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会计监督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会计监督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来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在会计监督检查个,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入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阶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的;
二、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十二条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案件结案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适用呀证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和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案件”,是指财政部门发现的或者受理的公民⒈法人和其它组织涉嫌有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件。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其对会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则上为十五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决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日”,均指有效工作日。
会计监督办法范文2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准则》等,会计规范性文件如《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
(来源:文章屋网 )
会计监督办法范文3
为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做好我区201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全面提升我区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和完善我区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区各项财政制度的改革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上报201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质量检查名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做好我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我局重点检查区新店中心卫生院、区新店镇政府、区新店镇财经办、区运输管理所、区农林水利局、区莲河中学六个单位,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会计核算的合规性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以被查单位201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为重点,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检查发现存在违规问题时,将向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报告有关情况,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二、检查内容
(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等。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国有企业,强化对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密切关注新准则执行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重点检查企业操纵损益的违规行为,确保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
(二)检查中要密切关注。被查单位执行国家重大财税政策的情况,如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交纳税款、行政事业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财政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乱发奖金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组织方式
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区财政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下设以李木林为主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四、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从2013年4月起至8月结束,为期5个月。
五、工作步骤
按计划检查时间,整个检查的开展分别为准备实施、全面检查、总结上报和考核评价四个阶段。
(一)准备实施阶段
4月1日-4月10日,成立检查小组,各检查小组针对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
4月10日-8月1日,按照工作要求,各检查小组分别对所检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提出整改意见。
(三)总结上报阶段
8月1日-8月15日,各检查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撰写检查总结;各检查小组于8月15日前向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材料,包括各检查小组形成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典型案例、整改措施、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的分析归纳等)和检查情况表(纸质和电子版)等。
(四)考核评价阶段
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小组的检查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整体成效,检查工作的总体组织情况,对社会宣传工作情况,检查和处理处罚的力度和规范化,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等。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充分准备
加强管理,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规定,明确工作重点,以高度责任感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对待检查。检查前要收集与被检查单位有关的资料,查前准备工作要做细做实,保证按计划完成检查工作。
(二)依法行政,严格检查
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各项规定,规范检查工作程序,依法收集检查证据、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例,要一追到底,查深查透,并及时整理上报典型案例。
会计监督办法范文4
关键词:人民银行;事后监督;绩效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5)-0090-03
随着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四集中”系统的运行,基层央行设立了事后监督部门,同步开展对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历经了从单纯人工监督、计算机监督再到凭证影像事后监督三个过程。同时,监督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营业会计核算业务和货币金银业务。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对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范资金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履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难点,影响事后监督绩效的发挥。
一、事后监督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难点
(一)监督时效性差,全面性与重点性难以兼顾。《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规定会计核算监督应遵循的原则:独立性、连续性、及时性、全面性和重点性。在实际工作中,监督人员是在所有会计核算工作结束后的次日对核算内容进行监督,时效性差,监督业务滞后,不能及时防范差错和风险的发生,监督作用不明显;而且对会计核算的监督大多定位于凭证要素与账务处理的完整性、准确性等会计核算质量上,求全的监督方式使得对资金风险方面的监督重点不够突出,不能挖掘深层次的核算风险,会计风险防范方面的监督相对薄弱,浪费了有限的监督资源,影响了监督效能的发挥。
(二)监督结果反馈未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规定,事后监督中心反馈制度分为日常反馈和集中反馈两种,日常反馈采取的主要形式为向核算部门发送“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集中反馈主要采取联席会议、文件通报、信息简报等形式向核算部门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事后监督对于规范性问题大多采取电话反馈沟通,由核算人员及时更正,只有发生核算差错时发送“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由于这些反馈没有制定强制措施的权力,核算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只是就是论事进行更正,并不会引起更多的重视,事后监督的监督结果得不到有效的发挥,使得监督效能缺乏保障。
(三)现场监督与各相关部门的检叠。现场监督是对核算部门不能每日提交的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等会计资料及实物使用管理进行的实地查验,是对非现场监督的有效补充。事后监督人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时,所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事后监督现场监督管理制度(试行)》,上述文件对现场监督的授权、监督内容、监督程序及监督结果的处理都有明确表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核算部门进行现场监督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内审、纪委的检查项目有所重叠,被检查部门对各种检查处于应付状态,一旦开展现场监督,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由于监督方式单一,仅简单地翻阅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等会计资料及实物使用管理情况,对现场监督情况的分析与测评只能停留在表面,很难看出其中的漏洞,更多的现场监督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四)监督成果利用率低,风险预警作用不明显。事后监督工作原则是独立性、及时性、连续性、全面性、重点性,这样的工作特性决定了事后监督可以全面掌握核算部门在日常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价核算部门制度执行和核算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领导提供监督信息,对核算部门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事后监督对核算部门的各种差错处理手段只能治标,无法从源头堵截差错,核算部门的差错点、薄弱环节难以克服,差错屡纠屡犯,监督效果起不到应有的风险预警作用。
二、事后监督绩效管理中存在难点的原因分析
(一)事后监督目前的职能定位有待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中规定了事后监督是指核算业务发生后,对核算结果实施的复核和审验,强调事后监督的职责是审查核算部门会计核算业务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跟踪差错处理和纠正情况,发现特殊情况及时向部门主管反映。这样的定位将事后监督置于“二次复核”的位置,没有授予其制定强制措施的权力,只能采取电话纠错、发监督通知书、提建议等软性措施,处理手段温和,使得监督效能缺乏制度保障,无法保证被监督部门听取建议、彻底整改,制约了监督效能的发挥。
(二)核算部门对事后监督工作认识不足淡化了事后监督效能。由于事后监督的职能定位及其所承担的职责,核算部门理所当然地认为事后监督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延续。而且,由于有了事后监督的再次复核和审验,核算部门更觉得无后顾之忧,假若发现差错,只要按程序进行更正,并不会对自己造成多大的影响,出现降低对核算业务质量要求的思想,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得不到彻底的纠正,出现一些屡纠屡犯的问题。
(三)监督手段落后影响了监督效能的发挥。目前,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采取人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营业会计监督利用中央银行会计凭证影像事后监督系统(IAS,包括IMS系统和AAS系统)从IMS采集的凭证影像信息或原始凭证,在AAS中录入监督业务要素,与从ABS采集的账务数据进行比对,完成每日的账务监督。在接收纸质资料后,还需将纸质资料与影像系统进行核对,耗费了监督人员大量精力。国库和发行核算业务依然停留在人工翻看凭证的阶段,逐张审验、勾对,操作繁琐复杂,工作量大且效率低。事后监督在实际监督工作中,不仅要全面审核和检验全辖营业会计、国库会计、发行会计的所有会计核算资料的影像及纸质资料,还负责所有会计核算资料的整理、装订、保管等业务。通过对本辖区监督工作量统计,国库、营业、发行会计核算监督人员日均审核票据分别为734笔、197笔、13笔,以目前的监督手段,监督人员只能将有限的监督资源用于对被监督业务的全面复审检验,偏重合规性检查,致使监督工作只注重于表面。
(四)监督工作缺乏深度,难以达到理想的监督效果。事后监督中心设立以来,在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防范核算差错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核算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但是,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发现深层原因,给核算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预警建议方面还略显薄弱,导致监督结果利用率低下,风险预警作用不强。一是调研力度不够,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缺乏深层次的剖析,无法实现监督与管理的有效融合。二是宣传力度不够,监督的影响力没能充分发挥。三是沟通力度不够,监督信息没能被充分利用,监督成果没有有效整合,影响整体监督效能的发挥。
(五)监督人员素质不能完全胜任监督工作。事后监督工作的性质和职责,决定了事后监督人员的素质必须高于前台核算人员。目前事后监督队伍的整体状况,与事后监督工作的实际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短缺,制约了事后监督工作效能的充分发挥。
三、对策建议
(一)提升事后监督的职能定位。事后监督是央行内部防范资金风险的重要屏障。事后监督的岗位责任应定位于操作风险识别和控制责任,体现会计核算业务的专业性;监督责任应定位于对会计核算过程的“再监督”,而不仅仅是会计核算的延续。工作重点应放在对核心业务、关键风险点的审核上,并加强对业务操作流程的监督。同时,赋予监督人员一定的处罚权,针对不同差错情况给于责任人相应处罚,提高监督效力。
(二)创新事后监督的监督手段。加强调查研究,进行技术创新,研发科学监督手段和风险防范预警系统。一是根据监督工作任务要求,提出科学有效的计算机监督需求,由科技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开发相应软件,逐步实现由人工监督为主向计算机监督为主的转变,提高监督工作的效能;二是利用事后监督全面掌握核算业务质量的天然优势,认真调查研究,提出业务需求,开发会计核算风险防范预警系统,自动过滤会计核算业务中的差错,对风险性业务进行科学的分析,减少劳动强度,提高监督效能;三是进行事后监督电子化管理,提高监督反馈力度和监督时效。
(三)改变事后监督的监督思路。事后监督部门掌握着核算部门核算质量高低的最权威数据,与纪委、内审以及各核算主管部门相比,具有天然的业务优势。但是,在对核算部门的差错处理方面,制度规定还略显单薄,使得优势无法长足发挥。因此,要利用好各类平台,取长补短,使监督结果得到充分利用。一是要与业务主管部门合作,制定相应的差错处罚措施,促使其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建设;二是日常工作中加强与内审、纪检监察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共享信息资源,共同商讨提高会计核算质量的方法,使监督结果得到有效利用;三是整合各监督检查单位资源,在进行现场监督时,可以由相关联部门共同进行,既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资源浪费,也可以在监督现场根据各部门的检点分别检查,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资源,强化监督结果的运用。
(四)加强事后监督队伍建设。监督人员素质过硬是保证事后监督绩效提升的关键因素。随着人民银行营业会计、国库、发行等被监督业务的新变化,监督人员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一是选择配备监督人员一定要严把“准入”关,综合考虑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对个人政治素质、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技术职称、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既要保证有懂会计业务的,也要有熟悉国库、发行业务的专业人才,既要懂计算机操作,也要懂研究分析。二是要加强监督人员与核算人员的岗位交流,不断进行交叉学习、换位思考,确保事后监督队伍的活力,真正形成有机、高效的人员组合。三是要定期对事后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对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方法、审核技巧、问题分析等方面的专项培训。积极参加各业务部门组织的新业务、新制度、新知识学习培训,以便事后监督人员能准确理解、及时掌握相关业务知识,避免因掌握政策不及时、不准确而造成监督失力的局面,提高事后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四是要对监督人员有严格的奖罚措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激发广大监督人员的工作热情,促进监督工作效能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冯家明,李彤,吴天宝.对安徽省人民银行系统事后监督绩效的调查与思考[J].金融会计,2012,(9):48-55。
[2]李才智.浅析商业银行监督模式对人民银行事后监督工作的借鉴作用[J].金融科技时代,2011,(6):90-92。
[3]谭晋,范晓霞.增强事后监督效能促进基层央行大监督体系建设[J].华北金融,2011,(1):65-66。
[4]徐胜利.事后监督在央行内控体系中的角色定位研究[J].西部金融,2012,(4):10-12。
[5]杨蓓蓓.商业银行事后监督工作的经验及对人民银行的启示[J].金融经济,2011,(12):117-118。
The Reflection and Suggestion on Improving Performance Management of Grassroots Central Bank Post-supervision
GUO Zhenning
(Xianyang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Xianyang Shaanxi 712000)
会计监督办法范文5
一、目的、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目的
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一是了解和掌握各部门、各单位财务人员配备、财务人员任职资格和单位账务处理、会计核算情况;二是规范会计核算,提高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财经法纪意识;三是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九项规定和阆中市委十一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三)时间范围
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
(四)检查内容
1.单位会计机构设置及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情况。
2.原始凭证的合规性情况,即原始发票中所设栏目填制是否具体、完整,包括单位名称、开票时间、商品和服务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等。
3.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情况,包括发票真伪,有无出票单位印章等。
4.原始凭证附件完整性情况,包括购买商品明细清单,接待费列支“两单一票”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列支附件即通知、签到册等。
5.“三公”经费明细项目科目使用情况,查看有无串用科目隐匿“三公”经费情况等。
6.“三公”经费开支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有无列支休闲会所、歌舞厅、洗脚城发票,有无购买名烟和名酒发票,有无列支礼品、土特产品购置发票,有无乱发津贴补贴和实物情况等。
7.账务处理及时性情况,查看单位是否存在跨季、跨年度核算情况等。
8.现金使用情况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查看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行为,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9.公务卡消费使用情况,查看有无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消费、应使用未使用等情况。
二、时间及工作安排
(—)时间安排
6月中旬至7月底。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报送纪委备案。
(二)工作方式
全市所有相关单位根据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并写出面自查报告,于6月15日前报财政局监督办,监督办根据自查报告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对抽查单位财经纪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做好检查工作底稿的同时,向被查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讲清政策依据、违规情况、改进措施和办法等。同时,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发现的问题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其领导的责任。
(三)检查工作组成员
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审计局、人社局组成检查工作组。财政局4人、市纪委(监察局)1人、审计局2人、人社局1人组成,分两个组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检验八项规定执行力的高度来对待此项工作,务必抽调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配合检查,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对抗拒,阻扰或采取阳奉阴违拖延检查工作的单位,应即邀请纪检监察机构介入。
(二)此项检查应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为切入点,检查工作实现全面覆盖,即凡有财政拨款的单位都应纳入此项检查范围,检查工作必须认真细致,直白反映各单位存在的问题,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
会计监督办法范文6
(一)制度层面的制约。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实施会计核算监督必须依据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会计财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等相关业务的规章制度”、“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接受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牵头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业务指导”,这表明会计核算监督是会计核算过程的延续,应遵照会计核算部门的制度要求,以查错纠弊、堵塞漏洞为监督职能。相比较具体业务的会计核算规章制度,其监督规定是分散在多项文件中,制定的监督规程也较为宽泛,下发的制度也没有对业务风险点的识别等做出具体操作性的说明。实际运作中,由于上级行相关主管部门对下级行事后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渠道和指导方式不够明确,相应协调交流、组织培训等措施难以不到位;加之,监督体制形成纵向管理不顺畅,考核机制有所缺失,影响了会计核算监督职能的发挥。
(二)监督模式的制约。
按照《办法》规定,目前大多采取集中监督模式对所辖会计核算业务实施监督,要求是在核算业务发生后,对核算结果实施的复核和审验。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会计资料为隔日传递,监督部门通常要在“T+1”或“T+2”工作内完成监督事项。即使会计集中核算业务使用计算机监督,也只在核算系统提交业务截止后,监督部门才能采集影像信息进行监督。受监督时滞的影响,事后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大多局限于凭证要素规范性和账务处理的准确性等业务合规性方面,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和偏差,风险防范的时效性难以保证。
(三)监督手段的制约。
《办法》要求,会计核算监督应采取人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相结合的手段。目前,除了会计集中核算业务监督采用人总行开发的事后监督系统进行监督外,国库、发行等会计核算业务仍采用人工监督方式。由于没有计算机监督程序的约束,缺乏校验手段,监督人员只是对会计凭证进行翻阅、审核操作,可能存在省略监督步骤或减少监督内容情况。这种局限于具体业务表层监督方式,履职成效会受监督人员水平、监督技能、职业操守的影响,带来监督质量差异。
(四)标准层面的制约。
会计核算监督在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核、控制和检验操作中,如何规范履职、监督到哪一步等监督标准是体现监督效能的关键。由于现行事后监督的业务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缺乏系统的梳理以及必要的更新,未能形成客观独立的监督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缺少硬性质控指标,造成各地监督流程、监督方法、监督标准、风险点识别等不一致,会计核算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开展不平衡,影响了业务行为的规范性,制约了监督效能的提高。
二、基层央行实施标准化监督的积极作用
基层央行会计核算监督的“独立性、连续性、及时性、全面性、重点性”工作特点,决定其实施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性。有了标准化,履职成效即使换了不同的人来操作,也不会出现太大的差异,对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促进自身发展等具有积极作用。
(一)有利于监督职能的发挥。
随着央行二代支付系统的建设、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的推广应用,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从理念、内容到账务处理流程都发生重大变化,事后监督是会计核算的延续,必须符合会计核算发展的要求,制定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标准化的规章制度和监督系统,以适应央行会计核算发展的需要。
(二)有利于监督效能的提升。
有了统一的监督依据,监督人员能够按照业务制度化要求规范操作,保证监督活动有序进行。通过标准化管理,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核算差错和违规操作行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央行整体会计核算水平。
(三)有利于资金风险的防范。
标准化管理应明确风险点和防范措施,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提示和评价机制,可方便监督人员直观、快捷地掌握监督方法,提高监督针对性和监督人员风险甄别、防范能力,能够促进核算部门不断完善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发挥会计核算监督在基层央行风险防范体系中的作用。
三、加强会计核算监督标准化管理的建议
(一)制定监督制度,确立工作准则。
完善监督依据是事后监督标准化管理的保证,需要从较高层面同步进行监督业务规程的整合、设计。根据会计核算部门新业务的出台或变动,统一完善监督工作制度、规程、质量考核指标等,不仅要对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和方式、监督工作程序、监督工作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还要扎口梳理核算业务风险点,明确风险识别标志与等级,在监督要点、差错分类、处理办法等方面进行明确,形成基层行监督工作准则,做到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监督工作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促进监督人员行为规范、履职到位。
(二)改进监督手段,优化监督模式。
完善会计核算监督系统功能是监督标准化管理的支撑,通过科学、完备的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效能。一方面,要加快投入计算机监督系统建设,应用电子化监督方式,以配备辅助软件和后台终端的实时识别功能为监督模式,对账务处理、资金汇划、参数变更、核算进程等重要数据信息进行比对、跟踪,以解决人工监督方式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另一方面,走出单纯合规性监督的局限,通过监督系统增加会计核算风险识别、提示和控制功能,做到风险等级自动归类,风险预警智能检索,打造风险性监督新模式,实现向实时监督、重点监督、风险监督的转型,真正发挥事后监督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的作用。
(三)统一监督标准,提升监督效能。
设置必要的监督指标是事后监督标准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基层央行要依据相关指引的要求,制定较为清晰的岗位职责;按照业务类型细化监督方法、操作流程、关联要素、限时指标、监督步骤等,从操作层面明确具体监督要求,确保监督工作正常、有序、高效、协调、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还要以制度对照为导向,对不同业务部门特定风险和个体风险进行赋值量化,确定不同的分析预警级别,制定核算风险的识别、分析和应对措施。依据监督结果建立监督数据信息资料库,运用风险控制指标进行监控、分析和预警,实现监督标准化管理的延伸与拓展,促进核算质量不断提高。
(四)构建“大会计”机制,拓展监督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