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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法规范文1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的形势下,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危险化学品的存储、生产和运输变得越来越普遍。然而,这种物品具有有害、有毒、易燃、易爆和易发生氧化等特点,如果生产和保存、运输该物品的措施不当,就容易产生事故。由此可见,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相关人员应该结合当前安全评价的水平和实际状况,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做好评价,明确问题,根据问题制定方案,为人身和经济安全提供保障。
一、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发展
首先,在上世纪90年代的初期,我国对具有较高危险性的物质开始进行评价和相应的控制,同时与该问题相关的安全技术也被列入了我国“八五”计划之中。这就为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评价提供了具体的人才和技术保障。进而,在该学术氛围之下,对于危险性的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具体评价方式也被提出。
其次,安全评价方法的提出,做到了以现实生活中因为危险化学物质爆炸而引发的车祸和火灾为基本资料,切实分析泄漏有毒化学物的安全事故,根据危险系数,找出问题出现的条件,从而提出具体的防御和解决方案。这种技术做到了对危险物质的危害等级和详细危险程度的把握,从而根据具体的危害范围及现实的损失情况,明确的提出整个操作过程中对人员、设备和管理的具体要求,以及应该达到的评价标准。
最后,在发展进程上看来,“安全评价”在2002年1月份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之中,国家开始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提供法律依据。这无疑在该物品的安全评价历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此基础上,同年的6月份安全生产法颁布,该法律又进一步规定了各行业在生产和存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要根据现状对该物品的装置做好完备的安全评价。
二、安全评价现状
虽然我国越来越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具体的评价技术和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对安全评价的效率和实际质量带来了很大压力。具体问题表现如下:
(一)不重视安全评价
很大一部分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运输和使用单位都不重视安全评价,有甚者,更是认为安全评价只是一种收费活动,没有实际意义,从而不配合实际的评价,以信息保密为借口,不提供完备的资料,使得整个评价过程因为资料不足而难以全面进行。此外,有些单位不但不配合,即使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提醒,也不做出相应的改进,究其本质就是因为这些单位缺乏对安全评价和相关法规的重视,社会和企业对该评价的宣传和教育做得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二)安全评价的水平不高
关于安全评价的报告问题,相关人员因为经验和能力有限,在借助提前分析危险的分析方法对有害物质进行研究的时候,在安全措施方面总是记录的过于粗略而不够详细。比如,在实际危险系数为甲类的化学物品的评价报告内容中,对于这个报告的安全措施这一项目,其关键内容大部分是“加强检修”、“做好检查”、“杜绝泄漏”、“不得违章”等,这些内容都是不够详细的,自然也无法应对和解决生产、运输过程中的危险问题。除此之外,有些报告还存在把验收和安全两者相互混淆的现象,把安全评价写成了验收评价,这样就背离了安全评价报告的方向,也就不能准确分析安全问题。最后,在报告的内容分配上,有人则不分轻重,过分注重检查表的深度,而偏离了报告的可行性要求,出现对预先评价阐述不清楚的现象,这就需要真正掌握安全评价是什么。其实安全评价的重点是提出问题和解决困难,不需要过分解释。
(三)不会运用安全法规
很多人在进行安全评价的时候却没有使用安全法规。尤其是在化学品的危险源问题上,我国早在1997年就已经设立的相关的应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危险物质的临界数量,同时,又进一步详细的举出了141种具有危险性的化学物质,以上措施就为人们辨别和控制危险提供了保障。
(四)对评价机构监督不力
根据现实情况,甲级资质证书的机构有权利对全国的相关单位进行安全评价;乙级的则有权利在省一级的行政范围内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但是,很多机构却进行超资质的评价行动,出现了凭借乙级资质进行超省评价的现象。更严重的是,有些机构竟会评价和自身业务性质不同的企业。比如,矿山评价和危险化学品评价是属于同一个评价体系的,有的公司在资质上根本就没有矿山评价这一能力,却敢评价与之相关的危险化学物品,甚至不惜拟用虚假信息,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混淆事实,这就威胁到了评价质量。
三、解决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如今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中问题很多,其中之一就是人们缺乏法规意识和实际的工作能力。这就需要我们从现在开始,把《安全生产法》以及各种安全评价的条例介绍给人们,让他们知道并掌握其中的规范和准则,并应用到实际评价之中。这样就更为直接的让人们认识到了法规的实际意义,使得规则意识深入人心,为以后的评价提供制度保障。此外,我们还应该结合实际,根据不同工作人员的特点,加强他们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评价能力。
(二)熟练应用法规
在人们充分认识安全评价有关法规的前提下,真正合理而熟练的使用这些规范就变得尤为重要。人们在使用这些法规的时候,要以现实为基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硬的挪用某些概念。比如,人们在分析某些物质的危害现象时,必须先从相应的物质分类法规和GB12268-1990的《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查找出该物质的种类和具体的危险特点,然后再根据这些具体信息进行分析,这样就避免了分析结果过于模糊,整改措施不明确的不良现象。
(三)惩罚违法评价的公司
很多安全评价公司至今仍然存在违法评价的不良现象,他们造假、超越等级进行评价等的违规现象,对市场的稳定和人们生产生活的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对此,我们要在严格监督这些公司的同时,切实严厉惩罚那些违规操作的评价公司,按照法律取缔那些扰乱市场、制造虚假评价信息的公司。这样就为以后的安全评价活动提供了良好的评价环境,也能有效防止评价失误和评价虚假现象,从而为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存放、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提供保障。
总而言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评价的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对此,我们只有正视现实,不断改进,才能为该物质的安全评价做出长远贡献。
参考文献:
[1]吴雅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科协论坛(下半月). 2010(06):121-122
化学品安全法规范文2
2012年3月4-9日,我们赴西班牙参加了欧洲化学品管控会议(ChemCon Europe)。本次大会共分为16个技术主题,57个专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化学品安全管理、欧盟化学品风险评估、《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法规)的进展、化学品安全管理立法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执行情况等。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巴斯夫公司(BASF)、埃森哲(accenture)等政府、企业和咨询机构的近40位专业人士做了专题报告。本次会议围绕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化学品管理新法规、化学品测试和评估、安全管理等议题,多视角、全方位地进行了探讨。本次会议同时还举行了由18家公司参加的展览会,展示了各公司在化学品安全管理、化学品危险性测试、分类与标签等方面的成果及服务。本次会议共有来自超过25个国家和地区的近300位化学品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会。
欧洲化学品管控会议是以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法规为核心议题的全球会议交流平台,自1996年第一次举办以来,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从全球性的视角探讨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欧盟化学品风险评估
根据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要求,政府主管当局对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为10t或10t以上的物质,注册者需向其提交“化学品安全报告”(CSR),“化学品安全报告”是报告化学品安全评估的文件。因此,注册者必须首先进行化学品安全评估。
来自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Andreas Ahrens讲解了基于风险的化学品安全评估,介绍了化学品安全评估的目的、风险评估的流程、暴露场景的例子等,以及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开发的暴露评估工具软件(Chesar)。Andreas Ahrens重点介绍了包括危害评估、暴露评估和风险表征在内的化学品安全评估程序。危害评估,即对化学品固有特性的评估,主要包括人类健康危险评估、物理化学危险评估、环境危险评估、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和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评估。危害评估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尽可能地确定暴露水平的安全阈值,即对于健康危害通常为衍生无效水平(DNELs),对于环境危险为预计无效浓度(PNECs)。如果物质或混合物在本步骤中不符合分为危险物质或混合物、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或者高生物累积性物质的标准,则不需再进行下一步的安全评估。暴露评估包括定性和定量地确定人类或环境对其暴露的物质的剂量或浓度。暴露评估包括暴露场景的生成和暴露估算两个步骤。风险表征是化学品安全评估的最后步骤,主要描述化学品的生产、进口和使用中的风险是否被有效控制。风险表征也包括由物质物理化学特性引发的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评估,以及与风险评估有关的不确定因素的定性定量估算。“化学品安全报告”中风险表征的结果应显示无风险。在欧盟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对于危险物质、特别是高关注物质的风险评估,是确保该化学品在生产、销售、使用等整个生命周期中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帮助企业自动完成化学品安全评估和准备“化学品安全报告”,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开发了一个工具软件Chesar。在暴露场景制作过程中,可以使用Chesar来组织所需的信息。2011年8月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了Chesar1.2。新版的Chesar1.2能为用户建立与下游使用者交流的暴露场景,进而可作为扩展安全技术说明书(eSDS)的附件。此外,一旦危险评估和暴露评估确定,它还能为注册者创建完整的化学品安全报告。
荷兰Royal Haskoning公司的Leovander Biessen介绍了化学品安全评估的目的,即确定危害、示范如何安全使用化学品、为化学品下游用户使用化学品提供信息。
化学品安全法规范文3
为深刻吸取“7.19”事故教训,严格危化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利用三个月时间,在全镇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检查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行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排查整治本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管理规范,不留死角,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位,杜绝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专项大检查内容
(一)突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未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通过,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2.未经许可或者许可证过期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4.无资质证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5.运输车辆不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的。
(二)突出的安全隐患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单位的设施、设备未经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
3.消防器材配备不足,通道堵塞,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
4.危险化学品保管、领用、销售未建立台帐,管理不规范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从业人员素质不符合岗位要求,存在违规违章行为的;
6.与周边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外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佩戴不符合要求的;
8.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
9.报警系统未处于正常状态的;
10.作业人员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11.未执行动火、受限空间等作业票证制度;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将动火设备的可燃物品彻底清理干净并用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的;
12.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重大危险源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三、工作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对本行业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逐一进行仔细排查,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状况,仔细检查安全许可手续,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要按照“依法依规、先停后理、分类处置、务求实效”的原则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存在突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一律先行立案,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停止经营,并在查封违法建设项目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设施设备后,区别情况,依法处理。
1.对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要建立管理台帐,登记造册。
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帐。
3.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治责任制,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照“五个一”的要求落实整治措施,及时整治到位。
4.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按照“三个务必”原则依法从重从快坚决打击取缔,即务必予以关闭、务必拆除设施设备、务必将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业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未经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擅自建设的;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许可手续,擅自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5.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已经取得立项批文但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的;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违反法律法规,采购或销售危险化学品的;
(4)安全许可手续超过许可期限的;
(5)特种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6)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无资格证的。
6.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安全标识不完善、不准确的;
(2)未按“三自”要求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
(3)应急器材配置不到位,未按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的;
(4)防雷防静电设施损坏或不完善的;
(5)未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劳动防护措施不落实的;
(6)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员工安全救援培训不到位的;
(7)其他事故风险较小,不需要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能够立即整改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到位。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限期界满的,应及时进行复查。逾期未整改,复查不合格的,依法启动行政处罚,拒不整改的,予以取缔。
四、工作安排
1.7月25日至8月31日为全面排查阶段,全镇各有关单位要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各个环节开展全覆盖的隐患大排查,建立好企业基本数据库和台帐,并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边查边改。
2.9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企业重点整治。对非法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和依法处罚。
3.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巩固验收阶段。省、市、县将对此次专项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积极、措施不给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责令继续予以整治。对存在的不足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正措施,对行之有效的做法,要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特性,极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对此各部门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要深刻吸取“7 19”事故血的教训,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来抓。
2.强化组织领导。镇成立危险化学品隐患专项大检查领导小组,由镇人民政府镇长罗运河任组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颜少江任副主任,王晓云、岳武、刘伟臣、贺风华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镇安监站,刘伟臣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3.强化责任落实。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增强安全法律意识,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车间、班组、每一个员工。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制度,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落到实处。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4.强化部门联动。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好职责,又要加强配合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运管站要加强对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资质检查,交警中队要加强道路运输检查,安监站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特种容器装置的检查,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环节的安全检查。
5.强化隐患治理。隐患排查做到全覆盖,隐患治理做到零容忍,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治理到位。
化学品安全法规范文4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努力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无证运输、不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不配备押运人员的情况明显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明显减少,力争不发生由交通运输事故导致的危险化学品泄露、燃烧、爆炸和群死群伤事故。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行驶、低速占道行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和无证运输、不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不配备押运人员等违法行为。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其他重点整治的突出违法行为。
(二)重点路段。国、省、县道主干线路和主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线路。
三、工作措施
(一)迅速组织排查摸底。6月8日前,以大队为单位,对本县(市、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人等基本情况重新登记,完善“交警队信息平台”中“重点单位和车辆”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路线、目的地等情况,要对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进货和销货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核实并建立档案资料,以达到百分百的办证率。认真分析今年以来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情况,对已达报废标准或逾期未检验的运输车辆及时核发整改通知,发现和掌握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
(二)集中进行安全教育。6月15日前,对取得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格的驾驶人集中进行一次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装载、行驶速度和发生事故后处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通报全国各地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案例,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三)全面开展安全检验。7月1日前,会同交通、安监、质检部门,对辖区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全面展开安全检验,重点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情况,以及罐体后部、两侧是否喷涂和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警告标志,罐体安装是否牢固。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一律停业整顿,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四)深入排查禁运线路。对辖区内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线路重新进行一次认真排查,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线路,不得审批运输剧毒化学品。对辖区内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道路及区域,要向社会公告,及时设置明显标志。
(五)严管剧运输车辆。按照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原有的档案资料中运输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严格落实“见人见车”制度,重点要检查驾驶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是否满12分,车辆年检、安装行驶记录仪、喷涂文字、粘贴反光带、配置防护设备、悬挂标志牌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一律不予核发通行证。运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对通行辖区路段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及时掌握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所属单位、驾驶人、押运人、车况以及通行时间、路线等信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
(六)强化路面管控力度。通过对辖区危险化学品运输情况的分析研究,抓住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单位和重点车辆,科学调配警力,加强对禁行区域、临水路段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和仓储企业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依托公路卡口、交通安全服务站、公路收费站、以及固定和流动测速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奥运会期间,要加大对到北京和往来有奥运赛事城市的长途运输车辆的重点检查,严防非法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进入奥运赛事举办城市。
(七)加强重点车辆抽查。强化对悬挂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抽查,重点检查车辆标志是否齐全、车身反光标识是否规范有效,有无押运人员、车辆年检合格证有效期、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及车辆行驶的时间、路线和速度等事项。同时还要加大对未悬挂警示标志的罐式货车、载运钢瓶或桶装物品的货车、用油布或其他物品遮盖车厢的货车的抽查力度,重点检查载运的货物和货单。
(八)及时通报违法信息。将安全措施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专业单位,多次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驾驶人等情况,及时通报给安监、交通等部门,建议采取暂时取消其从业资格、暂停上路运输等措施,提醒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驾驶人注意行车安全。支队将定期公布全市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详细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是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尽可能联合安监、交通、质监、治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整治期间,每月10日、20日为集中统一行动日,各地要制定详细的行动方案,最大限度地调用警力和装备,确保统一行动取得实效。
(二)注重部门协作。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整治情况,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同安监、交通、质监、医疗、环保、治安、消防等部门的协作,及时通报整治信息、违法车辆信息,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救援机制,确保一旦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事故,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道路交通管制,落实现场处置措施,及时、有效地组织施救,减少事故危害。各县(市、区)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救援机制修订好后,应于6月1日报支队秩序科。
(三)加大执法力度。发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罚;发现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无资质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要及时通报并移交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四)广泛开展宣传。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成效。对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和短信平台号码,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和有关企业,对举报查实的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化学品安全法规范文5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主管单位和活动主办机构负全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校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
第四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六条 学校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七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四)用电安全教育;
(五)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七)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八)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 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集中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第十二条 学校应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等。
学校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活动,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确定活动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应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学校应把安全工作作为家长会、家长学校的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应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学校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雨(雪)季前学校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重点安全专项检查的学校应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每位教师评估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师,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后果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应书面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城建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学校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学校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学生宿舍床铺应避开电源插座,远离吊灯。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将煤油灯、蜡烛、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允许在校内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此类活动。严禁在校(园)内焚烧纸张、垃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验。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学校应随时登记。
第五章 校外活动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七条 实行学校大型活动批准制度。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校长批准。
学校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化学品安全法规范文6
一、实行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建立追溯购销记录制度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我县对高毒农药实行定点销售。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应注明农药毒性类别,同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一)高毒农药名单。根据农业部第1586号公告,高毒农药名单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杀扑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灭多威、灭线磷、涕灭威、磷化铝、氧乐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等22种。
(二)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名额。我县具有有限公司执照且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农药批发单位6家,因此县级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批发)不超过6家,镇乡级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零售)43家,主要设在原43个镇乡建制时的集镇上。
(三)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选定条件。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选定办法。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首先由农药销售单位根据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所具备的条件,县级农药销售单位(批发)向县农委提出书面申请;镇乡级农药销售单位(零售)向当地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县农委、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核,最后经审核通过的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后确定,并报县农委备案。
(五)建立高毒农药购销记录制度。高毒农药定点销售的单位要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由专人负责销售。必须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农药的生产单位、农药名称、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同时要记录购买者姓名、地址、数量等。购买高毒农药的单位或个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销售高毒农药的单位必须向购买者详细介绍该农药限制使用的作物、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镇乡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所建立的台帐资料须每月向总公司汇报,县级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汇总后每月向县农委如实汇报,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强化农药连锁经营,建立市场监管机制
销售农药的有关公司,要以现有的农资零售网点为基础,搞好连锁经营。要改变现有有限连锁的形式为全面连锁的形式;建立农药配送或物流中心,从源头上保障农药质量;强化与农药技术推广服务有机结合,直接为农民提供农资商品消费服务,缩减流通环节,使农民真正用上质优价廉的农资产品;强化内部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优胜劣汰制度,确保农药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