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规划与利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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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规划与利用

农村土地规划与利用范文1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建设

一、我国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不完善

第一,重总体规划,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在规划的编制和执行上不具备强制性,是总体规划的补充,有利于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和落实,编制该类规划的驱动力来自于行政命令和用地调整的需要。第二,各级规划的核心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现行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乡(镇)五级,应该说我国土地规划体系在层次上是完整的,但每一级的控制指标和口径基本上是一样,上下级规划之间,大都是有战略到战略的简单重复。

2管理机构设置不尽完善,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主要涉及县乡两级国土管理部门,在规划的编制实施等具体管理上又集中到县级规划管理相关科室,使得乡镇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存在缺陷。

3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存在问题

首先,土地规划不科学。我国土地总体规划特别强调土地利用,对总体规划的重视程度较高,然而对于专项规划却只作为一种补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样就会出现,在实际过程中各级规划的核心职责缺乏明确分工,导致土地规划太过于片面,缺乏战略性和协调性。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出现“偏轨”情况,提升了农村土地规划难度。其次,机构设置不全面。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主要由县、乡(镇)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而在落实上主要有县级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这样造成了实施过程中的诸多矛盾。在城乡土地规划利用收益上存在明显差异,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这种差异将更加明显。再次,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目前,信息技术在我国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规划管理上应用也非常广泛。但在大多农村的信息化建设水平相对滞后,信息化管理现状令人堪忧。最后,土地利用率较低。农民对拥有土地只能承包使用,不允许出让或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一模式导致土地市场配置作用无法发挥,土地资产价值得不到体现。

4土地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力有待提高

对于农村土地规划管理来说,土地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对其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不强的话,那么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工作自然也难做到位。目前国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并不高,专业知识也有待加强,这是当前我国土地规划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原因之一。

二、完善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的对策建议

1发达地区的农村土地规划管理

发达地区是土地规划管理的重点区域,这些区域的土地整治资金相对充足,应制定长远的规划目标,把农村建设用地的整治工作作为重点。其整治方向应放在农村宅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上,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靠拢,形成产业园区,对建设用地布局进行合理规划,尽早实现新农村建设。

(1)迁村并点。农村宅基地占有大量土地,在整治工作中,尽量将分散居住的村庄迁移到具有一定规模和经济基础的中心村。在迁移之后还要进行复垦工作,从而保证村民的正常生活。统一的住宅布局、完善的配套设施,复垦带来了更多的耕地,为农民解决了后顾之忧。

(2)整村搬迁。对地处偏远、居住环境差的村子整体搬迁到适宜生产生活的地区。地理条件较差、不适宜生产生活的地区,不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配套设施较差,改造起来成本较高。然而,如果进行整村搬迁后,原地点的土地还可以整体规划,提高了耕地使用率。

(3)旧村改造。在原村地址上进行旧村改造,提高闲置空房的利用率。

(4)建立城镇化社区。将农村土地规划与城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部分居民生产生活方式进行城镇化转变,使居民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福利待遇。

2 次发达地区的农村土地规划管理

次发达地区主要以粮食生产为主,而稳定的粮食生产是国家稳定生产的基础。在农村土地规划过程中,要采取以下方式:

(1)农田改造。对较好的农田进行改造,同时健全相庆的配套设施,提高产量、质量,形成标准化农田。

(2)农田产品发展。通过农村土地的整治,给当地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平台,从而可以为地方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创造便利的条件,并且提供优质的服务。在土地整治方面,一定要与现代化农业产业形势发展相适应,符合现代化土地规划及产业化发展的具体要求,建设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农业基地。

3 落后地区的农村土地规划管理

3.1 特色农业。为特色农业提供配套设施,基础平台。比如有的地区有丰富的光热资源和灌溉条件,这是发展特色农业的基本保障。通过土地整治,完善水利基础设施,使农作物能够得到充分的光热资源和养分,为优质农业奠定良好资源基础。

3.2 生态保护。在土地整治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所以,要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开展土地整治,在地质环境脆弱区以及城市生态隔离带等不同地区制定相应的整治规划方案,进行分类整治,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的目的。

4加强规划可操作性及个性,深入规划体制改革

土地规划要高效有序与编制实施空间规划密切相关,无论从规划的定位还是规划的内容、编制程序等都有比较清晰的界定,规划数量少而精,规划之间不存在交叉重叠和矛盾,因而实施起来比较顺利,操作性提高。有效解决土地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改革规划体制,加强规划的衔接协调力和综合管理力,减少规划数量,严格界定各类规划的范围,建立起在市场经济发展下,以主体功能规划为基础,土地规划等专项规划为补充,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的规划体制。

5健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俗话说,“三分规划,七分实施”。编的再好的规划,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强有力的实施措施,很难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建立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实施监管制度,不但能对违法用地起到震慑作用,更能体现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严肃性。加大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力度,改进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试试效果,改变行政监管为主的方式,实现从行政监管为主向社会管理为主的转变。

综上所述,如何在农村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做好土地规划与管理,以实现农村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目前应当探讨的重要课题 ,“珍惜方寸土,留与子孙耕”,身为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保护好土地是我们的责任,要“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为搞好国土资源管理,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农村土地规划与利用范文2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途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取得了明显的进步。然而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许多农村土地问题日益增多,急需解决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市县、城镇建设、农田保护生产建设集中等。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不是说把城市的资源调到农村,让城市盖盖房子就可以的,更重要的是让农民、让农村自主地发展,让其慢慢地发展经济,然后附带地让其社会福利等慢慢地发展,所以最为关键的是落实农民的自主发展权,而这方面最为关键的是解放土地、赋予权利,去掉农民的身份,实现农村和城市资源的平等、城市人和农民的平等。

1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农村土地产权不明,造成城乡发展差距加大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第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不知道该怎么使用。长期以来,虽然我国一直有在法律方面在集体用地时,行使权利的主体有了多重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会使很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争夺土地。这样一来,更加加大了农村土地产权划分难度,同时也阻碍了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因为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农民很难行驶他们具有的支配农村土地的权利和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的行使权往往在农村干部手里,一旦有需要征用农村土地时,农村干部就会与农民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沟通交流,但是农民往往处于弱势群地位,对土地的权利就会得不到保障。

1.2农村土地规划制度不完善

一直以来,相对于农村,我国忽视农村的建设发展,而更重视城市的发展,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目前对农村土地的规划存在很多问题,造成土地得不到有效利用。就目前存在的土地规划制度中,主要是针对农村耕地的使用管理方法,而对用于建设的土地很少做出科学的规划。所以,土地得不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农民的生活条件也一直无法改善。

1.3强制征用土地损害农民的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的发展建设能够在短短的几十年里迅速发展,其中一大部分原因是征用农村土地,而且基本上都是强制性征用,这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有土地征用的农民获得的补偿十分不足,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土地征用后关于对农民的补偿制度不够完善,补偿只根据土地以后所能获得效益进行制定,而不考虑土地的成本,这就使得对农民的补偿不够充足;2)长期以来,我国对土地征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向来都是先征用再规划发展,这很不利于土地的合理使用,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影响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

2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

2.1农村土地产权制的创新

因为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不清晰,阻碍了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所以国家要制定相应的制度政策来明确土地产权,另外,还要就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改革。一般来说,首先要明确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具体到明确所有权是哪个农民的,或者哪个村民集体的,又或者说是哪个乡镇集体的。这样做才能提高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第二、立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在进行制度改革创新时要避免偏向城市,建立一种新型的城乡发展关系,使农村能够得到相同程度的发展。

2.2农村土地规划的创新

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土地管理和市场经济要求,应该对我国农村土地管理进行全面的评估规划,建立一种新型的、利用率高的土地规划制度。农村的土地管理要与城市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且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全面的评估,充分考虑该区域的风景、文化、特色,因地制宜,确定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要多听取该区域群众的意见,综合考虑。

2.3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创新

随着城镇化策略的不停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因此对农民的补偿也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关于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要进行改革创新。首先,用于公共建设的土地,要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减少征用面积。第二,改进征用后对农民的补偿制度,使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生活得到保障,加大补偿力度。最后,赋予农民开发权的问题,这是发展农村的核心。在整个社会的发展中,土地有一部分用于工业发展,它价值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提升,它与农业价值是有很大区别的。当前的土地制度仅允许城市而禁止农村做商业开发,这肯定是不公平的安排。解决赋权的问题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让农民也有所有权,让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真正的私权,肯定农民所创设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来解决开发权问题。

3结语

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影响城乡一体化发展。因此要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创新,过去往往偏向城市的建设而忽视农村的土地建设,今后应关注全社会,要把农村纳入到整个视野内。本文主要对农村土地的产权、土地规划和征用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总结了土地管理制度创新的有关问题,希望对改善农村土地管理,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刘永强,苏昌贵,龙花楼,等.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中国农村土地管理[J].制度创新研究,2013(10):20.

[2]朱桑宝,罗贞焱,等.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的技术要点探究[J].江西建材,2009(7):16.

农村土地规划与利用范文3

一、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现状

1、土地产权制度模糊内涵

产权的定义很多,一般认为,产权是由物的存在及对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的基本功能在于影响激励和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产权界定不清一般被认为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就产权构成来看,大部分学者认为产权是一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具体权利在内的权利束,且物的交换价值主要取决于交易中权利束的大小。根据上述产权定义,土地产权应是因土地的存在及对其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土地为客体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之和。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土地交换价值应取决于土地权利内容的范围和大小。

就制度来说,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和规范人们相互交往行为的框架性安排,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制度体现的是集体行动的规则,也可以说是人们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关系。进一步理解,制度是一种放大的契约或称之为群体契约,与个人之间契约不同的是,制度需要明确的是群体内部或群体之间的行为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因契约约束范围模糊导致的契约边界模糊便不可避免。布坎南在提及契约对财产的保护问题时,认为在原始契约得到履行的同时,必须制定出一些条款来控制边界交叉的问题,以认定并惩罚那些侵犯他人已界定的财产权利的人,对制度来说,这个观点似乎同样适用。

具体到土地制度而言,它是对人们以土地产权为载体从事的各种行为的约束性规范,也是人们在使用土地过程中产生或制定的规则,一般分为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使用制,并分别对应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但实际上,由于公权力的干预,这种划分标准及各自作为权利束所包含的内容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产权理论,由于产权主体在界定、保护或实现权利方面的费用太高以及外来干预等原因,产权往往具有一定的残缺性。需要明确的是,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非排他性或一定范围内非排他性的所有权,可以认为是一种社团产权。在出现社团产权的情况下,产权明晰只有在对抗社团以外其他人时才能体现,而在社团内部,由于所有者并不唯一,这种产权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是不确定的。而对于土地使用权来说,其权利束所包含的内容受法律规定或土地所有权代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的影响,本身也是不确定的。上述这种不确定性表现在制度安排上,就是制度模糊。

2、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模糊的原因及表现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何种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只是所包含的权利人范围不同,但作为社团产权,在其内部都存在产权界定不清晰的问题。当然,从我国实践来看,这种不清晰还有一个表现,就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边界交叉,并且受国家发展战略导向影响,呈现出前者对后者的制度歧视,而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制度变迁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甚至过程中断导致制度模糊。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演进过程为例,建国初期,为推动经济复苏,促进农业发展,调动农民积极性,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但实际上,在1952年这场完成之前的1951年底,中央就印发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要求在已完成改革的地区实行农业互助合作。后经过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等一系列的制度实践,逐步在所有权制度层面上抹去了农村土地的私人所有权,至1962年《农村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实施,我国农村土地最终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制度体系。在1950年至1962年短短十二年的政策演进过程中,实际上贯穿一条主线,即土地产权逐步由明晰的私人产权向模糊的社团产权过渡,并逐步扩大其范围。从这方面看,既然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进化不全面”的所有权,产权制度模糊便不可避免。

(2)国家基于发展战略的制度故意,即战略性模糊。这种战略性模糊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说明,其一,源于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需要的农村支援城市战略计划,即长期的农业支持工业发展及城市建设。从这个角度上讲,自1953年开始,一直延续至今的低成本征地制度,至少说明这种产权制度模糊可以大大降低城市建设成本,并使农村土地的资产属性只能在狭窄的通道内通过改变产权性质得以实现。其二,1978年之后的城乡土地制度改革开始逐步强化用益物权,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空制度”。以城市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城乡土地用益物权成为时展与社会性质相妥协的产物。以至于何・皮特(Peger Ho)认为,中国农村改革之所以取得成功,关键就在于中央政府经过审慎考虑后,决定将本该成纲成条、没有任何歧义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隐藏在模棱两可的迷雾中,即有意的制度模糊。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模糊至少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不同类型的所有权之间、同一类型所有权内部存在制度模糊。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有,但由于“城市土地”、“国有”本身就是相对模糊的概念,城市土地的边界、权利人主体都难以界定,结果就造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不断扩大,集体土地不断受到侵犯。同样,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脱胎于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结构体系,所有权主体边界更加模糊。二是土地使用权制度模糊。以土地使用年期为例,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年期长期处于调整、总结和实践的过程,从深圳早期土地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到《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88)规定最高期限不超过50年,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区分土地利用类型规定不同的土地使用年期,再到目前提倡的土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可

以看出,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期是不断调整变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如此,早在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后《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改)将其调整为30年,《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区分耕地、草地、林地将承包期调整为30至70年不等。由此带来的则是产权不稳定,进而导致土地使用权人预期收益不稳定。

二、产权制度模糊对土地规划编制、实施的影响

1、产权制度与土地规划的关系

一般认为,土地规划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干涉甚至侵犯私权-利的工具,土地利用规划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提高整体土地利用效益而获得合法性基础。

(1)产权是规划编制及实施的条件之一。规划影响产权内容,但同时,既定的产权也影响规划编制及实施效率。我国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基本结束,与前两轮不同的是,这次修编更加强调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更加重视规划对土地布局及利用结构的宏观指导性,并将规划作为土地管理的基本公共政策以实现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相协调。此外,这次规划修编更加面向规划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产权作为影响规划实施成本的重要因素,必须得到充分考虑。

(2)在一定条件下,产权是产权主体保障规划落实的动力。土地规划强调的是土地结构的宏观布局,赋予土地发展什么、怎么发展的权利,并指导土地利用方向。但产权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在面临规划时他们首先考虑的往往是规划对土地产权内容、进而对土地价值的影响。不可否认的是,对个体来说这种影响一般是双面的,甚至可能使私权利受损。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实施规划提高了权利人预期收益,由此带来的保护力量无疑是最大的。

2、产权制度模糊对土地规划编制、实施的影响

目前,土地产权边界不清和主体模糊已成为我国土地管理的突出问题,土地产权制度模糊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规划实施效率,使规划控制效果低于预期。在所有权层面上,土地产权边界不清和主体模糊使规划控制对象难以明确;在使用权层面上,产权有效期限不稳定导致使用权人存在有效期限内攫取最大利益的冲动,使规划难以有效保护和落实。

(1)土地产权制度模糊使不同层次的管理主体行为目标不一。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负责行使,但问题是,我国现行国家一省一市一县一乡(镇)的五级行政架构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批地权,实际掌握了土地的部分处分权和收益权。不同层级政府出于多方面考虑,导致规划实施目标、立场和效果很难统一。对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而言,也存在大量问题,一方面,自然村、行政村和乡镇是三级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一个自然村既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同时也是其所在行政村和乡镇的土地所有权构成主体之一。这种产权主体模糊、边界不清的问题容易引发不同所有权主体之间的纠纷,并造成上级所有权主体对下级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权益侵犯,提高了规划实施成本。

(2)土地产权制度模糊导致主体缺位,公众监督效力难以体现。主体缺位或虚置是产权制度模糊的直接结果,―方面,缺乏明确的产权主体意味着缺乏明确的被监督对象,从法理角度分析,委托―关系并非意味着权利义务的绝对转移,在某种程度上,责任主体仍为委托方;另一方面,主体不确定往往更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专业性相对较强的公共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解门槛,增加了受众的监督难度,而主体不确定进一步增加了公众获取信息的难度,加大了信息的不对称,提高了监督成本。

此外,从当前土地利用形势和长远发展来看,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划编制模式已是必然趋势,而产权清晰是市场经济中交换物的基本特征。目前产权制度模糊和市场经济发展存有明显矛盾,并成为影响规划编制效率和编制成本的主要因素。

三、基于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实施的土地产权制度改进建议

1、物化土地产权,明确产权制度

一般来说,土地私有制在产权边界及产权主体方面相对明确,产权保护效率较高,但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其不可能实行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已经超越所有权层面的价值,而被赋予了社会性质的政治意义。但从国外经验来看,公有往往意味着“都有”或“都没有”,这明显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也是我国土地规划编制和实施低效率的制度根源。

结合当前的情况和产权制度发展趋势,对于集体土地,从短期来看,必须在强化集体土地使用权上下功夫,在使用权层面上逐步强化私有,丰富和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明确的产权基础上,以规划引导建设,以产权保护促进规划编制和实施。从长期来看,还是应审视和反思现行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为构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消除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歧视性政策,尽快赋予集体土地相对完整、明晰的土地所有权。对于国有土地,一方面,应稳定现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和内容,明确土地使用权在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上的边界;另一方面,要明确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主体。在当前行政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不变的情况下,建议以国有土地地域范围为依托,明确权利主体和权利边界。地域范围的确定应独立于现在的行政边界,以区域发展经济体为主体,并编制区域土地利用规划,改变地方政府因产权主体模糊而实际获得近乎所有权的土地处分权现状。

农村土地规划与利用范文4

【关键词】测绘新技术;土地规划管理;应用

测绘新技术在近年来经济社会的推动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且该技术在土地规划与管理中的应用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通过测绘领域人士的不断努力,测绘新技术在土地规划与管理中应用已经逐渐趋于成熟。然而,就我国当前测绘新技术的应用水平而言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因而还不能满足当前日益发展的土地规划与管理领域的需求。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要加强测绘新技术应用的重视和研究,在促进测绘新技术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的推进我国土地规划与管理的进步。

土地规划与管理是指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以及国民的经济发展状况等诸多方面,在该地区进行实施的土地资源经营管理的一种综合性措施。随着计算机一级空间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应用,我国在土地规划与管理方面亦取得了重大进展。其中以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全球定位系统为代表的测绘技术在土地规划管理中被广泛应用,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其中常用的规划软件主要包括:AutoCAD、cass、mapinfo以及Arcgis等等。

一、遥感技术概念及其在土地规划中的应用

1、遥感技术

遥感(Remote sensing)简称为RS,"遥"是对RS涉及的空间上来说的,其针对的目标位置甚至可以是在宇宙空间内,距离系统本身位置相当遥远;"感"指的是信息系统,其中包含了目标信息的获取和传输、加工、整理、分析,最后形成可视化的信息系统;遥感的目标可以是地层、矿产、也可以是地质事件;物体本身对电磁辐射的作用特性,遥感技术利用这样特点,根据不同物体的波谱差异达到辨别目标的目的。遥感的具体类型如下图所示:

2、遥感在土地规划中的应用分析

土地监测能够有效的掌握土地资源以及使用状况的现状;对土地使用历史以及趋势进行动态分析;揭示土地利用规律;为政府进行土地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并反映出前一阶段的工作效果。其对土地规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动态遥感监测则是土地监测的重要方法之一,下面重点介绍一下其在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中的应用。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是,利用遥感的图像处理以及识别等技术,掌握我国耕地或者建筑用地的变化情况,并且,定期的进行信息更新。通过对这些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掌握耕地、建筑用地的使用变化情况,从而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宏观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对于一些涉嫌违法用地的目标或者是地区可以采用频繁的日常监测,及时的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并对某些突发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判断依据。

二、测绘新技术在土地规划与管理中的应用

通过上述研究可知,我国当前的测绘新技术无论是全球定位系统、遥感技术,还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都是极为先进的。并且从技术的内容上我们也很容易看出,这些技术都非常的适合应用在土地规划与管理之中。因此,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相关人士要加强对测绘新技术的重视和研究。笔者在此对测绘新技术在土地规划与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希望可以为测绘新技术应用水平的提高而献计献策。

1、应用于土地利用更新调查

测绘新技术在土地规划与管理中的应用有很多,首先就体现在土地利用方面的更新调查上。也就是对当前土地利用的情况,在原有土地利用的基础上进行调查,例如使用定位系统等对于某一区域的土地情况进行调查,进而在参照原有土地利用情况、数据的基础上对土地利用进行更新,进而推动我国土地利用管理的及时性、以及规范化。我国农村土地资源大,在当前的农村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中,已经有效的使用了测绘新技术,例如利用遥感技术来获取土地的实际影像资料、对农村土地利用进行内业处理等等,各种测绘新技术的利用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土地利用的更新调查。

2、土地规划设计

土地规划设计是进行土地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因而,做好土地规划设计工作至关重要。然而,要想做好土地规划设计,首先,就要获取足够的土地信息、数据,并且对土地的信息、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而利用测绘新技术,不仅能够达到上述目标,同时还能对土地的质量、土质等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3、在土地勘测定界中的应用

无论是外业前端数据采集,还是内业图形数据处理,均可采用测绘新技术。在土地勘测定界的外业工作中,可使用GPSRTK技术进行定位,将基准站的已知数据和观测数据发送给流动站,流动站接收基准站数据,并采集GPS观测数据,形成差分观测值,通过相对定位原理实时计算出流动站的三维坐标及其精度。

4、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测绘新技术除了可以有效的应用在以上几个方面外,还可以将测绘新技术应用在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上。土地管理与利用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对我国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及时的整理和更新,进而有利于相关单位的管理与规划。因而,在土地管理与利用中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传统的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在数据的准确性上有一定的欠缺,并且监测的过程中也比较被动。而测绘新技术的应用,例如在检测中应用遥感技术等,不仅能提高数据获取的精确度,同时,还可以对数据的获取进行核对。

测绘新技术在土地规划与管理中的应用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所以对于测绘新技术在该领域应用的研究就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研究,而以上仅仅只是笔者对于该技术应用的几个主要方面的研究,并且由于笔者对于土地规划与管理方面的研究能力有限,所以,以上研究也比较粗略,因而仅仅凭借这些研究来提高测绘新技术的应用水平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对于测绘新技术在土地规划与管理中应用的研究还有待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三、总结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城市的规模和数量逐年增大,而由此带来了城市规划问题也逐渐的凸显出来,城市为了容纳更多的外来人口,大量的绿地变为了高楼,周边的工地也成为了工业园区,这些表面看起来增添了城市的繁荣,但是,由于在开发的过程中,没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城市的格局完全处于混乱状态,这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非常不利。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我们发现,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相关部门在土地规划管理过程中,对土地的具体信息的掌握情况不能做到准确、及时和系统化,从而无法正确的进行数据整理分析,再加上所使用的技术较为落后,无法在当时的条件下,真正的实现土地调查、分析的准确、及时。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测绘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土地规划工作一定会更加的科学、合理,进而促进我们尽快的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 杨兴叶.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与土地开发管理[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10

[2] 丁莉东."3S"测绘技术在现代土地科学中的应用[J].广东农业科学,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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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产权;稳定农民;保障性

中国是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特别是在农业方面也是人口极多的国家,农民的问题也是中国发展与建设的关键性问题之一,而现今中国的农民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土地的问题。可以直接影响农业增长、农村的稳定和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的问题关键是土地。虽然现在人们对于土地产权会有不同理解及认识,但是有的观点也是相同的,土地产权不是简单的人和事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一、土地产权改革分析

(一)、的制度

中国在实行农村的时候,应该将”产权明确化”,但是这也不一定是个人独立拥有,只是将土地的使用权利更加清楚、明白的划分出来,可以直接的看出哪些土地是属于国家,哪些土地是私人拥有,并订立具体的法律,可以让使用土地的农民得到保障,根据现在的市场变化规律,才可以快捷的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楚的情况。

(1)、明确农民土地的使用权利。制定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时间,为每家每户分发‘土地使用证’,从今以后,无论是国家还是其他企业有意征用农民的土地,都需要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来像农民进行购买,即便是属于公益性的,还是要依照市场价格向农民给予赔偿,或者可以以价值一样的土地与农民所拥有的土地进行更换,但是前提是要征得农民的自愿。强行收购或强行更换,农民可以依据‘土地法’去进行控告。

(2)国家整体管理

农民已经确定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对于各个地方所剩余的土地,政府可以公开的进行拍卖、出租土地及土地的承包等一些方式,来让中国农村能够发展的更好,也能够让农民觉得更加公平。在政府出租、或拍卖的土地会收取一定的土地税和交易税等,可以用来建设公共的设施,也可以开办学校等。

(二)对于的认识

本身是把土地的所有权进行分配,把一些人所拥有的土地给另一些人拥有,而把土地划分给另一些的人时,也会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改变。一般土地的改革其主要的目的是能够让政府更好的对土地进行管理,无论在任何地方,人们对于土地管理有关的不满,一直都是让农业发展不迅速的原因之一。因此,很多时候土地的所有权都是由一些富有者和土地拥有相对比较多的人来向农民进行转让。但是政府在富有者和土地拥有较多的人进行一部分转让时,会给予他们对应的补偿。

(三)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1)现在的土地产权制度所给予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其实并不是排除他人使用性的产权,而是一种存在于债权意义上面的土地使用权利,这主要影响着农民使用土地和保护土地的主用性。由于现在的土地承包的关系经常变化、改动,所以导致土地产权的关系不够明确。对于土地以后经营权利的变动,农民则关注的不是土地长期使用的收获,而是短期能够增加的经济效益。

(2)农民土地产权不够完整。在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后,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只能自己使用,不能够进行买卖、出租给他人和不能够转让给他人。但是农民作为土地的拥有者,却不能够对土地进行处理,作出自己的决定,所以农民拥有的土地产权只是名义上的拥有,不是真实的可以自由使用土地。其实,我国现在的土地产权不属于所有的使用者。

(3)现在的土地产权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土地作为极度稀有及缺乏的资源,确没有可体现土地的对应价格。因为现在土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所拥有的,就是说只要是集体中的成员就可以获得土地,因此土地作为一种很重要的资源,却让人们认为获取土地是无成本的,农民不可能把土地作为极度稀有和缺乏的资源所对应的价格卖出。所以就算农民暂时不适用土地,而去进行一些非农业的经营时,无论土地的价格是低,还是土地有无价格,农民的土地收益基本上是为零的,而只要农民不荒废土地,那他就一定会有收益。因此,农民如果在进行非农业的经营失败了,那还是可以回到土地。

(四)土地转让的弊端

(1)在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有很大的差异,土地转让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面,都比较适合城市周边的农村,因为现在城市人口增加,而很多人都没有自己的土地,所以比较愿意再周边租凭土地。这主要的受益人一般都是城市周边拥有土地的农民。对很多地方的农民来说,通过土地转让来获得收益的做法都是不可能的。

(2)农业生产的食物,经过企业正规化经营,会使农业生产的成本上升,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一旦农业通过企业的经营,由企业控制产品的价格和供应,在城市人民的收入缓慢的状况下,肯定会让城乡之间出现矛盾性的变化。

(3)随意的调整农产品正常生产的结构,会影响到粮食的安全性。现在随着市场经济化的推广,很多的企业的目的就是能够获取更多的收益,随着现在土地的转让,更加有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

二、完善的措施

(1)加强农村规划管理体系的建设。要想进行合理的土地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管理人员,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若要使农村土地实现合理化利用,应加强土地规划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从事土地规划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从宏观角度对农村土地的使用进行整体规划,还要努力协调好土地规划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杜绝因开发建设项目而引起的农用地大量消耗,应做好统筹兼顾工作,在保证农民经济收益的同事也兼顾农用地的利用情况,做好统一的规划。

(2)做好农村土地整顿工作。对农村的土地进行整顿可以维持农村农用地的基本平衡,尤其是在一些南方地区的农村中,由于田坎数量较多,用来晒谷的用地面积过大,马路建设工作中占用过多农用地,大量沟塘被遗弃,若对以上农用地进行适当的整顿,不仅可以有效增加农村农用地使用面积,还能改善工地的产出率,为农民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除此之外,对土地进行整顿整改,还能有效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循环,使农村环境得到更好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土地监督管理力度。政府应出台一些相关政策来制约农村非法占地等行为,对已发现的非法占地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置,针对一些非法占用农用地而建造的住宅及工业建筑等,法律若要求必须的不能通过罚款的形式进行解决,也不能使用补办手续等方式替代,坚决杜绝只通过罚款及补办手续的方式来处理不正当占地行为,这样很容易造成农民思想扭曲,使他们认为只要有钱就能够解决这些违法行为。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使用一些激励性手段来鼓励农村人民合理充分地利用土地,对一些已经获取土地使用权但却无故闲置土地的当地农民,应该处于警告、罚款或其他惩罚,让他们充分意识到非法占地、闲置土地的不科学性。

三、结语

通过本文的探讨,总结出以下措施,可以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与管理方面所面临的问题,确保我国农村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完善并规范农村土地产权的管理规范,做到用科学进行管理;加强相关机构对农村土地产权的监督力度,使农村土地的流转及用途管理实现稳定发展;在农村范围内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对于土地使用权利的法制观念及法律意识。(作者单位:山东省高密市国土资源局阚家分局)

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 诺斯,罗伯特 托马斯 张炳九译 西方世界的兴起[M]北京学院出版社,1988

农村土地规划与利用范文6

关键词:农村;土地整理;农村生态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1 土地整理的含义

在学术界有很多关于“土地整理”的定义,笔者结合目前发展的形式和土地整理发展的形式和方向,将“土地整理”定义为: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和一定资金的支持下,根据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将未开发利用的土地,或利用效率比较低的土地进行整理,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2 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土地的规划管理形式不一,土地管理体系不健全

在土地的规划管理过程中,土地整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目前农村的土地整理过程中,往往出现对规划制定、实施和使用过程中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全局性,会出现重复建设的情况,土地使用效率较低,农村土地使用评价体系不完善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缺乏农村土地规划的统一指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2 农村土地整理的融资渠道不足

在农村土地整理的过程中影响土地整理工作开展的因素包括:土地投资经费不足、标准落后、资金来源渠道不健全等。这些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机构和群众进行土地整理工作的积极性,有碍于土地整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公众对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的参与不积极

公众对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的参与积极性高低对于土地整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大部分群众对土地整理工作在认知上不是很清晰,相关政府部门对土地整理工作宣传不到位,使得群众对于土地整理工作缺乏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土地整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 解决农村土地整理问题的对策

3.1 完善农村土地整理的相关政策,为土地整理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农村土地整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整治工作,涉及到许多的因素,并且关系着群众的个人利益。因此,完善的农村土地政策对于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工作,协调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完善的农村土地整理政策的指导下,可以进行农村土地整理区域的划分、土地整理区域的划定、土地整理工作的各个项目都有章可循。

3.2 拓宽土地整理工作的融资渠道,实现多渠道融资

要加强土地整理资金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从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费、农业重点建设基金返还款等项目获得的土地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多途径筹集土地整理资金,除了政府投资外,土地整理的主体还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取土地整理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和社会集资。优化土地整理资金运作机制,政府应在产业政策、税收方面给予土地整理企业较大优惠,使其在土地整理完成后优先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只有企业能得到丰厚的回报,才能提高社会各界参与土地整理的积极性,保障资金渠道的稳定。

3.3 鼓励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引入激励机制

3.3.1 要引入市场激励机制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土地整理,整理后所得土地收益,按照“谁整理,谁受益”的原则归相关企业或个人。以“投工”形式参与土地整理的农民,也应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获得相应的收益。对于筹融资先进部门或个人,可借鉴招商引资奖励模式,按土地整理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3.3.2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公众参与

要鼓励农民参与土地整理规划制定及监督。土地整理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政府应出台法规政策鼓励农民积极对土地整理进言献策,参与土地整理规划制定,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加以监督;要鼓励农民参与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在进行农村居民点整理时,政府要提供统一的规划,鼓励村民聚集建房,并为居民聚集点配置基本的休闲活动设施。

3.4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农村土地的长远发展

我国的土地国情是地少人多,人地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当前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环境的破坏,土地资源严重造成破坏。因此,需要加强对农村土地环境的保护,加强农村土地整理工作,让农村土地实现可持续性的发展,带来经济与社会的平衡。

3.4.1 统筹安排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对全局的土地整理工作进行统筹的前提下,应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考虑相关的环境保护因素,改善农村土地现状。

3.4.2 工作不拖后

在实施农村土地整理的过程中,要加强多复垦地改造的土地进行保护和评估,加强对小流域治理、耕地易地占补的生态环境建设。同时,要及时对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反馈和解决。

3.4.3 合理投资

要避免对农村土地整理提出过分的要求,要在符合现实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相应的整理和整治,避免因过分投资造成的浪费,保证良好的生态效果。

3.4.4 加强宣传

政府的相关土地整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的教育与宣传,加强群众在土地整理方面的意识,集合群众的力量,保证农村土地整理工作合理有效地进行,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平衡发展。

4 小结

农村土地整理是缓解人地紧张矛盾的关键一环,不仅要依靠政府法律和政策引导,也要广大群众参与进来,利用科学技术,应用环保理念,使得农村土地实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鲍海君,吴次芳,贾化民.土地整理规划中公众参与机制的设计与应用[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