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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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

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1

【关键词】民法学;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改革

一、民法学教学的目的任务

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石,是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法。这决定了民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中,是主干性的专业课程。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从而总结出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指导人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民法学这门课程的教学,就知识层面而言,要向学生系统地讲解民法原理、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以及民事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他课程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就观念和法律思维方法层面而言,培养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能力和维权意识,正确把握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内在关系。就应用层面而言,引导和训练学生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专业工作能力。对于我们三本民办院校来讲,我们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一切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在于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工作能力和成功应对各种社会压力挑战的综合素质。

二、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

(1)改革民法学教学方式方法的基本思路。为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和社会发展对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民法学教学改革,应坚持以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工作能力、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为主要任务,突出活学活用,强化实践教学,以最大限度满足三本学生就业竞岗的实际需要为主旨,为此,必须实现由理论知识灌输型的传统教学方式方法向研讨式、启发式、互动式教学方式方法的彻底转变。(2)民法学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近年来我们着力改变了由教师主宰一切教学活动,大胆地探索采用了研讨式、启发式、互动式的教学方式方法,采用了案例教学法和课堂讨论答疑法。案例教学法,由教师选择典型民法案例,引导学生独立研究思考,集体讨论,判别是非,提出处理方案,最后再由任课教师进行讲解和总结点评的教学方式方法。课堂讨论答疑法,由教师提出本学科相关的现实热点、难点问题,布置学生查找相关资料,独立研究思考,准备发言稿,然后进行课堂讨论交流和辩论,最后由教师做出总结归纳和点评的教学方式方法。(3)改革创新的作用。教学方法的变革不仅激发了学生学习民法的兴趣和钻研思考问题的积极主动性,还培养了学生独立自主学习钻研的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有效地保证了培养应用型优秀法律专业工作人才的目标任务的实现。在开展上述教学活动中,教师在课前与所任课班级的辅导员经常进行沟通,从而也促进了教学管理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的改进。

三、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创新的成效

首先,在理论课程内容设计方面,促进我们正确处理了民法学理论的经典与现代的关系。不仅要让学生了解、掌握民法学的经典理论,而且要让学生掌握民法学理论的现展。其次,在民法学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方面,我们注重民法学理论紧密联系民事法律实践,使讲解民法学知识、活学活用民法知识的实践工作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为一体。为此,我们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努力:第一,引导学生运用民法理论正确解读现实社会中的法律现象。第二,引导学生运用法律分析方法,理清复杂的社会现实中不同的法律关系,使学生学会选择正确的法律方式方法解决不同的法律问题。第三,引导学生运用民法学关于民事立法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的理论,来分析说明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现实之间的差异问题的原因;全面正确社会正义的发展决定了法律正义包括立法中的正义与司法中形成的新的法律正义之间的关系。再次,在民法学实践教学方面,我们主要运用两种方式解决学生的三个主要能力问题。一是通过旁听审判的方式,让学生去学习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二是通过模拟审判方式,让学生运用所学到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教学方式的效果对学生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综合能力的提高更好、更显著,这个过程强调的是“用”。

我们的改革探索是初步的。虽然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改革探索,使法学专业的教育质量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 考 文 献 

[1]彭万林.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2

关键词:金融科技;风险监管;治理路径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兴起,金融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热潮,科技赋予金融业以新的面貌。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下的金融创新,简单理解就是“互联网+金融”,利用科学技术服务金融业。金融科技正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的发展形态,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发力点。但是金融科技在为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暗含风险,一方面金融科技依然面临着传统金融风险的冲击,另一方面在新的技术环境下,金融科技还面临着新的风险。要推动金融科技的稳态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克服现有的监管难题,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体系。

一、金融科技风险分析

金融科技依托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金融业态,改变传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普惠金融。但是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也凸显了许多问题,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一)操作风险

首先,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也离不开数据的支撑。在互联网情境中存在大量的数据交换和处理,传统金融监管的被动监管模式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极易出现数据造假和数据泄露问题。其次,普通消费者不具有相关专业性,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金融产品的判断能力,容易进行不合理的投资,给自身造成严重风险负担。最后,金融科技依靠新兴技术,企业本身可能面临技术短板,无法有效对风险进行预测分析。

(二)信用风险

在金融业发展领域,信用风险是普遍性的金融风险类型,是由参与交易的乙方或者双方实施的可能违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造成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程度低,导致信息不对称。金融就其本质来说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交易以信息为支点,信息流动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信息数据鱼龙混杂,难以分辨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对交易参与者不进行充分的信息审查,极易增加潜在的信用风险。同时,当前金融科技产品呈现出同质化倾向,信息披露程度低,普通民众缺乏专业知识,风险意识低,交易时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金融科技潜在的信用风险持续走高。

(三)法律风险

在金融科技层面,各类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发生了巨变,无论是传统金融行业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交易习惯和方式都有一定程度的改变或重塑。不断涌现的新兴金融交易方式和金融业态给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难以实现规制目的。同时,一个金融交易行为可能涉及多种法律规则,如何进行法律界定和规制也是一大难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信息泄露日益严重,网络金融诈骗层出不穷,金融服务提供者身份难辨,使得金融犯罪情形更加复杂,加之我国当前相关的金融科技法律法规缺失,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无规可依,更加剧了金融科技的法律风险。

二、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突出性挑战

(一)法律层面:法律制度覆盖面窄

金融科技发展势如破竹,更新换代迅速,法律的滞后性使其难以匹配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其规范构成,然而现存的法律规范是为了应对已存在的风险,是对已存在和过去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的规则。法律和规则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现有的立法相对于新出现的金融科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我国当前还未进行有关金融科技的立法,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还处于空白阶段。同时,金融科技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支撑下得以进行,金融科技的运作过程也是信息数据的交换过程,在此情境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金融诈骗、贩卖数据牟利等情况不断发生,因此,在金融领域保护参与者的个人信息,防止金融数据泄露也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规制。

(二)技术层面:监管科技效用性低

金融科技的深入应用拓展了金融交易的人员参与范围,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已经无法达到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要求。传统的金融监管以制定全面具体的标准和细则为准绳,而金融科技风险的主要来源是新兴科学技术,因此规制金融科技风险,必须对技术风险进行有效的约束。实践中,对技术的监管总是落后于技术本身的发展,监管科技发展滞后导致了无法有效应对风险的频繁发生。许多新的技术为科技监管提供了支持,但是金融科技同样依托于新兴技术,这就对监管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监管层面:传统监管局限性强

我国现阶段采用“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有序的监管体系。但是在科技加持的情况下,金融业开始朝混业式经营发展,分业式经营体系不断受到冲击,不再适合对混业式经营的监管。同时,“一元多头”的监管体制存在监管重合和监管盲区,容易导致风险隐匿的出现,已经不能够满足金融科技深入发展的需要。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3种方式:一是公告监管,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其经营资料;二是规范监管,国家制定规则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事项、管理办法、惩罚措施进行规定;三是实体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发展、清算以及破产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管。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金融机构依法提交的各类实体经营材料和企业经营信息进行静态监管、被动监管,但是金融科技具有快速性特征,在其支持下,金融市场的规模和交易速率有了大幅提升,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方式更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在金融科技火速发展的当下,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急需改头换面。

三、金融科技监管的有效治理路径

(一)填补法律空白,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

1.树立金融科技监管的一般规则。金融科技正处于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阶段,对于金融科技的法律监管应适当地具有灵活性。首先,可以采用原则性的监管办法。原则性监管较为灵活,能够适应金融科技的未来发展变化,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规制办法,为规则性监管制度的构建提供指导。其次,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为了避免法律重复出现的情况,可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增设有关金融科技风险监管的专门内容,以适应金融科技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变化。最后,制定新的法律规范,针对金融科技的全面深入发展,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金融科技法律,对金融科技风险进行全面有力地规制。2.多角度建设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体系。第一,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在金融行业呈现的作用特征和价值,健全当前的金融法制体系,对当前金融法制体系中不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有关规范进行调整。第二,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创新领域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和梳理,制定共通性的金融科技法律规范,并进一步制定细则。第三,针对特殊科学技术、特殊部门、业务制定出专门规定,有针对性地采取差别化措施,不断提高金融科技领域法律监管的精确度。第四,加快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增设法律屏障。

(二)强化监管科技,充分发挥技术先进性

1.明确监管科技发展满足合规性。监管科技是金融监管的新方式,是对传统金融方式的补足,因此,监管科技的发展必须合法合规,应将其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推动监管方式的进步。加强监管科技的顶层设计。从技术标准到管理和应用标准,全方位地建立起监管科技的标准体系,以保障其规范性、科学性。2.推动监管科技应用进程。现阶段,我国的监管科技还处于萌芽时期,为发挥监管科技的长远效应,推进监管科技的科学化、合理化发展进程,可以采取试点应用的方式,通过优质范例带动全面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科技应用部门,整合相关资源,进行监管科技的实验工作,并进行追踪记录,对可行性进行确认,最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将科技和监管结合,形成监管科技,对发展变化的金融科技进行有效地监管。

(三)改进监管方式,构建多元化监管体系

美国为控制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业进行了新的监管改革,全方位扩大了政府的监管范围,将监管方式从分散监管向集中监管转变,将金融监管的重点放在了全面监管上,改变了以往着重地方监管和个体监管的局面。我国可以学习美国的经验,并根据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推动协同式监管的构建。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促进其他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在各司其职的状态下加强统一合作,并不断提高监管效力和效率。除此以外,要加大对社会资源的充分调动,拓宽监管主体,形成多元主体的监管体系。在确保政府统一监管的基础上,推动社会、行业、企业等民间主体共同参与,加快构建多元化金融科技监管体系。1.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一方面,在金融监科技管领域,被监管人往往比监管人对自身更加了解,外部人通常难以得知金融科技企业内部的特定信息。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作为竞争对手,金融科技企业之间也会对彼此更加关注。倡导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有利于加强企业对自身的约束和自我监督,也有利于加强企业之间的互相监督。因此,政府可以赋予金融科技企业更大的自,提高金融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金融科技企业自律。2.行业自律。行业应当承担起自身责任以应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英国为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创新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我国可以学习相关经验,成立金融科技监管组织,发挥行业的监管作用。现阶段,可以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制定行业准则,进行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审慎经营,实现金融科技行业的稳健发展。3.社会监督。金融科技涉及方方面面,与社会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有关的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广开言路,不断提高公民的参与度,拓展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金融科技的社会监管,并积极开展金融科技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监督意识。

四、结语

金融与科技的充分融合和深入发展给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在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风险防控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督,成为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加强行业自律,构建适宜的监管体系,以“科技”应对“科技”,实现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1]夏诗园,汤柳.金融科技潜在风险、监管挑战与国际经验[J].征信,2020(9):8-14.

[2]蒙杰.论金融科技风险的法律监管[J].对外经贸,2020(8):111-115.

[3]张凯.金融科技:风险衍生、监管挑战与治理路径[J].西南金融,2021(3):39-51.

[4]张永亮.中国金融科技监管之法制体系构建[J].江海学刊,2019(3):150-156.

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3

【关键词】法律角度;社会管理创新

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是新形势下促进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但创新所要求的变动性与法律所要求的稳定性之间,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2011年2月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以“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为题作重要讲话,极大地强化了理论界对此问题的关注。笔者认为,社会管理作为国家治国的一个重要侧面,不可偏离国家治理的主旨———法律,法律是社会管理创新之准绳。

1.法律至上,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理念

社会管理创新是党和国家面对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特征,而对社会管理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这种“新”绝不是一种抽象的一般要求,而是为政理念的调整,是社会管理目的、方式和体制的大改革和大进步,是个系统工程。整体而系统的社会管理变革必须以一定的理念为先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党全国致力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法律至上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理念。在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方面,中央政法委书记从社会管理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政治体制以及开放、动态、信息化社会环境相适应出发提出了社管理创新的五大理念。其“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本质是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仅是形式法治,而且要使法律内含“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实质法治; 其“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是要求法律制度的设计尤其是关涉社会管理的法律制度应以多方主体参与为目标; 其“树立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可理解为强化源头立法的法制要求;“树立统筹兼顾,协商协调”的理念亦是对法律处理多元利益和多元诉求的要求,这些理念最终要以法治理念实现,而其要树立“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理念则对法律理念的直接表达。在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有效遵守的同时,还要求这种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具有稳定性,以保证人们可据此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从而保证社会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之下。从法治的内涵可知,以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为基本要求,以法律的稳定性为基本保障。有别于此,社会领域的创新则要求人们对既有的体制、制度、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适时作出调整与变动,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所要求的稳定性和创新所体现的变动性至少在表面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一方面,要进行创新,就势必面临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其稳定性问题;另一方面,要实施法治,则又面临如何保证创新的及时进行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问题。在社会管理领域,这种情况同样存在。

2.法律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

系统是指由相同或相关的事物互相作用、互相制约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一切事物都是以系统的形式存在。和其他事物相比,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系统更加突出。社会管理创新和法律的系统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整体性

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本身就是一个体系,是一个由各种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构成的有机整体。宏观的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目标和原则,是其他各项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重要依据。反之,各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和具体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又决定了宏观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确定目标和原则能否实现。没有各项基本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和具体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以及不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互相间的联系与配合,也就没有总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2.2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动态性

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和世界上一切开放系统一样,需要不断的与外界环境交流能量、物资和信息。从而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就社会管理本身来说,即便是解决一个稍微复杂的社会问题,也不可能一次制定管理创新就达到“最佳方案”的程度,需要管理创新在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不断地进行调整、修订和完善,才能逐步做到优化。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本身也不只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管理与法律的文本,而是一个由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制定的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执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着重通过执行和实施的环节作用于社会环境。作用的结果又会通过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评估等环节影响到新一轮的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制定。只有社会创新管理这个政策和法律存在,这个动态过程就不会停息。

除了上述的2个方面外,管理法律的系统特性还包括层次性、结构性和相关性等。在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系统特性中最重要的是管理创新法律的整体性。因此,人们在研究社会管理创新、制定社会管理创新和实施社会管理创新时,必须具有综合的观念、系统的观念、整体的观念,这是现代社会条件下,认识和运用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要求。

结 语

法律服务创新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关注其所属的上级系统间的相关性,如法律制度创新与政治管理创新、行政管理创新、经济管理创新等的相关性及其协调;也要关注平级系统间的相关性,如法律服务创新与立法创新、司法创新和行政执法创新的相关性,法律服务组织作为中介服务组织,与社区管理组织创新、新的调解组织创新等的关联性和协调;更要关注法律服务创新系统的内部组成部分创新的关联性和协调,如内部人员观念创新、内部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创新、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和方式的创新等等。只有统筹兼顾所有相关因素的关系,才能真正全面提高法律服务乃至整个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参考文献

[1]戴佳.在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上实现新突破[N].检察日报, 2011-08-22

[2]于洪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路径何在?[N].光明日报,2011-08-14

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4

一、当前影响科技创新发展的主要问题

1.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能力不高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如对商标权人的平等保护,对假冒专利权的保护,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互联网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的保护,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的保护,等等。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大多数基层院对科技创新接触不多,认识水平不高,缺乏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意识。

2.融资问题比较突出

目前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来源主要集中在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民间借贷三条渠道,还有一部分依靠内部集资和供货商赊账等。中小科技创新企业贷款手续繁琐,需要准备的资料相当复杂,审批时间长,部分企业即使贷到款,资金也难以及时到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银行方面按风险管理要求,不敢轻易向企业规模小资金数量少、经营业绩不稳定、抵御风险能力差的中小科技创新企业发放贷款,这使得中小科技创新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资本,其年利息在20%-30%,甚至更高,从而加重了企业负担。

3.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

科技创新企业制度是最根本的问题。企业制度造就企业的活力,企业制度造就企业的繁荣。目前我县科技创新企业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结构、企业人格化等方面不够完善和健全,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模式。我县境内很多企业仍为家族化管理模式,部分企业虽然实行股份制,但是在产权、利益分配等方面不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影响了股东参与的积极性。

二、检察机关服务科技创新的薄弱环节

1.检企互动不足,服务效果仍需提高

检察机关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在服务的形式、手段、内容等方面分析探索的还不够,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找的还不准。由于检察机关职权有限,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中的更多实际困难和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还有部分科技创新企业总部不在本地,作为分支机构自主权缺乏。另外,检察机关的单向式服务较突出,部分科技创新企业对检企合作的兴趣不大、配合不够,总体服务效果欠佳。

2.服务工作重点突出,示范带动效果欠佳

能注重抓重点、重点抓,选择当地科技创新企业作为服务对象,努力确保它们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的影响推动作用。可以说,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工作的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示范带动欠佳。

3.短期取向仍然存在,深入持久力度较弱

开展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活动,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延续。但是短期价值取向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利于深入持久地推进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工作。比如说,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内容和方式缺乏有效的创新服务的措施手段滞后等。

三、综合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服务科技创新的水平

1.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

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举报网络平台等诉求表达渠道,为科技创新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及时审查相关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嚴格依法办理,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畅通科技创新企业对检察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的渠道,对于有关单位和人员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及时反馈情况。

2.落实普法责任制,主动开展普法活动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认真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司法办案,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和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提高其依法开展科技创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提高法律服务能力水平

办理涉及科技创新犯罪案件政策性、专业性较强,检察人员要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和对有关犯罪的研究。探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办案机构或者办案小组,培养、选拔专家型人才和业务骨干从事涉及科技创新案件的办理工作。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互联网条件下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综合运用能力。利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鉴定、出庭作证制度,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

四、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

1.强化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

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权假冒犯罪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问题。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决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不当等问题。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认定罪与非罪错误或者量刑畸轻畸重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涉及科技创新资金和收益分配纠纷、创新创业人才劳动争议、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纠纷、军民技术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严肃查处涉及科技创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对于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督促纠正,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及时有效执行。

2.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

积极利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实现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着力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3.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5

我国与企业自主创新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现状及其问题分析

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我们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减税、免税、退税等税收激励机制来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这些制度在推出初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长远看来,我国目前的税制设计并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不能完全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国家税收支持,甚至其中有些制度设计由于缺乏科学性而成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道路上的阻碍。

(一)税收激励制度的总体目标不成体系

目前,我国大多是对某个或某类具体事项的具体创新提供税收减免支持,缺乏对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机制的整体规划。而且由于太急功近利,这些支持主要指向产业链的下游产业,因为创新的收益最终在这些企业中反映出来。这种做法忽略了研发的过程,只关注科技成果的转化。如果没有前期和中期的研究和开发,哪会有后期的创新,更不会有收益可言。同时,相比于自行研发,我国税法中给予引进技术和设备更多的优惠,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在这样的税收制度指引下,企业往往致力于引进技术,在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方面加大力度,而减少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开发和投入,对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没有实质的作用。

(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法层级低,稳定性差

目前,在我国税法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相关规定其实很少,而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或者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独或者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中,法律效力相对较低。这样,法律的执行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又由于税收制度与经济的发展联系紧密,这样层次低、稳定性差的税法并不会让纳税人产生信任的感觉,也会给税款的征收和管理带来不便。

(三)制度性缺陷妨碍企业自主创新

1、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根据我国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有购进原材料的费用允许在进项税中抵扣,而对于企业大宗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费用则不允许抵扣。表面上看来,这种做法在短期内确实能够保持财政收入的增加,但是这种做法在实质上是对资本品进行重复征税,会打击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弱化企业的投资效果,长远看来并不利于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

2、对创新人才的税收激励范围过小。我国目前对创新人才虽然也有税收优惠,但是由于其覆盖范围非常小,条件显得非常苛刻,依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或者“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省级以下单位或者企业内部发给各种科技进步创新奖则全数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其实能够享受到这种优惠的人是凤毛麟角,大多数人根本享受不到税收的优惠,也就不会有足够的动力去进行技术创新。所以,建议不要对免税的创新奖金收入设定那么高的要求,对于含金量稍微低点的奖金也应当给予一定的优惠,免税或者至少是相比其他收入来说设定较低的税率。

3、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够。和一些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很少能享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各项支持,但直接面对市场竞争压力的中小企业反而在成长的过程中具有了顽强的生命力,成为改革创新的主力军。但是,不可否认中小企业在融资等各个方面面临的问题还是让他们的成长举步维艰,考虑到中小企业已经做出的贡献和蕴藏着的巨大潜力,我国的税法体系应当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弥补目前法律规定中的空白。

(四)税收优惠方式有限,优惠范围偏小

1、多为直接优惠,间接优惠偏少。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多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以及风险投资损失补偿等间接措施来给予企业税收优惠。而据统计,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约有三分之二左右的优惠措施是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措施,而间接优惠措施则相对偏少。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改革来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解决了积弊已久的内外资企业不同待遇问题,但统一后的优惠多表现为降低税率或者减免税额等直接方式。享受这种直接优惠的企业多数为已经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创收的企业,而那些尚处于科研阶段最需要政府财政支持的企业却恰恰享受不到这种优惠。这种唯结果论的减免税方式不仅起不到激励创新的作用,而且有违税法的公平原则。

2、优惠范围偏小,且存在地域差异和行业差异。我国税法规定,只有那些位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才能享受到一些特定的税收优惠。但是,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在同类企业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小。同时,这种死板的规定还为一些并非高新技术的企业享受优惠大开方便之门。有些企业为了适用税收优惠,千方百计在开发区内登记注册,但实际上却在开发区外进行经营活动,这种情况所带来的税收征管方面的麻烦也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

完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制度

自主创新是一个全球命题,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收效显著。在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的时候,我们可以也需要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取之以长,补己之短。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我们注意:

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6

关键词:开放教育;学习支持;服务方式;创新

电大教育是在职人员提升自己专业水平的有效渠道,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企业对各岗位人才要求的提高,电大开放教育影响力不断扩大。但电大学员相比于普通大学生,需要在完成岗位工作的同时完成学业,这无疑会影响电大学员的学习效果。除此以外,我国目前电大教育,仍然存在着学员学习被动化、功利化等问题。这些问题,极大的影响了电大教育部分课程的授课质量。经济法律基础是经济法的法理学,是一切经济法理基础理论创新的基础。该课程作为经济法理学的基础课程,一直是经济学相关专业的基础课程。由于该课程专业性强,对学员学习要求高,如何通过学习支持服务方式的创新,实现提高经济法律基础教学效果和质量的目的,已然成为电大授课院校重点研究和实践的课题。

一开放教育学习支持服务方式创新的原则

开放教育相比传统的面授教育模式,有着难以克服的缺点。但开放教育作为一种灵活性高的教育模式,同样是社会教育开展不可或缺的方式。想要进一步促进开放教育的发展,就必须实现开放教育学习支持服务方式的创新。笔者对经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和要求进行分析,并综合电大开放教育学习支持服务的创建需求,认为经济法律基础的开放教育学习支持服务创新需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完善性

开放教育支持服务需要为学习者提供其在经济法律基础课学习各个环节的学习支持服务,包括视频学习、信息查询、成绩反馈等服务。在服务方式创新中,必须通过软硬件的不断完善,为学习者提供完善的相关服务,以使学习者能够随时、随地的开展知识的学习,为经济法律基础科目的学习提供完善的平台。软硬件的完善可以为开放教育提供强大的后盾支持,确保开放教育支持服务的顺利开展,为广大学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及时性

及时性是指学习者所需要的所有信息和服务,要求在学习支持服务系统中,能够为学习者随时提供服务,以供其任何时间开展学习。传统的教学模式,及时性的学习服务是由老师提供的,但在开放教育平台中,包括即时指导、作业批改、考试等服务,却无法得到及时的支持。这也是摆在远程网络教育面前必须解决的问题,只有构建教师和学习者的远程沟通与交流平台,满足学生的及时咨询和学习需求,才能克服远程学习的缺点,从而让学习者利用互联网等学习支持服务系统,获得更高的远程学习质量,提高学习效率。

(三)适应性

这是指学习支持服务系统中的支持服务内容、项目的设置要适应远程学习者的需要,支持服务方式的选用要符合学习者的实际情况,以确保没有一个远程学习者有任何接受的不便,或因某些原因造成的服务要求受到阻碍。总之,整个学习支持服务系统要以学生为中心,故亦称学生中心原则。在这一原则之下,还需要考虑一些因素,如学习者的年龄、性别、职业、个性、学习经历、学习动机、经济状况等的差别对学习、学习支持服务的不同要求。

二经济法律基础课开放教育学习支持服务的创新

(一)构建开放教育支持服务创新体系

传统的开放教育,主要是运用广播电台和书刊邮寄来完成教育,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这种传统的开放教育模式已经逐渐被互联网教学平台所取代。在经济法律基础课远程教学体系创新中,不仅要对远程教学支持平台进行创新和优化,还要依托于传统的电台、书刊邮寄等传统远程教育方式,构建更加立体化的远程教育支持服务创新体系。对于数字环境的远程服务教学平台,关键是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整合、共享,并通过提升学习平台的管理透明化和过程透明化,建立一个相对开放的、完善的,学校和学习者能够互相沟通和交流的高效学习和教学管理平台。除此以外,还要通过运用电话、邮件、手机短信、移动终端等渠道,为学习者提供更加全方位的学习支持服务,并通过定期组织有现实意义的活动,来增强学员与学员、学员与教师之间的沟通交流质量,从而提升学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学习动机。这种沟通和交流是十分有必要的,它不仅仅可以解决学员的学习困惑,还可以在学员与学员、学员与教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中,增加彼此的信任,建立深厚的友谊,提升学员的沟通表达能力,有利于学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优化经济法律基础课教程和在线学习资源

信息时代背景下的开放教育学习支持服务体系,是以互联网学习平台为核心建设的。为了给学生提供可靠的在线学习支持服务,满足在职学员的学习需求,还要不断优化法律基础课教程和在线学习资源。经济法律基础课程的现有教材和教学体系,是以正式面授为前提编纂的,这种教材更加适用于面授课程,对网络教学和远程教育的开展则欠缺一定的适应性。只有通过基础课程的开放和教学资源的丰富,才能有效弥补教材和授课方式不匹配所带来的学习问题,才能帮助学生在应用现有教材的基础上完成学习任务,最终完成经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任务。

(三)加强经济法律基础课数字化教学环境平台建设

远程教学平台建设的总体思路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用户管理、统一门户、统一应用、提供一站式教学和学习支持服务。平台满足了广大开放教育教师和学生对人性化、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为学生、教师和管理者提供信息、教学、管理的一站式教学平台。教学平台必须能够满足模块化、多层次、多通道立体课程平台的学习自我设计和终身学习需求,必须具有计量统计,从系统中保证有效测量统计的指导。依靠统计数据量测教学活动,加强学习过程监控,能使信息有效地传达给教师,试图弥合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分离,在教育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依靠统计数据测量教学活动,开展指导。

三培养和提高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相关信息敏感性素养

现代开放教育的建设必须以学生为中心,以为学习者提供充足的学习服务为出发点。正因如此,在构建学习支持服务方式时,就必须培养和提高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相关信息的敏感性。只有提高学生对相关信息的敏感性,才能让学习者在课下能够通过自我资料查阅和学习,来弥补远程教育学习资源不足的问题,才能让学员在脱离老师的前提下,通过自我学习来更加深入的学习法律基础课的相关知识与内容,实现能力的拓展和认知的飞跃。

四建立法律基础课程资源共享体系

经济法律基础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课程,又是相关专业一切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不仅内容量庞大,而且内容十分抽象、枯燥、难懂。正因如此,在电大教育中,必须通过支持服务的优化,通过远程教育服务模式的创新,为学员提供与校园学习学生同样的学习支持服务。只有如此,才能可靠的完成经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标,才能实现提高电大教学质量的目的。监理法律基础课程资源共享体系,其主要的目的是拓宽学习者学习资源的获取渠道,让学习者能够在平台的引导下,接触更多相关信息,发挥在职学习者社会经验丰富的优势,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真正结合,实现学习质量的提高。综上所述,开放教育是在职人员提高自己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补充。经济法律基础作为一门理论性强、学习难度大的课程,通过有效的学习支持服务创新,可以明显的提高学习者对本门课程的学习质量,为其专业化学习和提升打好基础。相信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验的积累,我国开放教育必然在信息技术的帮助下日益成熟,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卢继超.远程开放教育学习支持服务满意度调查研究——以天津广播电视大学为例[J].读与写,2016,13(2):44-45.

[2]杨晶晶,莫淑坤,金文超,等.远程开放教育学习支持服务学生满意度的调查研究——以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为例[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77-78.

[3]钱有江.电大开放教育环境中情感、态度、价值观的重塑[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05):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