者是网络欺诈或诈骗?),通过IP地址定位服务跟踪并核实送货地址,对于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买家保持高度警惕等。对于敦煌网和速卖通等小额外贸批发平台,除了信息、支付和物流服务外,可以充分利用系统平台上的风险预警系统。另外,商户可尝试可以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于失信的客户及时将其纳入黑名单,终止与其业务往来和交易。
从跨境电商平台的角度,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向买家提供真实、可靠的卖家信息,鼓励卖家诚信经商,引入第三方诚信认证和自身诚信评价。目前,国内较大的B2B网站(如阿里巴巴、慧聪网、中国制造网、环球资源、酷配网、敦煌网、中国供应商、阿土伯交易网等)纷纷推出了自身网站诚信认证和第三方诚信认证两种方式。同时,跨境电商平台可与保险机构合作,推出针对平台卖家的跨境交易保险产品,如退货运费险、拒付货物损失险等网络购物类保险和个人消费信用类保险。
从政府层面的角度,建立跨境电商出口信用体系,搭建跨境电商公信息共享共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信用主体数据库,将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公共组织和政府等五类信用主体纳入其中,营造良好的跨境电商交易环境,逐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协同外国政府、机构或国际间组织,积极构建跨境信用保障体系,在跨境电商交易中能够秉承公平公正的态度,不给予国外买家过度的保护,给国内跨境电商商家提供一个公开的申诉渠道和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帮助跨境电商企业、个人商家和跨境电商平台更好地防控信用风险。
2.应对跨境电商在线支付中的网络风险
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跨境在线支付一方面给国内外消费者带来便利、给银行业带来新机遇,促进跨境电商业务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因在外贸业务、日常管理、跨境支付中大量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也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需要相关主体做好自身的网络安全防范,以降低网络风险。
首先,对于交易者应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不要随意下载未知软件系统,不随意登陆未知网站;加强密钥管理,定期修改系统登陆口令与支付口令;定期升级杀毒软件、查杀电脑系统,清除木马程序。
其次,对于交易平台与支付平台,应从技术、管理等多方面入手,加强网络风险防范。一方面要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来确保网络支付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墙、滤波和加密技术、网络使用记录检查评定技术、人体特征识别技术等。另一方面要采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数字签名等高新网络技术,防止非授权用户如黑客对网络支付所存储的信息的非法访问和干扰。
再次,政府相关的监管机构应加强网络环境的检查执法力度。定期组织公安职能部门对支付安全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和谐的网络跨境消费氛围。
3.应对交易真实性的核实风险
针对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从商家的角度,应通过IP地址查询、买家购买行为分析、买家购买意图等多方面进行买家身份的核实,以降低欺诈等情况的发生概率;从电商平台角度,应采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实现对交易者信息的核查,通过数据比对防范交易主体利用技术漏洞伪造个人身份信息,确保交易主体身份真实;从政府监管层面,外汇管理局及央行应出台相关的信息审核指导意见,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有关指导意见,认真核实跨境支付业务中参与者的身份信息。
针对交易真实性的核实风险,从商家的角度,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跨境电商交易,避免采用刷单、虚假信息引流等制造假交易的行为。从电商平台角度,应着力于构建有效的交易审查机制,对交易对象信息、订单信息、物流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制定严厉的奖惩制度,对于不诚信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对象予以产品下架、账号限制等惩罚,以尽量减少刷单、欺诈等行为的发生。从支付机构角度,做好对客户的风险警示工作,对于高风险业务尽量在操作前、操作中分别予以风险提示,提醒客户潜在的交易风险。从政府角度,应当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由央行、海关、税务、外汇局、邮政等多个监管部门联手构建统一的监管和服务体系;针对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进行全面的监管,确保跨境电商运营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应对跨境电商在线支付的沉淀资金风险
首先,应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2016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支付机构应在年度监管报告中如实反映上述内容和风险准备金计提、使用及结余等情况。”按照这一规定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可以有效避免账户里沉淀太多的资金,弱化部分支付机构账户体系的隐形清算结算功能,从而减少风险的积累和信息的不透明。
其次,设计风险监控指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并设立自有外汇资金风险监控指标、系统后台交易与客户端交易的相关监控指标,对后台操作和客户的危险转账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级别划分,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出现可疑交易便立即触发风险指标预警,针对不同风险预警等级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再次,监管部门可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逐渐尝试分层监管的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支付机构在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和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
最后,必须限制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投资范围。在跨境支付过程中的沉淀资金,其实际所有人是参与交易的客户,而支付机构应归属于资金的保管人。为了确保资金安全,必须出台相应措施,限制支付机构将沉淀资金投资于一些高风险的产品和领域,防范和化解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
5.应对跨境电商在线支付中的监管风险
现行的国际收支申报制度及其主要规定是建立在贸易方式传统、货物贸易占交易额巨大多数的基础之上的。随着越来越多的贸易由线下转移到线上、服务贸易占比逐渐攀升,虚拟商品大量出现,已经出现了一些贸易找不到对应的国际收支统计项目。需要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目进一步细化,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缩小国际收支统计误差。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工商、海关等)共同建立跨境电商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细化统计项目和内容,使得跨境电商交易的信息监测更加准确。
支付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进行交易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对客户账户进行风险分级管理,定期向外汇局或央行等监管机构汇报客户备付金资金状况。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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