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经济的主要特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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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的主要特点

自然经济的主要特点范文1

以文明史观审视古代东西方文明,可以分别梳理古代东西方文明的基本内涵及其内在联系。

一、梳理基本内涵

文明史观认为,人类文明由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部分组成。

1.古代物质文明。高中历史必修课程中主要概述了古代中国长期居于世界先进水平的农耕文明的发展历程及其成果,涉及一个专题,包含自然经济、小农经济两个重要概念,以及农业、手工业、商业等领域。自然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生产目的不是为市场交换需要,只是为了满足生产者本身或经济单位需要的一种经济形式。小农经济强调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业经济,在铁犁牛耕技术出现和普及、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之后产生。古代中国以农立国,精耕细作是我国传统农业经济的基本特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我国古代农业社会生产的基本模式。古代中国的手工业享誉世界,官营手工业的发达和私营手工业的发展是当时手工业的主要特征。农业的发展,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2.古代政治文明。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两个专题,包含贵族政治、官僚政治和民主政治三个重要概念。贵族政治就是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由世袭贵族的代表人物掌握政权的政治制度;官僚政治就是政府权力掌握在官僚手中,官僚政权以国家或者民族利益为理由,随意掠夺普通公民自由的政治制度;民主政治即奉行多数人统治的一种政治制度。

随着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的建立,我国开始出现早期国家政治制度。王位世袭制、等级森严的分封制和血缘关系维系的宗法制是古代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争霸,到秦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建立起来。历经汉魏、隋唐至宋元,皇帝与宰相之间的权势此消彼长,中央与地方争权斗争接连不断,最终皇权不断强化,中央集权逐渐得到巩固,明清时期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发展到顶峰。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制度和选官制度的演变,是政治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三条重要线索。中央官制主要包括秦朝的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度,唐朝的三省六部制,明朝内阁制,清朝军机处等;地方制度主要涉及秦朝的郡县制、汉初郡国并行制、元朝行省制度;选官制度主要涉及汉朝察举制、魏晋九品中正制、隋唐科举制。

雅典的奴隶制民主政治、体系宏大而缜密的罗马法,是被奉为西方文明之源的古希腊罗马文明的代表。梭伦改革动摇了旧氏族贵族世袭特权,保障了公民的民利,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克利斯提尼改革基本铲除了旧氏族贵族的政治特权,公民参政权空前扩大,确立了雅典民主政治;伯利克里统治时期,雅典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公元前5世纪中期,《十二铜表法》发表,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在罗马帝国对外扩张过程中,公民法逐渐演变为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即“万民法”;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编纂罗马法,汇成《民法大全》,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影响广泛的法律体系。

3.古代精神文明。这部分主要涉及三个专题。以儒学为主流的古代中国的思想文化源远流长、蓄积深厚,对中国社会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影响深远,还极大地影响了东亚和东南亚思想文化的发展,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世界文明史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四大发明为代表的中国古明和发现,领先于同时期西方国家,对周边国家乃至世界文明进程,都产生过巨大影响。中国古代的文学艺术,如诗词、小说、书法、绘画、戏曲等,异彩纷呈、绚丽多姿,具有多元一体、多民族融合、吸收外来文明成果、雅俗共赏等特征,从不同方面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风尚和时代风貌。

古代希腊的智者学派和苏格拉底等人关于人的价值的阐述,把对神的关注转向人间,试图从实际出发探究宇宙万物的本来面目,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蕴涵着西方人文主义的萌芽。

二、把握内在联系

古代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物质文明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政治文明反作用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是一定经济、政治环境的产物并在自身传承中得以发展,又反作用于物质文明与政治文明。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演进,例如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是耒耜农业发展到铁犁牛耕农业阶段,适应小农经济、精耕细作为特征的农耕文明的发展而形成的。此后,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成为了中国农耕文明发展的保证,成就了中国古代思想、科技、文学、艺术等灿烂的文明成果。明清时期,中央集权制度下君权的强化,是传统农耕文明高度发达与外来文明因素摩擦的结果。

建立在传统农业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制度,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以明清时期为例,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并且在封建专制层层重压下缓慢地发展,旧制度的衰落和新的社会因素产生,首先在思想界里反映出来。当时的思想界出现了一批反对传统儒家思想和封建专制主义腐朽统治的思想家,他们批判继承了传统的儒学体系,使我国传统文化重新焕发了生机。但是,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专制制度下统治者继续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极力提倡程朱理学,清朝实行闭关锁国,致使近代科技与工业文明没有诞生在当时科技与经济发达繁荣的中国。

古希腊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有利于发展海外贸易和工商业,是民主政治产生的经济基础;海外贸易、殖民活动及其他经济、文化交往活动使古希腊形成宽松自由的社会环境,并较早地接受平等互利的观念,是民主政治产生的社会条件;小国寡民、独立自主的城邦制度是孕育古希腊民主政治的摇篮。奴隶制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雅典成为希腊政治和文化中心,人们越来越多地参与政治生活,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于是,在智者学派代表人物、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思想家的思想中,蕴涵着西方人文主义的萌芽。

自然经济的主要特点范文2

关键词:城镇土地;农用地;定级评估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01

农用地指的是为生产生物产品及相关服务的农业用地,主要特点是发挥土壤的作用,为植物生长提供所需养分,进行农用地定级估价时,按照土地获益大小及生产合格生物产品数量作为依据。城镇土地定级估价是利用土地空间场所、区位等功能进行生产活动,根据收益、自然及经济属性进行定级与估价。农用土地和城镇土地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因此在进行定级与评估时各有侧重,实际工作中,只有对这些侧重点清楚认识,只有这样,定级与评估的准确性才能得到根本性提高,同时也能够提升城乡土地管理的水平。文章基于城镇与农村土地定级与评估的目的、方法、原理等方面,分析二者之间的差异,为全国城镇土地和农用地定级、估价提供依据。

一、城镇土地与农用地定级估价目的比较

农用地定级估价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土地的有效管理,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为农田抵押、承包、出租、拍卖等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也是土地整理工作开展的经济与技术依据,为农用地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等提供参考,也能够对城镇建设中对农用地的侵占提供科学合理的控制依据,加强了耕地的保护。城镇土地定级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估价进行服务,涵盖于地籍管理之内,城镇土地定级估价为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依据,为相关部门计划、规划及使用提供服务,并且为交易底价、标定地价、土地租金、出让价格等的制定提供依据。

二、城镇土地与农用地定级估价原理比较

1.农用地定级估价原理

首先,马克思提出土地所有权是一切形态地租的基础,而地租的资本化通过土地价格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地价=地租/土地还原利率。根据地价产生的条件及原因,马克思提出三种地租形态:级差、绝对、垄断。级差地租指的是对土地生产条件比较好的土地进行利用所产生的超额利润,级差地租受土地位置、土地肥沃程度、连续投入资本所产生的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资料可以为所有者带来利益,而土地的位置优劣、肥沃程度对利益的大小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就产生级差收益,从而形成不同级别和价格的土地。其次,将空间区域的综合体称之为区位,包含交通、经济、自然等地理区位。区位论是关于经济活动空间组织优化的人类活动的学问。将获取级差地租的多少,作为不同农用地最佳区位的衡量标准之一,农业区位论的出现,最早是针对土地利用布局等问题进行反应,所以区位论在实际应用中,对农业土地利用可以进行科学的指导,其影响的主要方面是土地质量的优劣及价格的高低。最后,生物产品的生产是r业生产的目的,要求要具备一定的自然条件,例如水利条件、气候条件及土壤条件等,种植品种则以农业经济学进行指导,因此农业生产需要借助相关理论来指导,并非想种植什么就能种植什么。因此,在农用地定级评估中,自然条件的适宜程度是衡量的主要标准之一。

2.城镇土地定级估价理论

进行城镇土地定级与估价中,同样适用马克思地价理论、地租理论及区位论。由于土地本身具有差异,如质量优劣、区位便捷性等,不同的土地带来的收益也不同,因此在马克思地租理论应用中,区位论在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应用中,以韦伯的工业区位论为典型,其指出了工业生产用地布局问题,如克里斯塔勒中心理论,对如何有效的组织城镇商业布局进行了说明,这些布局对土地级别与估价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在城镇土地定级与估价中,可作为指导理论应用。

三、城镇土地与农用地定级估价方法比较

1.农用地定级估价方法

对农用地进行定级时,主要包含三种方法:样地法、因素法及等别修正法。所谓等别修正法,指的是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在此基础上,通过参选修正因素、耕作便利系数及区位系数进行参数修正,可得到某一区域的土地级别。样地法实在对标准样地先确定的基础上,然后制作样地属性质量分加减规则表,在规则表制作以后,将农用地定级评价单元属性和规则表进行一一对比,然后进行各项的加减分处理,最后对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后,得到农用地质量分,根据质量分对农用地级别进行划分。因素法是基于农用地的利用要求,对社会经济因素、自然因素进行相应的选择,利用定级数学模型,综合评定农用地级别。由于农业生产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因此在定级指标的确定中,要合理进行选择。

2.城镇土地定级估价方法

均质区域法与因素法是城镇土地的两种定级方法,与农用地因素法定级相同,只是在评价因素方面与农用地有所差异。均质区域法是按照类似的自然经济条件,将交易价格相近的或同一区域的区划为同一区域,按照均质区域间土地条件好坏及地价差异进行级别划分。

城镇土地估价时,采用的方法也比较多,主要包含市场比较法、基准地价修正法、成本法、剩余法及收益还原法等。宗地地价与基准地价是体系中包含的两种地价模式,与农用地的概念相比,城镇土地宗地地价完全不同,城镇土地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基准地价评价时,主要包含政府对城镇均质低于、各级土地、住宅、商业、工业等土地类型进行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政府或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政府对评估结果进行认可。因此,进行定级评估时,对二者利用要求的不同重点考虑,对评估方法正确选择应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对城镇土地及农用地进行定级估价时,应该着眼于长远利益,尽管城镇土地和农用地之间存在差异,但二者的利用价值均比较宽泛,所以,进行定级估价时要对各自的重点进行把握,使定级估价更加准确,从而使我国的土地管理控制效率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陈敬雄,黄劲松,周生路.我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和估价研究的近今发展[J].土壤,2013,02(17):107-111.

自然经济的主要特点范文3

 数学科学是以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及客观现象为研究对象。它作为人类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一定的社 会历史发展水平相适应;它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又受到整个文化结构的影响。东西方传统文化的不同,对数学 的影响也存在着差异。

    文化结构由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组成。由于一定的社会制度是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要受到一定的精 神文化制约,因而可将文化结构分成三个层面:“这就是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①。数学在建立发 展过程中,受到了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影响及制约。

    东方中国的古代文化的经济基础基本上是农业经济。这种情况决定古代中国的物质文化是农业文化。中国 古代数学也与农业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九章算术》是中国最古老的经典著作,书有九章,包含246个问题 。都和农业生产有关,九章分别是方田(土地测量)、粟米(百分法和比例)、衰分(比例分配)、少广(减 少宽度)、商功(工程审议)、均输(征税)、盈不足(过剩与不足)、方程(列表计算的方法)、勾股(直 角三角形)。这些问题都是用来解决农田的测量、粟米的称量,农业水利工程的测算等。《五曹算经》是一部 为地方行政人员所写的应用算术,全书五卷,有田曹、兵曹、集曹、仓曹、金曹五个部分。田曹卷的主题是田 地面积的量法;兵曹算术大都是军队的给养问题;集曹问题和《九章算术》粟米章问题相仿;仓曹解决粮食的 征收、运输和储藏问题;金曹问题以丝绢、钱币等物资为对象,是简单的比例问题。我国古代大数学家刘徽到 祖冲之、祖冲之研究圆周率和圆面积的辉煌成就中,都深深地打着农业经济的印记。农业的交通工具主要是车 ,车轮是否圆,不仅和车辆行驶中的平稳状况有关,而且还和省力有关,因而农业经济的需要使得我国圆周率 的研究在世界数学中占有相当的地位。过去,农业的显著特点是靠天吃饭,天文、节气的测算是农业生产的需 要,在中国,古代天文测算的成果是相当辉煌的,“东汉末年天文学家刘洪造乾象历法(公元206年),创立 了推算定朔、定望时刻的公式”。“隋朝天文学家刘焯在他的杰作《皇极历》(公元600年)中创立了一个推 算日、月、五星行度的比以前更加精密的公式”②。天文学的发展推动了数学的发展。解一次同余式就是由天 文测算开始的。天文数学的发展除了物质文化的需要,还受到制度文化的要求,中国数学的重要性在于它与历 法有关,“在《畴人传》中很难找到一个数学家不受诏参与或帮助他那个时代的历法革新工作。”③除了中国 ,古代埃及数学的建立基础也是农业的需要。埃及几何学的起源被史学家们归因于泥罗河泛滥后土地的重新测 量;巴比伦的数学起源也是如此,尤其是巴比伦数学的60进位制来自于天文学;印度数学和占星术有关,而占 星术又和农业及宗教有关。

    东方数学的建立比西方要早,但东方的数学在理论化的道路上行动迟缓。原因何在呢?自给自足的自然经 济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的生产力关系是以家族为中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关系,社会制度是宗法等级 制度。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分散的家族和农民需要有高高在上、君临一切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统治 。在这种社会制度的影响和作用下,形成中国古代稳定的上下尊卑等级秩序的文化心理。主要特点是静态的、 和解的、自然的、消极的心理特点。造成安于现状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管理方式。思想僵化、调和持中, 这种文化心理使得数学只停留在实用上。没有就数学而数学,使数学自身的规律没有得到完善。“在古代东方 的全部数学中甚至找不到一个我们今天称之为‘证明’的例子,代替论证的只有程序的描述,所讲授的内容只 是‘如此这般地做’,而且也不是以一般规则的形式提出来,只不过是在一系列特殊情况下的应用方法。”④ 这段话虽有失偏颇,但也道出中国古代数学的特征。在中国数学的发展史上曾出现了刘徽、墨子、惠施等天才 的数学家,但他们的数学研究和成就不能和西方的阿基米得、欧几里德相比较。这主要是我国古代数学的理论 研究不受重视所致。汉王朝建立以后的“重农抑商”政策使数学研究受不到贸易的诱惑。农业经济的财富有限 和填饱肚子的生活状况,不允许人们的思想向实用以外的地方延伸;隋朝开始的科举制度也扼杀了大批在数学 研究上具有不凡才华的人。在科举制度中数学不是要考的课程,为“学而优则仕”而奋斗的人们,自然不会将 数学当作主修课程来学习。另外,农业经济的贫困使得没有多少人来学文化,学数学的人自然更少。在这种情 况下,中国古代数学的许多成就只处在应用和描述过程阶段,没有提高到抽象的、系统的理论阶段,从而使数 学的发展和升华受到限制,象“勾股定理”、“圆周率”这些值得中国人骄傲的数学成就,没有造成相应的数 学的轰动效应。“勾股定理”在我国商高的时代就应用比西方的毕达哥拉斯发现早600年,但由于我们没有给 出严格的数学证明,这个定理在现在还认为是毕氏的成果,称为“毕氏定理”。墨子的极限理论也没有引起足 够的重视,后来西方数学传入我国时才知西方极限思想和黑子的思想是一致的。“重农抑商”的文化传统的价 值观具有明显的伦理性。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的环境不需进行商品交换(至少不需要太多的货币介入)。生产 中占支配地位的是使用价值,人们关心的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以不言利为荣,“重义轻利”的思想渗透到 人们的思想深处。数学的应用只局限于分配环节中。而在复杂的流通和交换领域中数学没有机会“施展才华” 。多农少商没有足够的财富供人们享受,财产的有限性限制了人们的探险精神和“想入非非”,从而限制了数 学向理性的发展。

    在西方,小亚西亚海岸新兴的商业城市、希腊本土、西西里岛和意大利海滨,由于海上贸易和战争的刺激 使得人们的思想活跃,商品贸易发达,对计算要求的提高,财富的增加使人们有更多的时间从事“非实用”的 理论研究。古代东方静态的观点和西方动态的观点不一样,表现在数学上唯理论的气氛浓厚起来。人们不但要 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不但要问“什么”,而且要问“为什么”,要解决“所以然”和“为什 么”。古代东方的以实践和经验为根据的方法就显得“无能为力”和“后劲不足”。为了知道“所以然”和“ 为什么”,就得在数学的证明方法上作一定的努力,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现代意义上的数学产生了。东方的几 何学只为测量提供方法,而证明的几何学是由公元6世纪前半期米利都的泰勒斯开创的。泰勒斯不是农业经济 中的“耕夫”,而是一个商人,他在经商过程中积累了足够的财富后,在后半生从事研究和旅行。他在几何学 中的主要成果有“圆被任一直径二等分”,“等腰三角形的两底角相等”、“两条直线相交对顶角相等”,“ 两个三角形,有两个角和一条边对应相等,则全等”、“内接与半圆的角必为直角”等⑤。这些成果的意义不 在于断言的本身,而是提供了一些逻辑推理(象他的第五个问题巴比伦比他早知道近1400年,但没有形成严格 的证明)。使得数学被推向抽象、系统化轨道的还有毕达哥拉斯、柏拉图以及他们的继承者形成的毕氏学派和 柏氏学派。由于商业的发达、财富的增长,使得人们旅行的欲望越来越高,而旅行和游动的生活方式给数学的 发展提供了机遇。前面提到的泰勒斯的后半生就是在旅行和数学研究中渡过的,“他有一段时间住在埃及”⑥ 。毕达哥拉斯也有旅行和流动生活的经历。“他曾在埃及居住了22年,从埃及神庙的祭司那里了解了古埃及有 关数学、天文方面的知识……回国后,又前往希腊的移民地阿佩宁半岛的克罗托纳城定居”⑦。从这两位数学 大师的经历看,不能不说旅游这种文化活动给数学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商业贸易的发展,可诱导战争的爆发, 战争不仅给侵略者掠夺来物质财富,而且也带来了许多精神财富,其中就有数学成就。公元前334年,马其顿 国王亚历山大领兵进入埃及,不久挥师东进,横扫了波斯帝国的军队,到了印度河西岸,建立起庞大的亚历山 大帝国和亚历山大城,这个城市的建设主要着眼于文化科学设施的建设,吸引了大量的人才,不久就成为当时 世界科学文化的名城,欧几里德就是在这个环境中熏陶和成熟起来的伟大的数学家。他对数学宝库的贡献是《 几何原本》。他的几何和东方几何的不同之处是,不仅从应用的角度来谈,而是就几何而几何的角度加以研究 ,运用逻辑推理来证明命题的真伪。而且用几何的方法来解决代数方程。他的著作中的许多公理、定理和定义 除了适应当时的经验外,还具有普遍的意义。阿基米得也是当时伟大的数学家,他采用穷竭法来求圆的周长和 直径的比值,其指导思想和我国刘徽的计算圆周率的思想是一致的,但不同之点是“刘徽是从圆内接正多边形 着手,而阿基米得不仅从圆内接正多边形着手、还从外切正多边形这个角度进行计算”⑧。这就体现出西方数 学家多方位的思维方式。另外,阿基米得在研究圆的同时,还研究了球和圆柱的问题,他在《论锥形体和球形 体》中使用了近似于现代数学的方法。他的工作不仅涉及到具有很大应用价值的数学问题,而且提出了许多明 确的数学概念,在这一点上要比东方数学先进。商业贸易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尤其是远航贸易。这种背景下产 生了保除业。而保险的兴起又促使了概率论的产生和发展。虽然刺激概率论的是赌博,但起源是商业文化。即 使是赌博也是产生于发达的商业文化城。可见,东西方传统文化不仅影响到不同的数学分支和范围,而且在同 一数学问题上所体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同,表述的形式、研究的动机也存在差异。再来看一个事实,《周 易》及先天图二分法与菜布尼兹的二进制,两者一个讲对分,一个讲进位。但都“用两个符号表示无限的事物 或数学其客观存在的排列法则,决定了先天图与二进制算术的一致”⑧。二进制和先天图没有关系,这是不同 时代的东西方数学家,在完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的产物,其一致性是令人吃惊的,但思想方法却完全不同。二 进制是在西方传统文化中欧洲科学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有意识地运用十进制知识而创造的一种计数方法。 二分图是《周易》众多象数体系中的一个,其中有合理的因素。但其动机不免有些封建意识的糟粕,因为它不 是依靠科学的依据推出来的。

自然经济的主要特点范文4

【关键词】: 岩土工程 地质灾害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全球环境的恶化与地质灾害的增加,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人口资源的相关研究已经成为各国的重点。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护地质资源、减轻地质灾害。近年来我国地质灾害频发,严重地影响到了人民的生产生活以及生命财产安全。

1.岩土工程与地质灾害的内涵

由于地基处理的需要,逐渐形成了一门学科技术―――岩土工程。这种技术是基于地基改良、工程安全运行而发展起来的,它缺乏环境保护的观念,缺乏减轻地质灾害的观念,说到底,缺乏地质的概念,仅从工程观点出发,从而出现了许多不但没有加固好工程地基或边坡,反而诱发了深层的更大的地质灾害的例证,如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山等都有这方面的教训。为了弥补岩土工程学这种先天不足,于 80 年代末,90年代初,产生了一个新的学科―――地质工程学。地质工程学,是研究与解决从规划到竣工乃至工程运行后效的全过程的与地质有关的工程问题的科学。它把地质体乃至地质环境作为工程系统的组成部分来对待,这显然符合大系统工程学的思想,它包含岩土工程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两个方面,但以后者对其特点的反映更为深刻。

2、地质灾害概况

受异常气候影响,2010年全省地质灾害的发生数量、危害程度均明显高于常年水平,近10年来仅次于2002年。据统计,2010年全省发生大小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以及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8998处,共造成39人死亡、8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4亿元。地质灾害的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5~7月的强降雨时段。地质灾害的主要特点是:以突发性、群发性小型土质滑坡、崩塌为主;崩滑流主要发生在花岗岩、变质岩分布的丘陵山区,直接诱发因素主要是集中性强降雨;山区切坡建房、修路、矿山开发等工程活动是产生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

3、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虽然我省今年主汛期降雨总量接近常年,但由于极端天气事件越来越频繁,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呈现出局地性、突发性、短历时等特征,突发性强降水极易引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地质灾害防灾形势十分严峻。

赣南地区的寻乌―定南、全南―定南等崩滑流高易发区,集中降水期可能形成群发性崩滑流地质灾害,是崩滑流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

赣南地区的井冈山―大余、乐安―宁都、广昌―石城、瑞金―安远等崩滑流高易发区,集中降水期可能出现规模不等的崩滑流地质灾害,是崩滑流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护区。

3.1滑坡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人工切坡等因素的影响,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或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滑坡的诱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降雨和融雪;(2)地表水的冲刷、浸泡;(3)河流等地表水体对斜坡坡脚的不断冲刷;(4)开挖坡脚;(5)蓄水排水;(6)堆填加载(7)地震;(8)劈山放炮,乱砍乱伐。3.2 崩塌

陡坡上被直立裂缝分割的岩土体,因根部空虚,折断压碎或局部移滑,失去稳定,突然脱离母体向下倾倒、翻滚,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称为崩塌。

崩塌的诱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采掘矿产资源;(2)道路工程开挖边坡;(3)水库蓄水与渠道渗漏;(4)堆(弃)渣填土;(5)强烈振动。

3.3泥石流

泥石流是由于降水(暴雨、冰川、积雪融化水)产生在沟谷或山坡上的一种挟带大量泥砂、石块和巨砾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是高浓度的固体和液体的混合颗粒流。4、产生其原因

崩塌的诱因:①采掘矿产资源;②道路工程开挖边坡;③水库蓄水与渠道渗漏;④堆(弃)渣填土;⑤强烈振动。泥石流:泥石流是由于降水(暴雨、冰川、积雪融化水)产生在沟谷或山坡上的一种挟带大量泥砂、石块和巨砾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是高浓度的固体和液体的混合颗粒流。

泥石流的诱因:①不合理开挖;②不合理的弃土、弃渣、弃石;③滥伐乱垦。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地面变形:地面变形包括地面沉降、地面塌陷与地裂缝。目前中国发生地面沉降活动的城镇有70 多个,明显成灾的有 30 余个,最大沉降量已将近 3m。这些城市有的孤立存在,有的密集成群相连形成广阔的地面沉降带(区)。

造成地面塌陷原因有三:①不合理地大量开采地下矿产资源引起的塌陷;②表面岩溶活动引起的塌陷;③大量抽取地下水引起地面下沉。

5、主要防治目标及措施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中心,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全面提升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一旦发生地质灾害不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力争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比上年有明显下降。

5.1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多方面,需在各级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下才能有效的减轻地质灾害损失。国土、气象、城建、水利、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互通情报,确保省、市、区县之间的信息畅通,达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掌握雨情、水情、灾情,为制定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防治措施提供正确依据。

5.2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地质灾害知识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位于易发区内或重要地质灾害点附近的单位和群体,要建立地质灾害日常监测制度,并按照有关要求随时上报灾害发展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5.3地质灾害工程实践

(1)避让措施①雨天避让措施。对灾害隐患点和变形斜坡,采取雨天临时避让措施,各镇在防灾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安全转移预案,雨天对受威胁户一一作转移地点安排。应根据就近原则、转移地(接受户)不受地质灾害或其它灾害威胁的原则进行操作。②搬迁避让措施。对一些危险性大、危害性严重的地质灾害,防治费用超过搬迁费用或再建房仍然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采用搬迁避让措施。调查区需搬迁避让或已搬迁的灾点。

(2)工程防治措施

工程防治措施是防治地质灾害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防治措施的适用条件及方式:大多数房后切坡造成的小型土质滑坡,选用滑坡后缘地表排水、前缘支挡或削方减载护坡等工程措施较为适应;对于中型以上滑坡,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选择工程防治措施。[本文转自:

(3)生物防治措施

自然经济的主要特点范文5

关键词:“统账结合”;公平;效率;名义账户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8-0098-02

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技术的进步,加之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的影响,中国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而平均寿命不断增加,人口结构迅速趋于老化。人口老龄化意味着现收现付制的负担越来越重,在职人口和政府财政的负担越来越重,面临着收不抵支的财务平衡危机。与发达国家显著不同的是,中国“未富先老”,因此人口老龄化对整个社会的冲击更为严重。1994年,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化危机》报告中,正式向各国推荐“三支柱方案”,引起了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关注。在国内,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因此,中国做出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为补充的三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并于1997年开始实行统一的“统账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作为国企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统账结合”的涵义及必要性

“统账结合”即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其主要特点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每个人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建立个人账户,这部分的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其余部分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形成统筹基金,该账户具有公共属性。社会统筹的功能是实现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注重公平和保障;个人账户依据生命周期理论,通过强制储蓄基金,实现个人的跨时收入再分配,注重效率和激励。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互助与个人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并不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简单相加,二者应是互相渗透、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社会保障作为收入的再分配,具有缩小工资分配差别、追求公平的功能;社会互济是由自然经济社会进入工业化社会、家庭的保障功能大大削弱后的必然产物;统一筹集和调剂社会保险基金是大范围内分散风险的需要。这些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与我们的社会发展目标是相吻合的。因此,需要“社会统筹”。但同时,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提高效率,也必须在养老保险待遇中更多地体现劳动差别,必须引入激励机制,而“个人账户”就是一种较好的体现方式。它以记账的形式,比较直观地反映了工资水平的高低和劳动贡献的大小,因而对劳动效率的刺激更加直接。

二、“统账结合”体现的公平与效率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此相对应,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制,这种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并用的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能体现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的理念,既强调了公平与效率的结合,也充分发挥了两种财务制度的优势。这种形式是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转轨时采用的。

社会统筹部分,各类企业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计入统筹账户。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能为职工提供20%~30%替代水平的退休金,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包括年轻人向年老人的代际再分配、富人向穷人的代内再分配等,其所带来的公平效果是有益的。收入高、缴费多的富人获得的退休金相对较少,而收入低、缴费少的穷人获得的退休金相对较多,使终身收入低的人的老年生活有了基本保障。

个人账户部分实行既定供款计划即DC计划,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计入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下调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目的是缩小个人账户规模,以便减轻做实个人账户所负担的巨大财政压力。个人账户部分取决于个人账户中已有的积累,将个人养老金所得与缴费直接联系在一起,一是增强了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摒弃了中国旧有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观念,强调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二是具有良好的激励作用和效率机制,鼓励人们年轻时积累,年老时享用,平滑一生中的收入和消费。

三、“统账结合”存在的问题

1.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空账”运转是指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制中,由于社会统筹部分对目前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工支付不足,而向个人账户透支,并且无任何借贷手续,造成个人账户形成空账。该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表现在转制成本由谁负担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这是由于“老人”没有个人账户积累,以及“中人”在制度实施前的时间里没有个人账户积累,造成了缺口,即转制成本。当养老保险由统账结合的新制度取代旧制度时,存在着一代人必须养活两代人的难题,即工作的人在为自己积累个人账户之外,还必须缴纳足够的保险费去填补国家所欠下的养老负债。个人账户被挪用来填补缺口,从而造成“空账”,承诺在未来支付养老金的当前缴费就成了政府的借入债务。养老保险“空账”正在以25%左右的速度扩大,据测算,2011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已超过2.2万亿。严重的“空账”危机加大了养老金未来的支付危机。

2.个人账户基金贬值的风险。国际经验表明,利用基金增值到达预筹积累的目的,以应对老龄化带来的支付危机,因此,个人账户部分的基金积累必须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障基金应遵循安全性与收益性并重的原则。1995年中国实施个人账户以来,严格限制个人账户的基金投资,只是通过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方式获取利息。而中国银行存款利率长期低于通货膨胀率,国债也实行管制利率,收益率偏低。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这种单一的投资方式难以使基金保值,更不用说增值了。另一方面,中国金融市场不健全,法制监管不完善,又加之通货膨胀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影响,个人账户的养老基金在长期运营的安全性也难以保证。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偿付能力。

3.个人账户产权不明确。中国基本养老保险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着养老金产权关系不明晰的现象,导致个人账户养老金被挪用、侵占等问题。个人账户的资金由职工按其工资收入的8%缴费构成,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延期报仇,因此参保者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之间存在着明确的产权主客体关系。个人账户是属于私有产权范畴,以收定支,完全积累。在权利方面,参保者拥有对个人账户所有资金及收益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其后代还享有对该部分养老金的继承权;在义务方面,参保者在个人账户部分对自己负责。而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参保者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责任很明确,但其权利界限很模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参保劳动者被动的享受养老金待遇,对于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状况基本无从了解,对于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也不能自主选择,这与个人账户基金的性质是相违背的。

4.统账结合的实质仍是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空账”规模不断扩大,长此以往,统账结合的制度仅仅是一种计发办法,部分积累制将名存实亡,现行的制度实质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而引入个人账户无疑增加了养老金的管理成本,使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金支付危机更加严峻。世界银行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中国几乎所有的养老保险费都被用于支付现期退休金,“空账”的个人账户根本不能满足养老金预筹积累的目标。

四、“名义账户”——改革的发展方向

实账的个人账户并不符合中国现有的国情,是一种超前的制度设想,导致制度的运行偏离了设计的轨道,违背了改革的初衷。虽然现行制度建立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机制,但是从企业虚报、少缴,个人提前退休等方面看,“搭便车”的道德风险依然存在,企业负担比以前更重,而做实个人账户的资本市场条件不足。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一步该怎么走,才能达到持续发展的目标?

1994年,瑞典首先提出了“名义账户”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1995年以来,意大利、拉脱维亚、吉尔吉斯坦、波兰等欧洲国家纷纷建立起这种新模式。实践证明,该模式能够有效解决现收现付制向完全积累制转变过程中的成本问题,受到国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名义账户”制在筹资上实行现收现付的DB型,而在给付上实行基金制的DC型。“名义账户”资金不需要做实,即不进行真实的积累,只需建立资产记录,单独记录个人缴费,并模拟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的基金收益,以“名义回报率”计算这些收益,记录“个人资产”收支及增值情况。根据名义账户中的“资产额”给付退休金,从而增加了制度的透明度,达到鼓励个人缴费,使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目的和效果。这既符合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又避免倒退回传统的单纯现收现付制。最关键的是,不需要巨大的转制成本,可操作性更强,从而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另外,名义账户制作为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的过渡,能给中国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时间。我们最终还是将做实个人账户为目标,因为只有做实个人账户,并确保基金的安全性,通过投资多元化提高收益率,才能真正把政府和企业从沉重的财政负担中解放出来,也才能使劳动者通过年轻时的努力工作,换取年老后的幸福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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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亚荣.养老保险金统账结合模式的思考[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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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成.NDC(名义账户制)模式——完善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一种新思路[J].特区经济,2007,(2).

自然经济的主要特点范文6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缺陷

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现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应该说,以建立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为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开端,是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对激发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作为一种渐进式改革,考虑到制度变革与社会保障系统的协调问题,这种制度变革并不是根本性的,并未触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基本制度,由历史造成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本身产权残缺的制度缺陷并未得到根本克服,而完善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两权分离机制,必然要触及土地的基本权属问题,能否解决土地的基本权属问题就成为克服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缺陷的关键。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方面,尽管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取消了人民公社,确立了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但集体组织在乡、村、组之间的三级架构仍然得以保留,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兼有经济和行政双重职能的农村集体组织仍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最主要的形式载体。这种实现形式,在改革初期,在土地权益固化阶段是有效的,因为此时土地的所有者权益是相对固定的,因而可以是笼统的、模糊的,重要的是对土地使用、收益权益的分配。而在现阶段,当土地作为一种经济资源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完成配置时,当对土地的经营需要由分散向集中转变时,作为土地基本权属的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性变得突出起来,而现行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正确行使土地权益代表职能的缺陷也就变得突出起来。这种缺陷一方面是由农村土地制度本身的缺陷造成,另一方面也与这种形式本身已不适应农村生产方式的变化有关。概括起来,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缺陷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中土地产权模糊与委托——关系颠倒导致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置

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是农村的集体组织。但是,《宪法》虽然规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但对集体与农民的产权关系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在产权主体和产权边界方面的模糊状况。这种土地产权的模糊状况,使集体在缺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代表,并在土地经营中充当了所有者的角色。但是,在法理上,集体作为法人并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最终权利主体。当集体以土地的最终权利主体行使职权时,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就被事实上虚置了。这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在集体组织中无法找到真正的利益代表,并为集体与外部利益集团共谋篡夺农民土地权益留下了制度空间。

事实上,农村集体不过是一定区域内农民的集合,农民才是真正的土地产权主体。从历史上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形成,是对属于农民私有土地的集中取得的,在互助组和合作社阶段,农民作为土地产权的主体的定位是明确的,但在人民公社阶段,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被消灭了,作为一种土地公有制度的过渡形式,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仅通过农村集体这一抽象概念而得以保留,农民作为产权主体的地位完全让渡给了抽象的集体。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制度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承包制,农民取得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但由历史形成的集体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并未回归给农民,这使农村土地经营中出现了集体与农民之间委托——关系颠倒的现象,即作为真正的土地产权主体的农民成为了土地经营的者,而不具土地最终所有权的集体却成为了土地经营的委托者。这种颠倒的委托——关系本身就是农村土地产权虚置的结果,同时也扭曲了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土地权益配置关系,无法体现土地产权主体的真实权益要求,使土地经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中难以实现土地权益的均衡,阻碍了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参与市场化配置的效率的提高。

土地产权主体虚置是现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性缺陷。如果不能克服这一制度性的缺陷,任何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从根本上讲,寻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最佳实现形式的目的,仍然是为了在土地市场化经营中充分实现和最大化土地产权主体的各项权益,而在产权主体虚置的任何组织内,产权主体的权益保障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建立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形式,改革农村土地所有权属性和结构是必要的前提。但克服农村集体产权主体虚置问题并不是只有私有化或国有化这种绝对所有的非此即彼的惟一路径。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情况类似,解决产权主体虚置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产权主体;第二,组织内必须确立明确的委托——关系;第三,者应置于委托者的有效监管之下。在现今农村土地制度框架内,实现农村土地最终所有权向农民的整体回归与重新建立集体与农民间的委托——关系是可能的,关键是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农民作为土地最终产

本文原文权主体的权利和地位。

2、农村集体组织中行政与经济复合的职能干扰了土地经营中经济目标的实现

现行农村集体组织保留着计划经济时的职能,兼有行政和经济两方面的职能。从行政的角度讲,农村集体组织有贯彻政府政策,对农村居民进行社会管理,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职能。从经济角度讲,农村集体组织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代表,要负责对土地使用权发包,对土地流转、转让进行处置,对农村集体企业进行经营,以及对集体收益进行分配等职能。现行农村集体组织是行政与经济复合的组织。农村村级行政是政府行政对农村的延伸,政府对农村行政职能的实施具有一定程度的刚性约束,而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职能因其产权主体虚置而呈现软性约束状况,这使农村集体组织的行政职能强于其经济职能,在农村集体组织完成其经济目标的时候,往往会受到其行政目标的干扰,并最终以牺牲经济目标而保全行政目标的实现,使农村集体组织在经济方面的经营效率难以提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职能也往往倾向于利用强化的行政职能手段加以实施,这就为村级行政负责人以行政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这同样会损害农村集体的经济利益。

3、农村集体组织经济职能弱化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伪经济实体”

所谓“伪经济实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职能和职责方面的残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制的基本特点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村集体保留了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最终处置权,农民获得了一定期限内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产品的支配权、收益权。在政策范围内,农民拥有对其承包地的绝对权利,集体无权干涉农民的土地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内部的经济活动是独立的、分散的,集体的经济活动被限制在了土地所有权管理、集体资产管理等范围内,农村集体组织作为法人,既无需对农民的经营进行管理,也无需对农民的经营结果负责,农村集体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由于其大部分经济功能与职责的丧失,而成为了名实不符的“伪经济实体”。在自然经济阶段,在农村生产力水平适宜于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的“伪经济实体”化实际上是对农民土地产权的承认和回归,因而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一举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的温饱问题。应该说,在当时情况下,弱化农村集体经济,强化农户经济的集体组织“伪经济实体”化是农村生产关系对现实生产力的重新适应,其成就是巨大的。但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生产方式逐步开始由独立、分散、小规模经营向联合的、规模化的、专业化的经营方向发展时,必然要求有一种真正的经济实体作为其发展的载体。在这种载体内,不仅需要有明确的产权关系,而且也要求其对所有经营全权负责。而农村集体组织的“伪经济实体”化使其不具备成为这种载体的条件。

克服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伪实体”化与农村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重新强化农村集体的经济职能与职责可以是一种办法,但如果不能明确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主体在集体中的权利与地位,这种回归就变成了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复辟”,这明显是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因而是行不通的。超越现有“伪经济实体”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外建立起新的农村经济实体,这也许也可以成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另一种实现形式。但在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的产权关系没有明确之前,新组织内会出现集体、农民和土地经营者三者之间的复杂权益纠葛,保证组织正常运转的权益制衡机制会因集体与农民之间产权关系模糊而无法建立,从而最终会影响到新组织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率。因此,不管是对集体经济作实体化回归,还是重新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产权明晰仍然是首要的前提。转贴于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的目标取向和原则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决定》中明确了公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目标就是股份制,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是建立股份制。但是,目标的确立不等于存在可以直达目标的路径。在现行制度惯性下,采取直趋目标的激烈改革会引发旧制度形成的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从而引发激烈矛盾冲突。加大制度变革成本,甚至导致改革失败。渐进式改革的主要特点在于通过对旧制度缺陷的不断修正,以累进式的制度修正完成整个制度的变迁,这有利于降低制度变革的系统成本。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由家庭承包制向股份制方向发展的过程中,技术层面的制度变迁必然受制度变革成本约束而表现为不断克服旧制度缺陷的渐进式的制度替代过程,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最终实现股份制化需要通过多段式的过渡性路径来完成,其间,对应于不同的过渡性路径目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不同的。尽管农村土体集体所有制在不同时段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其最终目标趋向是一致的,因而其改革的原则也是一致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的原则包括:

1、土地产权明晰原则

农村土地产权的残缺是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缺陷,也是导致现行农村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一系列缺陷的根源。产权明晰是一切有效率的经济制度确立的基础,而最终所有权的明晰又是有关产权的其它权益明晰的基础。产权作为一组权利束存在分解的可能,因此也存在着依附于各分解权利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可能,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最终需要以产权的最终所有权来约束。因此,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明晰的关键是土地最终所有权的明晰。围绕农村土地制度中的土地最终所有权的权属问题,主要形成了国有制、私有制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三种观点的核心其实是一致的——即对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在于以明确的制度保障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分歧在于国有制和私有制对土地所有权持非此即彼的绝对所有观念,而完善集体所有制则持相对所有观念。随着实践和认识的深入,理论界逐渐认识到:任何一种制度变革必须综合考虑新制度的执行成本,其中也包括新制度的社会成本。在新制度执行缺乏社会保障系统支持的情况下,贸然进行孤军奋进的产权创新将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不应是改变土地所有制,而是调整土地所有权结构。应该说,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取折衷观点的集体所有制完善论因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而逐渐成为主流理论。但是,主流理论在抛弃绝对所有观念的同时,却并未对如何明晰相对所有权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这也使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面临着制度前提不确定的难题,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无法深入。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明晰的相对性在于集体概念的相对性。集体的存在及属性取决于其成员的组成,当成员发生变化时,会引起整体或局部的集体范围或属性的变化,因此,集体处在一个相对的动态调整过程中,这使集体所有权最终归属的确立出现困难。因为,所谓集体所有权其实来自对其成员所有权的集合,当集体成员发生变化时,集体所有权势必也发生变化,比如对退出集体组织的成员是否允许将其所有权带走,对于新增人口(新生儿、婚嫁等)是否给予所有权,因此,集体所有权也会处在相对的动态调整过程中,而所有权的稳定性又是产权明晰的必要条件,这就使集体所有权的明晰变得复杂和困难。因此,绝对化的所有权归属在集体中是不可能的,在集体中最终所有权的明晰只能是相对的。农村土地最终所有权的相对明晰在于:一方面,集体土地最终所有权属于其成员必须明确,并且不因其成员变化而改变集体所有权这一基本性质,以维持土地所有权的相对稳定性;另一方面,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集体土地最终所有权在其成员间的归属是可以调节的,以满足集体成员调整所有权结构的要求。在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条件下,土地最终所有权的相对明晰是可以实现的。

2、市场化原则

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实质上是要使公有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要求各经济主体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而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干预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的。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建立有效的实现形式时,必须使其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主体,这就首先必须实现现行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和行政职能的分离,改变现行农村集体组织村社合一的状况。另外,强化集体组织的经济职能,克服现行集体组织“伪经济实体”化问题,也是农村集体组织成为经济主体的一项重要内容。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资源在市场机制调节下通过流动实现优化配置,因此,市场经济要求资源具有流动性。现行农村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作为经济资源的流动性较低。这由两个方面原因造成,一是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组织没有土地处置权,对土地的“买”和“卖”都须通过政府进行;二是现行农村集体在土地管理上重“分”不重“统”,土地难以实现流动性配置。在现行制度条件下,改变政府对土地的管理机制的时机并不成熟,而改变农村集体对土地管理重“分”不重“统”的现状却是可能的。在土地最终所有权明晰的情况下,集体对土地的统筹使用并不会引发集体、农民之间土地权益的巨大纠纷,关键是集体与农民之间产权关系的明晰。

3、制度变迁与社会保障系统相互协调的原则

制度变迁的成功不仅取决于有效降低新制度与旧制度冲突引起的内部成本,还取决于有效降低新制度引起的社会成本。周其仁认为中国农村改革取得成功的经验在于:“改革同时兼顾新产权合约及其执行和保障系统之间的互相配合,避免产权创新孤军奋进。”因此,在进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满足新制度执行的社会约束条件的可能性,实现新制度与社会保障系统的协调。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系统应有意识地实现支持新制度的自我变革,为新制度的执行创造条件。就现有的社会保障条件来讲,第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革必须限定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框架内;第二,农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在短期内不可替代,新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第三,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在短期内难以改变,新制度的设计及运行应该考虑规避政策风险;第四,目前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还不具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完全吸纳能力,新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由其引起的非农劳动力转移的社会接受能力。

4.因时因地制宜原则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路径选择,其最终实现股份制目标的过渡阶段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和当地社会保障支持系统的成熟程度,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呈现严重的不平衡格局,这就意味着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上不可能采取全国统一的“一刀切”式的举措。衡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优劣的标准不在于其形式上的先进程度,而在于其对当时当地经济发展要求的适应程度。应鼓励因时因地制宜,努力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阶段性路径选择

不管是何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都必须满足土地产权明晰这一前提条件。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明晰应该是一种相对明晰,这种相对明晰是就集体与其成员间关系的相对性而言的,而不是就集体与国家的关系而言。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权属是明确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残缺不是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而是集体与农民之间。因为,虽然《宪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但对集体与农民的产权关系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中的最终所有权指向模糊,使农村土地产权出现残缺问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明晰必须实现土地最终所有权向农民的回归,但这种回归不是以私有制这种极端的形式出现,而是在法律上明确农民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农民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不必也不应量化到个人,因为这种所有权具有集体属性,需要适时调整。即使如此,农民一旦获得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农民就有权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发表意见,进行监督,并依据其所有权要求权益,农民就可以依照集体内的民主程序行使其作为委托者的权利,而集体组织的管理者只是者,其行为必须接受农民的监督,必须向集体内部成员负责。可见,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并不困难,其问题的结点不在农村集体,也不在农民,而在国家土地立法的完善上。

此外,实现农村集体组织经济与行政职能分离,也是建立有效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必要前提。只有实现了农村集体组织经济与行政职能的分离,才能切断政府对农村集体组织经济活动进行行政干预的渠道,才有可能实现农村集体组织向市场化经济主体的转变,才能提高集体组织的活力,增强集体组织的市场适应能力,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股份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的目标,但这一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到股份制之间还存在着多阶段的过渡形式,这些形式主要包括土地承包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不同的形式要求满足相应的制度条件,采取何种形式,取决于制度条件情况,并不是所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都必须沿着这种路径顺序进行,也不是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在过渡阶段都必须采取其中的某种形式,制度创新实践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制度创新的有效性是由新制度效率来表现的。但就一般规律而言,土地承包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仍然反映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发展的递进脉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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