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市场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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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市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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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市场的概念

在西方经济学中,资本市场理论是最有争议的一个领域。由于资本工具的复杂性、实践性和多变性,导致人们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很不一致。于是对资本市场概念的界定有着很大的差异,人们几乎可以在任何角度使用它们,并且在不同的场合赋予它们不同的内涵。根据多数人的理解,资本市场,是指长期资金市场,经营一年以上中长期资金的借贷业务,它是长期资金融通的场所,在我国称作长期资金市场。它由中长期银行信贷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等共同组成。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又统称为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活跃、最具创新性与影响力的组成部分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内学术界一般认为,资本市场是转让资本财产(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资本物品)的市场,实际上就是资本生产要素市场,显然,资本市场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资金交易关系或融通活动的总和。关于资本市场的内涵与外延,学术界还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资本市场是以融通长期资金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的总和。与此相适应,资本市场不仅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而且还包括非证券化的产权交易市场及其他一切筹措和运用中长期资金的市场和中介机构。另一种观点认为,资本市场主要由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产权市场三大子市场所组成。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资本市场不仅包括短期资本市场,而且要发展长期资本市场(主要是证券市场)不仅包括商品资本市场,而且要发展人才智力资本市场(主要是劳动力市场和企业家市场)不仅包括有形资本市场,而且要发展无形资本市场主要是高科技和专利市场)特别是要发展产权市场,这是进行资本经营的关键。最后,还有学者指出,资本市场属于金融市场的别称,货币市场以及银行信贷市场也应包括在其中,笔者倾向于多数人的看法,认为超过一年以上的融资和投资活动都属于资本市场范畴。

具体来说,资本市场可分为广义的资本市场和狭义的资本市场,广义的资本市场可分为储蓄市场、股票市场、长期信贷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债券市场、其他金融衍生品种市场等。狭义的资本市场又称证券市场是政府公债、公司债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等有价证券发行与流通的场所。其中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又形成了资本市场的核心。

笔者为了更好的阐述本文观点,对资本市场采用了狭义的概念,即将资本市场的内涵界定于长期产权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二、资本市场的特征

目前,虽然各个资本市场由于受各国和各地区的历史传统、社会制度和经济结构的影响彼此存在很大差异,但同时由于各资本市场在动作过程中,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必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借鉴别国成功的运作和管理经验,遵循国际惯例等,所以又具备了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对这些重要的特征加以认识和了解,是目前发展中资本市场理论研究中的重大课题,对于培育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具有很大的理论和实际的意义。

资本市场同一般的商品市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市场参与主体的广泛。无论是股票市场还是债券市场,市场参与主体众多,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证券交易中介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等。

2.市场交易对象的特殊性。资本市场交易的对象是特殊的商品,是一种由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在内的金融商品。人们购买证券的目的在于获得超过当初投入资金的额外利益,即证券的价值在于能够带来投资利益。

3.市场投资种类的多样性。为了繁荣资本市场,增强资本市场的投资功能,资本市场的投资方式是多样化、灵活化的,既可以进行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期货交易、期权交易、股票指数交易等。

4.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趋势。随着资本在国际间流动趋势逐步加大,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如证券市场,无论是交易规则、交易对象的趋同性,还是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范围的对外开放,均表明各国证券市场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5.管理严格,运作规范。完善的资本市场都拥有独立、健全的证券管理法规,实行严格的市场管理体制,并借重于政府与法律的力量,创造了一个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和方面即从发行市场、流通市场和中介组织都实施严格的管理,达到切实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其二,每一个环节都是明确的管理重点。在对发行市场的管理方面,管理的重点是“公开性”,管理当局要求发行公司必须如实公开自己的基本情况以利于公众监督。具体措施是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在对交易市场的管理方面,偏重于强调交易行为的公正。

三、资本市场对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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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中国资本市场也逐渐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愈来愈多的国外投资者和大量资金涌入中国市场,而与此同时国内投资者也把战略投资的目光转向了国际资本市场。此时的中国资本市场面临着战略性转型的良好时机,伴随中国资本市场战略转型过程始终的一个重大命题是如何构建一个既能推动市场创新和战略转型,又能有效控制风险,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二、适应资本市场改革的法律体系的构建

中国资本市场成为全球多极金融中心之一,其战略目标的实现依赖于自身三大转型,即上市公司结构和上市资源的调整、市场结构和资产结构的调整、资金结构和投资者结构的调整。而上述三大战略转型的实现,又必须以中国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的变革为基础。与中国资本市场战略转型背景相适应的法律规则体系变革,至少应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第一,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公司法的完善主要包括减少政府管制、加强市场监管、鼓励公司自治、完善治理结构、健全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并应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虽然在上述方面都有所进步,但是仍存在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仍有不同待遇;投资者权利保护方面的民事责任不能完全落实到位;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依然受到限制等。

第二,构建与大规模证券发行相适应的法律规则体系。资本市场规模扩大是实现战略转型的必要条件,而中国资本市场原有证券发行规则是与小市场、小发行量的特征相吻合,发行效率低下,难以适应大规模证券发行的要求。因此,应彻底变革原有证券发行规则体系,逐步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立与大规模证券发行要求相符合的“公开发行加私募配售”法律规则,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和监管成本,并减少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第三,推动我国证券交易制度的转型。证券交易制度在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中始终具有基础性意义,它不仅决定着证券发行市场的规模、价格水平和证券交易的规律,而且决定着整个市场的观念。中国证券交易制度长期以来形成了场内交易、集中竞价、现货交易占垄断地位的格局,这种单一易制度导致股市难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人为操控痕迹明显。新修改的《证券法》不再强制规定单一集中竞价、单一现货交易、单一场内交易,为中国证券市场清除了严重限制其发展的制度桎梏。未来证券交易制度的转型主要包括:变单一主板市场为多层次交易市场体系,变单一竞价交易制度为多种交易制度,变单一现货交易为多品种交易制度。

第四,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法律建设。资本市场国际化不仅仅是单纯的市场完全开放,更为重要的是市场规则体系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在目前人民币尚未完全实现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阶段,大规模制定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法律规则体系尚不现实。但是伴随未来人民币逐步实现彻底可自由兑换,应努力推动内外资税法统一,证券交易制度的国际接轨,从而最终实现中国资本市场投融资行为与法律规则体系的国际化。

三、《公司法》对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原来《公司法》做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在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内部监核程度、突出股东话语权和诉讼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原来《公司法》有230条,现在新《公司法》只有219条,看起来条文少了,但内容更加丰富。总体上可以将修改的要点概括为:减少政府管制、加强市场监管、鼓励公司自治、完善治理结构、健全了股东保护机制。

(一)在减少政府管制方面,《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破

第一,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新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门槛大大降低。虽然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各国公司法基本都有一套系统完整的关于资本的法律制度。中国公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资本制度的改革。此次修改前的公司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虽然也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明文宣示,但更关注的是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表现出的明显倾向是强调规范、限制和管理,而忽略支持、鼓励和引导,法律规定呈现出过度的刚性和强制性,而缺少应有的弹性和任意性。从根本上说,资本制度改革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目前的条件是否绝对的高或限制是否绝对的严,也不在于简单地取消多少限制、放宽多少条件和降低多大门槛,而在于我们为何和是否有必要对公司设立施加如此的限制。其实资本并不是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根本保障,更不是唯一的担保,过分强调资本在这方面的作用不仅不能实现债权人保护的目标,反而会遏制公众的投资需求,阻碍了许多公司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同时,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各地区、各行业之间差异甚大,对于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资本密集程度较低的行业,规定偏高的资本额,也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

第二,调整出资比例和结构。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第三,对外投资限制被取消。新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制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为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应由公司章程规定,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1)公司对外投资不再有投资限额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不受净资产的约束。(2)扩大了对外投资的范围,不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且还包括其他形态的企业、合伙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即允许公司向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3)明确了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是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成为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4)明确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投资的企业只是承担出资部分的有限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协议的安排成为投资标的企业所负债务的连带责任人。

另外,新《公司法》还取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程序。原《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新法删除了这一规定。全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国务院或者省(州)政府的审批,这是限制股份制经济的发展,这是对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最大制约。取消这一规定,将大大方便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推动股份制经济的发展。同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鼓励个人自主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二)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公司法》主要进行了以下改革

第一,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诸如何为“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都需要由最高法院严格把握,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第二,对关联交易行为严格规范。正如关联企业出现与发展具有客观的不可避免的性质一样,关联企业最重要的行为———关联交易的存在也是客观的和不可避免的。由于各国法律对于关联企业或关联人概念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们今天所提到的关联方命题已经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和弹性,这一概念不仅概括了集团企业内部具有股权控制力和经营决策控制力的一系列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而且概括了不同企业之间基于控制权人亲属关系与利益合作关系而形成的具有间接控制力的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也即是说,在相互从事交易的关联主体之间,某些交易实际上属于关联人意识到其间的关联关系是基于控制权人的意志却故意从事的关联交易,该种关联交易的内容往往为故意不公平;另一些交易则属于关联人并未意识到其间的关联关系,并且其交易并未受到控制权人的意志操纵,此种情况下的关联交易内容则可能是公平的。正是基于这一复杂的现实,各国学者和立法者对于关联交易的法律控制立场实际上均经历了由简到繁的过程,并且将争议的焦点逐渐集中于公平性问题上。

本文认为,关联交易的客观性与不可避免性并不代表其具有当然的公平性与合法性;相反,此种违反市场交易竞争条件的所谓“交易”是可能滋生不公平交易、欺诈行为和掠夺的。如果缺乏法律的有效控制(特别是公平规则控制),则此种可能的不公平交易将愈来愈多地转变为现实的、必然的不公平交易。由于关联交易本身即具有掩盖或隐蔽交易内容和利益关系的属性,同时在缺乏普遍性法律控制机制的情况下,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实际处于不被发现或不受矫正之状态,因此,在整体上断言关联交易具有节省社会资源或者产生“社会盈余”始终是令人怀疑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两个基本结论:一方面,关联交易本身存在具有客观的不可避免的性质,对其加以简单地一概禁止或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为了保障交易公平与交易秩序,法律对于关联交易应当在传统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创造出有效的控制规则。

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实践中,尚无商业判断规则的存在地位。随着中国公司法制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中国公司诉讼实践的发展,此类有助于合理公平保障公司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公司法规则将或迟或早地在中国法中建立。

在对于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法律制裁的制度构建中,实质公平原则的建立显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建立我国法律实质公平原则的过程中,立法者与司法者应当考虑到如下基本要素:首先,我国法应当为公司诉讼的利害关系人提供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以适应公司诉讼当事人不同的利益要求;其次,在对于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赔偿救济中,必须坚持实质公平原则,而不能满足于传统民法中的显失公平标准,更不能滑入整体揭穿公司面纱的错误之路,这一经验实际上已经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所证实;最后,在构建实质公平原则具体规则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些具体规则的宗旨实际上仅在于限制因非适当影响而导致的损害关联公司的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而不是要限制关联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能使生动多样的公司实践受到简单、僵硬的法律教条之限制,因而我国法上的实质公平原则之具体规则一定会经历由简到繁、不断合理化的过程。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新《公司法》在明确中介机构赔偿债权人的责任、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方面,也作出了巨大修改。《公司法》虽然有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的“血统论”依然存在;坚持政府监管至上的治理理念仍然十分明显;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不同身份仍有不同待遇;投资者权利保护方面的民事责任不能完全落实到位;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依然受到限制等等。

四、《证券法》对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改革

1.公开发行和私募的兼容证券私募发行是当今世界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投融资方式。美国是较早采用证券私募发行的国家,并与公开发行相互补充。由于这一发行方式的运用能节约发行融资成本、监管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保密性,体现出资本市场的快速融资效率,因此私募发行在多数国家及地区得到广泛运用。由于私募发行的投资人是确定的,发行对象主要是长期投资机构(国际上称“战略投资人”)认购,在发行前对认购程度已有了解,且以明显高于发行价取得优先购买权,其发行成功率自然会大大提高。

我国也早在1990年底就引进了私募发行的模式。我国早期的内部职工股发行可以找到私募发行的影子,1993年4月之前的股票发行,实际上是带有私募性质的一种混合方式。1999年《证券法》确立了“三公”原则以后,私募转而被B股和H股发行所广泛采纳,在A股市场上真正出现包销余额的情况下,证券商也不得不启用这一方式作为补充。而近期的证券公司债券定向发行、特定机构次级债私募发行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都是私募化运作的证券发行模式。

当然,不可否认,私募发行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投资者数量少、流通性较差等不足,投资者会面临较高的投资风险。目前,对涉及私募的证券发行规范属于分块规则、局部立法,导致私募发行制度的模糊和不确定,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潜在参与者对私募发行活动的可预测性和透明度,导致了实践中的私募发行行为的不规范,加之前几年我国相关立法机关及监管机关对私募发行这一方式重视不够,实践中也未形成有序监管与规范的私募发行市场。

所以,未来在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准备方面,还要进行积极的探索。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法律审核效率。发行制度的效率主要指该证券发行制度引致的资源配置效率。在适时推进证券发行制度改革的同时,还必须提高现有的证券发行法律审核效率。一方面,鉴于《公司法》《证券法》已经为上市公司私募发行留下了空间,监管机构应加强配套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出台,对私募发行的申报批准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及控制风险等问题加以规范,培育和强化股票发行的市场化约束和自我调节功能,逐步推动证券发行由单一制向多层次发行模式转变。另一方面,实践中可选择一些上市公司作为私募发行的试点,逐步放开、扩大,从点到面,在风险可测、可控、可防的前提下,鼓励上市公司大胆进行金融创新,逐步放开对产品创新的限制,支持采取证券发行新模式和新方法,不断提高证券发行水平。

第二,证券法规建设。法律建设是指在保持较低风险和成本的资本市场筹资情况下,能够制定出更多、更好地使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其行为后果进行合理预期并调整的法律。我们应本着“三公”原则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精神,完善证券法律体系,尽快出台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我国多层次证券发行市场体系,科学规划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必须为我国多层次证券发行市场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当然,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时,尽管有学者提出“要有长远眼光,要留有余地”,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现有证券法律进行修改。我们认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必须充分利用WTO中的保护性条款,结合发展中国家开放证券市场的经验和教训,制定谨慎的开放证券市场政策,实行逐步准入制度,实现结构开发策略,对不同领域的证券业务应该区分对待,诸如跨国并购、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可以向外资证券机构放开,而对国内券商可以细分的领域,诸如IP0发行股票、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以及证券咨询等业务,可以加以保护,创造出国内证券发行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条件,逐渐实现国内证券市场国际化。

第三,司法制度的完善和程序公正诉求。公正的含义不仅包括发行制度应对各个股东给予同等保护,而且还指对不同发行人采用同一种尺度加以衡量。发起人和公众投资者既是利益的统一体,又是利益的矛盾体,公正的发行制度,有助于在“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发行者、公众投资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平衡、和谐的关系,从而使资本市场处于一种有序运行的状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健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确保证券发行市场监管规范化、制度化,这也是证券市场国际化能够顺利实现的关键。有效执法需要矫正政府角色定位,解除政府的“隐性担保”角色,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其次,我们应该不断完善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建立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动态监管机制,对拟上市公司首次发行或者再次发行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跟踪核查。最后,应该提高中介服务法律资质水准和服务质量。从对中介机构证券从业开始就着手进行法律规范,使得他们的业务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培养具有国际业务水准的中介服务机构,熟悉或者精通国际证券发行业务的证券从业人员,提高中介机构的公正性。

2.证券交易制度的重大变革

我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制度长期以来形成了场内交易、集中竞价、现货交易占垄断地位的格局,这种单一性的交易制度导致我国的股市无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人为操控的痕迹明显。同时旧的《证券法》关于交易制度的规定也单一化,使得其他形式的交易形式无法获得合法的地位,单一现货交易观念和单一集中竞价交易观念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敌,造成了我国证券市场中坐庄横行、市场暴涨暴跌的不良现象。新修改的《证券法》彻底废除了禁止信用交易,禁止透支,禁止融资融券,不再强制规定进行单一的集中竞价,单一的现货交易,单一的场内交易,这就为证券市场清除了严重限制其发展的制度上的桎梏。新修改的证券法不再强调单一的集中竞价交易原则,允许其他的集中竞价以外的交易方式的同时存在,打破了传统的单一现货交易的局面,这就为我国未来发展多重证券市场和多种交易制度,为现货交易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打开了通道,克服了我国单边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向,为期权、股指期货等多种金融衍生品种的出现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刺激了做空机制和对冲交易的出现。具体言之,新《证券法》在交易制度上的具有革新性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为多层次市场建立留下空间。我国修改后的《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意味着证券不仅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法律框架得以确立。尽管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还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但是这项大的修改毕竟对于以前完全禁止的场外交易打开了一个出口。

第二,容许其他交易方式。新的《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这就为集中竞价之外的其他交易方式的合理存在打开了立法空间。

第三,证券衍生产品有了法律基础。《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虽然该条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允许金融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种成为市场交易的新品种,虽然金融期货、期权等交易方式的产生还有赖于国务院的具体规定,但《证券法》毕竟从法律上根本地解除了金融衍生品诞生的法律障碍,为多种金融衍生品种的交易预留了一个出口,这无疑给我国证券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使得双边市场的形成有了法律依据,对冲交易的出现有了制度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新《证券法》第38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引入了融资融券机制,解除了对证券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种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为融资融券打开了闸门,这就为金融衍生物的充分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刺激了对冲交易和做空机制的出现,使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从此均开始出现空机制,最终将导致双边市场的建立。

在我国新证券法的格局下,一旦支持各证券交易制度的具体规则得到健康有效的发展,不仅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规模和趋势可以乐观地预期,而且困扰我国证券监管的证券交易规律与投资人观念也将会根本改观。此次证券交易制度的重大变革,将彻底改变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单一的状况,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多种格局的形成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同时,值得强调的是,本次修改后的证券法仅仅是对交易制度进行了极端原则的修改,仅仅是解除了原有证券法的生硬限制,而这一制度的真正修改实际上有赖于一系列具体规则的支持。在单一现货交易原则被纠正后,证券监管部门必然还面临着期货交易品种的规则设计,必然还面临着期证分离的制度设计,必然还面临着信用交易结算规则的设计等等。在单一集中竞价交易原则被纠正后,证券监管部门必然还面临着多重交易市场的建立,必然还面临着多种交易规则的设计,必然还面临着集中竞价交易与大宗交易的制度协调。在具体的交易制度与交易规则得到完善之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只能是某种发展中的证券市场。

3.多重市场制度改革

新证券法中一项重大的变革当属证券交易制度的变化,特别是变过去的单一市场原则为多重市场的原则。多重市场原则的确立,可以克服长期以来单一的主板市场对市场发展的需求束缚,不仅使得我国企业的融资需求得到有效满足,也可以高效地满足股权大量流动的需求,推动市场流动性的进一步提高。毫无疑问,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是中国金融体系市场化变革和资本市场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标志,将对中国经济未来运行格局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中就已经提出,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主张。2006年12月1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公开提出了建立四个层次的资本市场架构,即:积极培育蓝筹股市场;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板;积极研究、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整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

可见,在现有主板市场规范和发展基础上,逐步改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结构,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是未来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建立的必要途径。然而,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面临诸多问题,例如我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很不合理的结构,上市公司质量问题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件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支撑,部分制度设计仅仅是针对主板市场,而缺乏对层次较低的场外交易市场等的约束。

因此,未来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应当注意:

第一,进一步深化发展主板市场,主板应当定位于为处于相对成熟甚至传统产业中的大型企业提供资金。面向规模较大、经营稳定、业绩优良的发行人,准入要求高。

第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二板市场定位于主要为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与金融资本的结合提供一种流动机制。国内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浪潮方兴未艾,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涉足高科技领域,并通过分拆上市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二板市场的建立也会促进主板市场的进一步活跃。更为重要的是,二板市场的建立为我国证券市场引进了竞争机制,会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向更高层次发展,因而最终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总之,改变单一的证券市场模式,设立多重交易市场体系,除主板市场外,还要加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的建立,为不同的投资者提供不同地点交易场所,以增强市场流动性,促进市场发展。发展资本市场应在统一的管理框架下,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在统一会计准则、统一制度和严格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应允许场外交易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的存在和发展,发挥中小企业的区域优势,建立包括主板、创业板、场外交易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五、我国未来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完善之建议

(一)积极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全面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

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会促使我国资本市场的各项法规和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实现对资本市场的全面监管。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不单纯是资本市场的完全开放,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交易体制、会计制度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而,遵循全球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制度规则是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重要标志。在国际化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国际惯例法律规范,提高金融法规的透明度、公开性和统一性,重点是强化信息披露程序和内容的统一性,各项会计核算标准的一致性。增强国际监管合作,重点监控资金外流、资本转移以及境外机构的自纵,强化对境外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监管。顺应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在法律上为混业经营留有余地,为最终实现金融一体化和集团化发展建立基础。我国目前与资本市场相配套的各项法律制度以及行业规范的完善,适应了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加强建设法律法规,改进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将成为我国今后资本市场发展的重点。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监管。虽然我国在资本市场监管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在监管经验、监管技术、监管手段等各方面仍显不足。因此,我们在推行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制度方面的建设。这既应该包括加强对国内资本市场的监管,更应该包括要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跨国界信息交流存在的障碍问题,才能有效地防止资本市场风险在国家和地区之间相互转移和扩散。

(二)树立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理念,完善相关保障机制

资本市场是一个以投资者为基础的市场,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也要树立投资者利益保护理念。美国学者布莱克曾经对成功的资本市场的法律条件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成功的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法律前置条件是保证中小投资者获得:(1)准确的公司财务与经营信息;(2)对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诚信的信心(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公司资源和控股股东淘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而要达到这两点,需要包括立法、司法、监管、中介机构甚至媒体和文化观念组成的复杂的制度网络体系的保障。最核心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拥有诚实,专业的司法,检察和监管体系;二是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多重监管组织,包括监管当局、交易所前线监管、自律组织监管、中介机构审计、媒体舆监督等。有学者根据供给结构的差异,将资本市场制度变迁的模式分为三类:市场诱致的自然演进型、政府强制的行政主导型以及政府行政权力与市场主体利益共同主导和驱动制度演进的混合型。从上述三类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资本市场明显带有的行政主导色彩,正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特有的行政干预特点,使得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一些基础性、技术性制度依然存在重要缺陷,如交易保证金制度、证券交易账户管理制度、证券交易结算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和市场布局等多个方面,导致了对资本市场的认识不足、市场自由与行政规制关系不当、市场发展缺乏科学论证、程序性原则缺失等诸多问题的存在。这些缺陷需要我们在未来的发展中不断去解决。

(三)建立完善可行的资本市场违法行为民事制裁机制

证券发行市场的特征范文3

【关键词】IPO 定价方式 询价制

一、我国IPO定价历程

我国IPO定价大致经历了下面几个阶段:

(一)固定价格阶段

在尚未建立证券市场之前,我国公司股票基本都是按照面值来发行的,新股定价无章可循。在证券市场建立之初,新股的发行量、定价及市盈率等方面上市公司也不能自主决定,而是由证监会决定,事实上主要以固定价格的定价方式为主。

(二)网上竞价阶段

我国从1994年开始对新股定价进行了改革,自1994年6月至1995年1月我国采用网上竞价的发行方式,也就是根据市盈率法在发行前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定价。1995年2月之后就取消了这种定价方式。

(三)相对固定市盈率阶段

这个阶段对新股定价是用相对固定市盈率的方法,也就是说新股发行价取决于一个相对固定的市盈率及公司的每股税后利润。相对固定的市盈率也是有限制的,一般在12到15倍之间,以15倍为上限。这种定价方式的行政色彩较浓,致使发行市盈率和交易市场上的平均市盈率差距较大,进而造成股票的交易价与发行价存在差异,首发之日就会有50%到150%的涨幅。

(四)累计投标定价阶段

这一阶段允许新股定价超出发询价规定的范围,但是超出范围没有具体规定。

(五)控制市盈率的定价阶段

2001下半年新股发行中重新采用控制市盈率的做法。新方法做了两方面的改变:一是发行价区间在10%上下幅度变动;二是市盈率不超过能高于20倍。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的发行价必须在规定的市盈率区间,因此这一方式也称为“半市场化”的网上定价发行方式。

(六)询价制

我国的询价制度与国外相比不是完全的,其不完全性主要体现在:一是,采用累计投标方式发售的股票数量是有限制的。二是,在累计投标配售时承销商不能自由分配股票,即采用同比例配售,凡是出价比发行价高的投资者都会具有相同的配售机会。2006年9月19日开始我国的新股定价方式正式改为准累计订单投标制加固定价格公开发售的混合方式,即网下配售按照累计订单投标机制即询价制,网上按照固定价格公开发售机制。

二、当前我国IPO定价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2005年之后开始实行询价制,进一步改革了IPO定价方式。但由于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市场竞争机制,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在IPO定价上不能得到正确的反映,就导致了一些问题:一是IPO抑价明显。二是机构投资者可能操纵新股询价。我国当前的询价机制下,有六大类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新股发行询价的对象:基金公司,保荐机构,财务公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保险机构投资者和信托投资公司。在询价过程中这些机构投资者有可能为了更大的利益,联合发行公司用非正常的措施和手段来操纵新股询价。三是监管部门的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等。当前的实际情况股票发行上市的最终是有发审委进行审核。但是审核过程的行政色彩较为浓厚,没有健全的针对审核委员的问责制、监督机制,造成发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均衡,审核委员对审核标准的掌握程度与适用标准也不同。发审委有通过发行的权利,但却没有对不该通过而被通过的发行承担责任的义务。四是发行公司没有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对于首次发行的股票,普通投资者只有在招股说明书及证监会公布的发行公告上才能得到发行公司的信息。可是,为了能够通过审核,很多对公司不利的信息都会被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等隐藏,导在信息披露上存在很多漏洞。

三、完善我国IPO定价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不同于很多成熟市场,卖方市场特征在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这就需要将公平放在首位才能提高效率。IPO定价改革的目标也不应该是依靠行政定价来降低新股发行价格,而应该事市场化定价,让市场去发现价格。

(一)进一步利用超额配售权

超额配售权是发行人对主承销商的一项期权,即在股票上市后的30天内主承销商能按发行价额外购买不超过原发行数量15%的股票。股票发行量就按照原数量的115%发行,其中15%在上市后才能交付给主承销商。如果上市后股价超过发行价,则主承销商行使期权,从发行人处购得15%股票以弥补自己超额发售的空头。如果上市后股价低于发行价,则主承销商就不行使此期权,而是从市场上回购超额发行的股票,此时的实际发行数量和筹资规模都不变。

(二)完善IPO询价制度

IPO询价制度可从两个方面来完善。一方面,可以不断扩大询价的范围,继续提高战略投资者和价值投资者的比例,选择的机构也要熟悉公司的业务。另一方面,要逐渐取消锁定期这一限制。

(三)要健全问核机制

中国证监会在2011年4月6日了《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主旨是建立健全问核机制,进一步落实保荐制度。问核机制的引入与实施则有利于完善保荐制度,敦促参与市场的各主体尽责尽职,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

(四)完善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当下我国主要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罚在证券发行中进行虚假陈述的发行人,以罚款为主要惩罚形式,但罚款的数额远远小于其非法所得,故而要加大处罚力度。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建立奖优惩劣的监管机制,提高询价对象的整体报价能力。

参考文献

[1]邹斌.政府窗口指导、询价制与IPO抑价[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2]童艳,刘煜辉.中国IPO定价效率与发行定价机制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3]牛.基于核准制的中国股市IPO定价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4]郭宁,安然.IPO定价方式的比较的分析与我国IPO定价的市场化改革[J].华北金融,2011(5).

证券发行市场的特征范文4

关键词:新股破发 新股定价方法 影响因素。

1 选题背景。

新股发行历年都是证券市场上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1963 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首次提出新股发行抑价问题。随后,大量学者对IPO 抑价问题进行了研究。相关研究表明,在全世界几乎所有的证券市场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 IPO 抑价现象。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新股发行定价的高抑价现象始终异常突出,新股首日涨幅最高曾达到 800%,且鲜有首日跌破发行价的情况,成为证券市场一大奇观。2010 年以来,新股破发屡屡发生。特别创业板的“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和新股破发大规模来袭,打破了“新股不败”的神话———投资者在一级市场打新就能获得超额收益。新股定价过高或过低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IPO 定价过高,减少了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获利空间,特别是在新股频频破况下,投资者出于对高发行价格下高破发风险的认识会持谨慎投资态度。从而可能会造成认购量不足,在严重的情况下,甚至有可能造成认购量严重不足,致使发行失败。此外,如果 IPO 价格太高造成一上市就破发的情况,这将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如果投资者选择退出的话,又会引发股价进一步下跌,不利于公司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从而对公司未来的再融资活动和持续发展形成不利影响。反之,如果 IPO 定价水平偏低,很显然会损失发行人的利益,公司的价值没有被市场充分认可,发行人融资规模将受到影响。新股发行的高抑价或首日破发究竟源于何因?归根到底,是我国股票市场定价机制的不合理造成的。因此,研究新股定价机制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

2 新股定价的测度。

2.1 新股的定价方法。

在全球市场中新股定价的主要方式包括固定价格机制、拍卖机制、累计订单投标机制及以上各种组合形成的混合方式。

2.1.1 在固定价格发行方法中,投资者事先知道证券发行的固定价格。投资者在招股说明书指定的时间内,填写申购表并签名,然后把它们提交给承销商。投资者提交了申购表后,必须把与股票需求数量相对应的资金存入承销商账户。在申购托收期结束之后,股票就会在投资者之间按比例地进行分配。发行的股票总量按照投资者的数量进行分配,直到所有的股票被分配完。

2.1.2 拍卖机制是允许个人投资者进行拍卖确定股价。基本原则是出价最高者得标、全部得标者都用最低的得标价买进。

2.1.3 累计投标定价是指在新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不确定发行价格,新股发行价格最终根据网上和网下累计投票的数量和申购人数,由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 IPO 发行价和发行数量。

2.2 新股定价方法的比较。

定价效率是指新股是否反映了发行公司的真实价值,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由大市影响的市场需求。抑价程度太高或首日破发都被认为是新股定价失效。因此,定价效率一般通过抑价程度衡量。按照市场定价的基本原理,股票定价是供需双方信息交汇的结果。因此,股票定价机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票定价参与方信息沟通的方式和沟通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在不同的价格机制中,参与定价博弈的利益主体的位置是不同的。

2.2.1 在行政化的固定价格机制中,监管机构占主导地位。在市场化的固定价格机制中,发行人占主导地位。事先确定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是监管机构或发行人及其承销商的单方判断,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可能产生信息不对称和产生 IPO 高抑价。

2.2.2 在拍卖机制中,投资按照发行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购买。投资者处于主导地位,定价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过程,发行价格通常位于市场出清水平或比市场出清水平略低,定价效率最高。同时,为了中标,投资者可能会尽量提高报价,这也使得拍卖机制的抑价程度最低。

2.2.3 在累计订单投标机制中,定价的基础建立在发行方或承销商对投资者的需求信息以及对股票价值的判断之上,相对于固定价格机制而言,其定价更为有效。然而,由于发行价格是承销商根据新股需求敏感度变化自主决定的,因此可能仅反映了部分参与询价的投资者所提供的信息。因此,拍买机制的定价效率高于累计订单投标机制的定价效率,而累计订单投标机制的定价效率高于固定价格机制的定价效率,抑价程度也通常处于中间水平。

转贴于

3 影响 IPO 定价的因素分析。

影响新股定价的因素非常复杂。具体可从公司的内在价值、新股的发行数量、新股发行市盈率、宏观的经济景气和投资银行的声誉等方面来分析。

3.1 公司的内在价值。

新股的发行价格是公司内在价值的表现形式。公司的内在价值是指公司未来能给投资者带来的现金流入的现值。它是公司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一种预期,是股票发行定价的基础。

股票的定价过程就是在对股票进行价值估算的基础上,形成一个估算价值的价格区间,然后在二级市场上,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把这个价格区间变成一个市场能接受的价格点。

3.2 新股发行市盈率。

通常较高的发行市盈率对投资者而言,意味着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增长有较高的预期,因此新股发行市盈率越高,发行的抑价程度也越大。但是,中国股市市盈率的内在结构差异巨大,市盈率的业绩特征、规模特征、行业特征十分明显,而且中国股市存在着非流通股,因此无法与其他国家市盈率进行横向比较。中国发行市盈率受主管部门控制,优质企业的市盈率被一刀切的管制普遍压低,内在价值与发行价格相背离,所以上市后有较高的收益率。而劣质企业却相对自身偏高,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在投资者无法有效区分和股票市场供不应求等原因,其价格也随着其他优质企业被人为抬高。

3.3 宏观的经济景气。

从根本上来说,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对国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一些因素都将对新股的定价发生显著作用。因此,分析宏观经济面对其的影响,其意义十分重大。宏观经济周期的变动,或称景气的变动。经济周期包括衰退、危机、复苏和繁荣四个阶段。一般说来,在经济衰退时期,投资者的投资心理会比较谨慎,认购的股票的积极性不高,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获得大量筹集资金,就会低价发行;到危机时期,股价跌至最低点;而经济复苏开始时,投资者认购的积极性很高,这时高价发行也能筹集到大量资金;到繁荣时,股价则上涨至最高点。

3.4 投资银行的声誉。

投资银行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是联系发行人和投资者的纽带。投资银行声誉的好坏也是影响发行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投资银行的声誉给投资者提供了有关上市公司质量的信号。投资银行的声誉越高,说明其所承销的股票的质量越好,投资者认购股票的风险较低,投资者认购新股的定价就不会偏低。反之,投资银行的声誉低,投资者就不会认购,新股的定价自然偏低。

4 结论。

通过对新股上市定价的影响因素及其因素对新股定价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就能够确定合理的新股的发行的价格,从而使我国的新股定价机制更趋合理。

首先,新股的发行价格是由其公司内在价值来决定的,发行价格较大程度的脱离其内在价值,高价发行,必然引起新股破发的现象,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丧失信心,不利于上市公司的顺利筹资和快速发展。因而,上市公司制定发行价格时不能过分偏离股票的内在价值。

其次,可以影响新股定价的因素虽然很多。应首先考虑发行公司的盈利能力、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平均市盈率等主要影响因素,确定其二级市场的大致定位。

最后,新股发行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中国股市也处于一个不断调整、不断变革的环境之中,对于中国股市所处的经济环境也是其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金晓斌。投资银行声誉、IPO 质量分布与发行制度创新叨。经济学,2006(1):403- 426.

[2]徐浩萍,罗炜。投资银行声誉机制有效性。经济研究,2007(2):124- 136.

[3]黄春铃。IPO 市场承销商声誉机制的形成机理及实证检验。证券市场导报,2007(2):19- 25.

[4]赵林海。股票 IPO 抑价问题研究综述[J].生产力研究,2009(5):175- 176.

[6]王瑶。我国中小企业板 IPO 抑价现象实证研究[J].企业家天地,2009(6):49- 50.

[7]。股权分置改革后新股发行抑价率的变化及原因分析[J].投资研究。2007(11):28- 31.

[8]熊虎,孟卫东。核准制下投资者行为偏差和中国 IPO 抑价实证研究[J].软科学,2007,(4):61- 65.

[9]徐子尧,王晓东。中国新股发行抑价的理论解释与现实分析[J].天府新论,2007,(6):62- 65.

[10]田高良,王晓亮。我国 A 股 IPO 效率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07,(5):94- 99.

证券发行市场的特征范文5

超越普通的经济关系

资产管理行业并非仅仅是替人理财这么简单,它承担着把握和支持未来发展趋势的任务,在这一过程中,资产管理者要对承载未来收益的现有资产进行估值,而这一估值工作正可谓是一个伟大的责任。不然就请想一想美国次债危机中由买方和评级公司的估值错误所酿成的严重后果。正是通过正确估值而力求把握和支持未来世界的发展趋势中,资产管理者和投资者才形成了一种超越普通经济关系的信任关系。

试想,在今天复杂的人际关系中,有几个人会把自己的积蓄拿出来交给任何一个其他人来全权支配,哪怕是他或她最亲爱的人?而当我们购买基金或其他理财产品时,我们所做的恰恰是这件在平日里不可思议的事情。虽然这种信任是任何一个服务行业都具有的性质之一,例如我们必须对餐馆的食材和汽车维修时的付厂配件有所信任才能产生消费,但资产管理业毕竟是用钱赚钱的特殊行业,所以人们对信任的敏感度更高。

图中展现了为什么资产管理业中的信任更加重要,因为资金传递过程和信息传递过程具有一种不对称性。

如图1所示,资金的流向从投资者开始,经过资产管理机构、证券销售机构、证券承销机构,一直传递到证券发行机构;而关于证券发行机构的信息则从证券发行机构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证券销售机构,然后传递到资产管理机构时就几近停滞了。投资者对于资产管理者的投资行为总是知之甚少,她们对资产管理者的信任几乎是无条件的。因为相比餐馆这样的传统服务行业,资产管理者很少有机会把自己的决策依据像餐馆前的鱼缸一样充分展示给自己的客户。这就造成了资产管理行业独有的一种特性――相对业绩比较。

“相对业绩比较”的野蛮

就“相对业绩比较”本身而言,它并不是一个完全错误的业绩衡量方法,只是这个方法比较容易被垄断行业的参与者人为扭曲和滥用。在一个畸形的行业中,“相对业绩比较”法也最容易体现出这个行业的畸形。

最好的案例就是中国股票型公募基金的2011年业绩――全盘亏损。据统计,即使就公募基金整体而言,64家公募基金公司2011年投资也巨亏了5004亿元。全世界资产管理行业都很少有这样的先例,这是一个残酷的事实。即便在有史以来最可怕的次债危机中,美国也仍然有很多像Pimco、Esiman、高盛、索罗斯和鲍尔森这样的共同基金,使投资者和对冲基金从中获益匪浅。

而在中国所谓的创业板市场中,我们看到的却是这样一个可悲的事实:资产管理业滥用垄断权力为金融腐败买单,一帮由优势人群构成的Pre-IPO基金合力打造出的过高的发行市盈率就是为腐败买单的最好例证。

中国的公募基金正是为数不多的可以在短短365天内让老百姓“合理合法”损失5000亿元的行业。这5000亿元相当于中国GDP总值的1.25%左右。如果这个数字还不够让你觉得震撼的话,那么看看表1中展现出的这个惊人事实:公募基金2011年给客户们赔的钱超过了中国GDP最低的4个省,同时相当于中信、招商、浦发三家股份制银行的总体净资产。显然,我们难以想象这三家银行同时倒闭给国人带来的震撼,但在股市中,几乎没有人真正在乎公募基金给“珍贵的客户”带来的这些“真金白银”的损失。

这一情况早就不是新闻,因为投资者在“全军覆没”的格局下无从选择,也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一个垄断的资产管理行业而言,“相对业绩比较”的逻辑,可以让他们堂而皇之地声称“市场不好你怪谁呀”这样一个“野蛮而合理”的理由。

为何还把钱交给资产管理者

归根结底,由于管理缺失和行业参与者整体思想认识的局限,本应对称的信息和责任并未到场。如果向广大投资者发问卷调查“是否相信你的公募基金的管理者”,我想肯定回答的比率可能还不如对汽车销售和房屋中介的评价。

那么,实际上事情就变成了这个样子:一个人把自己的积蓄的一大部分交给一个他/她完全陌生的人,并对这个陌生人说:“请你帮我用我的血汗钱去赚钱。而且,无论你是赚了还是赔了,我都愿意支付你一定的回报。”这多么荒谬啊。

当投资者把钱交给一个资产管理者时,这个投资者必须知道自己为什么把钱交给这个资产管理者。这好像是句废话,但有多少中国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我买基金呀!我投资股票呀!公募基金有品牌呀!”

证券发行市场的特征范文6

新股发行历年都是证券市场上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1963 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首次提出新股发行抑价问题。随后,大量学者对IPO 抑价问题进行了研究。相关研究表明,在全世界几乎所有的证券市场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 IPO 抑价现象。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新股发行定价的高抑价现象始终异常突出,新股首日涨幅最高曾达到 8%,且鲜有首日跌破发行价的情况,成为证券市场一大奇观。21 年以来,新股破发屡屡发生。特别创业板的“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和新股破发大规模来袭,打破了“新股不败”的神话———投资者在一级市场打新就能获得超额收益。新股定价过高或过低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IPO 定价过高,减少了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获利空间,特别是在新股频频破况下,投资者出于对高发行价格下高破发风险的认识会持谨慎投资态度。从而可能会造成认购量不足,在严重的情况下,甚至有可能造成认购量严重不足,致使发行失败。此外,如果 IPO 价格太高造成一上市就破发的情况,这将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如果投资者选择退出的话,又会引发股价进一步下跌,不利于公司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从而对公司未来的再融资活动和持续发展形成不利影响。反之,如果 IPO 定价水平偏低,很显然会损失发行人的利益,公司的价值没有被市场充分认可,发行人融资规模将受到影响。新股发行的高抑价或首日破发究竟源于何因?归根到底,是我国股票市场定价机制的不合理造成的。因此,研究新股定价机制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

2 新股定价的测度。

2.1 新股的定价方法。

在全球市场中新股定价的主要方式包括固定价格机制、拍卖机制、累计订单投标机制及以上各种组合形成的混合方式。

2.1.1 在固定价格发行方法中,投资者事先知道证券发行的固定价格。投资者在招股说明书指定的时间内,填写申购表并签名,然后把它们提交给承销商。投资者提交了申购表后,必须把与股票需求数量相对应的资金存入承销商账户。在申购托收期结束之后,股票就会在投资者之间按比例地进行分配。发行的股票总量按照投资者的数量进行分配,直到所有的股票被分配完。

2.1.2 拍卖机制是允许个人投资者进行拍卖确定股价。基本原则是出价最高者得标、全部得标者都用最低的得标价买进。

2.1.3 累计投标定价是指在新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不确定发行价格,新股发行价格最终根据网上和网下累计投票的数量和申购人数,由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 IPO 发行价和发行数量。

2.2 新股定价方法的比较。

定价效率是指新股是否反映了发行公司的真实价值,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由大市影响的市场需求。抑价程度太高或首日破发都被认为是新股定价失效。因此,定价效率一般通过抑价程度衡量。按照市场定价的基本原理,股票定价是供需双方信息交汇的结果。因此,股票定价机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票定价参与方信息沟通的方式和沟通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在不同的价格机制中,参与定价博弈的利益主体的位置是不同的。

2.2.1 在行政化的固定价格机制中,监管机构占主导地位。在市场化的固定价格机制中,发行人占主导地位。事先确定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是监管机构或发行人及其承销商的单方判断,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可能产生信息不对称和产生 IPO 高抑价。

2.2.2 在拍卖机制中,投资按照发行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购买。投资者处于主导地位,定价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过程,发行价格通常位于市场出清水平或比市场出清水平略低,定价效率最高。同时,为了中标,投资者可能会尽量提高报价,这也使得拍卖机制的抑价程度最低。

2.2.3 在累计订单投标机制中,定价的基础建立在发行方或承销商对投资者的需求信息以及对股票价值的判断之上,相对于固定价格机制而言,其定价更为有效。然而,由于发行价格是承销商根据新股需求敏感度变化自主决定的,因此可能仅反映了部分参与询价的投资者所提供的信息。因此,拍买机制的定价效率高于累计订单投标机制的定价效率,而累计订单投标机制的定价效率高于固定价格机制的定价效率,抑价程度也通常处于中间水平。

3 影响 IPO 定价的因素分析。

影响新股定价的因素非常复杂。具体可从公司的内在价值、新股的发行数量、新股发行市盈率、宏观的经济景气和投资银行的声誉等方面来分析。

3.1 公司的内在价值。

新股的发行价格是公司内在价值的表现形式。公司的内在价值是指公司未来能给投资者带来的现金流入的现值。它是公司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一种预期,是股票发行定价的基础。

股票的定价过程就是在对股票进行价值估算的基础上,形成一个估算价值的价格区间,然后在二级市场上,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把这个价格区间变成一个市场能接受的价格点。

3.2 新股发行市盈率。

通常较高的发行市盈率对投资者而言,意味着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增长有较高的预期,因此新股发行市盈率越高,发行的抑价程度也越大。但是,中国股市市盈率的内在结构差异巨大,市盈率的业绩特征、规模特征、行业特征十分明显,而且中国股市存在着非流通股,因此无法与其他国家市盈率进行横向比较。中国发行市盈率受主管部门控制,优质企业的市盈率被一刀切的管制普遍压低,内在价值与发行价格相背离,所以上市后有较高的收益率。而劣质企业却相对自身偏高,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在投资者无法有效区分和股票市场供不应求等原因,其价格也随着其他优质企业被人为抬高。

3.3 宏观的经济景气。

从根本上来说,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对国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一些因素都将对新股的定价发生显着作用。因此,分析宏观经济面对其的影响,其意义十分重大。宏观经济周期的变动,或称景气的变动。经济周期包括衰退、危机、复苏和繁荣四个阶段。一般说来,在经济衰退时期,投资者的投资心理会比较谨慎,认购的股票的积极性不高,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获得大量筹集资金,就会低价发行;到危机时期,股价跌至最低点;而经济复苏开始时,投资者认购的积极性很高,这时高价发行也能筹集到大量资金;到繁荣时,股价则上涨至最高点。

3.4 投资银行的声誉。

投资银行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是联系发行人和投资者的纽带。投资银行声誉的好坏也是影响发行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投资银行的声誉给投资者提供了有关上市公司质量的信号。投资银行的声誉越高,说明其所承销的股票的质量越好,投资者认购股票的风险较低,投资者认购新股的定价就不会偏低。反之,投资银行的声誉低,投资者就不会认购,新股的定价自然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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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通过对新股上市定价的影响因素及其因素对新股定价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就能够确定合理的新股的发行的价格,从而使我国的新股定价机制更趋合理。

首先,新股的发行价格是由其公司内在价值来决定的,发行价格较大程度的脱离其内在价值,高价发行,必然引起新股破发的现象,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丧失信心,不利于上市公司的顺利筹资和快速发展。因而,上市公司制定发行价格时不能过分偏离股票的内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