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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风险范文1
关键词:信贷风险;法律思维;有效资产;有效控制
一、法律思维与法律风险概述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是一种人性恶的思维;是一种求实的以寻求利益为目的思维方法。正向的法律思维逻辑为法律主体间有关系、有义务、有责任、有能力。笔者将其简称为“四有”。银行应当运用法律思维中的“四有”逻辑对信贷风险进行开展管理活动。
二、信贷风险的法律表现形式
1.合同法律风险。(1)主体风险。银行与缺乏签约资质的主体订立借款或担保合同,导致合同效力瑕疵。如单独与未成年人签订借款合同;再如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签订担保合同或以其公益设施设立担保或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立担保等。(2)客体风险。客体风险,尤其体现在担保法律关系中。表现为抵质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抵质押权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如留置权、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等。(3)内容风险。银行对法律规则的错误理解而修改合同内容致银行处于不利地位,如根据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将夫妻共同借款变更为夫或妻单独借款;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未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误将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为一般保证;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约定不清等。(4)操作风险。合同非本人签字;合同遗漏或错填重要信息,如借款金额、币种、利率、罚息、复利等;未及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权利公示,导致权利效力瑕疵。如抵押及权利质押未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5)行政司法风险。不同的行政司法机关对事实或法律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或自由裁量行为,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对最高额的认定标准,采信“本金最高额”说的法院认定担保人应当对最高额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费用承担担保责任;采信“债权最高额”说的法院则认定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或其他,总额不得超出最高额。2.有效资产控制不到位,履约保障不足。银行对还款义务人有效资产控制失效,成为信用风险化解的障碍。具体表现为:未核查资产的权属及权利负担;未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贷后管理中,未严密监测资产权属及其权利限制的变化;贷款风险处置阶段未对资产采取有效保全措施。3.重要法律时效节点管理不到位,债权完整性受到威胁。在借款及担保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时效节点包括诉讼实效与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债权人的权利请求无法得到法律的强制力保护。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提起权利主张,将丧失对保证人的追索权。4.信息不对称,权利缺乏行权基础。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在银行维护债权方面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究其原因,主要为贷后管理未实现精细化,对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采取各类手段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的信息未进行有效搜集,导致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权基础缺失,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形同虚设。5.不当缓释,雪上加霜。信用风险缓释是银行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缓释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往往风险管理效果事与愿违。如贷款展期未征得所有还款义务人同意;超出借款合同约定支用期,重新向借款人支用贷款导致新发放贷款脱保等。6.毁灭性清收,执行困难。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对借款人财产线索的缺失,常导致借款人在司法上被认定为无还款能力。抵质押物风险的存在导致押品处置难度大、成本高等现象频频出现。上述因素的综合,最终影响银行债权的全额实现,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
三、法律思维在信贷风险管理中的运用
1.树立全流程法律风险控制意识。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定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即使在我国具有“熟人文化”的背景下,法治也才是主线。银行信贷风险管理者必须树立起法律风险管控意识,将实现法律风险的精细化管理贯穿于信贷业务的各个环节。2.加强法律思维培训,提升法律技能。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升法律控制能力。银行从业人员法律培训的思路应当是通过对具体法律条文与案列的学习,逐渐培养法律思维;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培训方式应当实现多样化,追求培训实效。培训对象应逐渐习得并有效运用法律思维开展工作。3.以法律思维执行各项风险控制制度。“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将贷款流程划分为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九大环节。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也应从这九大环节着手,梳理各个环节的法律关系,运用法律思维明确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控制要点,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法律审查和法律风险管控制度。4.运用法律思维做好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银行对还款义务人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聚焦于“查”和“控”。(1)“查”即核查资产的状态,包括事实状态和权利状态,目的是核实资产的有效。对资产事实状态核查应坚持“亲见”原则。对资产权利状态核查,应以法定的权属确认标准予以判断。在信贷流程中,涉及到资产核查主要有四个阶段,贷前调查资产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贷款支付前核查资产确保放款条件、贷后管理关注资产变化、贷款清收查找资产以保障债权。(2)“控”即针对“查”到的资产采取措施,目的是实现管控的有效。对资产的法律控制措施主要有:一是通过担保性权利控制,如设立抵质押权。二是通过财产保全即申请查封、冻结、扣押等司法措施进行控制。对有效资产的及时保全对于银行贷款回收有着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一般来说对财产首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获得处置资产的优先权;若债务人为企业,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性就更为重要,甚至决定债权受偿顺序;采取保全措施后,债权人有权收取保全财产的孳息用以归还债务,如收取房屋租金。5.运用法律思维做好不良贷款处置。(1)做好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管理,确保债权完整性。需要注意的是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应当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且相关权利请求金额应当是债权余额,防止中断效力仅仅及于部分债权。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的贷款,银行仍应当以积极的态度清收。目前,司法解释对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挽救措施提供了指引。(2)积极查找有效资产并及时加以有效控制。银行要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通过专业律师介入、法院协助等方式从信贷档案、贷后管理获取的义务人交易对手及相关凭据、征信等材料中挖掘义务人财产信息,并申请法院对查到的财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3)选用适当程序,防范程序风险。笔者认为,在各种法律程序中,实现担保物权及破产程序应当慎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启动,可能因程序尚未完结、债权数额不确定而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中止审理其他程序,进而导致后期发现的责任财产无法及时执行。破产漫长的程序势必影响贷款回收的及时性。(4)合理选择责任财产清偿顺序。清收应优先处置非抵质押财产后处置抵质押财产。同时,银行的清收工作必须将成本节约纳入清收策略综合考量。如对于义务人处置难度大、成本高的资产,可考虑通过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方式,以收取的租金偿还贷款。
四、结语
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应当运用法律思维,识别信贷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处置等各阶段的法律风险,通过担保、保全措施等实现对义务人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以此做好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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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风险范文2
艾先生(化名),54岁,在宁波经营着一家资产上亿的家族企业,很多人都很羡慕艾先生事业有成,在公司一言九鼎,家庭丰衣足食,然而最近艾先生却有了心事:当老板,收入确实不错,在社会上地位也比较高,然而公司的兴亡成败系于一身,所有压力都要一个人背,生意场上风云变幻,明天的事情谁说得清楚?
艾先生知道自己迟早要把企业交到后辈手中,但如何把企业的传递风险降到最低?如何让家族的幸福生活得到持久的保证?如何在企业顺利的时候未雨绸缪的安排好未来的不时之需?艾先生思考着,并决定一定要提前做一些准备。
在一位好友的介绍下,艾先生接受了某私人银行的理财专家张小姐的推荐,购买了1200万的阳光人寿的阳光财富理财产品。艾先生买的保险是期交产品,也就是年年要交1200万,累计交费超过1亿元。这样一个高额保单,张小姐是如何让艾先生接受的呢?
张小姐是用风险保障打动了艾先生吗?显然不是,对于私营企业主而言,因为有足够的财富,因此保险所独有的风险保障(如疾病保障、意外保障、养老补充)绝对不是他们购买的理由。
张小姐是用保险的投资功能(分红、基金连接)来说服客户的吗?艾先生是一个生意人,他对资本价值的理解是周转率和回报率,短短十几年,艾先生白手起家创造出亿万资产,而保险要通过几十年的坚守才能拥有可观的回报,这怎么可能让艾先生轻易动心呢。
张小姐一语道破天机,其实我们理财的最大误区就是过分关注产品的收益。对于高端客户而言更是如此,以为财富的增值是他们最大的需求。其实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高端客户真正最关注的是财富的保全与转移,他们关注的是在财富保全的前提下,让财富具备增值性、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隐蔽性、合法节税等功能。
那么阳光财富是如果为艾先生提供了资产保全的功能呢?
企业经营的风险与家庭有效隔离。我国注册的4000万家左右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仅2.9岁,阳光财富使得艾先生将一笔可观的资产从企业中剥离出来,每年1200万,对企业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每年细水长流,累计可转移出超过1亿的资产。《公司法》的规定保证了这笔保险资产可以免受企业破产负债的追偿。
为自己及关爱的人创造稳定持续的现金收益。艾先生的1200万保险分别买给了自己的两个孩子和妻子,每人400万。根据条款规定,自己的家人每年从保险公司可以固定领取近168万元,平均每人大约近60万,只要人在,每年都会有这么一笔钱,伴随被保险人一生,保证了家人的幸福生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这笔源源不断的现金流安全等级高,具备永恒的特征,同时也是艾先生东山再起应对不时之需的资本,是艾先生对家庭对爱人的伟大承诺。
应对遗产税与所得税制的改革,合理节税。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强化了对财产转让所得、红利所得、个体经营所得等的征税。如果推出赠与税,作为孪生兄弟的遗产税就为时不远了。无论是国际惯例,还是国内的《遗产税(草案)》,保险资产均具备节税避税的特征。艾先生这笔上亿的保险资产一旦能够有效避税节税,则必将极大实现了资产保全的功能。
远离资本市场的风险,拥有可以预期的收益。目前资本市场投资机会有限,房产市场,政策成为房产投资的最大风险;股票市场,2500点左右依然看不到任何投资的机会;人民币升值带来海外投资的不确定性增加。规避风险是当前首要考虑的问题。投资的多元化很重要,阳光财富是一个年金产品,是一个非常好的避险产品,其稳健的收益、良好的流动性,可有效规避房市、股市、海外投资的风险。
综上,阳光财富确实能够为艾先生的家庭打造出一笔安全可靠稳健的永恒资产,有效地实现了资产保全的功能。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保险理财产品均能为客户提供资产保全的功能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张小姐介绍到,其实银行在为高端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非常慎重,阳光人寿推出的阳光财富之所以能够很好的满足高端客户的需求,主要是因为这是一款高端客户的专属产品,在产品设计的时候就很好的考虑了高端客户的理财需求,因而能够做到很好的资产保全和传承的功用。
政策法规链接:
《公司法》规定,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都需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偿债范围包括了业主的私有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
财产保全的风险范文3
论文关键词 财产保全 解除 第三人担保
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甲公司申请,依法对乙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乙公司账户相应资金。后乙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由丙公司另行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原财产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文字表述“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若甲公司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另行提供担保无可厚非,相当于变更担保,实质置换,制度上就是如此设置的,如公司需对员工发工资,则另行提供厂房做担保,或者车间需要连续生产,则提供现金作担保等。但若以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能否同意,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
二、诉讼担保解除问题的处理
(一)否定的处理意见
该意见认为:不可以。第三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能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被申请人另行提供担保,实质上等同于财产保全,理应符合财产保全有关对象和范围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第三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对于第三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该意见认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形式上更接近于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二)肯定的处理意见
该意见认为:可以。“法不禁止即允许”,从私权处分的角度讲,被申请人可以提供第三人担保,且此处的担保性质不属于财产保全的范畴,仅是一种私法上的担保。从财产保全的目的上讲,其意义在于预防由于当事人原因而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故当有另一种担保的时候,也就没有继续保全的必要了。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置旨在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第三人提供担保并不违反制度设置的初衷。
(三)笔者倾向于肯定的处理意见
笔者从规范性分析和价值分析角度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在诉讼的过程中,将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定义为从合同并不恰当,该担保目的并不是为保证主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而设定的,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规定的限制执行规定,即也不存在先诉抗辩权。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从该条中可以得出,只要当事人提供了新的担保,就应当解除之前作出的财产保全,从法律上讲,担保并不仅限于当事人本人提供,第三人提供担保也符合担保的原则和目的,而且担保的类型可以是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或保证。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类似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既达到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又为执行担保提供了保障,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间接的认可了这样的司法实践,因此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申请和解除上是一种有意义的探索。
第四,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这要求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兼顾申请人的权益与社会公共秩序,能够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到“双赢”效果。从有利于社会经济,企业自身发展考虑,应当提供多元化制度保障。正如博登海默所论述的“法官可以扩大或缩小现行的救济手段,偶尔还可以创制一种新的救济或辩护手段,但这须以正义要求采取这种措施为条件。”
三、财产保全解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规范对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规定过于笼统,对司法实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基于现有的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可以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从文理解释的角度说,此担保包括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担保形式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物保。物保可以是抵押,也可以是质押,留置不可以。
第二,是否只要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法院就必须解除财产保全,抑或法院需要对担保进行审查,那么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如何参照。
第三,由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此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在某种条件成就下,可能被视为执行担保,即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在执行中第三人将直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由此第三人提供担保时需格外谨慎,对此风险应有预判。此解释是诉讼中财产担保与执行担保两大制度的衔接,在我国执行难的大环境下,创造了一个突破口,更加应该使得第三人担保制度明确化和规范化。
第四,裁判文书是否涉及处分第三人财产,以及处分的顺序,一直是法官尽量回避的问题,因为从诉讼原理上讲,第三人非本案当事人,并没有实质的参加诉讼,若被申请人败诉又没有可够执行的财产时,将直接处分第三人财产,这有违辩论和处分原则。此处的争议最大,由于不符合我国一贯的诉权平衡原则,法院裁判文书中也会避免直接处分第三人财产,由此问题转移到了执行程序中,裁判文书的既判力确定了范围和作用,往往无法再处分第三人财产,由此逻辑推测后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85条。
四、完善财产保全制度有关保全解除的规范
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理想状态应是既能实现对申请人的权利保护,又不至于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最大效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下,法律应提供多元化的制度保障,发挥当事人自由意志在该制度中的作用,法院更应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裁判文书中不应直接将第三人列为被告,而在执行程序中赋予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确立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衔接。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只有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才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由此推断第三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只有在裁判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中,被保证人财产穷尽而不能履行时,第三人才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对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其担保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可以制作笔录,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第三人担保的风险,备案作为后续执行的依据。财产保全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目的在于保护诉讼的顺利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几乎都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取代法院的释明责任和审查责任。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由职权主义转变为当事人主义,应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和辩护权利。
最后,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确立担保解除的条件、期限、程序,明确案件审结后担保人财产解封程序等,可以借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并非无条件的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其担保财产合法性、可执行性以及财产价值是否能够满足申请人请求的数额等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同时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只要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应结合担保人个人信誉的好坏,担保物风险大小,担保财产实现的难度大小等方面综合考虑。
财产保全的风险范文4
欠款3000万 严介和被限出境
文/本刊记者 崔晓红
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启动执行威慑机制,作出了限制严介和出境等多项强制措施,原因是太平洋建设集团及严介和在有关的四起已判决生效的经济案件中,有总额超过3200万元的欠款尚未还清。
根据南京市房管局的登记资料显示,截至今年9月21日,短短半年多的时间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五次查封了严介和的12处住宅,绝大多数甚至已经被重复冻结三次以上。这些诉讼的原告,大多为各地商业银行,而被告皆为太平洋建设集团或者下属企业乃至严介和。
资产负债率只有31.42%的太平洋建设集团,竟然还不出6个月的短期贷款!
法院的调查结果更是让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感到意外:查封的12套以严介和名义购买的房产,都是按揭的;太平洋建设集团总部大楼是租的,没法查封;汽车也是按揭的,没什么查封价值。与如皋市政府合作的项目,早在2004年底做到一半就停了,在2005年却又拿到了贷款。今年5月8日正式营业的上海苏商建设集团有5个下属子公司,分别为辽宁、广西、怀化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和安徽五洲、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都是太平洋建设集团内部少有的优质资产,虽然都是严介和的,但法律上他却没有关系,法院就无法冻结这些公司的资产。
这一结果引发了对太平洋所采用的主要业务模式即“BT”模式的反思,事实上从去年这一模式就遭到了质疑。
这一事件同时暴露了银行在风险管理上的漏洞。太平洋建设的例子并非个案,近年中国各地的基础建设项目层出不穷,类似的信贷风险问题不在少数。
太平洋建设集团因BT建设项目欠多家银行借款无力归还而被告上法庭。这些年来,在各商业银行自上而下强调风险控制、不断加大风险管理力度的背景下,这一事件值得反思。
BT模式下的“信用担保”
太平洋建设集团基本上采取的是BT工程项目模式。在这个模式下,BT建设承包人的债务人基本上都是政府,而政府又通常有着极高的稳定性和较强的支付能力(财政收入)和影响力,当BT建设承包人拿着与政府签署的一系列BT项目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的第一反应就是“大鱼来了”!接着基于对最终资金来源方政府的信任,在缺少有效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放出巨额借款,也就是说,BT建设承包人提供给金融机构的是“政府付款”这样的一个“信用担保”。如果,金融机构有着良好的、持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这样做理论上来说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
BT项目即使国际上也是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从广东率先引入,属于新生事物,操作模式还不成熟,相应立法也没有跟上。这样的项目模式主要适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同时有着很大的质量风险、政策风险、自然风险等。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项目能否按预期顺利完工、移交给政府,是否会因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而使项目搁置,甚至终止,等等;不可预知的因素太多。因此,金融机构如果只注重放贷前的严格审查,盲目认为有政府“买单”就可以高枕无忧,而对整个项目过程失去必要的了解和监管,对项目的进展和变化情况一无所知,对于可能出现的变故毫无思想和机制上的准备,也无应对和降低贷款风险的措施,必然会在项目上发生问题、贷款资金无法回收的情况下措手不及!
BT模式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在BT项目的贷款上,由于资金需求量巨大,让一个BT建设承包人提供足额的财产抵押或相应担保也是不现实的。“办公室是租的”、“汽车是按揭买的”,这些情况,对于一个建筑施工单位来说,并不是什么异常现象。承接BT项目的单位,是要自行解决建设资金的,当然会把所有可能利用的资金都用在项目上,而不是给自己购置价值连城的固定资产,凡是可以用贷款方式购买的,毫无疑问是要贷款的。因此,事后才发现有关建设单位没有资产可以查封的情况,本应该是金融机构在放款之初就非常清楚的。
建设单位有了和政府的一系列板上钉钉的合同,有了政府的定期付款承诺,为什么还会无力还贷?而且,为什么已经出现不能按时还贷的情况后,还会有其他金融机构继续借款出去,直到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被套牢?关键在于:一,金融机构之间基于激烈的业务竞争,基本上不做、也不可能做横向的沟通(银团贷款除外)。一家金融机构在一个项目上出现问题,其他金融机构未必就能知道详情(借款人更不会主动告知),就可能在同一个项目上重蹈覆辙。二,目前金融机构普遍抓得比较紧的是对借贷之前的审查,一旦审查通过,贷款发放出去后,实践中大多就不再进行严格有效的跟踪和监管(也没有很好的监管机制),对于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等情况一无所知。因此,像BT这样贷款金额巨大、项目周期漫长、深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的项目,加之一家公司往往同时或先后进行着多个项目,只要其中一个项目的推进上出了问题、只要一个项目未能如期移交给政府,整个资金链条就会出现问题,金融机构就会最早受到最直接的影响。
由于目前金融机构在BT项目上出现了大量问题,甚至呆账、坏账,因此,现在很多金融机构已经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放弃了这项业务。有的银行略有变通,放弃BT项目贷款,但继续做BOT项目贷款。
笔者认为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也过于绝对。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贷后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借鉴国外的由风险投资公司做后盾的做法,同时也可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为BT项目借款做担保等,而不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补救措施
针对目前已经出现的BT项目建设承包人无力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绝大数金融机构已诉至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措施,但往往由于欠款人在借款时并未提供过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抵押的财产与借款金额相差巨大,通过这种方式只能帮助金融机构挽回少量损失。笔者认为,可继续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保全建设项目,如果该建设项目尚未移交,理论上讲该项目的所有权人仍是BT项目的建设承包人;
2、如果该项目已经移交,保全BT建设承包人的到期和预期债权;承包人的债权人一般是政府,相对来说是有保障的;
3、如果该承包人又是其他拥有优质资产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那么,对该承包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进行保全,通过诉讼取得股权及其收益权,并通过将来对该股权的转让收回贷款。
贺芳 北京市百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财产保全的风险范文5
0 引 言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做好内部控制工作。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和内部控制相关,企业要想不断扩大规模,就要对内部结构进行完善和调整,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避免因为内部控制缺失导致整个企业无法运行,出现更多风险和问题。所以在大数据时代要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合理管理和分析,从而不断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
1 大数据背景下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信息管理部门管理不够完善
企业大数据管理部门缺失以及不够完善等问题,是现在直接影响企业运行的主要原因,很多企业对于内部控制管理不够重视,内部控制意识薄弱。大数据的价值和优势已经逐步得到各个领域和行业认可,可以将企业内存在的大量信息进行整合和分析,使其可以在不同行业中发挥自身的价值,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于企业一直延续传统的思想和意识,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很少考虑客户的需求,导致企业在内部控制上忽略了大数据的价值和作用。同时,很多企业建立的信息部门都是一种摆设,内部建设不够规范和科学。
1.2 安全意識薄弱
在大数据时代,很多企业也开始重视应用大数据,不过在大数据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和风险。但是,很多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够合理,在大数据管理上缺少服务器,没有合理的数据信息备份,以及企业内部人员缺少对数据系统的维修和管理,企业经常出现信息盗取和病毒入侵现象,导致信息不够健全,进而会严重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和运行,经济持续下降,最终会出现更严重的问题。
1.3 管理机制缺失预算出现问题
预算机制缺失,是现在很多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传统预算一般都是从上到下形式的,对于整个企业发展和运行具有严重阻碍作用,无法实现和大数据平台之间进行共享,导致预算和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同时,由于内部缺少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指导,整体工作形式比较复杂,导致大数据内的信息无法被合理利用,对于企业预算、投资以及个人发展都具有一定的影响,进而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2 大数据下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策略
企业内部控制对于企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价值,在大数据时代,对于企业的影响更加深远,因此有必要针对上述企业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更有效的策略,使企业可以正常运行,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断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确保经济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2.1 控制信息渠道和质量,建立大数据管理部门
大数据可以将非结构数据全部纳入实际报表中,将企业规划为定性指标量化设计,能够在大数据下实现,使得数据交流更加密切。为使得非结构数据在企业中展现得更加系统,因受企业内部要构建良好的信息管理制度影响,该制度的确立会严重影响整个企业的运作和发展。比如:企业可以借助流程化管理制度对内部控制进行严格管理,财务信息内容的收集、支出、核算和报表等所有工作都要借助大数据进行合理统计和分析,在不断优化流程的基础上提升数据应用的质量和效果。
2.2 财产保全为主,合理控制风险
财产保全就是确保企业物资完整和健全,与风险控制之间一定要相互配合和协调,相互促进,对企业内部的财产进行合理控制和分析,对企业内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分析和研究,借助财产对风险进行合理控制,从而可以实现企业资产的有效保全和增值等。要想长久保全企业财产,就要做到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明确企业内部资产保管责任和机制等,整个过程一定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制定符合企业发展的资产机制,在一般情况下要依据企业资产管理需求,制定符合企业运行和发展的资产管理对策等。第二,盘点内部财产,财务人员一定要做好企业内部财产管理工作,对企业财产进行合理统计和分析,将企业内部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人力以及其他内容等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此方法是不断优化和提升企业财务统计的基本性工作内容。第三,做好保险,为保证企业实际资产在大数据下的安全性,企业要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降低企业财产经济损失,使得企业可以在大数据下赢取更多经济效益。要保全资产内容,对资产保值增值等内容上进行,使企业内部资产管理更加合理,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使固定资产可以在企业中有效保全,对于固定资产内容有效分析,在存续和投保等阶段进行合理管理,采用分级形式对其进行阶段性管理,进而可以对企业资产进行合理管理,使企业保值和增值更有效果,通过内部合理控制减少企业风险。
2.3 建立数据部门,科学有效管理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属于企业发展中的资产内容,要想不断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就要设置专业人士负责企业内部的数据开发和维修等。例如,可以在企业内建立管理数据部门,将企业内所有数据全部纳入部门管理,进而可以对企业数据信息进行合理挖掘和分析,使数据可以企业中发挥出自身价值和作用。企业除了要在大数据时代建立大数据部门,还要和其他企业之间建立联系,对企业未来市场发展和机遇等做出规划和分析,确定企业发展战略性目标,对财务信息内出现的风险和优势进行分析,对于企业出现的违规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针对产品合理设计和营销等情况进行预算。大数据部门在对企业信息分析过程中,要及时和其他部门之间建立互动机制,针对大数据机制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将企业内部的信息全部挖掘出来,结合时代变化对大数据进展方向和应用对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大数据部门还要随时随地记录员工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将所有工作都完成,不断提升企业整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效率;可以通过大数据引入一些图片、视频和音频等内容,制定一定标准对企业人员进行衡量和考核。审计委员要建立大数据对员工行为等进行分析和研究,对评估人员的违规和合规行为进行分析,并且还可以对预测员出现的舞弊现象进行分析,是大数据部门应该具有的基本功能。大数据是企业发展中最主要的部门,因此一定要选择适合的人员对其进行合理监督和管理,引领企业大数据部门朝着正确方向发展,并且大数据专业人员还要选择专业人员对企业内部信息和各种内容进行合理管理。在建立大数据部门时,委员会人员应该是董事会人员,并且在整个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监督权和查阅权。
2.4 发挥监督作用,提升内部控制质量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更容易被接受,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渠道更加丰富,需要的数据查找更加便利,借助数据仪表盘等实现数据的可视化工作,对企业内部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企业管理者要及时掌握内部基本信息,及时掌握企业运营实际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等,不过随着大数据理念的深入和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企业需要面临大量无用的信息和数据内容,导致企业质量不断下降。在大数据背景下,非结构化数据的比例不断提升,使得会计信息不断发生变化,信息结构也在不断变化。企业会计信息中存在的非结构化数据可以最直接展现出企业实际情况和状态,将企业内部文化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等全部展现出来。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企业要对内部的所有信息进行合理分析和研究,并且要注重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确保所有信息都对企业发展有价值和意义,尽可能减少非系统化的错误。这也对企业大数据建设提出了全新的考验,随着时代变化,信息不断丰富和增多,结构不断优化,信息种类也不断演变,会计监督工作中的所有标准将不在适合时期的发展要求,需要对会计信息提出全新的标准和需求,使大数据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此外,企业在发展中要注重信息来源和途径等,建立统一标准進行管理,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3 结 语
财产保全的风险范文6
关键词:借新还旧;风险;产生;原因;控制
一、借新还旧风险的产生
资产质量是银行业赖以生存的生命线,资产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利润,甚至高管人员的职业生涯,“提质降比”成为了银行业发展的“硬道理”和主要目标。但是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为压缩不良贷款,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来规避风险。贷款借新还旧不仅成为掩盖不良贷款问题的“避风港”,而且成为不良贷款新的发生源,同时也将使部分贷款责任人因此逃脱责任追究,为银行管理带来不良影响。借新还旧如不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监管,将对银行资产质量的真实性产生巨大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分析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在日趋强烈的竞争中,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借新还旧存在的主要风险
第一,借新还旧往往不能真实反映贷款质量,误导上级行正确决策。对不符合借新还旧条件的客户给予借新还旧,不仅是一种变相的短期经营行为,而且掩盖了贷款的真实质量。虽然在一定时间内,从帐面上掩盖了它们的真实“身份”,但是并没有改变其真实形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该反映的没有真实反映,一方面贷款质量失真,另一方面对减值准备的计提严重减少,再一方面还将误导上级行对不良贷款处理的正确决策,从而形成新的操作风险。
第二,借新还旧会造成银行错过最佳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时机。客户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多数情况属于企业经营发生了问题,也可以说是贷款质量发生变化的前期信号。
第三,借新还旧对银行内部管理及对客户贷后管理工作都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不良贷款压缩考核权威性的降低,被考核人员会认为不管下多少考核任务都没什么大不了的,“实在不行,就借新还旧”,同时也容易使不良贷款压缩工作得不到真正的落实。而且很容易为客户传出“银行贷款还不了不要紧,借新还旧就行”错误理财信息,从而产生一些不利于加强贷后管理的负面影响。大量事实表明,银行对贷款客户借新还旧过多,将降低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甚至会降低客户的还款意愿。
第四,借新还旧补办抵押手续有一定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由于此规定对“恶意串通”未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标准,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空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而目前借新还旧中办理的补办抵押多属于事后抵押性质,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现上述争议,存在着法律风险。
三、借新还旧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一,对借新还旧贷款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客户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多数情况属于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或发生了问题,借新还旧是银行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手段。部分客户经理认为借新还旧属于为客户办理的正常信贷业务,有的甚至为了取得较好的考核结果而对经营状况较差、现金回笼不好企业的借款也积极申报借新还旧,这种观念或是操作惯例传导给企业后,借款人也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没有必要先还后贷,合同到期银行自然会办理转贷续期。
这些认识上的误区表现在信贷操作上,对属于正常周转使用贷款的优质客户实行“转期续贷”,对不属于正常周转使用贷款的不良客户则“被动转贷”,甚至有部分行以贷款借新还旧作为服务优质客户的手段,造成借新还旧贷款客户两极分化。
第二,部分行在审批尺度上未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规定借新还旧贷款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要重新办理贷款手续;三是贷款抵押、担保有效 ;四是属于周转性贷款。有的行在人民银行规定基础上,对借新还旧贷款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将借新还旧贷款分为三类:贷款期限不匹配类、清收利息类和资产保全类,并对每一类借新还旧的对象及条件作了详细规定。
某行调查发现在借新还旧贷款审批尺度的把握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三类借新还旧贷款的审批条件均有不同程度的放宽和变通,并且出现第四种借新还旧——其他类。在69笔期限不匹配类借新还旧贷款调查中,13笔贷款在实施借新还旧贷款前已经成为次级贷款。
在26笔资产保全类借新还旧贷款中,部分贷款未实施包括保全诉讼时效、担保时效,完善抵押手续等实质性的资产保全措施,而是将部分压缩贷款本金、维持客户还贷信心等情况人为地划分为资产保全类借新还旧贷款。在调查中除该行规定的3类借新还旧贷款外,尚有65笔借新还旧贷款不能归入以上3类,列为其他类,占全部贷款笔数的39.4%,突破了原有的借新还旧贷款分类。其他类贷款借新还旧的主要原因有客户经营情况不理想,经与客户沟通同意压缩部分本金,实施逐步退出,还有部分较为优质、稳定的基本客户周转使用贷款,客户无法一次还本付息等情况。
二是部分经办行对已存在种种不良经营迹象的借款人,仍然对其贷款实施不压缩金额、不附加条件的借新还旧,有人为掩盖不良贷款之嫌。调查数据表明,该行自主审批42户贷款客户54笔贷款中,有39笔贷款为无条件借新还旧,占自主审批贷款总数的72%。
第三,以前年度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短贷长用的现象较为严重,随着经营的逐渐规范,借新还旧条件也变得更为严格,给银行压缩不良贷款工作造成较大的压力。某省分行调研数据表明,2004年四季度到期贷款中,64%以上都要通过办理转贷来控制风险;另外存量不良贷款中大多数贷款不是通过一次或两次转贷可以回收,有的贷款已是长期转贷,至今只能勉强收息。
第四,资产风险管理机制未完全实现相互制衡,对其潜在的风险难以有效管理。主要体现在:目前有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既作为资产五级分类的实施者,又作为资产质量的管理者甚至是被考核者,无疑这是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加大了借新还旧风险和五级分类偏离的可能性。
四、化解到期贷款借新还旧风险的主要应对措施
不良贷款是银行贷款风险的重要提示信号,银行风险管理要及时捕捉并正确使用到这一信号,而对到期贷款的借新还旧破坏了这一信号的真实性,也就是使得这一信号失去其作用,进而产生了更大的风险,因此,银行要杜绝这一现象。并根治由此产生的问题,当前除了要加大力度,认真做好不良贷款的监测外,有关部门还应在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良贷款考核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切实解决不良贷款人为控制、人为作假的问题。同时,银行要建立起科学的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制度,防止业务人员利用对到期贷款实施展期进行“注水”行为。
第一,进一步健全银行到期贷款借新还旧管理的内控机制。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实现机构间的相互制衡,一是对风险管理进行垂直管理,不受地方考核指标的约束和影响;二是对于资产五级分类的实施者和管理者不应该用压缩不良贷款的指标来考核,而应该用分类的准确性来进行考核。
第二,进一步提高新增贷款的质量,特别要重视贷款到期期限和还款期限的匹配程度。一是深入进行贷前调查,科学分析还款能力,认真测算还款期限,贷款期限尽量与还款时间匹配;二是加强贷后管理, 密切关注还款资金的动态,千方百计把握好收贷时机。
第三,对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良贷款考核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积极引导客户经理向需要转贷的客户灌输“回收再贷”而不是“借新还旧”的理念,营造健康的信贷文化。首先,在考核指标口径的设置上,可将不良贷款计算口径调整为五级分类口径,利用利益的牵引机制,遏制“借新还旧”贷款频繁发生的现象;其次,在贷款定价上,对借新还旧贷款要规定较高的利率水平,提高客户借新还旧的财务成本促使客户归还贷款;第三,对一般额度授信客户可规定在授信额度内经办行不能发放借新还旧贷款,授信额度内借新还旧贷款审批权上收至一级分行,提高借新还旧贷款的审批级次;第四,将借新还旧贷款记录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一项重要辅指标,在计算“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率”指标时,借新还旧贷款余额应视同当期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数额,并且相关“管理水平”项也给予扣分;第五,加强借新还旧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对借新还旧贷款均应视同不良贷款来管理,要在管理频率和管理深度上狠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