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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木保护方案范文1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由县建设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规划、城管、国土资源、水务、农业、交通、环保、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章古树名木分级、鉴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分级规定:凡树龄在5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在300至499年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在100至299年的,为三级古树名木。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建档并统一编号。
第三章古树名木管理
第八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
(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公共绿地养护业主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和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保护管理。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四)散生在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管界内和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因迁址、拆迁、土地征用等引起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单位和个人变更的,原保护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责任变更手续。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间、树木编号等;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与养护单位和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九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古树名木保护区。
(一)古树名木的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保护区内原来有建筑物的,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逐步迁出保护区;新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及其它设施必须在保护区外。
(三)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征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遇异常天气和其他自然灾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组织抢救和复壮,并将详细情况载入古树名木档案。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查明死亡原因,明确责任,作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古树名木日常管理与保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对古树名木的调查、科研、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及日常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于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冠名权。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和保护管理状况定期进行检查,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每年1次,二级保护的古树每2年1次。
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的,应当要求养护责任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检查情况应载入古树名木档案。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买卖,转让、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自然灾害毁坏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以及特殊情形需要移植、采伐古树名木的,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述古树名木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古树名木的移植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的移植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一)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在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征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意见的;
(二)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遇异常天气和其他自然灾害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发现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等异常情况及古树名木死亡未及时报告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毁坏的,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
(一)剥损树皮、攀树折枝、挖根摘果;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
(三)在树上刻划、敲钉、张贴、悬挂或者缠绕物品;
(四)损坏树木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
(五)在古树名木保护区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铺设管线、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废渣等垃圾,运用明火或排放烟气;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采伐、挖掘、移植古树名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古树木保护方案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部门或者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生产、生活设施等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六条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领导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树木保护方案范文3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古树木保护方案范文4
关键词:古树;名木;景观园林
一、古树名木的特点
古树指生长百年以上的老树;名木指具有社会影响、闻名于世的树,树龄也往往超过百年。生长百年以上的古树已进入缓慢生长阶段,干径增粗极慢,形态上给人以饱经风霜、苍劲古拙之感。世界上长寿树大多是松柏类、栎树类、杉树类、榕树类树木,以及槐树、银杏树等。古树名木为文化艺术增添光彩,它们是历代文人咏诗作画的题材,往往伴有优美的传说和奇妙的故事。古树名木也是名胜古迹的佳景,如北京戒台寺的“卧龙松”,铁杆虬枝若苍龙腾飞,给人以美的享受。古树是研究自然史的重要资料,它的复杂的年轮结构,蕴含着古水文、古地理、古植被的变迁史。古树对研究树木生理具有特殊意义。人们无法用跟踪的方法去研究长寿树木从生到死的生理过程,而不同年龄的古树可以同时存在,能把树木生长、发育在时间上的顺序展现为空间上的排列,有利于科学研究工作。
二、在园林中古树名木的用途
目前,面对如火如荼的“大树进城”热,人们持有两种观点:一部分人认为,大树入城能够快速解决城市景观生态问题,使人们在短时间内就能感受到绿色带来的舒适;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大树入城会对树源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并且移植大树的成活率偏低造成资源的浪费。但是,不少重大工程(如奥运会、世博会等大型活动)需要移植大树,城市改造中也需要大树移植。要让更多的人认识并认可大树移植,就要保证这项工作科学、合理、有序的进行,提高大树移植的成活率,减少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城市园林除了植物、山、水等自然景观成分外 ,还包括景观规划设计、景观管理、信息流通等 ,是一个融自然、社会、经济于一体的复合生态系统。作为人类的物质产品――古树名木 ,一旦介入自然之中 ,它便必须要面对自然和社会 ,担负起维护其存在和发展的责任。一个优秀的设计作品必然要与其所处环境发生真实的联系。建筑师们在从事风景建筑及环境的创作过程中 ,常常存在着这样的一种困惑,即: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
三、园林中古树名木的设计要点
在园林景观设计中要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所处古树名木风格或客户的要求,然后确定要营造哪一种风格的园林。设计时应首先进行总体布局,做出总体规划方案,从园林建筑、道路及古树名木等主要构成要素来确定园林的总体风格。所设计的园林作品应与建筑相协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切记不可生搬硬套,即使是想要形成某一种风格的园林,也应该创造新的内涵,赋予新的内容,形成鲜明的特色。名木或以姿态奇特观赏价值极高而闻名,如中国黄山的“迎客松”;或以历史事件而闻名如泰山岱庙中汉柏,是汉武帝刘彻封禅时所植;或以传说异闻而闻名,如陕西黄陵轩辕庙内的“黄帝手植柏”,树高近20米,下围10米,是中国最大的柏树,据说是传说中的中华民族始祖轩辕氏黄帝亲手所植;如地中海西西里岛埃特纳火山上的“百骑大栗树”,相传它的庞大茂密的树荫曾为古代一位国王、王后及其随带的百骑人马遮风挡雨。于是在古树名木的园林设计行业中,抄袭之风盛行,照搬照抄别人设计作品的数不胜数。国内照抄国外的有之,国内的设计单位之间互相抄袭的有之。他们完全不顾自身的很多条件是独特的。特别是古树名木的园林景观设计,园林设计还必须根据整体的策划理念来进行,首先应考虑清楚服务对象是哪些人,是年轻人还是中年人,抑或是老年人;是素质一般人群还是高素质人群;是文化水平低的人群还是文化水平较高的人群。只有弄明白这些东西,才能使你的设计有针对性,进而设计出满足客户需要的园林作品。切记不可生搬硬套,人云亦云。在营造园林景观时,应做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园林景观的古树名木应该有自己的风格,应该有自己的特色,但不能与环境割离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成为“空中楼阁”。周围环境包括很多要素,首先是古树名木。园林景观的风格必须与建筑风格相融合,相得益彰。建筑的造型、建筑外墙的色彩、建筑的体量、建筑与建筑之间的空间,都是园林设计师应考虑并熟悉的情况,只有充分了解了这些情况,作品才能与建筑形成“共生”关系。园林景观的周围环境还包括景观空间范围之外因素。景观空间范围之外是建筑还是荒野;是美丽的风景还是脏乱的景象;是古代建筑还是现代建筑。这些也是园林设计师必须考虑的问题。在规划设计时,的环境因素应做到“俗则屏之,佳则收之”。因此,设计师在规划设计作品时,必须充分了解环境因素,才能使营造出的有风格特色的园林作品更好地切合实际。
四、对古树名木的保护
鉴于对古树名木的重要价值,许多国家开展了保护和复壮的研究工作。第一是组织专业人员或成立古树名木爱好者协会,进行寻访调查,分级登记,备卡立档。第二是采取多种保护措施,如设避雷针防止雷击;适时松土、浇水、施肥,防治病虫害;有树洞者加以填堵,以免蔓延扩大;树身倾斜、枝条下垂者用支架支撑等。第三是对濒危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如采用根部换土,在地下埋树条并铺上上大下小的梯形砖或草皮,增加通气性等技术措施,使一批日趋衰朽的松柏重新焕发活力。
五、结论
古树名木既具有珍贵的生态学价值,又具有宝贵的人文价值。它为植物学提供了参考依据,也为历史学家提供了传奇的历史见证。古树名木的景观具有双层意义,因此必须加以保护。选择不同环境地被植物的条件是很不相同的,主要应考虑植物生态习性需能适应环境条件,例如全光、半阴、干旱、潮湿、土壤酸度、土层厚薄等条件。除生态习性外,在园林中尚应注意其耐踩性的强弱以及观赏特性。在大面积应用时尚应注意其在生产上的作用和经济价值。平时的养护主要是去除杂草和清除枯枝落叶及适当的水、肥管理工作。至于对风景区中大面积的地被植物则可按群落学原理进行管理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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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木保护方案范文5
第二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规定参加植树和履行其他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三条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四条县建设局和县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滦南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重点地段应当做出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建设局组织实施。县建设局每年年初提出绿化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
㈠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㈡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㈢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不低于35%;
㈣工业项目不低于15%。
第六条城市绿化项目,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按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实施监理和验收。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标准的,经县建设局审核,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征收缺少绿化面积的异地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城区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250元异地绿化补偿费;地处建制镇所在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150元异地绿化补偿费,并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第九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投资比例应当占工程土建投资的1%--5%。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实施。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县建设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管理单位。
第十条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砍伐或移植。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经县建设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必须按照砍伐一株补栽三株的规定,制定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的养护措施,保证成活3年,由县建设局监督实施。没有能力补栽树木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委托城市绿化部门代为补栽,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树木补偿费。
第十一条未经县建设局批准,不得在公园、公共绿地设置广告牌匾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⑴损毁绿地、树木以及园林绿化设施的;
⑵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
⑶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
⑷在树上拴牲畜,剥树皮、挖树根;
⑸未经批准修剪树木;
⑹钉、刻、划、拴、攀折树木;
⑺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
⑻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
⑼在绿地内未经批准搭棚建房、摆摊设点、停车、堆放物品;
⑽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⑾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县建设局协商确定保护措施。确需处理树木、绿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建设局批准后,由绿化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经费和树木、绿地补偿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允许后可作紧急处理,并及时向县建设局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应当登记造册、编号、建档、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县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沿街单位和个人应认真落实“门前三包”的规定,做好门前绿化工作,并维护门前绿化及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予以处罚:
㈠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处应缴补偿费3%--5%的罚款;
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完成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由县建设局组织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绿化费用2倍的罚款;
㈢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树的3倍补种,不按规定补种,或者补种达不到要求的,由建设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被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罚款;擅自移植的,处每株树木价值2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㈣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迁出的,由建设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㈤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树木保护方案范文6
通过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活动,使全镇广大干部群众植绿、爱绿、护绿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使我镇绿化、美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镇区基本设施更加完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镇区品位明显提高,实现景区园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园化的生态化绿色乡镇。
创建目标:
(一)义务植树率达95%以上,尽责率达90%以上;
(二)单位庭院和居民区绿化率达30%以上,镇区绿化率达30%以上,村庄绿化率覆盖率不低于25%;;
(三)完成年度林业生态建设任务;
(四)近3年无严重乱砍乱伐林木和侵占、破坏林地现象,无重大林木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无明显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五)古树名木管护制度健全,管护良好;
(六)重视绿化宣传工作,宣传形式多样,公民对绿化重要性知晓率达85%以上,对创建支持率达80%以上。
二、工作内容
(一)制定宣传方案
在全镇范围内加大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宣传部门要把此项工作放在宣传重点,督导此项工作的落实。经刘寨镇创建指挥部研究决定:二零零九年九月为“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宣传月”。镇政府负责树大型宣传牌一座,游园责任人宣传牌2块,各村主要路口宣传牌20块,固定墙体宣传标语2条。要求各村刷写固定式宣传标语不低于2条。宣传重点是创建意义、造林绿化成果、创建标语、创建口号、创建活动先进典型等。通过广泛宣传,激发全社会关心创建、参与创建的积极性,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创建工作情况,确保随机抽样调查公民的绿化意识达到85%以上。其目的是达到人人皆知,人人支持,人人行动。
(二)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1、进一步加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建设。广泛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采取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森林、绿地、名树古木,开展门前绿化三包的等多种形式开展绿化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再掀全民搞绿化的。
2、认真搞好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建设和完善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制度。切实搞好部门绿化和社会造林,明确责任范围,落实分工责任制度。对义务植树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卡和考核制度,全镇适龄人口义务植树建卡率和尽责率要到90%以上。
(三)加强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
1、镇政府所在地和村庄绿化。结合新农村建设,按照林业生态村建设标准,加快各行政村林业生态建设步伐,加大“四旁”绿化力度,在农村房前屋后、街道空闲地广植树木、花卉。同时加大村庄绿化力度,实现农田林网化,全面提高我镇政府所在地和村庄绿化水平。
2、绿色通道工程。依省道及铁路、河道和旅游道路沿线为重点,以县乡道路为支撑,建设绿色通道。省道、高速公路每侧建设林带宽度20米以上,县道路每侧种植5行树木,栽后抚育涂白。乡道每排栽植3排树木,村道栽植2排树木,实现城乡绿化一体化。
3、矿区修复。以关停采石场活动为契机,采取生物措施和其他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对全镇范围内的矿区废弃地进行绿化。
(四)搞好景区绿化
结合景区总体规划,采取彩色树种与一般树种相搭配,落叶树木与常绿树相结合的方式,创建绿色品牌,打造绿色精品特色景区。
(五)加强古树名木保护
在全镇范围内对现有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登记、建档、立卡、统一挂牌,实施有效养护管理。严禁移植、倒卖、损坏古树名木,切实保护好珍贵的古树名木资源。
(六)高标准实施植树造林,全面巩固造林成果
要严格按照工程要求采取专业队造林方法,高标准施工,确保造林质量和效果。对退耕还林、荒山造林、一般造林等所有新造林地全面进行补植补造、幼林抚育及低效林改造,及时进行除草、清树盘、修枝抚育,提高树木保存率,努力使全镇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七)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巩固绿化造林成果,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严禁乱砍滥伐,严禁非法占用林地,严防森林火灾,杜绝各类毁林案件,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对现有的森林资源加强抚育管理,加大病虫害检疫、防治力度,确保无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八)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做好有关资料的汇集、完善、整理、工作。完善全镇绿化规划图、现状图;整理、完善各种数据统计表、汇总表和小班卡片等。
三、方法步骤
根据市争创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工作分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组织实施阶段。各村要按照创建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创建工作,在增加绿化量、提升绿化水平上下功夫。要针对创建工作的难点和重点,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各项创建任务。要认真做好各种文件材料、数据、图表卡、图片音像资料的整理、制作、建档工作,有关材料报镇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
(二)自查验收阶段。由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指挥部按照全国绿化模范县(市)检查标准,组织自查,逐项打分,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三)迎接国家检查验收阶段。积极做好迎接全国绿化委员会专家组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验收成功。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活动,既是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需要,也是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展示造林绿化成就、提高我镇知名度和综合竞争力的需要。为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工作领导机构,我镇成立创建指挥部,具体负责创建工作。各村各部门要把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严格督查
确立责任目标,对目标任务分别按部门、区域进行分解,并形成专项目标责任制。在此基础上,由实施单位对目标任务再行分解,定人员、定要求、定措施、定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镇政府将把创建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进行考核,工作实绩作为各村、镇直、镇办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整个创建工作过程中,镇创建指挥部将对行动迅速、工作扎实有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迟缓、敷衍应付的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