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的现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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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的现状

家政服务的现状范文1

关键词:家庭服务业;从业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一、引言

家政原初涵义为对家庭事务的管理,后延伸为对与人们的饮食起居、卫生保健、休闲娱乐等日常生活需要密切关联的各类事务料理的家庭服务。该产业的发展与壮大是拉动社区多种经营经济增长的稳定力量,同时又是解决富余人员和下岗人员就业及其再就业的重要渠道。当前,针对家庭服务业的相关文献不是很多。家庭服务业总体处于还起步的阶段,家庭服务业的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及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本文根据在北京、石家庄和涿州三地的调研数据,总结了家政服务人员对该行业的认知态度和从业特点,对其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二、数据来源及样本概况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于北京、石家庄、涿州三地通过家政服务业公司进行的关于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调查问卷。课题组调查采用调查员直接调查的方式,共收回302份有效问卷。

(一)样本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对象全部是女性,且大部分是已婚中年妇女。从表1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被调查者的教育程度多集中在高中或中专以下水平,大多数是城市下岗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这就决定了她们大多缺乏专业技能,不能从事相对专业的脑力劳动;而人到中年身体机能普遍下降,使得她们不适于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

(二)家庭分布结构

从家庭所在地结构来看,河北省出身的人员占样本总数的约1/2,其次是黑龙江、北京和辽宁(见表2)。这主要是因为本次调查在北京市和河北省展开,且两地相距较近,从而使得河北省人数分布比重较大。由于近年来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市流动,再加上产业转型导致大量下岗职工存在,家政服务人员集中在大城市,这使大城市的家政服务人员资源十分丰富。在现实中雇主更倾向雇佣与自己生活风俗习惯相同或相近的本地家政服务人员,这形成了本省籍人员占大多数的局面。

(三)之前所从事的工作

之前从事工商业劳动的人数占样本总数比重超过一半,以打工和一线工人为主。从事农业、服务业的次之,年收入在30000元以上人数仅占4%(见表2)。因为现在生活成本的日渐提高,被调查者大多愿意从事保姆职业,进而成为了保姆行业的主力军。

三、家政服务人员的从业现状

第一,了解家庭服务业的渠道。经调查发现,约40%的家政服务人员是通过亲属或熟人介绍,其次是通过地方妇联组织了解到家政业(25.17%)。此两种方式均为间接渠道,由此可知,家政人员缺乏了解市场的渠道。由于家政服务公司普遍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的业务宣传,没有形成品牌影响,家政服务人员面对大量的公司,不知该如何选择。从而导致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公司信息不对称。

第二,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原因。有50%以上的家政服务从业被调查者是为了增加收入,提高家庭生活质量而选择从事家政业;约40%的被调查者表示是为了供子女上学,可见家庭服务业在吸纳就业,促进家庭和谐、子女教育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三,家政公司的管理模式。目前,约50%的家政公司实行员工管理模式,也有少部分公司采用中介模式,中介公司一次性收取中介费,对用户和家政服务人员双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运作管理不够规范。

第四,与家政服务公司的签约情况。在调查中发现,只有约40%的被调查者确定与公司签约。合同作为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为解决纠纷提供重要法律依据。由此可见,家政服务行业缺乏管理规范,没有正规化和组织化的管理。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也有待加强。同时,被调查者中只有1/3的家政从业人员享受到公司的保险,可见目前家政业社会保障体制还很不健全,员工的基本社会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这正在阻碍家庭服务业的持续发展。

第五,自身培训情况。被调查者所在的家政公司中,有接近1/3的企业没有相应的员工培训机制。根据从业人员的反馈来看,培训时间短,内容枯燥也是员工培训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由于家政服务人家本身素质普遍偏低,加强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尤为重要。但是,家政服务公司专项培训经费不足,对服务员的培训流于形式,应付上岗,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未形成良好的激励和刺激机制。

第六,工作类型。大部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为全职工作(93.93%)。月工资主要集中在3000元以下,与她们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相比,收入偏低。与前一年相比,工资涨幅也较小,集中在1000元以下。家政服务人员的收入与工作不成正比,很难激发其工作热情。

第七,家政服务人员的绩效分析。在回答问卷者中,大部分家政服务人员对工作满意(44.44%)或很满意(27.35%),认为从事家庭服务业有助于自己增加家庭收入,学习相关技能,同时也能拓宽眼界和提升个人素质。在对工作的不满意状况调查中发现,被调查者对工作中的不满意事项主要集中在缺少学习和培训机会(41.18%)、交际面窄(24.37%)以及工资较低(21.00%)这三个方面。

四、存在问题

家政服务的现状范文2

关键词:家政 家政服务 社会化服务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现代都市的“上班族”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料理自己的家务,人们对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迅速增加。家政服务已经成为一个吸纳就业、满足家庭需求、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重要产业,成为重要的服务领域,拥有较大的市场需求。我们既要看到其发展的潜力又要重视其不足,借鉴有益的经验,推进我国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家政服务业的现状

1.家政服务的现状

我国城市家政服务是在“保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对家政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这就为家政服务提供了买方市场。与此同时城市下岗职工和农村中青年跻身于家政市场领域寻找就业的机会,为家政服务业的兴起提供了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家政服务开始进入较快的发展阶段,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是建立了一大批家政服务实体。据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统计,家政服务业中已有近60万家企业、网点和连锁店,近2000万人在该行业就业,全国家政服务业的年营业额达到1600亿元。从兴办的主体看有四种类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促进社区就业和再就业而兴办的;街道、居委会兴办的社区家政服务机构;国有企业兴办的家政服务机构,主要安置本企业的职工;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家政服务机构。

二是形成了家政服务的职业群体。他们当中,下岗退休人员占50%,农村打工者40%;服务形式有全日工、半日工、小时工、记件工。家服办副主任汪志洪在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暨创建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指出:“家庭服务业营业额到‘十二五’期末达到2500亿元,力争向3000亿元迈进,到2020年达到4000亿元,力争向5000亿元迈进;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人数到‘十二五’期末和2020年分别达到2000万人以上和近3000万人。”家政服务群体为城市家庭提供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

三是家政服务开始走向规范化。政府有关部门发挥了引导、促进、规范作用。给予了政策和资金支持。1995年北京市率先出台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管理规定》,对家政人员的就业资格、权利义务、家庭服务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2000年8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等级定为初、中、高三个等级。政府有关部门起草了《家务合同参考范本》、《家政服务业务流程》等指导性文件,有30%的人员接受了岗前培训。服务人员开始步入规范化服务。

2.我国家政服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总体上组织化程度低。整个行业仍然面临小、散、弱的局面,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滞后,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快。

二是市场供需矛盾突出。居民对家政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且呈多样化趋势。由于家政服务业普遍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的业务宣传,没有形成品牌,广大居民虽面对众多企业,往往无从选择。特别是一些个性化的服务需求,更是难以找到合适的企业,好的企业也难获取有效的需求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居民找不到服务和不敢接受服务,而服务企业又不知道客户需要哪些服务,市场供需矛盾突出。据中国之声2010年《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家政服务人员缺口在1000万人以上。

三是服务市场不够规范。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地方鱼龙混杂,常有“一张桌子、一条凳子、一块牌子”就能开张营业的现象。街头广告、马路广告随处可见,违规操作和短期行为严重。部分企业缺乏风险意识没有相应措施,遇到大的经济纠纷,或者欠账不还,或者关门倒闭,这些都影响了家政服务行业的整体声誉。此外,家政服务业的社会保障机制建设落后,大部分家政服务员没有相应的人身保险、劳动保障,不仅服务员在服务中的意外伤害得不到医疗保障,而且还存在服务员超时、超量劳动的现象,甚至发生服务员受歧视、遭虐待的事件,吸引就业的潜力大打折扣。

四是培训工作不到位。目前,大部分家政服务业人员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下岗职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且大部分人在上岗前未受过家政培训,造成一些家政服务质量较低,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服务中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一旦出现问题,使行业整体声誉受到影响。

五是监督不到位。家政服务业缺乏统一的服务规范和监督体系,一些企业缺乏诚信甚至涉嫌欺诈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到整个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某地发生的保姆用假身份证绑架幼童案件,就是利用中介公司不核实保姆身份信息的漏洞来实施犯罪。这对整个家政服务行业造成了恶劣影响,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二、国外家政服务的借鉴

解决家政服务问题涉及社会的多个方面,应从加强管理入手,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推进我国家政服务业健康的发展。“菲佣”和“英国管家”并称为世界家政服务两大品牌,“菲佣”拥有“世界上最专业的保姆”的美誉。20世纪70年代末,菲律宾面临着国内经济异常不景气和社会剧烈动荡的双重困境,为了调整国民经济结构,改善民众的收入状况,政府决定开启国门,允许国民赴海外打工,鼓励以“菲佣”为主体的劳务输出。从此,“菲佣”逐渐成为国际劳务市场上的一支生力军,成为全球专业化家政服务人员的代表品牌,几十年的“菲佣”劳务输出的实践,菲律宾在家政服务输出方面摸索出一套成功的经。

1.政府高度重视,政策措施相对完善

家政服务的现状范文3

本次参与调查100人,其中男性10人,女性90人,18-25周岁10人,占9%,26-35周岁50人,占55%,36-45周岁30人,占27%,46-55周岁10人,占9%。婚姻状况:10人未婚,90人已婚。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3人,占3%,高中10人,占20%,大专67人,占57%,本科及以上20人,占58%。家庭月收入情况:2000元以下45人,占45%,2000-4000元55人,占55%。

被调查人员中,24%较需要家政服务,46%不太需要,30%不需要。没有请家政员的原因,57%选择自己及家人有时间做,43%是家庭收入的因素。家政服务项目方面,被调查人员中,56%选择家庭保洁,17%选择照看孩子,13%选择照顾老人,其它14%。家政员类型方面,被调查人员中91%选择钟点工,白天来,不住家,9%选择住家型。家政员的年龄段:53%选择36-45周岁的,47%选择46-55周岁的。家政员的性别:86%选择女性,14%选择男女不限。在招聘家政员方面,64%选择熟人介绍,36%选择家政公司。被调查人员中,38%的家庭接受每月在家政服务上花费500元以下,43%接受500-1000元,16%接受1001-2000元。3%接受2001-3000元。

1.市场供需存在着矛盾。调查显示居民对家政服务等级需求越来越高,保洁、保姆等初级项目外,对月嫂、养老护理等中高级服务项目需求量逐步增大。现市场尚还不能满足需求。但由于市场鱼龙混杂,服务的质量参差不齐,广大居民面对现在的家政服务供需现状往往无从选择,不是找不到满意的服务,就是不敢接受服务,市场供需矛盾突出。

2.行业观念陈旧。家政服务业作为从传统“保姆”发展而来的新行业,尚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现在一方面居民对家政服务专业技能需求越来越高,而愿意在家政服务上花的钱却偏低。另一方面,不少女性受“侍侯人、低人一等”等旧观念的影响,文秘站:怕丢面子,怕受歧视,宁愿无事干或工地打小工,也不愿意干家政。

3.市场需求大,服务网络少。根据调查报告显示,被调查人员中有34%家庭需要家政服务,说明我县家政服务市场的需求是庞大的,64%的人选择熟人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这表明家政服务业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服务网络,导致供需无方,接触难,在短期之内熟人介绍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收益,但是不利于家政服务业的长期发展。

4.市场管理不够规范。家政服务业由于市场广阔,供不应求,只要想干的就可以干,因而造成市场结构混乱。目前我县的家政服务业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对服务质量也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市场价格不统一。如月嫂服务,收费价格相差甚大。此外,家政服务员的自身安全和利益无法保障,雇主的利益也无法保障。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家政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对策与建议

1.建立巾帼家政服务机构,打造服务品牌。妇联作为群团组织,社会诚信度高,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因此妇联组织要主动承担起引进、促进、推进巾帼家政服务健康发展的责任,组织动员下岗女工和外来务工妇女自主创业。要大力引进家政服务品牌,同时大力学习和借鉴其它巾帼家政的好经验好做法,在行业树立标杆,带动全县家政服务业快速健康地发展

2.加强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素质。拥有专业的家政服务队伍是创建品牌的重要基础,而专业化的理论和实践培训是提升家政服务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妇联组织要积极发挥巾帼创业就业培训指导中心的作用,全方位、高起点、严要求集中培训不同级别、不同档次的家政服务人员,同时还将进行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家庭礼仪、操作规则等一系列操作性、针对性较强的业务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家政人员整体素质,以适应家政服务市场不同层次的雇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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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家政服务人员 法律关系 法律适用

一、家政服务人员的概念及家政服务的特征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分析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具有劳动者的地位时,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家政服务人员的概念及特征,对家政服务业中的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佣关系的法律现状进行分析,以便准确地找出应对方法。家政服务人员是指,为了满足雇主及其家庭的需要,保持雇主家庭的舒适和家庭成员的享受,在私人住所进行的家务服务。比如对幼儿的临时照顾者,家庭清洁工,对病患的护理者、司机等等。一些国家对于家政服务人员作的范围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如法国;相反,另一些国家的法律则对家政服务做了否定式列举,例如阿根廷明确将私人司机排除在家政服务人员之外。

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对于家政服务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探讨其特殊性则是不可避免的。家政服务工作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家政服务总体上来说具有非营利性。雇主多是私人家庭,雇佣家政服务人员人并不是为了从事经营活动,这与在经营场所雇佣的员工有着莫大的区别。家政服务人员是在雇主的直接指挥、安排和监督下进行工作,是通过付出金钱来获得自己生活上的便利与舒适,进一步获得自己精神上的满足。而经营场所的雇员从事的服务工作是为了增加雇主的经营场所的舒适性,目的是为了更多地招揽顾客,最终增加经营活动的收入。

2.工作场所的私人性。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场所不是像工厂一样的公共领域,而是封闭的,隔绝的雇主的住所,这对于家政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都是一种巨大的挑战。家政服务人员的自身生活往往与工作联系甚密,工作对于其生活的限制和约束是不可避免的,有可能一定程度上影响其生活自主权、休息权、财产权甚至人身权。

3.工作内容具有主观性和不可量化性。家政服务人员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持雇主及家庭成员的舒适和享受,从其产生原理来说,一个人的渴望是由内心的需求产生的。只有渴望才有舒适与享受可言,而雇主和家政服务提供者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他们内心的需求是不一致的,所以难免出现双方对工作内容产生分歧。其次,从舒适与享受的性质来说,它们是没有标准,不可测量的。因为所有的主观事物都不可被测量。家政服务的质量除了受家政服务人员人的技能和智能的影响外,更多的通常是受其道德品质的决定的。在这种条件下,如何制定一个统一的劳动标准是非常棘手的问题,仅由雇主单方面说了算,容易导致雇主权利的滥用和家政服务人员人在诉讼中的举证困难。

4.雇佣关系的非典型性。从合同法的角度考虑,合同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所谓典型合同,又叫做有名合同,是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由于频繁地出现和发生,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而定型化的合同;非典型合同即无名合同,这种合同在交易中出现的频率较低,或者是由于不能抽象出固定化的要素而在合同法上没有规定的合同。家政服务中的明确雇佣关系的合同就没有被合同法定型为有名合同,所以在合同法上只能根据法律原则和总则性的法律条文来保护,毕竟这种救济没有有名合同周全,从合同法的角度上来是非典型性的。

家政服务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家政服务工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家政服务人员人无疑是自由的,享有自主权的,然而,家政服务人员人实际上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其法律地位悬而未定,既不是一个旧式仆人,也不是一个雇员。因此,我们在规范家政服务人员作时,必须充分考量其特殊性,予以特别规制。

二、有关家政服务的立法现状

中国对于家政服务人员的保护目前只是以民法为依据而展开,主要是针对雇佣双方之间的对价交易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保护,遗憾的是,家政服务人员至今仍不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从最早的《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再到《社会保险法》,家政服务人员始终没有被纳入到我国劳动法部门的调整对象。首先是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不予调整雇主和家务服务员之间的关系。同年由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明确指出了家庭保姆不适用于劳动法。这种立法政策在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仍然没有改变。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忽略在《社会保险法》中也有所体现,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该法第三十三条对享有物质帮助权的主体进行了限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虽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由家政服务人员自己进行缴纳,但是工伤保险是以职工的身份为前提的,是必须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纳的,这就在家政服务人员和像职工这样的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了不太明显但在实践中非常难以逾越的鸿沟。

通过对于家政服务人员概念的界定和工作特征、立法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家政服务人员并非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的劳动者,其权利救济存在法律上依据的不足,但笔者认为我们不应过多地将注意力放在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属于劳动者的争论上,因为如果推翻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会消耗过多的立法及司法资源,对于法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会有负面的影响,其意义与效果并不大。

三、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模式及其构建

通过之前的分析可知,现阶段对保护家政服务人员的法律适用模式的构建将直接影响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目前,国内大部分学者的观点是家政服务人员涉及的各方法律关系由劳动法律和民事法律协同调整,笔者认为其包含的法律关系内容如下:第一,家政服务人员人与雇主之间直接建立的或者是通过中介建立的雇佣关系;第二,居间合同关系,包括家政服务人员人或者雇主和中介公司之间订立的居间合同;第三,劳动关系,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人之间;第四,劳务派遣关系,家政公司与用户之间。

根据以上四种法律关系与实践中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服务的三种模式相结合,从劳动法与民法的角度选择适用调整范围。

(一)散工制模式

此种模式下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人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未经中介直接建立的,通说认为这种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可以适用民事法律。即主要受《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只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定性,适用不同的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如是由《合同法》调整,则适用的是关于合同订立的原则,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是由《侵权责任法》调整,则主要看是否有侵权的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双方责任的大小。

(二)中介制模式

对于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是由家政公司向雇主处派遣的家政服务人员,不妨适用劳动立法,属于就业。劳务派遣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用工形式与家政服务业中的情形非常相似,宜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三)员工制模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已普遍存在,因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新增了对非全日制用工这种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的规定,在员工制模式下,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接受其培训管理。这种情况下可以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家政服务业人员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难题,即家政公司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综上所述,三种模式中员工制模式能够使家政服务人员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障,除了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家政公司实行员工制外,员工制模式在全国并不普遍。即使适用了员工制模式来调整,也并非是规范运作,这就导致了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因缔结契约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具有长期性与稳定性。诚然,在我国未来对家政劳动立法的规制上,制定能够从根本上规范家政劳动的法律法规将是大势所趋。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实践,家政服务人员劳动保障的专门立法的建立和有效实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已迫在眉睫。因此,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当将现阶段所有能够调整家政工人的法律法规进行充分地整合,同时根据家政服务市场中凸显的问题分阶段,分步骤地制定各级配套法律规范,以最小的立法成本达到对家政工人最大的保护。而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建议对于家政服务中的纠纷采取以民法调整为主,以类推适用劳动法律规范为辅的方式来适用法律法规,除此以外还需要将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到各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与合同法、劳动法协同配合。相关立法部门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护的规范,待到理论研究和立法经验成熟时,国家立法机关就可以以此为基础制定调整家政服务市场的专门性法律。

“劳动者是最美的人”,在此,笔者也想借本文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呼吁,加大对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的投入,尽快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让法律的阳光普照每一个劳动者,让中国的每一位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的劳动者都能相对公平地体面地享受自己的辛勤劳动带来的美好生活。

根据以上四种法律关系与实践中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服务的三种模式相结合,从劳动法与民法的角度选择适用调整范围。

(一)散工制模式

此种模式下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人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未经中介直接建立的,通说认为这种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可以适用民事法律。即主要受《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只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定性,适用不同的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如是由《合同法》调整,则适用的是关于合同订立的原则,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是由《侵权责任法》调整,则主要看是否有侵权的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双方责任的大小。

(二)中介制模式

对于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是由家政公司向雇主处派遣的家政服务人员,不妨适用劳动立法,属于就业。劳务派遣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用工形式与家政服务业中的情形非常相似,宜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三)员工制模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已普遍存在,因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新增了对非全日制用工这种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的规定,在员工制模式下,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接受其培训管理。这种情况下可以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家政服务业人员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难题,即家政公司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家政服务的现状范文5

一、我区家政服务业的现状

目前,我区有六家正式注册成立的家政服务部。最早成立的是三替服务社。成立于20__年,因为处于区中心,经营状况良好。但店主看好搞家政这一行业,于20__年转入__市成立家政公司。其余一家成立于20__年,三家成立于20__年,一家成立于于20__年,这五家注册的家政服务社由于各方面原因,都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而随着我区经济的高速发展,成功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机会较多,家政服务的需求量与日俱增,而且相对于我区妇女来讲,思想不够解放,大都也没有意识真正走出来。通过调查也了解到,我区绝大多数用户都要求家政服务员必须是知根知底的本地人,在对人的品行上有一定要求。现在,每天通过电话、经朋友介绍等方式寻找做家政人员的家庭也不在少数。家政服务行业在我区正成为有一定潜力需求的市场。

据对市妇联“嫂子家园”等服务中心咨询,各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经过最初的积极授课、培训等方式直到最后自愿成为家政服务员的妇女越来越多,她们主要由城镇下岗女性和农村失地女性组成,诚实善良、吃苦耐劳是她们的优势。因此,从总体上看,家政服务正在发展成为一个新型行业,家政服务业也是下岗人员和农村剩余妇女劳动力再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

二、目前家政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家政服务业还没有产业化。人们还没有从塑造一个新兴产业的角度来看待家政服务业,家政服务业还不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正式职业,因此市场管理就有种种不正常的现象,家政服务员、雇主、家政公司三方的权益也得不到很好的维护。

二是旧观念的影响依旧影响择业观。家政服务业作为从传统“保姆”发展起来的新行业,尚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事家政服务职业,受“侍侯人低人一等”等旧观念的影响,被社会上一些人看不起,有些没有得到用人家庭应有的尊重,也使一些劳动者特别是下岗职工产生自卑感,不愿去从事这项工作。

三是家政服务员素质亟待提高。不少家政服务员自身素质较低,有的接受文化教育少,有的因种种原因没有参加过培训,服务质量低,甚至出现事故;有的还在职业道德上出现问题等等。

四是家政市场亟待规范。我区家政服务业零零散散,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对服务质量也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市场价格不统一。据调查,一些家政服务中介机构较零散、不规范,缺乏后续服务。在介绍人员质量和保证家庭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了家政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发展家政服务业的对策和建议

根据我区家政服务业目前情况,我们认为,当前和今后我区家政服务业的发展思路应为:以促进劳动者就业和满足用户需求为宗旨,以政府扶持和典型示范为引导,以政府办公益型和社会办效益型相结合,鼓励妇女组织、企业或个人成立家政企业,待有一定的市场和规模后,再进一步走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道路。

(一)认识我区发展家政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当前,我区经济已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人们的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劳务消费在全部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观念的改变,家庭对社会家政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大,服务层次将进一步提升,家务劳动的社会化、产业化程度将不断提高,家务劳动正逐渐转化为现实的gdp,将日益彰显对我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二是有利于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就业是民生之本,我区家政服务业虽然已有五六年的发展,但出于多方面原因还未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只有通过政府扶持、引导发展,才能创造更多的岗位,使人民群众充分就业,实现最广大群众的安居乐业,以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明确扶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1、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家政服务业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扶持、树立一批管理先进、服务一流的家政服务业先进典型,提高家政服务业的社会地位,引导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化发展,为家政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特别要向农村妇女、下岗女工宣传就业形势,动员她们自觉摒弃家政服务“低人一等”、“伺候人”等陈腐观念,积极参与家政服务活动,鼓励她们到家政服务领域寻找就业岗位,实现再就业。

2、家政服务业具有部分公益性,初始阶段仅靠企业自身发展远远是不够的,政府应给予更多的关注。我区的家政服务社大多数靠自身的力量来发展,不具备规模,只是联系到活后找几个人来做就可以了,还未完全走上产业化、社会化的道路。政府应当根据家政服务业的特点实行税收政策扶持,制定促进我区家政服务业的发展财政政策并根据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的特点,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加以落实。

3、加强家政服务业的规范化建设。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建立家政服务业员培训基地,开展家政服务业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我区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快发展我区中、高级家政服务员队伍,并逐步实现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家政服务的经营者应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家庭服务 合同,坚持员工上岗前的培训、体检制度,及时接处消费者的投诉,严禁采取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家政服务的现状范文6

关键词:家政服务专业;创业能力;评价体系

国家鼓励创业政策的出台、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的严峻以及大学生成功创业案例的增多等因素,使得创业教育逐渐进入高校课堂,尤其高职院校更重视对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高职家政服务专业不应该只停留在对学生操作技能的指导培训上,而是应该为学生传授能够顺利就业的一技之长,即对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建立和完善家政服务专业创业能力培养模式质量评价体系,保证这一模式的可操作性、科学性、实践性和有效性,是促进家政专业创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

一、创业能力培养模式及评价的内涵和意义

家政服务专业创业能力培养模式是指以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为核心,使部分学生通过自己的知识、才能和技术直接实现创业,创立新的经济实体,包括创办和加盟家政服务公司、老年公寓、物业服务公司等实体企业。把创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在职业教育中融入创业教育,使得家政专业的毕业生拓展就业机会,增加就业筹码,更好地适应创新型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就目前发展状况而言,家政服务专业创业能力培养模式存在以下问题:其一,高校开展的创业教育还处在起步阶段,对创业能力培养理念不清晰,同样这种片面理解对家政服务专业这个新兴专业来说,更是制约了其创业教育发展;其二,从事家政服务专业创业能力培养的研究缺乏,未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创业能力研究体系;其三,对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不足,家政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倾向对学生技能素质的培养,缺乏创业教育,多数学生也只是被动地接受这种教育;最后,创业能力培养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而通过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既有利于家政服务专业创业能力培养模式健康发展,又有利于对培养的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价。

创业能力培养模式质量评价是对这一模式的教育目标、任务实现和完成程度、水平的价值判断和信息反馈,比如在这一模式的指导下,教学是否合格,师资是否合适,实践条件是否满足,教学资源是否合理利用,创业环境是否提供,受教育者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是需要科学系统的评价和判断。通过评价体系的建立,一方面,可以科学全面地掌握家政服务专业创业能力培养的现状和发展程度;另一方面,可以“以评促建”,通过评价发现创业能力培养模式的不足和薄弱环节,针对这些薄弱环节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为相关部门做好顶层设计、修订人才培养目标和完善课程改革提供依据。

二、创业能力培养模式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

对家政专业创业能力培养模式的评价应从创业能力培养的投入和产生的效果两方面进行评价。创业能力培养的投入包括师资、管理,教学、实践条件和校园环境等方面的投入。由于影响创业能力培养的因素比较复杂,无法对其进行直接精确的测算,需要借助一套系统的质量评价体系对其评估。为了得到合理可行的指标体系,遵循以下4项指标设计原则,即全面性原则、突出家政行业创业的专业性原则、评价指标的可操作性原则和行业性原则,力图评价体系满足实用的需要。根据上述思路和原则,本文设计了家政服务专业创业能力培养模式评价体系的总体框架,以学校层面、教学层面、学生层面为主线,将评级体系内容划分为6大类共20项指标,具体内容如下:

1.学校层面

作为学校层面,主要是为家政服务专业营造创业环境和创业文化氛围,以环境影响和熏陶学生的创业意识,其评价的主要因素有:第一,家政服务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学校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否将创业能力的培养融入其中,是否以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为核心。第二,学校是否成立了专门的创业教育管理机构,是否详细制定了家政专业创业能力培养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第三,学校是否定期组织创业技能大赛,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并取得务实效果;第四,学校是否为家政服务专业配备优良的师资队伍,其中具有家政公司实践经验和创业经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具备“双师型”素质的教师比例是否合理;第五,学校是否创办了校内外实践基地,包括“校中企”或与其他社会企业合办的家政公司,作为学生实践活动的硬件保障。

2.教学层面

教学层面是具体实施和落实创业能力培养模式的环节,也是创业型家政人才培养的具体过程。其评价因素主要有:第一,家政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是否符合创业能力培养模式的要求,比如《家政公司的运作与管理》、《管理学》、《市场营销》等创业课程的开设比例是否合理;第二,在教学内容上是否增加了创业实践环节的比例;第三,是否不断加强创业能力培养模式的改革,将创业能力培养贯穿到专业实践教学、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教学过程中;第四,是否形成了本专业独具特色的创业能力培养模式。

3.学生层面

创业能力培养模式的成效最终体现在学生层面,学生的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是衡量培养模式绩效的重要一环。其评价因素主要有:第一,学生参加本专业和学校组织的创业技能大赛、科技创新能力比赛的表现和获奖情况;第二,学生是否具备强烈的创业意识,掌握了相关的创业知识,提高了创业能力;第三,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关技能证书情况;第四,在读学生从事家政或相关创业活动的比例和毕业校友成功创业的比例等。

表1 家政服务专业创业能力培养模式评价指标

三、结论与启示

在高校创业能力培养评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结合家政服务专业的特点,综合考虑了影响创业能力培养效果的学校环境、师资状况、课程体系及学生情况等因素,构建了家政服务创业专业能力培养模式评价体系,该指标体系体现了创业教育的内容和特点,更符合家政专业创业能力培养现状与发展趋势。

本文所提出的创业能力培养评价体系包含20项指标,在实际评估中可以适当增减,以全面真实地反映家政专业创业能力培养水平。影响创业能力评估的因素较多,本文提出的指标体系虽然涵盖了创业能力培养评估的基本内容,但只是做出了定性研究,还未涉及到各指标的定量研究,无法对培养水平进行全面测算。随着家政服务专业创业能力培养的实践和研究不断深入,对其创业能力培养质量提出定量研究评价指标,是我们改进和追求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陈浩凯,徐平磊.创业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

理工高教研究,2007,(5).

[2] 王友明.高职院校创业教育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和实证

分析[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