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推理的定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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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推理的定义

逻辑推理的定义范文1

【关键词】 数学 公理化方法 研究数学 作用

【中图分类号】 G4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962(2013)02(b)-0042-01

1 数学公理化方法概述

1.1 数学公理化方法的内涵

纯形式公理化方法的特征是具有高度的形式化和抽象化,系统的基本概念、基本关系用抽象的符号表示,命题由符号组成的公式表示,命题的证明用一个公式串表达。一个符号化的形式系统只有在解释之后才有意义。同时,作为一个符号化的形式系统,可以用来提供简洁精确的形式化语言;提供数量分析及计算的方法;提供逻辑推理的工具。

公理化方法的具体形态有三种:实体性公理化方法、形式公理化方法和纯形式公理化方法,用它们建构起来的理论体系分别为《几何原本》、《几何基础》和ZFC公理系统。

1.2 公理化方法的基本思想

数学是撇开现实世界的具体内容来研究其量性特征形式与关系的。其结果只有经过证明才可信,而数学证明采用的是逻辑推理方法,根据逻辑推理的规则,每步推理都要有个大前提,我们不难想象到,最初的那个大前提是不可能再由另外的大前提导出的,既是说,我们的逆推过程总有个“尽头”,同样,概念需要定义,新概念由前此概念定义,必也出现这样的情况最原始的概念无法定义。

因此,我们要想建立一门科学的严格的理论体系,只能采取如下方法:让该门学科的某些概念以及与之有关的某些关系作为不加定义的原始概念与公设或公理,而以后的全部概念及其性质要求均由原始概念与公设或公理经过精确定义与逻辑推理的方法演绎出来,这种从尽可能少的一组原始概念和公设或公理出发,运用逻辑推理原则,建立科学体系的方法叫做公理化方法。

2 数学公理化方法的逻辑特征

2.1 协调性

无矛盾性要求在一个公理系统中,公理之间不能自相矛盾,由公理系推出的结果也不能矛盾,即不能同时推出命题A与其否定命题,显然,这是对公理系统的最基本的要求。如何证明给定的公理系统的无矛盾性呢?若想通过“由这一公理系作出全部可能的推论并指出其中没有矛盾”来证明是不可能的。

2.2 独立性

独立性要求在一个公理系统中,被选定的公理组中任何一个公理都不能由其他公理推出。独立性其实要求的是公理组中公理之间不能有依从关系,若某一公理被其余公理推出,那它实质上就是一个定理,在公理组中就是多余的,所以,独立性要求公理组中公理数目最少。

2.3 完备性

完备性要求在一个公理系统中,公理组的选取能保证由公理组推出该系统的全部真命题,所以,公理不能过少,否则就推不出某些真命题,这是关于完备性的古典定义。现代数学常借助模型的同构给公理系的完备性下定义,即如果公理系T的所有模型或解释都彼此同构,就称这个公理系是完备的。

在上述公理化方法的三个特征中,无矛盾性是最重要而又是非有不可的。独立性从理论上讲,从完美简炼上讲,应该要求,因为公理和定理在整个系统中处的地位不同,公理是出发点,定理是推出的,不能混在一块。但是,独立性要求有时可降低。现行中学几何体系就放弃了这一要求。至于完备性,要求就大大放宽了;而且“从研究完备的公理系确定的对象转向研究其公理系不完备的对象”被认为是现代数学的特征之一。

3 数学公理化方法在研究数学中的作用和意义

3.1 表述和总结科学理论

公理化方法使有关的理论系统化,把它们按照某种逻辑顺序构建成一个系统,因而便于人们系统地理解知识体系,便于掌握理论的本质。它是应用演绎推理的基本方法,它为认识世界提供了演绎推理的模式,提供了一种理性证明的手段,它是表述科学理论一种比较完善的方法,它为各门科学提供了一种思想方法上的示范和有效的表述手段,有利于促进理论的完善和严格化。它赋与数学内在的统一性,有助于人们了解数学各分支、各部门之间的本质联系。

3.2 完善和创新理论

公理化方法的应用要求一门科学的充分成熟: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基础知识,进行了一定的系统分析和研究,对该门学科知识结构有了较深入的理解。因此,实现公理化的过程也是深入研究理论体系的过程。采用公理化方法还可以发现和补充理论系统中的缺陷和漏洞。从而有利于完善已有理论,创建新的理论。

3.3 培养和熏陶人们的逻辑思维能力

数学学习,重要的不在于只是记住概念、公式、定理和法则,而在于学会如何去获得这些知识,即学会正确地进行数学思维,逻辑思维正是数学思维的核心成分之一。逻辑思维能力是一种重要的数学能力。而公理化方法使逻辑思维在数学中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大大提高了数学教育的成效,实现高度的思维经济,这无疑对培养和熏陶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有其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此外,由于公理化方法可以揭示一个数学系统和分支的内在规律性,从而使它系统化,这也无疑有利于人们学习和掌握。

4 结语

公理化方法是是建立某些抽象学科的基础,是加工、整理知识,建立科学理论的工具,公理系统的形成是数学分支发展的新起点。公理化方法有助于发现新的数学成果,可以探索各个数学分支的逻辑结构,发现新问题,促进和推动新理论的创立和发展。对各门自然科学的表述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同时公理化方法对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数学知识、数学方法及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公理化方法本身及其在数学理论和实践应用中的巨大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还在继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文平.论数学公理化方法在数学发展中的推动作用[J].读写算,2010(16).

逻辑推理的定义范文2

并联现象中最先“成就”的那一个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串联现象中最后“成就”的那一个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原因和条件的区别全在于出现的时间不同。在此基础上,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根本原因和一般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偶然原因和必然原因等,都可以作出合理解释。

关键词:因果关系原因和条件 内外因关系 逻辑方法

破坏分子发现炸药仓库的守护卫兵在后半夜两次交接班时警惕性较差,遂利用这一疏漏,接近仓库点燃引爆物引发仓库爆炸,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的行为无疑是仓库“爆炸”的原因。有人认为,保卫工作的“疏漏”也是“爆炸”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还有人根据内外因原理认为,“炸药能够爆炸”(具有爆炸的性能)是内因,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是外因。内因是根本的、决定性的原因。如果仓库内存放的只是一堆石子而没有炸药,就不会出现爆炸的结果。这一说法看似可笑,但与所说的“温度不能使石头变成小鸡”的例子是颇为类似的。

人们普遍认识到,现实中的因果关系是复杂的,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况。人们还从不同的角度把原因分为“直接—间接、主要—次要、重要—一般、偶然—必然”等等。但由于这些划分标准没有给予严格界定,这就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概念进行严格定义,建立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并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作出解释。

一、基本因果关系模型

哲学上把现象和现象之间那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其中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引起”和“被引起”却有大不相同的看法,结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因果关系表述形式。但是表述越是复杂,越容易出现模糊和混乱,给科学地认识因果关系造成困难。所以对因果关系,学界至今还没有建构起比较完整的理论框架。

笔者以为,要想在因果关系研究上有所突破,应当借用数理逻辑的思想,从基本假设和定义出发,建构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理论),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给予解释。

作为建构模型基础的基本假设和定义,都必须从现实世界中归纳出来。模型本身,也应当反映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经济学研究的主体(基本单位)是个人,研究的内容是人的活动(体现了与外界的关系)。笔者从经济学得到启发,把通常所说的“事物”分解为动态的“事”和静态“物”两类。“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事”则是“物”的动态变化过程,它体现了主体“物”之间的关系。所以,“事”是由“物”参与产生的,而静态的“物”则可以独立存在。

但是为了利用人们熟知的哲学术语,我们做如下定义:

静态的“物”叫做“事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用A、B、C等表示;“事物”的变化叫做“现象”,是哲学研究的内容,用A、B等表示;“引起”用“”表示;A现象“引起”B现象,即现象A是结果B的原因,用“AB”表示。

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可以用开关的“开、关”与灯泡的“亮、灭”来表示。我们用导线把电池、开关、灯泡三个元件串联起来,构成一个简单电路,静态的开关、灯泡、电池、导线就是“事物”,开关状态的变化(开和关互变)与灯泡状态的变化(灭和亮互变)就是“现象”。“开关由关到开”与“灯泡由灭到亮”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开关开”与“灯泡亮”(或“开关关与灯泡灭”)就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可以用符号“AB”。我们把它作为“基本因果关系”的模型。下面就以“基本因果关系”为基础,讨论现实世界中复杂的因果关系。

二、区分原因和条件

我们把与结果发生有关的所有先前情况统称为“先前因素”,探索因果关系就是要确定哪些(个)先前因素是原因,哪些先前因素是条件。

与因果现象实际发生的过程正好相反,人们在探讨因果关系时往往是先知道结果,而后才去探讨其原因,这一过程称为“执果索因”。“执果索因”中必须利用“逻辑推理”,推断哪些现象可能引起结果的出现。

如果几个现象必须全部出现,结果才出现,即对于结果来说(注意,是对于特定结果来说的),这些现象缺一不可,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串联现象”;如果几个现象中只要有一个出现,结果就必然出现,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并联现象”。“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是相关现象的两类基本关系。串联和并联“混合”的现象,可在此基础上研究,本文从略)。在一个电路中,串联开关的每一个都必须“由关到开”,才会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串联现象”;类似地,并联开关只要有一个“由关到开”,即可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来说,并联开关的每一个“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并联现象。

我们之所以强调“对于特定的结果来说……”,是由于对于不同的结果来说,现象之间的关系就根本不同。例如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任何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都可以引起这一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并联现象”。同理还可以得出,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并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串联现象”。

在强调一遍,“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的划分,是在“执果索因”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结果的现象从理论上进行的划分,而现实中究竟是哪个现象“引起”了结果的发生,则必须从其它方面入手解决。为此,我们必须引入时间因素(参数)。

我们先研究“串联现象”。假设有n个“串联现象”,我们对它们发生(成就)的时间次序进行排列,分别为第1、2、3……n个现象。由于对结果现象来说,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而直到第n-1个现象出现,结果都没有发生,即它们都没有“引起”结果发生,所以都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第n个现象一出现,结果就发生了,根据“因果关系定义”,它就应当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其它n-1个现象则只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同理,“并联现象”中任何一个现象的出现都足以引起结果的出现,所以并联现象中最先出现的那个现象就“引起”了结果现象的出现,所以它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可见,时间因素对于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认为,从逻辑上说,原因和条件并无区别(因为逻辑分析不考虑时间因素)。只是由于它们出现的时间次序不同,才区分出“原因”和“条件”。

三、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

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如前所述,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最根本的区别是,逻辑推理不考虑时间因素,而因果关系却必须考虑时间因素。例如“父母结合”后“生出儿子”,在因果关系中,“父母结合”是原因,“生出儿子”是结果,二者不能颠倒。但从逻辑推理上说,男女结合却不一定能够生出儿子;反过来说,只要有“儿子出生”这一“条件”,则必然能够推出“父母结合”这一结论。写成逻辑推理形式,就是“因为儿子,所以父母”。由于有人把“因为……所以……”框架下的逻辑推理都看做“因果关系”,结果儿子倒成了父母的原因,闹出大笑话。从这一情况可以看出,用“因为……所以……”形式表述的关系,也可能不是因果关系。

2、逻辑推理的条件是有限的,而在任何一个因果关系中,“条件”实际上是无限的。在逻辑推理中,有时一个条件即可推出一个结论,有时多个条件才能推出一个结论。但即使多个条件推出一个结论,这些条件的个数也都是有限的。但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却大不相同,与结果现象有关的条件实际上是无限(多)的,无法把它们穷举出来。例如在我们的简单电路中,导线的性能,元件的材料,以及是谁拉动了开关,他为什么要拉动等等,都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情况。在研究中,我们只能够限定范围,对那些“不言而喻”的条件也只能“略而不提”,对那些超出界限的情况也不再研究。总之,现实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要比逻辑推理中的“条件和结论的关系”复杂许多倍。

3、逻辑推理中(主要指演义推理),条件必然蕴涵结论;但在因果关系中,原因并不必然蕴涵结论,而只有在“条件”都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原因的出现才引起了结果的发生。例如在电路中,n个串联开关中,只有在前n-1个开关都发生了“由关到开”的变化之后,即在特定条件都已经“成就”之后,第n个开关“由关到开”才能够成为灯泡由灭变亮的“原因”。如果我们预先把n个开关进行编号,或者设想它们的颜色各不相同但功能完全相同,最后一个发生“由关到开”变化的那个开关是红色的,那么只要前面n-1个开关中只要有一个没有发生“由关到开”的变化,那么红色开关“由关到开”的变化就并不能“引起”灯泡由灭变亮的结果。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个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都是特定的原因引起了特定的结果。也许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在实验室中可以严格限定条件),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才是确定不变的:相同的原因必然引起相同的结果,不同的原因引起不同的结果,就象人们在白开水中加入砂糖则必然使白开水变甜,而加入食盐则会使白开水变咸一样起清楚明确。通常人们认为,“同果必然有同因”,“异果必然有异因”,这一原理也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才是有效的。

4、因果关系是“现实”关系,只有在原因现象和结果现象已经发生之后,我们才说,原因A和结果B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逻辑推理”是一种“理论”推导,它不需要任何现实性做支撑,条件就必然蕴涵结论。演绎推理的逻辑结构是:

若A包含于B,并且B包含于C,则A包含于C。就象初等数学中A<B并且B<C,那么A<C一样。

但是因果关系却不具有这种传递性。即A是B的原因,并且B是C的原因,却不能得出A是C的原因。即结果原因的原因,不是结果的原因,就象西欧封建社会中的等级关系那样: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当然,也有人把原因的原因看作结果的原因,就象我的祖先的祖先,也是我的祖先一样。但如果这样理解因果关系,那么秦始皇统一中国也许就是两千多年来一切社会事件的原因,一切事物的最终原因就都是自然界本身。这样理解因果关系,就丧失了研究的意义。如果严格套用因果关系定义,可以看到这些理解并不符合因果关系定义。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正是由于理论必须符合现实,它才能够解释和预测现实。逻辑推理尽管是理论上的,也许正是由于它是理论上的,所以可以用于推测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并由现实予以证实和证伪。实际上人们也正是这样利用逻辑推理来探索因果关系的。结果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经常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与逻辑推理中的“结论”相混淆,例如有人把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结论称为“结果”。问“杀人案有结果了吗?”答曰“有,是张三谋财杀人!”这里的所谓“结果”,实际上是指找到了“杀人结果”的“原因”,它应当属于逻辑推理的“结论”而不是现实中因果关系的“结果”。再如我看到李四到医院就诊,由于就诊人都是因为有病,所以我就可以根据李四就诊推断他患了病,既由“就诊”这一条件得出了“有病”这一结论。但在平时,我们会说“因为我看见李四就诊,所以李四有病”。这样的表述,“就诊”好象成了“有病”的原因,正好颠倒了其中的因果关系。所以我们在分析“因为……所以……”这样的表述时,一定要搞清它是逻辑推理,还是因果关系。

四、复杂因果关系分析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说,有时出现“多因一果”,有时出现“一因多果”,还有时出现“多因多果”。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些情况呢?

1、“多因一果”关系分析:

从逻辑上说,多个条件得出一个结论的情况很多,但只要引入时间因素“降到”现实中来,可以看到所谓“多因”,实际上只有一个是原因,而其它因素都是条件,就象串联开关和并联开关中只有一个的变化是原因,而其它都是条件一样。还有一个简单例子是有人认为“父和母都是儿子的原因,并且不分先后次序”,即两个原因“引起”一个结果。但这是由于没有正确应用概念产生的缺陷。严格说来,原因现象和结果现象都应当是动态的,而父、母及儿子都是静态的“物”,不符合“原因”和“结果”的要求。父母的“结合”与儿子的“出生”才是动态“现象”,它们才符合因果关系定义的要求。所以正确的因果关系表述应当是,“父母结合是儿子出生的原因”,原因和结果之间仍然是“一因一果”关系。

另外,笼统地看待结果却具体地探索原因,也会出现所谓的多因一果。例如,笼统地认识社会,会得出“社会秩序混乱”这一结果,应当说这是一个非常宏观的“现象”。如果在同一层次上分析原因,应当有一个宏观的术语表示“原因”。但实际上,到现在人们甚至还没有试图用一个宏观术语来表述这一宏观原因,于是只好谈论(许多)具体原因,由于具体原因很多,实际上无法统计,人们注意到这一情况,所以认为“多因一果”情况大量存在。但如果在同一层次上认识问题,就可以认为“社会秩序混乱是人的活动造成的”。只要在同一层次认识问题,就仍然是一果一因。

还有一种复杂的因果关系“链条”(一连串的因果关系),人们往往把中间环节中出现的“结果”都作为最后结果的“原因”,于是就出现所谓的“多因一果情况”。例如,人们往往把一个人所有的“直系祖先”都看作产生这个人的“原因”。但是如前所述,把一个人的“出生”作为结果,父母的“结合”应当是原因,而祖父母的结合则是“父亲”出生的原因,外祖父母的结合则是“母亲”出生的原因……

有人认为2004年美国总统大选时,布什战胜克里而连任总统,是亿万选民投票的结果,其中每一个投布什选票的选民都是布什当选为总统这一结果的“原因”。所以是亿万原因引起了一个结果。但如果我们引入时间因素,设想每个选民在不同的时刻投票,那么决定选举结果的是其中某一个选民的选票,他的票使克里的支持者再没有反败为胜的可能,他的投票才是布什当选总统的“原因”,而此前投票的其他选民则只是这一结果出现的条件(尽管也是非常必要的条件),此后投布什选票的选民,实际上在“布什当选总统”这一结果现象中没有起到作用(如果把选票总数作为“结果”,当然每个选民都起了作用)。但在这一事件中,原因和条件的区分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所以也没人进行这一分析。

2、“一因多果”关系分析

“一因多果”的情况与“多因一果”的情况正好相反。首先,现实世界中存在连续因果关系,人们往往把最初因果关系之后,结果作为原因又引起的结果都看做最初原因的结果。例如一个(对)祖先可能有许多直系后裔,如果把每个后裔都作为“结果”,就出现“一因多果”的情况。

其次,宏观地认识原因而微观地认识结果,则是“一因多果”的更为普遍的情况。例如把世界上“人口太多”看作原因,它当然会引起许多具体结果。因为人口有几十亿,每个人都要活动,都会引起相应的结果,于是也出现一因多果的情况。一因多果可以用宏观模型“总电闸断开”与“每个用电器停电”之间的关系表示。这显然是在不同层次上认识问题造成的。如果我们限定在同一层次上分析问题,就可以说,“总电闸断开”是原因,“全局停电”是结果,仍然是一因一果的关系。

3、“多因多果”关系分析

“多因多果”的现象,实际上是一因一果关系的复合。只要从结果中分解出单一结果,则不难在原因中分解出对应的单一原因。例如,厨师在做汤时使用了很多作料,汤的味道鲜美可口。鲜美可口的味道是由许多单一的“味道”组合而成的,我们可以把它分解为单一味道分别加以研究。我们假定该汤的味道有苦、辣、酸、甜、咸五种,再分别探讨,这五种味道是如何产生的。也许我们发现做汤前只加入了两种调味品,即食盐和五香粉。食盐是单一调味品,它产生了“咸味”;但五香粉是一种混合物,它由几种调料混合而成,只要再继续分解,就可以找出是哪种物质产生了苦味,哪种物质产生了辣味等等。于是在“物质”和“味道”之间就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

五、不同学科对因果关系的不同认识和定义

我们前面是从哲学上对因果关系进行定义的分析的,但是不同学科对因果关系往往有不同的定义和认识。最典型的就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就大不相同。

例如,果园主人为了防止有人偷果子,故意喷洒了巨毒农药,导致偷果子的人中毒死亡。按照我们的严格分析,对“死亡”来说,“喷洒农药”、“偷果子”、“误食”是“串联现象”,最后一个现象“误食”,应当是死亡的“原因”,而“喷洒农药”、“偷果子”则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但在法律上,追查责任的标准是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由于果园主人违反了农药使用规定,主观上有过错(民事上不分故意和过失),所以就认为果园主人“喷洒农药”的行为与偷果人中毒“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于是判决果园主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对付老鼠,我们可以从市场上购买一个鼠夹子,放置在老鼠经常出没的地方,最后确实逮住了老鼠。对于这一结果来说,我们往往说,“安放”鼠夹子的行为是原因,“逮住”老鼠是结果。但这样说并不严格符合“因果关系定义”。根据我们的分析,“安放”鼠夹子时,结果并没有发生,所以不应该是引起结果的原因。最后的因素是老鼠“接触”到了夹子鼠,它才是引起结果现象发生的原因。

在法律上把有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都称为“原因”。例如在公路边挖沟修管道,没有作出明显标记,致使晚上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行人摔倒。如果行人是正常行使无过错,就认为挖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尽管按照因果关系定义,行人的行为是原因,而挖沟只是引起结果发生的有关“条件”。

六、回到问题

利用因果关系基本模型,可以对日常生活中与因果关系有关的情况作出分析和解释。例如所谓的主要原因,是把“条件”都作为原因,根据它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区分;间接原因,则是原因的原因或条件的原因而已;偶然原因是考察原因(或条件)的来源,把来源“偶然”的原因称为“偶然原因”;根本原因是探讨原因的原因,直到在特定范围内无法再继续探讨为止。有人把根本原因称为“终极原因”,但是如前所述,如果不限定范围,任何事物的终极原因都是自然界本身。所以脱离一定范围,终极原因的探讨就毫无意义。

历史学家总想探讨社会发展的终极原因,这一想法是值得赞赏的。但是既然要探讨终极原因,就应当限定范围,确定探讨到什么程度为止。美国经济学家诺思就探讨到“人口的自然增长”。应当说,在社会科学的界限内,这一原因确实可以称为“终极原因”,因为再往前探讨“人口自然增长”的原因,就是人的生物属性,这就超出了社会科学的范围。笔者认为,古代中国社会的长期停滞根源于特定的地理条件,也是归结到在社会科学范围无法解释的界限为止。

还是回到我们的炸药仓库爆炸的问题上来吧!在炸药仓库爆炸事件中,根据我们已经阐述的原理,破坏分子“点燃”导火线的行为应当是原因;“炸药能够爆炸”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条件。保卫工作的“疏漏”,是一个持续存在的因素,所以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分析。首先,它被破坏分子发现,使他产生了引发爆炸的特定目的;其后,在破坏分子具体实施爆炸时,又被其直接利用接近仓库。从激发了破坏分子的犯罪目的看,保卫工作疏漏是条件的原因,也可以称为“间接原因”;从被破坏分子利用接近仓库的角度看,保卫工作疏漏又是仓库爆炸的直接“条件”。

“内因外因”则是以某一事物作为界限,把界限内的各种因素(条件)都称为内因,把界限外的事物都称为外因。笔者以为,把内因看成主要的、第一位的原因,也许在教育人们发挥主观努力上具有作用,但却难以对其进行严格的科学分析。用所谓“内外因关系原理”解释现实生活,则往往闹出大笑话。例如用石头去砸鸡蛋,结果当然是“鸡蛋破碎”。在“用石头砸”和“鸡蛋破碎”这两个现象中无疑存在因果关系,甚至可以说“砸”是“碎”的最直接、最主要、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而没有人把“鸡蛋本身不够坚硬”作为“鸡蛋破碎”原因。

逻辑推理的定义范文3

    一、知识结构、逻辑推理及相互间的关系。

    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构建良好的数学知识结构是培养发展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乌辛斯基早 就指出:“所谓智力发展不是别的,只是很好组织起来的知识体系。”而知识体系因为其内在的逻辑结构而获 得逻辑意义。数学中基本的概念、性质、法则、公式等都是遵循科学的逻辑性构成的。

    “数学作为一种演绎系统,它的重要特点是,除了它的基本概念以外,其余一切概念都是通过定义引入的 。”这种演绎系统一方面使得数学内容以逻辑意义相关联。另一方面从知识结构所蕴含的逻辑思维形式中得到 的研究方法(如逻辑推理等),再去获取更多的知识。如学习“能同时被2、5整除的数的特征”时,我们是通 过演绎推理得到的:

    所有能被2整除的数的末尾是0、2、4、6、8;

    所有能被5整除的数的末尾是0、5;

    因此,能同时被2、5整除的数的末尾是0。

    数学中的这种推理形式一旦被学生所熟识,他们又会运用它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作出新的判断和推理。

    学生知识的习得和构建,主要依赖认知结构中原有的适当观念,去影响和促进新的理解、掌握,沟通新上 知识的互相联系,形成新的认知结构系统,这是数学知识学习过程中的同化现象。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 新旧知识建立下位联系;二是新旧知识建立上位联系;三是新旧知识建立联合意义。这三方面与逻辑结构中的 三类推理恰好建立相应的联系。推理,是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得出新的判断的过程。通常有:演绎推理( 从一般性的前提推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归纳推理(从特殊的前提推出一般结论的推理);类比推理(从特 殊的前提推出特殊结论的推理或从一般前提推出一般结论的推理)。如:教学“循环小数”时,先在黑板上出 示算式1.2÷0.3=4、1÷2=0.5、4.8÷4=1.2、0.666÷2=0.333;1÷3=0.333……、70.7÷33=2.14242……、29 9÷37=8.081081……等。观察各式的商学生们直观认识到:小数有有限小数、无限小数之分。进而从一组无限 小数中,发现了循环小数的本质属性,得到了循环小数的定义。由两个或几个单称判断10.333…的数字3依次不 断地重复出现,2.14242…的数字42依次不断重复出现等,得出一个新的全称判断(循环小数的定义)是归纳推 理的一种方法。

    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结合教学内容,有意识地把逻辑规律引入教学,注意示范、点拨,显然是有利于发 展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二、逻辑推理在教与学过程中的应用。

    1.如果原有的认知结构观念极其抽象,概括性和包容性高于新知识,新旧知识建立下位联系、新知识从属 于旧知识时,那么宜适当运用演绎推理的规则,由一般性的前提推出特殊性的结论。

    “演绎的实质就是认为每一特殊(具体)情况应当看作一般情况的特例”。为了得以关于某一对象的具体 知识,先要找出这一对象的类(最近的类概念),再将这一对象的类的属性应用于哪个对象。如:运用乘法分 配律简便运算时,学生必须以清晰、稳固的乘法分配律知识为基础,才能得出:

    999×999+999=999×(999+1)=999000

    这里999×999+999=999×(999+1)是根据一般性判断a×c+b×c=(a+b)×c推出的。当学生理解这种推理的顺 序,且懂得要使演绎推理正确,首先要前提正确,并学会使用这样的语言:

    只有两个约数(1和它本身)的数是质数;

    101只有两个约数;

    101是质数。

    那么,符合形式逻辑的演绎法则就初步被学生所掌握。

    在知识层面中,这种类属过程的多次进行,就导致知识不断产生新的层次,其逻辑结构就越加严密,新的 知识也就会不断分化和精确化,就可以逐渐演绎出新的类属性的具体知识。教学中正确把握这种结构,用演绎 推理的手段组织学习过程,不但能培养学生的思考方法,理解内容的逻辑结构,还能提高学生的模式辨认能力 ,缩短推理过程,快速找到解题途径。

    在新旧知识建立下位联系时,整个类属过程可分化为两种情况。

    (1)当新知识从属于旧知识时,新知识只是旧知识的派生物。可以从原有认识结构中直接推衍。新知识可以 直接纳入原有的认知结构中。

    如学生已学过两位数的笔算,清晰而稳固地掌握了加法的计算法则,现在要学三、四位数的加法,只要让 学生思考并回忆两位数加法计算的表象结构,适当地点拨一下三、四位数加法与两位数加法有相同的笔算法则 ,学生就能顺利解决新课题。新知识很快被旧知识同化,并使原有笔算法则得到充实新的知识获得意义。虽然 这些知识的外延得到扩大,但内涵不变。

    教学中,掌握这些知识的内涵的逻辑结构,就会有一个清晰的教学思路,就会自觉地运用演绎推理的手段 ,与学生一起愉快地顺利地进行下位学习。就不会在讲三、四位数加法时,着眼于竭力以三、四位数加法为例 证,说明加法的计算法则。

逻辑推理的定义范文4

1.研究的背景

几何课程改革历来是人们关注的焦点。2005年第四期《数学通报》刊登了一些数学家的观点:初中是青少年智力发展最为迅猛的阶段,此阶段如果推理论证能力训练不足,那么学生后续的理性概括能力、抽象能力、科学精神都会不足。同年,《光明日报》教育周刊上报道了姜伯驹院士的类似观点。数学家们基本上都对平面几何部分的改革提出质疑,反对删掉过多的内容。一线教师也特别青睐平面几何在解决问题时所表现出的优越性:难度的层次性、结果的可预见性,特别是其对于学生的推理能力培养具有良好的价值。而课标修订组的专家认为,所有的数学内容都具有培养学生的推理能力的价值。2011年颁布的《初中数学课程标准(修订)》进一步削弱了对平面几何的要求,如删除了梯形、等腰梯形的相关内容,视点、视角、盲区,计算圆锥的侧面积和全面积等。这更加引发了许多一线教师和从事教育的专家学者对平面几何改革的讨论。

本研究通过调查学生的几何推理能力与学生的几何思维水平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思维水平的学生在几何推理能力方面的差异,试图诊断八年级学生几何推理能力属于哪个几何思维水平,以及不同推理能力的思维水平特点,进而为中学数学教育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建议,让中学数学教师更好地了解学生,从而促使其在实践中更加科学、有效地运用现代教育理念组织课堂教学。

2.概念界定

(1)几何推理

几何推理是课程改革中的关键概念,它是课程改革中为取代几何证明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认为,几何推理就是几何证明,其实几何推理并不等价于几何证明,几何证明就是严密的逻辑演绎推理,需要有充足的已知条件和理论依据,才能对问题进行求解。而几何推理在解决问题时对条件的要求相对较低,它可以是在少量已知条件的情况下对问题的结果进行大胆猜想,然后小心求证。因为现实问题通常都是欠缺条件的,所以课程改革提倡几何推理更具有一般性,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维品质,掌握思维方法,特别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目前,中外学者关于几何推理的方式研究,比较一致的看法有:图形推理、类比推理、自然推理、归纳推理、形式逻辑推理等[1]。图形推理也称直观推理,就是由一个或若干个已知图形而推出另外一些图形或信息的思维过程。一个图形推理由三要素构成:前提、推理要求和结论。类比推理简称类推、类比,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有部分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的其他属性也相同的推理。自然推理,也可称为描述性推理,是运用日常语言,对事物进行描述论证、说理。归纳推理是人根据已掌握的图形知识及观察到的图形变化规律,推导出未观察到的图形知识。关于形式逻辑推理,中小学教材中的几何证明通常都属于形式逻辑推理,需要严谨的逻辑思维推理能力。

(2)几何推理的层次划分

上世纪50年代,荷兰的范希尔夫妇划分的几何思维理论对几何课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范希尔几何分类理论把几何思维分成以下几个水平[2]。

水平0,视觉。这个阶段儿童能通过整体轮廓辨认图形,并能操作其几何构图元素(如边、角);能画图或仿画图形,使用标准或不标准名称描述几何图形;能根据对形状的操作解决几何问题等。水平1,分析。该阶段儿童能分析图形的组成要素及特征,并依此建立图形的特性,利用这些特性解决几何问题,但无法解释性质间的关系,也无法了解图形的定义;能根据组成要素比较两个形体,利用某一性质做图形分类等。水平2,非形式化的演绎。该阶段儿童能建立图形及图形性质之间的关系,可以提出非形式化的推论,了解建构图形的要素,能进一步探求图形的内在属性和其包含关系,使用公式与定义及发现的性质做演绎推论。水平3,形式的演绎。该阶段学生可以了解到证明的重要性和了解“不定义元素”、“定理”和“公理”的意义,确信几何定理是需要形式逻辑推演才能建立的,理解解决几何问题必须具备充分或必要条件;能猜测并尝试用演绎方式证实其猜测,能够以逻辑推理解释几何学中的公理、定义、定理等。水平4,严密性。在这个层次能在不同的公理系统下严谨地建立定理以分析比较不同的几何系统,如欧氏几何与非欧氏几何系统的比较。

范希尔的几何思维理论反映出学生几何能力的发展分为五个水平,学生几何思维水平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具有从低到高发展的次序性和进阶性,范希尔几何理论是指导几何课程改革和几何教学实践的重要理论依据。几何思维理论怎样才能走进课堂教学实践中?关键在于立足我国数学教育现状,充分了解学生的几何思维水平的情况,并与课标理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指导当前的几何课程改革。这样,理论才能具有实质性的指导意义并且才能得到更有效的应用和推广。

二、 研究方法

1.研究工具

本文对几何推理能力的研究主要包含图形推理能力、类比推理能力、自然推理能力、归纳推理能力、逻辑演绎推理能力五种。按照范希尔几何层次各编制15道试题,总计75道题。每道题5分,总分375分,题型设计上都采用选择题,测验时间2小时。试题是经高校从事数学教育的三位专家和二位从事多年一线数学教学工作的中学高级教师商讨确定的。在几何能力各具体因素的几何思维水平划分上采用如下方式:其中每一层次3道试题,每一层次学生正确解答2道试题及以上,就判断学生在该推理方式上到达该层次水平,如果学生仅能够正确做出1道试题及以下,就把该学生的几何层次归属为下一等级。如学生在归纳推理中第四层次上正确解答出2道试题,就认为学生的归纳推理能力达到第四层次,若学生在第四层次上正确解答出1道试题,就判定其归纳推理能力为第三层次。在0层次上无论是否正确解答试题都划归为0层次。

2.取样

本研究从贵阳、兴义、毕节三个城市分别随机抽取农村、城市各一所初中学校,在每所学校八年级里随机抽取一个班级进行测试。本次参加调查的学生人数为751人,其中测试问卷答题无法辨认或无法归属其几何思维发展水平的有59人。如在第一层次水平上没能够正确解答2道题,而在第二层次上能够正确解答2道或3道题。剔除这些样本后,有效试卷692份,有效率92.1%。

3.统计工具

本研究主要采用SPSS13.0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

三、 研究结果

1.八年级学生几何推理能力与范希尔几何思考层次相关性

表1 八年级学生几何推理能力和范希尔几何思维水平相关性分析

“**P

由表1可知,范希尔几何思维水平与学生的几何推理能力成显著的正相关。说明学生的几何推理能力强,几何思维的水平就高。观察学生的几何推理能力各因素,其相互之间也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自然推理也存在中度的相关性(相关系数分别是0.428、0.437),这说明学生的推理能力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发展学生的几何推理能力需要整体考量。

2.不同几何思维水平学生的几何推理能力平均分和标准差

本研究中,对学生几何推理能力划分的主要标准是,若学生在几何推理的五个因素测验上,有三个及以下因素归属某水平,则其几何推理能力归属到下一水平,若有四个或五个因素归属某水平,则几何推理能力就归属某水平。如学生在几何推理能力测验中,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图形推理都属范希尔几何思维理论2水平,而自然推理、形式逻辑推理归属范希尔几何层次3水平,则其几何推理能力归为范希尔几何层次2水平。学生的几何能力最低划归为0层次水平。八年级学生几何推理能力所处的几何思维水平见表2。

表2不同几何思维水平的学生在几何推理能力方面的具体表现

从表2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八年级学生几何推理能力在思维水平上主要集中在2、3两个层次。这说明,大多数学生具备较好的识别图形能力,能运用基本的公式定理进行简单的演绎推理,但在几何推理中缺乏严密性和规范性。其原因一方面是青少年思维品质受到学生身心发展程度的限制,八年级学生的思维方式具体直观思维占主体地位,抽象思维有所发展,但学生在处理几何问题时容易出现观察图形片面,思维缺乏严密性;另一方面是几何教育课程和教育方式对学生思维的影响,学生解决几何问题时思路狭隘,方法呆板,条件难以有效地利用。

3.学生的几何思维水平对其几何推理能力的影响

(1)不同几何思维水平学生在几何推理能力方面的变异系数分析

表3 几何推理各因素间的变异系数分析

由表3知,不同几何思维水平在几何推理能力方面的表现F值,达到极其显著性水平。这表明,学生的几何推理成绩会因为其几何思维水平的不同而不同。

(2)不同几何思维水平的学生在几何推理能力方面的比较

表4 不同几何思维水平的学生在几何推理能力方面的比较

由表4知,几何思维居于0层次的学生和其它各层次的学生在几何推理能力测验上都会表现出差异;1层次和3层次、4层次在几何推理能力上也会表现出极其显著的差异;2层次和3层次、4层次的学生也会在几何推理能力测验上表现出显著的差异。

四、 结论和建议

本研究表明,八年级学生的几何推理能力和范希尔几何思维水平成正相关,而且存在着交互影响的作用。八年级学生的几何思维水平主要集中在层次2、层次3水平上。不同的几何思维水平在学生的几何推理能力测验上也存在着显著性差异。

因此,在几何教学中应并行发展学生的几何推理能力和提高其几何思维水平。一方面,学生的几何推理能力需要学生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图形间的结构关系。因此,几何教学时,要重视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基础,加强其对图形的感知和辨识,进而要求学生能够自主探索几何图形结构间的关系及其性质,运用螺旋上升的方式帮助学生夯实基础。另一方面,要充分关注学生的几何思维发展层次来组织几何教学。几何教学不但要关注其几何本质和数学特点,更要关注学生不同的思维发展水平,在不同图形的教学中考虑学生的认知基础和思维发展规律的特点,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促使学生的几何思维水平向更高水平发展。

总之,学生的几何思维水映了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强弱,学生的几何推理能力是反映其对数学信息的捕捉,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数学行为和习惯的关键。对八年级学生进行几何思维训练,能够促进其几何推理能力的发展,提高学生的几何推理能力也有助于其几何思维层次的提高。学生的几何思维能力和推理能力薄弱会对学生整个学业造成消极影响,消除这种负面的影响,是每一个从事数学教育的工作者的追求。

参考文献

逻辑推理的定义范文5

一、知识结构、逻辑推理及相互间的关系。

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构建良好的数学知识结构是培养发展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乌辛斯基早就指出:“所谓智力发展不是别的,只是很好组织起来的知识体系。”而知识体系因为其内在的逻辑结构而获得逻辑意义。数学中基本的概念、性质、法则、公式等都是遵循科学的逻辑性构成的。

“数学作为一种演绎系统,它的重要特点是,除了它的基本概念以外,其余一切概念都是通过定义引入的。”这种演绎系统一方面使得数学内容以逻辑意义相关联。另一方面从知识结构所蕴含的逻辑思维形式中得到的研究方法(如逻辑推理等),再去获取更多的知识。如学习“能同时被2、5整除的数的特征”时,我们是通过演绎推理得到的:

所有能被2整除的数的末尾是0、2、4、6、8;

所有能被5整除的数的末尾是0、5;

因此,能同时被2、5整除的数的末尾是0。

数学中的这种推理形式一旦被学生所熟识,他们又会运用它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作出新的判断和推理。

学生知识的习得和构建,主要依赖认知结构中原有的适当观念,去影响和促进新的理解、掌握,沟通新上知识的互相联系,形成新的认知结构系统,这是数学知识学习过程中的同化现象。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新旧知识建立下位联系;二是新旧知识建立上位联系;三是新旧知识建立联合意义。这三方面与逻辑结构中的三类推理恰好建立相应的联系。推理,是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得出新的判断的过程。通常有:演绎推理(从一般性的前提推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归纳推理(从特殊的前提推出一般结论的推理);类比推理(从特殊的前提推出特殊结论的推理或从一般前提推出一般结论的推理)。如:教学“循环小数”时,先在黑板上出示算式1.2÷0.3=4、1÷2=0.5、4.8÷4=1.2、0.666÷2=0.333;1÷3=0.333……、70.7÷33=2.14242……、299÷37=8.081081……等。观察各式的商学生们直观认识到:小数有有限小数、无限小数之分。进而从一组无限小数中,发现了循环小数的本质属性,得到了循环小数的定义。由两个或几个单称判断10.333…的数字3依次不断地重复出现,2.14242…的数字42依次不断重复出现等,得出一个新的全称判断(循环小数的定义)是归纳推理的一种方法。

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结合教学内容,有意识地把逻辑规律引入教学,注意示范、点拨,显然是有利于发展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二、逻辑推理在教与学过程中的应用。

1.如果原有的认知结构观念极其抽象,概括性和包容性高于新知识,新旧知识建立下位联系、新知识从属于旧知识时,那么宜适当运用演绎推理的规则,由一般性的前提推出特殊性的结论。

“演绎的实质就是认为每一特殊(具体)情况应当看作一般情况的特例”。为了得以关于某一对象的具体知识,先要找出这一对象的类(最近的类概念),再将这一对象的类的属性应用于哪个对象。如:运用乘法分配律简便运算时,学生必须以清晰、稳固的乘法分配律知识为基础,才能得出:

999×999+999=999×(999+1)=999000

这里999×999+999=999×(999+1)是根据一般性判断a×c+b×c=(a+b)×c推出的。当学生理解这种推理的顺序,且懂得要使演绎推理正确,首先要前提正确,并学会使用这样的语言:

只有两个约数(1和它本身)的数是质数;

101只有两个约数;

101是质数。

那么,符合形式逻辑的演绎法则就初步被学生所掌握。

在知识层面中,这种类属过程的多次进行,就导致知识不断产生新的层次,其逻辑结构就越加严密,新的知识也就会不断分化和精确化,就可以逐渐演绎出新的类属性的具体知识。教学中正确把握这种结构,用演绎推理的手段组织学习过程,不但能培养学生的思考方法,理解内容的逻辑结构,还能提高学生的模式辨认能力,缩短推理过程,快速找到解题途径。

在新旧知识建立下位联系时,整个类属过程可分化为两种情况。

(1)当新知识从属于旧知识时,新知识只是旧知识的派生物。可以从原有认识结构中直接推衍。新知识可以直接纳入原有的认知结构中。

如学生已学过两位数的笔算,清晰而稳固地掌握了加法的计算法则,现在要学三、四位数的加法,只要让学生思考并回忆两位数加法计算的表象结构,适当地点拨一下三、四位数加法与两位数加法有相同的笔算法则,学生就能顺利解决新课题。新知识很快被旧知识同化,并使原有笔算法则得到充实新的知识获得意义。虽然这些知识的外延得到扩大,但内涵不变。

教学中,掌握这些知识的内涵的逻辑结构,就会有一个清晰的教学思路,就会自觉地运用演绎推理的手段,与学生一起愉快地顺利地进行下位学习。就不会在讲三、四位数加法时,着眼于竭力以三、四位数加法为例证,说明加法的计算法则。

(2)新知识类属于原有较高概括性的观念中,但不能从原有上位观念中直接派生出来,而需要对原有知识作部分的改组,才能同化新知识。新知识纳入原有知识后,原有知识得到扩展、加深、限制、修饰和精确化。新旧知识之间处于相关类属。这时,运用演绎推理之前,先要对原有知识作部分改组,请出一个“组织者”,再步步演绎。(为新知识生长提供观念上的“固定点”,增加新旧知识间的可辨性,充当新旧知识联系的“认知桥梁”,奥苏伯尔称它为“先行组织者”简称“组织者”。)

如学生已掌握了长方形面积计算公式:S=ab,现在要学习正方形的面积计算公式,这就要对长方形进行改组,把它的长改成与宽相等(a=b),于是“正方形面积计算”可被“长方形面积计算”同化,当a=b时,S=ab=a·a=a[2,]。又如教圆面积之前,向学生演示或让学生动手操作,把圆适当分割后拼成近似长方形,由长方形面积公式导出圆面积计算公式。其间以直代曲,是由旧知识导向新知识的认知桥梁,是由演绎推理构建新知识时,找到的观念上固定点。找到固定点后圆面积的计算被长方形面积同化,于是面积计算规则从直线封闭图形的计算,推广到曲线封闭图形的计算,扩展加深了对原有面积计算规则的认识内容,使有关面积计算的认识结构趋向精确化。

2.如果原有认识结构已形成几个观念,要在原有的观念上学习一个抽象、概括和包容性高于旧知识的新知识,即新旧知识建立上位联系时,那么适当运用归纳推理的规则,可由特殊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的结论。当需要研究某一对象集时,先要研究各个对象(情况),从中找出整个对象集所具有的性质,这就是归纳推理。归纳推理的基础是观察和试验,是从具体的、特殊的情况过渡到一般情况(结论、推论)。

教材中关于概念的形成,运算法则和运算定律、性质得出,一般是通过归纳推理得到的。如分数的初步认识。在学习前,学生认知结构中已有了分数的某些具体经验,加上教材提供的和教师列举的生活实例和图形。如:一个苹果平均分成两份,每份是它的1/2,一根钢管平均截成三段,每段是它的1/3,一张纸平均分成4份,每份是这张纸的1/4……所有这些操作和演示都让学生认识到几分之一这个概念。随后,再认识几分之几。这种不完全的归纳推理,是在考察了问题的若干个具体特例后,从中找出的规律。(严格地说,由不完全归纳法推理得到的结论还需要论证,才能判定它的正确性。)

运用归纳推理传授知识时,要根据学生的实际经验,选取典型的特例,并能够通过典型特例的推理得出一般性的结论。又要用这个“一般结论”,去解决具体特例。在教与学的进程中,归纳和演绎不是孤立地出现的,它们紧密交织在一起。

3.如果新旧知识间既不产生从属关系,又不能产生上位关系,但是新知识同原有知识有某种吻合关系或类比关系,则新旧知识间可产生并列关系。那么可以运用类比推理。

教材中,商不变性质和分数基本性质,乘数是整数的乘法和乘数是分数的乘法等,学习这类与旧知识处于并列结合关系的新知识时,既不能以上位演绎推理到下位,又不能以下位归纳推理到上位,只能采用类比推理。如五年级学习“一辆卡车平均每小时行40千米,0.3小时行了多少千米?”时,学生还无法根据小数乘法的意义列出此题的解答等式。所以,教学中一般用整数乘法中的数量关系相类推。

原有的认知结构中,整数乘法与小数乘法只是一般的非特殊的并列结合关系。新知识的学习,只能利用原有知识中的一般的和非特殊的有关内容进行同化。

逻辑推理的定义范文6

综合性高校仅开设“逻辑学导论”在课程设置上,中国政法大学属于相对比较完善的,除了为本科生开设“逻辑学导论”之外,还开设了诉讼逻辑、法律逻辑和侦查逻辑等。但是一个学校的课程完善不代表整个中国的高校都具有这样的课程设置。一般的综合性大学的法律专业仅开设“逻辑学导论”这一门课程作为法律逻辑学的基本理论,同时在教材的选择上也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受到课时数的限制,仅仅对逻辑学在法学中进行生搬硬套,这样的教学结果就是学生对逻辑学稍有理解,对法学理解也不是很深,在两者的结合上简直就是在云里雾里,摸不着头脑,这样的“人才”走向社会可以为社会带来怎样的效果呢?这种形式的授课,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的内容,没有突出法律的科学性,也没有深入考虑法律内部的问题,肤浅得很。

第二,对于法律和逻辑结合所产生的“法律推理”的讲述让人十分诧异,要么抛开法律讲推理,要么抛开推理讲法学,这样的课程设置简直让人发笑。有的人说“实质法律推理”也叫“辩证推理”。而事实上“实质法律推理”的根据并不是取决于推理的逻辑问题,而是推理之前的事实依据,应该属于“内容推理”。还有的教科书认为“个案适用推理”、“民事责任划归的推理”等其他责任划归推理都划归到法律逻辑学里。这种想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是对于概念的混淆。

第三,存在大量法律逻辑学属于不规范以及分类偏差的错误,这样的错误是由于不能坚持以“逻辑学”为研究基础,必然会把法律逻辑术语搞混,造成不规范和分类错误的情况。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对于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在讲“法律辩证推理”时却去讲“实践推理”和“实质推理”,并且不重视法律逻辑学的法律的主体地位的情况,在进行法律逻辑学的讲授过程中需要进行纠正的。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方案

通过笔者研究,在解决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上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2.1分清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作为区分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的方法,首先搞清楚普通逻辑学和法律逻辑学的整体和个体的关系,然后再加以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2.1.1抽象和具体的关系显然普通逻辑学属于逻辑学中较抽象的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则属于抽象中的具体个例。

2.1.2理论和应用的关系普通逻辑学属于理论逻辑范畴,更多的是进行形式和方法的理论研究;法律逻辑学则更倾向于逻辑学在实际中的应用,而应用的正是普通逻辑学中的理论结合法学理论。

2.1.3广泛和个体的关系在普通逻辑学中并不涉及固定的应用领域里的个性化问题;法律逻辑学则必须应用到法律领域内的各种具体化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所以在讲授法律逻辑学的过程中既要讲授普通逻辑学的思维方法,又要讲授法学中对普通逻辑学的应用。在概念的讲述上既要讲述法律术语的主观规定与客观现实的矛盾,也要讲法律的稳定与灵活的统一,而判断的真假特征与判断的断定上更要明确法律条文的意义,同样的推理要注重法律辩证推理和形式推理的统一。

2.2解决法律逻辑学和法理学的关系在这方面对于法理学、法律方法论和法哲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要经过辩证判断之后吸收,再避免出现照搬其成果的情况。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在法律逻辑研究基础之上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形式。在进行法律辩证推理的讲解时不能完全不顾形式而只考虑内容,这都是一些普通综合性高校在法律逻辑学课堂上容易出现的错误。总之,这二者的关系不能是脱离开来的两个孤立部分,而应该是互相结合融为一体的两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采用这种逻辑统一的方式实现法律逻辑学术语的规范化是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内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3重视“法律”在法律逻辑学中的特色目前大部分法律逻辑学课程中所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问题,采用的方法大多是“案例分析+普通逻辑学原理”,这在整个法律逻辑学中是属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目前的方法必须采用,但是仅采用目前的办法还远远不够。法律逻辑学的内容应该包括应用逻辑学和特殊逻辑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这些情况中不仅有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逻辑问题,还有法律逻辑规范中自身存在的逻辑问题。总之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多采用法律实践的研究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明确法律逻辑学中法律的重要性。

2.4重视法律推理的地位既然是法律逻辑学就应该凸显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法律推理为主要依据。根据逻辑学界的通用说法就是逻辑学就是推理学。尤其是法律逻辑学,更应该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之上重视逻辑推理。事实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广泛使用的法律思维方式,尤其是在法律事实明确、而法律动机不明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推理对案件进行分析和侦查的过程,对案件的认定存在必然关系。在具体讲授过程中,特别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2.4.1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只有弄清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才能明确使用的适用范围。

2.4.2法律推理的种类通过对种类的详细描述,才能让学生了解在具体情况中应该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进行有效的推理。

2.4.3法律推理的要求对事实的可信性进行分析之后采用正当的形式和合法的手段进行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必须遵照的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2.4.4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使用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找到正确的方向,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2.5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目前国内的学术氛围就是重理论而轻实际,这在学术探讨中无可厚非,但是大部分学校培养的人才是要到社会中去实践自己的理论,而不是去研究机构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的。这就造成大部分刚刚步入社会的学生空有一身理论而无法进行实践操作。所以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正是出于法律逻辑学的特点———经验性学科而得出的结论。经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更胜于理论。

三、法律逻辑学的应用(密室逃脱策划方案)

3.1活动主题本次活动的主题就是通过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3.2活动目的“普通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基本形式、思维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为提高学生思维的准确性和敏捷性,它注重培养学生准确判断、精确推理的能力,因我院是培养执法工作者的摇篮,执法工作者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素质,而且逻辑学来源于实践,最终也要回到实践中去,因此未来的执法工作者学习逻辑,更应该结合实际思考和体会。根据我院学生所学专业需要,培养学生逻辑推理实践应用的能力是有必要的,特在2012级本科大队开设“普通逻辑学”的实践活动,在学习理论知识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理论知识联系实际,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

3.3活动过程

3.3.1准备工作人员准备:活动参与人员从2012级本科大队7个开设普通逻辑学科目的班级中选出20名学员分两次参加此项活动。活动地点准备:新疆警察学院北校区1号教学楼二楼全部行政班级教室(202~208)。(注:活动当天需学生处领导配合安排各区队教室)活动器具准备:根据设计关卡,列出项目活动器具清单,上交至基础部综合教研室教师处审核,统一配备。(注:因活动设计需要向警体训练部借用手铐)

3.3.2正式活动部分参加人员先聚集在一号教学楼阶梯101教室统一进行对本次活动的全面介绍和规则的学习,再随机分组,由每组负责学生分别带到202-209教室统一开始第一关:心有灵“析”、心心相印。活动中,所有参与学生必须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联系实践,紧密配合,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人人参与其中通过团队合作寻找线索,推理、联想、破解谜题获取最终密码,才能全部成功逃脱。随后由第一名逃脱的小组再进入终极关卡:越狱终极大Boss。最后评出逃脱最快、使用提示最少的小组为冠军进行奖励。此次活动,教师只是指导,学生自主设计密室关卡,不仅学生参与积极性很高而且还专门单设一间供邀请嘉宾闯关,让我部全体教师与学生同时参与活动,真实切身体会其中的奥秘。

3.4活动总结通过这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无论是推出了成功经验还是发现了存在的不足,都会对学院的本科实践教学模式产生积极的影响,这类实践教学活动可长期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