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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学和精神病学的区别范文1
神经症概念的提出及认识的演变
早在1769年,苏格兰医生William Cullen把神经症作为一类疾病术语提了出来。他认为神经症是“没有发热和没有局部病变的感觉和运动病”,是“神经系统的一般性疾病”。他在理论上把神经症明确地区别于神经系统以外器官的疾病。随着医学的发展,约在19世纪神经症被逐渐公认为没有神经病理形态学改变的一类神经功能障碍。在1859年,Paul Bri-quet描述了Briquet综合征,提出了疾病的心因观。后来,法国人JeanMartin Charcot及其3个学生(JosephBabinski,Pierre Janet,SigmondFreud)通过对癔症、疑病症的系统研究,确立了心理社会因素在神经症发病因素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从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中期,由于心理学派的蓬勃发展,精神动力学派、行为主义学派的理论观点在对神经症发病的理解和治疗上都产生绝对性的影响,这一时期也可称为神经症的心理学化时期。近半个世纪来,随着现代精神药理学、神经生化和神经精神内分泌学的发展,尽管在神经症的神经内分泌和神经递质方面的发现不能确定是神经症发病的原因或是结果所致,常规的影响5-羟色胺和去甲。肾上腺素神经递质的药物以及苯二氮革类药物对神经症的治疗具有不可否认的效果,生物学观点在神经症发病中的作用逐渐受到重视。因此,现代精神病学更趋向于用生物一心理一社会整体医学模式的观点来全面理解神经症。
神经症概念范畴的发展现状
神经症作为一个独立疾病单元的提出到目前为止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其范畴在不断的变化。既往神经症所包括的精神障碍中,有的障碍并不完全符合神经症的共同特点。如癔症,它不仅可以没有自知力,对自己的症状并不感到痛苦,同时还可以表现出人格解体。所以,在具有很大影响力的美国的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4版(DSM-IV)中废除了神经症的分类概念,取而代之为焦虑障碍、躯体形式障碍和分离障碍。在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中将神经症性与应激相关障碍和躯体形式障碍归为一大类,并未对神经症下描述性定义,也未明确指出神经症应包括哪些障碍。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仍将神经症作为独立疾病单元,保留神经症的分类,但将不符合神经症共同特点的癔症从神经症中剔除,也成为独立的疾病单元,体现了我国的精神障碍分类与国际接轨的趋势。同时,在CCMD-3中将神经衰弱仍保留在神经症分类中,体现了我国的国情。三种疾病分类对神经症相应疾病的分类位置见表1。
神经症概念发展的争论
神经症概念从提出到现在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争论的过程。
神经症本质的争论神经症是神经系统的疾病,还是其他系统的问题,随着医学的进步,这一争论也在变化着。当医学认为神经症是神经系统的疾病时,又提出是功能性还是器质性的问题。当现代医学和生物学发现不了有关神经症的生物学依据时,我们认为神经症就是心理疾病,是心理因素导致的神经系统功能性疾病。虽然现代医学不能发现有关神经症的生物学诊断证据,但在神经生化、遗传和精神药理等方面却发现了不少非特异性的异常。就目前来看,尽管医学认为应从生物-心理-社会整体医学模式来理解和治疗神经症,但在其他专业领域,仍然存在神经症是心理功能异常所致疾病,不需要药物治疗的观点。