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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年护理的建议范文1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
对我院保健科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间100例老年慢性病患者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按照所护理方法不同分成两组进行比较,本次分组秉承患者自愿选择原则,并全部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 。观察组组患者年龄在65~86岁之间,平均(77.6±1.23)岁,其中男32,女18例;对照组患者年龄在67~87岁之间,平均(79.4±1.20)岁,其中男34例,女16例。本次观察对象中糖尿病6人,高血压24人,慢性支气管炎20人,冠心病10人。本次研究排除严重精神问题的患者、癌症肿瘤患者或近期手术患者。两组患者年龄、性别、病型等相关因素比较并未发现有明显差异,P>0.05 本次研究具有可行性。
1.2方法
1.2.1对照组:
给予常规健康护理管理,包括:定期体检、低盐低脂饮食、防寒保暖及疾病知识普及等。
1.2.2观察组:
⑴环境干预?E对患者的居家环境进行访视,对于易造成跌倒的风险因素进行排除。环境应干净整洁,通风透气、安静温度适宜光线应柔和。⑵健康宣教?E因大部分患者文化水平不高,适当的进行该病的知识宣教,发放健康知识宣传手册或开展慢性病知识讲座等提高患者的自我防护意识,保证患者具有自我防范与疾病突发应对能力。⑶健康复查 :对于合并多种慢性病患者应对告知定期体检复查的重要性,纠正不良认知行为及生活方式。可定期进行上门随访,检测患者的生命更体征,有助于患者得到专业护理指导及时发现疾病隐患。⑷心理干预?E患者因为疾病会产生沮丧、焦虑及抑郁等心理,需给患者进行心理疏导,减轻患者因疾病带来负面情绪,树立患者的治疗信心便于治疗及护理工作中能更好配合。⑸饮食干预?E指导患者饮食合理搭配均衡,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多食含有蛋白质及维生素丰富得食物,避免进食冷热辛辣刺激食物避免发生并发症。⑹日常锻炼 科学合理安排日常锻炼,活动量根据患者病情及健康状况而定。
1.3观察指标
采用调查问卷发放的方式就老年慢性病患者的满意度进行评价,问卷内容以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宣教效果饮食运动指导、上门随访、依从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评分。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数据处理统计SPSS17.0软件,计数资料使用x2检验,以P<0.05为统计标准,具有统计意义。
2 结果
2.1护理满意度比较
所有患者通过护理治疗情况均得到改善,对照组护理总满意度为75%;观察组总满意为96%。结果存在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情见表1:
表1 满意度情况对比(n=50,例)
3 讨论
对老年护理的建议范文2
【关键词】 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股骨近端髓内钉术;护理;系统化训练移动技巧
本研究对2013年1月~2014年1月本院收治的52例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 探讨了系统化训练移动技巧在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PFN术后护理中的实施效果,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1月~2014年1月本院收治的52例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患者, 所有患者均接受了单侧PFN术治疗。随机将这些患者分为观察组(26例)和对照组(26例)。观察组中男16例, 女10例, 年龄55~81岁, 平均年龄(68.10±6.51)岁;住院时间20~38 d , 平均住院时间(29.3±10.4)d。对照组中男 18例, 女 8例, 年龄 56~85岁 , 平均年龄(70.20±6.29)岁;住院时间 15~35 d, 平均住院时间(27.1±10.5)d。两组患者基本资料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对照组患者采用常规物理康复训练, 包括肌肉等长收缩、关节被动运动、坐位屈髋、屈膝训练。观察组患者在常规物理康复训练的基础上采用系统化训练移动技巧, 具体操作为:①上下床训练。如果患者能够站立, 则让其开始进行下床训练, 首先距离床沿30 cm左右, 取侧卧位, 用手支撑做起, 保持动作平稳缓慢, 坐在床边1~2 min后让患者在助步器上站稳扶好。然后让患者双手扶助步器坐在床上, 移动臀部和患肢, 保持动作平稳缓慢。②站立坐下训练。首先在助步器正前方放置带扶手的椅子, 该椅子的高度为46~50 cm, 让患者双手分别放在架上和椅面上, 分别在患足前1/3或1/2的地方让患足负重, 同时让健肢完全负重, 最后站立起来。之后用患侧手按住椅边坐下, 保持动作平稳缓慢。③行走训练。对四脚助行器的高度进行有效的调节, 保证患者健肢负重, 患肢不负重站立, 自然分开双足并站立, 双手握住助步器两端, 先后移动健肢和患肢, 将把手紧握在双手中, 以对身体重量进行有效的支撑, 前移重心, 重复锻炼该小步距离行走 。
1. 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21.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和对照组相比, 观察组患者的生活自理、转移能力以及运动能力等FIM评分明显偏高,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髋部骨折极易引发老年患者残疾和死亡。相关医学研究统计, 年龄>90岁的老年人中至少会经受一次髋部骨折的男女分别占总数的1/6和1/3, 其中50%左右的患者属于股骨粗隆间骨折。相关医学文献报道, 跌倒引发的首次股骨粗隆间骨折和再次骨折分别占总数的52.9%和72.1%。人体骨质量和肌力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 进而引发骨质疏松及不稳定的步态, 极大增加了跌倒的风险, 最终引发脆性骨折。同时, 初次股骨粗隆间骨折后, 老年患者的活动量会在关节功能恢复程度受限等因素的影响下进一步减少, 进而降低身体素质, 引发骨质疏松。此外, 患者的步态及平衡功能极易在关节功能无法完全恢复的情况下失常[1]。系统化训练移动技巧能够帮助患者在起床、坐下、行走等过程中对身体及步态的平衡进行有效维持的技巧进行熟练的掌握, 从而促进术后跌倒风险的显著降低。
参考文献
对老年护理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中职生;养老护理员;前景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增长高峰的到来,人口老龄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到2015年,宁夏的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与失能失智老人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但是宁夏的养老护理员队伍遭遇了空前的尴尬,这就使相关政府部门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机构设立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医学、管理学、护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培养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一、养老护理员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1.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1)我国将处于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我国将处于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到2015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16亿,年均增加800多万老年人口。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将达到2400万,年均增加100万。
(2)宁夏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全国老年人口年均增速为3.2%,而我区达到了5.1%。预计到2015年,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89.3万以上,约占总人口的12.7%;2020年,将达到110万以上,约占总人口的15%以上。
(3)居民健康养老观念不断增强。空巢老人以及夫妇双方赡养双方父母的压力过大以及国家老龄化人口急速增长的趋势,老年人目前由过去的养儿防老的观念逐渐向社会化养老转型。更多的老年人在老年护理中心、老年公寓等社会服务部门度过老年生活。
2.老年护理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按照我国推行的9073养老模式(即90%的老人依靠居家养老、7%的老人依靠社区养老、3%的老人依靠机构养老)计算,全区养老护理员缺口率约7万人。然而,我区养老护理人员还不到500人,且98%没有经过规范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寥寥无几,且普遍存在服务水平低、学历低、年龄偏大、不具备专业技能的特点,养老护理员队伍数量和质量的短缺已经越来越成为制约养老事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3.老年护理专业教育发展刚刚起步
2008年以前我国从本科到中职各层次护理专业教育中还没有开设专门的老年护理专业,虽然从90年代以来增加了《老年护理学》课程,但只是使学生粗浅地了解老年护理知识,不能使学生完整地掌握老年护理必须的知识和技能。培养合格的老年服务业专门人才已成为当务之急,开设老年护理专业教育是社会所需,将大有发展前景。
二、我校护理专业就业现状分析
1.护理专业分布情况
宁夏卫生学校(平罗县职业教育中心)、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青铜峡职业教育中心、宁夏青松职业技术学院等几所职业院校都设有中专护理专业,每年毕业生近几千人,目前我校护理专业2012-2014级在校生达2313人,是宁夏护理专业招生办学规模最大的中职学校。
2.护理专业中专层次就业存在的问题
到2015年,全国护士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护士应当不低于60%;三级医院中,大专以上学历护士应当不低于80%,二级医院中,大专以上学历护士应当不低于50%,并有一定比例的本科、硕士、博士比例,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对不同学历层次护理人才的使用过程中发现,相对中专生而言,受过高等教育的护理人才无论在职业修养、心理成熟度以及基础理论、技能方面都更胜一筹,因此,用人单位普遍认为招聘大专以上学历护士更具有市场价值。
三、护理专业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1.护理专业课程设置建议
首先增加对老年护理等相关理论课程的开设,其次重视与宁夏老年护理中心的负责人每年定期合作完成一批学生的“国家中级老年护理资格证”培训认定;大力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机制,实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为社会培养更多亟须的专业护理人才,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2.护理专业师资队伍
首先,我校聘请从事老年护理事业的专家指导专业改革;其次,我校积极选派教师到老年医院、社区、相关机构学习引导教师接受一些先进的教学理念,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积极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实践、锻炼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最后,学校通过在职培训学习,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工作标准,为老年护理教学提供理论、实践依据。
3.实训条件配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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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韩国 老年人护理 保险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蔡雯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一、立法背景
由于寿命的延长和生育率的降低,韩国从2000年起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韩国社会老龄化趋势的严重带来了诸多问题。首先是老年人护理需求激增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康复能力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弱,而患上慢性病的几率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根据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的统计,预计到2020年韩国需要看护的老人数量约为114万人。其次是韩国家庭护理模式逐渐产生变化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从家庭走向职场,女性作为家庭护理担当的作用正在减退,韩国政府认为家庭护理功能的减退要通过社会力量进行补充。最后是已有的看护服务无法满足老年人护理需求的问题。在颁布《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之前,韩国已有的老年人公共福利机构数量较少,容纳人数有限,主要针对的是无法达到最低生活保障要求并且患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
为了应对老龄化趋势所带来的各项挑战,韩国政府于二十一世纪初开始着手建立老年人护理保险法律制度。从2003年开始,韩国的保健福利部开始成立“老人公共看护保障推进企划团”。2004年成立了看护保障制度的实行委员会,委员会通过企划团的最终报告书开始对老人护理保险法律进行着手设计。2005年至2008年期间,开始老年人护理护理保险的试点工作。2007年韩国国会通过了《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并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二、韩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内容概述
(一)主体内容
根据《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的规定,韩国老年人护理保险的实施机构是国民健康保险管理组织,该组织具有完善的医疗支援设施,在韩国各地都设立了分部。国民健康保险管理组织除了向被保险对象征收保险费用,还设立了专业的护理等级认定委员会,对护理对象进行护理等级认定。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与社会健康保险的保险范围相同,但是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只有在达到65周岁之后才可以享受护理保险,65周岁以下的保险对象只有在患有特定老年疾病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护理保险给付。当被保险对象向国民健康保险管理组织提出护理申请之后,组织的工作人员将会亲自上门查访申请人的家庭,对申请人的身体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出具身体状况报告。各个地方的护理保险判定委员会将会根据身体状况报告以及医生的诊断书做出是否允许申请人成为护理服务对象的决定。
(二)费用承担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由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费、个人三者承担。国家承担预算护理保险费的百分之二十,广域市道 和地方自治团体也会承担一定的份额。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健康保险费一起征收,征收的公式为健康保险费乘以护理保险费率,征收后的护理保险费与健康保险费独立计算管理。个人承担的护理保险费用根据护理保险的给付方式来计算,机构护理的给付方式需要个人承担百分之二十,家庭护理的给付方式需要个人承担百分之五十,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家庭可以减少一部分的个人承担金额。
(三)给付方式
根据韩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规定,老年人护理给付方式有两种,以实物给付为主,较少的现金给付。实物方式分为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是指由护理人员到护理对象家中开展护理服务。居家护理主要由五类护理项目构成,一是护理人员上门帮助护理对象进行日常生活,打扫房间及购买生活必需品;二是护理人员利用专门配备洗澡设施的车辆来为护理对象提供洗澡服务;三是专业护士根据医生的指示上门为护理人员进行一般的辅助医疗活动,例如口腔方面的辅助治疗和咨询;四是护理机构在家中无人照顾老人时,对老人进行一段时间的短期看护;五是在白天或者夜晚的某段时间内,将老年人托付到老年人护理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无法在家享受到的专业服务。机构护理则是以老年人入住老年护理疗养机构内容。韩国现金给付方式较少,主要针对居住在偏远地区或者护理设施较为缺乏地区的老年人。
(四)护理人员的职业认定
护理人员的专业程度是保证护理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韩国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必须在一系列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后,最后通过资格考试来确定护理资格。韩国的护理认定资格分成两个等级,第一种等级是护理人员可以为需要护理的老人提供身体活动方面的服务,第二种等级是护理人员帮助老人进行日常生活的服务。韩国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对护理机构的人员配置做出了规定,根据护理机构规模大小的不同配给不同等级的专业护理人员,还对护理对象的护理人员数量进行规定,例如每2.5个护理对象需要分配一名护理人员,与家人共同生活的护理对象每3个需要分配一名护理人员。 三、对我国建立《老年人护理保险法律制度》的启示
(一)对老年人护理保险进行专门立法
法律是一项制度顺利运行的保障,老年人护理保险也不例外。笔者认为,本着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险性质的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并以商业护理保险作为我国老年人护理保险的重要补充部门。故笔者建议将老年人护理保险法律制度归类至社会法范畴下,再由《保险法》、《合同法》来调整商业护理保险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二)对老年护理保险管理机构的启示
韩国为老年人护理保险的实施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业的医疗人员和设施,这样做既减轻了其他社会保险部门的压力,又保证了老年人护理保险管理的专业化。我国可以采纳专门机构的方式来实施老年人护理保险法律制度,可以依托现有的、基本覆盖的医疗保险网络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老年人护理保险管理机构,由相关的专业人员来进行管理工作。
(三)对老年护理保险给付方式的启示
韩国存在着以实物给付为主、较少现金给付为辅的护理服务给付方式。我国在对给付方式进行设想时,应该考虑到我国面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情况。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医疗设施比较齐全,故笔者建议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多提倡实物为主的护理给付方式,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老年人而言,医疗较为落后,护理机构较少、服务水平也比较低,故笔者建议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多采用现金给付等方式。
对老年护理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 老年护理院 分级护理 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中图分类号:R197.3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533(2013)04-0021-04
护理院是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老年护理院是以老年疾病护理、临终关怀为主、医疗康复保健为辅的社区医疗机构,包括注册的老年护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老年护理病房[2]。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适用于各级各类综合医院[3]。老年护理院现行的住院患者分级护理标准,是参照2009年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结合患者病情,由医师以医嘱的形式下达,护士根据护理等级所对应的临床护理要求为患者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由于老年护理院收治的对象与二、三级综合性医院有所不同,现行的分级护理标准在老年护理院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针对老年护理院分级护理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
1 老年护理院分级护理存在的问题
1.1 现行的分级标准与老年护理院患者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2011年,卫生部出台了《护理院基本标准》,针对科室设置、人员安排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老年护理院主要收治诊断治疗方案明确、急性期已过、以护理为主的老年患者,如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慢性病患者[1]。患者病情相对稳定,生活完全或部分不能自理,临床以对症治疗、康复、护理为主。目前老年护理院执行的分级护理,是参照2009年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由于老年护理院收治的对象和综合性医院有所不同,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标准规定的内容与老年护理院患者的需求有一定差距。如现行的分级护理标准要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才给予一级护理,老年护理院大部分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病情长期稳定,用现行的分级护理标准无法界定护理级别。若对此类患者全部给予一级护理,每小时巡视一次,将导致护士人力资源的严重不足。若给予二级护理,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又会成为患者家属提供违反护理规章制度的证据。现行的分级护理内容无法有侧重地解决老年护理院患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有缺陷的问题,与老年护理院患者的实际需求不符,不能满足其身心需要。
1.2 医、护对护理级别的认识存在差异
老年护理院患者的分级评估,由医师以医嘱的形式下达。由于我国目前对临床医师没有进行系统的护理专业知识培训,护理分级本身又没有一个相对客观的依据,因此医师不能很好地界定护理分级[4]。
王淑琴等[5]的调查发现:住院医师在校期间仅31.57%接受过分级护理的相关知识:对分级护理依据完全了解者仅20.63%;对各护理等级的具体要求了解者为l2.70%。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及相关知识在护理专业基础课程中有详细的讲解,但医生则较少了解此方面的内容。笔者曾于2011年10月对本中心老年护理病房的医护人员进行过调查,调查内容为卫生部颁布的各级护理分级标准的掌握情况,共计调查医生20名,护士20名,回答完全正确的医生为0,护士为12名。大部分医生从患者病情诊断和治疗出发,根据经验和主观感觉确立护理级别,护士则多根据病情和患者的自主活动能力判断护理级别。医护对护理级别的认识存在差异,给护理工作及患者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容易导致护理级别与护理专业要求护士所提供的护理服务不相适应、医嘱分级与患者病情所需的护理级别不一致的问题。当护理级别与该患者的护理需求有差异时,护士也只能机械的执行医嘱。
1.3 现行的护理分级导致人力资源分配不合理
我国的护理人力资源长期紧张,远未达到卫生部出台的标准。吴桂杰[6]的研究提出,按分级护理要求的护理内容所需要的护理时间计算,实际参与病房护理工作的护士人数仅为应编人数的50.00%,远远不能满足分级护理工作的需要。施永兴[2]调查23所上海市中心城区老年护理院,实际开放床位3 042张,注册护士806名,护工578名,床位与护理人员之比仅为1:0.36,远低于老年护理院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的标准[1]。老年护理院多为病情稳定、但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同样是一级护理,有的患者需要定时观察病情,有的患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执行护理操作,如果按照综合性医院的分级护理标准进行实施,过于死板的护理要求不仅会导致护理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不能有侧重地解决老年患者日常生活能力缺陷的问题,与老年护理院患者的需求现况不符。
2 建议
2.1 医护合作确定护理级别
国内众多学者认为,分级护理中病情观察与生活护理是护理工作的两个不同方面,应分而述之,并建议改进护理分级标准,将生活护理分级与病情观察分级分开,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确定病情级别;由护士对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分级,并提出将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作为确定护理级别的主要依据[7]。韩世范[8]的研究指出,96.60%的护士认为护士参与分级护理决策的方式是与医生合作。侯香传[9]的研究提出,医护共同制定的分级护理级别符合患者的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实际情况,并能够准确反应患者的需求。将病情观察和患者生活活动能力有效结合,确定护理级别,能够解决老年护理院分级护理级别与患者病情、生活自理能力之间不相符合的矛盾[10]。护士参与分级护理决策,能够促使护理服务变被动为主动,发挥护理人员的自主性、独立性和积极性,提高护士自身的工作成就感。护士参与护理分级,能够激励护士不断学习,不断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专业素质,促进护理专业自主性的发展。医护共同制定分级护理级别不仅能够反映老年护理院患者的需求,同时也为临床分级护理改革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案。
2.2 应用Barthel量表对老年护理院患者进行评估来指导护理分级
由于老年护理院多为病情稳定、生活自理能力差的患者,对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进行评估来指导护理级别和护理项目,更符合老年护理院患者的现状。ADL是一种量化的护理评估方法,不同评估者的评估结果具有高度相关性,弥补了评估者因主观判断而造成的分级护理级别确定的偏差。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barthel Index Rating Scale)是目前临床应用最广、研究最多的一种评定ADL的工具,具有良好的信、效度[11]。Barthel指数包括排便控制、排尿控制、修饰、如厕、进食、转移、步行、穿衣、上楼梯、洗澡等10项内容,总分为100分。得分越高,独立性越强,依赖性越小。卢惠芳[12]的研究表明:Barthel指数不仅可以用来评定治疗前后的功能状况,且可以预测治疗结果及预后,提示实际需要护理的程度。侯香传[9]的研究指出,不同ADL患者之间的直接护理时间和满意度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应用Barthel评定量表对老年护理院患者进行评估来指导护理,能够确保病情越重、自理能力越差的患者,护士给予的直接护理时间越长。在人员配置合适的前提下,使护士的时间分配更加合理,护理服务更具准确性、针对性,更适合老年护理院的分级护理现状。同时还有利于提高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为老年护理院分级护理改革提供一个可行的方案,也为拟定最合理的护理方案提供依据。
2.3 制定适应老年护理院的分级护理标准
现行的分级护理标准由医生判断,重在疾病严重程度的评估[12],很难体现老年护理院患者的个体需求。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我中心的浦东新区红十字老年护理院为主要起草单位,于2011年5月至12月进行了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护理院分级护理标准》的研制,并对17家老年护理机构患者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该研究将生活护理与病情观察级别有机结合,由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轻重缓急确定病情观察级别。护士使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对患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分,应用《老年护理院分级护理评估表》确定护理级别,根据老年护理院分级护理要点对患者实施相应的护理。在患者病情有变化的情况下,护士随时根据医嘱结合Barthel指数评分调整相应的护理级别,如果患者病情无变化,患者住院后一段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护士再一次对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分,并以后一次评分为准调整相应的护理级别和护理措施。
3 小结
当前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已越来越突出,上海作为中国人口最多、也最早进入老龄化的城市之一,社区老年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老年护理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老年护理院的建设与发展对于合理分流二、三级医院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老年护理机构的增加,对现行的分级护理标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提出的老年护理分级法采用量化指标判断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并与病情有机结合确定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标准明确。新的护理分级标准全面反映了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实际需求,符合老年护理院患者的现状;各级护理的内容要求更为明确,有效提高了老年护理院的护理质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促进了老年护理院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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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年护理的建议范文6
[关键词]长期护理;商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2)10—0079—06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 简称LTCI)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长期护理保险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与保费价格相关;二是年交保费与投保年龄、等待期间、保险金额等相关;三是保单必须是保证续保的;四是长期护理保险的特殊条款规定不没收价值条款。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美、德、日等发达国家的老年护理保险应运而生,并在保障老年护理服务需求、缓解老年化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彰显了重要作用。我国自2000年迈入老龄化国家行列后,老龄化程度迅速增长,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然而我国护理保险事业一直发展缓慢。因此,借鉴国外经验,为有效解决老年护理难题提供思路与建议,进而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
目前,我国老年人日常护理多以家庭护理为主,形式比较单一,作为制度安排不仅捉襟见肘,护理服务资源也相对短缺,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相比之下,国外关于护理保险的制度安排相对成熟,护理服务体系较为完善,研究成果也都集中在微观层面的预防、康复等操作细节上,特别是长期护理保险需求、长期护理费用、长期护理筹资、长期护理保险的作用与现状、长期护理保险的精算技术等方面,研究得出老年护理需求将在21世纪保持高增长的趋势;长期护理费用需多方投资;家庭护理将难以为继;长期护理保险对老年财务风险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占领市场就必须加强精算研究(彭荣,2009)。国内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介绍国外护理保险制度之上,从必要性上提出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是解决我国老年人护理问题的有效途径,从需求分析、运行模式研究(黎建飞,2009;荆涛,2011)、筹资模式、管理模式(荆涛,2011)上进行了研究成果的积累,但关于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在商业健康保险运作模式(何玉东,2011;孙东雅,2012)下的新特点和趋势的研究成果,却并不多见,对此,本文以美国商业健康保险的运作模式为中心,具体诠释了由年金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形成的混合型保险产品的运行现状与未来发展动向,深刻剖析了商业健康保险运作下的长期护理保险实践的成败原因,力求对我国老龄化社会所遭遇的护理服务资源不足、商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缺失等问题有一定的借鉴与警示作用,也期待对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政策上的参考性建议。
二、美国商业保险运作下的长期护理保险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
老龄化社会的进程之迅速,使各国不得不引起对老年问题的重视。表1“中美日韩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的数据显示:2010年美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率为13%(中国8.9%,日本23.1%,韩国11.1%),与1980年数据相比,美国上升2个百分点(中国3.7,日本12,韩国7.2),各年数据详见表1。从过去和未来的进展速度上看,老龄化比率在整体上升,但较为突出的是日本和韩国两国老龄化进展速度最快,我国与美国进展速度相对趋同,所以,借鉴美国的相关实践,对我国会有更多的启示。
美国的各种类型商业健康保险开始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尽管险种出现较晚,但在美国却受到美国公民的普遍欢迎,这种商业健康保险的优点是保障覆盖面宽,被保险人的收益形式多种多样,尤其是所销售的长期护理保险,既重视居宅式护理和社区式护理,又重视护理服务的等级划分,同样也重视实务给付的方式。其保单具有灵活性和多样化的特点,政府提供税收优惠,并多以对团体进行销售的方式进行。其缺点是易出现道德风险和医疗费用攀高。
这种商业健康保险在美国颇受欢迎,其保险费用的支出已经成为美国健康费用总支出的主要来源。2010年美国健康费用总支出的72%都来自于商业保险运作下的健康保险,个人的直接支出仅占12%。商业健康保险、老年医疗保险(Medicare)和贫困人群的联邦——州医疗补助计划(Medicaid),是美国健康保险制度的三大支柱,其中商业健康保险在这三项保险中所占份额最大,一般达到美国健康保险总支出的45%—50%,而其他两项由政府举办的保险支出的比例略低于50%。
美国以商业健康保险形式运行长期护理保险,但在日本从2000年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起,却一直把护理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之一,由政府来具体实施。该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希望通过立法手段来解决老年人的护理问题。与日本不同的是美国通过商业健康保险的运作,目的是通过投保长期护理保险,来保证那些难以维持日常生活或重度痴呆的投保受益人,获得必要的护理服务及护理经费。也就是说,投保人投保商业保险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当投保人符合护理服务的要求时,保险的受益人就能得到相应的护理费。其条件是:日常生活的行为,如饮食、排泄、移动、入浴、换衣及抑制排泄等,至少有2种以上的行为,自己难以独立完成的被保险人,就可以作为受益人得到保险公司支付的护理费用。如果是重度痴呆,例如,阿尔茨海默氏症、痴呆症等需要有人对其健康和安全状态进行看护,保险公司也有对应的具体措施。尽管如此,我们也可以发现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