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推理的价值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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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推理的价值

逻辑推理的价值范文1

1 巧妙设计教学过程,让学生切身体会科学思维和科学思想――知识模块“电流的磁效应(奥斯特实验)”的学习

“电流的磁效应(奥斯特实验)”是本课的一个重点知识模块,设计成学生分组实验,教师有意的设计实验流程,使学生体会打破思维定势,创新思维的难能可贵和重要性.

在引导学生对比磁现象和电现象的相似点后

师:电和磁的相似使我们自然的猜想:电和磁是有联系的,同学们初中学过磁现象和电现象,到底有联系吗?谁发现的?

生:有 ,丹麦物理学家奥斯特.

师:对,奥斯特实验简单来说就是:通电导线使小磁针发生转动,同学们桌子上有电池、导线,可以获得电流,注意:为了得到大电流我们是用导线直接连接电池正负极,所以每次通电时间要短,还有小磁针,同学们分组重做一下奥斯特实验吧.(注:此处教师故意不指出实验操作要点,放手让学生去实践和体验)

学生分组实验,尝试小磁针和导线的各种放置方法,有的小组观察到了小磁针明显转动现象,更多的小组失败了.

结束后,师(提问实验成功的小组):实验成功现象明显的关键是什么?

生:导线南北放置,小磁针要放到导线的正下方.

师:同学们按这个操作要点重新实验.

每个小组都很成功且快速地完成了实验.

师提出问题:

同学们会奇怪:这么简单的实验,奥斯特之前为什么就没人发现呢?同学现在阅读课本“电流的磁效应”一部分内容,回顾奥斯特实验的历史背景和意义,思考下列问题:

(1)当时的物理学家对电和磁的关系怎么看?

(2)奥斯特坚信电和磁存在联系的时代背景是什么?

(3)起初奥斯特实验失败的原因是什么?

学生回答问题(1):当时的著名物理学家都认为电与磁是互不相干的两回事.

师:引导学生体会质疑权威,敢于提出自己创新观点的难能可贵.

学生回答问题(2):随着对摩擦生热以及热机做功等现象认识的深化,自然界各种运动形式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并相互转化的思想,在哲学界和科学界逐渐形成.

师:引导学生体会接受新思想的重要性,感受自然界是普遍联系着的物理观点.

学生回答问题(3):奥斯特实验研究并非一帆风顺,他总是把磁针放在导线的延长线上,实验均以失败告终.

师:在奥斯特实验前人们见到的力都是“纵向力”,这种思维定势给实验研究带来了很大障碍,奥斯特的发现是人类遇到的第一个“横向作用”,这在当时给了人们很大的震动,使人有豁然开朗的感觉.可见起初奥斯特的失败在于受到“纵向力”思维定势的影响,成功就在于他打破了这种思维定势,这是最难能可贵之处!

巧妙地设计学生实验,在合适的地方介绍当时的物理背景,可以使学生自然地感受到科学思维和科学方法,印象深刻、不生硬,这正体现了物理教育的“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渗透.

2 挖掘开发课本内容,引导学生学习科学方法――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学习“电流间的相互作用力”及“磁场对运动电荷的作用力”

本节课“磁场”知识模块谈到导线间的力的作用时只有简单的一句话“……任意两条通电导线之间也有作用力”,因为本节课整体内容较简单较少,可以把这句话涉及的内容展开来讲,再加入磁场对运动电荷是否有作用力的判断,设计合适的教学流程,是锻炼学生逻辑推理能力的好契机!

逻辑推理前的知识准备:(1)磁体间的相互作用分析出:磁体可以产生磁场,磁场对处于其中的磁体有力的作用;(2)奥斯特实验说明:电流也可以产生磁场;(3)通电导线在磁场中受力实验表明:磁场对处于其中的电流也有力的作用.

师给出逻辑推理题目:根据我们刚刚学习的知识,用逻辑推理一下:电流和电流之间有没有相互作用力?

生回答(经过思考后自信地说):有,因为电流能产生磁场,磁场又对电流有力的作用,所以电流-电流间一定通过磁场相互作用.

师:非常有道理我们用实验检验一下.

实验验证:同向电流相互吸引,反向电流相互排斥学生非常惊奇于逻辑推理的理论结果与实验相符.

进一步推理:师:运动电荷在磁场中会受力吗?

生回答(有过一次经验,这次驾轻就熟了):会,因为电流本质上就是电荷的定向移动,磁场对电流有作用就一定对运动电荷有作用.

师:太好了,我们再用实验检验一下逻辑推理的成果.

实验验证:洛伦兹力演示器演示电子在磁场中受力偏转.

学生在这一环节中体验到了逻辑推理的神奇,兴致高涨.

3 布置开放性作业,培养学生爱国主义情怀和民族自豪感

这节课在开头“磁现象”知识模块中,简单介绍了我国古代磁现象方面的成就.教师可以在课前给学生布置作业,让学生查阅我国古代在磁现象方面的研究成果及其对人类文明的影响,上交作业的形式可以是论文、演讲稿、幻灯片…….教师选出优秀作业,让学生在课堂上展示自己的查阅成果.学生们热情很高,作业也很精彩,其中一位同学在展示完自己的幻灯片后,竟然感叹:我国古代有这么多科技研究成果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我为自己是中国人而自豪!全班热烈鼓掌!让学生自己在学习中体验爱国情感,真实而深刻,这正是在物理教学中渗透“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好时机.

逻辑推理的价值范文2

[作者简介] 谢小庆(1951-),

男,北京人,北京语言大学教育测量研究所原所长,中国教育学会统计测量分会副理事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统计学研究。

[摘 要] 在快速变化的21世o,“逆袭”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今天,最重要的核心职业竞争力有三项:第一,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第二,逻辑推理能力;第三,审辩式思维。审辩式思维是中国教育的“短板”。必须将发展学生的审辩式思维确定为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研究生各个学习阶段的主要学习内容和学习目标,确定为包括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历史、政治在内的各个学科的主要教学任务和教学目标。

[关键词] 审辩式思维;核心能力;核心职业竞争力;逻辑推理能力;公务员

[中图分类号] B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1-0062-05

多次看到论述“钱是好东西”的文章,讲到钱可以给人带来尊严,可以借助市场力量实现公平,可以帮助自己实现梦想,可以使自己有力量帮助他人,等等。

审辩式思维(critical thinking)的重要理念是包容不同的价值观,是理解人与人之间的不同,理解个别差异(individual difference),理解不同的个人偏好(personal preference)。何谓审辩式思维?简单的说,就是12个字:不懈质疑,包容异见,理性担责[1]。

我完全理解一些人对钱的喜爱。的确,在许多情况下,万万不能没有钱。当你饥肠辘辘的时候,没有钱,你几乎没有别的填饱肚子的办法。当你想帮助一个失学孩子回到学校时,如果你有足够的钱,事情就变得比较简单。但是,积我几十年的人生经历,我还知道,尽管万万不能没钱,但钱并非万能:

钱可以买到补品,但买不到健康;

钱可以买到异性,但买不到爱情;

钱可以买到床,但买不到睡眠;

有钱可以买到地位,但买不到尊重;

有钱可以买到马仔,但买不到友谊;

钱可以买到书,但买不到学识和教养。

……

因为我看到太多的土豪:

拥有很多的补品,但没有健康;

拥有很多的女人,但没有爱情;

拥有高档的床,但没有安睡;

拥有很高的地位,但受不到真正的尊重;

拥有成群的马仔,但没有真正的友谊;

房里摆满了书,但没有学识和教养。

……

几十年来,我总是努力让我的学生们理解,人生中,还有一些比钱更值得追求的东西:爱情,友谊,尊重,由衷的欣赏,文学,艺术,音乐,舞蹈……

俗话说:“良田万顷,不如日进一文;家财万贯,不如薄技在身。”在快速变化的21世纪,“逆袭”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今天,最重要的核心职业竞争力有三项:第一,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第二,逻辑推理(reasoning)能力;第三,审辩式思维。

今天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含135道选择题。这项测验主要考查的是一个人的逻辑推理能力。不论是否参加公务员考试,一个人要想在这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具有职业胜任力和竞争力,要想过一种体面的生活,万万不能没有逻辑推理能力。因此,作为一个家长,作为一个教师,必须从小注意发展孩子的逻辑推理能力,帮助孩子养成按照形式逻辑(formal logic)进行思考的习惯[2]。

同时,作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设计者,我也清楚地知道,要想具有职业胜任力和竞争力,要想过一种体面的生活,逻辑推理能力并非万能,还需要具有审辩式思维,还需要养成不懈质疑、包容异见和力行担责的习惯。

在地铁上要不要给乞丐零钱?

在学校中被同学打后要不要还手?

在股票盈利2毛钱时,是落袋为安还是持股待涨?

择偶时首先考虑德?才?财?貌?

事业第一还是爱情第一?

做一个“贤妻良母”还是“女强人”?

“宁可开着宝马哭”还是“宁可开着长安笑”?

像孔融一样自律地让梨让利,还是率真地争梨争利?

像愚公一样“挖山不止”还是像智叟一样“绕道出行”?

做“宁死不屈的老炮儿”还是做“能伸能屈的大丈夫”?

做一枚撞向墙壁的鸡蛋还是做一堵把鸡蛋撞碎的墙壁?

……

所有这些问题,都不存在唯一正确(right)的标准答案,都不存在合理的(rational or reasonable)答案,都仅仅有个人的普乐好(plausible)答案。所有这些问题,包括其中那些关系到人生道路和个人前途的问题,包括那些关系到个人幸福的问题,都不能仅仅靠逻辑推理找到答案。

学生要不要背诵课文和名篇?

语文学习是“先认字后读书”还是“先读书后认字”?

高考是否文理分科?

是否恢复全国统一用一张高考试卷?

是否取消高考的分省配额而统一按考试成绩录取?

是否扩大高校的自主招生权力?

在高考必考科目中是否包含外语?

在高考必考科目中是否包含物理和化学?

……

所有这些教育改革中的重要问题,都不存在唯一正确标准答案,都不存在合理的答案,都存在不同的看法,甚至存在差距很大以至尖锐对立的看法,都仅仅存在普乐好的答案,都不能仅仅靠逻辑推理做出选择[3]。

是否开征房产税?

是否开征遗产税?

“全面二胎”后是否完全取消生育限制?

是否像美国那样允许公民持枪?

是否实现农村土地私有化?

是否武力收复?

是否武力解决?

……

所有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都不存在唯一正确标准答案,都不存在合理的答案,都存在不同的看法,甚至存在差距很大以致尖J对立的看法,都仅仅存在普乐好的答案,都不能仅仅靠逻辑推理做出选择。

上帝存在吗?

真主存在吗?

佛祖和观音菩萨存在吗?

太上老君存在吗?

存在独立于人的意识的客观物质世界吗?

存在独立于人的躯体的“意识“或“灵魂”吗?

基因工程会对人类造成严重伤害吗?

……

所有这些关系到世界和平和人类命运的重要问题,都不存在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都不存在合理的答案,都存在不同的看法,甚至存在差距很大以致尖锐对立的看法,都仅仅存在普乐好的答案,都不能仅仅靠逻辑推理做出选择。

与金钱一样,逻辑推理万万不能没有,但是,逻辑推理并非万能。不论是关系个人前途和人生幸福的问题,不论是关系教育改革成败的问题,不论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还是关系世界和平和人类前途的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万万不能离开逻辑推理和形式逻辑。但是,逻辑推理和形式逻辑并非万能,仅仅逻辑推理和形式逻辑远远不足以成为做出选择的依据,还需要审辩式思维,还需要基于“不懈质疑”和“包容异见”基础之上的“力行担责”。

实际上,诉诸逻辑推理就可以解决的问题是非常非常有限的,往往是一些并不重要的小事情,例如一个广西沙田柚的价格是5元钱,买3个柚子需要多少钱。绝大多数真正重要的问题都不是仅靠逻辑推理和形式逻辑能够解决的,都需要在审辩式论证(critical argument)的基础之上做出普乐好的选择。

如果走出课堂,如果走进实际生活,即使是买柚子这样的“小问题”,也不能仅仅靠形式逻辑予以解决。

实际的情况是:

卖家:1个5元,3个13元。

买家:3个12元卖不卖?

这时,卖家面对一个12元卖或不卖的选择。

如果卖家的选择是:12元不卖。那么,买家将面临选择:13元买不买?

对于卖家和买家,都没有正确的标准答案,也没有合理的答案。这个问题也不能仅仅靠形式逻辑做出选择,还需要借助审辩式思维来做出选择。

2016年3月,计算机棋手“阿尔法狗”战胜了围棋世界冠军李世石,使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人感到意外。在中国象棋和国际象棋领域,计算机早就战胜了人。我知道,在围棋中计算机迟早也会战胜人,但是没有想到这一天来得这样快。计算机在围棋中战胜人之所以比在象棋中困难,是因为围棋有19乘19行列,可能的棋局变化是一个天文数字,其计算量对于大型计算机也是巨大的挑战。影响围棋胜负的因素再多,棋局变化的可能性再多,也是一个极其巨大但有限的数量,伴随计算机计算能力的增加和算法的优化,终将战胜人力。但是,对于“12元卖不卖”和“13元买不买”这样的问题,影响因素却是无限的。虽然计算机可以战胜李世石,但在可以展望的未来,计算机不可能代替人来回答“12元卖不卖”和“13元买不买”这一类的问题。

今天审辩式思维成为国际教育领域中谈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审辩”成为使用频率最高的教育词汇之一。国际教育界已经形成共识:教育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发展学生的审辩式思维,审辩式思维是最值得期许的、最核心的教育成果。审辩式思维不仅是创新型人才最重要的心理特征,不仅是持续钻研的动力,更是建设理性和民主社会的基础。

人们对审辩式思维的关注缘于对“二战”悲剧的反思。德意志是一个具有思辩传统的民族。这样一个具有良好教育传统和思辩传统的民族,为什么被一个希特勒给忽悠了?是因为德国的教育不重视传授知识吗?是因为德国的教育不重视发展学生的交流沟通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吗?显然不是。问题在于,德国的传统教育中没有重视发展学生的审辩式思维。正是基于这种对“二战”悲剧的反思,人们才开始关注在教育中发展儿童的审辩式思维 [4][5] 。

几乎所有对世界各国教育都有所了解的人的共同感受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口头和书面表达、逻辑推理和审辩式思维这三项核心职业胜任力中,中国孩子最缺乏的就是审辩式思维。审辩式思维是中国教育的“短板”。清早,中国妈妈在幼儿园和小学大门与孩子道别时最常说的一句话是:“听老师的话”。在发达国家,妈妈们会说:“过上精彩的一天(have a great day)”。那些从小习惯于“听妈妈的话”“听老师的话”的孩子们,很难成长为创新型人才;在未来激烈竞争的社会中,很难具有竞争优势。这些习惯于“听妈妈的话”“听老师的话”的孩子们,也更容易被希特勒一类狂人所忽悠。

因此,必须将发展学生的审辩式思维确定为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研究生各个学习阶段的主要学习内容和学习目标,确定为包括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历史、政治在内的各个学科的主要教学任务和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1]谢小庆.审辩式思维[M].北京:学林出版社,2016.

[2]谢小庆,等.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9.

[3]谢小庆.谢小庆教育言论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逻辑推理的价值范文3

在2005年度诺贝尔物理学奖揭晓后,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吴佑寿指出:“制约我们获诺贝奖的关键因素在于我们缺乏创新精神,而这种创新精神的缺乏是由我国的现行教育体制所决定的。在现行教育体制下,衡量一个学校办学水平高低的唯一指标就是升学率。在高考指挥棒的指挥下,学校的一切工作重心都是为了提高升学率,无论学生还是老师,对考试成绩的追求已达一种疯狂的境地,死记硬背成了夺取高分的法宝。我们离诺贝尔奖还有多远?这个距离不是那么简单的几句话就可以概括的。但如果我们不改变应试教育的教学方法,如果我们不改变传统文化对我们的负面影响,……我想,这个差距还是难以在短时间内得以缩短的。”使我们不得不再一次反思数学教育的价值,不得不再一次思考如何才能让数学返朴归真。

一、追溯数学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数学的诞生发端于生存的需求。数学是抽象出的关于秩序与模式的学科,又是对世界与生活的理性思考。

而随着数学的不断发展,我们却逐渐将它演变成为少数人的智力游戏,成为检验一个人智力高低的标准。我们在课堂上引领学生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追求的,却仅仅是解题方法的总结和数学知识技能的简单积聚。学生在逻辑思维枷锁的约束下,机械的套用僵硬的公式,肢解着逻辑的各个链结,对问题的整合意识极其淡薄,缺乏自我对数学的理解方式,在解决新的问题面前一筹莫展,逐渐丧失了自主、自我的思考能力。长此以往,数学教育教给学生的便是用绝对的热情与精力关注繁杂的公式,陷入试题的海洋,并乐此不疲;而很少教师有意识的去引导学生从那些枯燥的内容里获得对客观事物和生活的观察与认识,以及对理性精神的认同、强化与提升。数学教育不但没有起到明智的作用,反而使学生丧失了学习数学的兴趣。这将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

数学主要是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但不能因为数学学得不好,就说明逻辑思维能力差,进而表明智商低。数学是抽象出的符号体系,是相对于感性的另一种理性的表达式。学生缺乏的只是对抽象的符号体系的理解,而不是逻辑思维能力本身。因此数学教育的关键是让抽象的符号体系向生活实践复归,这正是数学教育的价值所在。

二、关于什么叫有用,什么叫无用,很好地把握,不容易。比如可用来买菜、算账就是有用吗?或者更高级一点,可以用来计算利息?看懂股市行情就是有用吗?再高级一点,能够用来解决某个实际问题就是有用吗?都是,但又都不完全是。我认为,任何数学知识都是有用的:而且数学知识的作用是动态的,即它要随着时间与空间的变化而变化。“人人都学有用的数学;有用的数学应当人人所学;不同的人学不同的数学。”这样,把数学区分为“好数学”与“坏数学”是没有意义的。

数学教育在素质教育中承担着非常独特的任务,学生的逻辑推理技能、抽象思维能力的培养主要依靠数学教育。因此,在数学教学中对学生进行系统的逻辑推理训练始终是最重要的,这与发展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力不但没有矛盾,而且是相辅相成的。因为在当今信息社会中,对瞬息万变的信息的判断和选择能力至关重要,而这种能力的基础就是逻辑推理能力。没有一定的逻辑推理能力作为基础,创造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都将成为空中楼阁,解决问题的过程也只能是尝试错误式的,其质量和效率都是无法保证的。没有系统的逻辑推理训练,数学的思维方式就不可能建立起来,数学的精神、思想和意义等也无法体验和领悟。

因此,数学的有用或无用,不能仅仅看它是否能够在现实中得到直接应用,还应当看到它在提高学生素质上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技术是可以通过适当的训练而学会的,但是智力的开发是有时机的,在相应的发展阶段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培养,学生的智力就会失去发展机会。

三、教科书的内容要和“有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个“有用”不仅包括对培养基本知识和技能有用、还包括对形式初步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用、对孩子未来的生活和做事做人有用。

新理念的数学教学,要求紧密联系学生熟悉的生活实际,可以从他们的经验和已有知识出发,引导探索新知识。但凡熟悉的事物总让人感到亲切,在熟悉的生活场景中,更易引发学生的积极性,从而使他们从容不迫地探索新知。

但我们的教科书传统上却多是板着面孔,看上去离孩子的生活较远。其实数学的严谨性未必一定要通过板着面孔体现。孩子用的教科书一定要贴近孩子的生活,让他们感到亲切。这样才能产生乐学、好学的动力。

所以,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发展规律选材,题材广泛,活泼亲切多样,其次,还要重实际。课本里可以多安排学生乐于接触的、有价值的数学题材,包括:现实生活中学生感兴趣的问题,有趣的数学史实;具有开放性的问题,如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军运用了很多数学知识,你能列举一些吗?等等。

如何选择数学内容,归根结底还是要由社会发展、数学发展和学生发展这三方面的需要来决定。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应当有更远的眼光,不但强调实用性、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性,来强调它的功能性,即在培养提高学生的素质。

【参考文献】

逻辑推理的价值范文4

[关键词]推定;司法实践;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05-01

在司法实践中,推定在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雪上加霜的是,我国司法长期以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推定的重要作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在刑事领域,很多专家都不承认有事实推定的问题,导致在我国司法理论界领域中至今尚无一套公认的、可供遵循的推定规则。所以,我们下面就来简单鉴定一下推定制度以及它的重要意义。

一、推定的简单概述

法律上的“推定”,是推断认定的意思。在具体的案件中,是对事实的推定。推定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总会涉及两个事实:一个为已知事实,也称为基础事实;另一个是未知事实,也称推定事实。当基础事实得到证明时,就能推出推定事实存在。所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来自于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及事物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表现为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普遍的共存关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另一事实必然存在,二者之间具有伴生性和确定的因果关系,二者之间牢固的关系是人们通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所获得的一种经验法则。

二、推定的特征与依据

推定的特征正如德国学者莱奥·罗森贝克所说:事实的法律推定是这样一些法律规范,他们从非要件的情况中,推断出存在作为法效果的要件特征所必须的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所谓推定的基础)必须是有疑问的法效果要件以外的情况,但是推定的效果是存在一个这样的要件特征的结方法。

(一)推定具体的特征为

1.推定是一种证明推定是一种证据方法,是通过前一事实的证明来实现对另一事实的证明,其中前一事实称为已证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或待证事实。

2.推定的方法主要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具体体现为一个包含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和判断过程。所谓小前提,即是已证事实。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事实推定也常被概括为“推论”。

3.推定的小前提具有客观性。只有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前提(这个前提除了当事人和证人可以通过记忆和表述来再现外,还可以由其他形态的直接证据证明),才能运用逻辑,推出正确的结论。然而,推定的大前提,即推定的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等,由于经验法则具有较大的或然性,所以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来加以。

(二)推定的依据

推定的根据,即为逻辑推理三段论中的大前提。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经验(如生产经验、生活经验、交易习惯等)、公共政策、立法价值趋。在一个案件中,有可能推定的根据不是单一的,也不是简单的组合,可能是综合的,如有时既包括法律,又包括公共政策;或包括立法价值和公共政策等等。

三、推定在司法中的意义

(一)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会对诉讼中的大量非主要争点发生争议,如果事必求证,势必造成大量的耗费和诉讼拖延。如离婚案件一般会涉及一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双方当事人有时会对这些物品的价值发生争议,严格来说对争议财产的价值应经过专门机构鉴定,但都作鉴定的话无疑成本过高,此时就可采用双方竟价的方法推定出物品的价值并予以分割,从而降低了诉讼的成本。这类推定隐含的前提就是当事人双方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判断。

(二)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由于诉讼受时间以及认识能力的限制,有些案件事实,相关的第一手资料在当时灭失了,因而无法找到直接证据来证明,还有些案件事实,虽然并非无法查清,但实际调查核实起来却很困难,往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西方有句法谚“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的”即是说明效率在诉讼中的重要价值。推定就可以使诉讼摆脱因此带来的困境,利用推定原则,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减少甚至消除在诉讼过程中所出现的困难,同时也降低了诉讼成本。

(三)公平的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维护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

推定在司法中的运用,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能够充分、确实的确然性证据来认定事实的情形毕竟只占据了当前大量涌现的民事纠纷的一小部分,更多的是,法官所面对的是没有确然性的证据,而只有当事人所能够提供的、大量的,而且是占优势的盖然性程序的间接证据以及信息的情形。避免当事人碍于客观原因举证不能而招致不公平的败诉结果,必须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

四、结语

由此可见,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在司法裁判中的合理运用,对于判断认定案件事实,止息纷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一云.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2]邓子滨.论刑事法中的推定(上篇)之绪论[M].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2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逻辑推理的价值范文5

关键词 初中数学 综合法与分析法 几何证明

中图分类号:G633.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10-0022-02

上个世纪,西方著名科技史家李约瑟提出了的著名“李约瑟难题”――“为什么现代科技不是诞生在曾经在各个方面引领世界的中国”,而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仿佛是为了回答这一著名“难题”而提出“爱因斯坦论断”――“希腊哲学家发明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得几何学中),以及(在文艺复兴时期)发现通过系统实验可能找出因果关系。在我看来,中国的贤哲没有走上这两步……”

时至今日,也许是被“爱因斯坦论断”所深深地刺痛,也许是中国教育界对几何演绎推理对于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教育价值有了深刻的认识,在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已经放弃初中几何演绎推理教学,而只需要学生能用矢量法解决一些基本的几何论证时,我国在新课标中依然将几何推理证明作为初中数学教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

新课标虽然对几何证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难度要求降低、证明技巧淡化,但对几何证明教学的最基本能力要求其实并没有降低,课标中已明确指出:在“图形与几何”的教学中,应帮助学生建立空间观念,注重培养学生的几何直观与推理能力。虽然新的课程理念要求,推理过程不能过繁,一切从简,但证明的过程要求做到事实准确、道理严密、证明过程完整。

几何证明作为初中数学教与学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其难点在于如何运用众多的定义、定理等寻找证明思路,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严密逻辑思维推理、语言组织表达等能力。而教师在平时教学中常常遇到学生不知从何下手,分析思维模糊不清,书写证明张冠李戴,欠缺严密逻辑推理等,更有甚者是毫无头绪。

初中学生的几何证明学习在内容上要经历从“直观”到“论证”的转轨。在思维方式上需要解决从“形象思维”到“逻辑思维”的过渡,而学生开始学习几何证明,没有适应论证数理的答题模式、语言表达方面的特别要求,从而难以适应从直观到论证之间思维要求上的跳跃。因此,为学生构建从内容到形式,从题设到结论的“桥梁”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为此,我构建了一种统一综合法与分析法,让学生易于沟通题设和结论,便于分析问题、书写解题过程、拓展解题思路又易于被学生接受和掌握的教学方法,并坚持在实际教学中运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请看示例:

例1 如图,OA=OB,C、D分别是OA,OB上的两点,且OC=OD,连结AD、BC交于E,求证:OE平分∠AOB.

分析:

OE平分∠AOB

∠1=∠2

OCE≌ODE OAE≌OBE

OC=OD,OE=OE OA=OB,OE=OE

CE=DE AE=BE

ACE≌BDE

AC=BD,∠3=∠4,

∠A=∠B

OAD≌OBC

OA=OB,∠AOB=∠BOA,OD=OC

(条件具备,即得证)

该题是学生初学几何证明问题中较难的一道利用全等三角形解决的问题,分析过程中的“”表示“要证明…,只需证明…”,“”符号右侧的文字表示已经具备的条件,而分析过程中的“”表示实现该目标有多条路径可以实现。显然,这种利用图示在黑板上板书出来的过程,不仅能显示解题过程的来龙去脉,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能让学生顺着箭头的方向,准确地书写出正确的解题过程,培养学生严谨的治学态度,且较好地契合了用分析法思考、用综合法书写的几何教学原则。分析过程中显示出的一题多解更是培养学生思维多样性的利器。

例2 如图,AB是O的直径,BC是O的切线,切点为B,OC∥AD。求证:DC是O的切线。

分析:

DC是O的切线

连接OD

∠ODC=90

∠OBC=90俊C是O的切线

∠ODC=∠OBC

ODC≌OBC

OD=OB,OC=OC

∠COD=∠COB

∠COD=∠ODA,∠COB=∠OADOC∥AD

∠ODA=∠OAD

OD=OA(条件具备,即得证)

逻辑推理的价值范文6

【关键词】法律规避 三段论 演绎推理 反规避

一、三段论的逻辑构建

拉伦茨认为,三段论法的简洁表述方式是:大前提(法律规范)――TR(对T的每个事例均赋予法效果R);小前提(法律事实)――S=T(S为T的一个事例);法律结论――SR(对于S应赋予法效果R)。拉伦茨把这些逻辑语式称为“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1]逻辑学上的三段论演绎系统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三段论在逻辑学上是单一论证的完整结构形式,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传统司法判决主要就是应用三段论的涵摄模式作出判决的。[2]显然在司法三段论中,大前提是逻辑起点,大前提在先,小前提在后,大小前提之间形成推论关系,导致判决结论。

逐一分析大小前提。首先,对于被赋予法律效果的大前提,在现实中我们往往忽略了这点要素,往往将其划入立法者的管辖而忽视了其发展历程:杀人者判死刑,张三杀人,判张三死刑,这是典型的三段论演绎推理形式。“杀人者判死刑”这条法律规范的产生恰恰是于已经发生了李四、王五等杀人这样的案件事实之后。法律规范是着眼于过去的经验对未来的规定和适用,在方法上无疑运用了经验的不完全归纳方法,其外延并不能涵盖以后的所有的情况。从法律规范的形成过程看,它是对过去所发生的法律现象的共同特征的概括、抽象的结果,法律规范决不能产生法律现象,而法律规范是法律现象的反映。因此我们不能说运用法律规范对这些法律事实进行复述,可以说,法律规范只能是对这些案件事实的提炼性反映。

其次,对于小前提而言,它往往由于现实的复杂多变呈现一种很难完全把握的状态,如法官设法为案件事实去寻找一个对应的法律规范,但这个过程极其复杂,并非表面上那么简单,因为大、小前提只有在契合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一个三段论逻辑推理的大、小前提,否则二者之间就没有什么关系。二者的契合并不仅在于名称上的一致,因此必须弄清楚法律规范所来源的法律经验事实是什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只有案件事实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时,大、小前提是契合的时候,才能说为案件事实找到合适的法律规范。所以说大小前提并非仅凭机械性的重合就能简单地得出一个结论。如许霆案的争议判决就是明显的大、小前提不契合所产生出来的怪异现象。之所以演绎三段论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正是人们没有意识到大前提与小前提关系契合的重要性。

除了大小前提要相互契合对三段论的逻辑来说非常重要外,传统三段论仅仅从外在形式的基础上控制它的正确性而忽略了意义中心的证立也是在如今的三段论运用当中存在的相当大的问题。这点具体会在下文中提到。

二、司法三段论对规避法律的反作用

司法三段论本身具有一个很严密的逻辑结构,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即前提与结果的包含关系,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而人们规避法律往往都是利用法律内部逻辑的混乱,法条之间存在漏洞、冲突或者可乘之机,有心者以此来抓住法律下面隐藏的“漏洞”,将自己的行为游走在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带”。因此,笔者认为利用演绎推理三段论严密的逻辑结构对规避法律有着深层次、意想不到的作用。以下由“王海打假案”①[3]做分析:

为了利用法律规范使自己谋取利益的增加。王海以及众多类似于王海一样的打假者们借打假的幌子利用法律谋取利益,尽管这种打假的行为满足了众多消费者打击制假卖假者的痛恨之情。但是从严格的法治角度来说,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是一种不当利用法律的行为。

(一)反规避的关键:对事实的把握和挖掘

再观规避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规避行为是披着一层合法或不违法的外衣以达到谋取利益增加或不利益减少的目的的行为。这就意味着,以一种直观的、不假思索的态度去对待这种行为,很容易被迷惑,认可其合法性的存在,尽管是一种虚假的合法性。因此,要妥当的解决此类案件,就必须正确的提炼出法律事实。透过其合法性的面纱揭开其违法性的本质。三段论虽是在大前提、小前提逻辑推理下得出结论,但是如果从一开始就不能正确提炼作为小前提的法律事实,那么在运用演绎逻辑后得出的必然是一个错误的结论。所以,司法审判时,法官处理规避法律的案件,难点并不在于对法律或文本的释明,而是在于对法律事实的提炼。

在此,我们做一个等式分析――

大前提:A法律规范(对过去事实的不完全归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并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小前提:B案件事实(显性事实+隐形事实)――显性事实为一般暴露在表面的合法or不违法行为;隐形事实即为隐藏在案件基本事实之下的法律规避行为。

显性事实:王海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隐形事实:王海并非单纯的出于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它本身即是带着打假的口的去购买商品,是为了谋求某些利益或者出于对制假卖假者的仇恨。

=法律结论

从上可以看出,演绎推理的缺点在于它本身的不确定性,更多的是由于事实的不确定。正是过分依赖事实的判断,才会导致反规避法律行为的屡见不鲜。从等式中可以推出,这里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把握过去事实和挖掘隐形事实。

首先,不能机械看待大前提中提到的过去事实。前面已经提到,大前提的构成要件是对过去经验的一种不完全归纳,它不可能穷尽已经发生的经验事实,它的构成要件可以说在制定时就是不完备的,更不用说随着法律生活的变化而产生新的案件事实,其在过去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范围之外,所以单就法律规则而言,大前提对小前提涵摄的有效性并不完全具有必然性。在假定法律事实(小前提)已经确定时,法官要做的是寻找正好适用于此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这时有两种情况:A.找到适用的法律规范,由此作出合法的判决。B.找不到正好适用的法律规范。这里又有四种情况:b1.可以找到相近的法律规范勉强适用;b2.出现了法律空隙;b3.法律规范含糊不清;b4.有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可用,但它们之间互相抵触和矛盾。出现这样客观存在的情况,实证主义求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4]这时候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要认识到――从常义角度,王海很可能被认为是消费者。因为在普通人的认识状态下,只要是生活消费而购买物品的人都属于消费者。而在法律背景下的专业意义上来说,与日常生活中普通大众理解的消费者概念并不能完全等同,因此要求法官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要时刻意识到消费者保护法所保护的是常态意义的消费者。

其次,挖掘案件中的隐形事实。一般来说,规避法律的案件事实往往都与同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事实有些许偏差或者细节不同,即B(小前提)的隐形事实实质包含在A(大前提)的范围内,但显示事实似乎与A无法关联。这个时候最需要的往往是挖掘到真实的隐形事实,让其与A对应。也就是说,司法者在作出运用三段论进行演绎推理的过程中要提炼出王海打假的真正目的,而非单纯的对大前提A加以套用。只有全面的将案件事实的行为与其目的相结合,对行为和结果进行分析,辨识出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对隐形事实进行提炼和判断,才算是真正运用了演绎推理的逻辑结构,得出正确的法律结论。引用波斯纳法官的话来说“真实可靠性不仅取决于个别三段论的有效性,而且取决于前提的真实性。”[5]

(二)反规避的根本:不仅是形式上的演绎推理

既然法律规避行为都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那么如何发现其本质的内容?这就需要法官在运用三段论演绎推理的过程中不再仅仅是将三段论简单作为一个形式逻辑演绎推理的过程,裁判结果不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不仅…而且…也是”的命题。社会追求的也不再是判决结果的“唯一正确答案”,而更多的是关注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一个正当的法律判决是法官应用多种法律方法,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复杂往返的结果。

上文终已经提到传统三段论仅仅从外在形式的基础上控制它的正确性而忽略了意义中心的证立也是在如今的三段论运用当中存在的相当大的问题。那么这个问题的来源是什么对有助于梳理三段论的内在作用。可能普通人没有意识到逻辑三段论与运用到法学领域上的(称司法三段论)的区别,逻辑三段论中的“是”的命题变成了“应当”,看似没有什么区别。可是逻辑三段论最重要的“实然”结构到法学领域中却偷换概念的变成了“应然”的结构。在这里我们也可总结出另一个逻辑三段论与法学上的司法三段论的区别等式:

逻辑三段论 司法三段论

是 应当

实然 应然

存在命题 规范命题

描述性 评价性

清楚逻辑三段论与司法三段论实质是有差别的,就应该意识到司法三段论不应当如同逻辑三段论一样将价值与事实相分离,因为逻辑三段论整个逻辑建构是非常严谨而严密的,因此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官将司法三段论如同逻辑三段论一样机械的仅仅是通过套用来解决案件是存在问题的。正是因为司法三段论的偷换概念导致了法律推理的过程中会使得有心人有可乘之机,在加之我国法律体系在立法之初确实存在逻辑不够严密的问题,这两点成为了法律规避的温床。

通过以上分析,搞清楚法律规避与司法三段论之间的矛盾点是我们突破两者关系并利用推理方法反作用法律规避的重要突破口。它们之间的矛盾点在于:司法三段论并非像逻辑三段论那样的逻辑严密,需要事实与价值结合,而法律规避正是一种看似正当的行为,如果仅仅是运用事实判断而不结合价值衡量的话会使得规避行为乘虚而入。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三段论的运用应当结合事实判断和价值衡量,而非简单形式套用。

如从“王海打假案”分析的话,仅从形式推理会造成这样一种结果:

法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并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王海买东西――王海是消费者

法律结论――王海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仅从形式判断,这个法律推理没有什么漏洞,而王海的行为也就被规避掉了,在这个时候如果加入前面所提到的价值衡量,法官意识到王海打假的行为的真正目的为某些不为人知的利益或者其他目的。只有加入价值衡量才能更容易看到前面所提到的隐形事实,也是更容易抓住所谓规避行为真正的目的所在。

三、结语

笔者一直认为研究法律方法论的最终目的并非把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各种法律方法孤立起来,而是将各种法律方法相互作用并得以融会贯通,这才方为学习之道。因此带着这一目的,本文初探了三段论的演绎推理对正式处理法律现象的作用。如今社会规避法律情形的大量存在对法治建设带来了严重危害,我们必须正视这样一种失范的现象,因此遏制规避法律的行为显得刻不容缓。

本文首先通过对三段论逻辑结构的分析发现大前提中的事实实际上是对过去事实的提炼,且大前提与小前提相互契合的重要性,得出三段论对规避现象的作用――通过对过去和隐形事实的挖掘和加入价值衡量的方法。本文以著名的“王海打假案”为案例,从分析大、小前提出发,发现逻辑推理依赖事实的判断;并对逻辑三段论与司法三段论加以区分,最终发现三段论演绎推理对法律规避行为的反作用。

参考文献

[1]拉伦茨,陈爱娥.法学方法论[M].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5.

[2]梁彩虹.司法裁判成因的法理分析――方法论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6(9).

[3]百度文库.

[4]舒国滢.法理学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